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泰勒
大家好,来看看今晚有哪些大事。
新能源圈大事!点名比亚迪!
李克强在广东考察
据央视报道,16日至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广东深圳考察。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巩固经济恢复基础,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稳就业保民生,以改革开放激活力增动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广东及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前沿,依靠改革开放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广东是第一经济大省,深圳已发展成国际化大都市,要继续发挥改革开放引领作用和经济挑大梁作用,为全国发展作更大贡献。
李克强听取深圳市“双创”情况汇报。他来到领创天下创业园考察,创客反映需要初创资金支持。李克强说,要支持风投等创投基金更好发展,在初创企业发展关键阶段扶一把。他说,创业创新既要敢为天下先、创成天下先,又要记得天外有天,敢闯敢试、不骄不躁,一步一步踏实往前走。要打造更多“双创”平台,助力更多人实现创业创新梦想。
在考察盐田港时,李克强说,盐田港是华南地区的重要港口,面向发达国家的进出口占比高,要继续保持港口集疏运通畅、高效运转,稳定产业链供应链。这个地方过去是盐田,现在变成了银田,要打造更高水平国际集装箱干线港,努力成为金田。他说,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我们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经济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
李克强听取广东省和深圳市稳就业情况汇报。在比亚迪公司,他鼓励企业把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大做强。李克强说,新能源汽车在异军突起,要抓紧研究延续实施支持新能源汽车的相关税收政策,扩大大宗消费。公司负责人介绍,作为民营企业目前吸纳了50万人就业,今年月均新增就业2万多人,李克强十分高兴。他说,企业发展创造了就业岗位,员工付出也成就了企业壮大。国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企、民企、外企和合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在政策支持上一视同仁。
考察期间,李克强专程到莲花山公园瞻仰邓小平铜像,并敬献花篮。
李克强充分肯定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希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锐意进取,推动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肖捷陪同。
今晚还有一件大事
据美国商务部当地时间8月17日发布数据,美国7月份零售销售额环比保持不变,低于预期的上升0.1%,和6月份的增加1%相比明显下降。和2021年7月相比,美国零售销售额同比上升10.3%,其中,加油站销售同比上升39.9%。
数据显示,7月份整体的零售销售额环比持平,6月数据修正后为增长0.8%。不包括汽油,7月份零售额增长0.2%。这些数字没有经过通胀调整。经济学家之前的预测中值是零售销售增长0.1%。
具体数据表明,美国7月份零售销售几乎持平,汽油价格大幅下降和汽车销售减少抵消了其他类别的销售好转。
对于许多美国人而言,汽油价格大幅回落,使他们可以有更多现金用于在其他消费项目,从而提振了他们的消费信心。
但即便如此,普遍且持续的高通胀正在侵蚀民众的薪资,迫使许多人靠信用卡和动用储蓄来维持生计,这将在未来几个月对消费构成阻力。
零售销售额是衡量消费支出的重要指标。消费支出占据美国经济近2/3,因此投资者经常从零售销售数据分析美国近期经济状态。
这份美国7月零售销售增长意外陷入停滞,6月增速下修,显示美联储持续激进加息下,美国经济继续降温。而联储激进加息不会停止的预期还在施压风险偏好,美股盘中下挫。
美联储会议纪要将于18日凌晨2点公布,纪要将为市场研判9月会议的加息路径提供第一手资料。投资者预计美联储9月份加息0.75个百分点的几率为52.5%,较前一天41%的概率有所提高。
关于美国通胀可能见顶的观点促使市场猜测美联储可能放慢其数十年来最激进货币政策收紧步伐。
但最近多位美联储官员陆续讲话强调,美联储抑制通胀的决心并未改变。
CMC Markets UK首席市场分析师Michael Hewson表示:“预计今天的美联储会议纪要可能很难解读。但市场可能会从鹰派的角度去理解它。无论如何,研判美联储9月会议政策动向的最重要时点是在下周,届时在杰克逊霍尔美联储年会上,鲍威尔可能进一步扑灭市场关于美联储货币政策立场转向的预期。”
对了,腾讯ADR的股价还行,可能市场觉得最新的财报还是略好于预期的。
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有媒体提问,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您关注的这个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8月17日晚间,该条话题持续占据微博热搜榜第一。
重庆涪陵区发生山火
8月17日下午,重庆市涪陵区城区周边发生山火。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表示,目前山火仍在扑救过程中,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回应记者称暂无人员伤亡。
今晚就这样啦,明天是____星期四,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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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会上有记者提问:《指导意见》这次提出了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请问统一规范这项政策,具体涉及哪些工作?何时出台政策?另外问两个相关的具体问题,目前生育津贴依法覆盖98天国家法定产假,现在地方的生育假还包括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有的地方还探索了父母育儿假,这些假期是否有可能享受到生育津贴?另外,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
对此,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
《指导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三方面考虑: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大家也都清楚,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刚才记者也提到,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还有男同志的陪产假,包括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还提出了另外两个小问题,我也简要回应。刚才您提到,我们国家的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依法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所以是依法支付国家法定产假,也就是98天的产假,在地方设定的生育奖励假,《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您刚才提到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您关注的这个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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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国家卫生健康委今天(8月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时可能存在障碍。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层面,我们提出,享受生育津贴提供的相关证明,不需要包括生育证等相关材料。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跟踪、督导地方,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成为享受市民保险相关待遇的制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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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刘娟表示,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总体上来看,现行的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家的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进一步在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8月17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对这一制度安排进行解读。
刘娟指出,前述《指导意见》的安排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三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此外,地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的方向。
来源: 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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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发布丨国家医保局: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 促进男女公平就业
中国网8月17日讯(记者 吴佳潼)国家卫健委17日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
《指导意见》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为何如此规定?刘娟解释,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此外,要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生育奖励假、男同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同时,要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针对有些地区设置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刘娟强调,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
“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刘娟说。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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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指导意见》此次提出了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对此,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生育津贴地区间的待遇差距需要均衡。此外,国家层面在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方面没有结婚证等门槛。
刘娟表示,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是比较好的。
↑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指导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还有男同志的陪产假,包括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除了国家法定产假,现在地方的生育假还包括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有的地方还探索了父母育儿假,这些假期是否有可能享受到生育津贴?刘娟表示,我国依照社会保险法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所以是依法支付国家法定产假,也就是98天的产假。在地方设定的生育奖励假,《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对此,刘娟明确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包括结婚证等。
“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刘娟说。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吴阳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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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在回复媒体提问时,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据8月17日人民网)
来源:新闻发布会现场截图
国家医保局这一权威回复,瞬间冲上热搜。不仅仅是未婚已育的女性,已生育、已婚未育、未婚未育等处于各种人生状态的女性,都由衷地感到开心和欣慰。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国家更加尊重女性的生育权,更注重保护每一位妈妈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将这一说法解读为鼓励生育的应时之举,但坦白来说,无论是不是应时,保障未婚生育女性享受合法待遇不受阻碍,也是在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上的一大进步。
因为,这项本应是所有生育女性都依法享有的福利,此前已多次将未婚妈妈拒之门外,即便是奋力争取,也依然失望而终。
2017年,上海的未婚妈妈张萌(化名)因没有结婚证,无法给出计划生育证明,在申领生育保险时被拒,为了给自己争取权益,她提起了“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的诉讼,先后起诉了上海市金杨街道办事处、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但均败诉。
这场官司打了4年多,虽然“屡战屡败”,但张萌在这个过程中熟知了法律,结识了同伴,收获了底气,在一次又一次地努力中,她的初衷更加清晰:这几万块钱不仅仅是一项福利,更是一种权利平等的证明。
虽然,她的官司没打赢,但是2020年12月25日,地方政策悄然软化,上海市民政局宣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张萌终于通过正常的申请流程,拿到了这笔生育津贴,她的勇敢与坚韧,不仅帮到了自己,也帮到了很多和她一样被“门槛”绊倒的单身妈妈。
有人举起一盏灯,很多人眼前的路就会变得明亮。2021年9月8日,28岁的深圳单身妈妈梦梦起诉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争取自己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她没有像张萌那样等那么久,虽然官司也打了近一年,但经法院积极协调,她在今年6月已经领取到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
而国家医保局的官方表态,对于那些还在担心自己是否能够享受正常的生育福利待遇的未婚妈妈而言,无疑是一颗定心丸,也希望各个地方能够及时修改一些滞后的、刻板的、不当的政策规定,让未婚妈妈在生育登记时,就不要被“婚姻关系”捆绑,让她们能平等、充分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实,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进步,国家生育政策的放开,很多地方都已经关注到单身女性生育权利保障的问题,也纠正了不少过往适用,但如今看来极不合理的行政干涉,这个方向当然是对的,只是,步子需要迈得更快一些,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都并没有将单身妈妈的生育权与婚姻挂钩,那么行政行为就应该尊重法律,给予所有母亲平等的、周全的保护。
当然,保护单身女性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社会在鼓励单身生育,而是尊重女性生育权的独立性,尊重每位妈妈的选择。希望今后,单身妈妈面临的更多问题,都能有如此清晰正向的回复,都能有这样不加犹豫地保护,让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结婚,无法结婚,不想结婚的女性,不会因为爱惜自己的骨肉,舍不得打掉孩子而陷入经济、名誉、社会评价等莫名的困境。
这既有利于释放更广泛群体的生育意愿,体现生育保障制度的初衷,有效地提升人口出生率,更展现出社会文明的温度,释放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善意与温暖。鼓励生育首先就要关爱女性,切实帮她们排忧解难,唯有守护好每一位母亲,才能让更多小天使来到人间,健康长大。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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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经济周刊
经济网 | www.ceweekly.cn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8月17日上午,国家卫健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我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断扩大】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2020-2022年,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了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推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深入推进医育结合,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通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健康教育服务、0-3岁儿童健康管理等,积极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为托育机构和广大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服务。
但是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毕竟是从无到有,起步较晚,这两年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是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指导意见》从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措施。各地和相关部门围绕既定目标,将同向发力,共同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做出应有的努力。
【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介绍,国内的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我们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确实是短板。各方面的研究,包括国际经验也表明,发展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明显的作用。
摄影:《中国经济周刊》首席摄影记者 肖翊
为了支持托育服务的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五个关键词下功夫,这五个关键词就是“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来制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外,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也要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同时在一些特殊时期,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
【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介绍,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其他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截至去年底,通过公租房保障帮助111.4万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6.9万三孩家庭,2.3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摄影:《中国经济周刊》首席摄影记者 肖翊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以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契机,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支持:
一是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二是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三是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产生需求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给予调换。
【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进一步在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这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三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此外,地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这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的方向,更好的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
【 有记者提问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请问统一规范这项政策具体涉及哪些工作?何时出台政策?目前生育津贴依法覆盖98天国家法定产假,现在地方的生育假还包括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有的地方还探索了父母育儿假,这些假期是否有可能享受生育津贴?另外,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 】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三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还有男同志的陪产假,包括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在地方设定的生育奖励假,《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实行灵活工作方式,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介绍,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等相关措施。
下一步,围绕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帮助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我们还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源头参与,运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十周年的实施评估结果,进一步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
二是围绕职工关切,切实做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将弹性上下班等灵活工作方式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制度机制。
三是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推动和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责编 | 杨琳
版式 | 孟凡婷
微信值班: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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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指导意见》此次提出了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
8月17日,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记者提出的关于“目前生育津贴依法覆盖98天国家法定产假,现在地方的生育假还包括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有的地方还探索了父母育儿假,这些假期是否有可能享受到生育津贴”的问题以及“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的问题,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
我们国家的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依法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所以是依法支付国家法定产假,也就是98天的产假,在地方设定的生育奖励假,《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此外,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国家医保局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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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马上评|领取生育津贴无需结婚证,意义不只是照顾少数
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
8月17日,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
近些年,随着人口出生率走低,我国出台了不少鼓励和便利生育的政策。这些政策在具体执行环节,有必要化繁为简,尽可能地方便和照顾育龄夫妇。如果为了拿到该有的生育补贴,还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这无疑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让本就因生育而忙碌奔波的夫妇少一些烦恼和操心。更何况,有些已育女性确实存在未领结婚证的情况。
此前,“未婚妈妈申领生育保险金遭拒”曾一度登上微博热搜。2016年,一位刚和男友分手不久的女性,意外发现自己怀孕,在家人的支持下选择生下孩子,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却遭到拒绝。不久前,也曾出现过非婚妈妈诉地方卫健委的案例,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最终领取到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
在网络检索可以发现,针对生育津贴领取材料,不少网友的经验建议里,甚至还有律师和相关行政人员的建议里,也都列出了“个人身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这说明,“需要提供结婚证”在一些地方还是相当普遍的,这可能是一种办事惯性。现在需要的,就是打破这种惯性,真正树立起服务思维。
要知道,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讲,申请人员既然缴纳过生育保险,就理当享受相应的生育福利。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未婚已育的情况,在生育人群中并不占主流,可能只是极少的一部分。正常的情侣或准夫妻,哪怕未婚先孕,也可以及时补办结婚证,这并不是难事。但是为什么要在发布会上专门强调“少数人的需求”呢?
其一,这是一种言简意赅的权利明确。以往,在领取生育津贴事项上,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要求,而广大民众对此心里没有低,处于一种较为迷惘的状态。现在,通过权威而具有关注度的平台释放清晰的执行标准,就提供了明确的参照。今后,再有地方索要结婚证明,大可以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据理力争,甚至监督投诉。
其二,明确不需要结婚证明,同时也释放出一种态度:尽最大努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态度,往往体现在细节上。在生育保障方面,只有尽可能地照顾所有群体,不漏掉一些有着特殊情况和特殊需求的群体,想她们之所想,提前把她们的需求和困难填补到位,才能让她们生得安心,养得省心。
现在,不少地方都开通了线上领取生育津贴的通道,也就顺便解决了异地办理难的问题。类似的优化服务,还可以有很多。少一些不必要的证明,多一些人性化的便利,“生吧”才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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