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包头火车站检票口一男孩与家人走失,民警寻找发现其父母已到站台准备登车。被劝返到候车室后,男孩父亲樊某突然动手殴打车站工作人员,随后被民警控制。原来樊某当天和家人乘车去北京,因孩子核酸结果未出,便故意将他单独留在检票口,想等工作人员把孩子送过来。目前,樊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天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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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普法 【法治热点早知道】 2022年8月14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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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没核酸结果,工作人员不让进站,爸爸故意将孩子扔检票口,想让车站工作人员送孩子上车。爸爸都进站了,孩子能有问题?有问题的话这个爸爸也是密接,你还让进站?核酸这个事真的需要有一个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希望政府职能部门多考虑民生!为何现在戾气越来越重?为何许多不可思议的事越来越多?没有人天生愿意对着干不是么?希望一切能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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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
在火车站的检票口,一名六七岁的男孩和父母走散了
寻找中发现,男孩的父母已经到站台准备登车。
被劝返回候车厅后,男孩的父亲樊某忽然动手殴打车站工作人员,被警察控制。
据悉,樊某当天和他的家人一起乘车去北京市。
因孩子的核酸结果没有出来,故意把孩子一个人留到检票口,
想让车站的工作人员把孩子送过来。
现阶段,樊某因殴打别人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以罚款500元。
网友热议
‘生儿不负责任,何为人父。’
‘啊这……这什么父母啊这是。’
‘孩子会不会有阴影。’
‘任性而为,换来的15天拘留,罚款500元。’
‘小孩有这种不负责任的父亲,真是倒霉,等他老了,也把他扔车站吧。’
‘疫情这么多年了…还有人不知道去外地要提前做核酸吗?不管你去哪,当地要不要求有核酸检测报告,都要提前做个核酸为自己负责也为社会负责啊。到时候真出什么大面积感染,评论里讽刺核酸不好的又是第一时间键盘讨伐传播者的吧。’
‘我上次回老家的时候,带孩子去医院做了核酸,拿了纸质核酸报告,就怕坐高铁的时候不让上,结果根本不看小孩的,只看大人的,我感觉这比较人性化。也方便很多。’
‘如果开口子传播疫情了就是工作人员的错,检查严格也是工作人员的错,反正丢下孩子没错呗。’
‘一直想问下被殴打的人能不能得到赔偿,那个罚款到底是罚给谁的??’
‘挺合理的呀,核酸没出结果所以没带着一起上车。不是遵循了规则了吗?’
‘我就奇了怪了,一家人带个娃,还非要娃也要核酸。大人要有病,孩子肯定也有,大人没病孩子也没病。干脆2小时一次检测吧。’
‘万一这个人感染了,工作人员给他们进了,传染到别人了,被传染到的人又会说他们不做核酸,工作人员没有结果就给人家进。什么话都让这些人说完了,又当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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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下,我们出门坐车特别是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时候都要提前采集核酸,这么做不但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近日在内蒙古包头一火车站,竟然发生了让人气愤的一幕。
工作人员发现一名六七岁的小男孩在检票口与父母走失,经过询问得知,男孩的父母已经进站上车,而他由于做核酸太仓促,核酸结果还没有出来。工作人员赶忙找到了男孩的父母。原来男孩是被父母故意留下的,想让工作人员把孩子送进来。
孩子的家人被劝返到了候车室,不料孩子的父亲樊某突然掌掴了一名工作人员,随后又将另外一工作人员打倒。正当樊某准备攻击第三人的时候,被铁路民警及时控制。
根据相关规定,樊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天并处500元罚款。
疫情给我们的生活造成的影响还未完全消散,我们必须遵从相应的疫情防控政策,提前安排好出行计划,莫要让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的健康造成威胁。
不过话又说回来,樊某的脑回路也确实神奇,以为将孩子故意丢失,就能变相让孩子上车。总结一句,聪明反被聪明误。
图片来源于网络,和文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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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周 蕾)包头火车站一男子将孩子“丢”在检票口后独自登乘列车,拒不听劝阻还殴打多名客运工作人员,被铁路警方处以治安处罚。
8月15日20时40分,包头铁路公安处包头车站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候车室有一名男童找不到父母,神色慌张,哭闹不止。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男孩小冉(化名)今年6岁,与父母一起乘车去北京,不料在检票口与父母走散,小冉找到客运人员求助。
民警与客运工作人员共同寻找,发现小冉的父母已经上了列车。对于孩子独自滞留候车室,孩子父亲樊某并不在意,反而对工作人员横加指责,怒气汹汹地返回候车室。在民警劝说时,樊某情绪十分激动,不断大声叫骂,争执中甚至扇了客运工作人员一个耳光,见另一名客运工作人员上前劝阻,又挥拳将其打倒。就在樊某试图继续殴打第三人时,被铁路民警及时控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经了解,樊某全家打算乘坐K574次列车去往北京,由于孩子在进站前刚做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被客运工作人员拦下。眼看列车即将发车,樊某心生一计,便故意将孩子留下,独自检票乘车。他以为客运工作人员发现孩子与家长走散,会不查验核酸便将孩子送至父母身边,没想到非但孩子没能准时乘车,自己还被劝返。情绪平复后,樊某意识到错误,并对殴打客运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鉴于樊某的严重违法行为,包头铁路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樊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处罚款500元。
【来源:正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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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据西部决策网视频报道:近日,在内蒙古包头的火车站检票口,一名六七岁的男孩与父母走失,民警询问时,男孩大哭。
民警寻找后发现,其父母已到站台准备登车,其父樊某竟当场指责工作人员。
被劝返到候车室后,男孩父亲樊某突然动手掌掴一名工作人员,并挥拳将另一个人打倒,就在樊某试图继续打第3人时,铁路民警将其控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据悉,樊某当天和家人乘列车去北京,孩子进站前刚做完核酸,结果还无法查询,樊某故意将孩子单独留在检票口,想等车站工作人员把孩子给自己接过来。
目前,樊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天并处500元罚款。
对此,有网友表示“把孩子扔车站,小孩的父亲太不负责任了”“坑孩子的父母请远离。”
也有网友担心“会不会对孩子产生心理阴影?”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西部决策网、网友评论】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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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快2岁了,每天听到她奶声奶气地叫妈妈,声音甜甜的,我就别提有多幸福了。
我是一个单亲妈妈,每天独自照料着孩子的一切大事小事,也享受着她对我的各种亲昵。在拥有她的日子里,一切都是美好的。
曾有人问我,为什么不把孩子交给老人带?我用一句“自己的孩子自己带,要不然,就别把她生下来”回怼了对方。
也曾有人问我,自己带孩子挣不到钱怎么办?我用一句“是钱重要,还是孩子重要”回敬了对方。
或许,别人眼中的我,极端而不可理喻,但是这就是现实中的我。孩子是一个意外,但不是我心中的负担。她激发了我的母爱。
在我看来,把孩子交给除了我之外的人去养育,就相当于抛弃了她。因为这个小肉团子,我确实失去了很多,也曾伤心,却不后悔。
最近,打开手机,总会看到一些只看标题,不用看内容,就已经很令人气愤的新闻。比如女子离婚后卖亲生儿子赚钱、男孩没核酸结果被爸爸扔检票口……
第一个新闻的大概内容是:小范在生下儿子的时候,就和丈夫离婚了,由于经济拮据,她就把儿子卖掉换钱花了。幸亏孩子的爷爷在探视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异常,才让警方及时地救回了孩子。
虽然孩子被救回来了,但是被亲妈拐卖的事实会成为他一辈子的心理创伤。适逢太平盛世,只要勤劳踏实,又何愁挣不到钱来维持生计呢?
第二个新闻的大概内容是:樊大哥带着妻儿在火车站候车,为了不耽误行程,他就把自己年仅6、7岁,核酸结果没出来的的儿子留在了检票口,自己则带着妻子走上站台等候上车(心里盘算着工作人员会帮他把儿子送上车)。当他和妻子被警察找到并劝返,在回到候车室后,他殴打了车站的工作人员。最终,被拘留15天,罚款500元。
真想说一句:聪明反被聪明误,何必呢?孩子的核酸结果没出来,就改签火车票,然后耐心等待下一趟火车呗,为什么要把孩子扔在陌生的环境中呢?结果还让自己在短时间内,哪里都去不了。
这两个新闻的共同之处在于,孩子被父母抛弃了。暂且不论父母的初衷是什么,但是我们看到的事实就是这样!
一个是有违人伦的亲妈,她把孩子当做商品贩卖的恶行,简直宛如地狱来客,丧尽天良,罪不容诛!
一个是投机取巧的父亲,暂时抛弃孩子的行为,看似是顾全大局,却罔顾孩子的意愿,最终害人害己。
为人父母,做出这些荒唐至极的行为,只能证明他们根本不配为人父母!孩子首先是一个人,才是我们的孩子,他不是我们用来谋取私利的工具,也不是我们身处困境时的负担!
作为成年人的我们,在面对孩子的时候,应该是有所担当的,哪怕无法面面俱到,也要尽我所能护他周全。
世界上最容易上岗的职业,就是为人父母,不用经历岗前培训,不用考取执业证书;但是世界上最难以胜任的职业,也是为人父母,从一而终,概不接受转业;然而世界上最幸福的职业,同样是为人父母,享受不被背叛的爱,直到永远……
永远不要做抛弃孩子的父母!孩子是我们生命的延续,在我们有限的生命中,养育孩子是一件妙不可言的事,那些痛并快乐着的身心体验,对于每一个为人父母的同行们来说,应当是独一无二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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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第六中学
2022年初一新生面审通知
尊敬的家长朋友:
按照忻州市教育局、忻州城区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程序及步骤,我校将于8月10日—8月18日对市教育局推送的名单分批进行短信通知,请家长朋友们及时关注忻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推送的短信,收到短信的家长务必按时间节点要求,携带相应类别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进行面审。为了使招生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特进行以下温馨提示:
一、各类别面审时需提供材料
第一类:户房齐全的适龄学生
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和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且学生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面审时须提供:小学毕业证、《居民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类:三代同居户的适龄学生
具有忻州城区同一户籍住址(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和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父母双方在城区均无房产或独立固定住所,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三代同堂居住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有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自然资源局办理的城区内“无房证明”和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类:父母(法定监护人)长期外出、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适龄学生
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和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且学生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长期外出,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生活的留守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有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还须按本人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或支援边疆的工作人员,还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2)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工作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3)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务工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外地务工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批准签发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书》影印件等证明。
第四类:政策性照顾对象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按照“山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和各类优抚对象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2)市、区政府特聘、引进特殊优秀人才的子女,执行市、区政府政策规定。
(3)孤儿。须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4)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策性照顾对象。
政策性照顾对象在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由相关单位出具相关公函或证明,到市、区教育局备案、分配。
第五类:具有忻州市城区户籍,所居住小区已经建成并且实际入住,但未能办理房产证书的居民子女入学
1.新建小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签订网签合同、全额交款(有税票)并实际居住的居民子女,须出具网签合同、交全款不动产税票、开发商交房验收报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到学校审核。
2.新建小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网签合同但实际居住的居民,须出具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交全款不动产税票、半年以上暖气、开发商交房验收报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到学校审核。
3.居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居民子女,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租赁合同。
4.移民安置房的居民子女,须提供安置房确认表、购房收据、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发票。
5.居住祖宅的居民子女,由所在村委和乡镇办理处逐级提供相关实际居住人员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6.单位集资房(含福利房)整体未办理房产证的,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房产所有证明、个人购房交款票据、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发票。
以上各类同时均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类:城区建设征迁户子女入学
由忻州城区征迁总指挥部对接教育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和名单。拆迁户子女入学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安置房确认表、物业收款收据的原件复印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再提供父母在忻州城区的无房证明。
第七类:学校有空余学额,可接收父母持有忻州城区《居住证》和《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面审时须提供:《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防疫要求
为确保今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疫情防控要求,请各位家长配合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相应面审时间节点到校面审。
1.只允许一名监护人凭手机短信进入校园面审。
2.进入校园需提供健康码、行程码、5日内核酸阴性证明。要求家长自觉排队,全程佩戴口罩,经工作人员查验、测温后方可进入校园。
3.审核地点:教学主楼三楼
4.工作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3:30—6:30
忻州市第七中学校
2022年招生面审通知
根据忻州市教育局、忻府区教育科技局招生程序、步骤及系统审核后推送的名单,请家长朋友按时间节点要求,携带相应类别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进行面审。为了使招生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别面审时需提供材料
第一类:户房齐全的适龄学生
学生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和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学生。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类:三代同居户的适龄学生
学生具有忻州城区同一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和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父母双方在城区均无房产或独立固定住所,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三代同堂居住生活的适龄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有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的城区内“无房证明”(涉及网签合同等类型的参照招生细则附件3执行);
4.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
5.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类:父母(法定监护人)长期外出、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适龄学生
学生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和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地址。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长期外出,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生活的留守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有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网签合同等类型的参照招生细则附件3执行);
3.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
4.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或支援边疆的工作人员,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2)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3)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务工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外地务工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批准签发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书》等证明。
第四类:政策性照顾对象
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市、区政府特聘、引进特殊优秀人才的子女,孤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策性照顾对象。
面审时须提供资料详见忻州七中招生细则。
第五类:新建小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签订网签合同并实际入住的居民子女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交全款不动产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4.开发商交房验收报告;
5.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6.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类:新建小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网签合同但实际居住的居民子女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交全款不动产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4.开发商交房验收报告;
5.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6.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类:居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居民子女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类:居住祖宅的居民子女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由所在村委和乡镇办事处逐级提供相关实际居住人员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类:单位集资房(含福利房)整体未办理房产证的居民。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交全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原产权单位出具房产所有证明原件;
4.半年以上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5.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类:城区建设征迁户子女入学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安置房确认表》;
3.忻州城区征迁总指挥部提供的名单;
4.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校有空余学额,可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
学生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忻州城区,持有《居住证》和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学生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网签合同等类型的参照附件3执行);
3.《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分配的,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 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或学生及父母持有忻州城区《居住证》,租赁城区范围内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他人合法私有住房的适龄学生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忻州城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双方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的城区内“无房证明”;
3.2021年8 月31日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住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同一套房产出租前后两家子女入学,必须间隔间隔二年以上);
4.房地产管理局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证》;
5.半年以上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6.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防疫要求
为确保今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疫情防控要求,请各位家长配合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相应面审时间节点到校面审。
1.只允许一名监护人带学生进入校园面审。
2.进入校园必须持有5日内核酸阴性证明。
3.家长要全程佩戴口罩并扫场所码、出示健康码和行程卡,经工作人员查验、测温后方可进入校园。
4.自觉排队,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安排,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5.面审时间:预计8月12日—15日,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上午:8:30—11:30
下午:3:00— 6:00
6.面审地点:
教学楼一楼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忻州市第十一中学
2022年初一新生面审通知
各位家长朋友:
根据忻州市教育局、忻府区教育科技局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程序及步骤,我校将对系统审核通过并推送到学校的适龄生分批进行面审,请家长朋友们及时关注忻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推送的短信。家长在接收到系统短信通知后,携带相应类别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到学校进行面审。为了使招生工作有序、顺利开展,特进行以下温馨提示:
一、面审日期及工作时间:
面审日期:8月10日—8月18日
工作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5:30—18:30
二、面审地点:
教学楼一楼
三、各类别面审时需提供材料:
第(一)类:
1.户房齐全的适龄学生
【户口】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且学生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
【房屋】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我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学生。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2.三代同居户的适龄学生
【户口】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且学生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
【房屋】父母双方在城区均无房产或独立固定住所、随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三代同堂居住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持有我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须持有自然资源局办理的城区内“无房证明”、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3.父母(法定监护人)长期外出、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适龄学生
【户口】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且学生与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地址。
【房屋】学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持有我校服务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还须按本人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或支援边疆的工作人员,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2)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3)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务工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外地务工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批准签发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书》影印件等证明。
4.政策性照顾对象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按照“山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和各类优抚对象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面审时须提供:学生父母是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的证明;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2)市、区政府特聘、引进特殊优秀人才的子女,执行市、区政府政策规定。
面审时须提供:学生父母是政府招聘、引进特殊优秀人才的聘书或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3)孤儿。
面审时须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4)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策性照顾对象。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照免冠1张。
第(二)类: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所居住小区已经建成并且实际入住,但房产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适龄学生
【户口】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指户口在古城派出所、新建路派出所、长征路派出所、七一南路派出所、七一北路派出所、播明派出所,且户籍住址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且学生与父母 (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
【房屋】1.新建小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签订网签合同并实际居住的居民子女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开发商交房验收报告、半年以上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的发票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2.新建小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网签合同但实际居住的居民子女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交全款不动产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开发商交房验收报告、半年以上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的发票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3.居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居民子女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4.移民安置房的居民子女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安置房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发票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5.居住祖宅的居民子女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村委和街道办事处逐级提供相关实际居住人员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6.单位集资房(含福利房)整体未办理房产证的居民子女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交全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产权单位出具房产所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购房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发票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第(三)类:学校有空余学额,可接收学生及父母持有忻州城区《居住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学生
面审时须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第(四)类:城区建设征迁户子女入学
由忻州城区征迁总指挥部对接教育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和名单。拆迁户子女入学审核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市指挥中心拆迁户证明、安置房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发票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近期一寸照免冠1张。
四、疫情防控要求
近期,国内多地相继出现本土病例或关联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确保我校今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请各位家长配合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相应时间节点到校并接受防疫检查:
1.每位适龄生只允许一名监护人、凭系统短信进入校园面审;
2.进入校园须持有5日内核酸阴性证明(以检测时间为准,电子、纸质均可);
3.进入校门,须严格执行测温、扫验码(场所码、健康码、行程码);
4.全程佩戴口罩(自备),经工作人员查验、测温后方可进入校园;
5.自觉排队,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安排,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五、特别提示:
1.面审的具体时间,将通过入学服务系统发送至报名时预留的手机号码,请各位家长注意查收短信,严格按照通知的时间节点到校面审,不要提前或延后;
2.《新生入学登记表》到校后领取并填写;
3.《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复印首页及孩子、父母的信息页;
4.《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有编号的首页和填写产权人姓名及住址页;
5.住房类型变更和户籍变更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7月31日。
忻州市第十三中学
2022年招生面审须知
各位家长朋友:
根据忻州市教育局、忻府区教育科技局招生程序及步骤,请家长朋友们及时关注忻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推送的短信,收到短信的家长按时间节点要求,携带下列相应类别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进行面审:
一、各类别面审时需提供材料
第一类:
(一)户房齐全的适龄学生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近期一寸照1张
(二)三代同居户的适龄学生
面审时须提供: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的城区内“无房证明”
4、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
5、《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生近期一寸照1张
(三)父母(法定监护人)长期外出、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适龄学生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或支援边疆的工作人员,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4、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5、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务工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外地务工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批准签发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书》等证明。
6、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
7、《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8、学生近期一寸照1张
(四)政策性照顾对象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按照“山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和各类优抚对象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面审时须提供:学生父母是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的证明;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近期一寸照1张。
(2)市、区政府特聘、引进特殊优秀人才的子女,执行市、区政府政策规定。
面审时须提供:学生父母是政府招聘、引进特殊优秀人才的聘书或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近期一寸照1张。
(3)孤儿。
面审时须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近期一寸照1张。
(4)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策性照顾对象。
面审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学生近期一寸照1张。
第二类: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房产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适龄学生
面审时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网签合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4、交全款不动产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5、开发商交房验收报告
6、半年以上暖气、煤气及物业管理费的发票。
7、《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8、学生近期一寸照1张
第三类:在招生过程中,学校有空余学额的,面审下列条件的适龄学生
(一)学生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忻州城区的,持有《居民户口薄》、《居住证》和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适龄儿童。
1、《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学生近期一寸照1张
(二)具有忻州城区户籍或学生及父母持有忻州城区《居住证》,租赁城区范围内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 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他人合法私有住房的适龄学生
1、《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租赁住房 协议》,持有房地产管理局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证》, 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4、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内无房,持有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出具的“无房证明”;或网签合同和开发商出具未交房的证明 5、符合“同一套房产出租前后两家子女入学,小学必须间隔五年以上以上”的规定;
6、《小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学生近期一寸照1张
特别提示:
1、住房类型变更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须在报名前实际居住,学校要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
2、适龄儿童新生入学户籍变更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
3、面审所需资料,请具体参看面审须知,属于哪个类型,对应准备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准备复印件时要注意:
1、《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复印首页及孩子、父母的信息页;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有编号的首页和填写产权人姓名及住址页。
3、《网签合同》(《购房合同》)复印有编号的首页和填写产权人姓名、住址页、盖章与签字页等。
二、防疫要求
新生报名期间疫情防控要求请各位家长严格遵守:
1、只允许一位监护人进入校园面审;
2、须持入学服务系统短信通知及报名号;
3、自觉出示5日内核酸证明、健康码、行程码;
4、必须全程佩戴医用口罩;
5、配合学校安保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及体温测量;
6、有序排队,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进入校园。
三、面审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3:30—6:30
四、面审地点:忻州市第十三中学中学教学楼(高层)一楼
面审的具体时间,将通过入学服务系统发送至报名时留的手机号上,请各位家长注意查收短信,严格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到校面审,不要提前或延后。
来源:综合各学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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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 0115 民初 425 号
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南辛庄西路 322 号 1 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统河,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可,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
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 17 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 B 座 520-2
室。
法定代表人:彭烁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博建筑公司”)
与被告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劳务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8 日立案后,依 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统河、邢可,被告天弘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烁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
付欠款共计 244452.49 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按合同 约定支付所欠原告公司的欠款及违约利息共计约 60000 元。后明 确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 44452.49 元并 负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 279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44452.49元为基数,自2021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44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 担。事实和理由:天弘劳务公司系济阳县济北智造城园区路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我司。双方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签订《济阳县济北智造园区路网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工程沥青 路面施工》约定,济阳县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工程沥青混凝土 路面施工工程规模:澄波湖路约 3200 米、同德街月 3400 米;工程承包方式:沥青摊铺,包人工机械;施工工作内容: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图纸会审范围内的沥青路面施工项目;工程计量方式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结算;计价方式采用全费用总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主路(机动车道)路面完成施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85%,辅路(非机动车道)路面完成施工,路面分项验收合格,甲方应向乙方付款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95%;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2019 年 5 月 23 日,验收合格后,我司将工程移交被告并签订《工程移
交书》,2019 年 6 月 23 日,原被告签订《配属队伍计量表》, 约定:经双方核对确定沥青摊铺结算总价款1079452.49 元。被告 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6 日、11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2021 年 2 月 10 日、9 月 13 日以及 2022 年 1 月 13 日向原告转账支付 工程款共计 1035000 元,尚欠 44452.49 元未付。现为维护合法权 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天弘劳务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该和解是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司认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具体情况是,原告将我司诉至贵院后,2022 年 1 月 7 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 海洋在微信上向我司领导李鹏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承诺支付 20 万元后,之前沟通的 4 万元也不再要求我司支付,承诺撤回起诉。
我司与原告就处理本次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即我司支付 20 万元后,原告放弃其他诉求,撤回起诉。现我司已按和解意见将剩余的 20 万元款项付清,原告却反悔,拒绝撤回本次诉讼,而是变更了诉 讼请求,原告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再要求其他款项没有依据。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 年 4 月 19 日,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甲方)与鲁博建筑公司(乙方)签订《济阳县济北智造城园区路网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工程沥青路面施工分包合同》,将济阳县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分包给鲁博建筑公司。工程规模:澄波湖路约 3200 米,同德街约 3400米。工期:总工期 10 天,具体开工日期(及结束日期)以甲方实际的开工指令为准。承包方式:沥青摊铺,包人工、机械。合同暂定价:737200.00 元,结算时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主路(机动车道)路面完成施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85%,辅路(非机动车道)路面完成施工,路面分项验收合格甲方应向乙方付款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95%。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 3%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争议解决: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禁止转包或
再分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合同终止:双方涉及本合同的洽商、变更、补充等协议,经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甲方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日,双方签订《承包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同时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2019 年 5 月 23 日,《工程移交书》记载,案涉工程完成移交,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图纸会审范围内的沥青路面项目施工。移交单位负责人:刘传方,接收单位负责人:张辉。庭审中,天弘劳务公司虽对上述“张辉”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亦未申请相关司法鉴定。《配属队伍计量表》记载,结算起讫时间 2019.4.26— 2019.6.23,配属队伍负责人:刘传方。施工员:已审,负责人签字:张辉;成本:数量准确,负责人签字:仝爽;项目副经理:已审,负责人签字:张辉;结算值:累计计算值:1079452.49 元;
分公司审核意见:成本部:宋盟。
2019 年 6 月 6 日、11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2021 年 9 月 13 日,2022 年 1 月 13 日,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分别向鲁博建筑公司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 100000 元、劳务费 100000 元、济阳工程款 400000 元、济阳工程款 35000 元、济
阳工程款 200000 元。2021 年 2 月 10 日,天弘劳务公司向鲁博建筑公司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济阳道路 200000 元。上述已支付款项共计 1035000 元,鲁博建筑公司实际已向天弘劳务公司开具发票1039452.94 元。
另查明,黄海洋系鲁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锋、刘传
方均系鲁博建筑公司员工。张辉、宋盟、仝爽、李鹏均系天弘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天弘劳务公司的分公司。
案涉工程总承包方系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天弘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工程分包方,鲁博建筑公司与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的涉案分包合同,属于再分包。 2022 年 2 月 26 日,本院经鲁博建筑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22)鲁 0115 民初 425 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60000 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鲁博建筑公司为此支出保全申请费 620 元。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原被告均
认可涉案工程总承包方系案外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分包单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济阳县济北智造城园区路网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工程沥青路面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但依据原告提交的《配属队伍计量表》等证据,能够证实该公司对涉案工程已实际付出人工、机械,所完成的沥青摊铺及施工范围,也已达到独立的单项工程的标准,故本院认定,原告鲁博建筑公司为实际施工人。被告虽然对《工程移交书》中“张辉”签字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递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对其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且原被告均认可刘传方、张辉分别为各自公司的工作人员,且《配属队伍计量表》记载刘传方为“配属队伍负责人”,张辉系“项目副经理”,故本院认为,刘传方、张辉在《工程移交书》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应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司承担。对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并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移交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主张参照案涉分包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对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据此应支付原告
的款项,因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分支机构,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原告主张依据双方《配属队伍计量
表》记载的结算值 1079452.49 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 1035000元,剩余 44452.49 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依据 2021 年 5 月20 日被告员工宋盟与原告工作人员李庆锋的微信聊天记录,应以原告扣除被告方已支付 80 万元工程款后,为被告开具的发票确定双方结算数额 1039452.94 元。同时辩称,依据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海洋与被告公司领导李鹏的微信聊天,可以证实原被告已在本次
诉讼提起后,对欠付款项达成和解,原告承诺被告再支付 20 万元,剩余 4 万元自愿放弃并撤回起诉,被告已实际支付了 20 万元,原告却违反承诺,系违反诚实信用,故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本院认为,《配属队伍计量表》已经双方签认确认,其记载的结算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结合案涉工程的移交情况,该计量表反映的结算值更能反映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方提交的《配属队伍工程费结算书》,其中“审核”、“编制”处均无人员签字或盖章,宋盟与李庆锋二人在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微信聊天中, 亦未对“双方各退一步,扣 2 万”达成合意。并且,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行政审计作为确定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故即
使本案存在审减,亦不应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综上,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款的结算数额应为 1079452.49 元。关于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其不应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2022 年 1 月 7 日上午 11 时 17 分、11 时 53 分、11 时 58 分及中午 12 时 10 分,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海洋在与被告公司领导李鹏的微信聊天中先后称“……那个诉讼的通知您也收到了。我的意思是,这两天把咱们说好的 20 万给了,原先说的让利 4 万元也就算了。……”、“刚才财务两位问我多少钱我说二十多万,她说有钱”、“您要是给解决了,我撤诉,大家都好看”,“现在你财务的人都在,给付了我收到到账信息立即带这些找我要账的回去给他们分钱。决不打扰”“还会给您签个撤诉保证函”。上述表达内容清晰、具体,能够明确体现原告向被告发出欲变更双方款项支付数额、期限以及协商解决双方纠纷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法律上的要约。但上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以看出,被告方人员未对此作出应允、承诺。黄海涛明确表示“这两天把咱们说好的 20 万给了”、“现在你财务的人都在,给付了我收到到账信
息立即回去”,可见其已经对承诺的期限作出限制,且该要约性质上并非不可撤销,被告方亦未举证证明已为履行作出合理准备。
故本院认为,被告在 2022 年 1 月 13 日支付原告 20 万元时,上述要约已失效,原被告双方就变更工程款支付金额及撤诉并未达成合意。综上,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44452.49 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参照双方合同约
定,结合工程移交时间、质保期及被告的付款节点及金额,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分段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更为适宜。即以 279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止;以 244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止;以 44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第
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52.49 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 279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 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44452.49元为基数,自2021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44452.49 元为 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11 元、保全申请费 620 元,由被告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贾 传 曾
二 〇 二 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洁
书 记 员 韩 超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 0115 民初 425 号
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南辛庄西路 322 号 1 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统河,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可,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
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 17 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 B 座 520-2
室。
法定代表人:彭烁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博建筑公司”)
与被告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劳务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8 日立案后,依 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统河、邢可,被告天弘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烁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
付欠款共计 244452.49 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按合同 约定支付所欠原告公司的欠款及违约利息共计约 60000 元。后明 确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 44452.49 元并 负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 279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44452.49元为基数,自2021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44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 担。事实和理由:天弘劳务公司系济阳县济北智造城园区路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我司。双方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签订《济阳县济北智造园区路网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工程沥青 路面施工》约定,济阳县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工程沥青混凝土 路面施工工程规模:澄波湖路约 3200 米、同德街月 3400 米;工程承包方式:沥青摊铺,包人工机械;施工工作内容: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图纸会审范围内的沥青路面施工项目;工程计量方式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结算;计价方式采用全费用总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主路(机动车道)路面完成施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85%,辅路(非机动车道)路面完成施工,路面分项验收合格,甲方应向乙方付款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95%;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2019 年 5 月 23 日,验收合格后,我司将工程移交被告并签订《工程移
交书》,2019 年 6 月 23 日,原被告签订《配属队伍计量表》, 约定:经双方核对确定沥青摊铺结算总价款1079452.49 元。被告 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6 日、11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2021 年 2 月 10 日、9 月 13 日以及 2022 年 1 月 13 日向原告转账支付 工程款共计 1035000 元,尚欠 44452.49 元未付。现为维护合法权 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天弘劳务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该和解是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司认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具体情况是,原告将我司诉至贵院后,2022 年 1 月 7 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 海洋在微信上向我司领导李鹏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承诺支付 20 万元后,之前沟通的 4 万元也不再要求我司支付,承诺撤回起诉。
我司与原告就处理本次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即我司支付 20 万元后,原告放弃其他诉求,撤回起诉。现我司已按和解意见将剩余的 20 万元款项付清,原告却反悔,拒绝撤回本次诉讼,而是变更了诉 讼请求,原告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再要求其他款项没有依据。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 年 4 月 19 日,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甲方)与鲁博建筑公司(乙方)签订《济阳县济北智造城园区路网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工程沥青路面施工分包合同》,将济阳县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分包给鲁博建筑公司。工程规模:澄波湖路约 3200 米,同德街约 3400米。工期:总工期 10 天,具体开工日期(及结束日期)以甲方实际的开工指令为准。承包方式:沥青摊铺,包人工、机械。合同暂定价:737200.00 元,结算时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主路(机动车道)路面完成施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85%,辅路(非机动车道)路面完成施工,路面分项验收合格甲方应向乙方付款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95%。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 3%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争议解决: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禁止转包或
再分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合同终止:双方涉及本合同的洽商、变更、补充等协议,经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甲方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日,双方签订《承包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同时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2019 年 5 月 23 日,《工程移交书》记载,案涉工程完成移交,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图纸会审范围内的沥青路面项目施工。移交单位负责人:刘传方,接收单位负责人:张辉。庭审中,天弘劳务公司虽对上述“张辉”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亦未申请相关司法鉴定。《配属队伍计量表》记载,结算起讫时间 2019.4.26— 2019.6.23,配属队伍负责人:刘传方。施工员:已审,负责人签字:张辉;成本:数量准确,负责人签字:仝爽;项目副经理:已审,负责人签字:张辉;结算值:累计计算值:1079452.49 元;
分公司审核意见:成本部:宋盟。
2019 年 6 月 6 日、11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2021 年 9 月 13 日,2022 年 1 月 13 日,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分别向鲁博建筑公司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 100000 元、劳务费 100000 元、济阳工程款 400000 元、济阳工程款 35000 元、济
阳工程款 200000 元。2021 年 2 月 10 日,天弘劳务公司向鲁博建筑公司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济阳道路 200000 元。上述已支付款项共计 1035000 元,鲁博建筑公司实际已向天弘劳务公司开具发票1039452.94 元。
另查明,黄海洋系鲁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锋、刘传
方均系鲁博建筑公司员工。张辉、宋盟、仝爽、李鹏均系天弘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天弘劳务公司的分公司。
案涉工程总承包方系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天弘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工程分包方,鲁博建筑公司与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的涉案分包合同,属于再分包。 2022 年 2 月 26 日,本院经鲁博建筑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22)鲁 0115 民初 425 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60000 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鲁博建筑公司为此支出保全申请费 620 元。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原被告均
认可涉案工程总承包方系案外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分包单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济阳县济北智造城园区路网同德街、澄波湖路南延工程沥青路面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但依据原告提交的《配属队伍计量表》等证据,能够证实该公司对涉案工程已实际付出人工、机械,所完成的沥青摊铺及施工范围,也已达到独立的单项工程的标准,故本院认定,原告鲁博建筑公司为实际施工人。被告虽然对《工程移交书》中“张辉”签字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递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对其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且原被告均认可刘传方、张辉分别为各自公司的工作人员,且《配属队伍计量表》记载刘传方为“配属队伍负责人”,张辉系“项目副经理”,故本院认为,刘传方、张辉在《工程移交书》等证据材料上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应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司承担。对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并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移交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主张参照案涉分包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对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据此应支付原告
的款项,因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分支机构,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原告主张依据双方《配属队伍计量
表》记载的结算值 1079452.49 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 1035000元,剩余 44452.49 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依据 2021 年 5 月20 日被告员工宋盟与原告工作人员李庆锋的微信聊天记录,应以原告扣除被告方已支付 80 万元工程款后,为被告开具的发票确定双方结算数额 1039452.94 元。同时辩称,依据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海洋与被告公司领导李鹏的微信聊天,可以证实原被告已在本次
诉讼提起后,对欠付款项达成和解,原告承诺被告再支付 20 万元,剩余 4 万元自愿放弃并撤回起诉,被告已实际支付了 20 万元,原告却违反承诺,系违反诚实信用,故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本院认为,《配属队伍计量表》已经双方签认确认,其记载的结算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结合案涉工程的移交情况,该计量表反映的结算值更能反映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方提交的《配属队伍工程费结算书》,其中“审核”、“编制”处均无人员签字或盖章,宋盟与李庆锋二人在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微信聊天中, 亦未对“双方各退一步,扣 2 万”达成合意。并且,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行政审计作为确定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故即
使本案存在审减,亦不应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综上,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款的结算数额应为 1079452.49 元。关于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其不应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2022 年 1 月 7 日上午 11 时 17 分、11 时 53 分、11 时 58 分及中午 12 时 10 分,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海洋在与被告公司领导李鹏的微信聊天中先后称“……那个诉讼的通知您也收到了。我的意思是,这两天把咱们说好的 20 万给了,原先说的让利 4 万元也就算了。……”、“刚才财务两位问我多少钱我说二十多万,她说有钱”、“您要是给解决了,我撤诉,大家都好看”,“现在你财务的人都在,给付了我收到到账信息立即带这些找我要账的回去给他们分钱。决不打扰”“还会给您签个撤诉保证函”。上述表达内容清晰、具体,能够明确体现原告向被告发出欲变更双方款项支付数额、期限以及协商解决双方纠纷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法律上的要约。但上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以看出,被告方人员未对此作出应允、承诺。黄海涛明确表示“这两天把咱们说好的 20 万给了”、“现在你财务的人都在,给付了我收到到账信
息立即回去”,可见其已经对承诺的期限作出限制,且该要约性质上并非不可撤销,被告方亦未举证证明已为履行作出合理准备。
故本院认为,被告在 2022 年 1 月 13 日支付原告 20 万元时,上述要约已失效,原被告双方就变更工程款支付金额及撤诉并未达成合意。综上,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44452.49 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参照双方合同约
定,结合工程移交时间、质保期及被告的付款节点及金额,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分段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更为适宜。即以 279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止;以 244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止;以 44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第
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52.49 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 279452.4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 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44452.49元为基数,自2021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44452.49 元为 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11 元、保全申请费 620 元,由被告济南天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贾 传 曾
二 〇 二 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洁
书 记 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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