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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河南妇联回应女孩殴打婴儿: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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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全国疫情高风险区名单,增至1302个
    作者:大河网
    发布时间:2022-08-23 01:01
    快照:

    全国(不含港澳台)疫情高风险区名单(共1302个)

    截至2022年8月21日17时

    北京市(4个)

    丰台区(1个)

    太平桥街道丽新嘉园南区1号楼

    顺义区(1个)

    双丰街道鲁能7号院溪园36号楼

    昌平区(1个)

    北七家镇融尚未来小区1号楼

    大兴区(1个)

    旧宫(地区)镇上林苑小区14号楼

    河北省(11个)

    邯郸市(1个)

    肥乡区西吕营镇吕营市场

    张家口市(10个)

    桥东区林园西街9号商行家属院区域

    怀来县沙城镇荣庆家园B区卫生站(董大夫中西医诊所)

    怀来县沙城镇卫生院

    怀来县存瑞镇葫芦套村

    怀来县存瑞镇头二营村

    怀来县沙城镇万悦庭院

    怀来县沙城镇四合家园西区

    怀来县存瑞镇北三营村

    怀来县沙城镇新开路

    怀来县沙城镇荣庆家园C区

    内蒙古自治区(8个)

    呼伦贝尔市(8个)

    满洲里市北区街道富华家园小区

    满洲里市北区街道红楼街早市

    满洲里市北区街道汇发市场

    满洲里市富华社区木刻楞小区

    满洲里市富华社区换装所住宅楼

    满洲里市四道街政北小区

    满洲里市二卡新村

    满洲里市北区街道海关路陆桥小区

    上海市(4个)

    黄浦区(1个)

    五里桥街道打浦路以东、打浦路303弄公弄以南、全季酒店打浦桥鲁班路店以西、瞿溪路以北的区域

    虹口区(1个)

    广中路街道广中支路26号

    闵行区(2个)

    古美路街道万源路580弄万源城尚郡

    梅陇镇澄江路1290号

    江苏省(6个)

    无锡市(6个)

    江阴市城东街道东恒嘉苑金童路120号

    江阴市城东街道银城长江赋(尚澜名筑)4号

    江阴市城东街道西苑二村1、2、4、5、6、8、9、10幢

    江阴市城东街道渡江三村15幢

    江阴市云亭街道山湾水榭57-60号、61-63号

    江阴市城东街道西苑新村西南封闭管理区

    浙江省(7个)

    杭州市(1个)

    钱塘区下沙街道头格社区月雅城小区

    温州市(6个)

    平阳县水头镇太平洋广场所在江屿社区

    平阳县水头镇亿豪名邸所在街道社区

    平阳县水头镇温莎KTV(双川北路18号)所在新联社区

    平阳县腾蛟镇山边社区

    平阳县凤卧镇平凤村

    平阳县凤卧镇凤东村

    江西省(37个)

    鹰潭市(33个)

    月湖区凯翔新天地2号院2栋2、3单元

    月湖区四青街道西站社区铁路新村10号楼1、2单元

    月湖区童家镇刘家社区演塘桂家村

    月湖区鹰潭市供电北苑招待所

    月湖区梅园街道东二村南片区32栋

    贵溪市东门街道信江社区艾家岭小区

    贵溪市东门街道木丝岭社区信江明珠小区

    贵溪市东门街道石林社区王家村自建房

    贵溪市东门街道雄石社区北门下李村

    贵溪市花园街道花园村沙古桥村二、三期安置点

    贵溪市花园街道白果社区华升商住楼

    贵溪市雄石街道以叶家塘菜场为中心南至沿河西路西至茨荸弄路延伸到复兴路北至雄鹰大道东至信江路

    贵溪市东门街道江边社区(知青宿舍、水塔底78号、泰昌大厦)

    贵溪市东门街道雄石社区雄石州上组

    贵溪市东门街道雄石社区新都花苑小区(1栋、5栋)

    贵溪市东门街道芗溪社区电厂东区(6栋、13栋、阳光花苑G栋2单元)

    贵溪市雄石街道仙桥社区福达家园小区(瑞景楼)

    贵溪市滨江镇铜都村五里台吴家

    贵溪市滨江镇柏里村竹山组

    贵溪市东门街道贵电社区阳光豪庭小区(5栋、6栋)

    贵溪市东门街道雄石社区北门付家

    贵溪市花园街道晋兴社区和道华庭小区8栋

    贵溪市罗河镇贵碧村乙甲刘家组

    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周家组

    贵溪市花园街道晋兴社区沿河路清水湾(16栋、23栋)

    贵溪市泗沥镇东洪村洪家组

    贵溪市花园街道白果社区港汇府邸小区(7栋、11栋)

    贵溪市雷溪镇富港村老张组

    贵溪市东门街道贵电社区阳光花城(11栋、12栋)

    贵溪市东门街道信江社区金童花园(1栋)

    信江新区夏埠乡滨江社区恒大一期9栋

    信江新区夏埠乡滨江社区恒大二期26栋

    信江新区夏埠乡祝家社区和佳园5栋

    宜春市(1个)

    丰城市火炬大道31号

    上饶市((3个)

    玉山县怀玉乡玉峰村怀玉小院

    玉山县怀玉乡玉峰村家常便饭农家乐

    玉山县怀玉乡玉峰村清泉山庄

    山东省(1个)

    日照市(1个)

    东港区正阳路兴安社区迎宾生活区

    河南省(22个)

    三门峡市(16个)

    湖滨区涧河街道五原路社区海洋世纪城小区(新)

    湖滨区车站街道文峪社区秀源快捷酒店(新)

    湖滨区车站街道峡东社区站东小区(新)

    湖滨区车站街道东风社区东至宋会路、西至粮管路、北至黄河路、南至陇海线区域(新)

    湖滨区车站街道湾道社区经一路杨永芬诊所(新)

    湖滨区湖滨街道建设社区十一工程局一号院(新)

    湖滨区前进街道大岭路社区社会管理学院(原财校)(新)

    湖滨区崖底街道师家渠村下横渠27号院(新)

    湖滨区涧河街道德馨苑社区德馨苑小区(新)

    湖滨区涧河街道德馨苑社区德馨苑小区门口万福超市(新)

    湖滨区涧河街道文二社区挚爱星座KTV(新)

    湖滨区车站街道文峪社区火车站工务段车间(新)

    湖滨区车站街道峡东社区银河苑小区(新)

    湖滨区湖滨街道建设社区十一局油库小区(新)

    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农贸市场家属院(新)

    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农贸市场(新)

    商丘市(3个)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阁镇幸福路以北、运河以南、利民路以西、老街以东合围区域

    宁陵县柳河镇邵庄村委北郭庄村(新)

    宁陵县柳河镇梁庄村委梁庄(新)

    信阳市(1个)

    潢川县东起旱湖路农贸市场入口,沿沟北中路至沟北东路南北各50米,沟北中路与沟北东路交叉口向南至沟北南路东西各50米

    驻马店市(2个)

    遂平县天中丽景东区

    遂平县驿城大道以西、仁安路以南、生产路以北、建仁路以东合围区域

    湖北省(2个)

    十堰市(1个)

    郧阳区茶店镇神河社区2组

    襄阳市(1个)

    南漳县丹凤路徐庶小区

    广东省(5个)

    深圳市(3个)

    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荣泰园一区101号

    宝安区新桥街道深圳书城宝安城

    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102号时代中心B座

    惠州市(1个)

    惠城区江北街道华贸1号楼、华贸7号楼

    东莞市(1个)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二路6号保利红珊瑚花园12栋

    海南省(218个)

    海口市(2个)

    龙华区海秀中路以北,滨贸路以东,金贸西路、金贸中路、金龙路以南,金秀街、金翠街以西的合围区域(除序号1秀英村区域外)

    三亚市(13个)

    海棠区龙江村田尾小组

    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G、H、J区

    海棠区南田居巨龙队芒果坡

    吉阳区北至G98高速公路,西至G98高速公路(海角互通),东至G98高速公路(迎宾互通),南至海边(除三亚湾社区四至范围:东至92810部队机场跑道,西至西岛码头出海口,北至新城路及桃源河,南至海边)

    吉阳区大茅村下新村小组

    吉阳区南丁村

    崖州区东京社区

    崖州区保利浅海小区

    崖州区椰林水乡小区

    崖州区乾隆村

    崖州区港门村

    崖州区盐灶村

    崖州区南滨兴滨路西片区(西至科宝酒店,东至南滨路口,南至G225国道,北至万桂花园)

    儋州市(24个)

    市辖区白马井镇禾能村委会区域

    市辖区白马井镇福村村

    市辖区白马井镇马口井村

    市辖区白马井镇墟中七路

    市辖区光村镇泊潮居委会区域

    市辖区木棠镇墟

    市辖区那大镇怡心花园一期、二期

    市辖区那大镇丰华苑小区、丰华和家园小区

    市辖区那大镇鼎尚公馆

    市辖区那大镇先锋社区

    市辖区那大镇西干社区

    市辖区那大镇解放社区

    市辖区那大镇茶山村委会区域

    市辖区那大镇东风社区:清平小区、武侯村

    市辖区那大镇东风社区:先锋路

    市辖区那大镇尖岭片区

    市辖区那大镇群英社区

    市辖区那大镇军屯村委会区域

    市辖区那大镇胜利社区

    市辖区那大镇大同社区

    市辖区新州镇英均村

    市辖区和庆镇木排热作场

    市辖区洋浦片区普瑞社区

    市辖区南丰镇南丰社区

    五指山市(4个)

    五指山市海榆北路公路局宿舍4栋

    五指山市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楼8、9、10楼

    五指山市翡翠家园山水龙湾12栋

    五指山市省第二卫生学校实训宿舍楼

    万宁市(32个)

    万宁市万城镇南岛村委会

    万宁市万城镇宾王村委会

    万宁市万城镇保定村委会

    万宁市万城镇仁里社区

    万宁市万城镇水边村委会

    万宁市万城镇镇南社区

    万宁市万城镇丰园社区

    万宁市万城镇裕光村委会

    万宁市万城镇中央坡农场

    万宁市万城镇安置一区

    万宁市万城镇新海社区排溪村

    万宁市万城镇流溪村委会

    万宁市和乐镇英豪村委会

    万宁市大茂镇红石村委会

    万宁市东澳镇东澳墟

    万宁市东澳镇明灯村村委会

    万宁市东澳镇东澳明星村委会

    万宁市东澳镇岛光村委会

    万宁市礼纪镇群坡村委会

    万宁市礼纪镇合丰村委会

    万宁市礼纪镇太阳村委会

    万宁市礼纪镇竹林村委会

    万宁市礼纪镇礼纪墟

    万宁市后安镇龙田村委会第四队

    万宁市北大镇北大村委会

    万宁市兴隆管委会华侨农场47队

    万宁市兴隆管委会绿中海3期工程澜山水岸

    万宁市万城镇西门社区

    万宁市万城镇番村社区

    万宁市万城镇市老检察院宿舍

    万宁市万城镇新海社区万新街

    万宁市万城镇东方社区

    东方市(56个)

    东方市福民社区绿宝街及两侧

    东方市福民社区四小生活区3号楼

    东方市福民社区东方大道南2巷及两侧

    东方市福民社区东方大道银泉雅苑小区

    东方市福民社区福龙中路东2巷支3巷及周边区域

    东方市福民社区东方大道北81-1号至81-2号

    东方市福民社区预置小区1A、2A楼

    东方市福民社区东方大道工行老宿舍楼整栋

    东方市福民社区颐民小区1号楼

    东方市琼西社区琼西路西17巷、19巷、21巷、23巷、41巷、43巷、45巷、47巷、49巷、51巷

    东方市琼西社区琼西路东14巷、16巷、18巷

    东方市琼西社区二环北路南1巷及两侧

    东方市琼西社区琼西路东44巷、46巷、48巷

    东方市永安社区泽民小区3号楼

    东方市永安社区永安东路13横路1巷部分区域

    东方市永安社区老法院宿舍楼

    东方市永安社区东方明珠小区2号楼

    东方市永安社区永安西路南24巷

    东方市蒲草村北9巷及周边区域

    东方市蒲草村西11巷及周边区域

    东方市居龙新村6横路东12巷45号-56号

    东方市居龙新村6横路13巷37号-72号至15巷部分区域

    东方市居龙新村龙凤幼儿园附近区域

    东方市居龙新村金鸿驾校附近区域

    东方市大占坡村东和谐路1-6巷部分区域

    东方市八所村东风路3巷符某某家及周边民宅

    东方市滨海社区滨海南路东15巷至东17巷部分区域

    东方市小岭村山水绿洲小区对面商铺及周边区域

    东方市小岭村北面部分区域

    东方市东海社区农机路部分区域

    东方市东海社区东海路5巷

    东方市友谊社区友谊路铁路大院

    东方市友谊社区八所港中生活区新7栋2单元

    东方市十所村修车店及周边区域

    东方市罗带村金南路(卢某某家及周边民宅)

    东方市伴园海社区以剪半园3巷36号为中心,100米直径范围

    东方市新北社区新兴路123号(周某某家及四周民宅)

    东方市解放社区八所镇铁路小区4栋

    东方市解放社区解放西路北4巷

    东方市解放社区粮食局宿舍(解放西路60号)

    东方市解放社区建设北路东2巷

    东方市下红兴村符某某住宅及周边区域

    东方市上名山村全域

    东方市下名山村全域

    东方市四更镇墟

    东方市四更镇四更村(含四更新村)

    东方市四更镇四北村

    东方市四更镇四南村

    东方市四更镇四中村

    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

    东方市感城镇感南村

    东方市感城镇感北村

    东方市新龙镇龙卧村

    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

    东方市新龙镇龙佑村

    东方市大田镇猴猕岭林场1巷17-1号

    临高县(22个)

    临高县新盈村委会隆安村

    临高县新盈村委会清雅村

    临高县新盈村委会正村

    临高县新盈村委会泮泗村

    临高县新盈村委会永隆村

    临高县新盈村委会龙湾村

    临高县新盈村委会道辽村

    临高县头咀村

    临高县新兴社区

    临高县龙昆村委会

    临高县昆社村委会

    临高县抱蛟村委会抱蛟村

    临高县安全村委会佼依村

    临高县安全村委会南村

    临高县安全村委会中村

    临高县安全村委会北村

    临高县安全村委会农业队

    临高县安全村委会存车村

    临高县朗英村委会郎英村

    临高县朗英村委会博岸村

    临高县朗英村委会尚书村

    临高县和贵村委会乐春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50个)

    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祥西路1号住宅新小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山荣村1队

    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只九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乐一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乐二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乐三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乐四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海榆路7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利元商业广场(原利国糖厂片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佛丰村委会佛皇村3队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赤塘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民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望楼村委会望楼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冲坡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老市场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抱新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球港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望楼港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官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河东社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抱岁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莺一社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莺二社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莺三社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新兴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黄中村中南坊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抱一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孔汶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君海湾龙腾金街商业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抱二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东孔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多一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多二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铺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黄西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黄东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怀卷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老孔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丰塘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北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长安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海滨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红湖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山道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白沙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镜湖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山脚村

    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四所村

    陵水黎族自治县(16个)

    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桃万村余某家为中心半径约50米以内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域:东至中心海港,南至望海路,西至新港大道,北至城坡村(含云帆济海小区第6栋、海境新天小区第36栋)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城坡村

    陵水黎族自治县隆广镇新光村委会新村一队

    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长埇村委会墓山村一小组和二小组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大石村委会大石村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红鞋村委会九尾吊村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红鞋村委会毛懂村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雅居乐员工村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英榆大道295号御指足道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雅居乐海边售楼部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英海二路12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瀚海银滩SSA282栋3层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雅居乐碧海帆影小区2B和2C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高土村委会高土中村2组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红鞋村委会木棉村

    重庆市(12个)

    沙坪坝区(12个)

    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东原ARC小区3栋(新)

    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锦绣天城(新)

    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雅豪丽景(新)

    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电台村4号宏华苑B栋(新)

    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龙足道足疗店(新)

    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电台巷黔江鸡杂店(新)

    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百果园风华大厦店(新)

    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小龙坎正街316号天天新鲜水果店(新)

    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沙龙广场禄记乌鸡米线店(新)

    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嘿刘米线店(新)

    沙坪坝区新桥街道三陵雅园B区C栋(新)

    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杨梨路60号牛津街小区2栋(新)

    四川省(2个)

    南充市(2个)

    南部县盘龙镇综合贸易市场

    南部县盘龙镇观音井村1组史家坪居住区

    贵州省(1个)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个)

    瓮安县瓮水街道兴隆社区华都嘉苑5号楼

    西藏自治区(491个)

    拉萨市(269个)

    城关区阿坝林卡社区

    城关区阿里农行退休基地

    城关区八一北路达安公寓

    城关区八一路如家酒店

    城关区八一农场小区

    城关区八一社区

    城关区巴尔库路4号乐百隆广场

    城关区北郊花园小区

    城关区北京东路16号八廓商城

    城关区北京实验中学

    城关区北京西路扎珠商店

    城关区碧智雅宾馆

    城关区变电小区

    城关区滨河路三江家园

    城关区蔡公堂白定村

    城关区蔡公堂街道蔡村2组

    城关区蔡公堂街道蔡村4组

    城关区蔡公堂街道恩惠苑小区

    城关区蔡公堂街道书山郡

    城关区蔡公堂街道泰玺悦庭

    城关区蔡公堂如家驿居酒店

    城关区蔡公堂乡卫生院周转房

    城关区茶马民居

    昌都办事处

    城关区昌都交通局退休基地

    城关区城关花园A区

    城关区城关花园B区

    城关区城关花园C区、廉租房(和美家园)

    城关区城关花园G区

    城关区城关花园H区/嘎吉林3区

    城关区城祥苑

    城关区盛域滨江小区

    城关区冲赛康商场

    城关区川蓬大酒店

    城关区慈松塘东路第十安居苑

    城关区慈松塘小区

    城关区当巴社区

    城关区德吉中路7号舒尚客观景酒店

    城关区第六安居园

    城关区第七安居苑

    城关区电影花苑小区

    城关区东城一号

    城关区东郊万达

    城关区东郊新安居园

    城关区东孜苏路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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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区俄杰塘社区2组

    城关区俄杰塘社区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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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区哈达滨河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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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区宏盛小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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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区扎细新村1至7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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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区藏热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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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区林廓东路1巷3号水利局小区

    城关区扎基寺北区4—6

    城关区扎细社区南区4巷1—35

    城关区新藏大路8号川琼曾杨出租房

    城关区八廓东街12号嘎章大院

    城关区贡布堂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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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区塔玛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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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堆龙德庆区羊达街道羊达社区3组普布其组

    堆龙德庆区桑木社区1、2组

    堆龙德庆区天知珑玺小区

    堆龙德庆区经开区香缇湾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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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孜区邦堆乡克日村

    达孜区唐嘎乡罗普村3组

    达孜区塔杰乡巴嘎雪村1组

    达孜区章多乡章多村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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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孜区御鑫卓玛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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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竹工卡县姐妹宽粉店

    墨竹工卡县尼玛江热乡帮达村2组

    墨竹工卡县门巴乡仁多岗村

    林周县边交林乡当杰村当杰组

    林周县春堆乡卡东村楚杰组

    林周县卡孜乡董村董组

    林周县松盘乡白定村白定组

    林周县松盘乡白定村那玛组

    林周县松盘乡岗巴村宗雪组

    曲水县才纳乡协荣村1组

    曲水县才纳乡协荣村2组

    曲水县才纳乡协荣村5组

    曲水县聂当乡热堆村2组

    曲水县曲水镇曲水村扬州路12号

    曲水县才纳乡林堆新村

    曲水县才纳乡才纳村1组

    曲水县曲水县小学

    尼木县人民路1号8、9栋、A栋

    尼木县幸福中路7号幸福小区

    尼木县巴古西路3号巴古小区

    尼木县比如东路1号恩泽居委会

    尼木县巴古村2组

    尼木县人民路38号、40号、42号

    当雄县乌玛塘乡郭尼村1组、6组

    当雄县乌玛塘乡郝如村4组

    当雄县羊八井镇桑巴萨社区2组康桑区域

    日喀则市(141个)

    桑珠孜区格桑花园

    桑珠孜区通源小区

    桑珠孜区南郊公租房二区13栋

    桑珠孜区山东北路欧氏诊所

    桑珠孜区教育安居23栋

    桑珠孜区黑龙江南路牛爱猪韩式碳烤店

    桑珠孜区鸿达花园C区7号

    桑珠孜区藏隆广场生艾堂

    桑珠孜区矿业小区1栋

    日喀则市交警支队住宿楼三单元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教武场社区金珠林新建教武场东南角正对面10栋自建房

    桑珠孜区德勒社区办公楼北面10栋自建房

    桑珠孜区嘎玉林社区第一高级中学西面自建房自北向南第5排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西吉彩嘎玉林14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西吉彩嘎玉林208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后藏庄园A区商住楼5单元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六居委金珠林75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萨玛林159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波姆庆社区夏林18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西吉彩落玛彩林110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雪强路446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曲美乡曲美村51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教育安居21栋

    日喀则市鑫业小区一栋南1排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德勒社区640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卡热村173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上海北路嘎卓平林196号

    桑珠孜区滨河路雅喜阳光花园1期

    桑珠孜区联乡迟雄村

    桑珠孜区甲措雄乡占堆村

    桑珠孜区甲措雄乡聪雄村

    桑珠孜区甲措雄乡下强久村

    桑珠孜区甲措雄乡琼孜村

    桑珠孜区甲措雄乡地那村

    桑珠孜区纳尔乡那杂村

    桑珠孜区曲布雄乡加堆村

    桑珠孜区城北街道幸福社区

    南木林县多角乡冲堆村

    南木林县艾玛乡拉布村

    南木林县艾玛乡人民政府(营业所)

    南木林县南木林镇甲岗宗巴(门牌:001号)

    南木林县南木林镇孔阿村

    南木林县卡孜乡湘雄村

    江孜县热索乡帮日村

    江孜县热索乡春琼村

    江孜县江热乡让康村

    江孜县江热乡拉鲁村

    江孜县热索乡乃萨村

    江孜县热索乡努康村

    江孜县重孜乡鲁顶村

    江孜县江热乡亚吾村

    江孜县热索乡德林村

    江孜县热索乡贡斯村

    江孜县江热乡班久伦布村

    江孜县纳如乡恰曲村

    定日县协格尔镇嘎旦村

    定日县协格尔镇格桑花小区28栋二单元

    定日县协格尔镇扎西小区一栋一单元

    定日县协格尔镇玛仓娃村

    定日县协格尔镇帕来村

    定日县协格尔镇德吉小区1栋1单元

    定日县协格尔镇阳光小区1栋2单元

    定日县协格尔镇阳光小区3栋2单元

    萨迦县萨迦镇宗果村

    萨迦县萨迦镇夏尔巴村

    萨迦县善久宾馆

    萨迦县查荣乡夏嘎村

    萨迦县扎西岗乡扎西岗村

    萨迦县扯休乡乃夏村(甲将自然村)

    萨迦县扯休乡朗巴吉(加琼自然村)

    萨迦县扯休乡赛贵村

    萨迦县扯休乡陈村

    萨迦县木拉乡查玛村

    萨迦县赛乡帮白村

    萨迦县雄麦乡雄麦村

    萨迦县拉洛乡鲁定村

    萨迦县萨迦镇法王中路6号

    拉孜县曲下镇德林村

    拉孜县锡钦乡格白村

    拉孜县扎西岗乡扎西岗村

    拉孜县柳乡柳村杂自然村

    拉孜县县城污水处理厂

    拉孜县柳乡西嘎村

    昂仁县切热乡切多村

    昂仁县亚木乡亚木村

    谢通门县娘热乡果祥村

    谢通门县娘热乡玛尔地村

    谢通门县纳当乡康巴洛村

    谢通门县纳当乡尼列村

    谢通门县纳当乡荣村

    白朗县巴扎乡重堆村

    白朗县嘎东镇马义村

    白朗县嘎东镇吉雄村

    白朗县旺丹乡桑巴村

    白朗县洛江镇洛江村

    白朗县洛江镇则嘎村

    白朗县曲奴乡团结新村

    康马县少岗乡少岗村江嘎小组

    康马县南泥乡曲热村

    定结县琼孜乡哲圭村第3栋居民房

    定结县电信局

    定结县江嘎镇陈塘路江嘎商业街对面居民房区域

    定结县江嘎镇江嘎村加布广场(江嘎镇江嘎村江嘎中心路以西、G219以东、确布路以南、加布广场以北区域)

    定结县江嘎镇达那村(夏琼自然村)

    定结县八一林卡

    定结县萨尔北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黑娃汽修场中间居民区

    仲巴县雅江源酒店

    仲巴县拉让乡塘西村索朗次仁招待所(经三北路47号)

    仲巴县拉让乡塘西村奈塔若雍措宾馆和藏餐(经三南路190、195号)

    仲巴县城1号隔离区(宝钢纬三西路)

    仲巴县帕羊镇神山驿站酒店

    仲巴县霍尔巴检查站

    亚东县吉汝乡吉汝拉康

    亚东县康布温泉

    亚东县康布乡上康布村

    亚东县康布乡桑珠家庭旅馆

    亚东县康布乡岗坚家庭旅馆

    亚东县吉汝乡色热查村

    亚东县吉汝乡曲旦查村

    亚东县吉汝乡增古村

    亚东县下司马镇珠居村

    吉隆县吉隆镇乃村

    吉隆县吉隆镇吉隆居委会

    吉隆县吉隆镇吉甫村

    吉隆县吉隆镇帮兴村

    吉隆县吉隆镇玛嘎村

    吉隆县宗嘎镇宗嘎居委会

    吉隆县萨勒乡萨勒村

    吉隆县贡当乡贡当村

    吉隆县萨勒乡卡帮村(含自然村卓村)

    吉隆县吉隆镇扎村

    萨嘎县雄如乡卓巴布村

    岗巴县岗巴镇门德村

    岗巴县昌龙乡雪不让村

    聂拉木县聂拉木镇江东村

    聂拉木县亚来乡亚来村

    聂拉木县聂拉木镇扎西宗村

    聂拉木县充堆路遇见KTV

    聂拉木县聂拉木镇塔杰林村

    聂拉木县藏药厂职工周转房

    聂拉木县盛南宾馆

    昌都市(10个)

    卡若区滨江路2号舒心足浴店

    卡若区扎曲路102号居民楼

    卡若区扎曲路103号居民楼

    卡若区聚盛路104号居民楼

    卡若区达因卡廉租房小区8号楼

    卡若区扎曲路昌庆街社区5-1至扎曲路启齿街99-4全路段

    卡若区全森酒店整栋楼

    卡若区昌都花园3单元

    卡若区康乐新村7栋2单元

    左贡县鑫泰大酒店

    林芝市(8个)

    巴宜区水之缘桑拿浴足中心

    巴宜区巴吉西路国家能源集团1栋

    巴宜区幸福小区C2区7栋

    华能林芝基地14栋

    工布江达县加兴乡白朗村

    巴宜区百巴镇和平百货店

    巴宜区八一镇加丁嘎村

    巴宜区百巴镇伊品阁蒸汽牛肉面

    山南市(48个)

    乃东区金盾苑小区

    乃东区泽当新村小区

    乃东区民心小区物业楼

    乃东区下洞嘎村自建房区域

    乃东区赞堂苑老区

    乃东区藏源小区南区1、4、7栋

    乃东区吉布林卡小区

    乃东区雅砻林卡

    乃东区藏医院生活区

    乃东区印刷厂院内藏药厂老房区域

    乃东区香曲东路印刷厂后出租房区域

    乃东区机关生活二区1栋

    1乃东区江南矿业

    乃东区曲廓沃小区

    乃东区月光早康诊所

    乃东区泽当大道幸福家园对面子铭商店

    乃东区新客运站旁边胡赛烤肉面食馆

    乃东区平安小区烤翅一绝店

    乃东区裕砻假日酒店

    乃东区亚堆乡郭乃村3组村委会对面民房

    乃东区贡康小区A区15栋

    乃东区杜鹃苑商品房

    乃东区川江汽配

    乃东区昌珠大道东侧雅砻姐妹藏餐店(昌珠居委会对门)以南至茶如社区巷道口(不含巷道口)沿街商铺

    乃东区昌珠大道东侧乃东区幸桑藏式家具专业合作社以南(不含合作社)至民族团结广告牌东侧自建房区域

    乃东区康桑小区

    乃东区乃东生活2区4栋

    乃东区机关生活1区17栋(新)

    乃东区伯爵世家酒店(新)

    乃东区扎西样佳酒店(新)

    贡嘎县西藏幸福家园投资建设集团大院

    贡嘎县东拉乡吉琼村

    贡嘎县东拉乡玉曲村

    贡嘎县帝港度假酒店

    贡嘎县甲竹林镇爱姐出租房

    贡嘎县县发改委公租房

    贡嘎县贡嘎机场电梯公寓

    尚客优连锁酒店贡嘎机场店(新)

    贡嘎机场云天商务酒店(新)

    贡嘎机场祥和宾馆(新)

    空港新区豪迪酒店及周边商业(新)

    加查县县城退休区盼得特色自助火锅店后自建房区域

    琼结县县民政局

    琼结县文成小区

    浪卡子县张达乡下西村

    浪卡子县多却乡多却村打麦场周围50米

    扎囊县扎其乡西卡学村三组

    扎囊县吉汝乡扎西林村

    那曲市(11个)

    色尼区色尼居委会2组

    色尼区色尼居委会4组

    色尼区色尼居委会5组

    色尼区辽宁小区C区

    色尼区移动公司

    色尼区市教育局

    色尼区浙江A区36栋

    色尼区仁毛居委会4组

    色尼区罗布热地居委会2组

    色尼区罗布热地居委会3组

    色尼区德吉居委会3组

    阿里地区(4个)

    噶尔县狮泉河镇中国人民银行阿里中支住宅小区19栋

    普兰县巴嘎乡

    普兰县霍尔乡

    普兰县普兰镇吉让社区贡嘎组

    陕西省(131个)

    西安市(54个)

    新城区太华路街道含元东路社区万国金色家园9号楼4单元

    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向荣社区宏府小区4号楼

    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友谊社区友谊东路334号院

    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友谊社区测绘路4号院

    碑林区长安路街道永宁社区尚城公馆小区

    碑林区文艺路街道环城南路社区雁塔北路66号院

    碑林区柏树林街道圪塔寺社区西号巷3号院

    碑林区柏树林街道端履门社区中柳巷5号院

    碑林区长安路街道朱北社区大学东路二道巷

    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建东街社区建东街159号付4号院3号楼

    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南广济街社区广济小区4号楼

    碑林区太乙路街道铁路局社区铁路新村129栋

    碑林区太乙路街道标新街社区安东街159号院

    碑林区长安路街道永宁社区友谊东路136号院

    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友谊社区瓦窑小区9号楼

    碑林区文艺路街道雁塔路北段社区雁塔路1号院13号楼

    碑林区文艺路街道环城南路社区雁塔北路68号院

    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太乙路社区建东街小区

    莲湖区北关街道龙首原社区永祥路南段7号院南楼中单元

    莲湖区西关街道旭景名园社区萃园小区2号楼

    莲湖区环西街道玉祥门社区恒天国际城7号楼2单元

    灞桥区席王街道高科绿水东城小区4期6号楼

    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天悦东都小区2期3号楼2单元

    灞桥区红旗街道办高桥村11组

    灞桥区席王街道官二小区8号楼5单元

    灞桥区席王街道柴马新雅居小区2号楼3单元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长安南路250号小区

    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八一社区西影路314号院

    雁塔区漳浒寨街道绿地花都社区绿地国际花都南区2号楼1单元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明德门南社区明德新天地小区2期4号楼1单元

    雁塔区大雁塔街道雁园社区金裕花园小区5号楼2单元

    长安区郭杜街道樱花一路书香路社区万科城一期16号楼

    长安区郭杜街道樱花一路书香路社区万科城一期17号楼3单元

    长安区郭杜街道樱花一路书香路社区万科城一期32号楼2单元

    长安区郭杜街道樱花一路书香路社区万科城三期燕园2号楼

    长安区郭杜街道居二社区雅居乐花园小区11号楼

    长安区韦曲街道春天花园社区春天花园小区13号楼

    长安区韦曲街道智慧城社区京科花园小区8号楼

    长安区韦曲街道南长安街社区南长安街壹号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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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邻居帮忙照看孩子却不慎坠亡,父母索赔百余万,结果如何
    作者:小宁看法
    发布时间:2022-08-18 10:45
    快照: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互帮忙,临时照看一下孩子也是十分常见的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答应照看,就应担起责任。这既是道德上的体现,也是法律上的要求。

    2017年广东惠州,就因临时照看孩子而引发了一起悲剧。(以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片与案例无关)

    李萍(女)将5岁的儿子强强临时交由邻居肖云(女)照看,自己外出买菜。当她回来之时,儿子却不见了。李萍与肖云几经寻找,发现强强竟然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萍认为儿子的死,都是因为肖云未能尽到看护职责导致,并将其诉至法院,索赔一百余万。最终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案件背景

    强强一家三口与肖云同住在一个小区,而且肖云的儿子冬冬与强强又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是十分要好的小伙伴。

    因此,李萍与肖云平时交往也比较频繁,并且时常带着孩子一同外出游玩,关系十分融洽。之后,肖云的弟弟肖坤也购买了该小区17号楼901号房,但尚未装修入住。

    2017年3月11日,肖坤因与装修公司需要现场确定装修方案,便邀请姐姐肖云前往该房屋,希望听听姐姐的意见,以供参考。

    当日10时左右,肖云带着儿子冬冬下了楼,准备前往肖坤的住处。

    此时,李萍带着儿子强强准备前往菜市场买菜,恰好与肖云相遇。强强看到了小伙伴冬冬,便拉着冬冬要一起玩耍。

    于是肖云与李萍商定,让强强留下来与冬冬一起玩,由李萍一人去菜市场买菜,肖云临时帮忙照看着孩子。

    随后李萍便离开了小区,肖云带着两个孩子来到了17号楼,乘电梯来到了肖坤的住处。之后,肖云与弟弟一同商讨着房屋装修方案,而强强与冬冬,则脱离了肖云的视线,走出了901号房,乘坐电梯在1楼和9楼之间上下玩耍。

    11时10分左右,装修方案基本确定后,肖云便带着强强与冬冬离开了。可刚一下楼,强强与冬冬随即跑开了。之后,两个孩子分开走散。

    肖云先是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冬冬,并询问强强的去处。但毕竟只是个5岁的孩子,也说不清楚,于是肖云便带着冬冬在小区内四处寻找。

    同时,肖云打电话告知李萍,并让李萍赶紧过来一同寻找强强。

    那么强强到底去哪了呢?根据小区周边监控显示,强强与冬冬走散后,便开始寻找冬冬和小云。11时40分左右,强强独自返回了17号楼,并乘坐电梯返回到了901号房屋。(肖坤已离开该房屋)

    约6-7分钟后,强强在攀越901号房屋的入户花园防护栏时,不慎坠落。

    强强坠楼后,肖云与李萍根据他人的指引赶到现场,并将强强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强强父母诉至法院,索赔百万赔偿

    李萍夫妇诉称,事发当日,是肖云主动提出并邀请强强来家里玩,因其十分热情,李萍便答应了,并将强强委托给肖云照看和监护。那么肖云就应当尽到看护的职责。

    但肖云并未将强强带到自己的家里,而是将其带到了肖坤的901室。而且该房屋及整个楼层的绝大部分房屋,均属于未装修和入住的毛坯房,很多房屋大门敞开或可以随意打开,并且有不少房屋尚未安装窗户。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肖云不仅将强强带到了十分危险的地方,而且在整个事发过程中,肖云对强强也是放任不管,导致两个孩子在无大人照看的情况下,曾在电梯中上上下下两次。

    之后,肖云便打电话称强强走丢了,最终发现强强在17号楼坠楼了。李萍夫妇认为,强强坠楼身亡,与肖云未能履行看护职责有着直接的关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监控视频及警方调查的结果显示,强强与肖云走散之后,独自一人来到了17号楼901房,并从901号房进门一两米的阳台栏杆处坠落身亡。

    肖坤作为该房屋的主人,在房屋处于毛坯状态却未安装防护,且大门敞开任由小孩进入,属于未尽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强强的坠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外事发的17号楼,绝大多数的房屋均处于毛坯状态,且不少房屋处于装修施工期,不少房屋的大门和窗户均是敞开的,且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而且就连17号楼大堂的大门也是敞开且没人管理,更无任何警示标识,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服务者,对该楼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单就事发的901号房屋来说,在设计和施工建设环节,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多处不符合建筑标准且有赠送面积改动结构的情况。这也造成了强强在攀爬护栏期间发生坠亡的后果。因此该房屋的开发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李萍夫妇认为,上述四名被告对强强的死亡均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8316.15元、死亡赔偿金892666元、丧葬费4051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以及因医疗、丧事、善后等相关事宜产生的误工和交通费8000元。

    共计人民币1149500.15元。

    各被告的答辩意见

    面对李萍父母的百余万元的索赔主张,各被告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答辩意见。

    肖云答辩称:

    1、事发的主要责任还是在于李萍自身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事发当日,其明知我自己有孩子需要照看,而且强强本身就比较好动,却仍然将强强托付给我照看,自己则独自去买菜。

    而且在买完菜后,并未及时接回强强。在我告诉她孩子不见了之后,李萍也没有及时出门,而是等了大概有7分钟之后,才来寻找。李萍作为监护人,存在监护懈怠的情形。

    而强强系在攀越比自己高出20公分的护栏期间而坠楼,其本身也有过错。

    2、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强强下楼之后,我就一直紧紧跟随,但因小区内的绿化树木遮挡,而且岔路太多,再加上强强本身就活蹦乱跳的,因此在经过一个岔路口时,转眼就看不到强强了。

    但这种情况并非是我看护不力导致,而且发现强强不见后,也在积极寻找,并及时打电话告知了李萍,要李萍尽快赶到现场共同寻找。事后,我也尽力协助对强强的救治事宜。

    3、我对强强的照看行为是无偿的,是好意相助的行为。虽然强强坠亡令人十分惋惜,但我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而且我们家庭的生活比较困难,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肖坤则认为,按照李萍夫妇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强强到过901房,但即便是警方调查意见,也只能证明强强攀爬过护栏。但是否就是从此处坠落,并无定论。

    而且该楼大堂的大门常年打开,且无人管理,多个房间的门锁也已经损坏,因此并不排除强强从17号楼的其他房间或地点坠楼的可能性。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负有安全管理服务的职责,因此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与肖坤的意见相左,其答辩称:

    本案证据足以证实强强是从肖坤家的阳台坠楼身亡的。事故发生时,901号房屋已经交付给了肖坤使用,因此该房屋应属于肖坤的私人区域。

    物业公司虽然系该小区的管理服务主体,但只负责小区的公共物业部分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业主私人区域内的安全事务,并不负有管理和保障义务。

    另外,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并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不仅安排了专门人员值班、登记,还设立了全天24小时运转的视频监控系统。

    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也及时配合案件的调查,安抚家属情绪,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因此,强强的意外死亡,与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觉得李萍将自己也列为被告,并无道理:

    开发商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而建成的,且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备案,并无设计及施工建设上的质量缺陷。

    强强虽系从901号房屋的入户花园防护栏处坠楼,但该护栏无论是高度还是垂直栏杆的间距,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因此,强强的死亡事件,与房屋以及防护栏本身的质量和设计并无因果关系,也非其不符合标准所导致,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各方均应担责,其中肖云承担50%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肖坤与物业公司对强强从何处坠楼的问题存在争议,而该问题直接导致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因此本案的首要问题是强强坠楼地点的确定。其次则是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以及李萍夫妇的损失认定问题。

    一、关于强强坠楼地点的事实认定问题

    肖坤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强强是在其入户花园防护栏处坠亡。经查,监控视频显示,强强在与肖云及冬冬走散后,独自返回了17号楼并走向肖坤的901号房屋,目的就是寻找冬冬和肖云。

    虽然监控视频并未显示强强到底是从何处坠楼,但从强强进入17号楼到坠楼事件的发生,期间的时间间隔约在6-7分钟左右。(通过监控可以查明该时间间隔)

    根据现场勘查可以得知,强强步行至17号楼的大堂,进入电梯后用手指按下9楼的按钮,再走出电梯行至901号房间,这需要约2-3分钟左右的时间。

    而张某进入901号房屋后,需要在该房屋各个房间寻找冬冬及被告肖修云等人,这也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与上述的时间间隔是基本吻合的。

    另外,坠亡事件发生前,强强与冬冬曾一起乘电梯在1楼和9楼两个楼层上下楼玩耍,因此其对9楼通往8楼或10楼的消防通道并不熟悉。可以推测其大概率不会前往其他楼层。

    而且强强在走散之后独自一人寻找肖云、冬冬期间,通常会进入他们曾经聚集或停留过的较为熟悉的地方寻找,因此不太可能前往未曾去过的陌生的消防通道,或者其他楼层的房间。而且时间上也难以做到。

    公安机关调查提取的资料也显示,901号房入户花园防护栏上,留有强强攀爬时的擦拭痕迹和脚印。而强强坠楼的地点,正是在901号房屋入户花园屋檐的下方草地。

    因此足以证明,强强就是在肖坤的901号房入户花园攀越防护栏时,坠楼死亡的。肖坤关于强强可能在其他房间或楼层坠亡的辩解,并不成立。

    二、在此基础上,再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1、肖坤应就其管理瑕疵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按照李萍夫妇的主张,肖坤作为901号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房屋尚在装修期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其未能锁好房门,导致强强能够自行进入房间,故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此,肖坤在庭审中又提出,901号房屋的门锁在交房时发现存在损坏的情况,当日即向物业公司办理了申请报修手续,并提交了一份房屋质量问题反馈表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其证明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证明,强强能够进入901房间并坠亡,其直接原因是房屋的门锁存在问题,而物业公司却未能及时修复,其过错在物业公司,而不在自己。

    但根据该反馈表的复印件内容显示,应该是一式三联,而肖坤作为业主,应当持有一联原件。但其仅提交了复印件,因此物业公司否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对此的观点是,肖坤应当持有该证据的原件,但不能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因此对肖坤提交的该份证据及证明目的,法院不予认定。

    不过法院同时查明,因肖坤尚未装修入住,而物业公司提交的入户门上锁登记表中表明,物业公司对肖坤的901号房屋的门锁,负有经常性检查登记等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物业公司在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期间,能够提供901号房屋的门锁钥匙,该情况表明,901号房屋的门锁钥匙,是由肖坤和物业公司共同管理和持有的。

    据此法院认为,私人住宅虽然不是公共场所,但在房内人员暂时离开时,业主和相关管理人员仍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使该私人空间与外部空间相互隔离。

    而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房屋门锁的管理。

    这样既是为了防止外人进入房屋,造成业主的财产损失,也是为了避免外人因不了解房屋的内部构造和摆设(尤其是在装修期间),进入房间而受到损害。

    本案中,肖坤等人离开房间后,强强能够直接开门进入901号房继而坠楼,说明该房屋的房门没有锁好。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肖坤故意不关闭房门的情形可以排除。

    据此也可以说明,901号房屋的门锁的确存在功能不完好的情况,而肖坤对此是明知的。

    当强强与冬冬来到901号房屋逗留较长时间而离开后,肖坤应当意识到,这两名小孩在熟悉环境后,可能再次经过一楼大堂门禁而乘坐电梯进入901号房屋玩耍。

    在这种情况下,肖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固门锁,避免小孩们再次进入该房间。但是,肖坤却疏于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因此,在901号房屋的门锁管理上,肖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房屋门锁及钥匙的共同管理人,应当负有次要责任。

    但门锁管理上的疏忽及过错,仅是造成强强坠亡的原因之一。而且考虑到901号房屋毕竟属于私人区域,肖坤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外人私自进入其住宅而发生的损害,不应承担过多的注意义务。

    且强强是攀爬房屋内防护栏而坠楼死亡的,这与肖坤房内摆设的部件无关。因此,肖坤对强强坠楼死亡所承担的责任,不宜过高要求,故酌定为5%较为妥当。

    2、肖云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肖云自愿接受李萍的委托,临时承担对强强的监护职责,便应当负起该义务。但综合事发过程,肖云并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致使强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离开其监护视线范围。

    因强强与其走散,在寻找肖云及冬冬的过程中,坠楼身亡。因此,肖云应当为其监护不力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考虑到肖云对强强的临时监护,是一种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基于道义上的无偿行为,且肖云也未因此而获取利益,故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故酌定由其承担50%的责任。

    3、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除了对901房屋的门锁存在管理瑕疵之外,其本身又是为事发小区提供物业安全保障服务的企业。而基本的值班看守和门禁管理,是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一道屏障。

    物业公司在17号楼的大堂和电梯均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理应知道该栋楼的门禁系统大门是敞开的情况,且该栋楼的大部分房屋均处于毛坯或装修状态,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那么物业公司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上述安全隐患加以防范。或严格执行门禁系统,或安排值班人员看守。

    但是,物业公司在案发当日的上午10时至12时,长达2个小时的时间里,在该楼门禁系统大门敞开的情况,却一直没有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巡逻或看守。

    导致强强能够随意进入该栋楼,加之物业公司对901号房屋的门锁也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强强坠楼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酌定由其承担责任的30%。

    4、开发商应承担建筑施工不规范的过错责任

    在法院的组织下,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测量,确定事发防护栏的纵向栏杆的间隙最小间距为10.9厘米,最大间距为12.2厘米,平均为11.52厘米。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6.2条规定:“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据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建设的901号房屋入户花园防护栏的垂直栏杆之间的间距,略微超出了建设限度标准。故法院酌定由开发商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5、李萍夫妇应当自负部分责任

    鉴于强强是自己攀爬防护栏而坠楼死亡的,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这与李萍夫妇平时对强强的安全教育问题也有一定的关联性。

    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防范教育,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内容之一。强强发生了坠亡事故,虽然令人痛惜,但也说明李萍夫妇平时在履行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中,尚有不足之处。因此,李萍夫妇对该起坠亡事件,也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酌定为5%较为适宜。

    三、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根据李萍夫妇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其医疗费为8316.15元,死亡赔偿金为892666元。丧葬费40518元。

    至于误工费和交通费,考虑到强强坠楼时是周末休息日,坠楼地点与抢救医院的距离也不远,故对误工费和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认定为100000元。

    以上合计为1042500.15元。

    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所造成,因此各被告人之间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李萍夫妇主张的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前述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一审法院最终判令:

    1、肖云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李萍夫妇赔偿521250.08元。

    2、肖坤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52125元。

    3、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为312750.05元。

    4、开发商承担10%,即104250元。

    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了上诉

    一、肖云的上诉意见

    1、李萍作为强强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谨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而强强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李萍夫妇才应该对强强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肖云说,当时李萍将强强交由自己照看时,承诺说买菜回来就将其接走。但李萍在11点11分就已经买菜回来了,却并未将强强接回。

    直到自己告诉李萍,强强不见了,李萍才慢慢吞吞地在七分钟之后才下楼寻找。这几个时间点都有监控视频予以证实。

    由此可见,李萍对强强极其不负责任。如果李萍能够遵守承诺,在其买菜回来后便接走强强,也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一审判决无视李萍对强强的放任不管,反而判令热情好心的肖云承担如此重的责任,势必严重破坏良好的邻里关系,也将使人际关系变得更加冷漠、无情!

    2、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而且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其应当履行的安全防范义务,即:

    24小时值班,安防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实,维护公共秩序,在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设立提示标识和防范措施。

    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明显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怠于管理,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能够依约履行其管理义务,完全可以避免意外的发生。一审判决仅判令其30%的责任,明显过低。

    3、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肖云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是民事领域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判定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时,除了需要考虑过错问题之外,也应充分考虑到最终结果的公平与否。

    肖云是临时受托、无偿照顾李萍之子,对意外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反而因为友好善意的行为而被追责,且被判令承担50%的责任,显示公平正义。

    除此之外,肖云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标准也提出了质疑,同时还表示自身生活已经极其困难,如果因其好心行为而被判赔偿50余万,不仅有失公平,也必将导致其家庭雪上加霜。

    二、肖坤的上诉意见

    1、肖坤依然坚持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强强就是从901房内坠亡的。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只是推测,但并无真凭实据。

    2、即便强强就是从901房内坠下,但他属于擅自闯入私人住宅,为何反而让自己承担责任呢?肖坤认为没有这个道理。

    而且一审法院认定肖坤应当预见到强强会再次进入房间,这也没有任何依据。

    肖坤认为,自己离开房间时已将房门关上,已经尽了合理的防范措施。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其不可能意识到强强会再次进入房间,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上诉意见与肖云基本一致。但其主要强调了物业公司的责任。

    肖坤认为,其在事发之前已向物业公司反映了901号房屋的门锁需要维修、更换的情况。在物业公司的《房屋质量问题反馈及维修记录》上也有明确记载,且有物业管理人员韩某的签字确认。

    事发之前,曾多次催促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但其一直推脱至意外发生,物业公司对强强意外坠亡的过错,明显要更重。

    但物业公司对此却罔顾事实,不予承认,企图逃避其怠于管理的责任,主观过错十分恶劣。

    三、物业公司的上诉意见

    1、一审法院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当的认定错误,且该过错责任承担过于严苛。

    物业公司称,17号楼的大堂大门原本是处于关闭状态的,且需要门禁卡才能打开。但因各业主为了出入方便、装修公司为搬运装修材料所需,而自行将大堂大门打开。

    为此,物业公司为了防止该情况的再次发生,也多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注意安全的温馨提醒》,告知业主应当随手关闭大门。已属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

    但一审法院以大门敞开2小时且未安排值班巡逻人员为由,这无疑是加大了物业公司的责任,显示公平。

    同时,强强是在肖云的监护和带领下进入17号楼的。而肖云作为小区业主,且明知肖坤正在装修,那么其带领孩子出入时,理应关闭大堂大门,尽到监护职责。

    但事实证明,强强的意外坠亡,是肖云未尽监护和看管责任所致。

    2、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对私人住宅采取有效措施,是其与外部空间相互隔离的认定,也明显有误。

    901号房屋已经交付给了肖坤,那么就是其私人住宅区域,物业公司又有什么权利去干涉其私人区域呢?而且也无法定或约定的对其私人住宅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一审发言已经认定在房屋门锁的管理上,肖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在判决时,却认定物业公司承担远远超出肖坤的责任比例,明显是自相矛盾,判决结果与所依据的责任划分严重不平等。

    四、开发商的上诉意见

    开发商认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但强强的死亡结果与开发商建设的房屋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1、本案死者强强系“攀越”阳台防护栏而坠楼的,但阳台设计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栏杆净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强强的死亡,与达到建筑标准的栏杆高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一审法院却以栏杆间距略微超出建设限度标准为由,认定其与强强的攀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2、而且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栏杆间距存在瑕疵的依据,也存在问题。其现场勘测测量的方法,仅仅是将卷尺简单拉开,通过肉眼俯视读取刻度即完成测量。

    该量方法极为不妥当,难以让人信服,也毫无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测量两端是否水平对等,读取刻度的人是否与刻度保持水平直视等等,均会影响到刻度数据。况且,现场勘验的刻度,与工程竣工验收的数据仅相差零点一、二毫米左右。

    这样的“略微”差距,却靠肉眼查看完成,存在极大的误差可能。而且工程验收是一项极其严谨且专业的工作,也绝非通过一把卷尺、肉眼观察得出的数据,便可推翻工程验收的数据。

    对此,开发商在现场测量时便提出异议并要求做鉴定,但被当场否决。之后又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对栏杆高度及净距离等做司法鉴定,也被一审法院予以否决。

    一审法院却据此判令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实难令人信服。

    (另外,各被告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标准及金额问题也存在异议,鉴于篇幅已经过长,故不再分析阐述。)

    二审法院的观点及结果

    李萍夫妇针对各被告的上诉意见,简单发表了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表示认可。

    二审法院根据各被告的上诉意见,将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为:强强坠楼的地点是否在肖坤的房屋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及赔偿份额确定。

    对以上问题,二审法院作出了以下评析:

    一、关于坠楼地点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同样有赖于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但不同于刑事诉讼的是,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便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关于强强坠楼的地点,仅有肖坤在上诉中提出了质疑,其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强强乘坐电梯到达9楼,而9楼的消防楼梯门可以打开,701、801号房的门锁也已经损坏。

    因此强强完全有可能来到上述房间而推门进入后,继而发生意外。此外,公安机关也未下任何结论,确定强强就是由901坠下。

    但公安机关勘察的结论是,“从身体坠落点的位置、入户花园护栏处擦拭痕迹、死者强强当日穿的鞋子及护栏处的脚印纹路相吻合,还有监控视频现实的时间,可以推定死者系攀爬17号楼901号入户花园的栏杆而坠楼”。

    上述结论有现场勘验所拍摄的照片,以及询问相关当事人所形成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肖坤虽然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但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证据推翻上述结论。

    如按其主张,强强如果是从701或801号房屋坠下,那么房门上必会留下强强的指纹,以及攀爬栏杆而形成的痕迹等证据,但肖坤对此无法举证。公安机关也未在上述房间内勘察到相关痕迹。因此肖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特别是公安机关接警后进行的现场勘察照片,能够显示强强的脚印出现在护栏上的事实,故而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一审法院认定强强系从901号房屋坠楼的事实,并无不当。

    二、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

    1、关于肖云的责任问题。

    法院认为,古语有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肖云尽管是义务帮助照看强强,但是在其接受李萍的委托后,负有善意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看强强的义务。

    这既是中华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而李萍之所以敢于将儿子强强交给肖云照看,也是建立在肖云愿意并能够看住、管好的基础之上的。

    肖云所称的友好善意,不应当仅仅只体现在无偿帮助照看强强这一具体行为上,还应当体现在确保强强人身安全的这一结果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肖云将强强带到尚未装修的901房,任由两个孩子在房里、房外嬉戏。这一放任行为,为强强在找不到肖云及其小伙伴的情形下,而再次进入存在危险的房屋,提供了熟悉的路径选择,进而也带来了足以致命的危险。这与肖云的监护不力是有关联的。

    当肖云带着两个孩子从该房屋出来后,未能有效加以管束,导致强强与自己及儿子冬冬走散、失联,此后未及时通过物业调取监控录像以查找强强的去向,也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强强的母亲李萍。

    这些时间上的耽搁,进一步加大了强强受害的危险性。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肖云负有更大的过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是正确的。

    但是,在多个责任主体并存,且各方均存在不同程度过错的情形下,将一半的责任归由肖云承担,也是不适当的,故二审法院将肖云的责任比例调整为40%。

    2、关于肖坤的责任问题

    肖坤的主要过错在于,其未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门锁住,导致强强能够自由进入该房屋。虽然肖坤已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门锁,但在该门锁未得到维修之前,肖坤仍然应当采取用诸如铁丝缠绕等其他措施,以有效地封闭房门。

    其法律责任,并不能因为向物业公司提出了维修申请而免除。但与其他责任人的相比,肖坤的过错程度明显较低,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应予以维持。

    3、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

    物业公司的过错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及时维修肖坤家的门锁,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帮助肖坤有效封闭房屋的大门。

    二是未能有效地管理门禁系统,导致强强在没有成年人带领的情形下,能够进入17号楼。

    三是尽管建立了实时的视频监控系统,但却没有及时发现电梯中人员进出的异常情况。这不仅包括未能发现强强独自乘坐电梯前往901房间;还包括事发之前,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形下,强强与冬冬能够数次上下电梯玩耍。

    与肖坤的过错行为相比,物业公司不仅在901房门锁的问题上存在过错,在楼栋大门的管理,以及电梯监控的管理,均存在疏忽。

    因此,物业公司的过错较之肖坤而言,也相对较大。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30%的责任,也基本适当,予以维持。

    4、关于开发商的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已经通过现场测量,测得护栏间距超过标准1厘米左右(最大间距12.2厘米),超过标准接近10%,并非开发商所称的细微差别,也非合理的误差范围。

    而强强虽系攀越护栏而坠下,但护栏垂直构件之间距离的变化,对其攀爬护栏的行动也是存在影响的。

    在没有证据证明强强借助了外力的情形下,其能够攀爬并翻越该护栏的事实可以证明,901号房的栏杆设计所必须采取的“防止儿童攀爬构造”,事实上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901号房的门锁在业主肖坤尚未装修入住时就已经损坏,这与开发商预装的房门及门锁的质量也具有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也是基本适当的。

    5、李萍的责任问题

    鉴于各被告均一致认为李萍应当承担较大责任的问题,故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分析如下:

    李萍在本起事故中的过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知肖云在带着儿子冬冬的情形下,轻信肖云还有照看强强的能力。

    二是对自己孩子日常行为习惯中存在的危险性评估不足,没有叮嘱和提示肖云,在照看强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是在买菜回家以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接回自己的孩子,或者向肖云询问自家孩子的处所等情况。

    假如第一点是基于对肖云的最大善意与信任,尚在正常人能够理解的范围之内的话,那么第二、第三点则是作为一个谨慎的家长并不难做到的事情。

    因此,尽管不能怀疑李萍对强强那无所不在的关爱,但也不能不说,强强坠楼事故的发生,与李萍的疏忽也有着较大的关联。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强强也并非是意外坠亡,而是自己主动翻越防护栏而后坠楼。尽管这一悲剧让人无法直视,但在诉讼中,这一方面的过错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

    李萍及其丈夫,在日常对强强的安全防范教育方面,的确存在不足之处。李萍的过失,虽然与肖云、物业公司相比而言的确是较小的,但与肖坤、开发商相比却较大。

    因此一审法院仅判令李萍夫妇承担5%的责任,确有不当,故二审法院依法将其责任比例调整为15%。

    最终二审维持了关于肖坤、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的责任比例,将肖云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由521250.08元,依法调整为417000.06元。

    (案例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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