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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女子开宝马回乡探亲冲入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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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开宝马回家探亲却冲进池塘,过路人将她救出后悄悄离开
    作者:南宫小胖
    发布时间:2022-07-30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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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下午,浙江金华永康一名女子驾驶宝马车回家看望父母时发生了意外。视频显示她倒车后向前行驶,却突然冲进了对面的池塘之中,随后汽车滑向池塘中央。汽车沉没之际,女子打开车门,在水中露出了头,对一过路人大喊,救我,快救我。

    这过路人叫姚满宗,来自江西,今年43岁在永康打工。事发时姚满宗没有多想,一边劝她坚持住,不要放手,另一边赶忙跳入池塘。据他介绍,当他跳进去的时候女子已经沉到了水里。

    姚满宗对她说,你不要动,也不要抱我,我抱你,救你上去。女子听懂了他的话,在姚满宗的帮助下,女子被成功救到了岸上。

    由于救助及时,女子很快就恢复了过来,随后姚满宗悄悄离开。可是被救女子和家人想找到他,当面致谢,姚满宗表示不准备和对方见面,救人只是出于本能,没想过被感谢。

    其实生活中很多像姚满宗这样的英雄,或许在平时他们并不起眼,可是在看到他人危险时却能挺身而出,这样的人值得尊敬。

    姚满宗应该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吧,对于这样勇敢的事,我们应该大力弘扬。

    另外这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开车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千万不能分心。要知道不是每一次意外都会那么幸运,更不是每一次意外都能遇到好心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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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开宝马回乡探亲冲入池塘
    作者:白凡自媒体
    发布时间:2022-07-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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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开宝马回乡探亲冲入池塘#真的很值得点赞!浙江金华永康一女子开宝马回家,不小心开进了池塘里。在她快要沉入水底的时候,43岁的江西男子姚满宗跳入水中,将她救起!太惊险了,简直是救命恩人!

    对于这样的救人英雄,不仅被救家庭会感谢他,整个社会都会为他点赞!如此勇敢的行为应该得到丰厚的奖励!让更多人效仿。这个人本身游泳就不怎么样,但是有人落水的时候,他完全忘记了自己的安全去救人,真的很伟大!你们,说呢?

    各位老铁,针对此事你们有什么看法呢?

    关注我不会走丢,欢迎大家关注留言和讨论。你的互动是我最大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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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一女子开宝马冲入池塘,工人扔下安全帽飞奔救人:我包你没事
    作者:生活在水里的鱼
    发布时间:2022-08-05 13:44
    快照:

    浙江一女子开宝马冲入池塘,工人扔下安全帽飞奔救人:我包你没事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在别人有危险的情况下,我们有责任拯救别人的性命,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最近,浙江金华的一个视频被摄像头捕捉到了。录像中,一台宝马轿车由于驾驶员的驾驶不当,笔直地撞向了水潭。虽然当时的速度很慢,但是那辆面包车上的人却是惊慌失措,不知道该怎么做。最后,宝马直接掉入池塘里,然后缓缓沉下去。

    在进入水中之后,那名女子立刻松开了自己的安全带,并且将自己的车门给打开,对着岸边大喊了一声:“救命”。危急时刻,正在修理小区住户的姚先生跑了过去,把头盔和电话都丢了,还安抚着她:“别着急,我保证你会好起来的。”

    接着,姚先生就跳进了水潭里,把那个女人从水里救出,在确定车上没人之后,他也上岸,悄悄地走了。

    原来,这名女子开车回家探亲,正打算带着自己的闺女返回镇上,却在转弯的过程中,因为她没有注意到前面的水潭,造成了事故。

    这让网络上的观众议论纷纷:

    “坐在地铁,坐在巴士上,在卫生间,都是被人看不起的,到了紧要关头,还要找个民工当哥们。”

    “我是乡下人,生长在江边,会水,还会水,还救了三个落水的人,我不奢望什么报酬,我觉得,我是个善良的人!”

    “功德是大,我们不能以专业来衡量一个人的性格,只是工作上的差距,都是为了生存。任何生命,都是一种荣耀。”

    不得不说,这名外来务工人员还挺有本事的,要不是他的及时赶到,这名女子恐怕已经没命了。另外,我们对他在完成任务之后,没有任何要求,默默地离开了,这让我们很是佩服。但我必须要警告你,如果你犯了这样的错误,我想你应该放弃驾驶了,毕竟在这条路上,你会遇到更多的麻烦。

    各位觉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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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一女子驾宝马车回乡探亲冲入池塘,救人农民工:本能反应不需要感谢
    作者:世界生态杂志
    发布时间:2022-07-29 22:39
    快照:

    7月28日下午,浙江金华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一名女子驾车时不慎冲入池塘,在即将溺水之际,一名过路男子跳入塘中,将女子救起后悄然离开。事后,被救者的家人在网络上寻找救人者,希望能感谢其救命之恩。

    多段网络视频显示,一辆白色的宝马轿车在一个池塘边倒车后向前行驶时,车辆突然冲入池塘,慢慢滑向池塘中央,在车身缓缓下沉之时,驾车的女子打开了车门;一名身穿白色短袖、戴红色头盔的男子从摩托车上下来后,丢掉头盔,脱掉鞋子,将手机丢在岸边,跳入池塘中,朝女子游去;男子在水中拖着女子游向岸边,女子爬上岸边后,男子随后才爬上岸。

    事发现场(图源:视频截图)

    视频中显示的时间为7月28日下午1时09分。视频发布者称,这是发生在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的惊险一幕,她家门前的监控刚好记录下这惊险的一幕。事发后,救人的男子没有留下姓名就离开了现场,被救者的父母正在寻找这名救人者,希望向其表达感谢。

    7月29日,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村委会副主任秦振来告诉极目新闻记者,7月28日下午,他们村一位村民的女儿回村看望父母,开车时不慎冲入池塘。在其呼救的时候,一名过路男子及时将其救上岸。救人者事后离开现场,被救者的父母希望能找到他,向他致谢。

    事发现场(图源:视频截图)

    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当时救人的热心男子姚满宗。43岁的他来自江西省万年县,是一位农民工,5年前来到浙江永康石柱镇打工,以帮人维修房屋为生。

    姚满宗介绍,7月28日上午,他到芝英镇亳塘村帮一位老人维修屋顶。完工后,他骑摩托车回家,经过村里的一个池塘时,看到一辆白色轿车在池塘中间即将沉没,一名女子抓住车门,只有头部露出水面。女子朝他大喊:“救我!救我!”他朝对方喊道,“千万不要放手啊!”然后停下摩托车,顾不上熄火,丢掉头盔、手机,跳入池塘。当他跳入水中时,女子已经完全沉入水中,只有水面在冒泡。他游到车边,从水中抓到女子的肩膀,将其头部拖出水面。“你不要动!不要抱我,我抱你,救你上去!”他告诉对方,随后拖着她慢慢游到岸边。

    “其实我的水性也一般,下水的时候没想过危险不危险的事,想到人命关天,就直接下去了。把人救上来后,我休息了一会就走了。”姚满宗回忆当时的情况说。对于被救者家人找他的事,他表示不准备和对方见面,救人只是出于他的本能,没想过被感谢的事。

    来源:极目新闻

    编审: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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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驾车冲进池塘,江西老表扔安全帽飞奔救人:没见死不救的道理
    作者:天天正能量官方
    发布时间:2022-08-02 10:08
    快照:

    7月31日上午,

    在浙江金华维修房屋的姚满宗,

    接到了江西老家村支书的电话:

    “我们在新闻上看到你救人了,

    好样的,你是我们的骄傲!”

    被太阳晒得黝黑的姚满宗露出憨厚的笑容:

    “这事你们都知道了?”

    ▼

    “我没出事,就是救了个人”

    7月26日的大风,刮掉了永康芝英镇亳塘村老人舒月兰家的一些瓦片,43岁的江西万年人姚满宗上门帮忙维修。2018年,他来到永康,专门从事盖瓦、房屋维修。

    当天,住在金华城里的应女士驾车回到亳塘村探望父母,接一双儿女返城。她将汽车停在池塘边,村里管这口塘叫后塘,面积不大,塘边一块警示牌显示,此塘水深3米以上。

    午后,应女士先将行李拎到车上,再将车子掉头,打算等会去接两个孩子。不料,宝马车在掉头时,不知怎么径直冲进了池塘,并慢慢下沉。根据池塘边一小店的监控,当时驾驶室的车窗开启,应女士有解安全带的动作。

    千钧一发之际,一辆摩托车来到塘边。驾驶人是姚满宗,他刚帮舒月兰修好房屋,准备返回。发现车子坠入池塘,姚满宗顿感不妙。他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车里是否有人。就在这时,他忽然听到应女士的呼救声:“救我!救我!”姚满宗循声望去,只见应女士已爬出车外,浮在水中,手抓着车门,水已淹没车窗。

    姚满宗的第一反应是救人,但他已有20多年没下水,担心自己水性不好。他安慰应女士:“你不要慌,我包你没事。”他想找个帮手,遂大喊“救命”。但当时岸边只有几名老人,帮不上忙。突然,应女士不知怎么放开了抓车门的手,很快沉下去,水面正在冒泡。

    情况危急,姚满宗没时间多想,急忙扔掉红色的安全帽、手机、香烟,飞奔着跳入池塘,快速游到应女士身边,一把捞起她。担心溺水者在危急时刻紧紧抱住自己、导致两人都上不了岸,姚满宗沉着冷静地对应女士说:“你不要慌,别乱动,我包你没事。”

    应女士听了他的话,镇定下来,配合着他。姚满宗用左手搂着她的腋下,用右手划水,慢慢来到岸边。应女士先爬上岸,姚满宗不放心,问她车内是否还有其他人,确认车内无人后,他也上了岸。

    或许是受惊吓过度,应女士沉默着在岸边站了一会儿,然后回娘家换衣服。姚满宗默默收拾物品,悄无声息地离开了。

    妻子汪金琴许久不见姚满宗归来,担心他修房屋爬上爬下不安全,会不会出什么事,忍不住拨通了他的电话。电话那头,浑身湿透的姚满宗气喘吁吁地说:“我没出事,就是救了个人。”

    捞起一个人,救了整个家

    傍晚,汪金琴的一个闺蜜刷抖音,无意中发现有人在寻找救命恩人,救人男子像姚满宗,遂在评论区留言。

    寻找救命恩人的,是应女士的父母。28日下午,应女士将行李拎到车上后,过了好久才返回,衣服头发全湿,浑身发抖,站都站不住,嘴里嘟囔着:“吓死了!吓死了!”

    得知女儿连人带车冲进池塘、在危急时刻获救,父亲应天脱表示,一定要找到救命恩人,当面表示感谢。他们打听到池塘边一小店的监控拍下了救人过程,就决定先通过监控片段去寻找,如果找不到,就去派出所寻找。

    7月31日,面对媒体记者,应梅兰动情地说,他们老两口只有这一个女儿。女儿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孩子一个9岁,一个7岁。“如果女儿出事,我们现在不可能平安地站在这里,两个孩子也不知道会怎样。姚满宗救了我女儿,等于救了我们全家,真的非常感谢他。”

    7月29日,应女士和丈夫带着礼品来到姚满宗租住的石柱镇江瑶村,当面表示感谢。不善言辞的姚满宗一再推辞,强调自己只是做了一件举手之劳的小事:“没有见死不救的道理,是个爷们都会去救。如果不救,我晚上怎么睡得着?”

    应女士的丈夫感激地说:“你做的不是小事,如果没有你出手,我们不知道会怎样。”

    下水救人者,有副热心肠

    得知姚满宗维修房屋回来的路上救了个人,妻子和工友并不意外。

    妻子汪金琴说,她和姚满宗结婚20多年,对他非常了解。他这个人有点脾气,但为人正直,有良心,见不得别人落难。

    工友吴东太也是江西人,跟着姚满宗做了四五年活,没少接受姚满宗的帮助。“我帮别人盖瓦片,没活干了,他会给我介绍活。今年4月,我手头紧,他借给我几百元钱。”

    60岁的舒月兰一直认为姚满宗是个好人。7月28日,姚满宗顶着烈日爬上她家屋顶,帮忙整修一番,下来时头发衣服都被汗水打湿,却没要一分钱。因为姚满宗发现舒月兰家条件一般,瓦片缺损也不算大,就坚决不收费。舒月兰过意不去,硬塞给他一袋自己种的桃子。临走时,姚满宗叮嘱她,如果她家屋子下雨时还漏水,他还会来帮忙维修。

    「 正能量说」

    一名女子开车冲进水塘,

    命悬一线,救人心切,

    路过的他扔下安全帽义勇出手。

    即使20年没游泳,他仍纵身一跃,

    把自身安危抛到脑后,

    成功捞起了一个鲜活的生命,

    也拯救了一个家庭。

    他说“没有见死不救的道理,是个爷们都会救”,

    而我们知道,这句朴实话语背后,

    是坚定如一的善的本能,

    是浓得化不开的人间温情,

    是你我虽陌生我却愿意为你舍身相救的逆行。

    阿里巴巴天天正能量联合南昌晚报、 金华日报报业传媒集团

    授予姚满宗天天正能量特别奖及一万元奖金

    挣的是辛苦钱,揣的是仁义心。为江西老表点个大大的赞!

    在异乡的村庄里,他是辛苦谋生的打工者,在我们的心里,他却是值得肃然起敬的平民英雄。

    - End -

    天天正能量(zhnlali)综合自

    南昌晚报 记者 黄琛琛

    金华日报

    记者 赵如芳/文 洪兵 陈业/摄 陈业/视频 肖异/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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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马车冲进水塘,修房师傅飞奔救人:如果不救,我一辈子会做噩梦
    作者:浦江新闻传媒
    发布时间:2022-07-3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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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新闻客户端7月30日消息 记者 赵如芳/文 包涵/制图

    00:00

    29日下午3时多,永康开车坠入池塘的女子和丈夫来到石柱镇江瑶村,找到租住在此的江西修房师傅姚满宗,感谢他在28日的倾力相救。“我们有两个孩子,年纪都还小,如果没有你出手,我们不知道会怎样。”女子的丈夫感激地对姚满宗说。截至7月30日上午,工人扔安全帽跳水营救坠河女子的抖音,已有237万人次点赞,上了同城榜。

    姚满宗今年43岁,老家在江西万年,2018年来永康打工,帮人维修房屋、盖瓦。28日,芝英镇亳塘村的一个阿婆请姚满宗来给房子补漏。中午干完活后,姚满宗骑摩托车返回。下午1时09分,他路过池塘边,突然发现一辆白色的汽车坠入池塘,正慢慢下沉。他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车里是否有人,就在这时,他听到一个女人在喊“救我”“救我”。不好,有人落水了!姚满宗循声望去,只见一女子用手抓住车门,水已淹没车窗。

    姚满宗已有多年没有游泳,对自己能否下水救人没有底气,他站在岸上大喊“救命”,但当时正值中午,天气炎热,周围没什么人。“你不要慌,我包你没事!”姚满宗冲着女子大喊。但女子不知怎么松掉了抓车门的手,沉入了池塘,水里冒着泡。

    姚满宗快速扔掉头盔,放下手机、香烟,飞奔到塘边下水救人。女子落水处离岸边约有12米,水深两三米,姚满宗快速游过去,拎起女子,紧紧抓住她,担心她在危急时刻将自己当作救命稻草而采取无效的动作,他再一次沉着冷静地对她说:“你不要慌,我包你没事。”女子冷静了下来,没有乱动。姚满宗用左手搂住她的腋下,用右手划水,慢慢向岸边靠近。女子上岸后,姚满宗问她:“车里是否还有其他人?”确认无人后,他也上了岸。获救后,女子或许受到惊吓,无声地站了一会儿,然后回娘家换衣服。姚满宗骑上摩托车,默默离开。

    事后了解到,女子的娘家在亳塘村,当天回村探亲,在将车辆掉头时,不慎坠入池塘。第二天,女子的父亲表示要找到姚满宗,恰好,救人过程被池塘边一户人家的监控拍摄下来。这户人家将救人过程发到抖音里,被姚满宗妻子的一个闺蜜看见。

    29日下午,获救女子和丈夫带着礼品上门致谢,姚满宗认为自己只是做了一件举手之劳的小事。“没有见死不救的道理,如果不救,我一辈子会做噩梦,晚上觉都睡不着,这事是个爷们都会做。”女子和丈夫一再致谢,他们育有两个孩子,都还年幼,姚满宗的“举手之劳”,保住了这个完整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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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论》第十章 大同社会
    作者:宇宙视角看宇宙
    发布时间:2022-07-3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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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古至今,炎黄子孙都在思考有关“大同社会”的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伟大的思想者,都在大同的道路上慢慢求索,到现在人类却还没有实现大同呢?答案是:大同社会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大同社会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需要人类一步一个脚印去逐步实现的。

    大同社会的实现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笔者认为至少需要几个条件:(1)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源作为前提条件;(2)人类必须处理好人与资源的关系;(3)人类的认知水平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4)人类必须认清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最佳相处方式。

    大部分读者,可能对大同社会思想不大了解,下面笔者先将古今中外的大同思想发展历程,简单列述一下。

    10.1. 发展历程

    10.1.1. 华夏大同思想

    我国从古至今,对大同社会思考的先祖们不在少数。

    “大同”社会理想主要源于早期的诗歌与先秦诸子百家的思想,他们为“大同”理想社会的整体预设提供了思想根基。《诗经》中相关内容,如《魏风》中的《硕鼠》,《王风·兔爰》等都反映了下层劳动人民反剥削、反压迫和追求自由“乐土”的理想。

    《老子》对理想社会的设计,主要体现在“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模式中,带有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某些特征:没有剥削与压迫,没有战争,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不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离等。所以“小国寡民”是一个典型的理想化了的原始“乐园”,它的复古历史观和内在矛盾性,以及主要向统治阶级呼吁的实现方法,客观决定了这一蓝图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但是,“小国寡民”理想,又带有鲜明的愤世性与反剥削、反压迫、主张社会公平正义的色彩,从而为古代大同理想以及农民起义的重要思想来源与旗帜。

    对大同社会进行过清晰描述的,当属《礼记》中孔子对大同社会的设想:“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如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除了上面重要思想流派以外,有“大同”因素的思想流派及其主要思想还包括:《庄子》的“至德之世”;孟子的“五亩之宅、百亩之田”和“井田制”等等。

    儒家的社会理想是“大同”,“大同”之前是小康。汉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借远古三皇五帝太平盛世的描绘,道出了他自己的理想社会蓝图。

    除了一系列古代伟大思想家关于“大同”的蓝图以外,有思想的“士”大夫等文人墨客们,也描述了一些理想社会的蓝图。这其中,有超越现实的“神仙世界”与“世外桃园”,带有消极避世的特点;有关于社会改革的方案,反映了儒家的“修齐治平”的抱负。东晋诗人陶渊明在《桃花源记》及附诗中,描绘了一个理想的“世外桃源”。北宋诗人康与之在其笔记体著作《昨梦录》中,描绘了“西京隐乡”。清朝文学家李汝珍在《镜花缘》中描绘的“君子国”的理想社会等等。

    除了上述阶层人士,古代农民也有自己关于大同社会的向往和愿望。主要有:《太平经》中的“万年太平”理想;唐末农民起义的“天补”、“平均”的口号;明末农民起义的“均田免粮”的战斗口号与纲领;鸦片战争后爆发的太平天国运动,把中国的“大同”理想社会、西方的基督教教义、农民起义中平均主义与平等思想等糅合起来,提出了相关著作(如:《天朝田亩制度》),显示了中华儿女对追求“大同”理想社会的升华。

    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康有为,提出了完整和系统的关于未来理想社会的设想——大同思想,使得中国的“大同”社会理想得到了系统的总结与建构。根据他的设想,大同世界的政治应有“无帝王、君长,亦无统领”,“无贵族、贱族之分,人人平等”。

    20世纪初,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的经济纲领,才使大同社会理想的某些原则得以贯彻和实施。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真正的民生主义,就是孔子所希望的大同世界。”

    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使大同社会理想才更近一步,中华儿女找到了达到大同社会的正确方向。正如毛主席所说:“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灭和世界大同。”但是,社会主义自身也需要发展与完善,理想一直都在前面,中华民族对大同理想社会的追求永不停歇。(上几段内容来源于网络摘录)

    中华民族一直以实现小康和大同为己任,以全人类的和平、和谐、互帮互助为目标而奋斗着。当代中国确立了“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对世界人民作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外交承诺,践行着“一带一路”的建设内容。华夏儿女能够一直向大同社会的人类终极目标前进,是因为我们中华儿女更加清楚人类最优的相处模式,因为大同社会是符合宇宙法则和自然规律的最优人类社会模式。

    10.1.2. 外国大同思想

    国外比较出名的大同思想有:理想国、乌托邦、空想社会主义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创作的哲学对话体著作《理想国》,全书主要论述了柏拉图心中理想国的构件、治理和正义,主题是关于国家的管理,涉及到了政治学、教育学、伦理学、哲学等多个领域,思想博大精深,几乎代表了整个希腊文化。柏拉图理想国思想,是西方近代“乌托邦”思想的源头。

    乌托邦本意是“没有的地方”或者“好地方”,延伸为还有理想和不可能完成的好事情,可以理解为“空想的国家”。

    西方最早的乌托邦,是西波达摩斯设计了第一个有严谨构思的城市。在接下来的1900多年时间里,西方的乌托邦思想就没有踪迹可寻。在1420年,德国出现了短暂的亚当主义乌托邦。

    1516年,空想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托马斯·莫尔(英国人)发明了“乌托邦”这个词。在他的名著《乌托邦》中虚构了一个航海家到达一个奇乡异国“乌托邦”的旅行见闻。在那里,财产是共有的,人民是平等的,实行着按需分配的原则,大家穿统一的工作服,在公共餐厅就餐,官吏由公众选举产生。它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必须消灭它。

    美洲印第安人的乌托邦,在印第安的体系中,所育的生命,不管他外表如何,都值得尊重;所以,他们同样爱惜敌人的生命。他们的思想里,永远是互利的想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532年,拉伯雷《巨人传》中描写了泰莱姆修道院,提出了他对理想的乌托邦城的个人看法。

    傅立叶的乌托邦,从1789革命起,他就表现出对人道的惊人志向,他想要改变社会。

    曙光城(黎明新村)是历史上几次最有意义的乌托邦公社实践地之一。1968年,孟加拉哲学家斯里和法国女哲学家米拉,着手在曙光城创建了一座理想村,后来在这里生活的主要是一些寻求绝对乌托邦的欧洲人。曙光村最后以失败告终。

    空想社会主义:在经济思想史上,空想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是作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对立物出现的,早期空想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初的批判家。

    空想社会主义者,认为社会主义的理想社会应该建筑在人类的理性和正义的基础上。他们认为,这种社会至今还未实现,是由于人们不认识和承认的缘故。他们觉得,只要有天才掌握了这种思想,并推广开去,就能实现他们心中的理想社会。空想社会主义者反对资本主义,并认为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是由于人类在道德和法律上犯了错误,背弃了人类的本性的缘故,他们的目的是要消灭这种错误。

    大多数空想社会主义者,都主张实行“财产公有制”,但各有见解。莫尔等把财产公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都公共占有。摩莱里、欧文等则理解为除日常生活品以外的财产的公共占有,即是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少数空想社会主义者如圣西门、傅立叶在自己的理想社会中保存了生产资料私有制,这是资产阶级倾向的明显表现。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也提出了计划经济的思想。圣西门主张,在实业制度下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彻底根除无政府状态。(上几段内容来源于网络摘录)

    外国的大同思想,主要是乌托邦思想,是一个区域内(城市或国家)的关于人类理想生活的设想。

    10.1.3. 二者差异

    关于华夏大同思想和外国大同思想间的差异,广西艺术学院人文学院的杨雪团老师,发表的论文《中国式乌托邦“大同世界”与西方“乌托邦”特质差异论》中,从四个对立差异特质,进行了深刻客观地分析,请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检索拜读。

    对杨老师的思想观点,笔者从自己的认识角度简单阐述一下:

    文中原话:总而言之,中国式的大同社会、大同世界具有强烈的人世情怀,是此岸立场,具有很强的现实实在性。中国式乌托邦世界与现实世界是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更是一个伦理化的秩序世界,其核心特征就是源于人情的浪漫主义文化情怀。相对应的,西方的乌托邦则具有出世信仰倾向,是彼岸立场,具有强大的脱离人的主体控制的客体性特征,高高在上具有对人的主体的控制和规约,强调法理秩序,是以人的理性为出发点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指向,是超越性的。

    笔者观点:华夏大同思想,是立足于全体成员,包括最底层的所有人民大众,不放弃任何一个人类同胞的最全面的最接地气的,全人类共同和谐、和平、互帮互助的相处模式的思想。西方乌托邦思想,是立足于部分成员,只包括部分被筛选出来的所谓精英和高级人士,共同打造的一个小区域内的注重团队享受的内部相处模式的思想。

    华夏大同立足全人类总体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共同打造的一个全人类和谐共处的社会模式;西方乌托邦立足让一部分自认为高高在上的人,打造的一个在恶劣环境中的一片福地。

    可以概况为:华夏大同思想是地球全人类的大同,是将全人类当前恶劣环境,通过全人类共同努力,改造和建设美好地球家园的大同;西方乌托邦大同思想是某些人隔离开其他人的大同,是部分所谓的精英们丢下其他人类大众(他们视为包袱),独自逃离恶劣环境,找一片还没有被污染的地方,再次继续污染的大同。

    笔者多次提出过,从中外各自的灾难题材影视节目,就能发现差异。中华儿女一直是与灾难作斗争,集合全人类的力量战胜灾难,不会放弃任何一个人类同胞,在这个过程中,会呈现众多英雄为人民大众牺牲。西方灾难片,一直都是逃跑,混乱的逃跑,精英们能够得到各种通行证而逃跑得更加顺利,其他平民就成为了垫脚石和牺牲品。

    西方社会,一直被丛林法则毒害着,丛林法则肯定不是大同法则。丛林法则体现了西方人思想上的弱小,身体上的虚大;一个思想强大的人,有智慧的人,是不需要主动攻击别人而得到安全的。

    笔者是中华文化的推崇者和解读者,深知我中华文化是合乎宇宙大道的圣人文化和规律文化。大道至简,祖先们智慧堆积的中华文化才是人类和谐共处的指导方针,而西方科技文化只是为人类大同提供了基础的准备条件,西方的丛林法则为人类大同提供了反向助力。西方被丛林法则搞得狼狈不堪、人神共愤之时,就是全人类合力推翻经济社会模式,消灭剥削、压迫,废除某些集团特权,真正实现地球全人类大同社会的时候。

    上面讲述了古今中外大同思想的发展历程,也简单论述了华夏大同思想和外国大同思想的区别,下面笔者正面谈一谈大同社会。

    10.2. 何为大同?

    笔者先讲一个故事:

    有两个家族,其中一个家族A有近60个兄弟姐妹,另一个家族B有近300个兄弟姐妹。按常理来说,家族B人多力量大,肯定比家族A过得好;可是,事实却刚刚相反。

    家族B的父母留给这近300个兄弟姐妹足够多的资源,但是,需要这些孩子们勤劳奋斗才可能享用这些资源。家族B中的大哥M非常聪明,很快就通过奋斗找到了打开和利用父母留下资源的使用密码,很快,大哥M就打开一块相对安全的几乎独立土地的大门,修建了自己的豪宅,过上了富足的生活。

    M虽然已经过上了好的生活,但是,他却害怕其他弟弟妹妹们好,害怕某一个弟弟妹妹比自己好,然后取代自己的地位。如是,M就时时刻刻在思考如何让其他弟弟妹妹们一直比自己差,最后想到一个办法,就是一旦发现谁有了比自己强的可能时,就提前干扰阻碍谁。

    为了达到提前阻扰的目的,M开动脑筋,想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一方面,M制造了足够多的武器,到处耀武扬威,一旦谁要挑衅自己的权威,就直接开揍;

    另一方面,因为自己的私欲去揍别人总是亏理的,为了让自己的恶行不引起众弟弟妹妹们的群愤,M就建立了一套自己控制的舆论宣传体系,用以在揍别人前先污蔑别人,让大家认为M揍的是对的,用以建立极度不平衡的话语权,混淆视听并指鹿为马。

    第三方面,虽然揍了人,也用舆论压住了众人群起而攻之的可能性,但是,长此以往自己还是会被众弟弟妹妹们孤立,因为谁都会害怕自己是下一个被M揍的人而自保,最后可能就没有人陪M玩了。此时,M就建立了一套自己的“大饼”游戏,即一套自己主导的货币体系,这套体系对应相应的资源,有时候打了别人,别人不高兴了,M就给他点货币了事;有时候有人出来说一些正义的话,但是不利于M的霸权,M就威胁的同时,给点货币(封口费)。

    第四方面,就是找一些趋利的弟弟妹妹来当帮凶,这些弟弟妹妹为了从M处得到好处,就丢掉所谓的正义充当M的奴才和走狗。这样就成立一个M领头的BY组织,凡是愿意从M处得到好处的,愿意不被欺负还能欺负别人的某些弟弟妹妹,就加入这个BY组织,成天为M俯首称臣、见风使舵、狐假虎威、招摇过市、欺软怕硬地做一些伤天害理的事情。以前是M一个人凑别人,现在是M想揍谁,就让指使几个跟班去群殴谁,这样M都不用动手,就达到了为所欲为的目的;对M来说,这是多么惬意的一件事情啊。

    通过以上这一系列操作,在B家族中,就形成了大哥集结一群小弟,成天到处惹是生非,看那个弟弟妹妹不顺眼就直接揍他,看谁家某种资源多就直接抢他。挨打和被抢的人,还不准啃声,不然打抢得更凶。B家族就形成了一个局面,就是大哥M只想自己过的好,其他的人都是自己过好的垫脚石;听话的给点糖吃,不听话的天天被揍。如果B家族的父母,要是还在世的话,看到此情此景,估计也要被M活活气死。大家说,B家族的父母在天有灵,会不会诅咒M,笔者认为这是必然的。

    A家族虽然只有五六十个兄弟姐妹,但是,A家族中的大哥Z的做法与M完全不同。

    首先,大哥Z奋发图强,通过不断努力,让自己慢慢强大和富足了起来。大哥Z也生产了武器并建立了自己的武装力量,建立了自己的货币体系,建立了自己的舆论系统。

    与M不同的是,大哥Z建立的武装力量,对外是抵御侵略、反抗强权的;对内是保护弟弟妹妹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每次遇到灾难突降任何家人的身上时,大哥Z的武装人员会卸下武器,第一时间奋斗在抵抗灾害的第一现场。大哥Z建立的货币体系,真真切切方便了几十个兄弟姐妹们间的资源交换,为兄弟姐妹们的互帮互助、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大哥Z建立的舆论体系,时时刻刻弘扬着正能量,指引众兄弟姐妹们向新生活好生活共同前进。

    其次,大哥Z根据其他弟弟妹妹们的具体情况,帮助他们合理利用自己土地上的一切资源,让弟弟妹妹们都越过越好。大哥Z一直帮助着条件最差的弟弟妹妹们,给他们支援提供各种资源,让他们跟上大家的步伐而不掉队。在大哥Z心中,所有兄弟姐妹们都是父母的孩子,长兄如父,大哥Z一直以家长自居,承担着家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大哥Z带领着众弟弟妹妹们,向着对家族有重大意义的方向进行研究探索。虽然在条件非常艰苦的条件下,大哥Z也一直没有停息这样的工作;在条件越来越好的时候,大哥Z又带领着大家进行着对整个家族发展更加有意义的事情。

    A家族虽然兄弟姐妹没有B家族多,但是,却有一个任重道远、胸怀宽广的好大哥Z,使得A家族中的兄弟姐妹们,在本来就艰苦的环境中,具有了战胜环境、共建美好生活的可能性。

    上面这个故事,就是当今全球活生生的现实例子,作为全人类中的一员,请问读者您是觉得大哥Z还是大哥M更加适合作为全人类的带头人呢?笔者相信答案应该很明显,大哥Z才更得人心,家族A才会更加强大。

    10.2.1. 定义

    网络定义:大同社会,是中国人思想传统中最后理想社会或人类社会的最高阶段。大同社会,是全民公有的社会制度,包括权力公有和财物公有,而首先是权力的公有。权力公有的口号是"天下为公",具体措施是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本段来源网络)

    网络上对大同社会的定义,有几个关键词:全民公有、社会制度、权利公有、财物公有。这些词语所表达的意境都非常好,可是要实现,就必然存在一个最大的矛盾点:公有和私欲之间的矛盾。如何将公有和私欲之间的矛盾合理化解,就是实现大同社会必须经历和解决的难题。

    笔者对大同社会的定义:是每一位人类同胞,与人类生存环境下的其他所有资源之间,形成的一种和谐的、可持续的、合乎自然规律和宇宙法则的相处模式。即是,大同社会是在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下,包括人类大众在内的所有客观存在(生物和非生物),构建的一种和谐持续的共处模式。

    笔者对大同社会的定义,与网络上对大同社会的定义,二者间最大的区别在于:笔者定义认为人类是地球环境的一个构成部分;网络定义认为人类是地球环境中的主宰。笔者肯定万物平等,人类只是宇宙中地球范围内的构成体,和地球上的其他客观存在是平等的;网络认为在地球上,人类是地球的主宰,人类拥有主宰地球的智慧。

    对于网络上将人类作用夸大的说法,笔者觉得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因为在某些方面,人类确实有主宰其他地球生命形式命运的能力;但是,这就代表人类主宰地球了吗?

    很明显,人类并没有主宰地球的能力。人类能够让地球脱离太阳运动吗?人类能够完全控制天气吗?人类能够制止每年都要发生的龙卷风和海啸吗?人类有能力抵抗地震和火山喷发吗?人类能够立竿见影地完全控制各种病毒、疫情吗?人类能够立刻终止人类自己搞出的永不停息的人类战争吗?类似这样的问题还很多,都表明:人类根本不是地球的主宰,人类只是依赖地球母亲生存的一种普通的生命形式。所以,笔者提醒所有人类同胞:人类自信地在艰苦的地球环境中努力生活着,是好事情;但是,人类过度的自信就是自负和自大,这并不可取。

    10.2.2. 本质

    大同社会的本质是一种人类和谐共处的合作模式:全人类都认清自己的存在意义和存在目标,客观分清自己的基本需求和精神需求,然后,与其他人类同胞互帮互助,合理可持续利用各种地球资源,达到人类一代一代生活越来越好的目的。

    从人类诞生开始到当今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原始社会和经济社会(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局部共产主义社会),而人类即将经历的下一个人类社会阶段就是——大同社会。

    人类社会的形式必然经历:原始社会→经济社会→大同社会。三种人类社会形式,原始社会人类至少经历一千多万年,经济社会长达近一万年,大同社会就是人类以后会一直美好生活下去的“当代”。从时间长短上比较,经济社会时间是最短的,但是又是必不可少、不可或缺的中间过程。因为,经济社会将全人类的生产力,由原始社会的最低层次,提高到了当前乃至大同社会下的高层次;即是,经济社会使得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大同社会成为了可能。

    大同社会不只是历代人类先贤们的一个美好愿望,而是真真切切能够实现的全人类合作模式。就当前人类发展趋势来看,大同社会实现的各种外在基础条件已经全部具备,只差全人类思想的全面醒悟和觉醒。因为,人类思想的醒悟和觉醒的时间可长可短,当天时地利人和之时,可能只需一两年的时间甚至更短,全人类就完全觉醒了;所以,大同社会的实现时间可能会很快,快到当今全人类都不敢想象、不可想象,也想象不出来。

    经济社会使得人类的生产力得到了突飞猛进的爆炸式发展;而大同社会将人类的文明程度、道德水平和对宇宙自然规律的认识程度达到一个最高层次。即是,经济社会使得人类的身躯强壮了起来,大同社会将使得人类的头脑和智慧达到最高层次。当地球人类的身躯、头脑和智慧都同时达到最高层次时,全人类的美好生活自然会代代传承下去。

    10.3. 为何大同?

    笔者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人类为什么要实现大同社会?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几乎每个人心里都会有一个自己的答案,可能各不相同,但却大相径庭。说简单一点,就是大同社会能够让全人类都受益。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笔者先提出和讨论两个问题。

    10.3.1. 人类存在意义是什么?

    我们一直在追寻自己活着的意义,每个人在百无聊赖的时候,都可能会想到这个问题。我们只是为了吃穿住行吗?很明显不是。

    笔者在《宇宙真相——能量》中指出了宇宙构成三属性:空间、时间和能量;也归纳出了宇宙两大法则:空间占位法则和能量最低法则。人类本身是一种能量组合体,本身是宇宙的构成部分,因客观存在本身就占据了宇宙的一定空间区域。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人类一直在寻找要如何活着才有意义,却不知道活着(存在)本身就是最大的意义。我们往往在怨天尤人,埋怨老天,埋怨父母给我们提供的太少,运气也不好;殊不知,宇宙诞生了每一个人类同胞,就已经是对我们最大的恩赐了,我们居然还恬不知耻地想祈求更多的偏爱,甚至还想不劳而获。

    笔者一直强调:存在(活着)本身就是最大的意义了。每一个人类同胞,能够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已经是最大的幸运了,我们还要祈求什么额外的照顾吗?父母孕育了我们,带我们来到了这个地球上,就已经是对我们最大的恩赐了,我们还一直在啃老,这是不应该的。

    当然,笔者对大多数人想得到更多特别照顾的心态,是理解的。因为,每个人出生的环境不同,出生家庭不同:有的人出生就口含金钥匙,一出生就注定能够什么都不用做,就可以享受众人羡慕的各种奢靡生活;更多的人或出生贫困,或出生战火,或出生残缺,或出生仇恨,或出生责任等等,这大多数出生普通的人,有一些心理上的不平衡想法,祈求一些额外的照顾,也是正常的心理状态。但是,事实已经注定,一切不是能够随意改变的。

    经济社会模式下,人类出生就已经不平等了,而经济社会模式主导的大环境,还会增加这种不平等进一步加剧,导致全人类从出生开始心态已经不平衡了,当然此种情况很难形成全人类的大合力。

    每一个人类同胞都是宇宙的一个微小构成部分,从这个层面讲,大家都是平等的。但由于空间占位法则和能量最低法则,每个人出生的空间占位和时间节点不一样,注定每个人的责任不一样,每个人的能力也是不一样的,每个人一生所经历的事情也是不一样的。每一个人类同胞既是平等的,又是不一样的,矛盾吗?其实,一点也不矛盾。

    古语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不能做自己,就应该被天诛地灭。每一个人需做好自己,才对得起宇宙的孕育和诞生之恩。而现实世界中,因为恶劣的“大环境”,导致了很多人都无法真正做自己。而当前这个恶劣大环境就是经济社会模式,每一位人类同胞要实现自己的存在意义,第一步就是要推翻经济社会这个染缸,才能确保“人之初性本善”的每一位人类同胞不被这个染缸染成恶人,那样大家都才会有“为己”的基础条件。

    人类存在本身就是最大的意义,而当前全人类所处的经济社会模式这个大染缸,将所有“性本善”的每一位人类同胞染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变得无法“为己”去实现自己存在的意义。

    10.3.2. 人类存在目标是什么?

    人以存在而伟大,以能够证明自己存在过为目标。千万年后,什么才是我们曾经存在过最好的证据呢?是像恐龙化石一样的人类骨骸,还是后代儿孙们拥有的欣欣向荣局面呢?读者您会选择前者还是后者,笔者相信几乎所有人类同胞都会选后者。

    然而,当今全球的经济社会模式,让众世人迷茫和绝望,很多时候,有很多人都不愿意留下儿女了,因为当今世间是人间炼狱。《增广贤文》曰:“不曾清贫难做人,不经世事永天真。自古英雄出炼狱,从来富贵入凡尘。行德无需人见,行善自有天知。”

    笔者认为:经济社会模式,是人类在由原始社会进入大同社会前的“锻造”,人类只有在曾经经历过内卷而把人世间活成地狱以后,只有曾经经历过人间炼狱以后,才会在大同社会实现后有前车之鉴,在大同社会我们才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思想醒悟。

    人类存在目标,是全人类的后代儿孙们还一直存在着,而且应该是越来越好的共同存在模式。在经济社会模式下,人类的私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利欲熏心的社会模式下,有几个人能够清晰认识人类存在的目标。古今中外,也有一些智者给出了类似的结论,但是,像笔者这样清晰描述的,应该是寥寥无几。笔者不是自夸,而是觉得是时候让人类清醒了,我们还要让、还想让全人类的后代儿孙们在炼狱磨砺多久?

    笔者曾经先为人子,现在又为人父;笔者深刻地体会到了:在当今人类形成的经济社会模式下,无论是孩子们,还是父母们,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且无论是富贵还是贫穷,都无一例外。

    10.3.3. 小结

    存在本身就是人类最大的意义,而人类的存在需要繁衍生息来实现;是越来越好的繁衍生息,还是越来越艰难的繁衍生息,笔者相信大家都有答案。只有越来越好的繁衍生息,人类的一直存在下去才会是大概率事件;人类的延续一旦被人类自己给打断或者终结,这无疑是全人类最大的悲哀。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人类如果自己弄断后了,人类的祖先们肯定是不会瞑目的。

    上面笔者列出的内容,就是为什么人类要实现大同社会的根本原因;下面笔者简单谈一谈人类如何实现大同社会。

    10.4. 如何大同?

    实现大同社会的方法,笔者在10.2.2大同社会的本质中已经概况了几点必要条件:

    (1)全人类都认清自己的存在意义和存在目标。存在本身就是最大的意义,存在目标就是存在,人类的存在需要繁衍生息来实现。繁衍生息又因大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坏的大环境,人类繁衍生息就会很难;好的大环境,人类繁衍生息就会越来越好。

    当前人类为经济社会模式,是以货币为基础主导人类生活的大环境。笔者在第一章中,已经提出了,货币打开了人类的欲望之门,因在“人——货币——资源”的关系链中,人类因私心形成的欲望被无限放大了。此种情况,只会导致人类内部形成各种小的利益集团,人类内部就会形成内卷、内斗、内战等糟糕事实,必然导致全人类的延续越来越困难。

    当全人类认清自己以及彼此存在意义和存在目标后,就会发现全人类的存在目标实现的前提是:要全人类形成最大的集团,也可以理解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即是全人类命运是息息相关地联系在一起的;各种小集团、小组织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绊脚石,必须剔除全人类内部的各种小集团和小组织。这样才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同社会”;所以,全人类都认清自己的存在意义和存在目标,是实现大同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2)客观分清自己的基本需求和精神需求。

    在经济社会模式下,形成了人与人之间“明争暗斗”的不可调和的各种矛盾。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是,人类欲望的潘多拉魔盒被“货币”打开。全人类都无法认清自己的基本需求是有限的,这是很大的问题;导致人类的精神需求,被导向“出人头地”、“拜金主义”、“万人敬仰”,而不是成为真正的自己,为人类社会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在经济社会模式下,我们习惯了去和别人比,而忘记了自己需要什么,忘记了自己能够做些什么更加有意义的事情。全人类都将“基本需求”和“精神需求”混为一谈,而根本无法窥探了二者的联系和差异。

    在经济社会的大环境下,人类糊涂看世界,糊里糊涂地生活,像行尸走肉一样麻木不仁、为富不仁,这些都是大环境所致,无可厚非;但是,不代表长期深受其害的人类同胞就不能反思、不能觉醒、不能行动,去推翻已经走向退场的经济社会模式。

    经济社会模式,让大家的安全感,完全寄托在尔虞我诈上;让每一位人类同胞,在这样的心态下,不知道自己到底需要什么,不知道需要多少就好了,也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能干什么,才是真正的做“自己”,才是为全人类的存在目标而添砖加瓦。

    关于全人类的基本需求和地球资源是完全能够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相关内容,笔者在前面章节已经客并观实事求是的量化分析过了,此处就不再累述。当全人类都有如笔者倡导的认识高度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去相互抢夺而生活吗?完全没有必要。地球上有80亿人口,只需要X量的各种资源,而人类有能力生产2X量(甚至更多)的各种资源,此时,全人类还需要大打出手去抢资源吗?这应该已经不是问题了。

    基本生存需求被完全且永久满足,人类还需要时时刻刻提心吊胆吗?完全不需要了,这也应该不是问题了。人类是最怕“闲”的生命形式,尽管所有宇宙客观存在都闲不住。此时,全人类都会去努力做自己,去实现自己来到世间走一遭的真正价值,去最大实现自己的人类贡献值。所以,全人类客观分清自己的基本需求和精神需求,也是实现大同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3)与其他人类同胞互帮互助。

    笔者多次提出:最大的自私,是要用最大的无私来实现的。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大家抱团取暖就能弥补很多个人的不足。前面天堂和地狱的故事,告诉我们同样的条件,只考虑自己和先考虑别人而反作用于自己,二者的结果差异很大。

    全人类每一个人类同胞,都把别人的父母当成自己的父母,我们的父母是不是多了很多孩子去照顾他们;全人类每一个人类同胞,都把别人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我们的孩子是不是多了很多的父母去爱他们;全人类每一个人类同胞,都去奉献自己而先利于别人,我们是不是就得到了更多的别人的奉献。

    道理虽然很简单,要实现却不容易,特别是在坏的大环境下,就是几乎不可能的。人们都知道“退后一步海阔天空”,但是,谁都不愿意先退一步。人们都知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但是,谁都不愿意迈出这第一步。人们都知道“万事开头难”,所以,谁都不敢不愿去开头。人人自危、人人自私、人人推诿,这不是祖老先人们留下的血脉该有的状态。

    从人类形成分工合作以后,人类的生存状态,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每一位人类同胞,都清楚互帮互助的积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也无处不在享受着别人提供的奉献。很明显,当前的各种人类奉献,大多数是无可奈何的被动奉献;虽然人类大众都做了很多利他的行为,可是,被逼迫去做这样的事情,我们都有太多的难言之隐。

    如果大环境改变了,我们不是被迫去做对别人有利的事情,我们的心态就会截然不同,我们做事的态度就会更上一层楼,因此我们的劳动成果也会越来越好。当这些是每一位人类同胞都有的状态时,人类社会不想美好都难。所以,与其他人类同胞互帮互助,也是实现大同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4)合理可持续利用各种地球资源。

    笔者在第七章,阐述了经济社会模式导致的各种资源浪费情况;又在第八章,分析了资源统筹规划的方法和意义。

    经济社会模式最大的作用,就是让全人类的生产力快速提高了。人类诞生花了一千多万年,在这一千多万年中人类生产力都是非常低下的;而在人类经济社会的区区不到一万年时间里,人类生产力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人类生产力的提高,为人类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地球的各种资源,创造了基础条件。

    但是,经济社会模式存在不可调和的必然矛盾,一方面使得资源过度生产而浪费,另一方面使得货币的资源调配作用被削弱,虽然生产了很多资源,但是需要资源的人又没有足够的货币去获得,这也会导致资源浪费。这两种情况,都表明经济社会模式,根本无法实现各种地球资源的合理和可持续利用;所以,要真正实现全人类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各种地球资源,必然先将当前全人类正在运行的经济社会模式逐步退出人类历史舞台。

    要实现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各种地球资源,就是要解决经济社会模式导致的资源浪费局面,这就需要全人类在资源的利用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地球母亲给全人类留下了足够的基础资源,全人类根本不需要去把这些资源立即消耗完,作为地球上的高级智慧生命形式,人类应该能够把这个问题思考明白。人类有条不紊地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各种地球资源,就根本不用担心人类未来没有可用的资源,人类社会的安全感就直接落地,完全没有必要因缺乏安全感而相互抢夺。此时,人类社会只会越来越好,全人类的关系也会越来越和谐。所以,合理可持续利用各种地球资源,也是实现大同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上面四点是实现大同社会的必然条件,归纳为一点是:全人类的整体觉醒。

    全人类整体觉醒,可能吗?笔者可以很确定地告诉大家:“不可能!”笔者为什么会给出否定的答案呢?

    一方面,只依靠人类大众自我反省的话,每个人类同胞各自反省与否,反省程度高低,都是不同的,此种情况就会出现众说纷纭,各说各理的情况产生;因为,每个人各自觉醒是不可能有统一标准和统一结果的。

    二方面,当今全球的各种既得利益者,他们会阻扰全人类的觉醒,他们掌握了舆论宣传体系,时时刻刻都在宣传各种愚昧大众的思想,并会打压和阻碍各种有助于全人类觉醒的思想传播途径。

    三方面,当今全球的人类同胞,都出生于经济社会模式,在这口井中形成的思想,很难不受大环境的限制。全人类坐井观天几千上万年了,长时间形成的人类大众的群体认识缺陷,除非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是很难觉醒而恍然大悟的。

    所以,全人类的整体觉醒是不可能的。如果全人类的整体觉醒不可能,那么是不是大同社会就实现不了呢?当然不是,因为虽然全人类的整体觉醒不可能,但是全人类被某种思想整体惊醒是完全可能的。

    笔者在第一本书《宇宙真相——能量》中,就列举了人类长期积累的认识错误,被某位看清本质的高人,用事实给惊醒的故事。众人的思想是发散的,不可能自然而然地达到统一,而某位人类同胞的思想,一旦达到参透宇宙真相的层面,他再用这些思想去解释一些人类长期无法参透的宇宙客观现象,他就具有了惊醒全人类的能力。

    所以,虽然每一位人类同胞,只依靠自己醒悟去实现人类整体觉醒是不可能的;但是,某一位顿悟的高人,用解释一切宇宙现象的理论,去惊醒全人类却是可行的的。某一位高人,用解释宇宙一切客观现象的思想,惊醒全人类醒悟,从而间接达到全人类整体觉醒的目的。这种方式是完全可能的,所以大同社会的实现,是完全可能的。人类达到当前发展阶段,大同社会就是必然实现的大势所趋的社会形式。

    10.5. 本章结语

    大同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目的地。

    大同社会,是人类即将进入的社会模式。大同社会的主体还是人类,而人类本身具有自然属性,有基本需求和精神需求。人类的自然属性,需要其他适量的基础资源来维持。匮乏的基础资源,人类的自然属性就无法很好实现;超量的基础资源,会使人类沉迷于自然属性的过度实现而迷失方向;适度的基础资源,才能即保证人类自然属性的实现,又能保证人类自己不陷入自然属性的沉沦中。

    古代,虽然有大多顿悟之人为大同社会努力,却没有实现大同的基础资源条件;当今全球,人类基础资源条件虽然已经达到了需求量,但是,却因经济社会模式的弊端,导致全人类无法实现对基础资源量的有效控制,从而在经济社会模式下,也无法实现大同。

    人类到底是需要货币,还是需要资源?人一生是需要无休止追逐货币堆积的金山银山,还是只需要适量的基础资源,就能够孑然一身?每一位人类同胞,是只想追求自己一生的穷奢极欲的生存状态,还是想全人类所有后代儿孙都能够安全美好生存下去?类似这些二选一的问题,本来不需要过多地思考,就应该有正确的答案。

    笔者很认真地告诉各位读者:事实证明,货币给不了人类永久的安全感,而大同社会能够让全人类的所有子孙后代们,都安安全全并美好生存下去。

    笔者写作本书的目的,是为了告诉大家,人类与地球资源的真实情况,让全人类都知道应该采取何种对待资源的正确态度。本章以前面章节内容作为基础和背景,简要介绍了大同社会的相关内容,以及在经济社会模式下,实现大同社会的条件和最可能的方法。

    关于大同社会实现的方方面面,笔者会在第三本著作中,全面系统地阐述。本文主要阐述人类与资源间方方面面的内容,关于大同社会的细枝末节,此章点到为止,先行从略。

    备注:本章写作于2022年,系笔者原创《资源论》第十章,百家号首次对外发表。严禁在未经笔者本人同意下使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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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事:老师介绍我去公司实习,我很感激,一件小事害我被全校网暴
    作者:简书故事会
    发布时间:2022-07-29 23:08
    快照:

    我在学生会的时候,拉赞助,被合作方领导骚扰。

    这事还被人撞见,传了出去。

    而我妈听见了这些闲话,气势汹汹地杀来。

    当着校领导的面,我妈揪住了这个合作供应商的领带。

    她极其愤怒地咆哮:“这事就不能这样算了,我女儿还是个处女!”

    “你必须要赔我很多钱!”

    最后,合作方公司为了颜面,真的赔了我妈一万块钱。

    从此,我被人叫“严一万”。

    意思是,只要有一万块钱,我就可以随便让人玩。

    1

    我爸在工地上出事的时候,我妈闹了三天。

    那个工地不正规,我爸还是喝了酒上脚手架干活的。

    摔下来,当场人就没了。

    所以工地老板本来不想理我们。

    但是大夏天,我妈把爸就摆在地上,带着我在工地寻死觅活。

    那边是苍蝇,蚊子,尸体;这边是我妈掐着我,就往我嘴里灌耗子药。

    眼看又要起一桩人命。

    老板受不了了。

    他呕吐了,也认命了,赔了我妈钱。

    拿了钱的我妈忽然就想开了。

    不用人劝,她再也没有寻死觅活,而是迅速改嫁在城里的初恋。

    当然,她是带着我爸的抚恤金嫁给过去的。

    没带我。

    2

    那时候年纪小,我妈给了5块钱让我去村口买个棒棒糖吃。等我拿着零钱、含着糖果回家的时候,发现她和这个陌生的叔叔都不见了、家里面的值钱的东西也不见了。

    我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所以我哭哭啼啼地问村长爷爷:“我妈是不是不要我了?”

    “她是不是和我爸一样、再也不会回来了?”

    村长爷爷只是擦干我的眼泪,说不会的。

    他不会让这种事情发生的。

    3

    村长爷爷说到做到。

    他给我妈打电话后,我妈第二天就从城里跑回来了。

    但是她一点也看不出来回来接自己女儿的高兴,反而气急败坏。

    她也一点都不感激免费帮他养了这么久女儿的村长,反而一进来就掀了人家的饭桌。

    “你这个老不死的东西!瞎管什么闲事!!”

    我妈神情激动,说土话,骂得很脏:“我们家的事哪要你管!”

    村长爷爷也被气得脸色发红。

    “好,我不管!有人治你!”

    “你要是不把你女儿带走,我就去上访!我告你遗弃罪!”

    “我让你坐牢!”

    我妈不怕这个村长,因为她已经搬到城里面去、是城里人了。

    可是她听见村长说的话,却又怕他嘴里的法律和那些会抓她去坐牢的官老爷。

    但她又确实不甘心,就这样被人轻易地拿捏了。

    我妈气得要死,巡视了一圈后,看见了在门口玩小皮球的我。

    当时,所有的怒气都有了一个发泄口。

    她阴沉着脸色,疾步走过来,一脚把我踢翻在地。

    随后,滔滔不绝的难听的话语喷涌而出。

    骂得慷慨激昂,也指桑骂槐。

    可是无论她再怎么用恶毒的语言攻击我。

    最终还是不得不妥协,把我带走。

    在回程的汽车上,我竭尽全力地做着鬼脸,想讨好她。

    可是她脸皮铁青,一动不动。

    被我弄烦了,她伸手拧我的耳朵,下了狠力,拧出来一圈青紫。

    “都怪你这个讨债鬼。”她咬牙切齿地骂我,“要是没有你就好了!”

    浑然不顾要是没有我,她也没办法从施工方老板手里弄到那么多钱的事实。

    而跟我妈的反应截然不同。

    刘叔叔对我的到来,表示非常欢迎。

    他甚至专门带着我出去吃了一顿洋快餐。

    县城里面没有肯德基麦当劳,但是有肯德全。

    刘叔叔把汉堡和薯条推给我,人笑眯眯的。

    “没关系,来就来了,”他握着我妈的手深情地说,“以后我好好照顾你们。”

    我妈的脸上泛起一阵红晕,娇羞地靠了过去。

    4

    9个月后,我妈给我生了一个弟弟。

    是刘叔叔的儿子。

    刘叔叔中年得子,他自然是喜上眉梢,不停地买进口的奶粉营养品,还有昂贵的衣服玩具。

    可他住的是公司配的单人宿舍。

    弟弟来了之后,这个宿舍明显就住不下了。

    所以他就跟我妈商量着,要买房。

    刚好有一个朋友告诉他,附近有一个学区很好的房要放盘了。

    刘叔叔说,一切以孩子为主,不能耽误。

    “为了孩子,一切都是值得的。”

    这个私立小学的学位是一次性的。

    他们说的“一切为了孩子”,是为了弟弟,不是为我。

    5

    我中考的时候,考得不错。

    市里面几个高中都愿意免除学杂费来录取我。

    但是我妈是没打算让我接着读的。

    按我妈的见识,也觉得女人读点书好;这样日后嫁人、要彩礼的时候,价格能高一点。

    可到了高中这个坎儿,她就不干了。

    高中得出钱。

    出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那个时候因为工作失误,刘叔叔被公司开除了;他不服气,还跟和领导打了一架,就此彻底失业。

    而弟弟在家里面房子对口的那个私立小学读书,正是要用钱的时候。

    我妈平时有在超市打零工。

    她听说,同事的女儿初中辍学,去广州电子厂,白天流水线,晚上夜总会,一个月能往家里寄8000块钱。

    那不比读书强吗?

    听说好多大学生毕业了都挣不到8000块钱呢!

    我妈跟刘叔商量了几天,就非常痛快地得出了这个决定:

    让我去打工挣钱,给家里用。

    我肯定不愿意,在家里面绝食抗议了好几天。

    可是除了换得我妈和叔叔的毒打以外,并没有任何作用。

    可是就在这个时候,我大伯来看我了。

    6

    大伯气疯了。

    “我弟弟死的时候赔了五六十万!!你现在告诉我她没钱读高中!”

    大伯站在客厅里,眼睛通红,大喊:“你是发了疯了吧!?有你这样当妈的吗?”

    我妈不甘示弱:“关你屁事儿!?”

    “有本事,你把她带回去养!”

    这话儿掐住了大伯的软肋。

    大伯在省会城市工作,也就是收入普通的工薪阶级。

    省会城市房子贵,他们家也小,实在没有多余的地方养我了。

    “那这样吧,”大伯的语气放缓和了一点,但是依旧严厉,“学费和生活费,我们一边一半,行吗?”

    我妈毫不客气地叉着腰,指着他的鼻子骂:“你当老娘傻呀!?我现在把她送出去打工,她能往我们家里面倒砸钱!!”

    “现在送她去读书,反而叫我花钱!”

    “有本事你就包圆了。”

    “没本事就别出来充大头!”

    大伯眼球通红,死死地盯着我妈。

    “别以为我不知道,我弟弟死的时候,这个赔偿款她奶奶和我都是有份儿的!”

    “只是我们觉得你一个女人,孤苦伶仃的,全给你了!”

    “你倒是用它来养别的男人和儿子!!”

    “杨红枝你不怕报应吗?!”

    我妈肯定不怕报应。

    她自信地挺起胸膛,还要跟我大伯对骂。

    可是接下来我大伯的话一下子就戳破了她的防线。

    “我告诉你,孩子要是不读高中。”大伯说,“我去法院告你,让你把钱吐出来!”

    我爸这辈子活得很没用。

    可是他撒手人寰的时候,到底用自己的命留下了这么多钱。

    而这笔钱就是我妈的命根子,也是她现在的新家庭的基石。

    但我大伯说的确实合情合理。

    万一闹到明面上来,真的判我妈把钱还了怎么办呢?

    听到打官司,我妈当时就慌了。

    她眼睛左右乱瞟,求助一样看向刘叔叔。

    但是刘叔叔也不接她的话,只是装麻,假装看不见自己老婆遇到了威胁。

    我妈只能自己硬着头皮说:“……你不能这样。”

    “我为什么不能这样?”

    大伯冷笑起来:“我告诉你,杨红枝,我说到做到!”

    7

    这件事情就像拉锯战一样,拉了三天。

    到最后,两方决定各让一步。

    我妈愿意让我去读一个三流高中。

    原因无他。

    这个高中是唯一一所愿意全免学杂费后并提供奖学金的。

    而大伯最终也并没有去法院起诉我妈,他赶着周末的最后一班大巴离开了。

    这是他最后能为我做的事。

    8

    这件事情彻底地惹怒了我妈。

    之后的日子,就像人世间最惨的噩梦一样,

    因为刘叔叔被辞退,而我妈每天在第家里面带弟弟,他们闲碎的时间很多,也无事可做,只好拼命折磨我。

    我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活过去这段时间,每一天都比前一天更让人绝望。

    忍受着家庭内部的欺辱,也忍受着贫穷,饥饿与如影随形的殴打。

    高中开学后,我如期入学,读了这一所很糟糕的学校。

    再糟糕也是高中。

    而且是有奖学金的高中。

    但是这个奖学金没有那么好拿。

    高二的时候一次竞赛我发挥失常,只拿了二等奖,比第一名少了五百块钱。

    我妈疑心是我自己偷偷贪下了,到学校来闹。

    她像个泼妇一样,在走廊大吵大闹,去政务处打砸东西。

    所有的同学都像看猴子一样跑过去围观这个笑话。

    学校里面的老师被她纠缠的没有办法,最终还是教导主任灵机一动,自己掏了500块钱给了我妈。

    这算是达到了目的。

    我妈才勉强拿着这500块钱走了。

    老师看了一眼我妈离去的背影,什么也没说。

    教导主任只是拍着我的肩膀:“孩子啊,快点长大。”

    听到了这样的话,我心里面的酸楚一下就绷不住了。

    那个时候我年纪小,没有力量,哪怕拼尽了全力来抗衡,遍体鳞伤,筋疲力尽,也并没有战胜困难。

    那是一个起点。

    就像这位老师说的,人终会长大。

    也会离开。

    9

    考大学的时候我很争气。

    这个高中是我们市里面最差的高中。但是却出了我这个高考全省第五。

    喜报传来的当天,甚至惊动了市政府的领导。

    他们亲自来到我家里面,对我表示祝贺。

    学校的校长和教务主任跟在后面,笑得脸上像是一朵花。

    我妈这辈子第一次见到这么大的官,刘叔叔跟市委书记握手的时候人都在打哆嗦。

    这些人并不是空手来的。

    校长早就听说了我家的情况,他们带着一个大红包,要用这笔钱来买我读大学的机会。

    好在我妈虽然没什么见识,却也不敢驳这些人的脸面,她痛快地答应了。

    这让大家心里都松了一口气。

    合影的时候,我妈和刘叔叔抢着带着弟弟站在中间,和这些大领导一块儿。

    每个人脸上都觉得与有荣焉。

    只有我忧心忡忡,笑不出来。

    这个时候,弟弟快要中考了。

    他学习成绩很差,我妈和刘叔叔急得日夜上火,最后终于找到了一个非常昂贵的培训补习机构。

    学校给的这个红包,正好是及时雨,补上了弟弟补习的这个缺口。

    到了他们的手里,怎么可能给我?

    10

    大伯听说了我考上省大学的这个喜讯后。

    他连夜开车来我家,把我接走了。

    大学第1个学期的学费是生源地贷款,住宿费大伯帮我垫的。

    因为这个事儿,婶子和大伯闹了好几天的冷脸。

    而学校里面的老师知道我的困难。

    他们还在职工间发起过一次捐款。好歹让我立住了根本;

    学校又给我安排了一个学校图书馆的兼职,让我不用为饭钱发愁。

    11

    那边,一家子人指着我爸的抚恤金坐吃山空。

    老是这样也不是个办法。

    这个时候,我妈想起来在省会城市读书的我。

    弟弟一中考完,妈妈和刘叔叔带着弟弟来城里面过生日,玩游乐园,买衣服。

    也就顺道来看看我。

    我当时没有多想,碍于情面,还是接待了他们。

    学校的宿舍是校友捐款新建的,算不上富丽堂皇,却也非常漂亮。

    在放暑假了,几个室友都在宿舍里面学习,准备考试。

    而我妈一进来就大声嚷嚷:“我的个乖乖,你这比我住得还好!”

    她也不在乎别人看上去的眼光,话语也粗俗。

    几个室友看了我一眼,什么都没说,都收拾了书包课本,离开宿舍去图书馆了。

    我非常尴尬地站在那儿。

    她满不在乎的一屁股就往我室友的床上坐了下来,摸着我室友的枕头。

    “有钱人啊,床都这么软。”

    她还随意翻我室友的东西,拿着一个耳机。

    “你弟弟想要这个好久了。你这个当姐姐的也不给他买!”

    我妈埋怨着我,手却把这个耳机往自己口袋里面塞:“贱丫头,没良心!自己在外面来读书享福,家里面都不管了!”

    我手疾眼快,拽住了她的手,“这是别人的东西!你怎么能偷呢?!”

    “这有什么?”我妈不以为然地说,“你赔呗,你再给她买一个不就好了!”

    她毫不犹豫地就要把这个耳机拿走:“你弟弟暑假报了个夏令营,人家小孩都有蓝牙耳机,你弟弟没有你也不管!”

    “不行!”

    我激烈的反抗:“我哪有钱给他买?我出来读书,你给过我一分钱了吗?”

    嘿,你这个没良心的贱丫头!

    我妈大骂一声,伸出手就来掐打我,破口大骂:“有你这样当姐姐的?就不是个东西!白生你了!”

    我连连躲避。

    但是她就这样在我宿舍里大吵大闹,甚至动手打翻了我室友桌子上所有的东西。

    趁着我惊慌失措地捡东西的时候,她把耳机往口袋一塞,逃之夭夭。

    我追上去喊。

    她头也不回。

    12

    “我耳机呢,你有看见吗?”

    我室友把枕头拿起来抖了抖,敲了敲上铺的床板,问我:“我走的时候就放床上了,一回来就没了。”

    我张了张嘴,想解释,但是羞愧的说不出话来。

    “哎呀!”

    “小杨你枕头上有个黑乎乎的手印!”

    另外一个室友眼睛尖,看见这个枕头了:“谁捏的?”

    这话一出来,引发了其他室友的紧张。

    马上其他人发现东西也乱了,不是出门时候摆放的顺序。

    床铺是一个人最私密的空间。

    怎么她们就去自习室学习了一会儿,自己的东西就这样了?

    所有的眼睛都望向了我,等我解释。

    我站在那儿,急得冒汗,满脸通红。

    “对不起。”

    我结结巴巴地说:“我妈妈把你的耳机拿了,我会还给你的。”

    这个话像是一句笑话。

    有一个室友不合时宜地被逗笑了。

    可是耳机的失主看着我,慢慢地皱起了她秀气漂亮的眉毛。

    “谎话也不是这么说的吧?就一个耳机而已,连自己的妈妈都要陷害。”

    旁边一个室友小声嘟囔着:“之前不知道她是这种人啊。”

    “不问自取是为贼!”

    这个丢了耳机的室友冷冷地看着我,说:“你的意思是,你妈妈偷了我的耳机吗?”

    明明是真相。

    可说出来的时候却荒谬绝伦,简直像是我情急之下随口扯的谎。

    我不知道该如何为自己申辩陈述。

    是如何说我荒唐的家庭,我荒唐的人生,还是现在荒唐的事情?

    我只能够低下头。

    我小声地说,等我下个月工资发了,我还给一副新的给你。

    “不用了。”

    这个室友看也不看我,就拿起枕头就走了出去丢进了垃圾桶里。

    她是真的生气了。

    这些事情任凭发生在谁的身上都会生气的。

    她冷冰冰地看着我:“以后别跟我说话。”

    “我不喜欢会撒谎的小偷。”

    13

    在大学的时候,我的成绩和绩点都名列前茅,学校里面只要有的奖学金我都拿。

    与此同时,我还打三份兼职来赚取生活费。

    所以我在宿舍的时间很少,和室友们也没有太深的交情。

    而发生了这个事情后,我的室友们再也没有跟我说过一句话。

    在宿舍里,我就像一个隐形人。

    她们竖起了高高的高墙,把我隔绝在外。

    兼职的钱发下来后,我马上就去市区的专卖店买了一副一模一样的耳机,把它放在了室友的桌上。

    室友家庭条件优越,这副耳机就花掉了我两份兼职工资。

    看见这幅崭新的耳机,她什么也没说,只是把它收了起来。

    我也没有见过她戴过。

    这个事情,无疑是让我不好的经济情况雪上加霜。

    教务处的苏老师悄悄把我叫出办公室,告诉我,让我可以考虑进入学生会,帮学校拉赞助。

    学校可以给我一定的提成。

    虽然钱不会很多,但是就是眼前的事情。

    而且做起来也算轻松,不用耗费太多的时间,可以解决我的燃眉之急。

    什么?

    还有这种好事?

    搞清楚了情况后,我火速向学生会递交了入会申请,并且表明了来意。

    有教务处的这位苏老师牵头,学生会非常痛快地答应了我的请求。

    其中,也有大家对我不动声色的怜悯。

    我假装不知道这些,而是积极地投入这个事情中去。

    一直到现在为止,学校为我提供了绝大的帮助,远胜于我的原生家庭。

    每一位老师都对我非常的和蔼和照顾。

    哪怕不是为了赞助的提成,我也想尽可能地为学校尽一份力。

    所以做每一件事,我都全力以赴。

    哪怕是上了饭桌,要喝酒,我也绝不推辞。

    在此之前,我没有喝过酒。

    可是当那位民营企业的赵主管举起酒杯的时候,我直接端起满杯的白酒,一饮而尽。

    这个行为把所有人都吓了一大跳。

    现场一下陷入了尴尬。

    而马上,这个主管就笑了起来,直夸我痛快。

    他替我打圆场,说跟我们合作一定很顺利。

    这杯酒呛得我满脸通红,从喉咙一直到胃,都像有火在烧

    可是听见他这么说,我这杯酒就没有白喝。

    14

    这位主管姓赵。

    年纪不大,三十出头。

    人却稳重,做事情很有章法,极具魅力。

    在酒席后,他叫了个代驾,开车送我们回学校。

    下车前,他偏过头把我叫住。

    我已经喝蒙了,被他叫住的时候,真的就那样乖乖站着。

    赵主管把车副驾驶的玻璃摇下来,然后看着我,对我说:“不能喝就少喝点。”

    “以后在外面的场合就不要喝酒。”

    这话换来我懵懵懂懂地看着他。

    喝多了的人,有什么话想说就直接说了。

    我傻乎乎地对他说:“可是我喝酒你们高兴呀。”

    “高兴也不能喝。”

    他笑着对我说,“这群学生里面,你真特殊——别人是来镀金,你是来拼命的。”

    听见他这么说,我的脸一下子就红了。

    “我有什么特别的,”我支支吾吾地说,“我就是这些人里面很普通的一个,一点都不起眼。”

    赵毅看了我一眼,意味深长地笑了起来。

    “看出来你是第1次喝酒。”他对我挥了挥手,让人开车走了,“作为这个让你第1次喝酒的人,我很荣幸。”

    留我站在夜风里,脸烧得通红。

    不知道赵主管舒跟学生会是怎么沟通的。

    反正稀里糊涂的,我就变成了这一次赞助的指定对接人选。

    这是赵主管照顾我,也是学生会的这些人照顾我。

    我的贫穷大家有目共睹。

    只有我一个人对接的话,提成也全部都归我——这是大家心照不宣的集体让步。

    我心里面非常感激,做起事情来也异常卖力。

    一般赵主管里面要什么资料或者宣讲材料,哪怕通宵我也会连夜做完。

    就算我没有电脑,也是软磨硬泡在图书馆通宵。

    赵主管还是被我这个拼命的精神吓了一大跳。

    他调侃着说:“完了,你还没有毕业就成被企业压榨的人了。”

    “别这么拼命,以后毕业了需要你拼命打工的地方多的是呢。”

    不知道为什么,每次跟听见他这个成熟低沉的嗓音,我的脸都会红。

    我支支吾吾地说:“我只是希望能对得起贵公司的投入,让这一份赞助变得值得。”

    赵主管听了大笑,伸手揉着我的头。

    “傻丫头。我们领导的儿子在你们学校做事。”赵主管说,“这份投入本来就是应该的,有什么需要你对得起的。”

    被他这么一碰,我的脸更红了,简直烧得火辣辣的。

    之后我赶紧找喝水的借口溜了,出去避开。

    赵主管也意识到了气氛的暧昧,变得正经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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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信公司非吸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作者:江雪看海南
    发布时间:2022-07-29 20:55
    快照: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龙,被羁押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云的哥哥)。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犯罪嫌疑人:赵某云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嫌疑人赵某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批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市看守所。现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与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赵某云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认为:没有必要羁押犯罪嫌疑人赵某云。

    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应当充分分析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和犯罪动机。对于具有明确违法事实和明显犯罪动机且已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嫌疑人,如果没有悔罪表现或者有悔罪如不被羁押无法保证再次危害社会,就应当进行羁押。但是对于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任主体不明或存在争议、没有明确违法事实、没有明显违法犯罪动机的嫌疑人,或存在违法定罪的法律依据不明、违法的客观事实无法依据明确的法律准绳加以确定的嫌疑人,虽满足犯罪的特征条件而被立案侦查,侦查中既使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表现,既使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这样的嫌疑人,将来就有很大可能因对已形成的社会危害不负责任,虽具有犯罪的特征条件却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没有犯罪的主观动机,没有违法的客观事实,结果被判决无罪。对于这种社会危害责任主体不明、定罪法律依据不明、违法客观事实不明、犯罪主观动机不明确的嫌疑人就不适于长时间羁押,以避免将来嫌疑人因翻供进行无罪辩护,结果被判定为无罪而给嫌疑人造成错误羁押的人身权益伤害和精神伤害,这种错误羁押同时也会给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困苦。

    申请人作为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云就具有以上需要认真斟酌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申请人认为嫌疑人不应为报案受害人在公司的投资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应为金融秩序混乱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嫌疑人不具有违反金融管理法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进行非吸犯罪的主观动机,也不具有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嫌疑人既使认罪认罚也是存在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的侥幸心理。申请人给出以下几点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至今不能明确给出认定嫌疑人构成非吸犯罪所违反的金融管理法律条款,本案存在认定非吸犯罪的金融管理法律依据不明,缺少认定非吸或变相非吸的法律准绳,一切证据都无法证明嫌疑人违反了某个具体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赵某云为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员工,从事公司执照中的“投资咨询、会议服务、技术推广”业务,并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倡导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吸收公众资金提供“投资咨询”、“会议推方服务”,却因同时满足法释(2010)18号《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特征条件而被公安机关直接非吸立案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立案和批捕嫌疑人的理由是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当如何量刑,并没有说明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管理秩序由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来维护,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也必然是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才会构成犯罪。

    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版为法释【2022】5号)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个司法解释同样说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因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人之前已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侦查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安机关公开犯罪嫌疑人所违反的具体金融管理法律条款,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如法释(2010)18号《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同时又具备四个特征条件而构成非吸犯罪,以证明嫌疑人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责任。但负责侦办此案的公安机关和批捕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始终未能对嫌疑人所违反的具体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答复,无法说明也无法证明被告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这就充分说明嫌疑人暂时找不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客观违法事实。

    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应当被追究非吸罪刑事责任的四个条件,针对第一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非法性条件,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曾向侦查机关要求公开应该对嫌疑人公司业务进行批准的“有关部门”具体是指哪个部门,有没有这个部门的调查核实和认定意见以证明嫌疑人所从事的业务属于该部门管理且依法应当被该部门批准,有没有该批准部门出具的嫌疑人从事的业务属于它的审批范围且没有取得它批准而构成“非法”的鉴定结果。结果负责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却一直未作出答复,并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批准部门”对嫌疑人公司业务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结论,无法将“有关审批部门”出具的应当追究嫌疑人非吸罪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公开,也无法公开该“有关审批部门”向本案侦查机关移交案件的手续信息,这充分说明本案侦查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从事的公司业务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中嫌疑人公司业务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无法证明嫌疑人从事公司业务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而构成从事“非法”业务活动。

    作为经济金融案件,嫌疑人公司及其业务受着工商登记机关、市场监管机关、地方金融监管机关等众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这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嫌疑人公司进行日常监管,本案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却缺少对吸收公众存款类业务进行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和认定。嫌疑人公司业务究竟是否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违反的是哪个“金融管理法律”的哪条规定?申请人为此曾向批准逮捕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及办理本案的检察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办理本案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明确答复。

    根据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嫌疑人显然并不满足非吸犯罪的四个特征条件:对于第一个“非法性”条件,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没有明确嫌疑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所违反的“金融管理法律”条款,同时侦查结果也没有“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做出的调查核实和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的鉴定结论。非吸罪属于《刑法》中的经济金融违法犯罪,破坏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违反的是金融管理法律规范,作为经济金融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做出行政违法的认定和处罚,是否就代表着没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本没有经济金融的行政管理职责和权力,对于涉嫌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活动的认定,首先需要经过经济金融主管部门依据金融管理法律规范来认定是否违法,既使违法也首先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只有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范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案件移交之后,公安机关才可以刑事介入侦查。否则,如果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公安机关直接介入侦查并对公司员工进行抓捕并将公司强行关停,这样就难免将未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本来从事合法业务的公司给予打倒,这种刑事执法无疑是在严重干扰经济金融秩序正常运行,是在制造经济金融管理混乱。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没有行政管理职责和职权,行业主管部门都还没有认定公司业务违反金融管理法律,也没有给予从事非法经营认定,公安机关就越位执法来代替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进行非法犯罪认定并将公司员工抓捕将公司关停,这样怎能不产生冤假错案?这种未经行业主管进行非法认定和处罚直接予以刑事有罪认定和判决的案件是否涉嫌程序违法?这种程序违法难免制造出冤假错案。

    正是鉴于以上问题,申请人请求检察机关对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建议将嫌疑人予以取保以免产生错误羁押。

    二、嫌疑人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从事公司执照业务,没有非吸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主观动机,也没有非吸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管理法律的客观违法事实。本案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认定非吸所依据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矛盾对立,该司法解释存用语模棱两可,可被选择性执法。公安检察机关依据非吸犯罪的四个特征条件来进行犯罪认定,对有着行政部门管理着的经济金融活动超越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当属滥用职权,是在对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主观动机要件与客观违法事实要件)的嫌疑人强制定罪,也是在制造经济金融管理混乱。

    嫌疑人是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的员工,从事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管理民间出借人客户投资,从事的是政策鼓励民间融资中介和投资管理业务(证据:国发(2010)13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线上进行的就是政策鼓励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网络借贷P2P业务(证据:银发(2015)221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嫌疑人公司根据工商执照注册登记,从事这种政策鼓励的且属于公司主营的“投资咨询、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技术推广”业务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即以民间借代合同形式向客户吸收资金)提供服务。

    嫌疑人从事执照经营范围中的“投资咨询、会议服务、技术推广”业务,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信息咨询与投资项目宣传推广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实施项目融资,这也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四十条所鼓励倡导的助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信息咨询、融资投资服务。这种企业直接融资本身就是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前置审批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活动,这种直接融资只有给于投资人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投资回报并向投资人保证本息安全,只有通过嫌疑人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宣传推广投资项目才可以让大家信任公司的合法合规性,才可以帮助企业吸收到投资人资金,企业才能获得直接融资,这样嫌疑人公司与中小企业才可以共同得到健康发展。虽然嫌疑人公司业务活动是受《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倡导,也有助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发展,但这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直接融资却又同时满足法释(2010)18号《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特征条件:即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性(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给予投资回报)、社会性(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社会公众)。由此,嫌疑人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倡导,根据国发(2010)13号、银发(2015)221号等政策鼓励从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互联网金融创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P2P),就会同时满足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中非吸犯罪认定的四个特征条件,由此掉入非吸陷阱遭受到非法有罪认定。因此,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存在矛盾对立和冲突,公安检察机关依据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直接非吸立案侦查并超越行政管理职权就会干扰经济金融政策实施,就会干扰经济金融管理秩序,这种司法解释下的非吸刑事执法和非法集资处置就制造出经济金融管理混乱。

    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应当被追究非吸刑事责任。其中第一个条件为第(一)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说明了吸收公众资金(或公众存款)行为的“非法性”,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明非吸犯罪“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所依据的是哪个金融管理法律条款规定,同时也没有说明吸收公众资金的融资是否是吸收公众存款,更没有说明批准吸收公众资金或吸收公众存款的有关部门是哪个行政主管部门。照此司法解释,如果吸收公众资金或吸收公众存款根本就没有“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许可”,那“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也就不违反任何金融管理法律,自然也就构不成非法,也就不能作为非吸这种金融犯罪认定的条件。如果没有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公众资金或吸收公众存款”必须经过工商登记机关之外的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登记执照的工商机关为商事主体注册登记了执照,就代表着许可了公司员工从事执照业务,是否就意味着公司员工从事执照业务吸收公众资金就是经过有关部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许可的“合法吸收公众资金或合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就意味着公司员工从事执照业务为吸收公众资金的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执照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就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合法吸收公众资金或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问题只有实施行政许可的经济或金融主管部门有权做出解答。显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根本没有判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政管理职权。

    嫌疑人公司的“投资咨询、会议服务等”业务是公司登记申请人张一男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并被行政许可批准登记注册的,从事这种经过工商机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的项目为企业直接融资吸收公众资金提供“面向社会公众宣传”的咨询服务、会议服务是否就是“吸收公众资金”,是否经过了工商机关执照登记许可就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合法吸收公众存款?显然,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没有给出认定非吸所依据的金融管理法律条款,也未说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中的所依之法为何法,更没有说明有关部门在所依之法中是哪个部门,这种是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解释说明就是为公检法制造选择性执法空间,就是让公检法强制干预行政机关对经济金融的管理,就是制造经济金融的管理混乱。

    嫌疑人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根据国务院政策(国发【2010】13号、银发【2015】221号)设立互联网融资中介P2P平台为中小企业直接融吸收公众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咨询、宣传推广服务,本质就是从事执照中的“投资咨询、会议服务、技术推广”。这种P2P平台公司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为非金融机构,本身也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资质,更不需要取得任何金融管理部门部门批准许可,未经许可也不违反任何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只需要经过工商登记机关颁发执照准许从事“投资咨询、会议服务、宣传推广”来为中小企业吸收公众资金进行直接融资提供中间咨询介绍、宣传推广服务即是“合法”业务,这种为吸收公众资金提供服务的业务如果是“吸收公众存款”,依据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理应是经有“有关部门(即工商登记机关)批准许可”的“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绝不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这种被工商登记注册过的“投资咨询、会议服务”说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在从事非法经营,那又有哪个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这种执照登记过的“投资咨询、会议推广等”必须得经过哪个部门许可批准才算是真正的“合法吸收公众存款”?又是哪个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涉案公司未经哪个部门许可不准从事这种吸收公众资金的“投资咨询、会议服务”业务?嫌疑人从事这种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许可批准过的吸收公众资金的“投资咨询、会议服务”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这种业务本身受着国家政策鼓励又受着《中小企业促进法》保护,怎么会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又会违反哪个金融管理法律和哪条规定而被公安检察机关认定涉嫌非吸犯罪?

    嫌疑人要求本案公安检察机关公开“有关批准许可部门”认定嫌疑人未经他们审批从事公司执照“投资咨询”业务是在吸收公众存款从而构成“非法”认定意见,办案机关却拿不出这个“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也拿不出认定嫌疑人业务属于吸收公众存款且应当由“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管理法律条款,办案机关拿不出这个金融管理法律条款,也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对嫌疑人公司业务属于非法经营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调查、核实和认定意见。这一切只能说明:对嫌疑人以“涉嫌非吸犯罪”的拘禁毫无法律依据又无客观违法事实,而且本案公安检察机关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干预行政管理当属滥用职权。

    三、经济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立冲突,使得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为一个法律陷阱。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中给予了明确定义,如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也给予了认定的解释说明,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国务院73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4、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有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5、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版有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6、2005年2月的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7、2008年5月8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8、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9、2015年7月19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10、2015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组合在一起,只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关系公共财产安全的、关系经济宏观调控和社会资源配置的、同时又是涉及吸收公众资金的融资投资相关服务活动,不再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前置许可管理,再进行非法集资监测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成为一个可以公检法被选择性执法的法律陷阱。

    这个法律陷阱的形成就在于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之间相互矛盾、互相对立。结果导致:依法司法则行使政策违法,依法行使政策则无法依法司法。这种行政与司法矛盾对立,使得行政机关无法依法行政,司法机关无法依法司法,不是司法干预行政管理,就是行政管理干预司法执法,结果导致行政与司法相互干预产生社会管理混乱,影响社会安全稳定。这种矛盾管理也就产生了选择性执法空间,由此带来权力寻租空间,自然产生了行政管理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权力寻租和腐败。

    这个法律陷阱的形成完成在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渎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再对涉及经济宏观调控、关系公众财产安全、关系社会资源配置的行业活动实施前置许可管理,这就使得经济金融活动主体在非法集资处置中无法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保护,可以被公检法选择性执法进行非吸犯罪认定,也就使得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失去法律保障。

    商务咨询、信息咨询、金融咨询、经济咨询、企业咨询等咨询服务类公司,就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倡导鼓励设立的,这些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服务类公司被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不需要前置审批的“非金融”类公司由工商登记机关作为“一般经营项目”予以无证登记或先照后证登记,登记之后任其发展让其自律发展,或发展过程中再进行备案。《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这类咨询公司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然而根据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与国务院247号令(2021年5月1日后被国务院737号令废止并取代),这些咨询类公司就可以被选择性执法,其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活动就可以被公检法有选择地认定为是在从事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政策参与人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国发(2010)13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事直接融资或为直接融资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就可以被选择性执法被认定是在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政策参与人响应经济金融政策号召从事民间投资,或为民间投资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不被前置许可管理的金融服务活动,就会掉入这个被精心设计出来的法律陷阱遭受到选择性执法与非法有罪认定。

    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这个模糊的规定代替国务院247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个明确的规定,使得中小企业员工从事执照登记过的“信息咨询”项目来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即通过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提供服务可被选择性执法,就使得对这种融资服务进行的非法集资认定就具有了“两面选择性”:这种为企业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形式直接融资提供的信息咨询等服务既可以依据国务院247号令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吸收资金给予投资回报来认定为非法集资(非吸),也可以认定是在借用“工商执照登记”这种合法形式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还可以以这种服务“经过工商机关登记执照批准”符合政策鼓励且受着《中小企业促进法》倡导鼓励和保护,从而认定为是合法的融资服务业务。

    信息咨询类公司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倡导,宣传该法立法精神与宗旨,宣传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国发【2010】13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中小企业面向社会公众的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与投资项目推广,协助投资人与融资方签订给予利息回报约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会同时满足法释(2010)18号中非吸犯罪的四个特征。在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发展壮大或发生融资企业产生债务危机之后,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机构就会被地方金融办与公检法有选择地认定为是在从事非法集资与非吸犯罪,就会将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资金的投资人通过这种非法集资认定和处置打成非法集资参与人,让其失去权益的合法保护,自担投资损失。此时,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由各级政府成立“金融服务办公室”或“金融监督管理局”为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就会通过处置集资者的债权与资产,通过低价拍卖资产再低价收购资产,或者打折兑付民间投资人集资款,暗中转移、截留、挪用集资款,再向集资参与人隐瞒资金流向,以刑事案件涉案资产资金信息保密不予公开,以此来收割和侵占公众(民间投资人)财产。

    国务院73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非法性认定标准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信息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等业务被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作为“非金融”项目不予前置许可管理,因为不被作为金融类业务而被工商机关直接进行“无证登记”。这类机构本身属于地方金融局批准或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立,这些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这就是从事“金融信息服务”,这种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金融类别,编号为J 6940。这就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就可以被选择性执法认定是以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既可以依据国务院247号令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依据国务院737号令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从事非法集资,从事非吸犯罪活动,也可以认定这些机构是经过地方金融局批准或经过工商机关注册登记批准,从事这种业务“未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是在从事合法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活动,是在依据国务院政策(如国发【2010】13号、银发【2015】221号)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这种业务属于受《中小企业促进法》倡导与权益保护的合法融资中介服务业务。

    国务院247号令明确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形式发起的直接融资,以及为直接融资提供投资管理、金融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服务,为直接融资提供债权转让、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融资中介信息服务(P2P)、网络众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理财服务、财富管理服务以及应急转贷服务等,这些为直接融资提供的服务就可以被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公检法等监管、执法、司法部门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为由认定是在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就可以被公安机关以非吸罪进行立案侦查,被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判决。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向社会公众宣传直接融资的项目,民间借贷合同给予投资回报,就可以被选择性执法认定为在从事非法集资。国务院247号令第九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移交给公安机关追刑事非吸犯罪责任(见国务院247号令第九条规定)。在实际的经济金融管理当中,2003年之后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策鼓励企业民间融资,鼓励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鼓励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就是不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2003年之后,这些金融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进行批准,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金融类别的项目工商机关也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直接予以执照登记,这就违反着国务院247号令。

    2003年之后,国务院247号令依然在生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违反该法令,不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涉及经济宏观调控、关系公众财产安全、关系社会资源配置的金融行业实施集中、统一、全面的前置管理。一行三会分业实施监管,就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等金融类别的项目视作“非金融”的新金融或金融创新,由此进行矛盾管理,将新金融与金融创新交由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设地方金融办对这些创新形式的地方金融机构监测处置“非法集资”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些未被中国人民银行前置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业务就具有了非法性,待他们规模发展大了或发生了债务危机就可以被有选择地进行非法集资认定,在非法集资处置中让债务人承担资金损失。

    “投资咨询”就是为企业融资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就属于信息服务,信息服务就包含了投资咨询的“金融信息服务”,同时这种信息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就是金融业务活动。但它们却不被一行三会作为“金融”来进行前置管理,这样就为银监会、地方金融办联合多部门、联合公检法进行非法集资处置带来了选择性执法空间,也带来了进行主观自由、强制非吸犯罪认定的空间。这种经济金融政策、经济金融管理和非法集资处置,就是为经济金融政策参与人设立非法集资法律陷阱,就是用政策和管理来欺诈政策参与人,就是诱导、误导政策参与人进入非法集资和非吸陷阱遭受刑事犯罪处罚,遭受财产损失。

    四、非法集资法律陷阱成为一个法律工具,被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用于收割社会公众私有财产充实地方财政,被银保监会用于转嫁清理银行系统不良债务,同时也被地方官员联合利益关系人通过开办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业务,利用非吸法律陷阱转移侵占社会公众财产。

    非法集资陷阱是由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业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与《行政许可法》放弃集中、统一、全面的前置管理而导致产生。这种不集中、不统一、不全面的金融分业监管及基于此种管理的非法集资监测处置和风险化解机制,就导致国务院247号令所要防范的全国金融三乱越演越烈。

    政策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民间借形式的直接融资,作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一行三会却不对民间融资与民间投资进行前置许可管理,不对民间投资人与政策参与人进行权益的合法保护,反而进行选择性执法,利用非法集资法律陷阱来进行非吸犯罪认定,这就是维护银行借贷市场利益。

    民间投资人与地方金融机构为银行不愿放贷的不良债务企业(所谓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银行系统出现不良债务积累,不愿为这些企业放贷,就出现不良债务企业融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就出台金融政策让社会公众来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以发展“普惠金融”与“金融创新”的名义让社会公众为这些银行不良债务企业提供资金。政策鼓励民间投资,不良债务企业(中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以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取得直接融资,银行将这些不良债务企业(中小企业)的债务收回后,就将不良债务转嫁给了地方金融机构和民间投资人。

    国务院一行三会与工商登记机关将涉及公众财产安全的融资相关服务活动视作非金融,不进行集中统一的前置许可管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也是违反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管理法律中对相关金融业务实施前置许可管理的规定。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与一行三会地方分支机构违反金融管理法律对涉及经济宏观调控、关系公共利益与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业或活动不依据《行政许可法》进行前置许可管理,无法形成安全稳定的金融管理秩序,导致经济金融政策参与人无法取得金融许可资质,在非法集资处置环境下就失去了合法保护,可以被公检法选择性执法进行非吸犯罪认定。

    非吸犯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鼓励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主观动机,也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主观故意,如果这些融资服务属于金融类项目,不被前置许可管理就是工商机关与金融管理部门反金融管理法律中的前置许可规定在用伪金融监管与违法的工商行管理在误导和诱导政策参与人从事不受法律保护却被政策鼓励的业务结果被非法有罪认定掉入非吸陷阱,政策参与人既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动机,也没有违反金融前置管理规定,所以这些“非吸犯”就是行政管理者违法管理的受害人。如果这些融资服务项目不属于金融类项目,非吸犯也就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没有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也就构不成非吸犯罪,虽然满足了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四个条件,却没有违法的事实,也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动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也就构不成犯罪。

    五、缺失前置管理与合法保护的地方金融管理与非法集资处置就是行政管理人员渎职,也是执法司机关超越行政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可以说是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联合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共同在制造金融三乱侵犯政策参与人权益。非吸犯和非法集资参与人都是金融三乱与违法行政的受害人。这种金融三乱就是制造经济金融管理混乱危害国家社会安全稳定,损毁政策与政府公信力。

    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信息咨询等融资服务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称之为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办一直在监测着这些融资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地方金融机构为企业民间借贷直接融资提供服务,不断承接银行不良债务转嫁,一旦规模发展大了或发生了债务危机,就会被银监会、地方金融办联合公检法来选择性执法进行非法集资处置,对这些融资服务机构的员工进行非吸犯罪认定。

    这种地方金融管理就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地方政府共同出台政策实施管理,这些部门也是共同在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共同在违反《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金融管理法规及行政管理法规,这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渎职,这也是国务院247号令所要防范的金融三乱,而这种行政管理也正是在制造金融三乱。

    地方政府金融办依据国务院经济金融政策,设立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金融类业务的机构,从事关系社会公众财产安全的民间融资服务活动,却不依据《行政许可法》与国务院247号令对这种业务活动由金融监管部门实施集中、统一、全面的前置许可管理,这就是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证券法》等金融法律中的前置许可管理规定。这样,依据国务院247号令可明确判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如果依据法释(2010)18号与国务院737号令就具有了正反两面选择性:既可以主观认定为合法融资,也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反国务院247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登记注册金融类项目,被登记注册的机构依据执照经营范围从事融资服务活动(信息咨询也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就可被主观有选择进行“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两面认定。法释(2010)18号令与国务院737号令就是根据国务院247号令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为社会公众和政策参与人设立的“非法集资法律陷阱”。

    这种经济金融管理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放弃银行资产债务管理,向社会公众转嫁银行不良债务转嫁,通过制造金融三乱来进行所谓的金融风险防范,这就是制造社会危害,也是通过非法认定来制造非吸犯罪,制造刑罚伤害政策参与人,这就是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及处置非法集资的执法司法部门共同违反《宪法》来侵犯公民人身权与私有财产,这种放弃金融前置许可管理进行不良债务转嫁进行非法集资处置的金融管理制造金融三乱的同时也是在制造社会危害。金融风险就是金融系统由于管理不善而产生的社会危害,因这种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而进行的不良债务转嫁,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而进行非法集资处置就不再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而是制造金融三乱和制造金融风险。

    六、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报案人为嫌疑人所在公司的投资人,嫌疑人与这些利益受到损害的报案投资人一样,都是金融三乱的受害人,不应被追究非吸罪刑事责任。

    金融三乱(乱设立金融机构、乱开办金融业务、乱集资)是由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登记机关监管渎职、违法行政而导致,金融三乱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应当由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登记机关来也承担管理渎职责任,而不应由同样受到金融三乱伤害的嫌疑人来承担非吸犯罪刑事责任。另外,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嫌疑人根据经济金融政策鼓励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倡导从事公司业务却掉入非吸法律陷阱,嫌疑人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实施非吸犯罪的主观动机,也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违法实施前置许可管理的客观事实,实施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都不具备。再者,嫌疑人因为从事政策鼓励的民间融资投资中介咨询服务而掉入非吸陷阱,不具备非吸犯罪的主观动机构不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公司投资人遭受到的不良债务损失无法由嫌疑人采取措施来进行预防,嫌疑人也不应认定为是一种“过失犯罪”。因此,嫌疑人不应为金融三乱给公司投资人造成的不良债务损失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应将其作为金融三乱中被误导被诱导从事不被前置许可管理、无法取得合法保护、可以被选择性执法非法认定、工商机关与金融管理部门行政违法渎职管理的受害人。

    嫌疑人是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的一名员工,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注册于2015年8月4日,法定代表人张一男。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执照登记项目有“投资咨询”,“投资咨询”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金融类”别,编号为J6790。

    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于2012年2月19日,法定代表人管环宇。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照登记项目有“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这些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金融类”别,编号为J67。

    依据国务院247号令与《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张一男及管环宇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同时也是为二人登记注册公司的工商机关职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嫌疑人受这种违法行政管理误导诱导,根据国发(2010)13号、银发(2015)221号政策鼓励,依据《中企业促进法》鼓励倡导,从事公司执照“投资咨询、会议服务”业务,疑嫌疑人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投资项目的咨询与投资项目的会议宣传服务结果被非吸立案和批捕,由此掉入非吸陷阱,就成为工商登记机关联合总公司股东高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受害人。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获知,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呼伦贝尔分公司均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类业务活动,依据国务院247号令应当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对于工商登记机关人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这种非法金融机构放任登记注册,不予以取缔,反而再让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再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与关联公司来为总作为非法金融机构的总公司提供资金融通,这就是这些行政管理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这种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就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又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金融类项目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之前均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均是违反国务院247号令第五条规定,同时也是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行政许可法》。这些公司的股东、高管、法人代表与工商登记机关职员及金融主管部门职员是否串通一气,联合共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制造金融三乱?是否涉嫌利用违法登记的非法金融机构来向社会公众转嫁银行不良债务?是否由地方政府金融办牵头通过设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来联合公检法进行选择性执法,通过对普通员工及分公司负责人进行非吸定罪,让分公司负责人及业务员成为违法监管制造金融三乱进行不良债务转嫁的替罪羊?是否涉嫌通过将本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来将民间投资人打成非法集资参与人,以达到让民间出借人为银行系统不良债务转嫁来买单的目的?

    这种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金融管理与工商登记,就是利用非吸陷阱来欺诈政策参与人遭受不良债务转嫁,而这种选择性执法,对被诱导被误导从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公司投资咨询等融资服务业务者进行非吸犯罪认定,就是工商机关、地方金融办与公检法联合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与《行政许可法》,放弃对金融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的前置许可管理,这就是制造金融三乱,也是将非吸法律陷阱作为进行不良债务转嫁的工具来侵犯政策参与人(包括地方金融机构员工与客户)人身自由权与财产权。

    嫌疑人根据国家鼓励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的政策,看到《中小企业促进法》中鼓励倡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倡导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看到工商机关为总公司与股东公司登记有金融类别的“投资咨询”项目执照。工商机关这种违法登记金融类项目的行为误导诱导了嫌疑人,让嫌疑人误以为这种“投资咨询”不是金融业务不需要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从事,而实际上这种业务依据国务院247号令、《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却是需要取得前置许可批准的金融类业务活动。这就等于工商机关这种违法登记金融类项目的行为是在诱导在误导嫌疑人从事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不受合法保护、反而可以被选择性执法、可以被非法有罪认定的业务活动。

    地方金融办对这种非法金融机构的持续监管,对嫌疑人所注册的分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监测,却始终没有对这种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金融业务进行提示和处罚,这种违法监管、玩忽职守管理的行为就是在误导和诱导嫌疑人将这种非法金融业务当作合法金融业务来从事,最终导致嫌疑人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可以被地方金融办联合公检法进行选择性执法,最终被强制认定为是在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存款)业务提供服务即是在从事非吸犯罪,最终遭受到地方金融办与工商机关联合公检法的钓鱼执法和联合欺诈,遭受到非法有罪认定面临刑事非吸判决,这种非吸有罪认定和判决就是侵犯嫌疑人的人权自由。

    这种选择性执法与非法有罪认定就是在制造和利用金融三乱,利用非法集资与非吸陷阱侵害分公司员工和嫌疑人人权,也是通过选择性执法的非吸认定来将民间投资人变成非法集资参与人强制剥夺其合法权益,这就是在协助金融主管部门将银行系统不良债务转嫁给民间投资人,这也是在侵害嫌疑人公司员工与客户出借人的财产权益。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活动及中小企业出资人受《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权益保护,这种从事直接融资服务的金融“投资咨询”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理应被作为金融类别来予以前置许可管理与合法保护,这种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活动却不被一行三会与地方金融办作为“金融”进行前置许可管理,在无法取得金融许可证保护其合法性之下,地方金融办再联合公检法,再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与国务院73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来进行非法有罪认定,就是将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没有非吸犯罪破坏金融秩序主观动机的政策参与人(嫌疑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进行非吸定罪。

    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本身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原意,模糊非吸犯罪“合法”与“非法”认定标准,为执法司法带来选择性空间。该司法解释用犯罪特征条件进行认定,却不考虑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这样就放弃了对地方金融办、银监会、地方政府、工商登记机关的违法行政、渎职失职行为的认定,就是让非吸犯来承担行政违法与渎职失职之责,就让嫌疑人成为这种行政机关违法的替罪羊,也是让嫌疑人成为银监会与地方金融办制造金融三乱进行银行不良债务转嫁的替罪羊。这就是借助对嫌疑人公司及员工进行非吸犯罪判决来将公司客户出借人打成非法集资参与人,通过违法枉法办案来协助金融主管向社会转嫁银行不良债务危害公众财产安全与利益,也是联合处置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侵占嫌疑人及公司员工与客户的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权益。

    申请人认为嫌疑人没有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没有违反金融法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嫌疑人没有非吸犯罪的主观动机,没有破坏金融秩序的客观事实。申请人认为:之所以金融管理秩序被扰乱,之所以出现债务危机无法兑付出借人资金,之所以给社会公众、给民间投资人造成出借资金损失,这一切均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地方金融办、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中不对金融行业实施集中统一的前置管理,是这些部门违法行政、违法监管、违法登记注册,制造金融三乱进行银行系统不良债务转嫁而引发。因此,嫌疑人作为公司的基层员工,被非吸犯罪认定本身就是受害人,金融三乱导致的社会危害责任不应由嫌疑人来承担。工商登记机关,是行政许可管理的最后审批许可机关,银监会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之前称为地方金融办)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与《行政许可法》放弃对金融业实施集中、统一、全面的前置许可管理,设立非法集资法律陷阱进行不良债务转嫁,牵头设立和领导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进行非法集资处置,由此制造的金融三乱给全国亿万民众(民间投资人,也是政策参与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危害到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影响到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应当对金融秩序管理混乱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承担主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中非吸与变相非吸的原定义,违反国务院247号令立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本意,是在为嫌疑人等政策参与人设立可以进行选择性执法与强制定罪的非吸陷阱,也是在对嫌疑人等公司员工与客户在进行钓鱼执法。该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依据非吸犯罪的四个条件特征来定罪,却不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罪刑认定,这就是将没有违法犯罪主观动机与客观违法事实者按照特征条件给予有罪认定,这就是制造冤假错案。

    申请人认为依据现有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可以确认嫌疑人没有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是工商登记机关与金融管理部门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在违法行政,在为嫌疑人等公司员工设立非法陷阱,也是在对嫌疑人进行陷害。嫌疑人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国发(2010)13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保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没有非吸破坏金融秩序的主观观动机,也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嫌疑人反而是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登记机关违法行政的受害人。

    七、请求对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将嫌疑人予以取保,以此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应当充分分析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和犯罪动机。对于具有明确违法事实和明显犯罪动机且已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嫌疑人,如果没有悔罪表现或者有悔罪如不被羁押无法保证再次危害社会,就应当进行羁押。但是对于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任主体不明或存在争议、没有明确违法事实、没有明显违法犯罪动机的嫌疑人,或存在违法定罪的法律依据不明、违法的客观事实无法依据明确的法律准绳加以确定的嫌疑人,虽满足犯罪的特征条件而被立案侦查,侦查中既使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表现,既使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这样的嫌疑人,将来就有很大可能因对已形成的社会危害不负责任,虽具有犯罪的特征条件却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没有犯罪的主观动机,没有违法的客观事实,结果被判决无罪。

    对于这种社会危害责任主体不明、定罪法律依据不明、违法客观事实不明、犯罪主观动机不明确的嫌疑人就不适于长时间羁押,以避免将来嫌疑人因翻供进行无罪辩护,结果被判定为无罪而给嫌疑人造成错误羁押的人身权益伤害和精神伤害,这种错误羁押同时也会给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困苦。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申请人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针对本案申请人认为应当及时对嫌疑人取保。

    此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诉日期: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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