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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居家线上加班,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如果发生问题,又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广州的石先生下班后,用微信 处理工作突发疾病最终身亡。其家属认为应该算工伤,但社保局不予认定,法院到底怎么判?一起了解一下。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点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石某下班回家后,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同事的聊天时间是19点22分。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田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据此,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社保局在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实习编辑:张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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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广州一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网友热议。日前,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去世男子构成工伤。这也意味着,其生前企业需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供养家属抚恤金等各项费用。(8月8日 极目新闻)
从司法实践看,下班后能够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留在单位加班,二是下班回家的路上。回家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发病身亡,能否认定工伤,确实给司法出了个“新课题”。并且,去世男子在微信群里的最后发言时间是19时22分,其不幸去世时间是19时40分左右,中间间隔18分钟。这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三大要素,似乎也有出入。当地人社部门及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工伤,应该也是从这个角度进行的考量。
但从人之常情来看,去世男子确实存在回家后用微信加班的情况,这也是很多网友认为应该认定工伤的原因。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为工伤,不仅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也体现出不拘泥于法律的机械规定,而从立法精神上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贯彻的高超技巧。比如,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审判决从本质上讲,与法律向劳动者利益倾斜的原则是一致的。
互联网+时代,随着数字智能技术的普及,下班后使用微信等工具继续办公的情况已很常见,相信很多打工者都经历过这种事情。这就使得本案的判决更具积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二审判决,不似一审判决一样还可经历上诉,其表示出的是法律的最终态度。经此判决,不仅让本案的逝者及其家属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权益保护,更让所有劳动者有了一个基本预判,吃了一颗“定心丸”,也让用人单位对此类情况有了基本认识,其普及意义及释法作用不可小觑。
当然,也要看到,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一个法院所做的判决对其它法院的案审只有参考作用,而非决定作用。尤其是工伤认定领域,由于职工受伤的情况太过多样,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又略显笼统,这就使得不同部门在认定工伤时,看法不一。比如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就截然不同。所以,更高层级的司法审判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极有必要。这不仅有利于该类判决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普及,更有利于司法尺度的一致,维护司法权威。
丁雪辉(律师)
上游评论投稿邮箱:sypl20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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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身亡 法院:工伤】
广东广州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网友热议。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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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后期 凌文秀
编辑 凌文秀 综合整理
值班主编: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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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居家线上加班,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期间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相关话题更是冲上热搜。
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时发病身亡
近日,广州男子苏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一话题引发网友热议。苏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40分左右,苏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据苏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一同事的聊天时间是19:22分。当晚19:55分,苏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苏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苏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苏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认定是否为工伤的关键点是什么?
法院一审认为,苏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苏某同事的陈述,其与苏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苏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苏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22分后苏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苏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据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要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工作岗位”,并非“工作场所”,因此,在视同工伤的情形下,突出的是“岗位”,即系因从事的是与其岗位任务相适应的工作而死亡,岗位代表的是所进行的工作,而不是强调所处的场所。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指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日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时间、值班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内的短暂休息时间,此案中,苏某虽然在发病时已经下班,但聊天记录显示仍在使用微信与客户和同事洽谈工作,是工作时间的延长。
此外,尽管发病时的办公地点在家不在公司,但工作地点并不是认定工作岗位的必要条件,只要员工依然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就可以认定员工还在工作岗位上。公司既然享受了员工下班后加班带来的红利,占用员工下班后正常生活的时间,就该为员工在此期间突发疾病去世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通过此案,企业和职工都要意识到,身体健康远比经济利益重要。近年来,因过度加班带来的健康问题越来越多。希望更多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员工上下班时间,也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减少过度加班现象。
劳权问题需多方重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疫情防控的需要,打工人的工作时间与场所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由此引发了不少劳权问题。目前,很多岗位的工作很大程度上是使用微信、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完成,而且使用这些工具也并没有时间或空间的要求,只要手里有这类电子工具即可,这也就出现了现在很多时候人明明是在家休息,却变成了在家加班,手机工作信息没完没了。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建议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建议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通过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关注法保网,防范风险,护企成长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星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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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的工伤事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20年,石某在工作日的19点40分左右突然病倒,120日出席并宣布死亡。 发病前曾与同事、客户在微信上咨询工作。 但不幸发生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当地社保局决定不认定工伤。 诉讼一直进行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是工伤。现代职场,工作和生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名义上“下班”却随时随地“上班”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常态。 各种新的行业生态、新的就业形式和“劳动状态”层出不穷。 这将导致传统法律法规的解释力、适用性不可避免地出现阶段性滞后。 因此,越来越需要司法实务部门主动履行职能。 例如,对于工伤的认定,法律限定的几种情况是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等为前提的。 那么,“下班”回家后,用微信等方式交涉工作,不就是“工作时间、职场”吗? “男子下班、微信上班、发病认定工伤”的重要判决,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有力伸张。在家工作如何保存固定证据?法官表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在家工作的各种短信、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某些细小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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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众大网友,看到文章标题已经炸开了锅!这跟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起案件息息相关,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身亡被判定为了工伤。
事情发生在2020年的某个工作日,作为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的石某,晚上19时40分左右,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继而,田某提起法律诉讼,一审败诉,田某上诉。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2022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工伤赔偿计算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
工亡待遇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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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该男子下班之后,用手机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引发网友热议。
石某生前是广州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
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里突发疾病晕倒,120元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发当日下班回来后,他通过手机与同事和客户探讨工作
与同事“大宇”的最后一次聊天时间为19时22分。
当天晚上,19时55分,石某手机微信群里公司别的同事仍然在回应工作内容。
石先生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的社会保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局传出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石某的身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在家里突发疾病,不属上班时间、所在工作岗位,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网友热议
‘自打微信办公后,上下班的时间就比较模糊,工作私人空间也模糊,微信占内存20G,大部分证据类还不能删,真怀念办公和私人qq分开的时代。’
‘不仅微信吧,钉钉企微都要算吧。’
‘肯定算工伤啊,下班以后的时间本来应该是我们私人时间,结果总被安排工作,出了事肯定要负责,不然谁愿意工作啊。’
‘手机早就用来办公了,公司的系统都有手机版本了,开会也用手机,工作沟通都用手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用手机来工作,我真想把手机扔了,累。’
‘要真不认定,企业凭什么让员工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还真的是吃相难看,即想要成果,又不想承担责任,现在这社会这企业真的……‘
‘没想到普通人都看得出的工伤居然认定起来这么难,以后大家都别加班吧!找工作要找不加班的!下班就把手机关机!’
‘强烈要求下班后关闭一切工作app,通讯发达带来的精神负担真的不是一般的大。下班后真的不想再浪费精力到工作上。’
‘社保局和一审法院,大概都是不用加班的吧!’
‘非常合理的一个判罚。下班要求员工处理工作,恰好出了问题,当然应该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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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一事引发网络热议。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下班后,石某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当晚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石某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为工伤。日前,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8月8日极目新闻)
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算不算在“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和伤亡能否视为工伤?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模糊上下班界限和场所的当下,上述疑问无疑是打工人迫切关心的问题。如今,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用判决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具有典型的标杆意义,也给劳动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回顾石某被认定工伤的经过,可谓是一波三折。《工伤保险条例》指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石某突发疾病是在当天下班回家后,也因此,当地社保局和一审法院均以“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而二审法院认为,结合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田某同事的陈述,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虽说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与其倒地时间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同样的时间和地点,最终认定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其根本原因在于二审法院不是简单地照搬法条,而是准确把握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在全面分析石某发病、死亡时间点以及其日常工作状态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做出了兼顾法理和情理的合理判决。而这也正是司法机关在面对工伤认定纠纷时最正确的做法。就此而言,“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的标杆意义不仅仅在于判决本身,更在于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以及对事实细节的不断考究。
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每一个具体的工伤事故案例可能千差万别。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状态也在发生新的变化。当层出不穷的新状况出现时,司法机关就更需要回归具体的案例,基于前因后果条分缕析,在情理法之间寻求“最优解”,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也希望,二审法院的判决在给劳动者吃下“定心丸”的同时,也能更进一步推动“类案同判”,让工伤认定更加满足公众的期待。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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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广州,石某生前是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发病前,男子正和同事、客户通过微信洽谈工作。
石某的妻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妻子不服,无奈诉至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该案件判决作出后,引发了巨大的讨论,这是因为大部分人都有下班后,还使用微信谈工作的情况,好不容易下班回到家,想休息休息,微信中就传来老板或同事的信息,尤其是正在陪孩子吃饭的时候,更让人觉得讨厌,如果不回复肯定不合适,而一旦回复就有可能聊个没完没了。
从法律上来说,构成工伤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是工作时间,第二个是工作地点,第三个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之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认定为工伤。
本案虽然没有发生在工作地点,但是在家中使用微信谈工作也属于职场工作内容的延续,因此也应当视为工伤。
本案中的社保局和一审法院,在认定上严格遵照法律条文规定的字眼,反而会违背立法的初衷。
作为一名打工人,身体和精神已经被资本压榨,一旦发生事故后,很难获得赔偿,尤其是不正规的中小企业,在处理死者纠纷时更是让死者家属力不从心。
那么,你是否支持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最后欢迎大家多来看老洋,遇事不慌张,办事有方向。
#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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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下班用微信处理工作发病身亡 妻子求定工伤遭拒 二审反转
现在,我们的社会发展,人民的物质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很多人上班之后,都会在办公室里用自己的手机和笔记本来解决各种突发情况。
石某,广东省广州市一家商贸公司的职员,石某从工作中回来后,由于工作繁忙,仍在使用着手机。可惜石某在上班途中突然发病,昏迷不醒,120赶到后宣布其去世。石某的遭遇是一种令人遗憾的遭遇,同时也引起了一场争论:石某的死是否属于职业伤害?
根据石某微信聊天,案发当日,其上班回到家中,与同事、客户进行微信洽谈工作,其与同事交谈的时间为19点22分,石某发病的日期为19点40分。
石某的老婆因此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了劳动鉴定,但被法院拒绝,理由是石某发病的时候并不在上班期间。
对此,石某的妻子提出了申诉,经一审判决,石某的工作状态与工作场所突发的突发疾病是完全吻合的,故石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这让网络上的观众议论纷纷:
“没有错,无论何时何地,在交流的时候,都是属于职业伤害。”
“上班就是上班,下班就是下班,现在都是要求随时随地完成工作,结工资按正比结吗?”
“一定是因为受伤,信息技术给我们提供了方便,但也给我们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他们总是被工作困扰,没有一点休息的机会!”
不得不说,现在的人们,真的是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不仅要在公司里工作,还要在家里工作。不过为了生存,很多人都要工作到深夜。还好,经过一审宣判,“打工人”还有一丝自保之力,不然就这么突然暴毙,连一分钱都拿不到,真是冤枉啊。
各位觉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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