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男子因一家三口灭门服刑29年,刑满剩下2个月发现冤情?最近河南的最高院打算再审29年前的“谭修义故意杀人案”了,嫌疑人谭修义已经在监狱当中服刑29年,在当初被判死缓之后,他由于在监狱中多次表现良好被减刑后,于2022年10月20日就到了刑满释放的日子,所以他刑满还剩下2个月,现在疑似发现了冤情?谭修义的再审律师李逊表示当事人不想被采访,他只希望能彻底翻案,为自己29年的冤屈洗清,给家人一个交代。
谭修义是河南周口商水县谭庄的普通村民,在1993年7月村里发生了一起灭门案,村子里谭某某一家三口在家中被害,而谭修义作为嫌疑人被刑拘后,经过多次审问认罪,6年后一审判决为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谭修义当时不服上诉,被发回重审,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多了一个强迫妇女罪,他判了死缓,谭修义又开始了上诉,此次被驳回了,于是向高院提出申诉,还是被驳回申诉。
当年的案件梳理记录是:1993年7月16日晚上10点多,嫌疑人去厕所时,发现了在自己家借住的被害人,年仅16岁的谭某二在解手,临时起了歹意将她进行了强迫,事后由于担心败露,嫌疑人谭修义在凌晨携带了作案工具,跑到谭某二的家中,用镰刀等工具,害了女方的父母,然后他又回家中休息,早晨又跟着女孩子返家,在堂屋中掐着女孩子的脖子,用绳子缠绕颈部,吊于房梁上,最后用草木灰把血迹掩盖住,锁门后离开了现场。
最高法再审:男子因一家三口灭门服刑29年,刑满剩下2个月发现冤情?2018年立案复查时发现此案的证据不充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指向嫌疑人,于是2020年提请了抗诉,2022年3月最高检作出了抗诉决定,认为这个案子除了谭修义本人有一部分的有罪供述,以及现场勘查的笔录作了对比,还有尸检报告一部分相关内容达到了一致,其实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是他作案。
最高法再审:男子因一家三口灭门服刑29年,刑满剩下2个月发现冤情?谭修义自称案发时自己吃过晚饭后,跑去找别人聊天,晚上8点多女儿谭某四、谭某五带着来借宿的谭某二回家,3个人上完厕所后回到东屋休息,晚上10点多谭修义回家休息,第二天早晨谭修义让女儿起床上学,借宿的谭某二于是打招呼自称要回家做饭,然后就一个人走了,谭修义与妻子装了一袋子粮食,夫妻去了村民石某某家打饲料,然后回家吃早饭,谭修义独自牵着牛去改良站请了吴某某为自己家牛配种。
由于上午牛不听话,吴某某让他下午再来,谭于是没有回家,带着牛等到下午补配后,一个人牵着牛回家,当时已经快五点了,而当天下午3点多,邻居刘某夫妇到谭某二家中,在窗外发现16岁的谭某二吊在房梁上,夫妻将门锁砸开后,喊来别的村民救人,此时又看到另一间房中谭某一和王某某夫妇遇害,系被他人用钝器所害,法医鉴定是外伤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和肝脏破裂,谭某二是被别人勒死的。
最高法再审:男子因一家三口灭门服刑29年,刑满剩下2个月发现冤情?当时警方进入了村中排查,谭修义找了证人证明自己个人活动轨迹,但他有一个时间段是无人可证明的,是独自带着牛的时间,这个案子的情况是作案工具不清楚,现场的斧子与尸检报告有矛盾,而提取的血液不具有唯一性,加上镰刀把上提取的血指纹,也不能完全对比认证,嫌疑人谭修义的有罪供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与现场的证据有矛盾,谭修义的定罪当年没有直接证据,只是嫌疑程度比较大,他如今在监狱呆了29年。
其实整个案子仔细想一下,其实漏洞很多,首先嫌疑人真的会在自己家里,在全家人在隔墙的情况下,在厕所内将借宿的女儿朋友进行强迫?另外第二天早上16岁的受害人回家后,一家三口在家里遇害,居然没有什么动静,像农村视野宽广,一个邻居都没有听到,说明大概率凶手是熟人,或者是老手,由于现场的惨状和各种痕迹明显,嫌疑人并不像临时起意,更像是寻仇之类的,16岁受害人去嫌疑人家中借宿,说明两家应该没有什么仇怨,总之还是需要更多的证据定罪,至于能不能真的翻案,相信真相一定会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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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日前,封面新闻记者从“河南谭修义案”家属处了解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9年前的河南省周口市谭修义案进行再审。
8月10日,谭修义女儿对记者表示,她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父亲案件再审的消息,并在电话中告知了谭修义。“他很激动,现在心情也比以前好多了”。
关于此案,封面新闻此前曾进行报道,1993年夏,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发生一起惨案,村民谭红一家遇害,时年39岁的谭修义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记者获得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1993年7月16日22时左右,谭修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到在其家住宿的谭红,顿起歹意,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产生杀害谭红父母之念。17日凌晨1时,谭修义携作案工具,潜入谭红家将其父母杀死。后谭修义害怕谭红得知父母遇害后怀疑自己,又在谭红起床返家后将其杀死,并将尸体吊于房梁之上。
案发6年后,1999年12月,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谭修义犯罪事实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修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谭修义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5月,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1月,周口市中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谭修义死缓。谭修义仍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7月,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年后,2016年12月,谭修义委托家属向河南省高院申诉。2017年5月,又向省检察院申诉。同年12月,河南高院驳回谭修义申诉。
转机出现在2020年6月,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确有错误,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刑事抗诉书指出,经审查认为,除谭修义部分有罪供述和现勘笔录、尸检报告部分内容一致外,无客观证据证实谭修义作案。现勘记录、尸检报告、技术鉴定书和部分证人证言仅能证明三被害人在家中被杀及案发现场情况,其他证人仅能证明案发前后谭修义活动情况,不能证明其实施了犯罪。
最高检在抗诉书中认为,谭修义强奸时间不能认定,强奸行为亦无法证明。在谭修义供述中,其强奸时受害人穿的是裤子,但尸检报告和证人证言显示受害人穿的是裙子。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部分,最高检认为谭修义部分作案工具不清、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此外,最高检还发现,谭修义几次有罪供述不一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最高检认为该案还存在有罪供述和讯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存疑的问题。
最高检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抗诉通知书,通知书中称,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准确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提出抗诉,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最高检提出抗诉四个月后,最高法于7月18日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指出,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作出高检二厅审刑抗[2022]z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定罪主要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原办案机关违法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决定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
记者查询相关法条了解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谭修义一名亲属告诉记者,原本希望最高法能提审本案或指令其他高院审理。记者从接近案件人士处了解到,指令河南高院再审,主要考虑到管辖上的便利。
记者从谭修义家属处了解到,自2003年判决生效后,谭修义多次获得减刑,刑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自1993年7月被羁押,谭修义已失去自由近29年。
8月11日,记者就该案再审有关问题向谭修义的再审辩护律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了解情况,对方以该案涉被害人隐私为由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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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广西灵山10岁女童卖百香果回家途中遇害,系被同村29岁男子杨光毅强奸致死,一审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5月10日,最高院决定对广西高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百香果女童”遇害案持续引发法律界和大众的讨论。
11月11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红星新闻记者从遇害女童杨晓燕的母亲陈礼言处了解到,11月11日下午,她已在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
女童母亲
希望法院判处凶手死刑
陈礼言表示,小女儿惨死后,每当看到有小孩去上学时,她都会想起晓燕,如果晓燕还在也应该还在上学,“我希望能判凶手死刑!”两年来,陈礼言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始终坚定地表示,希望法院能判杨光毅死刑。
▲送达回证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王飞受女童家属委托,5月10日起处理此案申诉事宜。侯士朝律师发给红星新闻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侯士朝律师认为,“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西高院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并且也意味着因此而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案件目前由广西高院审监二庭承办;今天(11日)刚送达再审决定书,广西高院法官待具体开庭时间确定后会通知家属。
此前,侯士朝、王飞律师通过查看现场、走访群众、分析案情等工作,同家属确定申诉请求,其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书的主要内容为:杨光毅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在申请再审期间我们递交了走访材料,以证明杨光毅的一贯表现和人身危险性。”
律师调查
村中其他女童曾遭凶手性骚扰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0岁女童杨晓燕一岁时,她的爸爸因见义勇为去世,妈妈陈礼言一个人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2018年10月4日中午,女童独自卖百香果获得32元,杨光毅蹲守在她回家的路上,强行抱起扛上山,行凶过程中,刺伤女童双眼和颈部,拿走32元并强奸女童,将女童浸泡水中、抛弃于山野。2日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百香果女孩”杨晓燕 受访者供图
案件材料显示,有证人证言,杨光毅从小性格古怪,在15岁左右,经常在家附近偷女人的文胸、内裤回自己的房里,曾多次被杨某的父亲呵斥但不悔改。
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减刑。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杨晓燕家属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目前,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在执行阶段,女童家属未收到应退赔的32元以及任何赔偿,因案件还没了结,女童遗体仍在殡仪馆。侯士朝、王飞受家属委托,5月10日起处理此案申诉事宜。
侯士朝律师于5月1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5月19日,侯士朝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递交申诉材料(受疫情影响,按规定邮寄)。6月19日,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案件正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申诉不予受理,建议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结论。
侯士朝律师告诉红星新闻,此前经过走访当地发现,杨光毅曾有多次跟踪、搂抱、骚扰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为,骚扰幼女的地方有的还和奸杀案在同一地点。其中一个村民杨某甲有两个女儿,10多年前,在杨光毅浸泡杨晓燕的同一个地方,杨光毅曾追赶该村民小女儿,小女儿朝父母干活的甘蔗地跑才得以躲过。
当地村民杨某乙告诉红星新闻,他家离杨光毅家50米左右,他的三个女儿都曾被杨光毅跟踪、骚扰过。大概三四年前,杨某的二女儿在家写作业,杨某悄无声息地潜入他家屋内,二女儿回头吓得大叫,杨光毅就跑了。
在杨晓燕遇害的前几天,杨某乙的小女儿在杨晓燕被抓走的那条路被杨光毅骚扰,杨光毅将当时只有8岁的小女儿放到肩上,意图上山时,被附近村民看见后制止,小女儿挣脱。由于杨某乙的孩子上学必经杨光毅家门前,每次见到杨光毅从外地打工回家,他都会送女儿上学。杨某乙现在回想起还十分后怕,他的女儿因此受到了惊吓,睡觉前得用手电看一下屋内四周,确定没有人才敢睡觉。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郭宇
此前报道:“百香果女童”被强奸致死案受害方代理律师:申诉有难度但有信心
广西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女童家属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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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何晞宇
9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再审决定书,认为2003年山西翼城“10.2”杀人案的4位被告人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03年,山西翼城计生干部马朝晖身中49刀死亡,其妻李慧与情夫李文浩此后被警方控制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二人一直坚称无罪,并持续申诉。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当年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通知称最高检在对山西翼城县李慧、李文浩、董昀、李翠仙(李慧的大姐)故意杀人、包庇、妨害作证一案进行复查后,认为该案确有错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被告之一董昀原为翼城刑警队干警,也是本案的报案人,但此后被控毁灭、伪造证据罪,并被处以该罪名的最高刑期:10年。2016年,董昀刑满被释放,但依然不放弃无罪申诉。董昀告诉封面新闻(thecover.cn),“现在就等通知开庭了”。
【案件回顾】小城杀人案
2003年10月2日深夜,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32岁的计生干部马朝晖,在他位于紫藤巷的寓所被杀害。凶手杀人手法残暴,面部、身体甚至会阴部都有创口,此外脖子处的创口根据翼城县公安局2003年的尸检报告显示,“可见多次反复切割的痕迹”,“4/5离断”。
2006年2月14日,马朝晖的妻子李慧和其情人李文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此后的一审判决书称,他们的作案动机来自于婚外情所引发的婚姻危机。同日,李慧的发小,第一个抵达现场的翼城县公安局刑警(未在编)董昀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被刑拘。
但李慧和李文浩的亲人始终认为两人无罪,并持续为其上诉。但李慧的大姐李翠仙告诉封面新闻(thecover.cn),自2003年10月2日案发以来,各级公安部门在两年半的时间内,曾3度组织专案组进行侦查。在2014年二审裁定下达前,该案共经历了3次一审审判,均认定李慧和李文浩的故意杀人罪成立。2014年9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李慧、李文浩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转机出现在2018年。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当年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通知称最高检在对山西翼城县李慧、李文浩、董昀、李翠仙故意杀人、包庇、妨害作证一案进行复查后,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不具排他性,李翠仙等妨碍作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有错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2020年9月20日,最高法认为原审被告申诉符合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指令重审。董昀表示,目前山西高院正在对此案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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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笔涉案金额为115万元的烟草交易,湖南保靖人石敦祥在2000年9月被刑事拘留、2003年3月被云南昭通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9月刑满释放,总共被羁押1826天。
在很多刑事专业律师看来,石敦祥涉及的合同诈骗罪和被判5年有期徒刑是“轻罪”,特别是在刑满释放后,不值得再去“折腾”,但石敦祥却选择了申诉喊冤。2015年9月,经历了云南三级法院的维持有罪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石敦祥涉及的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最高法的介入,并没有让案件处理变得顺畅。这起合同诈骗案在指令再审与纠错中又度过了6年多时间。直到2021年11月,昭通市中院宣告石敦祥无罪。
7月30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石敦祥已经从昭通市中院拿到了国家赔偿金91.9万余元,法院也在其单位等地为其恢复了名誉。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于一个终审刑期只有5年有期徒刑的合同诈骗案件,在刑期早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通过申诉拿到无罪判决的难度其实十分巨大,这也说明了司法纠错的根据不再单纯是“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法律事实,疑罪从无的理念正深入人心。
▲云南彝良县烟叶交易市场。图片来源/看彝良
两车皮烟叶被骗,烟草公司员工获刑5年
云南彝良县地处乌蒙山区,得益于当地的地形、气候等条件,是我国主要的卷烟烟叶产业基地,涉及烟草烟叶的交易频繁,交易遍布全国。20多年前,发生在彝良的一起涉及烟叶交易的合同诈骗案,将湖南人石敦祥和这个云南偏远小县城联系在了一起。
彝良县法院2003年1月1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广东高州人杨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与湖南永顺人姜某认识后,一直在全国各地一起做烟叶生意。1998年8月,杨某的同乡谭某从云南彝良联系到杨某,要求杨某在湖南省找好烟叶的销路,谭某从彝良县将烟叶发过去。杨某随后通过姜某联系到湖南省保靖县烟草公司代为销售烟叶。1998年9月17日,谭某以保靖县烟草公司的名义开具收条,从彝良县烟草公司提出3607担烟叶。
彝良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为了交易顺利,保靖烟草公司员工“石敦祥在未经请示便以该公司烟叶科的名义写了一份供货通知便条,盖上由其保管、已作废的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后,于当日传真给彝良县烟草公司”。1998年10月2日,云南彝良县烟草公司要求与湖南保靖烟草公司签正式供货协议,石敦祥再次在此协议的法人代表签名处签上公司法人代表“江华”字样并加盖了已作废的合同专用章,将协议交由姜某于当年10月3日下午传回彝良县烟草公司。
当年10月7日,从彝良县调出的两车皮烟叶运抵湖南后,被告人姜某找到保靖县烟草公司经理向明安,要求向以姜作为保靖烟草公司职工的身份开具介绍信给其提货,向明安便叫被告人石敦祥开了一张介绍信给姜某到吉首南站将烟叶提走,此批烟叶连同运费共计价值207万元。
云南彝良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姜某、石敦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和10年,并处不等的罚金。
昭通市中院进行的二审中基本确认了彝良县法院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但认定彝良烟草公司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经追回,可对上诉人从轻判处,一审判决量刑失当,最后将3名被告人的刑期大幅缩短,其中石敦祥终审获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辩护的四川方策律师所主任律师郭刚表示,合同诈骗罪是我国法律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一个罪名,二审将一审刑期缩短近一半已经较为罕见,“通常情况下,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都会评价为一个很好的辩护效果,法院对于刑期的改变牵涉面非常广,很不常见。”
▲云南彝良县因地理环境适宜烟叶生长,是我国著名的烟叶产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出狱后坚持喊冤,最高法指令再审
昭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石敦祥随即入狱服刑,他本人和家属也坚持不懈地根据法律规定向各级法院进行申诉。
石敦祥出狱前的2005年5月16日,昭通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特别是对于石敦祥的无罪理由,法院认为石敦祥作为保靖烟草公司职工,对同案涉案人员的身份明知,涉案的合同也是石敦祥亲自盖章协议也是其亲拟,“没有证据证实石敦祥受谁欺骗”,“至今未能提供石敦祥无罪的证据”,昭通中院据此驳回了石敦祥的申诉。
2005年,石敦祥出狱后,仍然没有放弃喊冤。2008年,石敦祥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称自己是受到他人欺骗才开出发货通知书和供货协议,本案的首犯另有其人,自己只是替罪羊。云南省高院在审查中没有接受石敦祥的申诉理由,依然认定石敦祥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相互勾结,通过合同方式诈骗彝良县烟草公司数百万元,驳回了其再审请求。
云南省高院2008年3月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后,石敦祥在家人的支持下,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5年,石敦祥因为合同诈骗罪刑满释放10年之后,收到了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云南法院系统对于认定石敦祥具有参与实施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石敦祥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决定指令云南省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2016年6月13日,云南省高院根据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作出再审决定,认定昭通市中院2003年作出的二审判决对石敦祥的定罪量刑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通过再审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重新审查认证,以查清案件事实。云南省高院据此指令昭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石敦祥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拿到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后,本以为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得到最高审判机关的关注后,案件很快可以“平反”,但昭通市中院根据云南省高院进行再审的结果,却让他黯然神伤。
2019年6月19日,昭通市中院作出(2016)云06刑再字第02号刑事裁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院均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维持了该院2003年作出的石敦祥有罪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昭通市中院进行的再审中,公诉机关也认为原判认定石敦祥具有主观犯罪故意不恰当,“建议对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对于石敦祥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昭通市中院在再审中认为石敦祥客观上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参与实施的行为,“为之后的犯罪成就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据此作出维持2003年石敦祥有罪判决的刑事裁定。
昭通市中院2019年6月19日针对石敦祥犯合同诈骗罪作出的有罪裁定,不到两年便被推翻。2021年4月22日,昭通市中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以本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1年11月,昭通中院在石敦祥被刑拘21年后作出无罪判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无罪判决迟到21年,法律学者称意义重大
2021年11月17日,石敦祥终于等来了涉及自己的合同诈骗罪一案最后一份判决书。
这份编号为(2021)云06刑再4号的判决书,维持了石敦祥同案其他罪犯的有罪判决,对于石敦祥涉及的刑事部分进行了改判。昭通市中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供货协议上相关签名及印章是石敦祥所为,同案罪犯提取烟叶所用的介绍信,是由保靖烟草公司原经理向明安安排石敦祥及另一工作人员开具,同时石敦祥在本案中没有实际占有烟款或获得利益,保靖烟草公司获取了手续费及扶植费,石敦祥与同案其他罪犯事前也没有共谋,不知道二人要非法占有该批烟叶。“综上所述,原公诉机关指控石敦祥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第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依法纠正。”
从涉案被刑事拘留到拿到无罪判决,石敦祥共经历了近21年,终于收到了昭通市中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7月30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石敦祥目前已经收到了昭通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金91.9万余元,其无罪判决也已经寄往其工作的湖南烟草系统多个单位。
多位刑事诉讼法学者表示,石敦祥在历经21年的刑事司法程序后,拿到的这份刑事判决几乎历经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框架中几乎所有的法院申诉程序,“昭通中院在最高法、云南高院都指令再审以后,再一次判处了石敦祥有罪。随后又通过本院院长发现错误的形式进行了改判。这两年不到的时间里,受案法院经历了怎样的转变,这背后发生的转变值得关注。”
石敦祥辗转21年获得的无罪判决,在法律界获得了较高的关注。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认为,石敦祥案件不涉及人命重案的平反,只是一个二审刑期只有五年的合同诈骗案件且早已执行完毕,当事人通过申诉拿到无罪判决的难度在当前十分巨大。“这个结果不仅是石敦祥个人的沉冤昭雪,更是法律专业的胜利。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来判断有罪无罪,坚持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这就说明了疑罪从无理念。”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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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新闻多一点】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某某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来源:央视新闻)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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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内蒙男子罗宇童(化名)骑自行车与他人相撞倒地后,被某运输公司客车碾压至臀部受伤。后在银川某医院救治,并于当年9月出院。出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等。罗宇童出院时,骨盆愈合尚可,褥疮愈合,尿瘘治疗尚需时日。
1988年,罗宇童尿道修复手术失败。1992年,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罗宇童为一级伤残。1992年,经交警大队调解,由运输公司赔偿俞明12万多元,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给他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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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罗宇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继续赔偿其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9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罗宇童不服,上诉至中院后被驳回。罗宇童向内蒙高院申请再审,2000年高院改判由运输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55万余元。
然而事情并没有完。罗宇童在做康复治疗时,发现原治疗医院遗漏了因骨盆骨折所致尿路损伤的诊断,在拔除(入院1月后)导尿管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尿液引流措施。他认为医院此举增加了自己会阴感染及会阴瘘的机会,从而影响了骨盆的复位和脊柱的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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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罗宇童一纸诉状又将医院告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认为,自己的身体损害与医院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5万余元。而经医学会鉴定,认为“此病例不属医疗事故”。结合鉴定结果,加之法院认为该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所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罗宇童对此不服,上诉至宁夏高院。经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医院对于罗宇童实施的医疗行为存有过失,该过失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宁夏高院于2005年改判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宁夏高院判决医院赔偿罗宇童住院护理费等共计36万余元,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普通适用器具标准,按照每根导尿管8.50元,每天4根,认定其20年所需导尿管费用共计248200元,加上其它材料6000元,共计25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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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宇童不服,他认为将交通事故已赔偿项目与医疗纠纷赔偿项目进行折抵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判认定残疾辅助器具费过低,所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宁夏高院再审。
2009年,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医疗过失是导致罗宇童损害后果的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和直接原因,造成其伤残后果的主要是交通事故。认定罗宇童残疾生活补助费、今后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569935元,医院应当对其损害承担30%的民事责任即17万余元。关于罗宇童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判决后,医院和罗宇童均不服,提起上诉。罗宇童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医院承担各项费用近63万元,医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宁夏高院对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医院赔偿罗宇童残疾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7万余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驳回罗宇童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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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诉讼里,罗宇童主张自己必须每日使用4根单价为119.90元的导尿管,且提供了医生的诊断证明。但经法院查明,罗宇童并非每日必须使用4根导尿管,而且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判决支持的费用已经不能满足其现实需要,故此未予支持。
宁夏高院原判决不支持后续治疗费,但以“残疾辅助器具费”名义认定罗宇童每天需更换4次导尿管,每根导尿管为8.5元,按20年计算。罗宇童对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审判监督。
罗宇童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宁夏高院的再审民事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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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认为,导尿管及相关费用应定性为医疗费,可以后续治疗费名义要求赔偿;现有证据证明,导尿管等产生的后续治疗费远超每根8.5元标准,应当予以调高。罗宇童认可最高检的意见和观点。#银川身边事儿#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的过错不是主要原因,原审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已经在审判权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很大程度上对患者予以了保护,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于理均难以支持。
关于导尿管的争议,医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罗宇童必须使用119.9元的导尿管,且也并非每天必须更换四根。在庭审中,医院又举示了两种一套价格分别为16元和48元的导尿管及辅助器材。
最高院认为,尽管维持罗宇童生命所需的更换导尿管的频率的确未必如其所言,但在可能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让患者获得更好的救助与治疗,提高导尿管更换频率应该有助于罗宇童获得更好的治疗体验,并减少感染几率,故此确定一天4根的标准,使用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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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本案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刚哥将逐一进行分析:
1、罗宇童的交通事故已经经过公安机关调解结案,还能起诉吗?
原则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时,合同成立并生效,是不可以单方撤销的。但是,如果当时的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显失公平的理由申请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罗宇童当时的赔偿只有十万余元,与其实际损失差额巨大,因此其有权向法院起诉。
2、民事诉讼为何要找检察机关抗诉?
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法院应当受理。所以,罗宇童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不服,既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监督,也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案中,罗宇童是对宁夏高院的生效判决不服,所以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提起抗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抗诉,而且当事人无需缴纳诉讼费。
3、医疗事故认定为何要经过医学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对于医疗过错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医学会负责鉴定医疗事故颇为诟病。因为医学会的很多专家都是不同医院的业务骨干,即使本院的专家要回避,但必然存在相互偏袒的嫌疑,对申请鉴定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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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宇童1987年时还是一个在校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又遭遇医疗过错致害,可以说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啊。不幸接二连三地发生在他的身上,不过幸好他能够勇敢地去维权,历经22年诉讼维权,终得最高院支持。
“司法既是刚性的,也是有温度的”,最高人民法院秉持刚柔相济、帮扶伤残的人文关怀和悯恤之心,在法律原则许可和司法裁量权范围内,对罗宇童的诉求予以了最大限度地支持。我们队罗宇童的不幸深表同情,也为最高院的人文关怀所感动落泪。希望罗宇童今后的日子里,能够平静的生活,不再受到官司的烦扰。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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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邵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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