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谭修义故意杀人、强奸案”。谭修义已服刑29年,原本被判死缓的他经多次减刑后,现刑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
8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该案再审有关问题向谭修义的再审辩护律师李逊了解情况,但其以该案涉被害人隐私为由,婉拒了采访。
谭修义是河南周口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人,1993年7月该村发生一起凶案,村民谭某某一家三口遇害。之后,谭修义被认定为嫌犯,于当年7月21日被刑拘。
但直至1999年,周口市中院才作出一审判决,周口市中院判谭修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修义上诉后,河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周口市中院2002年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除故意杀人罪外,谭修义又多了一个强奸的罪名,罪刑仍是死缓。谭修义再次上诉,但被驳回。
2016年12月,谭修义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后又于2017年5月25日,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7年12月,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为由驳回申诉。
转机出现在2018年11月15日,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有误,于2020年6月18日向最高检提请抗诉。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作出抗诉决定。
最高检认为,除谭修义部分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部分内容一致外,无客观证据证实其作案。而关于其有罪供述部分,存在疲劳审讯,有刑讯逼供的可能。
被控杀害一家三口一审判死缓
1993年7月16日晚,河南周口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发生一起凶案,村民谭某一夫妇和他们16岁的女儿谭某二遇害。之后,同村村民谭修义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当年7月21日,谭修义被刑拘。
但直至案发6年后,1999年12月14日周口市中院才对这起涉及三人死亡的凶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修义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谭修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一万元。
谭修义不服上述判决,并上诉至河南省高院。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除故意杀人罪外,谭修义还被判犯强奸罪,两罪并罚,谭修义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令赔偿谭修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万元。谭修义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周口市中院的重审一审判决认定:1993年7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谭修义回家到厕所解手时,见到当晚在其家住宿的被害人谭某二(1977年12月生人)正在解手,顿起歹意,即双手按住该女的肩膀,挤到墙角,站着将该女强奸。
因怕事情败露,谭修义便产生杀害谭某二父母之念。7月17日凌晨1时许,谭修义偷偷起床,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谭某二家中,采用镰刀砍、钝器砸等手段将正在休息的谭某二之父谭某一、母亲王某某杀死后返回家中休息,并将砍断的镰刀及镰刀把丢弃在现场。
谭修义又因害怕谭某二得知父母死后怀疑自己,便于该日早晨尾随起床返家的谭某二,再次进入谭某二家中,在堂屋内后面双手卡住谭某二颈部,将其卡死,并用绳子缠绕在其颈部,将尸体吊于房梁之上,绳子拴在牲口槽的桩子上。作案后,谭修义用被害人谭某二家厨房的草木灰将现场血迹掩盖,并将屋门锁住后逃离现场。
谭修义上诉后,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认为,谭修义因为害怕其强奸谭某二的罪行败露而杀人灭口,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及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谭修义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谭修义并未停止申诉喊冤。
最高检抗诉后最高法指令再审
2016年12月,谭修义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诉。后又于2017年5月25日,向河南省检察院申诉。
2017年12月,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为由驳回申诉。
转机出现在2018年11月15日,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有误,于2020年6月18日向最高检提请抗诉。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作出抗诉决定。
最高检审查后认定,1993年7月16日,谭修义吃过晚饭后到谭某三的烟炕与村民谭某三等人聊天。当晚8点多,谭修义的女儿谭某四、谭某五与借宿在自家的谭某二上完厕所后一起到东屋休息。晚上10点左右,谭修义回家,第二天早晨天亮了,谭修义喊其小女儿谭某五起床上学。谭某五走后,谭某二起床在院子里与住在西屋的谭修义母亲王某打招呼说要回家做饭后离开。
之后,谭修义与其爱人程某某装了一袋子粮食,谭修义用木架子车拉到同村村民石某某家打饲料。打完饲料回家吃过早饭,谭修义牵着牛到谭庄镇家畜改良站(距离谭修义家6公里左右),由吴某某给牛配种。上午没配好,在吴某某的建议下,谭中午没有回家。下午又补配一次,在四五点钟谭牵着牛回家。
当天(17日)下午3点左右,村民刘某夫妇到谭某二家,从堂屋窗外发现谭某二吊在家里房梁上,刘某即用房门口的铁锹把谭某二家的门锁砸开,刘某妻子喊来其他村民多人,与刘某进屋解开绳子把谭某二从梁上放下,发现谭某一、王某某夫妇也被害。
谭某一尸体在地上,王某某的尸体在小床上,盖有棉被,一把断了的镰刀扎在其喉部。经鉴定,两人均系被他人用钝、锐两种凶器分别致颅脑损伤死亡和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谭某二系被他人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提取笔录;物证、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谭修义供述及其家人、同村村民证言。
最高检审查后认为,除谭修义部分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部分内容一致外,无客观证据证实其作案。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技术鉴定书和部分证人证言仅能证明三被害人在家中被杀及案发现场情况,其他证人仅能证明案发前后谭修义的活动情况,不能证明其实施了犯罪。
其中,最高检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有强奸行为发生;关于故意杀人,在案部分作案工具不清,公安机关提取的斧子与尸检报告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关于现场提取的血液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现场从镰刀把上提取的血指纹,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
此外,谭修义的有罪供述也存在问题,如几次有罪供述内容不一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存疑;此外,还存在疲劳审讯,有刑讯逼供的可能。
综上,最高检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抗诉书,以原判定罪主要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原办案机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7月1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河南高院再审此案。
从1993年案发后不久被抓至今,谭修义已身陷囹圄29年,原本被判死缓的他,经多次减刑后,现刑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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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指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03年发生在山西翼城的“紫藤巷杀人案”。
2003年10月2日,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计生委干部马朝晖在位于翼城县北关村紫藤巷的家中被人杀害,身中49刀。案发后,马朝晖妻子李慧和及其情夫李文浩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控制。住在马朝晖家附近的董昀,被认定为了包庇凶手而伪造现场。
该案经历3年侦查、8年审理,经翼城县和临汾市两级法院6次审判后,2014年,山西省高院作出(2014)晋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慧和李文浩故意杀人罪成立,均被判处死缓;董昀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李慧的姐姐李翠仙被判妨害作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此后,李慧、李文浩、董昀、李翠仙均不服,提出申诉。被告之一董昀原为翼城刑警队干警,也是本案的报案人,2016年,董昀刑满被释放,但依然不放弃无罪申诉。
2018年,最高检经立案复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山西省高院的刑事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不具有排他性,认定李文浩、李慧故意杀人、董昀包庇、李翠仙妨害作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确有错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重新审判。
9月22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本案当事人之一的董昀下发了再审决定书。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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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对杨光毅强奸案再审。
2018年10月,10岁女孩杨小娟(化名)在卖百香果回家的路上遭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并杀害。
2019年7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杨光毅死刑。
杨光毅随后上诉,2020年3月,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缓。
对此,杨小娟家属曾提出异议并进行申诉。
11月11日,杨小娟的家人对记者表示,希望该案件能够最终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给孩子一个交代。
而案发两年至今,“百香果女孩”杨小娟的遗体仍未安葬。
最高法院指令广西高院再审“百香果女孩”案
已告知受害者家属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最高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此案件就是此前备受关注的“百香果女孩案”。
11日下午,被害女孩杨小娟的舅舅陈天传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当地政府、法院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赶到了杨小娟的母亲陈礼言家,将最高法的决定告知她。
嫌犯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18年10月,10岁的杨小娟在去路口卖百香果回家的路上,遭同村男子杨光毅掐颈、割喉、强奸,最终遇害身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杨光毅随后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杨光毅有自首情节,故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杨光毅认为自己案发时没有杀人故意,没有控辩能力,并且他的辩护人提出,杨光毅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思维不清晰,举止异常,“申请对杨光毅进行精神鉴定,同时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在二审判决中,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光毅采取暴力手段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致被害人死亡,已构成强奸罪,且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予严惩。鉴于杨光毅父亲规劝陪同杨光毅到公安机关投案,杨光毅投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杨光毅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光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限制减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杨小娟的家人并不接受,提出了申诉,此后便一直在等待结果。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表示,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遇害女孩父亲多年前因见义勇为去世
母亲一人抚养5个孩子
陈礼言生活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平新村,她和丈夫养育了5个子女。杨小娟是家里的第4个孩子,遇害时刚刚上小学四年级。
“我姐夫在小娟不到两岁的时候就因为见义勇为去世了,当时是为了救两个落水的孩子,这些年来,一直都是姐姐一个人照顾这5个孩子。”陈礼言的弟弟陈天传说。
对陈礼言来说,生活在2018年10月4日发生了改变。“那天我让小娟去路边卖百香果,因为离得很近,我就让她自己去的,但是到了晚上她也没有回来,我们随后就报了警。”
根据灵山县公安局在2018年10月6日的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杨光毅在通报当天凌晨归案,杨小娟的遗体随后也被找到。
遇害女孩遗体仍未安葬,家人盼一个交待
11月11日下午,陈天传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得知最高法的决定,“现在有一个盼头了,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交待。”
陈天传说,杨小娟遇害后,因为调查等原因,遗体一直停放在殡仪馆未能安葬,“我今天早晨还在想着费用的问题,现在已经停放了两年的时间,一天的停放费用是100多元,这对我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我们都务农或者在外打工,也是实在拿不出这笔钱。”
事发后,杨光毅的家人也未向杨小娟的家人道歉,“他本身几乎也没有家人,平时也都不管他,出事之后,更没有联系了。”陈天传说,“现在最高法的决定下来,我们也看到了希望,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给孩子一个交待。”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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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日前,封面新闻记者从“河南谭修义案”家属处了解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9年前的河南省周口市谭修义案进行再审。
8月10日,谭修义女儿对记者表示,她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父亲案件再审的消息,并在电话中告知了谭修义。“他很激动,现在心情也比以前好多了”。
关于此案,封面新闻此前曾进行报道,1993年夏,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发生一起惨案,村民谭红一家遇害,时年39岁的谭修义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记者获得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1993年7月16日22时左右,谭修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到在其家住宿的谭红,顿起歹意,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产生杀害谭红父母之念。17日凌晨1时,谭修义携作案工具,潜入谭红家将其父母杀死。后谭修义害怕谭红得知父母遇害后怀疑自己,又在谭红起床返家后将其杀死,并将尸体吊于房梁之上。
案发6年后,1999年12月,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谭修义犯罪事实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修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谭修义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5月,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1月,周口市中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谭修义死缓。谭修义仍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7月,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年后,2016年12月,谭修义委托家属向河南省高院申诉。2017年5月,又向省检察院申诉。同年12月,河南高院驳回谭修义申诉。
转机出现在2020年6月,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确有错误,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刑事抗诉书指出,经审查认为,除谭修义部分有罪供述和现勘笔录、尸检报告部分内容一致外,无客观证据证实谭修义作案。现勘记录、尸检报告、技术鉴定书和部分证人证言仅能证明三被害人在家中被杀及案发现场情况,其他证人仅能证明案发前后谭修义活动情况,不能证明其实施了犯罪。
最高检在抗诉书中认为,谭修义强奸时间不能认定,强奸行为亦无法证明。在谭修义供述中,其强奸时受害人穿的是裤子,但尸检报告和证人证言显示受害人穿的是裙子。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部分,最高检认为谭修义部分作案工具不清、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此外,最高检还发现,谭修义几次有罪供述不一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最高检认为该案还存在有罪供述和讯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存疑的问题。
最高检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抗诉通知书,通知书中称,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准确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提出抗诉,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最高检提出抗诉四个月后,最高法于7月18日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指出,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作出高检二厅审刑抗[2022]z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定罪主要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原办案机关违法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决定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
记者查询相关法条了解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谭修义一名亲属告诉记者,原本希望最高法能提审本案或指令其他高院审理。记者从接近案件人士处了解到,指令河南高院再审,主要考虑到管辖上的便利。
记者从谭修义家属处了解到,自2003年判决生效后,谭修义多次获得减刑,刑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自1993年7月被羁押,谭修义已失去自由近29年。
8月11日,记者就该案再审有关问题向谭修义的再审辩护律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了解情况,对方以该案涉被害人隐私为由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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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广西灵山10岁女童卖百香果回家途中遇害,系被同村29岁男子杨光毅强奸致死,一审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5月10日,最高院决定对广西高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百香果女童”遇害案持续引发法律界和大众的讨论。
11月11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红星新闻记者从遇害女童杨晓燕的母亲陈礼言处了解到,11月11日下午,她已在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
女童母亲
希望法院判处凶手死刑
陈礼言表示,小女儿惨死后,每当看到有小孩去上学时,她都会想起晓燕,如果晓燕还在也应该还在上学,“我希望能判凶手死刑!”两年来,陈礼言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始终坚定地表示,希望法院能判杨光毅死刑。
▲送达回证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王飞受女童家属委托,5月10日起处理此案申诉事宜。侯士朝律师发给红星新闻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侯士朝律师认为,“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西高院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并且也意味着因此而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案件目前由广西高院审监二庭承办;今天(11日)刚送达再审决定书,广西高院法官待具体开庭时间确定后会通知家属。
此前,侯士朝、王飞律师通过查看现场、走访群众、分析案情等工作,同家属确定申诉请求,其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书的主要内容为:杨光毅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在申请再审期间我们递交了走访材料,以证明杨光毅的一贯表现和人身危险性。”
律师调查
村中其他女童曾遭凶手性骚扰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0岁女童杨晓燕一岁时,她的爸爸因见义勇为去世,妈妈陈礼言一个人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2018年10月4日中午,女童独自卖百香果获得32元,杨光毅蹲守在她回家的路上,强行抱起扛上山,行凶过程中,刺伤女童双眼和颈部,拿走32元并强奸女童,将女童浸泡水中、抛弃于山野。2日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百香果女孩”杨晓燕 受访者供图
案件材料显示,有证人证言,杨光毅从小性格古怪,在15岁左右,经常在家附近偷女人的文胸、内裤回自己的房里,曾多次被杨某的父亲呵斥但不悔改。
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减刑。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杨晓燕家属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目前,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在执行阶段,女童家属未收到应退赔的32元以及任何赔偿,因案件还没了结,女童遗体仍在殡仪馆。侯士朝、王飞受家属委托,5月10日起处理此案申诉事宜。
侯士朝律师于5月1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5月19日,侯士朝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递交申诉材料(受疫情影响,按规定邮寄)。6月19日,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案件正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申诉不予受理,建议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结论。
侯士朝律师告诉红星新闻,此前经过走访当地发现,杨光毅曾有多次跟踪、搂抱、骚扰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为,骚扰幼女的地方有的还和奸杀案在同一地点。其中一个村民杨某甲有两个女儿,10多年前,在杨光毅浸泡杨晓燕的同一个地方,杨光毅曾追赶该村民小女儿,小女儿朝父母干活的甘蔗地跑才得以躲过。
当地村民杨某乙告诉红星新闻,他家离杨光毅家50米左右,他的三个女儿都曾被杨光毅跟踪、骚扰过。大概三四年前,杨某的二女儿在家写作业,杨某悄无声息地潜入他家屋内,二女儿回头吓得大叫,杨光毅就跑了。
在杨晓燕遇害的前几天,杨某乙的小女儿在杨晓燕被抓走的那条路被杨光毅骚扰,杨光毅将当时只有8岁的小女儿放到肩上,意图上山时,被附近村民看见后制止,小女儿挣脱。由于杨某乙的孩子上学必经杨光毅家门前,每次见到杨光毅从外地打工回家,他都会送女儿上学。杨某乙现在回想起还十分后怕,他的女儿因此受到了惊吓,睡觉前得用手电看一下屋内四周,确定没有人才敢睡觉。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郭宇
此前报道:“百香果女童”被强奸致死案受害方代理律师:申诉有难度但有信心
广西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女童家属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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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 记者1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此前据央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2018年10月,广西钦州灵山10岁女童杨某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近日,广西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关于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光毅限制减刑。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各界关注。
另据红星新闻
“百香果女童”被强奸致死案受害方代理律师:申诉有难度但有信心
广西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案引发持续关注。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广西钦州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29岁的男子杨光毅强奸,女童被侵害时反抗被刺伤双眼和颈部,还被浸泡水中、抛弃于山野,后因机械性窒息死亡。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的判决,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杨晓燕家属不服二审判决,准备申诉。
5月10日上午,得知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后,杨晓燕的母亲表示“心情好多了,看到了希望”。杨晓燕的姐姐也表示,会继续申诉。
5月10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害女童杨晓燕舅舅处了解到,家属已全权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王飞处理此案申诉事宜。
侯士朝律师发给红星新闻记者的一份律师声明显示,5月10日被害女童家属已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的侯士朝、王飞律师担任此案申诉代理人。
红星新闻:如何看待广西高院的二审判决?侯士朝:我们认为广西高院的判决从轻处罚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每个自首都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必然会对侦破有一定的作用,节约了国家资源。但是,刑罚要与罪行相适应,自首不是免死牌,相对于杨光毅手段极端残忍、情节极端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等情节相比,自首情节不足以撼动对案件的整体评价。另外,家属没有获得赔偿,至今为止杨光毅方尚未支付过赔偿(目前民事赔偿部分在执行阶段)。并结合判决来看,杨光毅虽如实供述,但他并无悔罪的表现和任何歉意。该案件二审结果未能体现刑罚的震慑力,反而会产生误导,如此恶劣都不能死刑立即执行,将对本地治安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可能是深远的。红星新闻:代理此案后有何打算,申诉是否有难度?侯士朝:我们正在抓紧准备申诉材料,下周提起申诉。现在家属手里没有卷宗,仅有一二审判决书,目前掌握的信息比较有限,我们会向法院申请查阅卷宗,以便全面掌握案情。我们认为,申诉难度还是有的,但我们和家属有信心,毕竟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会尽最大努力。我们之所以代理此案,是因为我们一直以来关注未成年少女被性侵类案件,我们有能力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家属坚持申诉的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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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年10月,10岁女孩杨晓燕(化名)在卖百香果回家的路上遭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并杀害。
2019年7月,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杨光毅死刑。
杨光毅随后上诉,2020年3月,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缓。
对此,杨晓燕家属曾提出异议并进行申诉。
而案发两年至今,“百香果女孩”杨晓燕的遗体仍未安葬。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10岁的杨晓燕在去路口卖百香果回家的路上,遭同村男子杨光毅掐颈、割喉、强奸,最终遇害身亡。杨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
2020年5月9日,杨晓燕家属称,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5月10日发布消息,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10岁女孩卖百香果后回家途中被害,凶手手段残忍
据报道,10岁的杨晓燕曾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平心小学板凳教学点小学四年级学生。杨晓燕1岁时,她的爸爸因见义勇为去世,她的妈妈陈礼言一个人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
2018年10月4日中午,杨晓燕和姐姐在自家地里摘百香果,此后她独自扛着编织袋,到对面山头的百香果收购点售卖。卖百香果获得32元后,杨晓燕在回家的路上失踪了。
从百香果售卖点到家,全程不过500米:穿过一段竹林隐蔽的下坡路,走过一片甘蔗地、两块已经抽了穗的稻田、低矮的百香果林,再爬上一个小土坡,就能到自家院坝。
同年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通报,同村的29岁青年杨某被抓获并对杀害杨晓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方根据其供述查找到杨晓燕的遗体,并将杨某刑拘。
根据杨晓燕家属提供的法院判决材料显示,2018年10月4日,杨某看到杨晓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杨某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
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一审认为有自首情节但不予从轻,二审改判
针对该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小燕的母亲陈礼言。
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之后,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改判。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原判对杨某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关于退赔32元给小燕的法定代理人陈礼言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遇害女孩遗体仍未安葬,家人盼一个交待
对此判决,小燕的舅舅陈天传表示,他们将提出申诉,“坚决不服,必须判他(杨某)死刑”。
陈天传说,“小燕遇害后,因为调查等原因,遗体一直停放在殡仪馆未能安葬,现在已经停放了两年多了,一天的停放费用是100多元,这对我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现在最高法的决定下来,我们也看到了希望,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判决,给孩子一个交待。”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综合央视网、北青-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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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何晞宇
9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再审决定书,认为2003年山西翼城“10.2”杀人案的4位被告人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03年,山西翼城计生干部马朝晖身中49刀死亡,其妻李慧与情夫李文浩此后被警方控制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二人一直坚称无罪,并持续申诉。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当年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通知称最高检在对山西翼城县李慧、李文浩、董昀、李翠仙(李慧的大姐)故意杀人、包庇、妨害作证一案进行复查后,认为该案确有错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被告之一董昀原为翼城刑警队干警,也是本案的报案人,但此后被控毁灭、伪造证据罪,并被处以该罪名的最高刑期:10年。2016年,董昀刑满被释放,但依然不放弃无罪申诉。董昀告诉封面新闻(thecover.cn),“现在就等通知开庭了”。
【案件回顾】小城杀人案
2003年10月2日深夜,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32岁的计生干部马朝晖,在他位于紫藤巷的寓所被杀害。凶手杀人手法残暴,面部、身体甚至会阴部都有创口,此外脖子处的创口根据翼城县公安局2003年的尸检报告显示,“可见多次反复切割的痕迹”,“4/5离断”。
2006年2月14日,马朝晖的妻子李慧和其情人李文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此后的一审判决书称,他们的作案动机来自于婚外情所引发的婚姻危机。同日,李慧的发小,第一个抵达现场的翼城县公安局刑警(未在编)董昀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被刑拘。
但李慧和李文浩的亲人始终认为两人无罪,并持续为其上诉。但李慧的大姐李翠仙告诉封面新闻(thecover.cn),自2003年10月2日案发以来,各级公安部门在两年半的时间内,曾3度组织专案组进行侦查。在2014年二审裁定下达前,该案共经历了3次一审审判,均认定李慧和李文浩的故意杀人罪成立。2014年9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李慧、李文浩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转机出现在2018年。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当年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通知称最高检在对山西翼城县李慧、李文浩、董昀、李翠仙故意杀人、包庇、妨害作证一案进行复查后,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不具排他性,李翠仙等妨碍作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有错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2020年9月20日,最高法认为原审被告申诉符合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指令重审。董昀表示,目前山西高院正在对此案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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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品团队黄梦奇律师曾于2018年8月3日公开发表题为《对于非法期货的认定是否适用行政前置的思考》的文章,文章严厉抨击了某些法院缺(di)失(fang)司(bao)法(hu)自(zhu)信(yi)的行为,鲜明的提出,非法期货的认定,不应当适用行政前置。
终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再审民事裁定书,该份再审裁定书的观点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最高法认为,相关的期货交易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自有权对于该经营形式进行定性,但是这一定性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独有的权力,且在行政机关未予定性前,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类民事案件,则并无法律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相关经营形式进行定性,并对相关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本案一二审裁定认为涉及相关的期货交易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先经行政机关定性,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于法无据。
对于非法期货的认定是否适用行政前置的思考
2006 年上海联泰黄金案700 余名“黄金投资客”损失近 3000 余万元、2008 年北京高德爆仓事件爆发使400 多名投资者损失惨重,2015 年浙江温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再次因非法经营期货,其非法经营额合计96 亿元被查获后,近期曝光的东盟交易所被判决非法期货交易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又一次将关于非法期货交易问题推向风口浪尖。笔者将在下文通过案例分析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对其中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能够更加深入的理解非法期货交易认定主体问题。
一、非法期货交易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非法期货交易
1. 现货交易的概念和特点
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出自对实物商品的需求与销售实物商品的目的,根据约定的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采取即时或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实物商品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在现货交易中,随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完成商品实体的交换与流通。
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一)实物商品;(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商品现货市场可以采取的交易方式包括:(一)协议交易;(二)单向竞价交易;(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根据3号令的规定,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而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2. 期货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物商品,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物商品。同时,2016 年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 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下简称“38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37号文”)的相关规定,期货交易具有以下特征:(1)保证金制度:期货市场是建立在保证金制度上的集中对冲交易,期货交易允许投资者在没有实物(或不需要实物)的情况下买多和卖空远期交货合同;(2)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3)标准化合约交易: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3. 非法期货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期货交易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非法期货交易主要是利用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目前,市场上非法期货交易的主要形式有:(1)部分机构以黄金投资为名,利用交易软件,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数的杠杆交易,强行平仓等机制,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黄金期货交易。此种形式目前大多借助香港金银贸易场行员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除此之外,借助迪拜黄金交易所等境外交易所的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在抬头。(2)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此种形式目前多利用的是MT4的软件进行交易。(3)是期货居间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非法经营网点。(4)是假冒期货公司名称,设置“网上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投资咨询或代理业务。
(二)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1. 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满足买卖双方出让或获取商品的需求;而期货交易根据不同交易主体具有不同目的,如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通过期货交易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投机者的目的是为了从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得风险利润。
2. 交易对象不同:现货交易的对象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商品;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合约,该合约以商品或金融工具作为基础。
3. 交易时间和地点不同:现货交易的时间、地点没有限制,而期货交易的时间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地点必须在交易所。
4. 交易价格不同:现货交易的价格由双方协商;而期货交易的价格是通过公开竞价获得。
5. 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的方式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之后若无法兑现,则需要法律介入;而期货交易是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一对一谈判交易被视为违规。
6. 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都是货到款清,不论时间多久,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而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必须每日结算盈亏,结算价格按照成交价的加权平均计算。
二、典型案例分析
笔者将在下文对非法期货交易第一案,即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与启东市帝华茧丝绸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交易市场的任务是在指定的交易场所组织茧丝绸商品的现货和期货交易,交易方式为现货及网上合同的订购,公开交易统一检验结算,实行基本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制度,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均应向市场交纳手续费等。结算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交易市场内企业间现货交易进行结算和担保,其将会员交易所得利润和交易亏损进行轧抵,按规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帝华公司于2003年5月通过交易市场在互联网上开设的“金蚕网”进行合同订购交易。根据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制定有关保证金的规定,会员参与交易之前必须交存履约保证金到专用账户上,方可进行交易。该保证金汇到专用账户后,由结算公司保管,会员以一次性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概括授权结算公司按上述规定使用保证金。帝华公司遂分批汇款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并在交易市场撮合下进行合同订购交易业务。截至2005年10月底,帝华公司在指定保证金账户有余额13684172.77元。
2005年11月,结算公司通过“金蚕网”发布调整合同订购交易保证金的通知,对保证金的比例作两次调整提高,并要求凡需追加保证金的会员一律于11月14日上午9点之前将资金补足,否则结算公司将通知交易市场对所缺资金会员的在手合同进行强制转让。结算公司在2005年11月11日通知帝华公司,要求帝华公司在2005年11月14日上午9时前补足合同订购保证金500919.23元。又于2006年1月23日通知帝华公司称:截至2006年1月20日,帝华公司所缺保证金累计8825127.23元,如不能补足,要求在2006年1月25日下午交易前自主转让,否则将对帝华公司的订购合同实行强制转让。帝华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通知结算公司称:贵公司提出合同保证金之事,启东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林涉嫌诈骗合同保险金被追捕,因此,本案在刑事侦查未终结前,我公司停止交易。此时,帝华公司在结算公司处尚有干茧合约240手,计1200吨;尚有保证金13684172.77元。2006年1月25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未经帝华公司同意,将帝华公司持有的198手干茧合约强行转让,造成帝华公司保证金损失11576275.95元。另有保证金2107896.82元亦被结算公司按照其制定的结算规则抵扣,不予返还。帝华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诉至法院称,其于2005年底才了解到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未获得经营所必须具有的特别许可证,请求法院判令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返还非法占有的保证金2107896.82元,并赔偿保证金损失11576275.95元。被告辩称目前中国尚无专门的期货行业立法,在相关行政部门做出认定前,人民法院无权认定变相期货问题。
一审法院判令交易市场、结算公司败诉。法院认为本案是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引起的保证金合同和经纪合同纠纷。交易市场在成立之初即组织期货交易,为当时的法律所不禁止,但在国家对期货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后,交易市场仅在其章程等制度的文字上以“现货合同订购”或“合同订购交易”名称代替了“期货交易”字样,其规则内容仍一直沿用期货的基本规则制度,其实质是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其组织的合同订购交易属于期货交易活动。第一,从交易市场现行的章程、交易规则和结算细则内容看,案涉合同订购交易符合期货的特征。第二,交易市场组织合同订购交易的有关规定符合期货交易的规则制度。第三,交易市场在案涉纠纷中执行了期货制度。而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期货业务,应当由中国证监会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未取得期货业务主体资质,擅自进行期货业务,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本案有关包括保证金合同在内的期货经纪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自定的有关合同订购规则,承袭期货基本规则,而其未获期货业务资质,故其对该自定规则的效力主张与法相悖,该自定规则对帝华公司无约束力。在法律未作出前置性程序规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包括变相期货在内的事实作出认定和裁决。
被告上诉称其从未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二审法院认为交易市场与结算公司所组织的现货订购交易与《电子交易规范》中规定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存在重大区别,与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失效,已被《条例》替代)所规定的期货交易特征相近,所采取交易机制完全符合《条例》关于变相期货交易机制的特征,且未经期货管理部门的批准,故该交易属名为现货订购交易,实为变相期货交易,且该交易因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结算公司、交易市场作为变相期货业务的设计者和组织者,对交易行为的无效负有全部责任,其所制定的所有规则均属违法,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且其在帝华公司停止交易的情况下,以其交易、结算规则对帝华公司所持有的仓单平仓、扣收保证金行为亦属无效,故结算公司、交易市场对帝华公司在本案变相期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目前无任何法律法规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先行认定进行规定,故本案不适用行政前置程序。
(二)争议焦点
1. 关于是否在现货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2. 关于非法期货交易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主体
三、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11号文”)和《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作出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采取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相结合的方式:
就形式要件而言,一是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二是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前文已经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析,再次不做赘述。就目的要件而言,是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通俗来说,非法期货的认定可以总结为一句话: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在本案中交易市场仅在其章程等制度的文字上以“现货合同订购”或“合同订购交易”名称代替了“期货交易”字样,其规则内容仍一直沿用期货的基本规则制度,其实质是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其组织的合同订购交易属于期货交易活动,因此可以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四、非法期货交易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主体
在刑法理论中,以犯罪行为是违反人类的自然属性还是违反制定法的规定为标准,将犯罪行为划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两种类型。自然犯或称刑事犯,是指违反人类的自然伦理规范和善良风俗的犯罪,自然犯是任何社会公认的犯罪;法定犯或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法定犯同其他犯罪相比,具有一些独有的性质,法定犯以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这是法定犯区别于其他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法定犯中的行政违法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法定犯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特征。
根据法定犯的定义及《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可以知道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属于法定犯,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问题。由于非法期货交易的专业性较强,对其性质的认定较为复杂,是否需要专门部门来界定其行为性质成为争论的重点。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直接对涉案行为做出认定,认定结果多是构成变相期货交易;也有的法院坚持必须有证监会的认定结论在先,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有观点认为,依据《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可知证监会有权就行为人经营行为是否为期货交易、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等相关问题进行认定。除证监会之外,其他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均无权认定;而司法实践中的通说则认为,法院有权直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并非必要证据,更非前置程序。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司法机关有权直接判定该行为是否是非法期货交易,不需经过行政前置程序来认定。理由如下:
(一)证监会相关规定
尽管《条例》第5条规定证监会有权认定非法期货交易行为,但事实上在地方交易场所非法期货的认定工作中,当投资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法期货的认定时,中国证监会的回函往往是依据“38号文”的规定做出,即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相关规定即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加强执法协作的通知》第7 、9 条的规定及在第10、11 、14 条更是做出了明确规定。实际上,“111 号文”也对此作出了类似规定,各证监局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查处工作,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认定。该通知只是规定各证监会有效承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移送的认定和协作请求,并未规定对非法期货的认定为行政前置程序。这说明证监会也不认同行政前置的观点。2015年10月1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认定问题作出正面回应,他提出“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所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 由此可见,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的认定主体应该是司法机关,而证监会只是负责提供认定意见,该意见最终是否成为法院认定依据还有待质证。
(二)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早在古希腊的政治哲学中就得以体现,蕴含在“法律之下的自由”中。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原则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和推广。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和随后的1791年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一原则:“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法无禁止即自由”适用于私权利主体之间。因此是否需要适用行政前置程序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行政程序前置的情况下,才需要对相关诉讼程序的发起进行限制。此外,不适用行政前置是对公民诉权的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起诉只要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法院必须受理。相关期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审理非法期货交易案件时需要先由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因此,审理此类案件不适用行政前置程序。法院可以在审理时,就相关专业问题征询有关机关的专业意见,作为办案参考。但这并不是必经程序,有关机关的专业意见也不是定案的前提。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行为的定性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这一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扰。
(三)司法实践
司法机关依职权直接认定地方交易场所是否涉嫌非法期货交易的行为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其中提到,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由此也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增强司法自信,在审理地方交易场所涉诉纠纷中,依法做出效力认定。
本案法院认为“目前无任何法律法规对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先行认定进行规定,故本案不适用行政前置程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布了浙江杭州市两级法院在审理黄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时,也认为“行政部门未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该类案件的审判。”上海市高级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曾就实践中期货案件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研讨,并在会议纪要中强调,行政主管部门对刑事个案中非法证券、期货的性质认定不是必经程序,其认定意见也不是刑事诉讼的必要证据。
(四)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法理视角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提升我们对行政前置制度的认识,从而反省行政程序前置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问题。
1. 首先,行政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是一种管理权,它与国家的政策紧密相连;而司法权则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一种判断权,判断是一种在公平正义观念指导下的关于是非曲直的认识,而管理是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行动。正如韦德所言,“法官与行政官的思想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益之计”。如果将行政前置作为判定非法期货交易的程序,则必然将行政权的行使方式混同于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之中,使行政权所担负的政策性功能主导甚至替代司法权的判断,而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旨趣也必然随之大打折扣,从而导致将司法当作行政,“搞‘平衡’、‘协调’甚至‘和稀泥’”。
2. 行政活动强调与国家政策的互动,是多变的;而司法活动则本能地与国家的政策保持一定的疏远,目的是为了维持法律特有的预期性和稳定性特质。如果简单的将行政程序强行前置于司法审理这一举措,无疑是将具有多变功能的行政活动设置为司法活动的前奏,改变了司法活动的稳定性与预期性。由此而来,司法背负着过为繁重的政策负担,并被迫与一时的政策相互博弈权衡。
3. 即使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但司法机关不应该对诉诸门前的纠纷退避三舍,相反的是,应该以积极地态度尽力将这些纠纷转化为法律问题,并充分运用专业化的法律技术来定纷止争,如果将行政程序前置与司法认定中,即将违法性认定问题交由行政程序来处理,这不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如此反复必将导致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不断侵蚀司法独立性。
因此,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而言,如果案件受理要以证监会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无疑降低了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严重损害了司法独立性,使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从一般法理而言,行政权理应受到司法权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的价值正在于此。因此,认定非法期货交易需要以行政前置为前提条件,违背了“司法最终审查”的原则。
(五)适用行政前置的弊端
1. 理论上适用行政前置的弊端
(1)容易出现累讼现象
笔者认为即使设置了行政前置,也仍然阻挡不了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形。行政前置在一定程度上只不过是拖延了诉讼的时间,而且这样更有可能导致诉讼过于集中, 出现累讼的现象。即便不设行政前置程序, 投资者也不会无缘无故去法院起诉, 因为毕竟诉讼要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等代价。即使投资者未经过行政前置而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也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之规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而不会出现滥诉、累讼的情况。
(2)行政前置程序不利于法院及时惩处民事侵权行为
行政前置为法院推卸责任提供了理由,不利于法院及时惩处民事侵权行为,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只要在行政机关未对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做出处罚之前投资者就不能提起相关的诉讼,法院当然也可以以此为理由而不受理投资者提起的合同无效之诉等诉讼。
(3)行政前置程序增大了政府对期货市场监管的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
行政前置的存在,使得法院不能独立受理期货合同纠纷,而必须以行政认定作为前提条件。这样对于同一案件的处理, 必须经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两套程序,显然增大了成本,也降低了办事效率。
2. 从国内有关行政前置的经验来看,行政前置存在弊端
我国最高法院针对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设定“行政前置”程序的经验可资借鉴。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理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又进一步明确,法院受理此类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条件为“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法院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但是这两个规定发布后,由于行政部门人手不足和取证困难等原因,实际上我国的行政部门很少发现并处罚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从而受害人也无法就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虚假陈述行为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反而从客观上纵容了证券市场上的乱象,同时也严重妨碍了公民和法人诉权的行使。虽然我们可以部分地将这一结果归因于证劵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但也使学者们不得不对这一“行政(刑事)前置”制度本身进行检讨。事实上,以上两个文件出台后,虽然有一些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此举系出于无奈,但大部分学者对此持批评态度,认为这一有关“行政(刑事)前置”的制度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原则与法制的理念,可能给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带来困难,使《证券法》所预设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空。
鉴于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设定“行政前置”程序存在较大的弊端,笔者认为在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时更加不应当适用行政前置。
五、结语
在审理地方交易场所涉诉纠纷中,司法机关只有做到司法自信,依法独立审判,才能使地方交易场所在曲折中健康发展,才能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对于地方交易场所来说,合法合规经营显然已经成为了其日常经营永恒的主题,别再等到退潮的时候,发现自己还在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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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笔涉案金额为115万元的烟草交易,湖南保靖人石敦祥在2000年9月被刑事拘留、2003年3月被云南昭通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9月刑满释放,总共被羁押1826天。
在很多刑事专业律师看来,石敦祥涉及的合同诈骗罪和被判5年有期徒刑是“轻罪”,特别是在刑满释放后,不值得再去“折腾”,但石敦祥却选择了申诉喊冤。2015年9月,经历了云南三级法院的维持有罪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石敦祥涉及的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最高法的介入,并没有让案件处理变得顺畅。这起合同诈骗案在指令再审与纠错中又度过了6年多时间。直到2021年11月,昭通市中院宣告石敦祥无罪。
7月30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石敦祥已经从昭通市中院拿到了国家赔偿金91.9万余元,法院也在其单位等地为其恢复了名誉。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于一个终审刑期只有5年有期徒刑的合同诈骗案件,在刑期早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通过申诉拿到无罪判决的难度其实十分巨大,这也说明了司法纠错的根据不再单纯是“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法律事实,疑罪从无的理念正深入人心。
▲云南彝良县烟叶交易市场。图片来源/看彝良
两车皮烟叶被骗,烟草公司员工获刑5年
云南彝良县地处乌蒙山区,得益于当地的地形、气候等条件,是我国主要的卷烟烟叶产业基地,涉及烟草烟叶的交易频繁,交易遍布全国。20多年前,发生在彝良的一起涉及烟叶交易的合同诈骗案,将湖南人石敦祥和这个云南偏远小县城联系在了一起。
彝良县法院2003年1月1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广东高州人杨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与湖南永顺人姜某认识后,一直在全国各地一起做烟叶生意。1998年8月,杨某的同乡谭某从云南彝良联系到杨某,要求杨某在湖南省找好烟叶的销路,谭某从彝良县将烟叶发过去。杨某随后通过姜某联系到湖南省保靖县烟草公司代为销售烟叶。1998年9月17日,谭某以保靖县烟草公司的名义开具收条,从彝良县烟草公司提出3607担烟叶。
彝良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为了交易顺利,保靖烟草公司员工“石敦祥在未经请示便以该公司烟叶科的名义写了一份供货通知便条,盖上由其保管、已作废的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后,于当日传真给彝良县烟草公司”。1998年10月2日,云南彝良县烟草公司要求与湖南保靖烟草公司签正式供货协议,石敦祥再次在此协议的法人代表签名处签上公司法人代表“江华”字样并加盖了已作废的合同专用章,将协议交由姜某于当年10月3日下午传回彝良县烟草公司。
当年10月7日,从彝良县调出的两车皮烟叶运抵湖南后,被告人姜某找到保靖县烟草公司经理向明安,要求向以姜作为保靖烟草公司职工的身份开具介绍信给其提货,向明安便叫被告人石敦祥开了一张介绍信给姜某到吉首南站将烟叶提走,此批烟叶连同运费共计价值207万元。
云南彝良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姜某、石敦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和10年,并处不等的罚金。
昭通市中院进行的二审中基本确认了彝良县法院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但认定彝良烟草公司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经追回,可对上诉人从轻判处,一审判决量刑失当,最后将3名被告人的刑期大幅缩短,其中石敦祥终审获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辩护的四川方策律师所主任律师郭刚表示,合同诈骗罪是我国法律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一个罪名,二审将一审刑期缩短近一半已经较为罕见,“通常情况下,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都会评价为一个很好的辩护效果,法院对于刑期的改变牵涉面非常广,很不常见。”
▲云南彝良县因地理环境适宜烟叶生长,是我国著名的烟叶产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出狱后坚持喊冤,最高法指令再审
昭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石敦祥随即入狱服刑,他本人和家属也坚持不懈地根据法律规定向各级法院进行申诉。
石敦祥出狱前的2005年5月16日,昭通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特别是对于石敦祥的无罪理由,法院认为石敦祥作为保靖烟草公司职工,对同案涉案人员的身份明知,涉案的合同也是石敦祥亲自盖章协议也是其亲拟,“没有证据证实石敦祥受谁欺骗”,“至今未能提供石敦祥无罪的证据”,昭通中院据此驳回了石敦祥的申诉。
2005年,石敦祥出狱后,仍然没有放弃喊冤。2008年,石敦祥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称自己是受到他人欺骗才开出发货通知书和供货协议,本案的首犯另有其人,自己只是替罪羊。云南省高院在审查中没有接受石敦祥的申诉理由,依然认定石敦祥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相互勾结,通过合同方式诈骗彝良县烟草公司数百万元,驳回了其再审请求。
云南省高院2008年3月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后,石敦祥在家人的支持下,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5年,石敦祥因为合同诈骗罪刑满释放10年之后,收到了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云南法院系统对于认定石敦祥具有参与实施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石敦祥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决定指令云南省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2016年6月13日,云南省高院根据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作出再审决定,认定昭通市中院2003年作出的二审判决对石敦祥的定罪量刑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通过再审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重新审查认证,以查清案件事实。云南省高院据此指令昭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石敦祥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拿到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后,本以为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得到最高审判机关的关注后,案件很快可以“平反”,但昭通市中院根据云南省高院进行再审的结果,却让他黯然神伤。
2019年6月19日,昭通市中院作出(2016)云06刑再字第02号刑事裁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院均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维持了该院2003年作出的石敦祥有罪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昭通市中院进行的再审中,公诉机关也认为原判认定石敦祥具有主观犯罪故意不恰当,“建议对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对于石敦祥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昭通市中院在再审中认为石敦祥客观上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参与实施的行为,“为之后的犯罪成就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据此作出维持2003年石敦祥有罪判决的刑事裁定。
昭通市中院2019年6月19日针对石敦祥犯合同诈骗罪作出的有罪裁定,不到两年便被推翻。2021年4月22日,昭通市中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以本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1年11月,昭通中院在石敦祥被刑拘21年后作出无罪判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无罪判决迟到21年,法律学者称意义重大
2021年11月17日,石敦祥终于等来了涉及自己的合同诈骗罪一案最后一份判决书。
这份编号为(2021)云06刑再4号的判决书,维持了石敦祥同案其他罪犯的有罪判决,对于石敦祥涉及的刑事部分进行了改判。昭通市中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供货协议上相关签名及印章是石敦祥所为,同案罪犯提取烟叶所用的介绍信,是由保靖烟草公司原经理向明安安排石敦祥及另一工作人员开具,同时石敦祥在本案中没有实际占有烟款或获得利益,保靖烟草公司获取了手续费及扶植费,石敦祥与同案其他罪犯事前也没有共谋,不知道二人要非法占有该批烟叶。“综上所述,原公诉机关指控石敦祥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第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依法纠正。”
从涉案被刑事拘留到拿到无罪判决,石敦祥共经历了近21年,终于收到了昭通市中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7月30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石敦祥目前已经收到了昭通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金91.9万余元,其无罪判决也已经寄往其工作的湖南烟草系统多个单位。
多位刑事诉讼法学者表示,石敦祥在历经21年的刑事司法程序后,拿到的这份刑事判决几乎历经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框架中几乎所有的法院申诉程序,“昭通中院在最高法、云南高院都指令再审以后,再一次判处了石敦祥有罪。随后又通过本院院长发现错误的形式进行了改判。这两年不到的时间里,受案法院经历了怎样的转变,这背后发生的转变值得关注。”
石敦祥辗转21年获得的无罪判决,在法律界获得了较高的关注。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认为,石敦祥案件不涉及人命重案的平反,只是一个二审刑期只有五年的合同诈骗案件且早已执行完毕,当事人通过申诉拿到无罪判决的难度在当前十分巨大。“这个结果不仅是石敦祥个人的沉冤昭雪,更是法律专业的胜利。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来判断有罪无罪,坚持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这就说明了疑罪从无理念。”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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