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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 版权说明:以下为热点快照,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sendtous#qq.com
  • 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作者:哈中柏杜法考
    发布时间:2022-08-15 16:10
    快照:

    近日,话题#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登上热搜!

    吉林白城一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中公然辱骂他人,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鄙、气焰嚣张。对方当事人随即报警,经过警方迅速调查核实,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这个事儿很快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引起了持续热议,网友纷纷表示:

    发给我老婆之后现在改为打我了我以后还能不能骂我老公了,都够si刑了我打王者,被队友骂了十几分钟,我能不能报警?以后客户骂我,可以报警抓他吗?把我驾校教练抓起来吧…围绕大家关心的一系列问题,我们的专业老师黄学伟给童鞋们做出了如下法律分析!

    Q:“辱骂”违法吗?法律依据是哪条?在什么情况下会面临哪些处罚?

    A: 关于“辱骂”这一行为本身是否违法,以及“骂人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我们需要从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的三重法律关系来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民事法律责任:辱骂他人者可能需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在违法行为方面,韩某在微信群中以语音的方式、多次公开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了他人名誉;在过错方面,韩某主观上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在损害事实方面,辱骂行为不仅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方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韩某在该民事法律关系中,可能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二)刑事法律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辱骂他人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又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客观违法性上,韩某在微信群中长时间辱骂他人,引起他人精神损害,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在主观有责性上,韩某存在侵害的故意。若事件持续发酵,其行为最终造成司法解释中所述的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则韩某的行为最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行政法律责任:辱骂他人者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是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如本案韩某一般,若辱骂他人者情节尚且轻微不够刑事处罚,则其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Q:除了骂人行为,在类似微信群的公共场合说哪些话,会有更重的处罚,达到判刑的条件。

    A: 除了“在微信群辱骂他人”这一行为本身存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辱骂他人的一些特殊情形,可能导致行为人将遭受更重的处罚,甚至可能会因此而获刑。大家平时在网络空间中一定要谨言慎行,以下是一些近年来因网络公共空间违法而受到处罚甚至是刑罚的经典案例。

    (一)侮辱、谩骂法官——江苏法院“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之七:魏某某微信朋友圈辱骂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魏某某诉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涉土地权属不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魏某某因对裁判结果不服,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采用极端语言侮辱、谩骂承办法官。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魏某某对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满,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侮辱、谩骂承办法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四)项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对魏某某拘留十日,罚款五千元的决定。

    (二)侵害烈士名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二十三起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之十一: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诉唐某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在营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清溪河新东大桥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月22日,刘磊烈士所在家乡湖南省石门县农民唐某成在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烈士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一系列侮辱性言论。唐某成歪曲事实、侮辱烈士的言论,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常德市院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唐某成通过湖南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唐某成表示不上诉并当庭通过省级媒体湖南都市频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来自消防、学校、当地群众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军事检察院近200人听庭。

    (三)煽动他人、网络暴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侮辱罪案

    常某一因其子在游泳池中被打之事对乔某某、安某某产生不满,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情况下,先后找被害人单位领导要求处理,并在被害人安某某所在单位进行辱骂、诋毁,引发群众围观。在获取乔某某、安某某的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后,直接与游泳池视频结合在一起,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并故意放大被害人夫妇的职业信息,又通过常某二、孙某某等人参与协助,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参与评论,引导大量网民连续在网络上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诋毁,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形成网络暴力,并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常某一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常某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孙某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Q:微信群主要负责吗?什么责?如何避免被连带?

    A: 有的同学在这里可能还是会有些疑惑,既然网络空间在近年来已经被实体化了,那么微信群主是否在群员辱骂他人的时候,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呢?如果没有制止,或是仍然造成了严重后果,微信群主是否又需要负责呢?

    对此,2022年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发布过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其中第四个案件“黄某某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就有对该问题进行过说明。

    在该案中,生活公司员工杨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业主微信群。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黄某某的恶意辱骂言论,黄某某多次要求杨某采取管理措施,但杨某一年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黄某某认为雅生活公司未履行微信群管理职责导致其名誉受损,起诉请求雅生活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为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设立的微信群,群主应当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侵权行为,否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令雅生活公司向黄某某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微信群主若未履行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或损害扩大,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在关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若微信群主未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则就其损害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微信群辱骂他人违法”这一热点话题,客观题考试又是否会考察呢?

    A: 这可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法考大纲每年只要出现了新的变动,变动之处往往就会成为当年及近几年法考主客观题的考察重点。而法考大纲的修订,很大程度上,依据是当年或近年的法律规范的颁布、修订。近几年来,根据观察,法考命题要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法考真题倾向于要以真实的社会案件作为题目的依托,以此来促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更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

    因此,可以说,凡是体现了新的法律法规的变化的社会热点案件,我们都需要对此有一定的关注和了解。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即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格法单独成编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名誉权作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典通过、生效后的这几年的热点考点。我们不仅需要了解名誉权的定义,也需要了解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以达到有备无患、成竹在胸的程度。

    小哈说:默默收起了我的键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大家还是要谨言慎行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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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上热搜 微信群主也要负责
    作者:环球Tech
    发布时间:2022-08-11 03:19
    快照:

    微信群组本是为了群体交流和沟通提供便利的信息化工具,但随之而来的是微信群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在微信群随意骂人,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据白鹿视频报道称,近日,吉林白城一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对此专家表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大家可以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心情和观点,但也容易造成一些网友一时冲动就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大家在网络中实施相关行为,发表言论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相关律师也重申,大家不要为了一时泄愤,在微信群发表侵害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即便骂了别人,嘴上占了便宜,但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也有可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之前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两起案例引发关注。一起是微信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朋解释,“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在该案例审理之后,很多网友表示“恐慌”,不明白为什么群主要承担责任。专家表示,群主作为讨论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群主对于群聊中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应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你只要尽到义务了,也不用担心有什么过多的责任。”在这两起案例中,不仅是互联网群组问题,还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对于建群的物业公司来说,具有双重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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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作者:深意现实
    发布时间:2022-08-10 17:52
    快照:

    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近日,吉林白城,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言语粗糙,气焰猖狂。同村居民以为韩某此举给本人形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警。目前,韩某因成心辱骂别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分款300元。

    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近日,吉林白城。

    男子聊天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 5 分钟,言语粗糙,气焰猖狂。

    同村居民以为韩某此举给本人形成极大的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刻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

    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别人的行为招认不讳。

    目前,韩某因成心辱骂别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10 日,并处分款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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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一男子替朋友在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罚款300元!群主也得小心了,专家释疑
    作者: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22-08-10 20:44
    快照:

    据平安吉林,近日,吉林白城,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法律还有这条,以前不知道呢”“判得好,在网络也不能辱骂他人”“为朋友出气,看朋友替不替你坐牢”“是不是觉得网上骂人没人认识我”……

    并不鲜见

    微信群或朋友圈骂人的例子并不新鲜。

    据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此前5月份,广东茂名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始于微信群的名誉权纠纷。

    黄某锋与黄某佳是同村村民。2020年12月2日,黄某锋与黄某佳因黄某佳建造围墙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后,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一份《协议书》。2020年12月4日,黄某佳开始修建围墙,黄某锋认为黄某佳修建的围墙超过了双方《协议书》约定的界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于是,黄某锋就开始拆除黄某佳在建的围墙。黄某佳看到自家围墙被拆,就拍摄了黄某锋拆围墙的视频,并将视频发送在微信群“某村乡亲欢聚群”,还附带在该群发表辱骂的文字或语音。其后,黄某锋以黄某佳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黄某佳在微信“某村乡亲欢聚群”公开向黄某锋赔礼道歉,并在所在村的公共宣传栏内张贴书面道歉信,消除影响,恢复黄某锋的名誉。

    另据重庆法治报,近日,秀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朋友圈骂人的案件。

    吴某的男友欠杨某的3万余元经法院判决后,仍没有按期还款,杨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因此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杨某照片,并使用污言秽语进行谩骂,引发多人点赞评论。杨某报警后,吴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杨某便将吴某诉至秀山县法院。经法院审理,吴某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吴某不得再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媒体发布不当言论,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微信朋友圈连续三日发布道歉声明,向杨某支付名誉损失赔偿1元。

    群主有责

    此外,在微信群里骂人,群主也要注意了。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去年8月报道,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两起案例引发关注。一起是微信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如何判定微信群群主“不作为”?判例意义何在?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朋是相关案件主审法官,他接受《新闻有观点》采访表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比如,一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而另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李朋解释,“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李朋表示,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它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李朋表示,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平安吉林、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庆法治报、央视新闻等

    编辑:刘丹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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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群骂人5分钟,男子被拘10天罚300元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2-08-12 15:38
    快照:

    据沈阳晚报消息,每个人都有几个微信群

    有事没事在群里聊上几句

    但聊天千万不要“出格”

    近日,吉林白城一男子

    就因为在微信群里的“疯狂行为”

    被警察带走了

    ↓↓↓

    事发当天,吉林白城一男子韩某正和几个朋友在微信群聊天,聊着聊着,他对着其中一位同村村民贡某骂了整整5分钟,语言粗俗、气焰嚣张!

    贡某觉得韩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一怒之下报了警。

    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

    在被传唤后,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韩某交代,他与贡某并无纠纷,平日里关系还算不错。当天只是因为帮助其同村村民打抱不平,便在微信群内对贡某无端辱骂,就是为了泄愤。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这件事也在微博

    引发网友的热烈讨论

    有人觉得“就必须这样严惩”

    也有人说

    “处罚是不是有点重了?”

    其实

    微信群内随意辱骂他人

    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项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如今,微信已成为日常沟通的重要方式,然而,微信主人不能只强调“我的地盘我做主”。微信群中应当有权利边界,在微信群内恣意“吐槽”,想骂谁就骂谁,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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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帮朋友出气,男子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作者:都市现场
    发布时间:2022-08-10 17:59
    快照:

    来源|都市现场综合人民网、白鹿视频

    近日,吉林白城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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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帮朋友出气,男子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罚款300
    作者:和讯网
    发布时间:2022-08-10 16:08
    快照:

    近日,吉林白城。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

    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

    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来源:白鹿视频

    原标题:为帮朋友出气,#男子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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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祸从口出” 男子微信群骂人5分钟被拘10日 罚款300元
    作者:CNMO手机中国
    发布时间:2022-08-10 16:08
    快照:

    【CNMO新闻】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在不经意间触碰法律的红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表达的匿名性虽然为自我表达打开了方便之门,但我们仍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就以国民级应用微信来说,我们在微信群或朋友圈分享生活、吐槽不愉快未尝不可,但是侮辱谩骂他人、造谣传谣等行为万万不可龋近日,CNMO就了解到,为帮朋友出气,一男子在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结果被拘10日,罚款300元。

    微信

    据了解,吉林白城男子韩某为了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俗,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贡某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随即便报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韩某表示与贡某并无纠纷,平日里关系也不错,当天只是为了帮朋友打抱不平而泄愤。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相关报道

    此事经报道后,在网上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表示虚拟的网络世界并非肆无忌惮的发泄场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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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百度-每日时事热点(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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