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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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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替朋友在微信群里骂人,拘留10日,罚款300元
    作者:总财
    发布时间:2022-08-10 16:20
    快照:

    来源:人民网

    近日,吉林白城,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警。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平安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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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上热搜 微信群主也要负责
    作者:总财
    发布时间:2022-08-11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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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组本是为了群体交流和沟通提供便利的信息化工具,但随之而来的是微信群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在微信群随意骂人,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据白鹿视频报道称,近日,吉林白城一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对此专家表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大家可以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心情和观点,但也容易造成一些网友一时冲动就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大家在网络中实施相关行为,发表言论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相关律师也重申,大家不要为了一时泄愤,在微信群发表侵害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即便骂了别人,嘴上占了便宜,但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也有可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之前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两起案例引发关注。一起是微信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朋解释,“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在该案例审理之后,很多网友表示“恐慌”,不明白为什么群主要承担责任。专家表示,群主作为讨论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群主对于群聊中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应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你只要尽到义务了,也不用担心有什么过多的责任。”在这两起案例中,不仅是互联网群组问题,还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对于建群的物业公司来说,具有双重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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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一男子替朋友在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罚款300元!群主也得小心了,专家释疑
    作者: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22-08-10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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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平安吉林,近日,吉林白城,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法律还有这条,以前不知道呢”“判得好,在网络也不能辱骂他人”“为朋友出气,看朋友替不替你坐牢”“是不是觉得网上骂人没人认识我”……

    并不鲜见

    微信群或朋友圈骂人的例子并不新鲜。

    据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此前5月份,广东茂名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始于微信群的名誉权纠纷。

    黄某锋与黄某佳是同村村民。2020年12月2日,黄某锋与黄某佳因黄某佳建造围墙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后,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一份《协议书》。2020年12月4日,黄某佳开始修建围墙,黄某锋认为黄某佳修建的围墙超过了双方《协议书》约定的界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于是,黄某锋就开始拆除黄某佳在建的围墙。黄某佳看到自家围墙被拆,就拍摄了黄某锋拆围墙的视频,并将视频发送在微信群“某村乡亲欢聚群”,还附带在该群发表辱骂的文字或语音。其后,黄某锋以黄某佳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黄某佳在微信“某村乡亲欢聚群”公开向黄某锋赔礼道歉,并在所在村的公共宣传栏内张贴书面道歉信,消除影响,恢复黄某锋的名誉。

    另据重庆法治报,近日,秀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朋友圈骂人的案件。

    吴某的男友欠杨某的3万余元经法院判决后,仍没有按期还款,杨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因此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杨某照片,并使用污言秽语进行谩骂,引发多人点赞评论。杨某报警后,吴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杨某便将吴某诉至秀山县法院。经法院审理,吴某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吴某不得再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媒体发布不当言论,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微信朋友圈连续三日发布道歉声明,向杨某支付名誉损失赔偿1元。

    群主有责

    此外,在微信群里骂人,群主也要注意了。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去年8月报道,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两起案例引发关注。一起是微信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如何判定微信群群主“不作为”?判例意义何在?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朋是相关案件主审法官,他接受《新闻有观点》采访表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比如,一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而另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李朋解释,“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李朋表示,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它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李朋表示,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平安吉林、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庆法治报、央视新闻等

    编辑:刘丹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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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微信群狂骂5分钟被拘10日 网络不是不法之地
    作者:中关村在线
    发布时间:2022-08-11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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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关村在线消息:8月10日下午,国内媒体报道了一起令人有些“无语”的新闻:吉林一男子为了帮朋友出气,在微信群中连续辱骂同村居民长达5分钟,气焰极其嚣张。群内的居民认为该男子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随即报警。最终该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元。

    根据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指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们要知道,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各位遇到类似情况也可以报警处理,守护自己应得的权力。

    (798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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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搜!男子替朋友在微信群骂人5分钟被拘10日;微信群有人骂人,群主也要负责?专家解读……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2-08-1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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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平安吉林,近日,吉林白城,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图片来源:郑州日报微博视频截图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

    网友评论:“判的好,在网络也不能辱骂他人!”、“为朋友出气,看朋友替不替你坐牢”、“是不是觉得网上骂人没人认识我”......

    截至发稿前,话题#男子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登上微博热搜。

    广东茂名一村民微信群骂人,法院审理其公开道歉

    微信群骂人的例子并不新鲜,据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此前5月份,广东茂名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始于微信群的名誉权纠纷。

    黄某锋与黄某佳是同村村民。2020年12月2日,黄某锋与黄某佳因黄某佳建造围墙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后,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一份《协议书》。2020年12月4日,黄某佳开始修建围墙,黄某锋认为黄某佳修建的围墙超过了双方《协议书》约定的界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于是,黄某锋就开始拆除黄某佳在建的围墙。黄某佳看到自家围墙被拆,就拍摄了黄某锋拆围墙的视频,并将视频发送在微信群“某村乡亲欢聚群”,还附带在该群发表辱骂的文字或语音。其后,黄某锋以黄某佳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黄某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983874

    法院审理认为,“某村乡亲欢聚群”主要成员为某村村民,事发时有303人在群。黄某佳发表的侮辱性言论,必然导致黄某锋社会评价降低,影响黄某锋的工作生活,黄某佳的行为侵犯了黄某锋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锋要求黄某佳在所在村的公共宣传栏内张贴书面道歉信,在微信“某村乡亲欢聚群”向黄某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法院判决黄某佳在微信“某村乡亲欢聚群”公开向黄某锋赔礼道歉,并在所在村的公共宣传栏内张贴书面道歉信,消除影响,恢复黄某锋的名誉。

    微信群有人骂人?群主要负法律责任!主审法官以案说法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去年8月报道,微信群为群体交流沟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微信群所引发的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期,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两起案例引发关注。一起是微信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如何判定微信群群主“不作为”?判例意义何在?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对话相关法律和互联网领域专业人士。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群主“不作为”案件主审法官李朋:判决有多重依据,微信用户应正确行使权利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朋是相关案件主审法官,他接受《新闻有观点》采访表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比如,一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而另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李朋解释,“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李朋表示,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它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互联网法院审判都是通过网络完成,这种维权方式成本较低且高效。李朋介绍,提交材料、答辩、沟通调解以及开庭庭审等环节,都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在线完成,包括判决书的送达也是发送电子版。李朋说,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才导致该案件引起网友热议。

    李朋表示,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法院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互联网法学专家支振锋:广州互联网法院“开风气之先”,参考意义重大

    对于新披露的相关案件判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表示,“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是开风气之先”。

    支振锋表示,我国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很快就有了与言论表达相关的法律规定,2000年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九不准”,包括侮辱诽谤、恶意谩骂等禁止性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互联网群组设定管理责任,最典型的就是微信群群主。

    在该案例审理之后,很多网友表示“恐慌”,不明白为什么群主要承担责任。支振锋表示,群主作为讨论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群主对于群聊中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应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你只要尽到义务了,也不用担心有什么过多的责任。”在这两起案例中,不仅是互联网群组问题,还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对于建群的物业公司来说,具有双重管理义务。

    支振锋表示,诉讼在线化和便利化是全世界的趋势,我国的诉讼在线化走在了全世界前列。自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之后,“这是我第一次见到具体的判决,该案例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平安吉林、郑州日报、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央视新闻、公开资料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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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作者:哈中柏杜法考
    发布时间:2022-08-1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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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话题#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登上热搜!

    吉林白城一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中公然辱骂他人,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鄙、气焰嚣张。对方当事人随即报警,经过警方迅速调查核实,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这个事儿很快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引起了持续热议,网友纷纷表示:

    发给我老婆之后现在改为打我了我以后还能不能骂我老公了,都够si刑了我打王者,被队友骂了十几分钟,我能不能报警?以后客户骂我,可以报警抓他吗?把我驾校教练抓起来吧…围绕大家关心的一系列问题,我们的专业老师黄学伟给童鞋们做出了如下法律分析!

    Q:“辱骂”违法吗?法律依据是哪条?在什么情况下会面临哪些处罚?

    A: 关于“辱骂”这一行为本身是否违法,以及“骂人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我们需要从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的三重法律关系来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民事法律责任:辱骂他人者可能需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在违法行为方面,韩某在微信群中以语音的方式、多次公开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了他人名誉;在过错方面,韩某主观上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在损害事实方面,辱骂行为不仅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方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韩某在该民事法律关系中,可能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二)刑事法律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辱骂他人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又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客观违法性上,韩某在微信群中长时间辱骂他人,引起他人精神损害,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在主观有责性上,韩某存在侵害的故意。若事件持续发酵,其行为最终造成司法解释中所述的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则韩某的行为最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行政法律责任:辱骂他人者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是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如本案韩某一般,若辱骂他人者情节尚且轻微不够刑事处罚,则其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Q:除了骂人行为,在类似微信群的公共场合说哪些话,会有更重的处罚,达到判刑的条件。

    A: 除了“在微信群辱骂他人”这一行为本身存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辱骂他人的一些特殊情形,可能导致行为人将遭受更重的处罚,甚至可能会因此而获刑。大家平时在网络空间中一定要谨言慎行,以下是一些近年来因网络公共空间违法而受到处罚甚至是刑罚的经典案例。

    (一)侮辱、谩骂法官——江苏法院“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之七:魏某某微信朋友圈辱骂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魏某某诉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涉土地权属不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魏某某因对裁判结果不服,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采用极端语言侮辱、谩骂承办法官。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魏某某对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满,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侮辱、谩骂承办法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四)项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对魏某某拘留十日,罚款五千元的决定。

    (二)侵害烈士名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二十三起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之十一: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诉唐某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在营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清溪河新东大桥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月22日,刘磊烈士所在家乡湖南省石门县农民唐某成在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烈士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一系列侮辱性言论。唐某成歪曲事实、侮辱烈士的言论,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常德市院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唐某成通过湖南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唐某成表示不上诉并当庭通过省级媒体湖南都市频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来自消防、学校、当地群众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军事检察院近200人听庭。

    (三)煽动他人、网络暴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侮辱罪案

    常某一因其子在游泳池中被打之事对乔某某、安某某产生不满,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情况下,先后找被害人单位领导要求处理,并在被害人安某某所在单位进行辱骂、诋毁,引发群众围观。在获取乔某某、安某某的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后,直接与游泳池视频结合在一起,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并故意放大被害人夫妇的职业信息,又通过常某二、孙某某等人参与协助,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参与评论,引导大量网民连续在网络上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诋毁,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形成网络暴力,并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常某一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常某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孙某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Q:微信群主要负责吗?什么责?如何避免被连带?

    A: 有的同学在这里可能还是会有些疑惑,既然网络空间在近年来已经被实体化了,那么微信群主是否在群员辱骂他人的时候,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呢?如果没有制止,或是仍然造成了严重后果,微信群主是否又需要负责呢?

    对此,2022年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发布过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其中第四个案件“黄某某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就有对该问题进行过说明。

    在该案中,生活公司员工杨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业主微信群。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黄某某的恶意辱骂言论,黄某某多次要求杨某采取管理措施,但杨某一年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黄某某认为雅生活公司未履行微信群管理职责导致其名誉受损,起诉请求雅生活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为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设立的微信群,群主应当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侵权行为,否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令雅生活公司向黄某某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微信群主若未履行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或损害扩大,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在关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若微信群主未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则就其损害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微信群辱骂他人违法”这一热点话题,客观题考试又是否会考察呢?

    A: 这可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法考大纲每年只要出现了新的变动,变动之处往往就会成为当年及近几年法考主客观题的考察重点。而法考大纲的修订,很大程度上,依据是当年或近年的法律规范的颁布、修订。近几年来,根据观察,法考命题要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法考真题倾向于要以真实的社会案件作为题目的依托,以此来促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更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

    因此,可以说,凡是体现了新的法律法规的变化的社会热点案件,我们都需要对此有一定的关注和了解。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即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格法单独成编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名誉权作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典通过、生效后的这几年的热点考点。我们不仅需要了解名誉权的定义,也需要了解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以达到有备无患、成竹在胸的程度。

    小哈说:默默收起了我的键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大家还是要谨言慎行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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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微信群骂人5分钟,竟被拘留10日,这年头口嗨也违法
    作者:法度talk
    发布时间:2022-08-13 12:56
    快照:

    人活于世,难免要与他人产生矛盾摩擦。一时气上心头,口不择言地骂两句撒撒气是常有的事。

    毕竟“忍一时越想越气,退一步越想越亏”,憋着气不让人撒,憋出病来怎么办?

    然而,吉林白城大安市的男子韩某,近日却因骂人撒气惹祸上身。

    据悉,为替朋友出气,韩某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村民贡某,时间长达5分钟。

    也不知道都骂了点儿啥能五分钟不带喘的,总之民警形容:“语言粗糙、气焰嚣张”。

    贡某挨骂后气得够呛,估计是骂也骂不过打又打不赢,自称受到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一怒之下报警处理。

    调查后辖区派出所民警作出行政处罚——拘留十日,罚款三百!

    案件一经公布,马上引起热议,网友不由得心有戚戚然——

    一时气急骂人泄愤而已,谁还没有点儿脾气,拘留十日至于吗?那我平时打个游戏“祖安输出”得多了,要都按这个标准追求起来,还有好果子吃吗?公安机关这判罚会不会有点太重了?于法有依吗?

    若是寻常的口角争议,嘟嘟囔囔骂两句,法律也不会当回事。

    但“骂法”一变,法律上的性质界定就不同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公安机关的判罚依据就在这里:公然侮辱。

    “微信群骂人5分钟”——关键词:微信群,关键字:群。

    虽然新闻里没有明确提出微信群的成员性质,但既然这仨人都是一个村的且都在这个群里,八成就是该村的集体群。

    在这种群里骂人相当于什么呢?

    以前贴大字报还有人看有人不看,拿大喇叭广播还有人听有人不听呢。

    而这种微信群,动动手指就能一键送达所有成员——就算现在不看,你总有要看的时候吧?

    所以韩某不仅骂了,而且是当着全村人的面骂。

    这就是“公然侮辱”中的“公然”。

    “侮辱”又从何谈起呢?

    据韩某受审时交代,他与受害人贡某,远日无怨近日无仇,甚至平时关系还有点儿好,那天纯粹是帮朋友泄愤才有此冲动之举。

    所谓的帮朋友泄愤之说,恐怕难以服众。

    怎么,汽车可以找代驾,论文可以找代写,现在吵架还可以找代骂?吵架的核心体验难道不应该是自己亲自对喷,把对方逼到哑口无言?朋友又不是不会打字。

    对于部分有着骂人需求的人来说,有条件要骂,没有条件从别人哪里抢条件也要骂——为的就是这“简单的嘴臭,极致的享受”。

    可以说韩某之所以骂人,就是为了体验骂人这一过程本身。

    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事出有因的类型不同,人家是矛盾冲突到了不可调和地步的应激反应,而他就是仗着“气死人不偿命”。

    并且,连骂5分钟。

    语速飞快的那种。

    具体都骂了什么内容警方没有披露,估计就是放出来了,社交平台上也无法过审。

    这就是“公然侮辱”中的“侮辱”。

    来,合起来再念一遍——公然侮辱。

    既然这桩行政处罚于法有依,那网友为何议论纷纷?

    网友困惑的点在于,此案的判罚似乎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抵触。

    换成适合此案的行政法术语,叫“过罚相当原则”。

    韩某的行为固然有错,但从社会情感来看,似乎罪不至此。

    针对此违法行为,法律给予公安机关的最高裁量幅度是:十日拘留,五百处罚。

    而本案公安机关的判罚一上来就几乎顶格了——也就少罚了两百块钱。

    合法,但真的合理吗?

    早前,浙江某村洪某因小区收取停车费问题与王某等一行人发生口角,争执中洪某口出恶言辱骂对方:“跟狗一样”“恶狗”,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洪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当地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当庭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给出的裁判理由是:对于民事纠纷形成的吵架行为,用批评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赔礼道歉等方式化解矛盾更为妥当,或可使用警告、罚款等处罚,直接用拘留方式难以为民众接受。原告骂人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羞辱性质,但并不一定对第三人产生影响。选择拘留处罚,明显是过重的。

    法院的裁判逻辑,就是以“过罚相当原则”为起点的。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019年,最高法在审理某公民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时,在判决中明确点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行政处罚行为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还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指的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能够凸显行政公开和行政公正。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的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从立法角度看,这一修改“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前提下,对合法性原则的内涵作了扩大解释”,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也作为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立法者采取的是坚持实质合法的立场,即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还要考虑该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当然,以上评论均基于目前媒体所披露的案件细节,如果韩某还存在其他诸如死不悔改、死不认错、死鸭子嘴硬等恶劣情节,那这个处罚着实不冤。

    在国家行政权力体系中,警察权最为特殊——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未经法庭审判即可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因此,民众对于警察权行使的边界问题总是格外敏感。

    若想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想,公安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就必须慎之又慎。

    当前,司法机关对行政裁量合理性的审查,以“理性人”为一般判断标准。

    法律上的“理性人”是指,具有法律所期望的一般人所应有的谨慎合理性。

    为什么罚?怎么罚?罚多少?为什么这样罚而不那样罚?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于法、于情、于理都应当经得起检视。

    当然,制度资源不足,是当前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一大困境。

    对此,学术界应当积极提供理论资源,促进立法细化和标准明确,给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充足的执法参照,也给民众提供良好的行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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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发东北:男子帮朋友骂人,喜提拘留10天,网友:请把我妈也拘了
    作者:跟贴局的副处长
    发布时间:2022-08-11 23:21
    快照:

    当大家用发文字信息和朋友聊天时,总会因为文字苍白无力,无法体现出感情,而可能导致对话的二人言语逐渐走向对抗,最终导致发生矛盾。而近日,吉林一男子就因为类似情况,在微信群中对他人开骂长达5分钟,最终因侮辱他人而被刑拘10日,处300元罚款。

    近日,吉林白城一派出所接到报警,报案人龚某称在微信群遭到韩某用语音辱骂,时间长达五分钟,辱骂内容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一般来说,如果有人被骂,不论是从情感上还是面子上,都会选择回骂,哪怕是挨对方揍,也要顶几句嘴,不会想到报警。不知龚某是法律意识强,还是聪明绝顶,真的就没有和对方开骂,而是保留好语音聊天记录,及时向警方报了案。

    随后民警同志就找到了韩某,据韩某交代,他和被骂的龚某并无私仇,甚至可以说关系还不错。只因为韩某的好友在群里和龚某有矛盾,于是韩某是自认为很仗义的主动替朋友出气,用语音对龚某进行辱骂。

    此事一经报道,迅速上了抖音热搜前十,数千万人参与观看。民警同志在讲述这些事时,表情也是十分微妙,似笑非笑,一看就是受过专业训练。网友也纷纷在评论区留言调侃。

    有人表示自己打游戏时被人骂过、被驾校教练骂过,有的网友表示被老公或是老婆骂过,甚至有人说被父母骂过,也请求警察叔叔把亲妈拘留:

    “以我在王者峡谷的罪行,最低也是无期,以后谁王者峡谷骂我我就录音,我生气了我就报警。”

    “去农村,这种人一抓一大把,低于5分钟是对她们的蔑视。”

    “那我打王者只要忍住五分钟,我是不是就可以赚钱了?警察叔叔去王者荣耀抓人的话,估计局子里都关不过来了。”

    对此,有网友认为骂人被拘留这事,可不能让村里大婶知道,不然生活就少了乐趣 。以后发一条骂人语音,也要等别人听过就立即撤回,骂人可以,但不能留下证据。

    然而小编却希望大家不要如此,被骂的龚某肯定是个有脾气的人,不然给个万八千的也就和解了。然而他就这么硬气,钱不钱无所谓,就是想换对方多在里面呆几天,让他知道公然侮辱他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这个行为真的可以使人被拘,大家要引以为戒,时刻注意言行才行。另外还需要提醒各位小姐姐,少骂一点自己的老公,以免将来分手,还可能收获牢狱之灾。

    好了,关于男子替朋友出气辱骂他人被刑拘,您还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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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百度-每日时事热点(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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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照时间:2022-08-10 1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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