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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劳荣枝辩护人或有新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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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荣枝案或有新证据
    作者:未来就来程
    发布时间:2022-08-1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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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荣芝二审传达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首先,劳荣芝和辩护人,想摆脱劳荣芝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强调劳荣芝在这些案件中属于被胁迫的方式;

    第二,没有直接参与故意杀人案;

    第三,劳荣芝在几起案件中的作用,只是在胁迫下参与参了捆绑和取钱;

    四是劳荣芝完全否认一审“故意杀人罪”的判决,以轻判“绑架罪”。

    从二审第一天的辩护来看,劳荣芝和她的辩护人,可能希望被判无期徒刑。

    劳荣芝的辩护人甚至质疑,被害人被杀的物证,即勒死被害人的作案工具没有找到。

    对于劳荣芝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和质证,公诉机关选择并当场答辩,法院驳回了劳荣芝及其辩护人关于“案件管辖权”、“常州绑架案需要证人出庭”等11项异议。

    对劳荣芝的二审今天继续进行。

    昨日,法院驳回了饶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11项异议,包括“案件管辖权”,“常州绑架案要求证人出庭”。

    对“南昌灭门案”,“温州租房杀人案”两起案件,起诉方和辩方进行了证据质证。

    上诉人劳荣芝否认了,所有四起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并声称她是被她的共犯法子英胁迫的。

    今日庭审中,控方和辩方将对“常州绑架案”、“合肥绑架杀人案”两案进行证据质证,双方还将展开新一轮庭审辩论。

    劳荣芝的辩护律师昨天表示,有新的证据可能会呈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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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荣枝案二审今天继续开庭 上诉方或有新证据提交
    作者: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22-08-19 08:54
    快照:

    00:33

    央视新闻客户端

    劳荣枝案二审今天继续开庭审理。昨天,法庭驳回了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常州绑架案需要证人出庭”等11项异议。检辩双方对“南昌灭门案”、“温州出租屋杀人案”两起案件进行了举证质证。上诉人劳荣枝对四起案件中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进行了全盘否认,并声称自己是受了同案犯法子英的胁迫。

    △押送劳荣枝的警车驶入法院

    今天的庭审,检辩双方将对“常州绑架案”、“合肥绑架杀人案”两起案件进行举证质证,双方还将展开新一轮法庭辩论。劳荣枝的辩护人昨天表示,或将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本台记者将持续发回庭审现场的最新消息。

    (原标题《劳荣枝案二审今天9点继续开庭 上诉方或有新证据提交》。编辑黄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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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作者:法律与社会观察
    发布时间:2021-09-17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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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背负7条人命,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判决书曝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赣0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女,汉族,1969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9XXXXXXXX,住长丰县双墩镇X村X村民组。系被害人陆X明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东,男,汉族,1992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3401211992XXXXXXXX,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陆X明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升,男,汉族,1995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5XXXXXXXX,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陆X明之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琴,女,汉族,1996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3401211996XXXXXXXX,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陆X明之女。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刘静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劳荣枝,化名“陈佳”“沈凌秋”“雪莉”,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41214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X号X组X室,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滨江南路X号X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于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通华、王国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2日、12月18日召开了刑事部分的庭前会议,12月21日、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彤彤、董丽娟、检察官助理胡庆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及其诉讼代理人刘静洁,被告人劳荣枝及其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通华、王国强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1月13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1年2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1年5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1年8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再次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另案处理)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且分工明确,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坐台”)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分别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996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劳荣枝化名“陈佳”在南昌市“爱乐音”夜总会做陪侍小姐,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了被害人熊X义为作案对象。同年7月28日中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X义诱骗至其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出现并威胁熊X义,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将熊X义手脚捆绑,从熊X义身上抢走金项链、手表及家房门钥匙等财物,并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期间,法子英将熊X义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分装入两个蛇皮袋、两个牛筋包中。当日傍晚,劳荣枝持熊X义家房门钥匙前往南昌市芭茅一巷X号X室试开门锁后返回。当日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X义家,在割断熊X义家对面住户门口电话线后,用在熊X义身上搜到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房间,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被害人张甲(熊X义妻子)进行人身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期间,法子英用皮带将张甲勒死,用裙带将被害人熊X璇(熊X义女儿,3岁)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离南昌市,来到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亲家,将在熊X义处及其家中所抢财物交由法X华(法子英姐姐)保管。经鉴定,被害人熊X义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后分尸,被害人张甲、熊X璇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经南昌市价格中心估价,所抢财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另抢得现金人民币809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电企业债券人民币1000元,银行存单共计人民币95000元。1997年9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住于温州市新瓯饭店。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温州市浦发KTV 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劳荣枝在与被害人梁X春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发觉梁X春有钱。同年10月10日,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温州市中侨大楼X幢X室梁X春住处。进入房间后,法子英持刀威胁梁X春,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将梁X春手脚捆绑,抢得欧米茄手表一块及手机一部等财物。二人又逼迫梁X春打电话骗一有钱人过来欲再次实施抢劫。梁X春便以身体不适为由请被害人刘X清(浦发KTV领班,外号“莎莎”)过来。期间,卢X灵(化名“卢慧”)知晓后前来查看,由劳荣枝为其开门,法子英持刀藏于房内,梁X春见不是刘X清便打发卢X灵离开。后刘X清到来,二人使用同样手段,由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电线、绳子等物将刘X清手脚捆绑,抢得刘X清手机一部,并逼迫其交出银行存折及密码。之后,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抢得的一部手机及刘X清的存折到温州市汇源城市信用社环球储蓄所取出人民币25750元。劳荣枝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然后前往新瓯饭店收拾东西后逃离。期间,法子英用电线、皮带等物将梁X春、刘X清勒死。经鉴定,被害人梁X春、刘X清系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998年夏天,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于常州市东苍桥路X幢X单元X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某晚,劳荣枝诱骗被害人刘甲至其租住地,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甲,并刺破刘甲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甲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对刘甲进行人身控制并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其勒索财物。期间,法子英离开现场欲将刘甲停在楼下的汽车挪走,劳荣枝在单独看管刘甲期间,再次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在取得刘甲放在汽车上包内的人民币5000元之后,二人逼迫刘甲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次日上午,刘甲打电话给妻子要求其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二人商议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甲妻子带回出租房,如劳荣枝未按时归来,法子英则将刘甲杀害。随后,劳荣枝将刘甲妻子带回,并取得人民币70000元。取财后,劳荣枝和法子英先后离开现场。1999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租住于合肥市XX小学XX楼X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三九天都”歌舞厅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法子英以“关狗”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被害人殷X华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殷X华,劳荣枝则用绳子将殷X华手脚捆绑。之后,二人将殷X华关进事先准备好的钢筋笼内,并用布条、铁丝将殷X华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为逼迫殷X华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当场威胁殷X华要杀一个人给他看。当日中午,为存放尸体,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放于租住处客厅。随后,劳荣枝看守殷X华,法子英则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为由将被害人陆X明骗至租住处。法子英在厨房用刀将陆X明杀害,并将其头颅割下拿给殷X华看,将陆X明的尸体放入冰柜,并同劳荣枝一起将冰柜推至次卧。当晚21时许,殷X华给妻子打电话要求其准备钱到合肥市长江饭店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书写二张字条,交待其妻子一定要配合,对方是职业绑架人员,且当自己面杀了一个人。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法子英携带字条前去收钱,但因故未成。当晚23时许,劳荣枝和法子英逼迫殷X华再次打电话给其妻子。次日早8时30分,殷X华被迫再次书写二张字条,交待其妻子一定要合作,按照要求一分钱都不能少,否则自己死路一条。当日上午,法子英携带一把自制手枪及殷X华手书字条出门。法子英来到殷X华家,向殷X华妻子索要钱财。殷X华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当日,法子英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8日,殷X华和陆X明的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经鉴定,被害人殷X华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被害人陆X明系左侧颈动脉、右侧头臂干和肺脏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并头颅躯干分离。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二人,并致一人死亡,勒索财物人民币750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和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共致五人死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现金人民币3384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电企业债券1000元、银行存单共计95000元、欧米茄手表一块、手机两部。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之规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陆X东、陆X升、陆X琴诉请被告人劳荣枝赔偿丧葬费39518.5元、交通住宿费用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6986元、死亡赔偿金750820元,共计1347324.5元,并要求对劳荣枝从重处罚。辩方意见被告人劳荣枝对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及故意杀人罪名均持有异议,提出:在四起犯罪事实中,其存在被胁迫情形;其起的只是辅助的作用;所抢的财物,其只是暂时保管,没有支配权;其和法子英不存在事前共谋;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劳荣枝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证据瑕疵和错误。(1)在南昌、温州抢劫致人死亡及合肥故意杀人、绑架事实中,劳荣枝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既没有事前共谋,也没有参与杀人,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的。(2)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存在瑕疵。四起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均没有实物,也没有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书,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参与杀害七名被害人。2.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1)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指控的罪名不成立。(2)对起诉书指控劳荣枝构成抢劫罪、绑架罪不持异议,但劳荣枝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3)法子英所实施的杀害被害人熊X义、张甲、熊X璇、梁X春、刘X清、陆X明、殷X华的行为,属实行过限行为,劳荣枝不应承担刑事责任。(4)常州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3.量刑情节。(1)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劳荣枝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劳荣枝依法从宽处理。(2)劳荣枝受到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3)劳荣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公诉人回应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劳荣枝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意见认为:1.从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模式来看,二人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对犯罪模式的整体共谋。2.劳荣枝与法子英系共犯,应当对七名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3.结合劳荣枝在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应与法子英区分主从犯。4.虽然劳荣枝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实际上并没有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共同生活且存在情感联系,故劳荣枝受胁迫的辩解不能成立。查明事实(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具体事实如下:第一起 南昌抢劫、故意杀人事实1996年6月初,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劳荣枝化名“陈佳”在南昌市爱乐音夜总会从事陪侍服务,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被害人熊X义(男,殁年37岁)为作案对象。同年7月28日中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X义诱骗至其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熊X义,与劳荣枝共同将熊X义手脚捆绑,从熊X义身上抢走金项链、手表等财物及房门钥匙,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其间,法子英将熊X义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分别装入两个蛇皮袋、两个牛筋包中,后将其中一袋尸块转移到南昌市芭茅X巷X号X室熊X义家。当日傍晚,劳荣枝前往熊X义家,用劫得的钥匙试开门锁后返回。当日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X义家,在剪断熊X义家及对面住户门口电话线后,用劫得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房间,法子英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X义妻子张甲(被害人,殁年28岁)进行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劫得金银首饰及人民币809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电企业债券人民币1000元、银行存单共计人民币95000元等财物。之后,法子英用皮带将张甲勒死,用裙带将熊X义女儿熊X璇(被害人,殁年2岁)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至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亲家,将在熊X义处及其家中所抢财物交由法子英姐姐法X华保管。经鉴定,二人所抢手表、金银首饰等财物价值30 274.13元。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一)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作案前在南昌居住的证据第一组 证人证言1.证人胡X贞(房东)的证言,证明:①1996年6月1日,其通过房屋中介将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出租给“陈佳”和一男子,该出租房安装固定电话,号码6774XXX。②租房者自称夫妻,男的30多岁,嘴上方右边有一条一寸左右的疤痕,脸长长的,西装头,身高1.75米左右;女方叫“陈佳”,身高1.60米左右,皮肤较白,脸型偏长。③男的自称是做小生意的,男的说女的是坐台小姐。2.证人秦X明(房屋中介员工)的证言,证明:①1996年5月底上午,“陈佳”来租房,同来的有一名男子。双方均操标准普通话,带一点浙江口音。“陈佳”身高1.6米左右,体态匀称。穿一身连衣裙,颜色较淡,较朴素,细声细语。②该名男子要求租一室一厅且带住宅电话的房子,男子对南昌的街道较熟悉。③其向他们推荐了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的房子,他们也接受了,“陈佳”在租房协议上签的字。第二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1996年夏天,其与被告人劳荣枝租住在南昌市胜利路一商贸大厦一楼一个一室半一厅的房内。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①其不记得租房的具体时间,只记得是在南昌绑架前的一、两个月。②其不记得租房位置,印象中是租了两次房子,第一次租的房子因为楼层比较高就换了房子,第二次租的房子楼层不高,是一房一厅,不记得是通过中介还是外面广告找到的。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上列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上列两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二)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同预谋并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的证据第一组 物证照片及相关勘查笔录1.南昌市公安局“(96)洪公刑痕笔字第30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①公安人员于1996年7月29日对南昌市东湖区芭茅X巷X号X楼熊X义家进行现场勘验,在该现场北面卧室提取身份证一个、尖刀一把。②公安人员在南昌市东湖区芭茅X巷X号X楼熊X义家的卫生间浴盆内,发现一大一小两具女尸,小女尸颈部勒有一串有金属环的布带;大女尸颈部、双手、双脚均被捆绑。③卫生间空地上有深蓝色牛筋包一只,打开拉链见内装两条人大腿、一条手臂。④公安人员于1996年7月30日对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进行现场勘验,提取指纹1枚。⑤公安人员在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提取蛇皮袋两只、黑牛筋包一只(内装尸块若干)。2.刑事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装有被害人熊X义尸块的包内提取到一把尖刀及刀鞘。第二组 书证1.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等,证明:1996年7月29日19点20分,熊X苟到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称其儿子熊X义一家三口在东湖区芭茅X巷家中被杀害,熊X义被分尸、移尸,有贵重物品和现金遗失。2.被告人劳荣枝手绘熊X义家平面图,证明:根据劳荣枝的回忆,熊X义家的房屋结构。第三组 证人证言1.证人章X明(熊X义的朋友)的证言,证明:①1996年7月,其与熊X义在爱乐音夜总会玩时,认识了一名自称“陈佳”的陪侍小姐。双方互留联系方式,“陈佳”留的是座机电话号码6774XXX。其向“陈佳”介绍,熊X义是老板,“陈佳”对熊X义很热情。②其曾驾车送熊X义和“陈佳”回家,是先送熊X义到蛤蟆街附近,再送“陈佳”到金龙商场附近。事后,熊X义的司机李甲曾告诉其,1996年7月28日中午,“陈佳”传呼了熊X义,熊X义回了电话,并叫李甲将熊送到了“新金龙”购物中心与“陈佳”见面,后李甲离开。③1996年7月28日下午4至5时;时,其曾打“陈佳”住处电话,约她出来玩,并在电话中听到传呼机响声,“陈佳”称有急事要出门。当晚8时许,“陈佳”约其出来,被其拒绝。④当时“陈佳”20多岁,身高165cm左右,披肩长发,大眼睛,尖尖脸,曾穿淡米黄上衣,下身穿裙子。其当年看过通缉令的照片,能确认“陈佳”就是通缉令上的劳荣枝。2.证人李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①1996年7月28日上午11时许,熊X义在空调店,接了一个电话,告诉其,前几天熊X义和章X明一起在爱乐音歌舞厅玩,当时陪章X明的那名女子,现在要找熊X义玩。②其就驾车送熊X义到南昌市金龙商厦附近与那名女子见面,其看见的那名女子身高163cm左右,体型偏瘦,披肩长发,脸有一点点尖尖的。③此后其就得知熊X义被杀了。④那名女子是熊X义经常去的爱乐音歌舞厅的公关小姐,后来听说那名女子叫“陈佳”。⑤其记得当时熊X义带了一个黑色夹包,手上戴了一块劳力士手表和钻戒,脖子上还戴着金项链。⑥经辨认,李甲能够辨认出该小姐就是本案及原通缉令上的被告人劳荣枝。3.证人丁X荣的证言,证明:①其在爱乐音见过照片上的人(即劳荣枝),她讲普通话,自称南昌人,但叫她说一句南昌话,她说不出来。②她身高1.65米以上,经常穿一件好露的紫色衣服。③她眼光比较高,看见出手较大方的人,她会主动上去搭讪。她会问人在哪里发财,做什么生意,向人讨小钱。如果对方第一次出钱少了,第二次请她坐台,她就不坐台。④她喜欢与有钱人来往,且要出手大方的人。4.证人熊X秀(熊X义对面邻居)的证言,证明:①1996年7月28日下午6时许,其看见一名身穿淡米黄色上衣、深色筒裙的年轻女子拿钥匙在试开其对面熊X义的家门。②因为她背对着其,其误认为该女子是熊X义的爱人,其与该女子对话,对方未作答。该女子一边自言自语,一边反复试钥匙,其听该女子的口音是南昌口音。③当日晚上11时许,其和丈夫陈X萍、熊X萍、涂X东四人一起到楼下吃宵夜,吃完宵夜上楼时,其遇见一名正下楼的陌生男子,戴着一副墨镜,手提一个黑色的提包。④同月29日上午,其发现自己家电话线被剪断,当日下午6时左右,熊X义家人到其家里称熊X义失联,熊X义的家里被翻乱,电话线被剪断,熊X义家人就报警了。5.证人陈X萍(熊X秀的丈夫)的证言,证明:1996年7月29日,其发现自己家门口的电话线被剪断。6.证人熊X苟(熊X义的父亲)的证言,证明:①1996年7月29日,华东家电公司和天府酒家通过电话联系熊X义,熊X义都没有回电话,其心里有点担心熊X义。②当日晚上6时40分许,其与儿子熊X平来到熊X义家,发现钥匙在房门上,外面的铁门也没有锁,屋内被翻的乱七八糟。熊X平想打电话,发现电话线被切断了。其和熊X平怀疑熊X义被绑架,其就去了熊X义对面的邻居家,熊X平就去派出所报案了。③对面邻居向其反映,7月28日下午5时许,有一名女子开熊X义的家门。邻居就问了那名女子是否是熊X义的妻子,那名女子没有做声。邻居一看不是熊X义的妻子,就问那名女子是否是熊X义妻子的妹妹,那名女子“嗯”了一声,继续用钥匙开门。④其最后一次见熊X义的时间是7月28日上午10点在华东家电公司,当时熊X义在打电话。7.证人熊X平(熊X义的弟弟)的证言,证明:①1996年7月29日下午6时30分许,其父亲熊X苟称找不到熊X义,其和父亲就来到熊X义住处,发现熊X义家的房门没锁,钥匙在门上,其就用钥匙打开门,发现房间内的空调在运行。其开灯后,发现客厅被翻动,柜子打开着。卧室里面也被翻动,床头柜被打开,家具均被翻得乱七八糟,密码箱被打开着,放在床上,其用熊X义家的电话对外联系,发现打不出去。②其以为熊X义一家被绑架,就下楼打电话给其外甥叫他报案。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在卫生间发现了熊X义一家三人的尸体。8.证人熊X香(熊X平的妻子)的证言,证明:①1996年热天的时候,其找熊X义有事,一直没有联系上他。其就去熊X义的家找他,但是到了熊X义家门口时,其发现他家门没锁,其就推门进去,发现他家的茶几上有一串钥匙,他家卧室被翻得乱七八糟,里面也没有人。②其当时认为有人偷东西,于是就想用熊X义家里的座机打电话通知其丈夫熊X平过来,但是发现熊X义家的电话打不通,电话线被剪断了,其就想去对面邻居家打电话,结果对面家的电话也打不通,其发现对面家的电话线也被剪掉了。9.证人刘X华(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1996年7月28日上午,熊X义曾打电话给其要求支取20万元,其答复不能支取,因为当天是周末,银行不办理对公账户业务。10.证人章甲(张甲的表嫂、天府酒家收银员)、熊X水(熊X义同父异母的哥哥)的证言,证明:张甲一般晚上都会到天府酒家,等到营业结束,收到当天的营业款后,大概晚上8、9点钟左右才会回家。第四组 鉴定意见1.南昌市公安局于1996年8月2日出具的“(96)洪公刑痕鉴字第012号”《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明:“7.29”杀人碎尸抢劫案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现场指纹为法子英所遗留。2.南昌市公安局于1996年8月2日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证明:①被害人张甲尸表检验:全身赤裸,双手反绑,双足捆绑。颈部被棕色牛皮腰带勒住,结扣在后位。左侧颈部、下颌角见两处弧形扼痕。②被害人熊X璇尸表检验:颈部被白色人造革裙带勒住。③张甲系被人用皮腰带勒颈窒息死亡。④熊X璇系被人用人造革裙带勒颈窒息死亡。⑤上述二人死亡时间为1996年7月29日凌晨。⑥张甲阴道拭子未检出精虫。⑦东湖区芭茅X巷第二现场的尸块与西上渝亭第一现场的尸块同为被害人熊X义尸体,尸长180cm左右,尸块共约90kg左右,熊X义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后分尸,分尸工具为有一定重量的锐器,死亡时间为1996年7月28日下午。经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劳荣枝对上述法医鉴定意见无异议。第五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①其到南昌的目的就是为了搞钱,其要求劳荣枝去歌舞厅做陪侍小姐物色一个有钱的男人为作案对象带回出租屋勒索钱财。②后劳荣枝物色到了一个开电器商店和酒店的老板(熊X义)并将他诱骗至二人出租屋。劳荣枝离开现场,其持刀威胁并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抢劫被害人随身财物并勒索钱财,后因被害人喊叫,其就将被害人勒死并分尸。③当晚11时左右,其跟劳荣枝一起到被害人家中,劳荣枝在门外等,其入室对第一被害人的妻子和小孩进行人身控制,在抢得现金1万余元和金首饰、手表等物后,其将两人勒死并拖入卫生间,然后叫劳荣枝进来,对她说这家里没人,让她再找点财物并在这里等其。④其打车回到租住处将第一被害人尸块运到被害人家里。天快亮时,其与劳荣枝一起离开被害人家里。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①1996年春节后,其与法子英先后去了上海、深圳等地,之后到了南昌。由于没钱了,法子英让其到夜场去坐台。②其使用“陈佳”的虚假身份在南昌爱乐音做陪侍小姐。③不久,法子英让其找个“猴子”敲诈勒索,搞笔快钱。④后来,其物色到一个卖空调的南昌老板(指熊X义)为作案对象,他身高超过了180cm,体重90kg左右,偏胖。⑤1996年某一天,其把熊X义骗至出租屋内假装发生性关系,躲在一旁的法子英持刀出现,以熊X义玩弄其为由要求熊交出财物。法子英持刀控制住熊X义,其上前捆绑熊X义,并劫取了熊随身携带的财物200元现金、劳力士手表、金项链等物。之后,法子英要其下楼去等,他要和熊X义谈判。⑥后来其又回到出租房,大约下午四五点的时候,其和法子英打车去了熊X义家,其之前听说过他老婆很晚才会回家,所以其用他家钥匙试了他家的门,能打开。⑦之后,其和法子英又回到出租房,这时熊X义还活着。晚上10点左右,其和法子英在楼下大排档吃过饭后就打车去了熊X义家。去熊X义家之前,法子英把他家的电话线剪断了,防止他家里有人报警。⑧其用熊X义的钥匙开了门,和法子英进去后,熊X义的老婆和小孩还在睡觉,他老婆醒后很配合,法子英就控制住那对母子,其就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找到了大概5000元现金、男式皮衣,还有些首饰。⑨在其找财物的时候,法子英还强奸了熊X义的老婆,但时间很短。⑩法子英让其带着现金财物先走,临走时,其害怕留下指纹,跟法子英说要不一把火烧了熊老板家,法子英不听,其就走了,法子英留下善后。其到事先约定的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等法子英,天亮的时候,法子英来了,其和法子英就一起去了九江法子英母亲家。其不知道熊X义一家三口是什么下场,其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中的证人证言、同案人法子英和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指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录像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本起事实中的三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的,劳荣枝事前没有与法子英共谋杀人,法子英杀人时,劳荣枝不在现场且对犯罪结果不知情。本院综合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1.上列第一至第四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上列第五组证据中,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与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存在诸多不一致,但结合前面四组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1)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证实,二人共谋由劳荣枝从事陪侍服务并物色作案对象。(2)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证人章X明、李甲、丁X荣的证言证实,劳荣枝通过从事陪侍服务认识了熊X义,并诱骗熊X义到其出租房里。(3)案发当日,在熊X义到达被告人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熊X义,劳荣枝实施了对熊X义捆绑的行为。理由是:①熊X义身高超过法子英,且体重较重,法子英既要持刀控制熊X义,又要实施捆绑行为,客观难度大;②在法子英持刀控制熊X义的情况下,由劳荣枝对熊X义实施捆绑行为符合二人作案的客观需要;③劳荣枝对该行为的供述一直稳定。(4)劳荣枝的供述,证人熊X秀的证言证实,劳荣枝在案发当日下午先去熊X义家试开过门。(5)劳荣枝的供述,证人熊X秀、陈X萍、崩X苟、熊X平、熊X香的证言证实,熊X义家及其对面邻居家的电话线被剪断。(6)劳荣枝在熊X义家抢劫财物,法子英所称作案时劳荣枝未进入现场的供述不予采信。理由是:①劳荣枝对该事实供述稳定;②在法子英持刀控制张甲的情况下,由劳荣枝实施抢劫财物行为符合二人作案的客观需要。(7)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法医学鉴定书等相互印证,证实劳荣枝、法子英在抢劫财物之后,法子英杀害被害人张甲、熊X璇。(三)证明本起事实中抢劫所得财物及流向的证据第一组 书证南昌市公安局财物暂扣单、发还单,证明:涉案物品扣押情况及发还情况。其中除估价鉴定财物外,还扣押人民币现金8090元、港币100元、美金10元、江西邮电企业内部债券1000元、南昌电信局职工集资收据2张合计1000元,信用社存单4张共计95000元。上述暂扣物品于1998年8月31日分别发还了熊X苟等人。第二组 证人证言证人法X华(法子英的姐姐)的证言,证明:(1)1996年8月3日、4日,法子英带了一名女子(说九江口音的普通话)回来其母亲家住。同月15、16、17日左右离开。(2)法子英寄存了金子等物品在其家中。具体有:①男式FIYTA黄色手表1块。②男式FIYTA手表盒1个。③男式ROLEX手表1块。④女式HAPPO手表1块。⑤男式金黄色手链1条。⑥男式金项链1条,一尺二寸左右,上有“一帆风顺”四个字。⑦男钻戒1只,上有黑色正方形状。⑧男翡翠式戒1只,绿色长条状。⑨女钻戒1只。⑩女式紫色鸡心金戒1只。女项链1条,金牌是龙头形状。女式项链1条。3女式金镯1只。女式红色珍珠项链1条。女脚链1根。铜项链1根。第三组 价格评估意见南昌市公安局两份估价委托书及南昌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洪价估字(1998)233、234号”《赃物估价结论书》,证明:涉案物品价格分别为23759.53元、6514.6元,共计人民币30274.13元。第四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其抢劫所得财物包括①金项链(男女各一条)、金手链、钻戒等首饰被其卖了;手表(劳力士)被其卖了,具体去哪卖的其不知道了。②搞到1万多元钱。③为了防止被害人打电话报警,把他们的两部手机也拿去扔了,想不起来扔哪里了。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此次抢劫所得财物都交给了法子英的母亲。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上列四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综合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上列证据除同案人法子英供述涉案财物去向不属实外,其他证据内容来源合法、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上列证据可以证明本起事实中抢劫财物的价值、流向、扣押及发还被害人亲属的情况。第二起温州抢劫、故意杀人事实1997年9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劳荣枝入住温州市新瓯饭店,法子英另租房居住。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温州市浦发KTV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劳荣枝在与被害人梁X春(女,殁年20岁)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认为梁X春有钱,与法子英商议后决定抢劫梁X春。同年10月10日,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温州市中侨大楼X幢X室梁X春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将梁X春手脚捆绑,劫得欧米茄手表一块及手机一部等财物。二人又逼迫梁X春打电话骗一有钱人过来欲再次实施抢劫,梁X春便以身体不适为由请浦发KTV领班刘X清(被害人,女,殁年27岁)过来。其间,卢X灵(化名“卢慧”)得知后前来查看,梁X春见不是刘X清便打发卢X灵离开。后刘X清到来,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电线、绳子等物将刘X清手脚捆绑。二人劫得刘X清手机一部,并逼迫其交出银行存折,说出存折密码。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劫得的一部手机及刘X清的存折,到温州市汇源城市信用社环球储蓄所取出人民币25750元。劳荣枝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然后前往新瓯饭店收拾东西后逃离。之后,法子英用电线、皮带等物将梁X春、刘X清勒死。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一)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作案前在温州居住的证据第一组 证人证言1.证人郑X海(陪同租房者)的证言,证明:1997年10月9日晚上8时许,浦发KTV一名叫“葛葛”的陪侍小姐曾因为要租梁X春的房子,向其借款1000元,此后其再未见到该小姐。该小姐身高1.62米左右,较瘦,大眼睛,披肩长直发,住在新瓯饭店501房间,自称四川人。2.证人陈X芬(劳荣枝隔壁房客)的证言,证明:①其在新瓯饭店住宿时,隔壁501室住了一个自称四川女孩(但四川话说得不好),身高1.62米左右,较瘦,大眼睛,下巴尖尖的,经常有一名男子来找她。②莎莎(指刘X清)没来上班的那天,该女子大约是上午11时左右搬走的,匆匆忙忙离开了饭店。第二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1997年10月,其和劳荣枝一起到了温州,其和劳荣枝分住两处。劳荣枝住在一家私人招待所。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因为温州的警察查得比较严,没有结婚证的男女不能在招待所住同一间房间,其和法子英就分开来住了,其找了一家招待所,不记得具体在哪里,但其记得那里住了很多KTV坐台的小姐,法子英另外找了一家招待所。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上列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上列两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二)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同预谋并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的证据第一组 物证照片及相关勘查笔录温州市公安局于1997年10月13日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①公安人员在温州市人民路中侨大楼X幢X室现场,在电蚊器底部,提取汗潜指纹一枚。②公安人员在温州市人民路中侨大楼X幢X室现场,提取一把不锈钢菜刀,一个大哥大充电器、一条被割下的黑色提包背带。③被害人梁X春和刘X清在温州市人民路中侨大楼X幢X室被人勒死的事实。梁X春死亡时头东脚西俯卧在床上,双手反剪背部,手腕处用一条兰色的松紧带紧紧捆着。刘X清死亡时仰躺在地上,手部交叉被绑于腹部。第二组 书证1.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表,证明:1997年10月12日下午,钱X到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称中侨大楼X幢X室发现其女友梁X春及“莎莎”(指刘X清)被捆绑,一个在床上,一个在地上,已经死亡。房间有大面积翻动痕迹。2.温州市公安局所绘案发现场平面图,证明:案发现场房屋结构。3.被告人劳荣枝手绘温州案发现场平面图,证明:案发现场房屋结构。第三组 证人证言1.证人陈X仙的证言,证明:①其曾在浦发KTV工作过,还曾用过化名“陈丹”。②1997年10月6日至8日,其在浦发KTV的大厅里,看见有一个年纪大约23、24岁左右、身高1.65米左右的女性在和梁X春谈租房子事情。③10月10日上午10时许,珊珊(即刘X清)曾打电话给卢X灵,叫其去梁X春家看一下,其因为要化妆,卢X灵就先去了梁X春家,被梁X春赶走了,并说是另一个女人开的门。2.证人卢X灵(又名卢慧)的证言,证明:①1997年10月10日上午10时30分至11时许,其接到珊珊(指刘X清)电话,要其告诉陈丹,梁X春肚子痛,叫陈丹去看下。②因为陈丹正在洗漱,其就帮陈丹先过去看一下。③其前往梁X春住处中侨大楼X幢X室,一名23岁至25岁、身高1.64米左右的留披肩发的女人开的门,该女人自称和梁X春有约。其看见梁X春躺在床上,盖着被子,只露出头,梁X春让其回去,叫珊珊来。④其于2019年11月底在新闻上所见劳荣枝照片即为当年案发现场为其开门的女子。3.证人吴X辉(银行柜员)的证言,证明:调取的户名为刘X清的取款凭证接柜印章是其本人的,并记得当时取款人不是刘X清本人。4.证人庞X红(梁X春的朋友)的证言,证明:1997年10月10日12时20分许,梁X春曾给其回电话称自己肚子痛要去理疗,此后其再未联系上梁X春,也未联系上莎莎(刘X清)。5.证人李X器的证言,证明:1997年10月10日下午1时左右,其曾打过两个传呼给梁X春,她都没有回电,此后再未联系到她。6.证人李X新(梁X春的朋友)的证言,证明:①1997年10月10日12时40分左右,其打梁X春电话一直没接通,下午2时左右,其打通了梁X春的手机,对方是一名女性接了电话,自称是梁X春的朋友,告诉其梁X春跟从杭州来的男朋友一起出去了,等梁X春回来后再给其回电话,通话时间约半分钟。②对方女性不是温州口音,讲比较标准的普通话。7.证人钱X(梁X春的男友)的证言,证明:①1997年10月11日凌晨,其到梁X春住处按门铃无人应答,用手机联系梁X春及莎莎均未联系上。②10月12日上午,其向楼层管理员反映情况,怕梁X春出事,管理员就从阳台爬进梁X春住处,给其开了大门后,其发现梁X春与莎沙被人杀死在温州市区中侨大楼X幢X室,两人被用电线捆绑起来,一个在床上,一个在地上,已经死了。第四组 鉴定意见1.合肥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9日出具的“合公(99)刑鉴((痕)字第(009)号”《手印鉴定书》,证明:“97.10.12”温州市鹿城区中侨大楼X幢X室发生特大凶杀案现场指纹,为同案人法子英左手食指遗留。2.温州市公安局于1997年11月10日出具的“温公刑尸检(97)128号”《刑事科学技术科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①被害人刘X清尸表检验:颈部见一圈宽约2.5cm的完全闭锁而不间断的压痕,色泽较淡,方向基本水平。压痕边缘颈前和颈左侧部可见局部的皮下出血。颈左后侧压痕内见纵行水泡长1.5cm,皮带扣舌压痕明显。剖开颈部皮肤,见颈右侧皮下出血6.4×5cm,右腰部皮肤“L”形擦伤1.8×1.5cm,两手腕、小腿部绳索捆绑痕明显。②被害人梁X春尸表检验:颈前表皮大片剥脱,呈梭形,方向略向下倾斜,于两侧下颌角下方变成索沟状,宽约0.4cm,于项部消失。颈前皮下出血4×2cm,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③刘X清系遭他人用皮带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其头皮下出血系遭钝物他伤所致,损伤程度轻微,不是致死原因。④梁X春系遭他人用电线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第五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①1997年10月,其和劳荣枝一起到了温州,分住两处。10月9日,其独自一人出去找房子租住,在一栋楼房前,看见一则租房启事,其就联系出租人,出租人是梁X春,在与梁晚春谈租房时,其发现梁X春戴着一块欧米茄牌手表,其知道她有钱,于是就回到劳荣枝的住处,向劳荣枝提出要搞掉梁X春。劳荣枝当时要其不要杀死梁X春,只要抢到东西就完事。②10月10日上午,其在市区买了一把刀,并将刀磨了一下。其和劳荣枝来到梁X春住处的一楼,其叫劳荣枝先不要上楼,其一人上了楼,梁X春开门后,其就用刀威胁她,对梁X春说:“不要动,再动就杀死你”,其就用梁X春房间里的绳子、电线将她手、脚捆绑起来,并将她放在床上。正在这时,劳荣枝上了楼,梁X春见劳荣枝过来,就对劳荣枝说不要杀她。③其在房间里翻动,在梁X春的包里发现一个存折,上面有四万多元钱,在床头柜里找到几千元现金。其不甘心,就要梁X春找一个有钱的女人过来。梁X春同意了,她打电话联系了刘X清,告诉刘X清自己身体不舒服,要刘X清过来看她。当时梁X春被其捆绑后,躺在床上,其用被子盖住她身体,只让她露出头部。不一会,卢X灵过来看梁X春,梁X春一看不是刘X清本人过来,就将卢X灵打发走了。④其就再次要求梁X春联系刘X清。过了一会儿,刘X清来了,刚进门,其就要她别动,威逼她进了房间,提出要她拿钱,同时,其用绳子、电线将刘X清的手脚捆绑住。刘X清说自己只有几千元现金,还有一张2.5万元存折,另外,还有30万元存在商业银行。其逼刘X清说出了2.5万元存折的存款密码,叫劳荣枝拿存折到银行提款,并让她带走其中一名被害人的手机,要劳荣枝钱到手后,再打电话给其。⑤没过多久,劳荣枝打房间电话过来,称2.5万元钱到手了,叫其赶快离开。⑥其发现梁X春在床上没动静,好像已经死了,因为之前其曾用梁X春的皮带勒她颈部。刘X清在地上乱动,于是其就将刘X清的衣裤解开,用房间的绳子勒她颈部。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①在南昌案发以后,其和法子英去了温州,当时其和法子英身上的钱用得差不多了,来温州的目的就是为了搞笔钱。其和法子英商量由其到KTV坐台物色目标,再决定作案方式。其将每天上班的情况告诉法子英,目的是为了物色被绑架对象,其和法子英还商量得手后,如果分开,就在公路的一个路口碰面,碰面后直接坐大巴逃走,这个公路路口是其和法子英在作案前,通过研究温州地图选定的。②其跟梁X春一起在KTV上班,她跟其说有房子要转租,其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法子英,法子英就决定绑架勒索梁X春,让其以租房的名义带他一起到梁X春的出租房。③其跟梁X春约好了看房的时间,其和法子英一进入梁X春房间,法子英用刀胁迫梁X春,其将梁X春的手、脚绑起来,绑住后,没有从梁X春身上和住处搜到什么财物,法子英就想逼梁X春叫她男朋友带钱过来,但是梁X春说她可以叫刘X清过来,并说刘X清有钱。梁X春通过电话联系了刘X清,骗刘X清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要刘X清带她去医院。其和法子英将梁X春放到床上,用被子将她全身盖住,让她装病,但是嘴没有堵住,法子英则躲在了房间比较难发现的地方。④没过多久,有人敲门,其去开了门,卢X灵来了,说是刘X清叫她来的,其骗她说自己是梁X春的朋友,来照看梁X春。她问了梁X春身体的情况,梁X春对卢X灵说:“我跟你不熟,你回去吧,要莎莎(刘X清)送我去医院,不要你送”,卢X灵听到这么说就走了。⑤过了一段时间,又有人敲门,法子英听到敲门声后,又躲到了卧室的门后面,其去开房门时,看见是刘X清。其带着刘X清到了卧室,一进卧室,法子英就拿刀架在了刘X清的脖子上,其就地取材,到房间里找了绳子、电线之类的东西绑刘X清。其和法子英让刘X清坐在地上,法子英拿刀控制住刘X清,其先捆绑刘X清的双脚,之后再捆绑刘X清的双手。⑥其记得从刘X清身上搜到了存折、手机,刘X清在其和法子英胁迫下说出了存折密码,法子英就让其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叫其带了其中一被害人的手机,同时交待其,如果取到钱,就通过某种约定的方式告诉法子英,取到钱以后,要其回招待所收拾东西,把带不走的衣服打湿后晾晒在阳台上,让外人感觉房间还有人住,没有异常。⑦其坐出租车到银行,为了方便取钱,其还拿了刘X清的身份证,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应该是认识刘X清,还问其为什么取刘X清存折里的钱,其说找她借的钱,对方没多说什么就同意其把存折里的钱都全部取走了,其还签了刘X清的名字。取完钱以后,其按照约定给法子英发了暗号,告诉他钱已经取到了。⑧其随后回到了招待所,在房间收拾东西时,有一个女孩(也是坐台小姐)进房跟其聊天,因为其平时都说自己是四川人,她也是四川人,说是老乡就跟其聊天,当时其急着要走,就把她打发走了,简单收拾了几件衣服就打车到了作案之前约定的高速公路的路口,过了没多久,法子英就来了。其和法子英在高速路口随手拦了一辆大巴车就离开了温州。⑨其和法子英每次作案前都会先研究好作案逃跑路线,一般都是选择在可以第一时间离开当地的地方汇合。⑩其不知道梁X春和刘X清最后怎么样,其也不管结果如何,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其顾不上别人。其和法子英刚坐上车离开温州时,梁X春的手机响了,其接了电话,对方应该是梁X春的情人,其跟他说是梁X春的朋友,梁X春现在有事,不方便接电话,回头让她回电话给他,随后其就将她的手机关机了。针对公诉机关所举的上述证据,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质证认为:对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劳荣枝手绘现场平面图、尸检报告书、同案人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劳荣枝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两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的,劳荣枝没有参与杀人,也不知情;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综合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1.上列第一至第四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上列第五组证据中,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与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的内容虽然不一致,但结合前面四组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1)指纹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法子英在作案现场。(2)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可以证明被害人梁X春、刘X清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且刘X清生前曾被钝器击打头部。(3)劳荣枝、法子英供述关于共谋抢劫、以租房名义寻找机会等方面基本一致,在劳荣枝供述卢X灵穿睡衣来敲门、抢劫后其曾用梁X春手机接听一个电话等细节,非亲历不能知晓,且与证人李X新、陈X仙、卢X灵等证言和取款凭证等书证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对梁X春、刘X清实施抢劫的事实。(4)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证人吴X辉的证言和取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劳荣枝、法子英在抢劫财物之后,法子英杀害梁X春、刘X清的事实。(三)证明本起事实中抢劫所得财物及流向的证据第一组 书证及鉴定意见1.1997年10月10日城市信用社活期储蓄取款凭条一张,证明:1997年10月10日,户名为刘X清账号7100006XXX的账户被支取人民币25750元。2.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的“(洪)公(司)鉴(文检)字[2020]00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城市信用社活期储蓄取款凭条》上手写字迹与劳荣枝笔迹样本是同一人所写。即从刘X清存折中取款25750元的取款凭条上签名系劳荣枝所写。经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劳荣枝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第二组 证人证言证人李X新(梁X春朋友)的证言,证明:其7月份给了梁X春3000元人民币,并曾送过梁一部手机(型号GH388,价值3700多港币,是其从香港带回)。8月份,给了梁X春2000元人民币和一块女式欧米茄手表,价值12000多元人民币。9月份给了她600美元。第三组 同案人及被告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其做完这一切后,从两人手上拿走两块手表,其中一块是欧米茄牌,带钻石,另外一块是雷达牌。还有一部手机,两部传呼机,然后关门离开现场。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其到银行取了刘X清存折里的两、三万块钱,其还拿了一部手机,法子英也拿了一部手机,这是刘X清或者坐台小姐中另外一个人的。其和法子英逃到合肥,就把这两部手机扔了,怕会被追踪到其和法子英的行踪。法子英还把梁X春的欧米茄手表(购买时的价格在两万多元)抢走了,法子英后来在广州把这块手表卖掉了,好像卖了几千块钱。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中的书证、同案人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均无异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抢劫数额需要经过鉴定才能认定。本院综合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1.上列第一组和第三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对于第二组证人证言,结合书证、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和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可以认定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抢劫现金25750余元、手机两部、欧米茄手表一块的事实,上述证据内容来源合法、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第三起常州绑架事实1998年夏天,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于常州市东仓桥路X幢X单元X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某晚,劳荣枝诱骗被害人刘甲至其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甲,并刺破刘甲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甲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刘甲勒索财物。其间,法子英离开现场欲将刘甲停在楼下的汽车挪走,劳荣枝再次威胁刘甲。二人劫得刘甲放在汽车上包内的现金5000元后,逼迫刘甲给其妻子刘乙打电话索要财物。次日上午,刘甲打电话给刘乙,要求其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劳荣枝与法子英商议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乙带回出租房,如劳荣枝未按时归来,法子英则将刘甲杀害。随后,劳荣枝将刘乙带回,并与法子英劫取刘乙携带的现金70000元。法子英用绳子将刘乙捆绑后,劳荣枝、法子英先后离开现场。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一)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作案前在常州居住的证据第一组 证人证言1.证人徐X荣(出租屋的邻居)的证言,证明:常州市东仓桥路X幢X单元X室一连两三天,门都是开的,其打电话将该情况告诉房东恽X军。该房子的租户是一个漂亮女孩。2.证人恽X军(出租屋房东)的证言,证明:其有一套位于常州市天宁区东仓桥X幢X单元X室的房子对外出租,曾经租给过一个26-28岁之间的女性。该女子160cm左右,长得不错,长头发,还有一个比该女子年长约十几岁的男的和她在一起。1997年大概秋天的时候,邻居徐X荣曾打电话告诉其出租屋大门连续两三天开着,其前往查看,发现次卧沙发床上有一摊血迹,联系租客未联系上。第二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1998年9月左右,其和劳荣枝为了实施绑架,在江苏省常州市皇冠歌舞厅对面租的房子,房东叫恽X军,男,三十岁左右。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其记得租的房子是在市中心,在一个桥洞旁边,是一幢七八层高的楼房,好像有四五个单元,其租的是最靠里面的单元一楼,房子大概70、80平米,进门后是客厅,与门相对的是窗户,客厅左手边有两间房间,分别是主卧、次卧,客厅右手边是洗手间、厨房,其可以画出该房子的结构。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中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言中提及的女子不能证实系劳荣枝,案发现场的血迹并非系劳荣枝造成的,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上列两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伙同同案人法子将被害人绑架控制在租住处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二)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同预谋并实施绑架的证据第一组 物证照片及相关勘查笔录和人身检查笔录1.常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的“公(天)勘[2020]002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作案现场位于常州市天宁区东仓桥路X幢X单元X室。2.常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刘甲胸骨柄中段有一长0.8cm的疤痕,左肩关节前侧有一长5.3cm的疤痕。第二组 书证劳荣枝、刘甲、刘乙、恽X军手绘现场示意图,证明:犯罪现场房屋大致结构。第三组 证人证言证人王X亮(刘甲朋友)、沈X庆(刘甲朋友)的证言,证明:刘甲在案发当时比较有钱,有一辆红色跑车。第四组 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甲的陈述,证明:1998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其送在卡拉OK厅认识的一名小姐(长相像报道里的劳荣枝)回家。该小姐千方百计引诱其进入房间,其进入房间后遭到一名男子持刀威胁,并被刺破胸口。后该小姐配合男子,拿出几根铁丝,直接将其双手双脚绑在椅子上,该小姐将其绑好之后,那个持刀男子怕该小姐没有绑牢,还特意对每处加固了一下,使其根本不能动弹。二人全程无交流,配合默契,其认为二人是预谋犯罪。因二人在其身上未取得财物,男子中途下楼去开他的车,小姐看管其时,曾用刀威胁要杀死其,男子还曾威胁说要找一个小工杀给其看。次日上午其打电话让妻子刘乙送钱来,小姐出去接刘乙,出发前二人商议如果小姐一个小时未回来,另一人则杀人灭口。下午刘乙被小姐带到案发房间,被劫取钱财后,刘乙被绑起来。后该男子与小姐离开现场,其和刘乙就逃走了,二人被劫取的财物是刘乙带来的7万元现金及其包中几千元现金,其包是放在车里副驾驶位的脚边,其不记得是其告诉男子还是男子自己找到的包。2.被害人刘乙(刘甲的妻子)的陈述,证明:20多年前的一个夏天的下午,其接到丈夫刘甲的电话,告诉其出了事,要求将家里所有的现金带到指定地点,会有人找其。其按照要求带了6、7万元现金到了指定地点,一名女子接到其后,让其跟着她走,她打了一辆的士车,并让的士司机开着车在周围绕了几个圈后,进入朝阳桥下一栋民居房的一楼,其进入房间后看见刘甲手脚被绑,嘴巴被堵,有一名陌生男子站在刘甲的身边,其知道对方绑架了刘甲,其连忙将钱交给那名女子。那名女子和陌生男子用家乡话进行了交流,商议到时候电话联系,那名女子就带钱先离开了现场。陌生男子将其捆绑后欲加害刘甲,经其恳求后,陌生男子放弃了加害行为。陌生男子用手指着刘甲说:“你记着,你的命是你老婆给的”,而且这句话重复说了三遍。陌生男子在居民房待了将近一个小时。陌生男子离开房间后10多分钟,其和刘甲挣脱了捆绑,就匆匆离开现场。第五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①1998年其和劳荣枝采取由劳荣枝在歌舞厅做陪侍小姐的方式物色作案对象,并吸引被害人刘甲到出租屋中,其用持刀对刘甲进行威胁并捆绑的方式作案。②其间,劳荣枝在刘甲的车上拿了5000元。③其威胁刘甲,叫他打电话给他妻子送钱来。刘甲的妻子送了8万元现金后,其用绳子将刘甲的妻子也捆绑在那张沙发上。④其这次总共取得了85000元,取得财物之后,其让劳荣枝先走,随后其再离开现场。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①1998年,由于身上没有钱花了,其和法子英商量去找个富裕的地方,在当地找有钱的“猴子”绑架勒索搞钱。②具体是其到KTV坐台物色目标(“猴子”),再将“猴子”色诱到出租屋,对“猴子”实施绑架勒索财物。②其和法子英到常州后,租住了一套桥洞旁的一楼民居房,该民居房为一套70-80平左右的二室一厅。③法子英准备了刀、铁丝、老虎钳等工具。④其和法子英确定了刘甲作为作案对象,其将刘甲色诱至二人出租屋,由事先躲在出租屋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其对刘甲进行捆绑控制,劫取刘甲随身财物并要求刘甲打电话给家人送钱。⑤在此期间,法子英曾下楼试图将刘甲的车开离现场以防被发现,并叮嘱其,看管被害人期间,如遇反抗则将刘甲勒死,其在看管刘甲期间,曾用老虎钳击打刘甲胸部,用铁丝拧紧刘甲颈部。⑥法子英回到现场后,交待其按照刘甲所说的,从刘甲车里取了钱包,同时商议由其负责外出接送钱来的刘甲的家属刘乙,其前往约定地点,见到刘甲的妻子刘乙后,其带刘乙打车回到现场,为防止被人跟踪,其让出租车多绕了几圈路后进入出租房现场。⑦其和法子英取得刘乙送来的7万元现金后,将刘乙捆绑,其带钱先行离开了现场。⑧其和法子英约定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碰面,碰了面以后,其和法子英便离开了常州。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中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刘甲的陈述、同案人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刘甲人身检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同时认为本起事实系法子英主导实施了绑架,劳荣枝听从法子英指挥,只起帮助作用。本院综合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1.上列第一至第五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结合上列五组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1)同案人法子英与被告人劳荣枝共谋,由劳荣枝到歌舞厅从事陪侍服务并物色对象实施绑架。(2)案发当日,被害人刘甲到达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刘甲,劳荣枝对刘甲实施捆绑的行为。(3)刘乙接到刘甲电话按要求携带7万元现金至指定地点,由劳荣枝将刘乙带到案发地点,二人劫取财物并对刘乙实施捆绑后,劳荣枝先离开案发现场。法子英和劳荣枝作案手法娴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4)刘甲因被绑架的行为受伤。(三)证明本起事实中绑架勒索所得财物数额的证据第一组 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甲的陈述,证明:其妻子刘乙跟其说她带来了7万块都被对方拿走了,另外其随身携带的包也被对方

  • 劳荣枝案二审19日继续开庭 上诉方或有新证据提交
    作者: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2-08-1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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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央视新闻消息,劳荣枝案二审今天继续开庭审理。昨天,法庭驳回了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常州绑架案需要证人出庭”等11项异议。检辩双方对“南昌灭门案”、“温州出租屋杀人案”两起案件进行了举证质证。上诉人劳荣枝对四起案件中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进行了全盘否认,并声称自己是受了同案犯法子英的胁迫。

    今天的庭审,检辩双方将对“常州绑架案”、“合肥绑架杀人案”两起案件进行举证质证,双方还将展开新一轮法庭辩论。劳荣枝的辩护人昨天表示,或将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本台记者将持续发回庭审现场的最新消息。(总台央视记者 武兵 李竟成 熊方 李志贵 )

    编辑 孙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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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荣枝案即将二审开庭 回顾一审判决:劳荣枝法子英供述多处不一致,辩护人或提“证据不足 望发回重审”
    作者: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2-08-17 02:07
    快照: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生 曹闳禹

    编辑 邱添

    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二审将于8月18日上午9点半,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劳荣枝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劳荣枝认为自己被法子英胁迫,起辅助作用,未和法子英事前共谋,她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南昌中院则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劳荣枝的罪行。

    2021年9月9日上午,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月10日,劳荣枝的二哥在得知劳荣枝案将要开庭的消息后,表示希望能进入庭审现场旁听,见一下多年未亲眼见到的劳荣枝。他还认为,劳荣枝案一审判决和法子英案一审判决有相悖的地方,此次二审开庭辩护律师辩护的一个方向,或将提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望发回重审。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案作出的3万多字的一审判决书,并和法子英案安徽合肥中院在1999年判决书进行比对。发现法子英案判决认定3起犯罪事实,劳荣枝案判决认定4起犯罪事实,劳荣枝案新增的那一起案件两名被害人均幸存。法子英案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以法子英供述情况为主,劳荣枝案法院则认为劳荣枝对一些细节供述相对稳定。法子英和劳荣枝多处案件细节的供述虽不一致,南昌法院以劳荣枝供述稳定等理由采信劳荣枝的说法。

    两份判决书比对

    劳荣枝案判决新增一起绑架案

    劳荣枝出生于1974年,18岁毕业于九江师范学校幼师专业,此后被分配到九江某学校。成为教师一年后,劳荣枝在当地认识了大她10岁的有妇之夫法子英。1996年,劳荣枝办理停薪留职后,跟法子英一起离开九江。两人流窜多地,涉7人命案,法子英在合肥作案期间被捕。劳荣枝则潜逃了20年,后被抓获。

    1999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子英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法子英伙同劳荣枝作案,在南昌,绑架抢劫财物并杀害3人;在温州,二人使用暴力入室抢劫后,为灭口杀死2人;在合肥,二人诱骗绑架殷X后,以杀死肢解无辜木匠陆X为手段恐吓殷X交出财物,之后将殷X杀死。法院以法子英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为由,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枪决。

    法子英被捕

    红星新闻记者将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和法子英案一审判决书进行比对,发现劳荣枝案新增一起有幸存者的绑架案。

    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南昌中院审理查明,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案4起。

    红星新闻记者比对发现,发生在1998年夏天的常州案是劳荣枝案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南昌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这起案件法子英对常州犯罪事实已有供述,但当时证据不足未移送审查起诉。劳荣枝伙同同案人法子英第一次作案发生在1996年,案发后警方已将他们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该起案件是他们在逃避侦查期间连续作案的案件之一,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南昌中院判决材料显示,据被害人刘甲的陈述,他在卡拉OK厅认识的一名小姐(劳荣枝),千方百计引诱他进入她房间。后该小姐配合男子将其绑在椅子上,那个持刀男子还特意对每处加固了一下,使他根本不能动弹。二人全程无交流,配合默契,他认为二人是预谋犯罪。

    因二人在他身上未取得财物。第二天上午,他打电话让妻子刘乙送钱来,小姐出去接刘乙,出发前二人商议如果小姐一个小时未回来,另一人则杀人灭口。

    下午刘乙被小姐带到案发房间,被劫取钱财后,刘乙被绑起来。后该男子与小姐离开现场,刘甲和刘乙就逃走了,二人被劫取的财物是刘乙带来的7万元现金及其包中几千元现金。

    刘乙的证言与刘甲一致。劳荣枝带钱走之后,法子英想要杀刘甲,她恳求后,法子英放弃加害行为,用手指着刘甲,说了三遍:“你记着,你的命是你老婆给的。”

    劳荣枝对法院的证据均无异议,认为具体的金额无法确认。一审法院在这起案件中认定绑架勒索的财物为7.5万元现金。

    南昌中院认为,此案系法子英与劳荣枝共谋,法子英和劳荣枝作案手法娴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刘甲到达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刘甲,劳荣枝对刘甲实施捆绑的行为。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劫取财物并对刘乙实施捆绑。劳荣枝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两份相差20多年的判决书中,南昌、安徽、合肥案中,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的一些内容存在差异。

    南昌案——

    法子英杀害熊X时劳荣枝是否进入现场?

    南昌案中,1999年的合肥法子英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1996年6月,法子英与劳荣枝在南昌租房,并预谋绑架勒索钱财。劳荣枝化名“陈佳”在某夜总会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35岁的熊X。法子英曾跟踪熊X到他家。7月28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X诱骗至她的出租房处,将其杀害。为毁尸灭迹,法子英将熊X尸体肢解装入四个袋中。

    当晚,法子英劳荣枝二人携带从熊X身上搜得的钥匙来到熊家。法子英用尖刀威逼熊妻张X交出财物,于29日凌晨用皮带勒死张X、用裙带勒死其3岁女儿熊X璇。为制造假象逃避侦查,法子英回其租房处将熊X的部分肢体运至熊家。法子英、劳荣枝二人于7月29日凌晨离开熊家。经法医鉴定,熊X系被他人勒死后分尸,张X、熊X是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根据两人各自的案件判决书进行比对,发现南昌案中有一些细节有所不同。法子英的说法是,劳荣枝按他的要求,把熊X骗到出租屋内,让劳荣枝离开现场后,抢劫财物并杀人分尸。劳荣枝则称,她把人骗上楼后,躲在一旁的法子英持刀控制住熊X,她上前捆绑熊X,并劫取了熊X身上的财物,法子英让她下楼,他要和熊X谈判。后来她回到出租屋,下午四五点她和法子英打车去熊X家,用熊X的钥匙能打开他家的门。法子英回到出租屋的时候,熊X还活着。

    关于熊X妻儿被害的情节,法子英的说法是当晚11点,他和劳荣枝一起到熊X家中,劳荣枝在门外等候,他入室抢劫并将熊X的妻子和小孩勒死。然后叫劳荣枝进来,对她说这家里没人,让劳荣枝在家中找些财物,并在家中等他。法子英前往出租屋将熊X的尸块运入他家中,天快亮时,其与劳荣枝一起离开熊家。

    劳荣枝则称,晚上10点左右,她和法子英去熊X家。熊X的老婆和小孩还在睡觉,他老婆醒后很配合。法子英控制住那对母子,她就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临走时,她害怕留下指纹,跟法子英说要不一把火烧了熊老板家,法子英不听,她就先走了,法子英后离开。她和法子英去九江法子英母亲家不知道熊X一家三口是什么下场,其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

    相关证人证言,劳荣枝与法子英到南昌后,法子英自称是做小生意的,劳荣枝到夜总会坐台是自称南昌人,但说不出南昌话只会讲普通话,喜欢与有钱人来往。熊X对面邻居在7月28日下午6时许,其看见一名年轻女子拿钥匙在试开熊X的家门。晚上11点左右,邻居看到一个陌生男子提着黑色提包下楼。

    南昌中院在2021年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法子英与劳荣枝的供述多处不一致,法院认为在熊X到达劳荣枝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熊X,劳荣枝实施了对熊X捆绑的行为。理由为熊X体重较重,法子英同时持刀控制并实施捆绑客观难度大。劳荣枝对该行为的供述一直稳定,证人也证明她看到劳荣枝试开过门。法院未采信法子英所称作案时劳荣枝未进入现场的供述。

    南昌中院认为,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以及劳荣枝在供述中提到“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法子英要善后”等证据,足以证实劳荣枝伙同法子英预谋绑架熊X。劳荣枝对抢劫熊X并致死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在对熊X家进行抢劫时,劳荣枝通过预谋犯罪控制张甲、熊X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她们可能会被法子英杀害而不顾,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身亡,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温州案——

    知道被害人可能被害而不顾

    1999年的合肥法子英案判决书显示,温州案中的事实情况为,1997年10月初,法子英、劳荣枝窜至浙江温州,法子英在与22岁的梁X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感觉梁X有钱,遂与劳荣枝预谋抢劫。10月10日,法子英与劳荣枝来到梁X住处,逼其交出财物。后又逼迫梁X打电话将27岁的刘X叫来,供他抢劫。法子英将刘X、梁X勒死,并从二人身上抢走财物。

    劳荣枝供述内容提到,梁X是她在KTV上班时认识并得知梁X要租房。法子英决定绑架勒索梁X,让她以租房的名义带他一起到梁X的出租房。法子英就用刀胁迫梁X,她将梁X捆绑起来。刘X来时也是她开的门并把刘X带到卧室,法子英用刀架在了刘X的脖子上,她把刘X捆绑。

    取完钱以后,她按照约定给法子英发了取到钱的暗号,两人在高速公路路口相会并离开温州。她和法子英每次作案前都会先研究好作案逃跑路线,一般都是选择在可以第一时间离开当地的地方会合。她不知道梁X和刘X最后怎么样。

    2021年时南昌劳荣枝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劳荣枝供述卢X穿睡衣来敲门、抢劫后其曾用梁X手机接听一个电话等细节,非亲历不能知晓。根据证据和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劳荣枝在供述中提到的证据,足以证实劳荣枝伙同法子英进入梁X住处实施抢劫,又逼迫梁X叫来刘X再次实施抢劫,法子英是在劳荣枝劫取钱财后才勒死被害人梁X、刘X。劳荣枝通过预谋犯罪控制被害人,并置于法子英非法控制的危险状况之下,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会被法子英杀害而不顾,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被害身亡,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合肥案——

    法子英翻供后承认杀害殷X

    1999年合肥法子英案判决书显示,1999年7月1日二人租住在合肥,并预谋准备工具绑架杀人。法子英在某门市部以“关狗”为名定制钢筋笼一只;劳荣枝则到一旧货市场买了旧冰箱一台,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某歌舞厅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35岁的殷X。7月22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诱骗殷X至租房处。法子英手持尖刀逼住殷X,将他的手脚捆绑锁进钢筋笼。

    为使殷X相信其是绑匪并逼殷X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以有木工活要做为名,将35岁的木匠陆X骗在租房处杀害后将尸首放入冰柜存放。在法子英的恐吓下,殷X按法的意思写了二张字条给其妻刘丙,要刘丙交钱赎人。当晚9时许,法子英逼迫殷X打电话给其妻刘丙,叫刘丙准备钱在合肥市长江饭店与他见面,法子英携带字条前去收钱,但因故未成。当晚11时,法子英再次打电话与刘丙约定次日上午9时见面。

    7月23日上午,法子英逼殷X又给其妻写张字条,10时左右,法子英将殷勒死。之后,法子英携带自制手枪及字条来到殷家,向殷妻刘丙索要1万元。刘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向警方报案,法子英当场被警方抓捕归案。经法医鉴定,殷X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陆X身体多处被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头颅躯干分离。

    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多名证人证言,劳荣枝在逃往厦门后,以打工、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后索要财物、求包养或由男性提供财物供养的方式生活。日常消费较高,存在依赖男人生活的思想。

    合肥案中,法子英在供述中多次提到,他2次出门去找殷X妻子要钱时,均交代劳荣枝,如果他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回到出租屋,劳荣枝就把笼内的殷X杀掉。此外,法子英辩护人与法子英会见笔录证明,案发后法子英不知道殷X死亡的事实。之后,法子英翻供,说之前说的是假话,殷X是他用铁丝勒死的,用的老虎钳拧铁丝。

    关于殷X的死亡,劳荣枝供述的内容为,在这次作案中,她主要是配合法子英,不会去反抗,也不想反抗。她和法子英一直都是“合作”的,只是分工不同,实施杀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子英做。

    2021年南昌中院一审审理认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在绑架殷X过程中,又另起杀人犯意,劳荣枝在案发当日买冰柜用于藏尸,法子英找来陆X并将陆X杀害,劳荣枝在明知法子英要杀人的情况下买冰柜,还协助法子英移动装有陆X尸体的冰柜,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劳荣枝在殷X手书字条上添加“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内容,殷X的死亡结果是处于劳荣枝的预料之中,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论处。

    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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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子英临刑前曾交代新案,其辩护人称劳荣枝落网或发现新悬案
    作者:环球网
    发布时间:2019-12-02 08:05
    快照:

    逃亡20年后,背负7条人命的女逃犯劳荣枝于11月28日在厦门落网。

    2019年12月1日,八百多公里外的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夏店乡,50岁的朱大红带着儿女们一起来到丈夫陆中明的坟前,将这一消息亲口告诉他。朱大红告诉澎湃新闻,这一刻她足足盼了二十年。

    时间倒回1999年,一起惊天抢劫杀人案轰动庐州城:35岁的江西男子法子英伙同女友劳荣枝,以色相勾引一名男性赴出租屋后将其装进狗笼实施绑架,勒索钱财后杀人。为恐吓人质,时年31岁的木匠陆中明被法子英以“做工”为名诱骗而来,遭残忍杀害并肢解后藏尸冰柜。

    当年7月28日,在合肥警方与群众的合力围捕下,法子英被当场擒获,劳荣枝则在其“掩护”下成功逃亡。经查,连同在江西南昌和浙江温州犯下两起类似劫杀案,二人共计杀害7人。当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公开处决。

    20年来,朱大红一边靠着在酒店做客房保洁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成人,一边时不时地向公安打听追逃的进展。她说,劳荣枝的落网算是对亡夫在天之灵的一种告慰。

    当年曾担任法子英辩护人的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晞告诉澎湃新闻,在死刑复核期间,法子英曾主动要求会见,得知劳荣枝逃脱的消息后,他露出了“发自内心的微笑”。而此前的庭审中,法子英曾7次为劳荣枝开脱。

    俞晞称,在最后一次会面中,法子英还交代了其犯下的其它案件,但因为证据链不完整,即仅有法子英一人供述,且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手段等种种原因,法院判决未予以认定,“劳荣枝落网后,也许会有新的悬案被发现”。这意味着,殒逝在劳、法二人手中的生命可能不止7条。

    法子英抓捕枪战现场至今仍留有弹孔

    通过网络,劳荣枝落网的消息不胫而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宿舍(下称“安装公司”)30栋又热闹起来,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和了解当年警匪鏖战的市民蜂拥至此探访。

    这座外墙砌着红砖的老旧筒子楼,曾是安装公司的职工宿舍。四楼最西侧的屋子,正是在劫杀案中死去的殷建华的家。

    一直居住在407室的邻居姚维德告诉澎湃新闻,1999年7月23日,为“围猎”法子英,警方曾在他的屋子里架起枪枝,“当时住户们都被赶到楼梯口,不让靠近。”

    合肥警方公布的抓捕视频显示,对峙中,法子英手持一只灰黑色保险柜挡在胸前,后退至床后临窗的位置,现场布控的民警和防暴部队则分开排列在走廊内和门框前。

    一位民警对法子英劝说道:“实际上没有必要这样,你把枪拿出来,然后自己走出来不就行了么。”法子英回应称:“其实你的生命跟我的生命是一样的。”民警随即应和:“对,都很珍贵的。”岂料,法子英紧接着说道:“珍贵什么,你拿那一点工资。”看到有民警架着摄像机,法子英忽然发问:“拿照相机的朋友,这种场合好玩吗?”

    劝说无果,最终,警方向屋内投掷了催泪瓦斯,法子英在向外逃窜的过程中被外边埋伏的民警击中右腿,当场倒地,其后五六名民警将其架出,送往原104医院救治。其自制的1支左轮手枪和4发子弹也被警方当场缴获。

    整个过程,躲在楼梯口的姚维德只听到了阵阵枪声。澎湃新闻在现场看到,409室门框周围墙壁的红砖上至今留有当年枪战留下的弹孔。30栋四楼另一邻居邹民(化名)说,出事后,409室曾由殷建华妹妹和其外甥女居住,大约五六年前又将房屋租给了外人,目前已有一年多时间无人居住。

    当时,警视窗栏目播出了抓捕现场录像,警匪大战的画面在那一代合肥人心里都刻下了印记。然而,那次枪战其实是一次临时行动。

    7月23日上午9点,原本是法子英和人质妻子刘敏(化名)约定交赎金的时间,刘敏以筹钱为借口让法子英在家中等待,并利用这一时机委托一同事向警方报案。接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西市分局(现蜀山分局)刑警大队、合肥市公安局110直属大队、防暴三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409室包围。

    归案后,法子英曾向辩护人俞晞坦言,他最后悔的就是不该去殷建华和刘敏家中取钱,更不该放她离开,“他说自己从不留活口,就是怕被人看到后被告发。”

    几易口供数次为劳荣枝开脱

    即便是被当场拿下,归案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子英都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和人质下落,并称自己叫“叶伟民”,而非“法子英”。直到7月28日,他将殷建华和陆中明藏尸的出租屋内腐烂发臭,邻居看到有蛆虫从门缝里爬出,喊来房东清理后,他的真实身份才被发现。那时,原本留在屋内等待法子英拿钱归来的劳荣枝早已逃之夭夭。

    劳荣枝曾经坐台的歌舞厅经理唐某锋也向警方证实,自7月22日,即警方认定的二人实施抢劫日期起,便再也没有见到过她。劳荣枝曾经的妈妈桑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劳荣枝出示的身份证上写的是“沈凌秋”的名字,本人和身份证照片不一样,“本人要漂亮些,看起来很文静,和我们这里的小姐都不熟。”

    “沈凌秋”和“叶伟民”,只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众多身份中的一个。据俞晞透露,法子英被抓捕时,警方从他身上搜出了十几张假身份证,法子英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这些假证有些是在外地办的,有些盗来的。

    法子英生于1964年10月1日,江西九江人,在家排行老七,上面有三个哥哥和三个姐姐,因此得一外号“法老七”。案卷资料显示,法子英的父亲在其归案时就已身故,当时他已成家,且育有一女,年方9岁。此外,据法子英供述,其6个哥哥姐姐均在当地事业单位任职。不过,自他出事直至判刑枪决,法家任何一人都未曾出面。

    这或许与他充满劣迹的成长轨迹有关。仅上了三年小学后,法子英便辍学了,15岁那年,他因抢劫流氓被劳教3年,出来后很快又因抢劫、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后来改判为8年。

    1999年7月29日,他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首次开口供述,称自己就是“吃绑架这碗饭的”,宛如将杀人当作职业,甚至称其不是以杀人而到达目的,只是为了搞钱,“赚钱就要不择手段,杀人只是为了灭口。”

    俞晞曾在看守所会见过法子英五六次,他说,令他印象最深刻的一点就是,与法子英对话“不像是在跟人说话”,“那种对他人和自己生命的漠视让我愕然,杀人在他眼里就好像是杀死一只鸡那么简单。”冷酷无情的法子英在看守所内很少跟律师说案情,也从不提起家人,但每次会见都会问起劳荣枝,甚至在一审判决后等待死刑复核期间得知劳荣枝已逃脱,他露出了“发自内心的微笑”。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子英的在案口供中,对于劳荣枝是否参与劫杀的供述出现过反复。起初,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法子英曾供述劳荣枝跟他一起实施绑架,例如:在南昌案和合肥案中,他让劳荣枝去歌舞厅坐台寻找可以绑架的对象、并称铁笼关人是为了方便劳荣枝管;在温州案中,劳荣枝负责拿存折提款等。但在后续的讯问和庭审中,法子英又曾改口称,与他一起杀人的不是劳荣枝,自己与她在1997年就已分手。在一审开庭时,法子英更是7次为劳荣枝开脱,称她未参与,都是他自己一个人干的。俞晞称,这些说法均被公诉方提供的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逐一推翻了。

    劳荣枝,生于1974年,中专文化,原是九江石化总公司子弟小学语文老师,当时学历身份地位相差悬殊的二人是在一次朋友的婚礼上相识的。法子英曾对俞晞说,当晚他骑摩托送时年19岁的劳荣枝回家,这让她感动,起初她并不知道法子英有案底,但在1996年时,他因在九江跟人打群架,用刀和鱼叉捅伤人后,便带着劳荣枝跑了。俞晞称,得知法子英坐过牢,劳荣枝并没有离开,反而对他产生了钦慕“英雄式”的崇拜。

    劳荣枝落网,或有新的悬案被发现

    案卷资料显示,劳荣枝跟随法子英亡命天涯的轨迹遍布南昌、温州、黄岩(今台州)、南京、广州、澳门、北京、杭州、合肥等地,他们在每一处的停留都只有十来天。仅以合肥案为例,二人1999年6月21日抵达,短短一个月后便再次作案,而在温州案中,据法子英的口供,从抵达到劫杀逃走,“总共十来天。”

    作案得手后,法子英一般会将之前的手表金饰等找典当行卖掉,换来的钱用于二人消费和挥霍。曾有媒体报道,法子英自称在当时每月花销就在万金之数。澎湃新闻查阅案卷后发现,法子英被捕后,警方曾对收缴来的赃物进行估价,估价清单就足足写了6页,物品涵盖钻戒、金银首饰、名牌西服、名牌手表等五十余件。

    法子英曾在供述中称,为了找准抢劫的对象,一般会让劳荣枝坐台,观察后回家告诉他。在合肥案中,遇害的殷建华正是因为在歌舞厅中出手阔绰,同时拿出“好几包中华烟”,因此被锁定为目标。

    事实上,殷建华家境并不如他所宣扬的那般富裕。一位邻居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妻子原本都是安装公司的职工,但因国企效益不好,殷建华很早就出来自己创业了,他曾经南下深圳找机会,但也很快打道回府,“已经赶不上那个时候了。”也正是劳荣枝这次的“走眼”,让法子英的匪徒生涯走到了尽头。

    俞晞向澎湃新闻透露,法子英的表现欲非常强,每次会见都能滔滔不绝地说个不停,而且对自己犯下的罪毫无悔改之意。在俞晞印象中,法子英唯独提到在南昌一家三口灭门案中,杀害了一名3岁幼童时曾流露出一丝愧疚,说了一句“那是在作孽”。

    1999年9月1日,合肥市检察院检察官前去宣布将其逮捕时,法子英在笔录上写下要求赶快治疗他的腿,同时需要提供医药费生活费和香烟,“如果不解决,到检察院提审时就要翻供。”

    1999年11月18日,法子英涉嫌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出庭时,法子英被警方子弹打中的右腿伤未治愈,医生为其上了钢板,因此把裤腿撕开了。然而,就在开庭前的一次会见中,法子英还曾要求俞晞给他准备一条宽松的裤子,称“自己最后一次面对观众了,不想太狼狈。”

    最终,合肥中院当庭宣判,法子英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书显示,合肥中院认定,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其女友劳荣枝在南昌、温州、合肥三地利用色相勾引,然后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得人民币数十万元,并残忍杀害7人。

    当年12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子英在肥西被公开处决。一位曾在执行现场围观的前媒体人告诉澎湃新闻,她永远忘不了法子英在被枪毙前抬头向人群望的一眼,“眼神特别恐怖。”

    临刑前,俞晞曾和法子英有过一下午的长谈。俞晞对澎湃新闻说,法子英当时说,知道自己快死了,心里有好多话要说,俞晞问他是否要上诉,法子英却说:“不,对我这种人,在作案现场被一枪击毙就是最好的归宿。”

    俞晞称,在这次最后的会面中,法子英还交代了其犯下的其他案件,“当时记笔录的手都酸了”。俞晞表示,笔录提交法院后,因为证据链不完整,即仅有法子英一人供述,且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手段等种种原因,最终判决未予以认定,“劳荣枝落网后,也许会有新的悬案被发现”。

    这意味着,殒逝在劳法二人手中的生命可能不止7条。

    木匠妻子宾馆打工20年,独自拉扯三儿女

    遗憾的是,小木匠陆中明在劫难中无辜死去,其家属却未获得任何民事赔偿。合肥中院以被告人法子英无实际赔偿能力为由,判决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免于赔偿。这对于本就贫苦的陆家而言,打击巨大。

    陆中明出事时,家中的三个孩子分别是2岁、4岁和7岁。正是因为要供养三个孩子,他才会进城,到合肥寻找木工项目。陆中明妻子朱大红告诉澎湃新闻,丈夫十几岁起便跟着师父学习木工,手艺很不错,“那时候去城里出工,平均下来一天能挣到近一百块,在当时是很不错了。”农忙的时候,陆中明会回到家里,帮着妻子插秧和收谷,每年能呆在家里的日子不足3个月。丈夫在外的日子里,朱大红通常用传呼机跟他联系。

    朱大红向澎湃新闻回忆,她最后一次见到陆中明是1999年7月14日,农历六月初二。为了给即将开学的大儿子攒学费,陆中明一早便坐车去了合肥,此后便再无音信。她在家等得心焦,8月初,听闻村里有电视的乡亲在新闻中看到合肥市区发生惊天劫杀案,朱大红没有料到,死的竟是自己的丈夫。

    9月3日,合肥警方安排陆中明家人认尸,后经鉴定,死者确为时年31岁的夏店乡农民陆中明。

    2019年12月1日,在合肥市六安路摆摊的四位木匠告诉澎湃新闻,他们都听说过陆中明的事,也知道女逃犯近期才刚落网。其中一名陆中明的夏店乡老乡称,陆中明刚回来摆摊不久就出了事,感到惋惜。

    陆中明家属的代理人、合肥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洁表示,在本案中,陆中明是完全无辜的受害者,是法子英证实其胆量的工具和牺牲品。在失去丈夫的二十年里,朱大红一直孤身一人,在宾馆靠做客房保洁为三个孩子赚取生活费和学费。刘静洁看她生活不易,不仅免费代理了案件,还在经济上给予支援。

    过去二十年,朱大红每年都会去合肥市公安局询问追逃进展,也会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直到2019年11月29日,厦门市公安局发布通告:逃亡已久的女逃犯劳荣枝在厦门落网。

    刚得知消息的朱大红打电话给刘静洁,反复核实,“问了好几遍”。确认后,她赶忙给子女打电话,通知他们回家,一起去陆中明的坟头告诉他这个迟来20年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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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子英临刑前曾交代新案,其辩护人称劳荣枝落网或发现新悬案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19-12-02 08:01
    快照:

    逃亡20年后,背负7条人命的女逃犯劳荣枝于11月28日在厦门落网。

    2019年12月1日,八百多公里外的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夏店乡,50岁的朱大红带着儿女们一起来到丈夫陆中明的坟前,将这一消息亲口告诉他。朱大红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这一刻她足足盼了二十年。

    时间倒回1999年,一起惊天抢劫杀人案轰动庐州城:35岁的江西男子法子英伙同女友劳荣枝,以色相勾引一名男性赴出租屋后将其装进狗笼实施绑架,勒索钱财后杀人。为恐吓人质,时年31岁的木匠陆中明被法子英以“做工”为名诱骗而来,遭残忍杀害并肢解后藏尸冰柜。

    当年7月28日,在合肥警方与群众的合力围捕下,法子英被当场擒获,劳荣枝则在其“掩护”下成功逃亡。经查,连同在江西南昌和浙江温州犯下两起类似劫杀案,二人共计杀害7人。当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公开处决。

    20年来,朱大红一边靠着在酒店做客房保洁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成人,一边时不时地向公安打听追逃的进展。她说,劳荣枝的落网算是对亡夫在天之灵的一种告慰。

    当年曾担任法子英辩护人的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晞告诉澎湃新闻,在死刑复核期间,法子英曾主动要求会见,得知劳荣枝逃脱的消息后,他露出了“发自内心的微笑”。而此前的庭审中,法子英曾7次为劳荣枝开脱。

    俞晞称,在最后一次会面中,法子英还交代了其犯下的其它案件,但因为证据链不完整,即仅有法子英一人供述,且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手段等种种原因,法院判决未予以认定,“劳荣枝落网后,也许会有新的悬案被发现”。这意味着,殒逝在劳、法二人手中的生命可能不止7条。

    法子英抓捕枪战现场至今仍有留有弹孔

    通过网络,劳荣枝落网的消息不胫而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宿舍(下称“安装公司”)30栋又热闹起来,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和了解当年警匪鏖战的市民蜂拥至此探访。

    这座外墙砌着红砖的老旧筒子楼,曾是安装公司的职工宿舍。四楼最西侧的屋子,正是在劫杀案中死去的殷建华的家。

    一直居住在407室的邻居姚维德告诉澎湃新闻,1999年7月23日,为“围猎”法子英,警方曾在他的屋子里架起枪枝,“当时住户们都被赶到楼梯口,不让靠近。”

    合肥警方公布的抓捕视频显示,对峙中,法子英手持一只灰黑色保险柜挡在胸前,后退至床后临窗的位置,现场布控的民警和防暴部队则分开排列在走廊内和门框前。

    一位民警对法子英劝说道:“实际上没有必要这样,你把枪拿出来,然后自己走出来不就行了么。”法子英回应称:“其实你的生命跟我的生命是一样的。”民警随即应和:“对,都很珍贵的。”岂料,法子英紧接着说道:“珍贵什么,你拿那一点工资。”看到有民警架着摄像机,法子英忽然发问:“拿照相机的朋友,这种场合好玩吗?”

    劝说无果,最终,警方向屋内投掷了催泪瓦斯,法子英在向外逃窜的过程中被外边埋伏的民警击中右腿,当场倒地,其后五六名民警将其架出,送往原104医院救治。其自制的1支左轮手枪和4发子弹也被警方当场缴获。

    整个过程,躲在楼梯口的姚维德只听到了阵阵枪声。澎湃新闻在现场看到,409室门框周围墙壁的红砖上至今留有当年枪战留下的弹孔。30栋四楼另一邻居邹民(化名)说,出事后,409室曾由殷建华妹妹和其外甥女居住,大约五六年前又将房屋租给了外人,目前已有一年多时间无人居住。

    当时,警视窗栏目播出了抓捕现场录像,警匪大战的画面在那一代合肥人心里都刻下了印记。然而,那次枪战其实是一次临时行动。

    7月23日上午9点,原本是法子英和人质妻子刘敏(化名)约定交赎金的时间,刘敏以筹钱为借口让法子英在家中等待,并利用这一时机委托一同事向警方报案。接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西市分局(现蜀山分局)刑警大队、合肥市公安局110直属大队、防暴三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409室包围。

    归案后,法子英曾向辩护人俞晞坦言,他最后悔的就是不该去殷建华和刘敏家中取钱,更不该放她离开,“他说自己从不留活口,就是怕被人看到后被告发。”

    几易口供数次为劳荣枝开脱

    即便是被当场拿下,归案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子英都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和人质下落,并称自己叫“叶伟民”,而非“法子英”。直到7月28日,他将殷建华和陆中明藏尸的出租屋内腐烂发臭,邻居看到有蛆虫从门缝里爬出,喊来房东清理后,他的真实身份才被发现。那时,原本留在屋内等待法子英拿钱归来的劳荣枝早已逃之夭夭。

    劳荣枝曾经坐台的歌舞厅经理唐某锋也向警方证实,自7月22日,即警方认定的二人实施抢劫日期起,便再也没有见到过她。劳荣枝曾经的妈妈桑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劳荣枝出示的身份证上写的是“沈凌秋”的名字,本人和身份证照片不一样,“本人要漂亮些,看起来很文静,和我们这里的小姐都不熟。”

    “沈凌秋”和“叶伟民”,只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众多身份中的一个。据俞晞透露,法子英被抓捕时,警方从他身上搜出了十几张假身份证,法子英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这些假证有些是在外地办的,有些盗来的。

    法子英生于1964年10月1日,江西九江人,在家排行老七,上面有三个哥哥和三个姐姐,因此得一外号“法老七”。案卷资料显示,法子英的父亲在其归案时就已身故,当时他已成家,且育有一女,年方9岁。此外,据法子英供述,其6个哥哥姐姐均在当地事业单位任职。不过,自他出事直至判刑枪决,法家任何一人都未曾出面。

    这或许与他充满劣迹的成长轨迹有关。仅上了三年小学后,法子英便辍学了,15岁那年,他因抢劫流氓被劳教3年,出来后很快又因抢劫、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后来改判为8年。

    1999年7月29日,他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首次开口供述,称自己就是“吃绑架这碗饭的”,宛如将杀人当作职业,甚至称其不是以杀人而到达目的,只是为了搞钱,“赚钱就要不择手段,杀人只是为了灭口。”

    俞晞曾在看守所会见过法子英五六次,他说,令他印象最深刻的一点就是,与法子英对话“不像是在跟人说话”,“那种对他人和自己生命的漠视让我愕然,杀人在他眼里就好像是杀死一只鸡那么简单。”冷酷无情的法子英在看守所内很少跟律师说案情,也从不提起家人,但每次会见都会问起劳荣枝,甚至在一审判决后等待死刑复核期间得知劳荣枝已逃脱,他露出了“发自内心的微笑”。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子英的在案口供中,对于劳荣枝是否参与劫杀的供述出现过反复。起初,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法子英曾供述劳荣枝跟他一起实施绑架,例如:在南昌案和合肥案中,他让劳荣枝去歌舞厅坐台寻找可以绑架的对象、并称铁笼关人是为了方便劳荣枝管;在温州案中,劳荣枝负责拿存折提款等。但在后续的讯问和庭审中,法子英又曾改口称,与他一起杀人的不是劳荣枝,自己与她在1997年就已分手。在一审开庭时,法子英更是7次为劳荣枝开脱,称她未参与,都是他自己一个人干的。俞晞称,这些说法均被公诉方提供的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逐一推翻了。

    劳荣枝,生于1974年,中专文化,原是九江石化总公司子弟小学语文老师,当时学历身份地位相差悬殊的二人是在一次朋友的婚礼上相识的。法子英曾对俞晞说,当晚他骑摩托送时年19岁的劳荣枝回家,这让她感动,起初她并不知道法子英有案底,但在1996年时,他因在九江跟人打群架,用刀和鱼叉捅伤人后,便带着劳荣枝跑了。俞晞称,得知法子英坐过牢,劳荣枝并没有离开,反而对他产生了钦慕“英雄式”的崇拜。

    劳荣枝落网,或有新的悬案被发现

    案卷资料显示,劳荣枝跟随法子英亡命天涯的轨迹遍布南昌、温州、黄岩(今台州)、南京、广州、澳门、北京、杭州、合肥等地,他们在每一处的停留都只有十来天。仅以合肥案为例,二人1999年6月21日抵达,短短一个月后便再次作案,而在温州案中,据法子英的口供,从抵达到劫杀逃走,“总共十来天。”

    作案得手后,法子英一般会将之前的手表金饰等找典当行卖掉,换来的钱用于二人消费和挥霍。曾有媒体报道,法子英自称在当时每月花销就在万金之数。澎湃新闻查阅案卷后发现,法子英被捕后,警方曾对收缴来的赃物进行估价,估价清单就足足写了6页,物品涵盖钻戒、金银首饰、名牌西服、名牌手表等五十余件。

    法子英曾在供述中称,为了找准抢劫的对象,一般会让劳荣枝坐台,观察后回家告诉他。在合肥案中,遇害的殷建华正是因为在歌舞厅中出手阔绰,同时拿出“好几包中华烟”,因此被锁定为目标。

    事实上,殷建华家境并不如他所宣扬的那般富裕。一位邻居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妻子原本都是安装公司的职工,但因国企效益不好,殷建华很早就出来自己创业了,他曾经南下深圳找机会,但也很快打道回府,“已经赶不上那个时候了。”也正是劳荣枝这次的“走眼”,让法子英的匪徒生涯走到了尽头。

    俞晞向澎湃新闻透露,法子英的表现欲非常强,每次会见都能滔滔不绝地说个不停,而且对自己犯下的罪毫无悔改之意。在俞晞印象中,法子英唯独提到在南昌一家三口灭门案中,杀害了一名3岁幼童时曾流露出一丝愧疚,说了一句“那是在作孽”。

    1999年9月1日,合肥市检察院检察官前去宣布将其逮捕时,法子英在笔录上写下要求赶快治疗他的腿,同时需要提供医药费生活费和香烟,“如果不解决,到检察院提审时就要翻供。”

    1999年11月18日,法子英涉嫌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出庭时,法子英被警方子弹打中的右腿伤未治愈,医生为其上了钢板,因此把裤腿撕开了。然而,就在开庭前的一次会见中,法子英还曾要求俞晞给他准备一条宽松的裤子,称“自己最后一次面对观众了,不想太狼狈。”

    最终,合肥中院当庭宣判,法子英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书显示,合肥中院认定,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其女友劳荣枝在南昌、温州、合肥三地利用色相勾引,然后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得人民币数十万元,并残忍杀害7人。

    当年12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子英在肥西被公开处决。一位曾在执行现场围观的前媒体人告诉澎湃新闻,她永远忘不了法子英在被枪毙前抬头向人群望的一眼,“眼神特别恐怖。”

    临刑前,俞晞曾和法子英有过一下午的长谈。俞晞对澎湃新闻说,法子英当时说,知道自己快死了,心里有好多话要说,俞晞问他是否要上诉,法子英却说:“不,对我这种人,在作案现场被一枪击毙就是最好的归宿。”

    俞晞称,在这次最后的会面中,法子英还交代了其犯下的其他案件,“当时记笔录的手都酸了”。俞晞表示,笔录提交法院后,因为证据链不完整,即仅有法子英一人供述,且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手段等种种原因,最终判决未予以认定,“劳荣枝落网后,也许会有新的悬案被发现”。

    这意味着,殒逝在劳法二人手中的生命可能不止7条。

    木匠妻子宾馆打工20年,独自拉扯三儿女

    遗憾的是,小木匠陆中明在劫难中无辜死去,其家属却未获得任何民事赔偿。合肥中院以被告人法子英无实际赔偿能力为由,判决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免于赔偿。这对于本就贫苦的陆家而言,打击巨大。

    陆中明出事时,家中的三个孩子分别是2岁、4岁和7岁。正是因为要供养三个孩子,他才会进城,到合肥寻找木工项目。陆中明妻子朱大红告诉澎湃新闻,丈夫十几岁起便跟着师父学习木工,手艺很不错,“那时候去城里出工,平均下来一天能挣到近一百块,在当时是很不错了。”农忙的时候,陆中明会回到家里,帮着妻子插秧和收谷,每年能呆在家里的日子不足3个月。丈夫在外的日子里,朱大红通常用传呼机跟他联系。

    朱大红向澎湃新闻回忆,她最后一次见到陆中明是1999年7月14日,农历六月初二。为了给即将开学的大儿子攒学费,陆中明一早便坐车去了合肥,此后便再无音信。她在家等得心焦,8月初,听闻村里有电视的乡亲在新闻中看到合肥市区发生惊天劫杀案,朱大红没有料到,死的竟是自己的丈夫。

    9月3日,合肥警方安排陆中明家人认尸,后经鉴定,死者确为时年31岁的夏店乡农民陆中明。

    2019年12月1日,在合肥市六安路摆摊的四位木匠告诉澎湃新闻,他们都听说过陆中明的事,也知道女逃犯近期才刚落网。其中一名陆中明的夏店乡老乡称,陆中明刚回来摆摊不久就出了事,感到惋惜。

    陆中明家属的代理人、合肥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洁表示,在本案中,刘中明是完全无辜的受害者,是法子英证实其胆量的工具和牺牲品。在失去丈夫的二十年里,朱大红一直孤身一人,在宾馆靠做客房保洁为三个孩子赚取生活费和学费。刘静洁看她生活不易,不仅免费代理了案件,还在经济上给予支援。

    过去二十年,朱大红每年都会去合肥市公安局询问追逃进展,也会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直到2019年11月29日,厦门市公安局发布通告:逃亡已久的女逃犯劳荣枝在厦门落网。

    刚得知消息的朱大红打电话给刘静洁,反复核实,“问了好几遍”。确认后,她赶忙给子女打电话,通知他们回家,一起去陆中明的坟头告诉他这个迟来20年的消息。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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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子英临刑前曾交代新案,其辩护人称劳荣枝落网或发现新悬案
    作者: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9-12-02 07:50
    快照:

    逃亡20年后,背负7条人命的女逃犯劳荣枝于11月28日在厦门落网。

    2019年12月1日,八百多公里外的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夏店乡,50岁的朱大红带着儿女们一起来到丈夫陆中明的坟前,将这一消息亲口告诉他。朱大红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这一刻她足足盼了二十年。

    时间倒回1999年,一起惊天抢劫杀人案轰动庐州城:35岁的江西男子法子英伙同女友劳荣枝,以色相勾引一名男性赴出租屋后将其装进狗笼实施绑架,勒索钱财后杀人。为恐吓人质,时年31岁的木匠陆中明被法子英以“做工”为名诱骗而来,遭残忍杀害并肢解后藏尸冰柜。

    当年7月28日,在合肥警方与群众的合力围捕下,法子英被当场擒获,劳荣枝则在其“掩护”下成功逃亡。经查,连同在江西南昌和浙江温州犯下两起类似劫杀案,二人共计杀害7人。当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公开处决。

    20年来,朱大红一边靠着在酒店做客房保洁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成人,一边时不时地向公安打听追逃的进展。她说,劳荣枝的落网算是对亡夫在天之灵的一种告慰。

    当年曾担任法子英辩护人的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晞告诉澎湃新闻,在死刑复核期间,法子英曾主动要求会见,得知劳荣枝逃脱的消息后,他露出了“发自内心的微笑”。而此前的庭审中,法子英曾7次为劳荣枝开脱。

    俞晞称,在最后一次会面中,法子英还交代了其犯下的其它案件,但因为证据链不完整,即仅有法子英一人供述,且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手段等种种原因,法院判决未予以认定,“劳荣枝落网后,也许会有新的悬案被发现”。这意味着,殒逝在劳、法二人手中的生命可能不止7条。

    法子英抓捕枪战现场至今仍有留有弹孔

    通过网络,劳荣枝落网的消息不胫而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宿舍(下称“安装公司”)30栋又热闹起来,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和了解当年警匪鏖战的市民蜂拥至此探访。

    这座外墙砌着红砖的老旧筒子楼,曾是安装公司的职工宿舍。四楼最西侧的屋子,正是在劫杀案中死去的殷建华的家。

    一直居住在407室的邻居姚维德告诉澎湃新闻,1999年7月23日,为“围猎”法子英,警方曾在他的屋子里架起枪枝,“当时住户们都被赶到楼梯口,不让靠近。”

    合肥警方公布的抓捕视频显示,对峙中,法子英手持一只灰黑色保险柜挡在胸前,后退至床后临窗的位置,现场布控的民警和防暴部队则分开排列在走廊内和门框前。

    一位民警对法子英劝说道:“实际上没有必要这样,你把枪拿出来,然后自己走出来不就行了么。”法子英回应称:“其实你的生命跟我的生命是一样的。”民警随即应和:“对,都很珍贵的。”岂料,法子英紧接着说道:“珍贵什么,你拿那一点工资。”看到有民警架着摄像机,法子英忽然发问:“拿照相机的朋友,这种场合好玩吗?”

    劝说无果,最终,警方向屋内投掷了催泪瓦斯,法子英在向外逃窜的过程中被外边埋伏的民警击中右腿,当场倒地,其后五六名民警将其架出,送往原104医院救治。其自制的1支左轮手枪和4发子弹也被警方当场缴获。

    整个过程,躲在楼梯口的姚维德只听到了阵阵枪声。澎湃新闻在现场看到,409室门框周围墙壁的红砖上至今留有当年枪战留下的弹孔。30栋四楼另一邻居邹民(化名)说,出事后,409室曾由殷建华妹妹和其外甥女居住,大约五六年前又将房屋租给了外人,目前已有一年多时间无人居住。

    当时,警视窗栏目播出了抓捕现场录像,警匪大战的画面在那一代合肥人心里都刻下了印记。然而,那次枪战其实是一次临时行动。

    7月23日上午9点,原本是法子英和人质妻子刘敏(化名)约定交赎金的时间,刘敏以筹钱为借口让法子英在家中等待,并利用这一时机委托一同事向警方报案。接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西市分局(现蜀山分局)刑警大队、合肥市公安局110直属大队、防暴三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409室包围。

    归案后,法子英曾向辩护人俞晞坦言,他最后悔的就是不该去殷建华和刘敏家中取钱,更不该放她离开,“他说自己从不留活口,就是怕被人看到后被告发。”

    几易口供数次为劳荣枝开脱

    即便是被当场拿下,归案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子英都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和人质下落,并称自己叫“叶伟民”,而非“法子英”。直到7月28日,他将殷建华和陆中明藏尸的出租屋内腐烂发臭,邻居看到有蛆虫从门缝里爬出,喊来房东清理后,他的真实身份才被发现。那时,原本留在屋内等待法子英拿钱归来的劳荣枝早已逃之夭夭。

    劳荣枝曾经坐台的歌舞厅经理唐某锋也向警方证实,自7月22日,即警方认定的二人实施抢劫日期起,便再也没有见到过她。劳荣枝曾经的妈妈桑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劳荣枝出示的身份证上写的是“沈凌秋”的名字,本人和身份证照片不一样,“本人要漂亮些,看起来很文静,和我们这里的小姐都不熟。”

    “沈凌秋”和“叶伟民”,只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众多身份中的一个。据俞晞透露,法子英被抓捕时,警方从他身上搜出了十几张假身份证,法子英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这些假证有些是在外地办的,有些盗来的。

    法子英生于1964年10月1日,江西九江人,在家排行老七,上面有三个哥哥和三个姐姐,因此得一外号“法老七”。案卷资料显示,法子英的父亲在其归案时就已身故,当时他已成家,且育有一女,年方9岁。此外,据法子英供述,其6个哥哥姐姐均在当地事业单位任职。不过,自他出事直至判刑枪决,法家任何一人都未曾出面。

    这或许与他充满劣迹的成长轨迹有关。仅上了三年小学后,法子英便辍学了,15岁那年,他因抢劫流氓被劳教3年,出来后很快又因抢劫、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后来改判为8年。

    1999年7月29日,他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首次开口供述,称自己就是“吃绑架这碗饭的”,宛如将杀人当作职业,甚至称其不是以杀人而到达目的,只是为了搞钱,“赚钱就要不择手段,杀人只是为了灭口。”

    俞晞曾在看守所会见过法子英五六次,他说,令他印象最深刻的一点就是,与法子英对话“不像是在跟人说话”,“那种对他人和自己生命的漠视让我愕然,杀人在他眼里就好像是杀死一只鸡那么简单。”冷酷无情的法子英在看守所内很少跟律师说案情,也从不提起家人,但每次会见都会问起劳荣枝,甚至在一审判决后等待死刑复核期间得知劳荣枝已逃脱,他露出了“发自内心的微笑”。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子英的在案口供中,对于劳荣枝是否参与劫杀的供述出现过反复。起初,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法子英曾供述劳荣枝跟他一起实施绑架,例如:在南昌案和合肥案中,他让劳荣枝去歌舞厅坐台寻找可以绑架的对象、并称铁笼关人是为了方便劳荣枝管;在温州案中,劳荣枝负责拿存折提款等。但在后续的讯问和庭审中,法子英又曾改口称,与他一起杀人的不是劳荣枝,自己与她在1997年就已分手。在一审开庭时,法子英更是7次为劳荣枝开脱,称她未参与,都是他自己一个人干的。俞晞称,这些说法均被公诉方提供的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逐一推翻了。

    劳荣枝,生于1974年,中专文化,原是九江石化总公司子弟小学语文老师,当时学历身份地位相差悬殊的二人是在一次朋友的婚礼上相识的。法子英曾对俞晞说,当晚他骑摩托送时年19岁的劳荣枝回家,这让她感动,起初她并不知道法子英有案底,但在1996年时,他因在九江跟人打群架,用刀和鱼叉捅伤人后,便带着劳荣枝跑了。俞晞称,得知法子英坐过牢,劳荣枝并没有离开,反而对他产生了钦慕“英雄式”的崇拜。

    劳荣枝落网,或有新的悬案被发现

    案卷资料显示,劳荣枝跟随法子英亡命天涯的轨迹遍布南昌、温州、黄岩(今台州)、南京、广州、澳门、北京、杭州、合肥等地,他们在每一处的停留都只有十来天。仅以合肥案为例,二人1999年6月21日抵达,短短一个月后便再次作案,而在温州案中,据法子英的口供,从抵达到劫杀逃走,“总共十来天。”

    作案得手后,法子英一般会将之前的手表金饰等找典当行卖掉,换来的钱用于二人消费和挥霍。曾有媒体报道,法子英自称在当时每月花销就在万金之数。澎湃新闻查阅案卷后发现,法子英被捕后,警方曾对收缴来的赃物进行估价,估价清单就足足写了6页,物品涵盖钻戒、金银首饰、名牌西服、名牌手表等五十余件。

    法子英曾在供述中称,为了找准抢劫的对象,一般会让劳荣枝坐台,观察后回家告诉他。在合肥案中,遇害的殷建华正是因为在歌舞厅中出手阔绰,同时拿出“好几包中华烟”,因此被锁定为目标。

    事实上,殷建华家境并不如他所宣扬的那般富裕。一位邻居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妻子原本都是安装公司的职工,但因国企效益不好,殷建华很早就出来自己创业了,他曾经南下深圳找机会,但也很快打道回府,“已经赶不上那个时候了。”也正是劳荣枝这次的“走眼”,让法子英的匪徒生涯走到了尽头。

    俞晞向澎湃新闻透露,法子英的表现欲非常强,每次会见都能滔滔不绝地说个不停,而且对自己犯下的罪毫无悔改之意。在俞晞印象中,法子英唯独提到在南昌一家三口灭门案中,杀害了一名3岁幼童时曾流露出一丝愧疚,说了一句“那是在作孽”。

    1999年9月1日,合肥市检察院检察官前去宣布将其逮捕时,法子英在笔录上写下要求赶快治疗他的腿,同时需要提供医药费生活费和香烟,“如果不解决,到检察院提审时就要翻供。”

    1999年11月18日,法子英涉嫌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出庭时,法子英被警方子弹打中的右腿伤未治愈,医生为其上了钢板,因此把裤腿撕开了。然而,就在开庭前的一次会见中,法子英还曾要求俞晞给他准备一条宽松的裤子,称“自己最后一次面对观众了,不想太狼狈。”

    最终,合肥中院当庭宣判,法子英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书显示,合肥中院认定,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其女友劳荣枝在南昌、温州、合肥三地利用色相勾引,然后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得人民币数十万元,并残忍杀害7人。

    当年12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子英在肥西被公开处决。一位曾在执行现场围观的前媒体人告诉澎湃新闻,她永远忘不了法子英在被枪毙前抬头向人群望的一眼,“眼神特别恐怖。”

    临刑前,俞晞曾和法子英有过一下午的长谈。俞晞对澎湃新闻说,法子英当时说,知道自己快死了,心里有好多话要说,俞晞问他是否要上诉,法子英却说:“不,对我这种人,在作案现场被一枪击毙就是最好的归宿。”

    俞晞称,在这次最后的会面中,法子英还交代了其犯下的其他案件,“当时记笔录的手都酸了”。俞晞表示,笔录提交法院后,因为证据链不完整,即仅有法子英一人供述,且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手段等种种原因,最终判决未予以认定,“劳荣枝落网后,也许会有新的悬案被发现”。

    这意味着,殒逝在劳法二人手中的生命可能不止7条。

    木匠妻子宾馆打工20年,独自拉扯三儿女

    遗憾的是,小木匠陆中明在劫难中无辜死去,其家属却未获得任何民事赔偿。合肥中院以被告人法子英无实际赔偿能力为由,判决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免于赔偿。这对于本就贫苦的陆家而言,打击巨大。

    陆中明出事时,家中的三个孩子分别是2岁、4岁和7岁。正是因为要供养三个孩子,他才会进城,到合肥寻找木工项目。陆中明妻子朱大红告诉澎湃新闻,丈夫十几岁起便跟着师父学习木工,手艺很不错,“那时候去城里出工,平均下来一天能挣到近一百块,在当时是很不错了。”农忙的时候,陆中明会回到家里,帮着妻子插秧和收谷,每年能呆在家里的日子不足3个月。丈夫在外的日子里,朱大红通常用传呼机跟他联系。

    朱大红向澎湃新闻回忆,她最后一次见到陆中明是1999年7月14日,农历六月初二。为了给即将开学的大儿子攒学费,陆中明一早便坐车去了合肥,此后便再无音信。她在家等得心焦,8月初,听闻村里有电视的乡亲在新闻中看到合肥市区发生惊天劫杀案,朱大红没有料到,死的竟是自己的丈夫。

    9月3日,合肥警方安排陆中明家人认尸,后经鉴定,死者确为时年31岁的夏店乡农民陆中明。

    2019年12月1日,在合肥市六安路摆摊的四位木匠告诉澎湃新闻,他们都听说过陆中明的事,也知道女逃犯近期才刚落网。其中一名陆中明的夏店乡老乡称,陆中明刚回来摆摊不久就出了事,感到惋惜。

    陆中明家属的代理人、合肥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洁表示,在本案中,刘中明是完全无辜的受害者,是法子英证实其胆量的工具和牺牲品。在失去丈夫的二十年里,朱大红一直孤身一人,在宾馆靠做客房保洁为三个孩子赚取生活费和学费。刘静洁看她生活不易,不仅免费代理了案件,还在经济上给予支援。

    过去二十年,朱大红每年都会去合肥市公安局询问追逃进展,也会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直到2019年11月29日,厦门市公安局发布通告:逃亡已久的女逃犯劳荣枝在厦门落网。

    刚得知消息的朱大红打电话给刘静洁,反复核实,“问了好几遍”。确认后,她赶忙给子女打电话,通知他们回家,一起去陆中明的坟头告诉他这个迟来20年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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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大副教授代理劳荣枝案,案情或另有隐情,劳荣枝凭什么请辩护人
    作者:精度社会分析
    发布时间:2019-12-11 11:08
    快照:

    原创|法大副教授代理劳荣枝案,案情或另有隐情,劳荣枝凭什么请辩护人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作者删除

    近日,劳荣枝的案件再次传出消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接受了劳荣枝二哥的委托,决定作为劳荣枝的辩护人代理该案。吴丹红认为,这个案子还有许多谜团还未解开。“这个案子我也觉得挺震惊的,媒体报道里还有很多谜团没有揭开。本身我也是研究证据法学的,学术方面也有在搜集一些相关的案件案例,正好有这么一个机会,我就接受了。”吴丹红如是说。吴丹红还表示,考虑到对方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目前也没有谈代理费用的问题。他将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劳荣枝。

    法大副教授吴丹红(图片来源于网络)

    有许多网友对此行为表示不理解。劳荣枝与法子英背负七条人命,法子英1999年已经伏法,而劳荣枝却在外潜逃20年,如今终于落网。而且劳荣枝杀人证据确凿,作恶多端,广大人民对其深恶痛绝,认为这种人就应该立刻执行死刑,才能给当年死者一个交代,劳荣枝又凭什么请律师辩护,有为什么会有人愿意为劳荣枝辩护呢?难道劳荣枝的案子还能翻案吗?其实,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是有权利为自己寻求辩护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而辩护人也不是帮助罪犯摆脱法律的管制,而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在吴丹红看来,劳荣枝的案件中可能还有许多细节还未被发掘,他代理劳荣枝案件并非是为了帮劳荣枝脱罪,而是为了挖掘真相。而更多人在得知真相后可以从这起案件中得到经验教训。希望大家要以法律为基础上去判断事情,而不是依靠个人主观情绪,反而拒绝接受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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