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9点半,劳荣枝案二审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视频,劳荣枝被押解看警带入法庭,身穿防护服护目镜,戴着手铐,落座后翻阅资料。
据了解,此次庭审,劳荣枝的家人为其更换了辩护律师。目前该案由两位律师共同代理,家属将申请现场旁听。劳荣枝二哥劳声桥表示,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他们还会申请再审。
劳荣枝案回顾>>>
劳荣枝于1974年生于江西九江,曾为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1994年劳荣枝与男友法子英相恋,1996年至1999年期间,劳荣枝与法子英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犯下4起绑架、抢劫、杀人案件。1999年,法子英在合肥被抓获,同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依法执行枪决。劳荣枝逃亡20年后,于2019年11月28日在厦门落网。
2020年12月21日、22日,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劳荣枝认为自己被法子英胁迫,起辅助作用,未和法子英事前共谋,她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南昌中院则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劳荣枝的罪行。
2021年9月9日上午,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央视披露的画面中,宣判现场画面显示,劳荣枝一度掩面痛哭,并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市现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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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江西南昌劳荣枝案二审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劳荣枝身穿防护服戴手铐,被法警押解出庭。
此前报道:
劳荣枝案18日二审开庭,被害人熊某弟弟:“不要赔偿只求判处死刑”
8月17日,正观新闻记者从劳荣枝家属处获悉,劳荣枝案二审将于8月18日在江西高院开庭。
8月17日,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了劳荣枝案的被害人之一熊某的弟弟。熊先生告诉记者,明天会跟家属一同前往庭审现场。对于庭审结果,熊先生表示:“我不要她的赔偿,只求判处死刑。”
江西高院
为骗取钱财杀害一家三口
劳荣枝,1974年生人,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据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显示,劳荣枝及其男友法子英(已于1999年11月28日被执行死刑)涉及4起案件7条人命。
二人所犯下的首桩案件发生于1996年。据公开资料显示,1996年6月,江西南昌,劳荣枝化名“陈佳”在某夜总会“坐台”,结识熊某。
1996年7月28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某诱骗至其租房处,法子英持尖刀逼住熊某,后将其捆绑。法子英从熊某身上抢走首饰、手表等物,并继续向其勒索财物。在逼迫熊某说出家庭住址后,法子英于当日下午将熊某杀害。当晚,法、劳二人携带从熊某身上搜到的钥匙来到熊家,开锁入室后,法子英用尖刀威逼熊妻张某交出财物,并将其双手反绑,双脚捆绑。
在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后,法、劳二人于1996年7月29日凌晨将张某及其三岁女儿杀害。后经鉴定,法子英、劳荣枝抢劫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027万元,现金人民币809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债券1000元,银行存单9.5万元。
劳荣枝资料图
“不要赔偿只求判处死刑”
1999年7月,法子英被抓获。法子英伏法后,劳荣枝继续逃亡20年,直到2019年11月28日,于厦门落网。
2020年12月21、22日,劳荣枝案在南昌中院首次开庭。在庭审现场,劳荣枝当庭翻供,称未与法子英合谋,并否认部分杀人犯罪事实。法庭上,劳荣枝对被害人家属道歉。
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劳荣枝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8月18日,劳荣枝案二审将在江西高院开庭。8月17日,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了劳荣枝案的被害人之一熊某的弟弟。熊先生告诉记者,明天会跟家属一同前往庭审现场。
熊先生透露,劳荣枝家属并未与其联系,也没有收到道歉。双方仅仅是在庭审现场见过面,但没有说过话。对于庭审结果,熊先生表示:“我不要她的赔偿,判死刑就够了。”
(来源: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正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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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惊艳的时刻,忍不住拍下来跟大家分享。Reddit上的网友们,就把偶然发现、一眼惊艳的错觉时刻拍了下来,普普通通的画面也会因为想象力的加成变得超级浪漫,一起来看看~云像是变成了天空中的海洋酒杯里的灰尘变成了银河树桩上的城市天际线挡风玻璃上的窗花宛如一幅山水画在冰岛发现的洞穴像是波浪被冰封住家门口的彩虹像是另一个星球出现在天空中云层配合光线形成了飞碟猫猫大家族墙上的剐蹭像是白雪皑皑的小镇女儿说她要变成披萨上的香肠码头附近的苔藓像是一个有树的小岛路边出现的巨大西兰花停车场日出像是一幅超长壁画我家狗子胸前有一只鸟挤出的乳液变成了猫猫正在互相讲笑话的飞机冰淇淋里的小小鲨鱼火焰中升起的鹿黄油变成了快乐裸男美腿诱惑藤蔓大象凤凰降临绒毛变成了火烈鸟冰之蜂鸟偶然拍到的小虫像是花仙子浪漫又有趣的错觉时刻,你有没有遇到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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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5 日,以太坊计划实施其长期承诺的"合并",该协议将从 PoW(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转变为 PoS(权益证明)共识机制。
在这份报告中,我们将利用以太坊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定义,详细介绍以太坊的权益证明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其次,我们将从第一性原理评估向权益证明的转变,这将包括解释为什么此举的许多推理可能是有缺陷的。最后,我们将介绍以太坊 PoS 机制的风险因素,与比特币和 PoW 共识机制治理进行比较,以阐明系统之间的根本区别。
这篇文章的部分灵感来自于 Glassnode 的首席分析师 Checkmate 的最新作品《为什么以太坊的合并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基础知识
随着共识机制的转变,以太坊将其区块生产从 GPU(图形处理单元)矿机转移到了质押验证者。
验证者:"要作为一个验证者参与,用户必须向存款合约存入 32 个 ETH,并运行三个独立的软件:一个执行客户端,一个共识客户端和一个验证者。在存入以太坊时,用户会加入一个激活队列,以限制新的验证者加入网络的速度。一旦激活,验证者就会从以太坊网络上的对等人那里收到新的区块。区块中交付的交易被重新执行,区块签名被检查以确保区块的有效性。然后验证者在整个网络上发送支持该区块的投票(称为证明)。"- Ethereum.org
验证者从矿工手中接过区块生产的角色,重要的是,将权力结构从现实世界的能量输入(以哈希值的形式)转移到了以质押 ETH 为形式的资本上。
安全性:"51% 攻击的威胁在权益证明上仍然存在,就像它在工作量证明上的一样,但对攻击者来说风险更大。攻击者需要 51% 的质押 ETH(约 15,000,000 美元),然后才可以用自己的证明来确保他们偏好的分叉是拥有最多累积证明的分叉。共识客户用累积证明的" 权重 "来确定正确的链,所以这个攻击者将能够使他们的分叉成为典型。然而,相对于工作量证明,权益证明的优势在于社区在发动反击方面具有灵活性。例如,诚实的验证者可以决定继续建立在小链上,忽略攻击者的分叉,同时鼓励应用程序、交易所和资金池也这样做。他们还可以决定将攻击者从网络中强行删除,并销毁他们质押的 ETH。这些都是针对 51% 攻击的强大经济防御措施"。- Ethereum.org
以太坊网站声称,相较于 PoW 共识系统,PoS 共识系统的安全性会更强,但我们认为这是很有争议的。
工作量证明协议纯粹依靠经济激励和现实世界的物理约束来保证链不受攻击者攻击,而 PoS 则依靠通过罚没的 "社会治理" 来试图保持质押者的诚实。为了进一步澄清,为了实施 51% 攻击比特币网络(执行双花),攻击者需要在尝试攻击之前获得大量的物理基础设施和能源资源,以 ASIC 矿工、电力基础设施和(廉价)能源的形式。最重要的是,任何假想的攻击者如果获得了这些东西,就会很快意识到做一个诚实的矿工更为经济。
在权益证明中,质押者通过罚没来保持诚实,敌对的同行交易看到他们的以太坊被摧毁(例如在同一 slot 中提出多个区块或违反共识的行为)。同样地,在多数质押者可能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后面会有更多介绍),有一个少数人软分叉的选项。用 Vitalik Buterin 的话来说就是:
"对于其他更难察觉的攻击(特别是 51% 的联盟审查其他人),社区可以协调少数用户激活软分叉(UASF),其中攻击者的资金再次被大部分摧毁(在以太坊中,这是通过" 非活动性泄漏机制 "完成的)。不需要明确的"硬分叉删除代币";除了在 UASF 上协调选择少数人区块的要求外,其他一切都自动进行,只是遵循协议规则的执行。"
矿工可提取价值(MEV)
MEV 是"矿工可提取价值" 的缩写,最近改为"最大可提取价值",指的是通过区块生产从以太坊用户那里提取价值所能获得的利润。
鉴于以太坊上建立的庞大金融应用生态系统,在交易的排序上往往存在着套利机会。区块的生产者可以重新排序,夹层(大订单的前置行为,只是把他们的市场订单作为退出流动性,从价差中获利),或审查正在生产的区块内的交易。这通常会影响到与自动做市商和其他应用程序交互的 DeFi 用户。
财政部的制裁和迫在眉睫的 OFAC 法规的威胁
上周,美国财政部宣布,Tornado Cash 被列入美国 OFAC(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 SDN 名单(特别指定的国民名单,美国人和美国企业不得与之进行交易)。对 Tornado Cash 的制裁特别值得注意,因为它们不是针对某个人或特定的数字钱包地址,而是针对智能合约协议的使用,在最基本的形式上,它只是信息。这些行动所开创的先例对于开源软件的开发来说并不理想。
不管此举的法律和宪法先例如何,整个以太坊和 DeFi 生态系统的利益相关者的反应才是最大的亮点。就在财政部将 Tornado Cash 加入 SDN 名单的几个小时后,535 亿美元稳定币 USDC 的发行商 Circle 已经更新了它的黑名单,包括每一个被制裁的地址和智能合约,正式禁止 USDC 持有人与该协议进行交互,甚至扣押少量资金。
ircle 在此举之后发表了以下声明:
"Circle 是一家受监管的公司,它创建了世界上最大的美元数字货币之一,并且现在管理和发行这些货币。因此,我们符合制裁和合规要求,多年来一直如此,因为建立一个更快、更安全、更有效的全球价值转移方式需要信任,也因为这是法律规定。这种信任帮助 USDC 在过去几年中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 USDC 整个数字资产经济。" - Circle 博客
这在 DeFi 生态系统中引发了连锁反应,许多基础设施都是建立在 USDC 之上/周围的,而现在越来越明显的是,这不是一个可持续的长期解决方案,不是所谓的去中心化金融。
MakerDAO
特别是,人们开始对 DeFi 协议 MakerDAO 越来越担心,该协议利用以太坊区块链,利用基于区块链的抵押品创建一个过度抵押的软挂钩稳定币。
尽管使用 TVL(锁定总价值)作为衡量标准有许多缺陷,但 Maker 在 DeFi 协议的榜首位置是有说服力的。在 2020 年后出现爆炸性增长的生态系统中,Maker 的崛起是最迅速的。
MakerDAO 允许用户通过将抵押资产存入 Maker Vaults 来生成 DAI(一种算法稳定币),Maker Vaults 已越来越依赖 USDC。
在撰写本报告时,Maker 有大约 104.4 亿美元的资产锁定在其金库中,其中有 72.3 亿美元的 DAI 通过下图这些抵押品发行。
下面显示的是 MakerDAOs 抵押品中 USDC 的百分比,以及 USDC 的总价值。
当一个所谓的去中心化金融革命的基础如此依赖中心化发行者的抵押品时,这是有问题的。
然而,你不能因为 Maker 对 USDC 的依赖而真正责备它。他们正试图解决一个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的经济问题。由于试图将 DAI 与 1 美元挂钩,MakerDAO 的设计师们面临着经典的货币挂钩三难问题。经济史表明,在三个理想的政策结果中,只可能同时实现两个:
设定一个固定的货币汇率在没有固定货币汇率协议的情况下,允许资本自由流动自主的货币政策
就 MakerDAO 的算法稳定币 DAI 而言,选择是类似的,但最近财政部的制裁和随后代表 Circle 的合规性,使 MakerDAO 被质疑其对 USDC 的日益依赖。
在 Maker 的情况下,三难问题如下:
保持与美元挂钩放弃稳定币作为抵押品扩大 MakerDAO 的规模
Maker 只能在这三个选项中选择两个。
随着 USDC 最近的发展,似乎 Maker 正在考虑后两者,其后果是放弃 DAI 的美元挂钩。随着这一决定,鉴于加密货币资产的不记名资产性质相对于 Circle 的代币化负债,即受美国政府监管的中心化机构,有人提出了将所有 USDC 转换为 ETH 的想法。
对此,Vitalik Buterin 进行了回应,强调了用波动性抵押品支持算法稳定币的风险(尽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是过度抵押的)。
这对 DeFi 领域来说是一个大问题。当最需要借贷的东西是被许可的 "链外" 资产(美元)时,你如何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借贷生态系统?算法稳定币是可能的,但需要过度抵押,而且如果抵押品的价格下跌,用户很容易面临追加保证金/清算的风险。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审查和监管的威胁,这意味着今天的 DeFi,大量依赖中心化稳定币作为抵押品,是很脆弱的。
引用 Lyn Alden, 的话说。
"稳定币是有用的,但却是中心化的。推而广之,它们使任何过度依赖它们的网络中心化。"
额外的基础设施审查制度
在财政部的公告和 Circle 的黑名单之后不久,允许用户/应用程序连接到以太坊区块链的关键以太坊基础设施项目 Infura 开始阻止对 Tornado Cash 的 RPC(远程程序调用)请求。Infura 是以太坊中使用最多的钱包应用 MetaMask 以及其他应用的服务提供商,是以太坊生态系统中最大的节点供应商,即使高级用户使用自己的客户端绕过禁令,但边缘用户的技术能力根本达不到这个水平。
在 Tornado Cash 事件之后,Coinbase 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Brian Armstrong 对美国财政部的制裁发表了看法,指出制裁一项技术而不是直接制裁个人或实体会产生不良的先例。他表示:
"希望明显的一点是:我们将永远遵守法律。"
PoS 以太坊的中心化问题
虽然以太坊的支持者和开发者会声称,转向 PoS 使以太坊更加分散,并能抵御恶意攻击,但经验证据表明,越来越多的质押集中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大问题。撰写本文时,四个供应商占据了57.85% 的质押比例,其中,Lido 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
Lido 是一个流动性质押解决方案,允许用户质押以太坊(不需要达到 32 个 ETH 的门槛)换取 stETH 代币,代表在未来某个时候赎回以太坊的权利。
根据设计,目前的以太坊持有者不能解除质押,即使在合并发生后,以太坊路线图的估计表明,可能在 2023 年的某个时候启用质押验证人的提款。
合并后启用提现的完整代码尚未完成。
鉴于提现 ETH 还不是用户的选择,像 Lido(它是远近闻名的市场领导者)这样的流动性质押解决方案对那些希望获得他们的币来交易/对冲/抵押 ETH 的用户来说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选择。
在我们之前的一期文章中,我们写到了 stETH 可赎回的单向动态:
"stETH 是 Lido 发行的一种代币,它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服务,他们能够锁定任何数量的 ETH 以换取 stETH 代币,该代币可以在 DeFi 中重新抵押以获得收益,作为抵押品等。这与其他形式的 ETH 质押形成了鲜明对比,在那里你的资产是没有流动性的。" -《Celsius 和 stETH-- 关于流动性的一课》
(流动性)质押看起来是一个赢家通吃(或大多数)的动态,用户选择具有最流畅的用户体验、最具流动性的二级市场(ETH 到 stETH 目前是一个单向市场,直到 PoS 提款启用,但用户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换)和最具吸引力的费用收入的服务(后面会有更多介绍)。这些只是 Lido 质押证明市场份额如此之大的部分原因。
Lido 的风险不断增加
以太坊基金会推出权益证明的首席研究员 Danny Ryan 在 Ethereum.org 上撰写的一篇博文中强调了 Lido 质押集中化可能会给以太坊带来越来越大的风险:
" 流动性质押衍生品(LSD),如 Lido 和类似的协议是卡特尔化的一层,当超过关键的共识阈值时,会诱发以太坊协议和相关集合资本的重大风险。资本分配者应该意识到其资本的风险,并分配到其他协议。LSD 协议应该自我限制,以避免中心化和协议风险,因为这可能最终摧毁他们的产品。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一个 LSD 协议超过了关键的共识阈值,如 1/3、1/2 和 2/3,那么由于协调的 MEV 提取、区块计时操纵和/或审查 -- 即区块空间的卡特尔化,与非集合资本相比,质押衍生品可以实现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卡特尔的超额回报,被质押的资本不愿意在其他地方质押,从而自我强化了卡特尔对质押控制。"
用 Ryan 的话说,如果一个质押方案发展到在 PoS 系统中持有临界数量的份额,由于能够使用协调的 MEV(矿工可提取价值),和/或能够随意审查某些行为者/交易,就会存在风险。
Ryan 的建议是,让流动性质押协议自我限制以避免中心化和协议风险,由 Lido 通过治理代币 LDO 进行投票。通过 LDO 治理代币进行的投票是 Lido 关键决策的方式。
LDO 持有者进行了投票,以自我限制 Lido 的质押份额,投票从 6 月 24 日开始,7 月 1 日结束。
那结果是什么?
选择不自我限制的 LDO 持有人占据了 99% 的压倒性优势。
鉴于 95.11% 的 LDO 代币是在前 1% 的地址内持有的,其中大部分是美国监管的风险资本(VC)公司,这种压倒性的投票没什么好令人惊讶的。
考虑到 Lido 治理是由主要的风险投资公司间接控制的,且其中大部分是在美国管辖下运作的,ETH 的中心化问题越来越严重。
当把 Lido、Coinbase、Kraken 和 Staked 这四处质押的 ETH 数量加起来时,56.57% 的质押 ETH 目前在美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管辖的服务提供商手中。
绕回合并作为一种共识的变化,你还记得以太坊正在进行的从工作量证明到权益证明网络的关键变化吗?
区块生产正在从矿工进行的服务转向验证者。
这意味着验证者,即那些质押 32 个 ETH 的人,是负责以太坊网络区块生产的人。以太坊以及中心化服务提供商的风险,是来自美国当局的压力,即在协议层面进行审查。参考 Buterin 的帖子,以太坊社区为了应对来自中心化实体的审查,会进行软分叉,以删除 "攻击者" 的质押:
"对于其他更难察觉的攻击(特别是 51% 的联盟审查其他人),社区可以协调少数用户激活的软分叉(UASF),其中攻击者的资金再次被大部分摧毁(在以太坊中,这是通过" 非活动性泄漏机制 "完成的)。不需要明确的" 硬分叉删除代币 ";除了在 UASF 上协调选择少数人区块的要求外,其他一切都自动进行,只是遵循协议规则的执行。"
这种策略的问题是,由于多年来围绕以太坊建立的大型 DeFi/L2 生态系统,任何持不同意见的分叉(反叛 OFAC 的合规性)很可能会失去其稳定币和可信预言机的生态系统。
没有 USDC 支持的以太坊分叉,DeFi 清算链就开始了,因为不符合规定的分叉现在有 USDC 分叉的代币,而其本质上是没有价值的,这会引发大规模的传染效应/保证金追缴情况。
比特币在 2017 年的分叉大战中经历了类似的考验,当时有 50 多家公司的代表参加了一个会议,也就是众所周知的纽约协议,大规模推动扩大比特币的区块大小,这是共识中的一个必要变化。
鉴于协调硬分叉和改变共识规则会产生的先例,比特币的个人用户反对这种改变,而是实施了软分叉,使后来建立的扩展解决方案,如闪电网络。纽约协议共谋者提出的分叉与大量普通比特币用户激活的分叉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硬分叉的提议,而后者是一个选择的软分叉,这意味着共识对于没有升级的节点仍然是向后兼容的。
在以太坊今天的情况下,未来可能的审查制度在区块生产层面的日益蚕食将不需要另一个分叉,除了今天已经计划的合并的情况。分叉的对象将是持不同意见的用户,他们正在推动一个开放、抗审查的未来。
比特币在 2017 年取得的成就与以太坊在未来很可能面临的明显区别是,鉴于其 DeFi 生态系统中对 USDC 等中心化稳定币的依赖,其生态系统的很大一部分可能会沿途消失。
PoS 罚没假设
让我们列出一个简单的假设,看看它可能会如何发展。美国政府对 Circle,即 USDC 的用户实施了更多的监管。他们提议限制来自相关以太坊地址列表的交易。作为 Ethereum 质押验证者的中心化美国公司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拒绝有这些交易的区块或将地址列入黑名单。如果他们不这么做,他们将面临更多的审查、罚款、制裁等。
拟议的以太坊解决方案是通过共识进行罚没。罚没将销毁验证者一定比例的 ETH 份额,迫使他们重新考虑他们的不良审查行为。然而,共识需要来自于大多数节点,而大多数的 ETH 质押已经在这些中心化的验证者手里了(到现在为止还不能撤回)。
如果没有更多单独的验证者和节点,共识将存在于这些较大的中心化团体,而不是大多数 ETH 用户中。在这种情况下,中心化团体不会有动力去勇敢地对抗政府的规定。而那些在这些中心化机构那里质押了 ETH 的用户,也不会有动力想要以抵抗审查制度的名义罚没自己的 ETH 持有量。
其他 ETH 用户和节点可以推动这一做法,迫使潜在的少数分叉或 UASF(用户激活的软分叉)。然而,这很可能是以失去 Circle 和过去几年在以太坊上开发的大部分 DeFi 基础设施为代价的。
在敌对情况下,鉴于上周 Circle 开创的先例,Circle 不选择符合 OFAC 标准的链/分叉是否有合理的理由?
我们应该清楚,我们明确不支持制裁智能合约、基础审查制度或对通信或经济价值的媒介施加自上而下的国家控制。
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提出我们认为合理的问题。比特币、以太坊,以及广泛的加密市场,都试图将货币的发行和控制权从国家手中拿走。
历史表明,在控制/合作经营这一努力中,会有既得利益者。
永无止境的分叉
纵观以太坊的历史,已经有许多实质性的硬分叉和更新的设计,以创建一个不断发展的协议。其中许多变化包括改变难度炸弹,以推后潜在的合并日期,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变供应的发行,使之越来越不通胀。以太坊的支持者认为这使得以太坊成为 "ultra-sound" 的货币,但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货币的健全性来自于不能以任何方式被改变//稀释,特别是出于政治目的。
以太坊战略的核心是硬分叉和重大更新,这与比特币的战略几乎完全相反。共识协议的更新和改变随着以太坊的叙述和愿景的改变而改变。虽然这对其理想主义的用户/支持者来说可能很有吸引力,但这使以太坊的治理受制于后来的政治。
随着 PoS 合并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增加,我们所能期待的是硬分叉和重大更新的继续。对许多人来说,这很有吸引力,因为以太坊社区将根据他们面临的重大挑战,努力建立新的解决方案和复杂的协议设计。然而,对其他人来说,以太坊作为一种资产和协议,看起来像一个工程实验,缺乏真正的稳定性。
10/16/2017:拜占庭更新,"硬分叉是对以太坊底层协议的改变,创造新的规则以改善系统。协议的变化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块号上激活的。所有以太坊客户都需要升级,否则他们将被困在一个不兼容的链上,遵循旧规则。"02/28/2019:君士坦丁堡更新,"由于难度炸弹(也被称为" 冰河时代 ")慢慢加速,平均区块时间正在增加。本 EIP 建议将难度炸弹推迟约 12 个月,并通过君士坦丁堡分叉(Metropolis 分叉的第二部分)降低区块奖励。"1/2/2020:穆尔冰川更新,"由于难度炸弹(也被称为" 冰河时代 "),平均区块时间正在增加,并缓慢加速。本 EIP 建议将难度炸弹再推迟 4,000,000 块(~611 天)"8/5/2021:EIP-1559 - 伦敦硬分叉,"一个交易定价机制,包括固定的每区块网络费被烧毁,动态扩展/收缩区块大小,以处理瞬时拥堵。"12/8/21: 箭形冰川更新,"箭形冰川网络升级,与穆尔冰川类似,改变了冰河时代/难度炸弹的参数,将其推后数月。在拜占庭、君士坦丁堡和伦敦的网络升级中也是如此。作为箭形冰川的一部分,没有引入其他变化。"6/29/2022:灰色冰川更新,"灰色冰川网络升级改变了冰河时代/难度炸弹的参数,将其推后了 700,000 块,或大约 100 天。在拜占庭、君士坦丁堡、穆尔冰川、伦敦和箭形冰川网络升级中也是如此。作为灰色冰川的一部分,没有引入其他变化"。
近期市场展望
最后,我们之前强调了以太坊衍生品市场现在的杠杆率和投机性。ETH 从 6 月的低点上涨 100% 以上,一直在利用合并的炒作,同时作为比特币的高贝塔(对股票来说是高贝塔)。交易员们纷纷涌入,做多合并。毫无疑问,在过去的两个月里,合并的说法有助于推动价格上涨。但绝对要注意的是,ETH 刚刚走在了更广泛的股票和风险的道路上。
在过去的几天里,这些关系已经被打破,ETH 和比特币一起,在关键的突破价格区域显示出疲软的迹象。在潜在的熊市反弹结束、4 周后的合并和同月 9 月的 FOMC 会议期间,市场似乎正处于周期中最关键的点之一。
最后说明
我们的观点是,随着比特币的出现,拜占庭将军问题(又称双花问题)找到了一个工程解决方案。随着工作量证明和动态难度调整的结合,人类终于找到了如何在互联网上以去信任的方式存储和移动价值。该系统的共识机制是由一个独立的节点运行者网络来保证的,运行的软件在技术上尽可能的简单、强大和有弹性,以便从头开始启动一个新的去中心化货币系统,对抗世界上最强大的机构的利益。
我们认为,作为资产的 ETH 和作为平台的以太坊是完全不同的东西,社区做出的许多设计/工程决定导致它在未来有可能变得容易被捕获。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来看,试图利用以太坊构建一个新的去许可的金融应用基础设施是新颖的,但我们中的理性主义者认为,真正的去中心化基础设施和"超健全"的货币属性的叙述更像是一个营销噱头而不是现实。
在加密行业你想抓住下一波牛市机会你得有一个优质圈子,大家就能抱团取暖,保持洞察力。如果只是你一个人,四顾茫然,发现一个人都没有,想在这个行业里面坚持下来其实是很难的。想抱团取暖,或者有疑惑的,欢迎加入!感谢阅读,喜欢的朋友可以点个赞关注哦,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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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品方/作者:天风证券,缪欣君、潘暕)
1. 视源股份:从部件设计到整机制造的坚定转型
1.1. 股权结构稳定,轮值董事长促进企业管理先进性
公司股权结构稳定,6 位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股比例达 49.14%。实控人中,周开琪为 公司高管,黄正聪于 2011 年 6 月通过增资加入公司。王毅然目前为公司董事长。6 位一 致行动人经长期合作,已建立稳固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管理公司。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平台持续激励员工内生动力。上市前通过两个员工持股平台视欣投 资、云南视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截止 2022 年 8 月公司最新一轮定增完成后,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的 5.10%。上市后,股权激励常态化,目前已实施三期股权激励。
公司董事长轮岗,管理去中心化保证高管学习动力。公司董事长职位自 2011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由实控人黄正聪担任,后由周勇接任至 2019 年 4 月,目前董事长职位由实 控人王毅然出任。公司董事长轮值保证团队进行灵活、有效的管理。
公司管理层大多出身产业,且具备名校 EMBA 学历。公司管理层大多出身于显示行业, 且具备名校 EMBA 学历,我们认为复合背景能有效保证公司对产业的前瞻洞察力与管理 企业的能力。技术方面,公司 CTO 杨铭博士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系,多项研究成果发 表在 TVCG 等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及会议,在技术层面为公司带来有效支持。
1.2. 发展历程:从部件到整机的坚定转型
从部件到整机,海内到全球,公司跨界能力卓越,现已跻身多领域行业龙头。2005 年, 视源股份成立于广州,为电视整机厂商生产显示板卡。2008 年,公司推出交互智能平板 品牌“希沃”,以教育信息化作为方向,切入下游整机行业。2017 年,会议平板产品 “MAXHUB”发布。同年,部件业务延伸至白电,开拓智能控制组件业务。2018 年公司 收购上海仙视 51%股权,布局数字标牌领域,同时拓展海外业务,成立印度子公司。2019 年,公司收购 LED 显示头部企业青松光电 51%股权。22 年定增约 20 亿元,用于建设智慧 工厂,进一步提升公司供应链管理与研发创造能力。 公司在液晶显示板卡领域已成长为全球龙头,在教育与会议交互智能平板、数字标牌、 LED 等领域成长为中国龙头。
回顾公司历史,主要存在三条成长曲线: 1)2005-2015 年:电视产业技术升级阶段成为全球液晶电视板卡龙头。在电视机由 CRT 向液晶电视升级的阶段,公司前瞻布局开发适配液晶电视的二合一板卡,凭借产品的快 速迭代迅速战略市场,成为全球液晶电视板卡龙头。 2)2008-2018 年:教育信息化 1.0 时期率先开发出教育交互智能平板,并成为全国龙头,盈利结构改善。 3)2017-至今:企业数字化转型加速,会议交互智能平板放量,与海外教育信息化转型 构成公司后续的主要增长点。
交互智能平板毛利率达 30%,液晶显示主控板卡毛利率稳定在 15%左右。交互智能平板设 计制造难度高于液晶显示主控板卡,且销售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因此拥有更高溢价,近 10 年毛利率稳定在 30%左右,随着核心原材料成本变动略有波动。液晶显示主控板卡业 务面向下游电视整机厂商,且产业趋向成熟,因此溢价空间相对有限,毛利率稳定在 15% 左右。
业务结构中交互智能平板占比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持续改善。回顾公司盈利能力,随着 毛利润较高的交互智能平板的营收占比持续提升,公司综合毛利率在 21 年达到 25%,考 虑 21 年面板价格大幅上行影响,毛利率预计仍有上升空间。同时净利率 21 年达到 8%, 考虑 21 年研发人员大幅扩招,净利率预计仍有上行空间。
公司业务已从电视机部件延伸至商业、教育应用场景的显示解决方案。其中部件业务包 括电视机部件与白家电部件,合计占 21 年营收 33%。在教育业务中,产品包括交互智能 平板、学习机、智能讲台等产品,配合系列应用于教学的软件产品,形成了教育行业整 体信息化解决方案,21 年营收占比达到 32%。海外业务包括教育业务 ODM 与会议产品自 由产品出海两系列产品,21 年营收占比达到 19%。企业服务业务包括交互智能平板等硬 件与智慧协同平台应用软件,营收占比达 8%。
我们认为视源股份的业务布局用意在于:传统业务液晶显示板卡做大收入,旨在供应稳 定现金流,同时积累供应链管理 know-how;跨界布局交互智能平板,享受行业高 beta 的同时增厚利润,目前会议与海外市场预计仍存在较大空间,依托供应链管理与研发能 力,公司有望持续受益行业高增红利。同时,持续以公司平台支持创新业务孵化,LED、 家电显示模组等新业务有望成为公司新的增长点。
2. 供应链管理能力与团队内生动力助力公司持续跨界
2.1. 供应链管理能力卓越,经营风险低,盈利能力强
视源股份采用自主研发,外协制造的方式进行生产。公司位于产业链的中游,上游为原 材料制造商,下游为教育、企业、政府、电视制造商等客户。公司目前所有生产均通过 外协完成,但通过把控液晶面板、背光、芯片等核心原材料的采购,同时在生产流程上 精细化管控,在产品品质与成本管控上均维持较高水平。 同时,委外加工模式让公司得以投入更多精力在设计研发和品牌打造。我们认为,生产 侧人力与资产的轻量级投入,让公司的经历更多聚焦于设计与研发,不断通过推出差异 化的产品巩固自身在行业的竞争优势。
公司对外协厂商的精细化管理,有效管控制造成本与产品品质。公司通过 ERP 和 MES 的 信息化系统,对外协工厂进行协同管理。实时监控加工厂的产能效率、品质良率、库存 和帐务,确保准时交付;根据每月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与加工厂的合作政策,使加工厂得 以更好的满足交付需求。同时,公司不定期为外协工厂进行生产培训,保证工厂与企业 共同进步。
品牌效应与供应链管理能力助力公司交互平板毛利率持续高于友商。2016-2021 年间, 公司在交互平板业务毛利率持续高于友商 5-10pct 左右。我们认为,公司主要从成本与单 价两方面提升产品盈利能力。成本侧,通过对原材料的规模化采购与精细化供应链管理 保证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生产侧,自主品牌“希沃”与“MAXHUB”在市场已具备品牌 效应,市场愿意为其支付更高溢价。综合保证公司平板毛利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资金运营效率高,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仅约 2 天。公司成立以来持续实行较谨慎的财 务政策,通过在发货之前收到剩余全部货款或收到客户一定预付比例后才会启动专用物 料的采购两种款于货前的模式确保公司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维持在低位。根据近 5 年数据, 视源的周转天数仅 2 天,友商康冠科技、鸿合科技的周转天数则在 40 天左右 公司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稳定高于净利润,抗风险能力卓越。2017 至 2021 年间,公司经 营性现金净流量从 9.17 亿元增加至 27.02 亿元,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之比持续高于 1,2021 年达到 1.59。我们认为,充裕的现金流能是公司稳定经营的基础,同时也是 保证公司持续开拓新业务的基石。
2.2. 高薪吸引优质人才,创业孵化器塑造企业内生动力
公司研发人员人数占员工总数的 40%+,研发人员平均薪酬高达 40 万/年。公司研发人员 数量在 21 年达到 2374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 40%+。同时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为同业的 近两倍。我们认为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为公司带来了高素质的团队,是企业在产品能力持 续领先与开拓新业务的基础。
灵活的人才流通与项目孵化机制激发企业内生创造力。公司在内部设立了多重机制保证 团队活力。灵活的人才流通机制为员工提供发挥自身特长的空间。同时,项目孵化机制 鼓励团队创新。公司积极支持新业务孵化,积极支持员工或团队提出的新项目,内部孵 化,将创业项目持续转化为公司新增长极。
公司 21 年累计专利数量达 6700,验证企业强劲的创造能力。从结果上看,高素质员工 的创造力同样反馈在了专利数量上。截止 2021 年视源股份申请专利数量达到 6700,是 友商的 10-60 倍,验证企业强劲的创造能力。
公司注重文化建设与员工关怀,持续激发团队凝聚力与自驱力。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 倡导“自由、平等、包容、分享、进取”的组织氛围。以工程师为例,有任何创新思路 及意见均可直接和管理层直接讨论,信息高效传递,持续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力。 同时,公司设立多重机制保证员工福利,提升团队凝聚力。为保障员工及其家庭的基需 求,提升团队凝聚力,公司提供了自助式员工餐厅、健身房、电影院、游泳池等基础设 施,还围绕员工身心健康提供了门诊服务、体检服务、医疗信息资源、心理咨询和辅导 等服务。高福利带来高回报,员工上下一心的高度投入让公司产品持续领先。以希沃为例,是团 队从上至下的高度投入,让产品从设计到销售环节做到追求极致,最终赢得市场认可的 典型案例。
3. 利润压制因素或消退,短期盈利能力边际改善
3.1. 大尺寸面板价格下滑,交互智能平板盈利能力有望边际改善
面板成本占交互智能平板总成本的 30%,对交互平板毛利率影响较大。从历史数据看, 交互智能平板成本生产成本中,原材料成本超过 97%。根据鸿合科技招股书披露,交互平 板原材料成本中,面板占比达 46%。面板在成本中较高的占比,决定了面板价格的走势对 公司的整体毛利率存在较大影响。
22 年 1 月至今面板价格回落超过 25%,有效提升交互平板毛利率。根据迪显咨询,随着 全球 TV 需求走弱,22 年年初至 7 月,55 寸、65 寸、75 寸、85 寸面板价格分别下滑 25%、35%、29%、30%。大尺寸面板价格整体下滑在 25%+,拉低交互平板生产成本下降, 公司整体毛利率有望改善。
3.2. 研发与管理费用增速放缓,期间费用率有望改善
新业务的持续拓展,让公司三费费用率呈阶梯上升趋势。18-21 年间,公司的研发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从趋势上看,2021 年处于研发、管理及销售 费用投入大年。同时,考虑 20 年疫情压制下游需求于 21 年释放影响,公司在研发与销 售人员扩张中较为激进,进一步拉升公司期间费用率。
21 年期间费用同比提升 42%,预计 22 年同比增速有望放缓。21 年研发费用、管理费用 同比增长 32%、42.00%,主要系公司加大管理人才引进、实施期权激励计划所致。考虑 21 年人员扩张较多,22 年扩张速度有望放缓,我们预计 22 年公司期间费用同比增速度有望 放缓,公司净利率有望改善。
4. 教育市场:希沃龙头地位稳固,交互平板市场稳定增长
4.1. 国内教育市场:替换周期与教育信息化2.0 驱动教育市场稳增长
教育信息化改革持续深化,幼教与高职校成为重点改革对象。2018 年开始,教育部发改 委等部门持续推出教育信息化 2.0 相关政策,旨在推动 K12 学段的教学应用推广、与数字 校园的建设;同时明确加强学前教育与高职校的信息化建设,通过财政补贴、规范采购 等手段推动该类学段的信息化水平。
22 年中央本级与地方教育经费同比提升 10%,政策催化经费向教育信息化建设倾斜。全 国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稳步提升,22 年中央本级与地方教育经费较去年增加 10%。叠 加政策持续推动教育信息化 2.0 改革深化,我们认为教育业务市场空间有望持续提升。 幼教与高职教育信息化改革持续深入,21 年学前教育与职校教育资金分别同比提升 15%、 9%。其中《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明确要求职业学校教学需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在 教室中使用智能黑板等屏类应用。我们认为幼教与高职教育信息化改革持续深入,有望 构成教育行业交互平板出货量的新增长点。
替换周期+教育信息化 2.0 催化中国教育平板出货数量回升。随着 K12 教育市场逐渐进入 换机周期,配合双减政策后,教育责任主体回归校园,教育信息化 2.0 催化下,学校将会 进一步加速智慧校园建设,随之而来会对教育平板市场发出产品更新的相关诉求。根据 洛图科技数据显示,2019-2021,中国教育平板出货数量增速逐步提升至 7%,21 年出货 量达 135.7 万台。洛图科技预计,未来三年,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幼教等教育相关领 域将会释放新一轮市场需求,据洛图科技预测,2022 年教育市场销量仍会稳定增长,涨 幅预计 6%,出货量达 144 万台。
4.2. 视源股份龙头地位稳固,高质量教学软件塑造用户粘性
公司通过自主品牌“希沃”对外输出教育信息化软硬件产品。“希沃”过去主要以交互智 能平板为主要产品,从 08 年开始为学校提供教育信息化解决方案。后续发展过程中,围 绕交互平板还开发出智能讲台、学习平板、视频展台等专业设备,匹配真实教学场景, 提高课堂效率,全方位覆盖教育行业的信息化需求。
公司教育市场平板市占率达 47.5%,行业龙头地位稳固。希沃市占率持续提升,从 16 年 的 31%提升至 21 年的 47.5%,连续 10 年蝉联国内交互智能平板市场份额第一;tier 2 厂商 鸿合、长虹、海信的市占率则在分别为 8-17%之间(21 年 Q1-Q3 数据)。我们认为,希 沃的教育平板龙头地位稳固,在教育市场新一轮信息化建设中有望持续保持优势地位。
希沃为教学应用场景配套针对性软件,良好的使用体验有效提升了平板用户粘性。希沃 针对授课、备课、教学数据管理等场景,分学段的打造出了配套的软件产品嵌入平板中。 目前希沃易课堂平台已覆盖全国 3000+所学校,为超过 10 万名一线教师,70 万名学子提 供服务;我们认为,符合用户习惯的配套软件有效提升了用户粘性,是希沃能在过去几 年持续提升市占率的核心原因之一。
4.3. 智慧黑板占比提升,有望推动教育平板营收毛利双增长
希沃推出产品智慧黑板,整合了黑板与交互功能,市场接受度高。智慧黑板集纳米触控、 液晶显示、电脑主机于一体,在功能上涵盖了触控互动、多媒体教学和粉笔书写,可以 将传统的教学黑板和可感知的互动黑板进行无缝对接。希沃在 18 年推出该款产品,收获 市场良好反馈。
智慧黑板单价相比交互平板产品单价更高。智慧黑板单价在 2-3 万,交互平板产品单价 则不到 2 万;结合行业需求向好和市占率领先地位,公司业绩增长上具有优势。
21 年智慧黑板销售额同比去年提升 100%+,市场需求增长迅速。根据迪显统计,智慧黑 板销售额从 20 年的 212.8 亿元提升至 21 年的 320.6 亿元,同比提升 103%。销售量从 20 年的 40 万台提升至 21 年的近 80 万台,同比提升 51%。销售额增幅显著高于销售量增幅, 反映售价同期也有所上升,呈现量价齐升态势。
希沃智慧黑板市占率第一,22 年 Q1 达 27%。根据洛图科技,2021 年希沃智慧黑板 Q1 市占率为 20.8%,22 年 Q1 达 27%,出货量同比增长 31.7%。随着公司在智慧黑板市 场持续放量,在教育业务中,高单价的智慧黑板占比逐步提升,有望推动公司营收与毛 利持续提升。
5. 会议市场:长坡厚雪,会议平板有望迎来放量拐点
5.1. 混合办公催化企业协作数字化转型加速,IFPD 出货量增速达 50%
企业办公场景中,混合办公模式趋向常态化。企业协作模式随着全球化与去中心化的发 展,远程协作成为众多企业的新常态。近两年的疫情加速了团队远程协作的趋势,混合办公模式趋向常态会。以美国为例,根据斯坦福商学院预测,在疫情流行过后,会有一 半的美国员工将保持每周至少在家工作两天,混合办公模式将成为新常态。
远程协作催化会议市场对平板认知,20-21 年出货量增速高达 54%。根据洛图科技统计, 2020 年疫情爆发后市场对会议平板需求高速增长,增速维持在 50%以上,21 年出货量达 到 66 万台,预计 2022 年整体出货量将达 90 万台。会议交互平板作为中小型会议室的写 作解决方案,对比投影仪、显示大屏,能有效提升协作效率与工作体验,是对传统会议 协作方式的升级。我们认为,目前渗透率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单品价格略高于上一代产 品,且市场对产品认知程度低,导致企业替换意愿较弱。但我们认为,疫情推动了企业 认知提升,同时为高效协作的付费意愿加强,会议平板市场有望在未来迎来可持续的高 速发展。
视源股份龙头地位稳固,华为等大厂入局验证行业高景气度。视源股份先发优势明显, 旗下会议平板自主品牌 MAXHUB 市占率上升至 28%,继续稳居市场第一位。Tier 2 竞争格 局变动较大,华为、海康两所大厂首次入局并迅速占领 16%以及 5%的份额,分别立于市 场第二位、第五位。我们认为,华为等大厂进入会议平板赛道验证了行业高景气度。同 时,在行业高速发展期间大厂入局有望进一步推动企业对产品的认知,促进市场发展。
5.2. 视源股份:会议平板龙头,有望复制希沃成长路径
21 年公司企服业务营收同比增速 25.3%,已达 17 亿元。受益于国内会议平板市场高速发 展,同时作为行业龙头先发优势明显,视源股份企业服务业务高速发展。经测算, 2020/2021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11.60/17.41 亿元,同比增速达 45.3%、25.3%。
会议平板对比教育平板对产品工艺要求更高,毛利率有望达 40%以上。根据鸿合科技招 股披露,2018 年鸿合科技会议交互智能平板毛利率为 45%,仍在较高水平。由于企业用 户对比教育行业对产品的使用体验要求更高,因此会因平板技术壁垒与产品盈利能力同 步提升。我们认为,随着会议平板的占比持续提升,公司的盈利结构有望得到改善。
视源股份会议业务的产品布局,在价格与功能上实现了对市场需求的全覆盖。在经济型 交互平板方面,公司推出性价比较高的仙视,产品价格在 5000-20000 元;而面向中高端 应用场景的 MAXHUB 产品价格则在 1.7-3.8 万元区间。通过提供多种价格段的产品,公 司能覆盖更广范围客户需求。
产品矩阵持续丰富,公司从会议平台解决商迈进。2022 年新品发布会上,MAXHUB 各类 产品有效整合形成智慧会议 3.0 解决方案,整合 MAXHUB 软硬件智慧能力,通过 AIoT 智 慧物联、云端协作、会议全流程,为企业协作升级提供一站式升级方案。 软件实力进一步提升,行成用户开会场景应用闭环。从 22 年发布会可以看出 MAXHUB 在软件上进行了大力投入,通过对应用场景的深入挖掘提升产品使用体验。具体来说, 会前实现轻松预约,与会人员签到完成后,会议室内会议平板、灯光、空调、窗帘自动 调整为会议状态;会中打造智慧空间,沉浸会议协作,针对不同会议场景,会议室空调 自动调整为静音模式,另外通过会议室声学改造,配合会议平板 AI 降噪功能,有效减少会议室内混响、回音,视频会议通话效果清晰通透;会后执行更有力,自动记录会议纪 要、会议任务等项目相关信息。
积极融入会议软件厂商生态,携手互联网大厂共同推广会议平板。2021 年,企业服务业 务积极拥抱生态伙伴,已经与腾讯会议、钉钉、飞书、涂鸦科技、迈聆等开展了多层次 的战略合作,共同携手推广会议平板。大厂办公套件渠道商在推广自家产品同时,会对 硬件载体 MAXHUB 同步进行推荐,有助于 MAXHUB 进一步打开市场空间。
MAXHUB 技术领先优势明显,同时价格具备竞争力。以公司中端产品 MAXHUB V6 为例, 对比友商同档次产品,公司多年在教育行业积累的技术优势明显。显示、驱动、电源、 交互等方面的技术积累、叠加批量采购的规模优势,保证 MAXHUB 产品在交互屏色域、 贴合工艺、分辨率、拾音距离与电脑模块等核心模块具备更优性能。同时产品价格对比 友商仍然具备竞争力。
6. 海外平板需求高增,视源股份走向全球
6.1. 海外市场:信息化进程加速,市场景气度持续提升
中国教育 IFPD 渗透率已达 59%,经合组织教育 IFPD 渗透率仅 15%。根据迪显咨询 2020 年数据,中国教育 IFPD 渗透率超过经合组织教育 IFPD 渗透率的 3 倍之多。中国市场的高 渗透率验证了交互平板在教育市场的接受程度高,虽然目前海外教育市场渗透率仅 15%, 但我们判断教育 IFPD 平板市场在海外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疫情后政策推动海外教育信息化工程加速,市场景气度持续提升。为修复疫情对教育质 量的影响,海外各政府陆续出台政策通过推动教育信息化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其中,德 国 2019-2024 年计划拨款超 65 亿欧元提升德国教育信息化水平;美国 21 年用于教育稳 定的 ESF 基金追加 1700 亿美元;印度在各洲简历直播课工作室,同步需配套交互大屏、录播设备等;意大利则在 21 年底提出将投资 175 亿欧元改善教学设施。我们认为,目前 欧美国家与印度的政策在投资预算对信息化设施的投入力度有相对明确的要求,或能有 效持续推动海外教育市场交互平板需求提升。
教育 IFPD 行业增速稳健,22 年海外教育交互智能平板市场出货量增速有望达 38%。根据 迪显咨询,海外教育交互智能平板市场出货量从 2020 的 55.3 万台,增长至 2021 年的 105.1 万台,增速高达 90%,且市场高景气度有望持续,22/23 年同比增速有望达 38%/23%。
混合办公模式催生海外商用 IFPD 出货量持续提升。远程智能会议中会议交互智能平板等 产品的使用,有效提高了企业沟通协作效率。受益于视频会议需求快速增长,交互智能 平板作为会议显示终端,销量有望持续增加。根据迪显咨询预测,未来 5 年海外商用 IFPD、小间距 LED 与液晶拼接屏的预估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19%、18%、6%。
6.2. 视源股份:竞争优势明显,中国龙头向全球龙头迈进
公司 21 年海外营收达 50 亿元,平板营收超 40 亿元,同比增速达 96%。其中公司交互智 能平板等终端产品在海外市场的营收达 40.3 亿元,同比增长 96%,超过市场平均增速。 2017-2019 年公司海外业务营收保持高速增长,2020 年受疫情影响增速有所下滑;公司 海外业务在 2021 年迎来高速增长,同比增速达 78%,营收达 50 亿元。我们推测,20 年 及之前公司主要向海外市场提供中高端平板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随着平板销售规模 扩大,公司逐步切入中低端平板市场,毛利率受到一定影响。
海外 IFPD 市场格局相对集中,公司主要通过 ODM 模式输出产品。海外教育 IFPD 前 3 名厂商 Smart、Promethean 与 ViewSonic 市场份额分别为 21%、18%、17%,市场集中度 较高。公司主要通过与海外平板厂商合作进行 ODM 代工方式出海,同时在印度、欧洲等 地发展自有品牌 MAXHUB。
公司 18 年加速布局海外业务,已在全球多地设立办公点。目前公司业务已扩展至欧美地 区、印度、新加坡等地,已覆盖教育、企业服务等市场;主要产品涉及交互智能平板、 商用纯显、UC 音视频等。同时,公司 22 年定增投资的交互智能显控产品智能制造基地 将有效提升产品的研发设计能力,考虑到海外客户对该部分的重视程度,我们认为该场 的投产将有效提升公司获取海外订单的能力。
自主品牌 MAXHUB 在海外持续发力,通过高频参展与招聘本土销售进行扩张。公司自上 市之初便定下全球化战略部署,自 18 年设立印度分公司后,MAXHUB 陆续在欧洲、美国 进行扩张。核心措施包括参与海外核心展会,如 Infocomm、ISE 等核心展会提升产品曝 光量;
视源股份海外平板市占率逐步提升,20 年市占率达 35%。公司业务遍布全球 100 多个国 家和地区,与全球 70 多个品牌建立 ODM 合作关系,并在印度等东南亚国家建立了较为 广泛的 OBM 业务销售网络。根据迪显咨询数据,公司 2019 年、2020 年海外交互智能平 板销量市占率分别为 27.87%、35.26%。我们认为,公司海外市占率的持续提升,是十年 技术沉淀与综合实力的又一次体现。
对比海外同类产品,MAXHUB 性价比优势显著。对比海外头部会议平板厂商产品, MAXHUB 在价格上存在较大优势,而产品质量则持平。以 75 寸会议平板为例,MAXHUB 同配置产品价格仅 2.2 万元,海外厂商 VIEWSONIC、PROMETHEAN、NEWLINE 的产品价 格则在 3.7 万元-7.3 万元之间。且仅有 MAXHUB 平板与 NEWLINE 7.3 万元的会议平板具 备内置摄像头。我们认为,海内外厂商产品价格差别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1)海外客户支 付能力较强,生产厂商定下较高价格仍能为市场所接受;2)海外厂商生产依赖 ODM, 成本较高;3)中国制造存在成本优势,全球交互平板的设计与制造主要集中在中国,少 量在东南亚。因此国产会议平板出海,在技术与价格侧均存在较强比较优势。
7. 生活电器与 LED 高速成长,智慧工厂助力技术创新
创新业务逐步放量,公司生活电器与 LED 业务同比增速达 123%、50%。生活电器业务主 要为白电产品提供变频控制器、智能显示模组、人机交互解决方案,助力国内外家电品 牌提升产品综合竞争力。LED 显示业务亦在 21 年取得高速发展,市场规模达 4.75 亿元。除此之外,公司在持续孵化如储能行业应用的电源、逆变器;工业计算机系列和商用 OPS 计算模块;与服务类机器人的研发。我们认为,目前生活电器与 LED 业务逐步走向 成熟,而公司较强的研发与执行能力加持下,下一个业务新增长点有望出现。
公司定增募资约 20 亿用于建设智能制造基地,巩固技术壁垒确保行业竞争地位。22 年 公司定增募集约 20 亿资金打造行业领先的柔性智能制造生产基地,用于完善产业链条和 生产体系,在研发及供应链优势的基础上,实现生产制造环节的领先性,并通过标杆生 产线对外协加工厂的示范作用,提升公司整体的生产制造能力提升。考虑公司研发能力 领先同行的现状,我们认为此举或能有效提升公司技术壁垒优势确保行业竞争地位。
8. 盈利预测
关键假设:
1)国内教育市场: 考虑 K12 学段市场渗透率较高,职高与幼教招标较为分散市场处于早期阶段,未来 3 年 交互平板出货量将保持小基数增长。但随着上一代交互平板老化,市场迭代周期开启, 同时高单价产品智慧黑板占比有望提升,未来 3 年交互平板单价有望提升。
2)国内会议市场: 考虑市场基数较小且企业用户认知逐渐建立,假设未来三年交互平板出货量有望保持较 高增速。
3)海外市场: 考虑海外特别是欧美国家市场渗透率较低且预算充足,未来 3 年市场有望保持高景气度, 且视源股份有望在智慧工厂建设后市占率进一步提升。
4)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中包含教育、会议市场的非交互平板产品,以及 LED 显示、家用电器解决方案 等创新业务。该品类业务较为分散但受益于基数较小且公司具备品牌优势,有望保持较高增速。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精选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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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考虑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需要,确定相关指标,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其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物业项目内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条 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方案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用房划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等内容。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方案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权属登记已经完成,涉及物业服务用房等调整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到物业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制定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补选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成员工作津贴的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依法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监事委员会的职责、组成、选举产生、工作规则和成员罢免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并负责核对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协助成立筹备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且人数所占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并告知全体业主。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的投票权数;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予以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筹备会议的,其成员资格自动终止。逾期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或者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提出辞职或者成员资格终止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按期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下限时,筹备组决定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及时补选一次的,筹备组工作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鼓励和引导业主采用业主决策信息系统举行业主大会会议,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每名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多于三人。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业主人数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会业主人数比例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
业主大会只能就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具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是,业主大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住宅小区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或者经业主大会委托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履行业主义务;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无利害关系;
(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任职;
(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作出规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约定。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监事委员会的,鼓励和支持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监事委员会监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示: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方式;
(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公示期内,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监事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七)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等工作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八)配合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接待和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查询其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工作制度等信息;
(二)及时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三)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津贴以及物业共有部位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
(四)公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应当及时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成员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并邀请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列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同意,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示,并于公示首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列支出、虚报账目等方式挪用、侵占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共有财产;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停车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或者诱导、鼓动其他业主不交纳相关费用;
(四)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违规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或者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八)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成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成员被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情况及时公示。业主委员会未进行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公示。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职务或者被罢免的,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应当及时按照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换届改选筹备组,由换届改选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筹备组人员构成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执行。
换届改选筹备组组织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成功的,可以在九十日内补选一次;补选仍未成功的,换届改选筹备组自行解散。自换届改选筹备组解散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换届改选筹备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三)处分业主共有财产;
(四)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自行解散。业主委员会逾期未自行解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业主委员会解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监事委员会监事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
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实施,费用可以从物业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四十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被罢免的,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应当在十日内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移交,由其暂时代管。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七日内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解决。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予以公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的义务、业主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对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或者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同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和动态调整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应当符合前期物业服务水平,且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用户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在城市管道燃气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外燃气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配置到位;
(四)完成消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
(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以及社区管理等用房或者设施建设;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八)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承接查验后,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将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持下列资料向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三)查验记录;
(四)交接记录;
(五)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交付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房屋质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应当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不高于七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二层。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进行审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进行核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将其分割、转让、抵押。
鼓励在新建住宅小区设置接收邮件、快递的场所或者设施等,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
物业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及备案证明;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业主清册等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人员从业资格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信用信息和物业项目信息等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确定或者更换之日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告。
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十五条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五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移交物业档案。
物业服务合同需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在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予以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
(三)共有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集的要求;
(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
(六)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七)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
(八)其他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四)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业主决策信息系统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服务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下列事项应当长期公开: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合同;
(四)报修服务规范和完成时限承诺。
下列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
(一)物业服务半年履约情况报告;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
(三)物业服务满意率及管理服务中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
(四)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投诉。
第六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但是,应当依法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消防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
业主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或者范围以外提供服务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供水、供电、供气、电梯及消防安全事故,物业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并按照规定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通知相关业主,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专业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专项服务,但是,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展家政服务、信息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等其他生活性服务领域。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进行表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之前,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公告,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未约定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下,组织提供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内容仅限于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电梯运行、消防安全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应急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应急管理实施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等物业服务相关资料,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无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等费用。
(四)结清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对设施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开展专项服务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三十日以上。
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应当按时、足额交纳。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属共有部分的费用但未约定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也未约定交纳主体的,由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据实分摊和交纳。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有部位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业单位交纳的,专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不得因未交纳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业主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业主信息。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五)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擅自占用居住区绿地,或者擅自移植、砍伐小区内的树木;
(九)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饲养犬只;
(十一)在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家畜家禽,或者在畜禽限养区内违规养殖畜禽;
(十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十三)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五条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同时公告施工的时间和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约定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装饰装修保证金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八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十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其移交给专业单位。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单位承担。
老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后,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单位管理的,专业单位应当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其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一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负有协助的义务。
因共有部分的维护、更新、改造,损害业主专有部分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八十二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八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摊费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户。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八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可以开展经营的场地范围;
(二)电梯、电梯外大堂等部位设置广告的标准及要求;
(三)不同类型、区域的场地有偿利用的最低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比例不得超过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共收益的财务管理要求;
(六)相关的合同、会计凭证的建档保管、公示及查询办法;
(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定期公示与审计办法;
(八)对可能影响业主公共利益的经营性活动的禁止性要求。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可以对前款所列事项重新约定。
第八十五条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公共收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时,公共收益应当首先补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用途的,业主大会应当决定其年度预算方案,主要包括支出项目明细、使用审核、公示及决算办法。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支出金额和范围不得超过预算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约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