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8月20日深夜发文:《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公民,有困难请找中国大使馆——致在柬台湾同胞的一封信》。
近来,媒体报道有在柬台湾同胞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逼从事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及其他违法活动,希望得到及时救助,尽早脱身。
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公民,维护台胞的合法权益是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职责所在。在柬埔寨,无论是在接种新冠疫苗的“春苗行动”中,还是解救遇困同胞,我们对台湾省籍中国公民从来都是一视同仁予以重视。
祖国永远是你们的坚强后盾,无论大家在柬遇到何种困难,均可直接联系我们,中国驻柬使馆将一如既往,依法依规,向包括台胞在内的所有在柬中国公民提供及时高效的领事保护服务。
柬埔寨报警电话:117
柬埔寨警察总署外国人求助热线:0312012345、0316012345
中国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86-10-12308或+86-10-59913991
中国驻柬埔寨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23210206;咨询邮箱:lingbao_khm@sina.com
中国驻柬埔寨使馆驻暹粒领事办公室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78946178
中国驻柬埔寨使馆驻西哈努克领事办公室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61983749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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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8月20晚从中国驻柬埔寨使馆获悉,驻柬使馆发布了致在柬台湾同胞的一封信,题为《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公民,有困难请找中国大使馆》。
信中说,近来媒体报道有在柬台湾同胞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逼从事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及其他违法活动,希望得到及时救助,尽早脱身。
驻柬使馆表示,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公民,维护台胞的合法权益是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职责所在。在柬埔寨,无论是在接种新冠疫苗的“春苗行动”中,还是解救遇困同胞,我们对台湾省籍中国公民从来都是一视同仁予以重视。
使馆表示,祖国永远是你们的坚强后盾,无论大家在柬遇到何种困难,均可直接联系我们,中国驻柬使馆将一如既往,依法依规,向包括台胞在内的所有在柬中国公民提供及时高效的领事保护服务。
据台媒报道,近期频频发生台湾民众遭诱骗赴柬埔寨工作被囚禁、殴打事件,引发岛内民众对民进党当局的不满,岛内有人试图甩锅大陆。岛内民众希望大陆能够协助救援。对此,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近日应询表示,台湾同胞是中国公民,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所在。长期以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维护海外台湾同胞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从提供领事证件服务,到协助处理外国涉台民事纠纷及经济、刑事案件,到遇重大紧急事件撤侨等,祖国都是他们的坚强后盾,为他们排忧解难。在海外的台胞遇到什么困难,都可以及时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帮助。
马晓光说,民进党当局对台湾民众维护正当权益的呼声态度消极,甚至企图编造谎言、甩锅大陆,充分暴露他们不把台湾民众的生命安全、利益福祉放在心上,凡事搞政治操作、煽动对立、欺骗民众的一贯伎俩。
柬埔寨报警电话: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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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驻柬埔寨使馆:对台湾省籍中国公民从来一视同仁,有困难请找使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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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媒体报道有在柬埔寨台湾同胞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此,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发声: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公民,有困难请找中国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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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说了句栓Q然后跑去找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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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祖国 强大的祖国 才是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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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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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兄弟姐妹血肉相连,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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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永远相信中国祖国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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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祖国护照》——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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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现代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思想家中,杜国庠是极少的对佛学有深刻理解的一位,以往对于杜国庠的思想研究,偏重在他的墨学、玄学、理学等研究领域,也包括杜国庠和他人合作编写的《中国思想通史》一书。事实上,杜国庠之受佛教影响,和其早年教育经历有关。正是因为对佛学理解深刻,杜国庠对于墨学、玄学和理学的研究更为得心应手,也促成他成为中国现代著名思想家。对比二十世纪中国其他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更可发现杜国庠对于佛学的认识是十分难得的。
关键词:杜国庠,佛学,因明学、墨学、玄学、理学
一、杜氏的早年经历和佛学积累
佛学对于绝大多数马克思主义者的影响不大。杜国庠之所以受佛学影响,和其早年的经历很有关,杜国庠身上有着中国旧式文人的性格和气质。
《莲阳杜氏十郎祖世系》载:
据我莲阳先谱所载,基祖十郎公生于宋嘉佑八年癸卯(公元一○六三年),居福建莆田鹊巷乡,娶涵头李氏。神宗元丰年间,由闽徙潮。卜宅苏湾都南阳里。[1]
杜国庠是莲阳杜氏后人。此谱提示杜国庠先人来自福建。据笔者在莲阳一带了解,当地在清末民初,有较浓郁的读书氛围。
《汕头文史》介绍杜国庠早年情况:杜国庠(1889—1961年)出生于广东省澄海县莲阳乡兰苑村一个贫寒的家庭。父亲是晚清秀才,以教书谋生。……国庠天资聪颖,勤奋过人,入学的第一天就能只字不差地背诵《千字文》的开篇,先生极爱惜之。不几年,他已读了《诗经》、《论语》、《左传》、《公羊传》、《史记》和《古文观止》等大量中国古典文史名著,乡人传为佳话。[2]
杜国庠早年师从吴贯因。据称,光绪三十一年(1905),当杜国庠只有16岁,就拜吴贯因为师,随吴贯因入澄海景韩书院就读。[3]
吴贯因又名吴冠英,生于1879年,长杜国庠10岁。早年曾在家乡的私塾和澄海的景韩书院任教,1906年赴日留学,主修历史,返国后在北洋政府中任职,晚年历任东北大学、燕京大学教授,华北大学校长等。吴是有进步思想的学者,曾参加过同盟会。留日时结识梁启超并成为后者的好友和追随者。1912年回国后,与梁启超一起办过报纸,任过北洋政府的职位,并积极参与到当时的宪政大讨论中。[4]
从以上情况看来,杜国庠出生于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大的澄海,其父是前清秀才,杜国庠在早年就受到良好的旧学教育,其师吴贯因也是旧式文人。佛教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精神支柱之一,杜国庠原先受过旧学教育,后来受佛学影响是易理解的。
笔者没有发现杜国庠留学前阅读佛书的记载,到了日本留学后,杜国庠受佛学的影响就较大了。
1907年,杜国庠到达日本东京,就读于早稻田大学、东京第一高等预科学校和京都帝国大学。对中国古文献、文字学和印度佛学、因明学及东、西方哲学,均有广泛涉猎与研究,造诣颇深。[5]
杜国庠本人追忆,在日本留学期间,他曾立下研究王阳明、并从王阳明“追溯到禅宗”之宏愿。他说:“在京都帝国大学留学,本来是想研究禅宗和王阳明的,但听了河上肇先生讲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由此接触并信仰了马克思主义。”[6]郭沫若对杜国庠了解较多,郭氏后来也指出,“他的志愿是研究经济学,但他对于哲学很感兴趣。当时有一位佛学大师桂馨谷先生在东京本乡讲《大乘起信论》,我和他一同听过讲。”[7]《大乘起信论》是一部十分重要的佛教论典,也是近代中日佛学大家论争焦点。
杜国庠在早稻田大学读书时的情况,因资料所限,可了解的并不多。较有意义的事情是:
第一,出于对知识的饥渴,杜国庠利用课余时间,广泛阅读中外经典。为了更好地理解古籍,他主动地学习清人的考据训诂之学,《说文解字》以及刚刚流行的甲骨文研究都是他所涉猎的范围。当然,他也没有忘记旁听国学大师章太炎在东京举行的有关文字学的系列演讲。
第二,赴日不久,杜国庠即获赠梁启超的《德育鉴》一书。他为书中所介绍的功过格所吸引,并开始尝试实践宋明儒的修身方法,始起一善念投一黄豆,起一恶念投一黑豆,月终进行总结,用以鞭策自己。他后来虽然因为理学家们言人人殊、莫衷一是而放弃了那些修身方法,但王阳明的《传习录》却引起了他的浓厚兴趣。为了弄清楚王阳明的思想来源,他进一步上溯到禅宗和佛教的其他一些流派。这些阅读和思考在当时可能只是出于一时的兴趣,或者出于某种修身实践的目的,但从最终结果看,它们都成了他后来哲学史研究的一种准备工作。[8]
章太炎和梁启超均是近代名震天下的国学大师,两人对于佛学的造诣很深。杜国庠在章太炎、梁启超的过程中,接触佛学也是可能的。
总之,杜国庠留日之前,已经有了坚实的传统中国文化基础,到了日本后,受众多来自中国的著名文人和日本佛学者的影响学习佛学,就是必然了。
二、佛学推进杜氏的因明学、墨学研究
虽然杜国庠没有关于佛学的专门论文或专著。但因明学和佛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杜国庠对因明学的深入了解,足证他对佛学的理解不同一般。
关于杜国庠对因明学的研究,可见的是他的二篇论文:《关于“因明”》和《“因明”没有脱离认识论的立场》。
在《关于“因明”》中,杜国庠指出了“因明”的概念、分类、特点,以及和佛学关系。现举该篇杜国庠所理解的因明学和佛学的关系若干:
杜国庠指出“因明”的概念:
“因明”是印度的逻辑。自唐玄奘大师(公元596—664年)传入中国(贞观二十一年,即公元647年于弘福寺承诏译出《因明入正理论》),迄今一千三百有余年,虽没有普遍流行,但确已构成中国佛学的一部分,为释家所乐道。而且它在印度产生极早(可溯源于佛教成立之前),和中国先秦的逻辑一样,颇富于认识论的因素。[9]
杜国庠提及“古因明”和“新因明”的分类:
所谓足目所创作的因明,已具“五支作法”,通称“古因明”;后来经佛家陈那的改革,才定为“三支作法”的“新因明”。就古因明已具那样的齐整的论式看来,大抵足目之前,已流行过长久的辩论;不然便是足目以后,学人有所创见都被累积于他的名下,好像中国古代文字的演进都视视为苍颉一人所创造一样。[10]
杜国庠指出了因明学的演进,还有因明学的逻辑特点:
第一,因明发生于佛教成立以前(足目),而改进完成于释迦以后(陈那约生于释迦入灭一千年)。第二,佛教方面在陈那之前,世亲已吸收瑜伽论以来的因明和正理派的论理学说,给与“因”的三相说以基础,而使论理学的性质一变。及陈那出,始改五支为三支,到了他的弟子的《因明入正理论》,而因明的规模遂大体具备了。《因明大疏》说“因明论者,源唯佛说”,是不为无因的。
每每有人拿因明去和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相提并论,实则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三段论法是演绎逻辑,而因明则大体说来是介乎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之间。从其历史的发展说,是朝着归纳逻辑走的。在这里,因明(尤其是新因明)不同于形式逻辑只论形式,不管内容,在其“因”的三相说中无法不顾到事物实在情形的;也在这点,它是富于认识论的成分的。[11]
杜国庠提及佛学大匠陈那对因明学的贡献:
古因明立九句因以判别因的正否,本来已重视因;而陈那的新因明,更推进一大步,把因的地步提至最高。[12]
杜国庠还指出新因明的知识论特点:
由上举《因明入正理论》(可作为新因明的代表作)看来,新因明虽由佛教弘教的立场,把立破论放在知识论之前,同时不免有其限界,但它的知识论却颇平实:(一)它的量论,只举现量及比量,把所谓“圣教量”(经典之类)包括于比量里面,不别设项目;(二)它说现量,但举“五识”(感性认识),《大疏》扩大范围,实超越论旨;(三)它主张比量推知,必有现量为根据,换句话说,就是理性认识必须以感性认识为基础。这些优点,都可以说是古代逻辑思想所同具的。中国先秦的逻辑思想这样,印度的因明也是这样的。[13]
另一篇关于因明学的论文是《“因明”没有脱离认识论的立场》,在此文中,杜国庠主要说明因明学和认识论的关系,也涉及因明学和佛学的关系。以下举其中若干论述。
杜国庠强调,因明学没有脱离认识论立场,因明学进入中国是经由佛学者努力:
“因明”为印度五明之一,约略和现今的逻辑相同。什么叫做因明?“因”,是指宇宙万有的所以然之故,人们所据以主张一个论旨的。“明”,是通彻这种“故”明了无碍,所以叫做明,含有学术的意义。——因明这种逻辑有许多特点,最值得注意的是它没有脱离认识论的立场。
《因明入正理论》,印度因明改革者陈那的弟子商羯逻主著,唐玄奘带回来译成华文,他的弟子窥基根据师说作《因明入正理论疏》(即所谓《大疏》),成为国人研究因明的重要典籍。[14]
杜国庠更指出因明学和佛家的联系:
由此可见,因明没有脱离认识的立场,无论从它整个的体系上说,或者从它的推理过程上说,都可能找到证据。所以,注重因明的“相宗”,能够有那样接近科学的唯识心理学的知识。客观现实的发展是辩证的,在佛家能有这样的见解,并不希奇。禅宗盛行之后,因明终归衰歇,连因明的书籍也一时绝迹了。此中消息,耐人深思。[15]
从以上二篇论文可以发现,虽然杜国庠关于因明学的著述不多,但这二篇论文涉及了因明学的很多重要方面,并且杜国庠提出了有重要研究意义的话题:“禅宗盛行之后,因明终归衰歇,连因明的书籍也一时绝迹了。”从这二篇论文中,也可以看出杜国庠关于因明学和佛学的关系,是了解较为彻底的。因明学的研究离不开对佛学的了解,这是问题的实质,如上文中的陈那,就是后期印度佛教的唯识学大师,玄奘和窥基也是中国的唯识宗大师。
杜国庠是墨学研究的权威,对因明学的掌握推动了杜氏的墨学研究,他指出:关于形式逻辑能不能够引起认识作用这个问题,在我国先秦诸子——尤其是墨家的回答是肯定的;在印度逻辑——“因明”,也是肯定的;甚至希腊的古逻辑家,形式逻辑的首创者亚里士多德自己也没有怀疑过逻辑能够获得新知。[16]
用比较的视角,对比墨学、因明学和西方的形式逻辑,体现了杜国庠对于逻辑的偏爱。以下附带提及因明学的研究情况。
汉地因明的传播,大盛于玄奘。窥基之后,慧沼、智周、道邑、太贤等人,相继弘扬因明。会昌禁佛,晚唐五代,兵戈扰攘,因明疏记,世解讲习,其书亦隐晦不传。直至清末,杨仁山于日本复得窥基《因明入正理论疏》,刻版流通,研习因明之风渐苏。民国以来,谢无量、太虚、吕澂、熊十力、虞愚、唐大圆、周叔迦、法峰、陈望道、陈大齐等硕学蔚起,博采古方的逻辑学、名辩、归纳等方法,与因明互相参照,因明学因此应时代学风而继传不坠。
然而,从历史上看,因明传入我国汉地,不及西藏完备而普及,而且传入后的研究与应用,亦远远不及日本兴盛。[17]
1900年左右,东方“古典量论”的纯粹格局已被打破,伴随着西方学者以西洋哲学、逻辑学为基础而形成对“古典量论”的解释系统,已然开启了“现代量论”的内在里程。亦就是说,在1900年以前的“古典量论”终结之后,“现代量论”实质即是独立于“印藏系统”、“汉传系统”之外的“欧洲系统”,亦即“现代量论”与欧洲现代哲学、逻辑学同步,可谓有什么样的欧洲哲学逻辑学就有什么样的“现代量论”阐释模式,“现代量论”不过是欧洲现代哲学、逻辑学在“古典量论”中的一种投射而已。[18]“古典量论”包括印藏“量论”传承与汉日“因明”传承,此一学问体系延续千余年之久。
总之,近代之后,西方人对于因明学的研究取得强势地位,受西方学者影响,日本人对因明学的研究也取得长足发展,甚至出现武邑尚邦、宇井伯寿等世界名家。正是在西方、日本因明学研究占据优势的背景下,中国学者对于因明学的研究显得弥足珍贵,而杜国庠正是二十世纪因明学研究的中国学者之一。
三、佛学推进杜氏的玄学研究
所谓玄学,是流行于魏晋时期的学问,受到老、庄、易学的影响很大。杜国庠在《魏晋清谈及其影响》中,提及了佛教和玄学的关系,以下列举若干。
杜国庠指出,玄学为佛教准备了温床,六朝时期以外典(儒道经籍)来说明内典(佛教经论)的奥义:
清谈=玄学的影响,举其大者,约有三点:第一,它为佛教准备了温床,第二,它为道学埋下了种子,第三,它助长了后来士大夫的所谓明哲保身的乡愿风习。
佛教传来,佛徒与谈士,过从日密,清谈自然不免要受些影响,但在初期,所受实不如所予之多。因为玄学盛行的结果,“无”的本体意义,已为一般谈士的“口实”,对于佛教的“空”义,已经准备好了接受的素地(而清谈发展的社会条件,也适合于大乘空宗的生长)。因此,佛教在东晋南北朝时便采取“格义”的形式而普及于当时的思想界中。所谓格义者,就是以外典(儒道经籍)来说明内典(佛教经论)的奥义。汤用彤先生便如次地规定说:“格义者何?格,量也。盖以中国思想,比拟配合,以使人易于了解佛书之方法也。”(《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上卷)这里所谓中国思想(也即外典),虽也杂采一般经传,但主要的却是经过了清谈化的易老庄的思想。[19]
杜国庠还举出了《高僧传》中慧远的例子,说明“格义”的事实:
“远年二十四,便就讲说。尝有客听讲,难实相义,往复移时,弥增疑昧。远乃引《庄子》义为‘连类’,于是惑者晓然。是后安公特听慧远不废俗书。”(《慧远传》)
这就是说,佛教到了相当普及之后,曾经力求独立,禁止采用格义,但终因事实还需要“俗书”(指《庄子》之类),故安公特许慧远引用。这类痕迹,在初期佛教经论,随在可见。[20]
杜国庠的另一论文《魏晋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及其思想动向》指出了玄学和佛学互相推进的关系。
所谓清谈玄学,从其内容说来,不外是“老庄”之学(尤其是庄学)和名辩的结合;所以清谈家都以善谈“名理”知名,名即名辩,理指老庄;倒是道地的“国货”。《易》在三玄之中,实际已经老庄化了,算不得有力的因素。而清谈玄学的流行,早已为后来输入的佛教铺平了道路。虽然,它也从佛教中吸收了不少的谈资,但同时,魏晋南北朝(尤其是后期)的佛教也染了不浅的玄学色彩。不但当时僧人也仿效着竹林七贤的“题目”,标榜着沙门的七贤;尤其重要的,就是所谓“格义”。[21]
杜国庠还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角度,说明大乘佛教和南北朝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
大乘佛教的转植,固也和其当时传来的经典与中国的玄学风尚有关,然而重要的还是南北朝的社会经济恰是便利于它的成长的温室。[22]
四、佛学和杜氏的理学研究
了解佛学对杜国庠理学研究也有很大帮助。理学和心学关系密切,杜国庠看到了佛学和理学、心学之间的联系。他指出:
凡是一个时代的思想,都有它的来源,也有它的去路。它留给后代的影响,往往至于数十百年。例如宋儒的理学,单就思想本身上说,它有输入中国很久的佛家思想做它的基础,同时有千余年的儒家思想的传统;所以,理学一旦建立以后,卒之支配了宋元明三朝达五百余年(一○五○——一六○○之久),而且和科举结合在一起。[23]
中大的姜伯勤教授也提及杜国庠关于明清广东思想认识的观点:
天然禅师的成就以明代以来陈白沙、湛若水的心学和憨山大师的禅学传统为背景。明末憨山大师曾来粤,著《首楞严经悬镜》。杜国庠先生曾提醒过我们要重视明代东莞人陈建的《学蔀通弁》,该书怀疑陈白沙与湛若水之学为禅学。[24]
上述的天然大师是清初广东著名禅僧,陈白沙、湛若水是明代著名广东思想家。
然而,杜国庠对于理学的研究,更多是通过批判冯友兰、熊十力等新儒家来体现的。
杜国庠批评新儒家的文章总共有两组,一组是四篇专题论文,包括《论“理学”的终结》、《玄虚不是中国哲学的精神》、《玄虚不是人生的道路》和《评冯友兰的新形上学》。正如题目所示,这几篇都是批评冯友兰的。另一组是几篇读书杞记,如《六经注我》、《不可破句读书》、《断章取义》、《譬喻》等,讨论的对象则是熊十力的著作。[25]冯友兰是杜国庠的主要批判对象。
针对杜国庠的批判,冯友兰的反应是:“在四十年代,我的每一部书一出来都受到当时的进步人士的批判。我们当时对于这种批判,一概不理,也不答辩。我当时想,他们不懂,我同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语言。”[26]
虽然杜国庠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以马克思主义者的身份批判冯友兰,双方没有多少共同语言。但解读杜国庠对于冯友兰的批判,仍然可以看出佛学对于杜国庠理解新理学的作用。以下据杜国庠的《评冯友兰的新形上学》情况分析之:
杜国庠仔细分析冯友兰在《新原道》、《新原人》中说的“新理学”:
“在中国哲学史中,先秦的道家,魏晋的玄学,唐代的禅宗,恰好造成了这一种传统(即所谓“不著形象,超乎形象”的传统。——素)。新理学就是受这种传统的启示,利用现代新逻辑学对于形而上学底批评,以成立一个完全‘不着实际’底形上学。
“但新理学又是‘接着’宋明道学中底理学讲底。所以于它的应用方面,它同于儒家的‘道中庸’。它说理有同于名家所谓‘指’。……它说气有似于道家所谓道。……它说了些虽说而没有积极地说甚么底‘废话’,有似于道家,玄学及禅宗。所以它于‘极高明’方面,超过先秦儒家及宋明道家。它是接着中国哲学的各方面的最好底传统,而又经过现代的新逻辑学对于形上学的批评,以成立底形上学。它不着实际,可以说是‘空’底。但其空只是形上学的内容空,并不是其形上学以为人生或世界是空底。所以其空又与道学(当是“道家”误植。——素),玄学,禅宗的‘空’不同。它虽是‘接着’宋明道学底理学讲底,但它是一个全新底形上学。至少说,它为讲形上学底人,开了一个全新底路。”(第一一三至一一四页)[27]
杜国庠并分析《新原人》中的“新理学”:
在《新原人》中冯氏又援引佛家的“证真如”或道家的“得道”为证,说“‘证真如’的境界以及‘得道’的境界,都是所谓同天的境界。”(《新原人》都九七页)但是佛家的所谓“真如”与道爱的所谓“道”,都是指所谓“本体”说的(所谓“本体”是有内容的,不是形式的。——素)。所以在“理论”上到了“证真如”和“得道”的境界,精神与本体合一,便算“证”了“得”了,虽然实际没有所谓本体,但话还说得过去。[28]
概言之,杜国庠对新理学的批判建立在其了解佛学的基础之上。虽然杜国庠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家身份批判冯友兰的思想,但杜国庠绝非是武断用事。
五、杜氏对佛学的执著
有关佛学对于杜国庠思想研究的影响,笔者还可举出三例。
其一,关于近代康有为思想的研究,杜国庠指出,康氏《大同书》受佛学影响。
康氏最理要的著作有三种:第一为《新学伪经考》,证明刘歆所争立博士的经传如《周礼》《逸礼》《左传》及《诗》之毛传,都是“伪经”,都为帮助王莽,故谓之“新学”。二为《孔子改制考》,说明六经都是孔子所作,以托古改制。不但孔子这样,周秦诸子的著作,都是托古改制的。三为《大同书》,则为自己的创作,以春秋三世之义说《礼运》,谓“升平世”为“小康”,“太平世”为“大同”,并杂以佛学及当时所能得到的西洋思想和知识,而贯以自己的理想,以成其一家之言的(参看《清代学术概论》)。[29]
其二,关于六朝范缜的研究,体现于杜国庠的论文《范缜的唯物思想:关于他的〈神灭论〉的考察》:
六朝齐梁之际,正当第五世纪末叶,佛教在中国渐渐兴盛起来。当时南朝君臣多皈依崇奉释教,独范缜盛称无佛,他写了一篇《神灭论》。史载“此论出,朝野喧哗”。竟陵王子良及梁武帝发动了许多僧俗去驳难他,始终没有使他屈服。这固然是由于他个性的坚强,但也未尝不由于其立论的正确。后来,他的名论的全文,不但借萧琛的驳论——《难神灭论》——而保存(《资治通鉴》仅引了它三十五个字,《南史》《范缜传》也仅引用一百零一字),而且还靠着释僧佑所辑的《弘明集》而流传到现在,这也许是他的论敌们所没有料到的。[30]
其三,关于《中国思想通史》的编写:
《中国思想通史》是一部系统完整且具特色的关于中国思想史的著作,共五卷六册,二百六十万字。1946年春季,侯外庐先生与杜国庠、陈家康、赵纪彬先生一起拟订了关于写作《中国思想通史》的计划。1947年6月,《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出版,作者为侯外庐、杜国庠、赵纪彬先生。1949年《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二卷、三卷在上海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除原有作者外,增加了邱汉生先生。[31]
在《中国思想通史》这部著作中,很多重要章节是杜国庠执笔,如关于墨学、玄学的部分。关于佛学对杜国庠墨学、玄学的影响,上文已经提及,在此不再赘述。
解放后,杜国庠大量精力放在行政工作上,削弱了他的学术研究精力。古稀之年,杜国庠还有编辑《中国逻辑史》、《中国佛学概论》和其他论著的计划,可惜心愿尚未实现,便被病魔夺去了生命。[32]
余论:杜氏佛学造诣的不同凡响
如果将杜国庠和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思想家相比,杜国庠对佛学的造诣无疑十分引人注目。20世纪中国绝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对于佛学不屑一顾,以李大钊为例,他和杜国庠一样,都生长于晚清,旧学根底深厚,都留学日本。在李大钊短暂的一生中,他留下了很多著作,可谓著述等身,但笔者没有发现李大钊关于佛学的任何论文或著作。
据《李大钊年谱》:李大钊自述:“幼时在乡村私校,曾读四书五经。”“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李大钊刚七岁,爷爷李如珍就送他到本村西头谷宗海家的学馆去读书。启蒙老师单子鳌是大黑坨村北黄瓜口村人。单老先生是前清秀才,由于学识品德著称乡里,被谷家延聘为家馆塾师。”[33]
李大钊早年就学于永平府中学堂。出校门向南行上百步远,即是正对相距较近的南门和西门的十字街口,街口正中耸立着一座刻有金大定十一年(1171年)撰写的《平州石幢记》的尊胜陀罗尼经石幢。据传,这座经幢始立于唐代,堪称卢龙历史的象征,八棱六节,雕饰精美。“稍有闲暇,李大钊很喜欢到经幢那里散心,发点思古之幽情。”
当时,永平府中学堂像大多数新改办的学堂一样,还没有完全脱离旧有的教育轨道,在课程安排上采取新旧结合的办法,主要教授两类课程:一类是中学,包括经学、文学、史学和“通考”之类的“政治学”;一类是西学,包括英文、数学、外国地理和历史、格致学、外国近代政治学和体操等。[34]
虽然李大钊出生于前清,且受过旧式教育熏陶,但李大钊对于佛教的兴趣微乎其微,笔者查阅部头很大的《李大钊年谱》,他对佛教的兴趣只限于“到经幢那里散心,发点思古之幽情”。
1922年(民国11年,壬戌,此年李大钊三十四岁,)6月,非宗教大同盟出版《非宗教论》一书,收集了三十多篇论文,多为名人所作,系反映当时思想战线的革命文献。其中收有李大钊的《宗教与自由平等博爱》,署名李守常。[35]
有关李大钊对于宗教的文章,笔者所查只有上面一篇,并且是以批判的形式对待宗教的。也许有人认为,李大钊逝世早,故对佛学的著述来不及,真实的情况是,李大钊就义时,已经著述等身。从李大钊生前的著作思路推测,即使假以时日,他也不会对佛学如何用心。
李大钊作为大学著名教授,对佛学的态度如此不屑,一般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更加不用说了。诚然,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不屑了解佛学,和马克思、列宁将宗教视为“毒害人民的鸦片”有关。
另一方面,中国的宗教国情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德国,也不同于列宁所处的俄国。中国历史上一直是多种宗教并存,各宗教基本上能相互宽容,不存在一种在全国范围始终占绝对优势的宗教;中国封建时代的宗教势力向来是依附于世俗的皇权;除了在局部地区如西藏出现过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外,中央政权在政治上基本上是能够控制宗教的;从未有任何一种宗教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据过统治地位。这种情况决定旧中国宗教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阻碍远比基督教对德国和俄国的阻碍小得多。[36]
正是因为佛教不会影响中国革命的进程,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不必对佛学过分关心。如杜国庠这样深入了解佛学的人,是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少数的例外。诚如一些人指出的,杜国庠探涉的学术领域十分宽阔,在政治、经济、哲学、文学、古文献、佛学、逻辑学、因明学等方面,都具有高深的造诣。[37]佛学对于杜国庠而言,是他作为百科全书式学者的研究组成部分。虽然因为时间和精力问题,杜国庠没有来得及撰写出专门关于佛学的专著,但佛学对他的深刻影响随处可见。
——本文载于《广东佛教》杂志,作者是中大史学硕士,潮汕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1]杜之进等篡修:《莲阳杜氏十郎祖世系》,1994年,排印本
[2]陈训先:《杜国庠早年事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汕头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汕头文史》第六辑,汕头:广东汕头印刷厂,1989年,第87页
[3]张永义:《大事年表》,《墨者·学者·革命者:杜国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2页
[4]张永义著:《墨者·学者·革命者:杜国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2页
[5]1989年,第87页
[6]1989年,第87页。陈训先在此引用了姜伯勤的论文《论杜国庠与河上肇》中的说法。
[7]2009年,第12页
[8]2009年,第10、11页
[9]杜国庠:《关于“因明”》,《杜国庠选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94页
[10]1994年,第395页
[11]1994年,第396页
[12]1994年,第399页
[13]杜国庠:《“因明”没有脱离认识论的立场》,《杜国庠选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03页
[14]1994年,第404页
[15]1994年,第407、408页
[16]杜国庠:《该怎样看待墨家逻辑》,《杜国庠选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75页
[17]妙灵:《真如·因明学丛书总序》,[日]武邑尚邦著;顺真、何放译:《佛教逻辑学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3页
[18] [日]2010年,“译者序言”,第2页
[19]杜国庠:《魏晋清谈及其影响》,《杜国庠选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42页
[20]1994年,第342、343页
[21]杜国庠:《魏晋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及其思想动向》,杜国庠文集编辑小组编:《杜国庠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335页
[22]1962年,第336页
[23]杜国庠:《戊戌变法运动的思想侧面》,杜国庠文集编辑小组编:《杜国庠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年,第 455页
[24]姜伯勤:《第十七章:明清之际岭南禅学与南方文化》,《石濂大汕与澳门禅史:清初岭南禅学史研究初编》,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592页
[25]2009年,第105页
[26] 2009年,第104页。转引自冯友兰:《三松堂自序》,第6章
[27]杜国庠:《评冯友兰的新形上学》,杜国庠文集编辑小组编:《杜国庠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437页
[28]1962年,第439页
[29]1962年,第463页
[30]杜国庠:《范缜的唯物思想:关于他的〈神灭论〉的考察》,《杜国庠选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50页
[31]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著:《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再版说明”,第1页,
[32]黄学盛、熊泽初:《杜国庠传略》,中共汕头市委党史办公室、中共澄海县委党史办公室等合编:《杜国庠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专辑(1889年4月—1989年4月)》,1989年,第13页
[33]朱文通主编:《李大钊年谱长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81、82页
[34]2009年,第106、107页
[35]2009年,第372页
[36]龚学增主编:《宗教问题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37页
[37]1889年4月—1989年4月)》,1989年,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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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如火,来一场“光”之约,用热情奔赴热爱,用坚守诠释初心。
8月16日,由河北省光伏新能源商会、光伏产业网联合主办的“2022第三届河北分布式光伏发展论坛”在河北石家庄盛大召开。此次论坛以“新模式新动能新发展”为主题,聚集了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能源局新能处、商协会相关领导,行业专家,知名品牌厂家代表,EPC企业,投融资机构代表,以及河北及周边光伏集成商、安装商、经销商、贸易商等400+人,聚焦光伏政策、光伏市场、户用光伏投资收益、小微工商业光伏开发建设、光伏+、项目融资等热点话题展开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自国家能源局《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发布以来,各地分布式光伏都进入快速发展、整体布局的新阶段。河北省作为全国分布式光伏发展领先省市之一,有37个县(市、区)被国家列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
2021年全国光伏新增并网容量54.88GW,河北省光伏新增7.3GW,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5.167GW,均位居全国第二。2022年上半年,全国光伏新增装机30.88GW,其中,户用光伏新增约8.91GW,工商业光伏新增约10.74GW,呈现三分天下的格局。2022年上半年,河北省光伏新增装机3.66GW,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约2.74GW,占比75%;其中户用光伏新增2.29GW,工商业光伏新增0.46GW。
随着整县推进试点项目的逐步落实,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将迎来一波装机高潮,同时也面临许多新挑战。本次论坛将针对分布式光伏痛点、难点、热点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进一步推动河北分布式光伏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河北省光伏新能源商会一届七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河北省光伏新能源商会秘书长马献立担任主持,马秘书长表示:自2020年9月,双碳目标实施以来,河北紧跟时代前进步伐,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发展以光伏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动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转型提升。不管是光伏扶贫、整县推进,河北都一如既往走在全国的前列。2022上半年,河北分布式光伏装机2.74GW,排名全国第三,户用光伏装机2.29GW,位列全国第二。河北之所以能在上半年取得里这样的成绩,离不开各位光伏人的热情奉献与辛勤付出。
接下来,全体参会人员纷纷起立,在慷慨激昂的国歌声中,大会正式拉开了帷幕。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二级巡视员袁青致辞表示:省光伏新能源商会自2019年5月成立以来,凝心聚力搞建设,拼搏创新求发展,商会全面建设不断提高,在直属商协会中发挥了表率作用,取得了优异成绩。
河北省光伏新能源商会会长徐丽英致辞表示:商会自成立以来,从108家会员单位发展到现在220家,商会力量和队伍在不断壮大;商会信息交流、项目对接、资源共享平台日趋完善;商会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思路更加清晰;商会在行业的影响力持续提升、凝聚力在不断增强;争创全国“四好”商会、“5A”级社会组织、红色社会组织的建设目标更加具体;加强党建引领,提升政治站位,商会建设方向更加明确;精心打造中国特色一流商会的总体目标成为商会上下共同的愿望。在双碳目标和乡村振兴战略引领下,商会将立足分布式光伏,抢抓市场机遇,乘势而上,主动作为,团结奋斗,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积极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紧接着,马秘书长对河北省光伏新能源商会2022年度上半年工作和2022年下半年工作规划进行了汇报,同时报告了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发布了商会《促进户用光伏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最后,商会颁发了2022年度新发展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牌匾,表彰了抗击疫情、助力乡村振兴优秀会员单位。
第三届河北分布式光伏发展论坛
论坛上午场主持人: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晓斌
光伏产业网总经理张健致辞表示:作为全国闻名的光伏大省,河北在加速能源转型,推动光伏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齐聚一堂,探讨分布式光伏的发展,探讨河北工商业光伏如何破冰,探讨户用光伏如何开拓新模式、新思路!真诚希望各位朋友通过河北分布式光伏论坛这一平台,加强交流与合作,传经授道,共同发展。我们只有彼此协作,才能把握趋势,才能看到更多角度,才能更好的发展!
天合光能中国区分布式总监王建龙致辞表示:天合光能在光伏领域一直处于前三,在分布式光伏更是位列第一。近年来,光伏行业发生了很多新变化,首先是平价时代到来,系统成本上升,其次是在双碳目标下,更多跨界资本涌入。在光伏行业大发展的背景下,天合光能也一直在努力,打通纵向产业链,提升天合光能与合作伙伴的竞争力,加强各个合作伙伴的介入,逐力打造更多场景下的最优解,希望为各位合作伙伴提供更优的解决方案。
分布式光伏发展分析
江华《分布式光伏发展回顾与形势分析》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助理秘书长江华首先从制造端、应用端、进出口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了光伏行业的发展情况,不难看出,2021年以来,我国分布式光伏实现了大幅度增长,其中整县推进起了很大的助推作用;其次分析了光伏市场发展形势,认为1.5°C情景下,2030年,光伏装机量将接近5221GW;2050年,光伏装机量将超过14036GW;并且光伏LCOE竞争优势将越来越明显,发展速度将越来越快,BIPV市场潜力巨大;最后分析了整县推进和工商业光伏中出现的痛点和难点,针对这些问题,协会发布了《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等文件,引导户用光伏规范发展。
马献立《河北省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报告》
河北省光伏新能源商会秘书长马献立通过分析河北省日照资源、光伏制造水平、政府支持、国家电网支持、交通情况以及光伏装机情况,展现了河北光伏行业发展基础良好,市场潜力巨大。并且,为推动全省户用光伏整县推进落地落实,河北省出台了多项促进文件。最后马秘书长针对行业发展提出了6点有力建议,并倡导光伏企业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助力乡村振兴,积极开拓BIPV新天地。
分布式光伏解决方案
潘彬彬《价值引领行业标杆!600W+超高功率组件遍布燕赵大地纪实》
天合光能中国区分布式技术高级经理潘彬彬结合光伏全产业链价格上涨情况,向大家阐述了“光伏技术迭代,追求度电成本最低”的观点。由此,天合光能追随“大尺寸大功率”的行业趋势,推出了600w+超高功率组件,以八大技术特性,以及高可靠性、高发电量、更低系统成本、更高安装效率,获得了一众客户的好评。并且天合光能还带来了天合查、辅助举升装置等工具,全面提升效率,以及天能瓦BIPV解决方案,更耐用、更安全、更经济。
司永昌《禾望大电流解决方案助力分布式光伏》
禾望电气光伏解决方案部高级经理司永昌首先介绍了禾望电气的发展历程和所获荣誉,展现了其在技术研发上的大量投入。随后通过分析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光伏面临的难题,重点介绍了禾望户用组串式方案和工商业组串式方案,通过散热器+智能风扇,保障逆变器高温环境下可靠运行;支持容配比优化设计,降低LCOE;支持大电流组件、超高功率组件;拥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管理平台,智能运维等。
刘辉《探索光之无限创造更多可能海泰新能助力分布式高效发展》
唐山海泰新能技术服务高级经理刘辉介绍了海泰新能的基本情况,海泰新能在全球有3大生产基地,设立5大业务板块,非常重视研发,目前已申请专利100余项。随后对166系列、182系列产品展开了详细的阐述,具有多主栅、无损切割、基于大硅片的PERC电池等技术特点,以及抗热斑、抗遮挡、工作温度低、适应高温高辐射等优良性能。同时,海泰新能在产品质保、产品认证、专业团队等方面也获得了市场认可。
论坛下午场主持人: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新能源专委会秘书长姚峰
菲尔代维斯《隆基高效产品解决方案助力分布式光伏发展》
隆基绿能技术支持主管菲尔代维斯围绕“降本增效”这个核心对隆基展开了介绍,隆基以行业领先的产能和组件出货量、不断提升的产品效率以及获得的诸多荣誉,成为全行业的风向标。随后详细介绍了Hi-MO5的182系列组件,采用智能焊接技术、全面使用掺镓技术,同时优化电气参数,合理组件尺寸,采取有框双玻设计,从各方面实现降本增效。最后针对户用光伏带来了隆基“向日葵”完整户用光伏解决方案。
张博祥《高功率组件如何匹配逆变器实现屋顶电站更高收益》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张博祥从组件技术发展趋势切入,详细阐述了在高功率组件成为市场主流,对逆变器要求具备更高的电流匹配的情况下,如何进行逆变器的选择。上能电气逆变器相比传统方案可以更好地匹配高功率组件,其中工商业逆变器MPPT电流升级到30A,可以完美兼容高功率组件;户用逆变器MPPT电流升级到40/32A,可完美兼容高功率组件。
赵会闪《光利来河北省户用分布式招商方案》
河北光利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会闪阐述了光利来的核心理念——为用户创造更多的价值,光利来在开发建设大型地面电站的基础上,转向分布式光伏。目前推出的合作模式为普通户用模式和户用工商业模式,对代理商提出需成立公司、投入资金、具备人员等要求。相应的,光利来将提供施工资质、培训、现场指导等支持,具有结算快、资金充沛、经验丰富等优势。
黄进《分布式光伏电站防雷及便捷接地系统设计》
河北驰丰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黄进从雷电对分布式光伏带来的危害出发,分享了分布式光伏电站可利用接闪器、引下线、等电位连接等工具和方式,进行直击雷防护;还可以通过电源浪涌保护器来进行电站电源防护。随后介绍了便携式接地系统设计以及驰丰电气研发的快速接地材料JCFJD-161160,具有施工简单方便、省工省时、导电优越、电阻稳定、寿命长、免维护等优点。
董晓青《新形势下分布式光伏电站经济分析及风险把控》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委员、晶阳(河北)电力设计院总经理董晓青首先对整县推进的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其次对工商业屋顶分布式电站进行了经济分析,提醒大家可以关注一下6-10MW的小型工商业电站,在做项目测算时要考虑到一次性拆装的情况。最后针对屋顶分布式建设中易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把控建议。
圆桌对话
对话一:问诊河北工商业光伏!
本场对话由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晓斌主持,与对话嘉宾就工商业光伏热点话题展开讨论。
晶阳(河北)电力设计院总经理董晓青:河北工商业发展薄弱主要与以下原因有关,一是工商业光伏发展情况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比如江苏、浙江、山东等沿海城市的制造业比较发达,工商业光伏也比较发达;二是参与工商业光伏电站的投资方比较少;三是渠道的问题,建议大家可以利用户用光伏渠道基础,来开发中小微工商业。
石家庄新普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闫立民:河北户用光伏发展蓬勃的主要原因是农户屋顶资源比较优质,平屋顶+面积大,适合装光伏。而在开发工商业项目的过程中,发现合规的企业屋顶不多,比如土地性质有问题,厂房建设质量有问题,导致工商业项目难以进行。建议大家提前布局工商业,多与企业老板沟通。
津辉(河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回志仓:河北的光照条件很好,但人们对于工商业光伏的认知观念有待提高,另外河北不缺电,电价比较低,不利于发展工商业光伏发展。不过随着电价的上涨,生产型企业装光伏未来将成为标配,希望大家树立信心,改变思路,多开发中小型工商业。
石家庄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靳文丛:港能隶属于香港中华煤气集团,集团成立已有160年。针对工商业光伏的问题,分析以下几点:第一,工商业屋顶荷载不够是由于河北的企业老板决策时受制于经济条件;第二,很多人没有“先尝、先得、先走”的意识;第三,河北工商业光伏发电带来的收益有限,对客户的吸引力有限,对此,港华推出了一套“组合拳”,从能源角度解决客户的燃气、蒸汽、电力运维、碳资质等问题;第四,光伏行业里以持有为目的的资方并不多,而港华以运营为目的,陪着客户成长。
天津国银新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长华:河北的工商业光伏空间大,但有以下几点问题:1.河北开发方不善于利用金融杠杆,限制了持有电站的规模;2.相对江浙地区,河北开发方的专业性和经验更少一些;3.企业老板对光伏的认知度稍欠缺。客观问题改变不了,但以上这些主观问题可以改变。建议业主自投借助金融工具,了解金融政策,另外在项目收益率很好的情况下,建议投资方自己持有电站。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经理张凯:欧力士是一家日资企业,主要做业主自投业务。从债权方角度,认为工商业项目开发中有三个问题:第一是产品属性问题,让企业老板对于光伏的认知,由“改进品”转变为理财属性;第二是中小微企业附加值偏弱,首要考虑如何活下来的问题;第三是桥梁问题,如何改变企业老板的观念,比如浙江通过限电政策来引导。建议大家沟通时“以点带面”,重点挖掘一两家企业,就可以获得一个圈子的资源。
最后张会长结合山东户用和工商业发展情况,总结表示:今年山东工商业能够大幅发展,取决于主观能动性。河北工商业发展不好的一大主观原因在于户用太好干了,很多人不愿意走出舒适区,不愿意承担金融风险。另外大家要掌握业主的核心诉求,很多业主自投关心的不是25年的电站,而是能在多少年之内回本,所以资方在考核企业资质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先做到量变,再引起质变。
对话二:新形势下户用光伏“河北式”增长的喜与忧!
本场对话由河北省光伏新能源商会秘书长马献立主持,与对话嘉宾就户用光伏热点话题展开讨论。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新能源专委会秘书长姚峰:河南今年上半年户用光伏新增装机2.43GW,是同期的三倍。去年,河南40多个县叫停或暂缓户用光伏并网,针对这种情况,河南省发改委专门发文,要求坚决执行“五不”原则之外,还专门强调所有的光伏建设,业主方自主选择市场主体。此后,河南省的营商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再加上去年的补贴,户用光伏开始大幅发展。专委会对所有安装企业提出了7点建议:不让变网的时候要取证,要投诉,要和政府做直接沟通,找媒体,打市长热线,找律师咨询,单独联系专委会。
浙江铭安潮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孟黎华:铭安潮居既是光伏行业的老人,也是光伏行业的新兵,从17年就开始关注光伏行业,而以“铭安”的名义来做光伏业务是从今年开始的,主要是户用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随着河北的户用光伏市场越来越成熟,铭安潮居也开始进入河北市场。针对户用光伏,建议开发方尊重各地差异,满足各地的不同需求。
惠州TCL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北方大区总经理陈琳:TCL光伏的定位更偏向于发展全产业链,从产品、运营到经销商,进行全产业链的整合,为经销商做好服务。陈总认为整县推进分为以下几个情况:1.当地变压器有容量,只需成立项目公司,当地纳税;2.只需在过去几年光伏贷户用市场里不出现客诉问题;3.变压器容量有问题,需要通过集中汇流解决;4.央国企把地圈了,其他企业进不去。
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总监王朋飞:创维2020年切入河北市场,并获得了好的口碑和回馈。原因在于:1.创维作为家电品牌,本身具有一定口碑;2.从光伏贷到融资租赁模式,创维善于“思变”;3.创维与资方平台建立了稳定合作,并且渠道也很稳定。对于整县推进,建议大家以嫁接整县资源、结合平台公司、满足政府的模式去推动,其次是组织好团队,争夺市场、抢资源,最后在屋顶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走出去是一个好方向。
日日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北大区总经理王启江:日日顺新能源是海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在河北市场的启动时间比较短,但通过借助商会的支持和海尔的品牌优势,目前发展很快,相信很快能在河北市场发展起来。针对整县推进的各种问题,日日顺也在做自己的模式,很快就能推出更好的方案。
光伏星冀辽运营中心办事处主任陈飞:对于河北市场来说,光伏星虽然是一个比较新的品牌,但是背后依托于强大后台和供应链平台,增长非常快。光伏星一直保持一颗“利他心”,将产品期限由20年转为18年,让利给农户。针对户用光伏的问题,陈总认为第一要和政府做好沟通,第二要修炼好内功。
山东奥客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杨宝庆:奥客隆成立于2005年,主营业务为与锦浪科技合作推出的30年纯租赁户用光伏业务,计划开展11个省和直辖市,目前河北是公司第四个布局的省份。奥客隆向合作商承诺“做的要比说的好”,审核快、验收快,结款快,希望在座有意向的合作商可以进一步交流。
沧州天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小立:每个品牌都有各自的优势,不管选择哪个品牌,最重要的是突破思路,在市场做得动,要“走在整县推进的前头”。很多人认为河北光伏发展在步山东的后路,如何不像山东户用光伏一样“沦陷”,需要品牌和经销商一起努力,做好市场。建议品牌竞争加大马力,针对整县推进向商会多想多提意见。
马秘书长总结表示:第一,户用光伏不论什么品牌,关键在于结算快,减少合作伙伴的压力;第二,品牌企业在遇到困难时,需要和经销商携手共同解决;第三,光伏从业者从自身出发,想方设法去解决困难;第四,商会发挥积极作用,第一时间反应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第五,借鉴学习,放开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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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C )
A.铜丝能导电,所以铜是电解质
B.氯化钠晶体不导电,所以氯化钠不是电解质
C.氯化氢水溶液能导电,所以氯化氢是电解质
D.SO3溶于水能导电,所以SO3是电解质
B.自由移动的离子数目多的溶液一定比自由移动的离子数目少的溶液导电能力强
C.虽然Na2O溶于水所得溶液中导电的离子不是它本身产生的,但它却是电解质
D.SO3溶于水后所得溶液能导电,故SO3是电解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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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应当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等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得到的征收补偿。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水云,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二七路工电巷32号368幢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再审申请人许水云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郭慧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见孙,金华市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颐丰,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水云诉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婺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许水云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浙行终154号行政判决,维持(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撤销(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二项,驳回许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许水云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818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在《金华日报》上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2014年9月26日,案涉房屋由婺城区政府组织拆除。2014年10月25日,婺城区政府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迎宾巷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决定对迎宾巷区块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市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2014年10月26日,《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在《金华日报》上公布。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被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
另查明,包括许水云案涉房屋在内的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巷区块房屋曾于2001年因金华市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被纳入拆迁范围,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开发公司)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其载明的拆迁期限为2001年7月10日至2001年8月9日,后因故未实际完成拆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曾于2001年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拆迁人金华开发公司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一直未能对案涉房屋实施拆迁。根据当时有效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据此可以确认,案涉房屋已不能再按照2001年对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巷区块房屋进行拆迁时制定的规定和政策实施拆迁。婺城区政府在2014年10月26日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即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征收并实施补偿。《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许水云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婺城区政府依法应对许水云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婺城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系案外人拆除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婺城区政府将案涉房屋拆除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并应对许水云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案涉房屋已纳入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巷区块旧城改造范围内,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维护许水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宜由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因此,一审法院依照(以下简称)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2001年7月,因金华市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开发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1)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案涉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形成于2004年8月20日的金华市旧城改造办公室的会议纪要(金旧城办[2004]1号)第九点载明:关于迎宾巷被拆迁户、迎宾巷1-48号……至今未拆除旧房等遗留问题,会议同意上述问题纳入”二七”新村拆迁时一并解决补偿问题,拆除工作由原拆除公司负责。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该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不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婺城区政府承担。婺城区政府称其”未实施房屋强拆行为,造成案涉房屋被损毁的是案外第三人,属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亦与其无关”的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许水云的房屋已被《房屋征收决定》纳入征收范围,案涉的征收决定虽被生效的(2015)浙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并未被撤销,该征收决定及其附件仍然具有效力。因此,许水云要求恢复原状的理由不能成立。许水云在二审时提出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求依据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赔偿。案涉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现许水云主张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同理,一审法院直接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也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导致许水云对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丧失救济权利。另,许水云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截止到房屋恢复原状之日)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水云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6万元,因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许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称
许水云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行终15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与第三项,改判婺城区政府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判令婺城区政府依据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赔偿,并判令婺城区政府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每月2万元、房屋内物品等财产损失6万元。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1.二审法院判决未能正确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之间的基本区别,认为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主要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请求,要求再审申请人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缺乏法律依据,更不利于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被申请人婺城区政府对违法强拆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物品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4.二审法院的判决使被申请人婺城区政府对违法行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将使得再审申请人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无从行使司法救济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婺城区政府应当对违法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承担恢复原状或者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
婺城区政府答辩称,尊重法院裁判。1.案涉房屋系历史上形成的老房,作为拆迁遗留问题,被申请人同意作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2.被申请人没有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由于案涉房屋年代久远且与其他待拆除房屋毗邻,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金华市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婺城建筑公司)对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案外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由于施工不当导致案涉房屋坍塌,此属于婺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案涉房屋不能按照营业用房补偿。4.被申请人先后多次与再审申请人许水云协商,也愿意合法合理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希望再审申请人许水云理解并配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三、关于本案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四、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一、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婺城区政府主张2014年9月26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对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案外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案涉房屋坍塌;婺城建筑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作了类似陈述。婺城区政府据此否认强拆行为系由政府组织实施,认为造成案涉房屋损毁的是案外人婺城建筑公司,并主张本案系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与婺城区政府无关,不属于行政争议。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婺城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的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即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此,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婺城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的短信记载有”我是金华市婺城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且许水云提供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2014年9月26日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婺城建筑公司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其拆除的改造工程指挥部承担;改造工程指挥部系由婺城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婺城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案涉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对此类未经登记的房屋,应综合考虑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改造工程指挥部与一审法院根据许水云提供的许宝贤、寿吉明缴纳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款收据以及寿吉明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已经认定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案涉房屋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的,应当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并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先给予补偿,后实施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收到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内容后,也有主动配合并支持房屋征收的义务和责任。《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如何实施征收、如何进行补偿、如何强制搬迁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获得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的公平补偿的权利进行了系统、严密的规定。同时,为了确保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征收顺利、高效实施,还专门规定对极少数不履行补偿决定、又不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搬迁。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婺城区政府应当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然后与许水云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此即为一个合法的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也系法律对征收与补偿的基本要求。本院注意到,案涉房屋的征收拆迁,最早始于2001年7月金华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在10多年时间内,如因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不合法的补偿请求,导致未能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婺城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及时作出拆迁安置裁决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许水云公平补偿,并及时强制搬迁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拆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婺城区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未能正确理解《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的立法目的,还未能实现旧城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而是久拖不决,并以所谓民事”误拆”的方式违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最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本案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及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其中,既有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有因未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应补偿利益的损失问题,甚至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的损失问题。尤其是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数额时,要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
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应当已经解决了房屋本身的补偿问题。因此,即使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通常也仅涉及对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而不应涉及房屋本身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但本案在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许水云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许水云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不应再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2014年10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许水云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有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许水云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的利益损失,属于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也应由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依法予以赔偿。因此,本案存在行政赔偿项目、标准与行政补偿项目、标准相互融合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应当通过后续的征收补偿程序获得救济,并据此驳回许水云的行政赔偿请求,均属对《国家赔偿法》《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应予纠正。
四、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许水云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损失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房屋损失;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三是房屋内物品的损失。婺城区政府与许水云应就上述三项损失问题平等协商,并可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婺城区政府应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方法,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一)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是国家赔偿首选的赔偿方式,既符合赔偿请求人的要求也更为方便快捷;但其适用条件是原物未被处分或未发生毁损灭失,若相关财产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时,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采取其他赔偿方式。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被列入旧城区改造的征收范围,且已被婺城区政府拆除,因此,对许水云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涉房屋系因旧城区改建而被拆除,如系依法进行的征收与拆除,许水云既可以选择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也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本案系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并有效维护许水云合法权益,对许水云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对许水云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诸项规定以及许水云申请再审的请求,婺城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婺城区政府与许水云可以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根据婺城区政府与许水云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
本案中,许水云主张因为房屋被拆除导致其停业,要求赔偿停产停业至今的损失每月2万元,婺城区政府对许水云存在经营行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因为许水云的房屋属于无证建筑,只能按照一般住房进行补偿,不予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本院认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既然案涉房屋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则其与已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补偿问题上拥有同等法律地位。如果许水云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所确定的经营用房(非住宅房屋)条件,则婺城区政府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并予以赔偿。但由于征收过程中的停产停业损失,只是补偿因征收给房屋所有权人经营造成的临时性经营困难,具有过渡费用性质,因而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者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同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后的适当期间,也应当及时寻找合适地址重新经营,不能将因自身原因未开展经营的损失,全部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因此许水云主张按每月停产停业损失2万元标准赔偿至房屋恢复原状时的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进一步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就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此,许水云就其房屋内物品损失事实、损害大小、损害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许水云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照片与清单,可以判断案涉房屋内有鸟笼等物品,与其实际经营花鸟生意的情形相符;在许水云已经初步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其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婺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水云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许水云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房屋内财产损失依法赔偿。
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一审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赔偿,无法让许水云有关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案涉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第二项与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行终154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行终15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三、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周伦军
审 判 员 白雅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殷 勤
书 记 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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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已经有超过2000名台湾人被拐骗到柬埔寨,被逼从事各种违法活动甚至遭到严重侵害。向他们伸出援手的,是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
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不断有台湾人受高薪诱惑被骗到柬埔寨、泰国和缅甸等国,遭到殴打、拘禁、转卖甚至性侵。据知情人士透露,近半年来,被诈骗至柬埔寨的台湾人至少有2000人,有人甚至估计受骗人数已达5000人以上。
有一名从柬埔寨逃回的台湾女子表示,她在年初受海外高薪工作诱惑,于是前往了柬埔寨。去了之后被立刻收走证件和手机,并被强制安排到电信诈骗部门,工作内容是每月要骗15到20个台湾人去柬埔寨。要是完不成任务,会遭电击棒“伺候”。
有的受害者更惨。一名台湾女子被骗到柬埔寨后被转卖给人贩子,对方强逼她卖淫,7天内被性侵9次。另有一名受害者被卖到了一家血汗工厂,他被救出来之时,双脚已经溃烂、牙齿也被打到掉光。
这么多人被骗,处境如此悲惨,台当局是怎么做的呢?受害者及家属曾不断向台当局求救,但大多没有得到正面回应,听到最多的答案是:“台湾跟柬埔寨没有正式邦交,所以没有办法救人”。一名受害者在台媒节目上透露,她曾向台外事部门求助,结果惨遭挂电话。
危急时刻,中国大使馆出手了。
近日,一名协助救援的台湾民众透露,他在协助救援被骗台湾民众时,找到了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大使馆不仅认真帮助营救,而且把受害者成功救出。
当地台商群体里面流传着一句话,一旦台湾民众在当地出了事,唯一有用的就是去中国大使馆求救。
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8月20日深夜发文:《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公民,有困难请找中国大使馆——致在柬台湾同胞的一封信》。
信中表示,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公民,维护台胞的合法权益是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职责所在。祖国永远是你们的坚强后盾,无论大家在柬遇到何种困难,均可直接联系我们。
其实,不仅仅是柬埔寨,台湾同胞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遇到危难,都可以求助于中国大使馆,因为,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同胞,两岸本就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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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视频剪辑 王鹏
00:08
媒体相关报道
近来,有媒体报道在柬埔寨台湾同胞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此,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发声: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公民,有困难请找我们。(据8月21日京报网)
据媒体报道,台湾近日曝出重大诈骗案件,超过5000名台湾同胞被诈骗集团以工作名义骗到柬埔寨等国家,并被扣押证件、遭受囚禁和凌虐。
面对这些海外台湾同胞面临的困境,民进党当局至今连主动进行调查和营救的动作都没有。8月17日,一名受害者小羽(化名)在台媒描述她被骗到柬埔寨的过程,甚至称曾向台外事部门求助时,惨遭挂电话。
挂掉求助者电话,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民进党当局根本没把这些处于困境中的台湾同胞当一回事。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8月19日表示,台湾同胞是中国公民,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在海外的台胞遇到什么困难,都可以及时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帮助。
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发声
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发布的这封“致在柬台湾同胞的一封信”,称“可直接联系我们”,这是一种掷地有声的担当与承诺!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8月初表示,中国和柬埔寨是传统友好的邻邦,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命运共同体。两国关系友好,正是帮助这些台湾同胞脱离困境的基础。
其实,在帮助海外台湾同胞方面,中国驻外使领馆一直都在用实际行动说话。
今年的俄乌冲突后,中方撤侨行动不仅仅针对大陆同胞,同样包括台湾同胞。一名来自台湾省的小伙直呼“太伟大了”,他还喊话台胞,要好好爱祖国母亲。
另外,在全球实施的接种新冠疫苗“春苗行动”中,我们对台湾同胞也是一视同仁。这些热心、暖心之举,就是真正把台湾同胞当回事,也受到了台湾同胞的高度评价。反观民进党当局,自己办事不力、遇事躲避不说,反而污蔑大陆,称这是为了政治做假意宣传。
台湾同胞是中国公民,大陆方面一直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民进党当局目前很忙,正忙着拉选票,数千台湾同胞受困他们无动于衷、麻木不仁,甚至还甩锅大陆。窥一斑而见全豹,民进党当局“倚美谋独”“倚美抗中”,真的是为了台湾的前途和命运着想吗?真的是为了台湾同胞吗?
民进党当局的所作所为只能说明,台湾的前途、台湾同胞的安全保障和利益福祉,就在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任何倒行逆施只是螳臂当车,最终只会落得头破血流的下场。
台湾媒体相关报道截图
另外,有岛内网民称,造成大批台湾同胞前仆后继到柬淘金,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台湾经济不行,“除了医生、科技外,还有什么职业是在台湾过得好的?”
这位网民,撕下了民进党当局吹嘘台湾“20年来经济最好”的遮羞布,一针见血啊!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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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汪亮亮 胡秀文
据海外网19日报道,台湾民众近期被诱骗至柬埔寨打工的案件频发,目前仍有333名受骗者被困等待救援。但民进党当局领导人蔡英文近日的社交媒体脸书中,对此事只字不提,被指责对民众漠不关心,只关心选举。
报道截图
国台办发言人表示,在海外的台胞遇到什么困难,都可以及时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帮助。
被骗台民众仍受困柬埔寨,蔡英文只字不提挨批
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近期频频出现台民众被骗至柬埔寨打工的案件,甚至传出受骗者被囚禁、人口贩运、被虐待的惨况。台行政机构18日公布,统计今年3月至7月的报案,以及近日查访4679户家庭后,共掌握相关被害人数达373人,其中40人已返台,还有333人等待救援。
相关消息令台湾社会震惊,然而,民进党当局的态度却十分消极,引发舆论反弹。国民党籍高雄市长参选人柯志恩19日发文质疑,面对民众的忧心,蔡英文不仅只字未提,最近有4篇发布在脸书上的文章也全都与选举有关,仿佛民众在外受苦受难,与她无关,简直“冷血”。
柯志恩表示,国民党3名民意代表18日成功救援一名受害男性返台,受害者证实曾被殴打、电击、禁闭,骇人听闻的传闻变成触目惊心的事实,希望台民众能小心,避免陷入险境。
不少台民众留言表示,“民进党根本就无心处理这件事”“民进党每天眼里就只有选举,人民的生命都不关心”“根本不会做实事”。
海外台胞遇到困难都可以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8月19日答记者问时,有记者问岛内民众希望大陆能够协助救援,请问大陆方面是否会提供协助?
马晓光说:“台湾同胞是中国公民,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所在。长期以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维护海外台湾同胞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从提供领事证件服务,到协助处理外国涉台民事纠纷及经济、刑事案件,遇到重大紧急事件撤侨等,祖国都是他们的坚强后盾,为他们排忧解难。在海外的台胞遇到什么困难,都可以及时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帮助。民进党当局对台湾民众维护正当权益的呼声态度消极,甚至企图编造谎言、甩锅大陆,充分暴露他们不把台湾民众的生命安全、利益福祉放在心上,凡事搞政治操作、煽动对立、欺骗民众的一贯伎俩。”
中国使馆帮忙救出受害台胞
据观察者网报道,关于台民众被骗到柬埔寨一事,有协助救援的人士透露,此前,当他就营救问题求助民进党当局外事部门时,对方十分敷衍:“请当事者在当地报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位参与救援的台湾民众介绍,当他找到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时,使馆不仅认真帮助营救,而且成功救出。
中时新闻网报道截图
早在8月5日,中时新闻网就发出一篇文章称,被骗到柬埔寨想逃跑,唯一有用的地方就是中国大使馆。
此前,国台办多次发言,海外台胞遇到困难都可以及时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帮助。
今年2月,大陆撤侨也带上了台胞。据央视新闻报道,今年2月,乌克兰国内局势急剧恶化,我驻乌克兰大使馆发布公告,准备分批包机撤离在乌中国公民,在可登记人员中包括持台胞证的岛内同胞。
据央视新闻报道,2019年12月,国台办召开“26条措施”政策解读第二场专场记者会,邀请相关部委的负责同志为大家详细解答“26条措施”中涉及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13条措施。
时任外交部领保中心常务副主任杨舒介绍了“26条措施”的第14条,台湾同胞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的途径。
杨舒表示,两岸同胞血脉相连,大陆方面始终高度重视维护海外台胞的安全以及合法权益,2018年外交部以及驻外使领馆共处理领事保护协助案件8.5万起,办理各类领事证件1200万份,部分涉及在海外长期居住或者旅行的台湾同胞。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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