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韩忠林 记者 曾令统
“找不到癌细胞就切除胰腺”“无病按有病治疗”“向妇产科借血”……“湘雅系医院”刘翔峰医师舆论愈传愈烈。
“如果有任何问题,请直接联系我们医院的宣传部门。”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联系时,刘翔峰如是回答。
患者家属质疑刘翔峰治疗过程中夸大病情
今年6月,湖南人李晴的父亲查出直肠肿瘤,在老家医院建议下,来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而问诊医生就是刘翔峰。
诊断过后,刘翔峰建议,要给李晴的父亲进行肛门改道。
但是李晴所在上海的医生朋友却告诉她,她的父亲其实不需要采用改道治疗。“当时我们也拿到了检查结果,我父亲肿瘤处距离肛门8~12厘米,应该是没有必要改道的。“李晴说。
李晴拒绝了这套方案,可是忍受不了病痛加精神折磨的父亲李勇(化名),答应了做手术。
“医生就反复跟我说后果很严重,不做改道可能命就保不住了。”李晴的父亲李勇说。
七八个小时的手术,让等待中的李晴焦急万分,“他(刘翔峰)从手术室出来,说我父亲的膀胱和前列腺也有问题,需要切除。”
在考虑到父亲年龄等问题后,李晴选择先将目前的手术做完,之后有问题再逐步解决。
虽然没有切除膀胱和前列腺,但似乎并不影响手术效果。
术后不久,李晴突然刘翔峰的电话,电话那头急促的语气,“他让我赶紧从上海回去照顾父亲,说24小时回不去,可能就见不到我父亲了。”
经过检查后,刘翔峰得出结论称,患者需要配合服用蛋白粉,才能有效加快病情好转。
“一盒就要500元左右。”李晴又先后花费6000余元购买了刘翔峰制定的蛋白质粉。
巧合的是,李晴在网上看到,很多刘翔峰的患者,都有被要求购买蛋白粉的经历。
“多花钱已经不重要了,我们的底线就是能治好病。”李晴对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说。
网传湘雅医生将病人视为敛财工具
李晴等患者家属的担忧,只是一个缩影,更让网友们感到惊异的是,关于这位医生被质疑的众多不规范行医操作。
一名自称为湘雅二医院实习生的网友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刘翔峰平日里将患者当成一种金融产品,如果不能找到肠梗塞,就会将患者正常肠道切除。
甚至还会联络妇产科等其他科室,“借血”抹在自己身上,从而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在术中大出血,需要额外购买止血药。
视频只是发酵的开始,紧接着许多自称刘翔峰同事或者病人的知情人士,纷纷“曝料”。
一位自称刘翔峰诊断过的“患者”称,检查后发现,自己体内并不存在癌细胞,但胰腺和脾却被切除。
紧接着,网上又传出声音,刘翔峰具有“显赫的家庭背景”“有强大的后台”“同事们敢怒不敢言”……
一时之间,刘翔峰被各种网络声音塑造成了一名超乎常人想象、挑战价值底线的医生。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20年,网上就有反映刘翔峰不规范行为的言论出现,为何两年后的医师节前夕,相关流言忽然在网上“井喷”?
刘翔峰本人拒绝对网络流言做出评论
公开资料显示,1998年刘翔峰毕业于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肝胆胰外科临床工作。
湘雅二医院在其官网介绍,刘翔峰长期从事肝胆胰外科肿瘤及结石的腹腔镜·达芬奇机器人微创手术(包括再次复发手术)。
2018年刘翔峰曾留学美国研修消化道肿瘤的分子生物学基础研究、基因检测及治疗。
2019年8月19日,在医师节当天,刘翔峰所在的肝胆外科手术团队采取腹腔镜微创技术完成了四台高难度的手术。
从官方信息看,刘翔峰是一名“医术精湛”“名校毕业”的医生。
对于患者的反映及网上声音,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联系了刘翔峰,他回答称,“如果有任何问题,请直接联系我们医院的宣传部门。”
同事:网传部分信息确实存在
多位内部人士表示,网上盛传的一些信息基本是真实的,只是没有那么夸张。
一名曾在刘翔峰手下轮岗实习的湘雅二医院内部人士称,刘翔峰在很多化疗病人没有明确指征情况下,便给他们多开药,而且大多时候手术都是别的医生在做,刘翔峰上台不久就匆匆离去。刘翔峰不管什么手术都会开具一堆自费耗材,对于癌症晚期没有手术指征的病人,也会做腹腔开关,平白增加病人痛苦。
此外,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从一位曾经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任职多年的医生处了解到,他在该医院工作期间,听说过一些关于刘翔峰的事情,包括网上爆料出来的信息。“很多都是院内众所周知的事情。”
“刘的口碑在湘雅不太好,听说是有靠山,很多有正义感的医护都无可奈何。”这名医生说。
湘雅二医院一名在职医护人员告诉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网上关于刘翔峰的流言,很多都存在类似情况,但信息有些夸张。
“那是他的个人行为,而且目前已经在调查了。”该医护人员表示,湘雅二医院大部分医生是值得信任的,大家不会也不愿意去“冒天下之大不韪”。
湖南卫健委:已与中南大学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正在进行调查
刘翔峰的流言,已经引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关注。
8月22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向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表示,医院关注到此事后,立即停止刘翔峰医生的工作,并让其配合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后发现,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随后医院研究决定,免去刘翔峰湖南省创伤急救中心副主任职务,停止其处方权和手术权限。
“湖南省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该工作人员说,一旦发现刘翔峰存在问题,医院绝不容忍和姑息。但是在未查清真相前,不好下定论。
此前湘雅二医院发布公告,要对刘翔峰不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很多网友质疑“自查”效果。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作为监管部门的湖南省卫健委,已经联合中南大学成立调查组,针对此事进行调查。
“一旦有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对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说。
业内人士:如果情况属实,刘翔峰在该院关系可能错综复杂
“用产妇的血擦在自己身上当患者的血”“没有患癌按照癌症治疗”……关于刘翔峰的一些流言很吸引眼球,但从医学角度来说,可行性高吗?
记者从多位拥有丰富外科手术经验的医生处获悉,如果网上消息确实属实,“只能说他(刘翔峰)在医院‘权势滔天’或者熟人好办事。”
一名医生称,一般三甲医院,特别是“湘雅”级别的医院,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后,影像科需要同时有一名普通医生及一名主任医生签字确认,然后再转交给诊断医生。
“患者有知识盲区,可能会陷入误区。但影像科医生一般是能够判断出情况的。”
更关键的部分在于手术操作中。该医生称,类似于刘翔峰所能操作的手术,一般都需要二助、麻醉、护理等多部门共同配合。“手术中有猫腻,瞒得住病人,却瞒不住其他医护。”
至于刘翔峰曾通过妇产科“借血”的流言,该医生同样称,涉及跨多科室运作,难度很大。“理论上是可以操作的,如果是真的,只能说这个人在医院‘权势滔天’,或者在该院的关系错综复杂。”
市民:“伤心失望,但依旧会相信湘雅”
风波尚未过去,深处漩涡中央的湘雅二医院,会受到怎样的“波及”?
8月22日,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来到医院进行实地探访。
初早的长沙,一瞬间将温度拉到“37度”以上,但依旧有大量患者及家属提前涌入医院内,在太阳下排队等待进入门诊楼。
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微信挂号预约平台上,记者查询得知,刘翔峰属于胆胰外科,他的挂号信息上,均显示无号。
在医院挂号窗口,记者以患者身份尝试挂刘翔峰的号,同样被告知不能挂。
“长沙很多人都已经知道,公办医院,还是湘雅流传出这样的事情,伤心失望肯定是有的,但是还是会选择继续相信。”排队中的一些患者和家属,对刘翔峰事件议论纷纷。
在刘翔峰曾工作的胆胰外科诊室,记者注意到不少患者和家属正在等待叫号。
“一天只有30个号,基本上都需要提前预约。”一名医院工作人员称。
在诊室附近,记者发现了刘翔峰事件中被网友热议的“达芬奇机器人”宣传牌。
牌上罗列着该机器人手术的优势及适用病种。文末写到,“目前已完成2200余例,居全省首位。欢迎广大患者咨询和选择!”
代表着高科技的机器人,似乎并没有那么受欢迎。
“高收费”、“不能报销”是贴在它们身上的标签。因此,很多患者都称,自己不会主动选择“机器人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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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还在细数一场秋雨一场寒的时候,
阿勒泰八月的一场大雪打乱了四季的节奏,
葱茏的夏季似乎一夜间戛然而止,
绚烂的秋景在雪花化去后日渐浓郁。
而此时#新疆阿勒泰下雪了#与
#超35℃高温覆盖了我国450万平方公里#
同在热搜榜上
不少网友表示,
“泱泱华夏,地大物博,南方露腰,北方穿貂。”
更有网友呼吁,
希望阿勒泰下次下雪在南方下,
就当是南方借的。
雪是借不过去了,但是我们的美景足以把大家吸引过来啊!
当下的阿勒泰已然步入金秋,凉爽而不寒冷,温和却不燥热 ,实在是避暑胜地!
山间每下一场雨,秋意便就浓上几分。
阿勒泰的秋天好似总能在一夜之间席卷而来,明艳的黄在短短几天内便将郁郁葱葱的绿一寸一寸挤走。
初秋时节,微风和煦,即便是正午时分温度也不似夏日般燥热,阳光明亮却不刺眼,出来游玩刚刚好~
层层树林都染上秋天的色彩,
重重山岭披覆着落日的余光。
喀纳斯与禾木的秋天是绚烂与繁茂的、浪漫与热烈的,更有人称赞这里为“中国秋天的代名词”。
先是大片的绿夹杂着少许的黄,再是二者平分秋色,最后是绿、黄、橙、橘、红共同演绎秋的画卷。
当太阳一点一点被山脉遮掩住,落日的余晖便将影子越拉越长,古朴的村子此时飘起的炊烟正巧化去初秋的凉意。
船只载着满满的秋色,行驶在广阔平展的湖面上。
四周群山环绕,喀纳斯湖不时有微风吹起鳞鳞波浪,泛起耀眼的波光,犹如徜徉在“人间仙境”。
湖面上倒映着各色的树木,风一吹,那些倒影便随着波纹婀娜多姿起来。
秋光慢慢地消逝,想留也留不住,
红叶落满了台阶。
这场色彩的盛宴,只有抓住时机去欣赏,才能不错过,不然又要等一年哦~
喀纳斯
禾木
白哈巴
喀纳斯、禾木、白哈巴,这些景区都是在新疆乃至全国看秋景的绝佳之地!!!
层林尽染、草木皆黄,
温暖而浓厚的色彩,不要轻易辜负,
我在“人间仙境”等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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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心耕田 水到渠成 /前途似海来日方长Hello各位小伙伴,上期「“据”说新传·新传大佬论文分析」,小田心为大家分析了彭兰老师近三年的论文,错过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文首话题跳转回看~今天,小田心带大家了解蔡雯老师的论文,一起来看看近四年蔡雯老师在关注哪些学界热点吧!相信大家对蔡雯老师并不陌生,蔡雯老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还出版《新闻传播的策划与组织》《新闻编辑学》《媒介融合与融合新闻》等专著与教材14部。她每年都会发表高质量论文,其观点也常成为各大高校的考点,确实是实打实的“大佬”。因此小田心今天为大家梳理蔡雯老师近四年的论文,总结她的部分观点,为大家指明复习方向。快跟小田心一起来看看吧!蔡雯老师近四年共发表论文20篇,研究主要集中于媒体转型与新型主流媒体建设(10篇)、建设性新闻(5篇)、新闻变革(2篇)、媒体智库(2篇)、新闻教育(1篇)等方向。蔡雯老师近四年论文研究方向01 媒体转型与新型主流媒体建设(10篇)02 建设性新闻(5篇)03 新闻变革(2篇)04 媒体智库(2篇)05 新闻教育(1篇)论文梳理01 媒体转型与新型主流媒体建设[1] 蔡雯,汪惠怡.现代化传播体系建设中的资源共享与边界重构[J].传媒观察,2021(11):5-12.[2] 蔡雯.体用合一:媒体融合的深层逻辑——兼论《媒介融合与融合新闻导论》付梓[J].新闻战线,2021(19):87-88.[3]蔡雯.守正中创新,逆势中进取——读刘海陵《我怎样当总编辑》一书有感[J].新闻战线,2021(09):67-69.[4]蔡雯.强化“连接”与“开放”:推进主流媒体深融[J].新闻战线,2021(11):39-42.[5]蔡雯.专业新闻机构的新使命与“群众性”[J].当代传播,2021(02):1.[6]蔡雯,汪惠怡.主流媒体平台建设的优势与短板——从三大央媒的平台实践看深化媒体融合[J].编辑之友,2021(05):26-31.[7]蔡雯,葛书润.协同与博弈:媒体型平台上的外部内容创作者——基于澎湃号、新京号与南方号的考察[J].新闻记者,2021(02):3-13.[8]蔡雯.媒体融合进程中的“连接”与“开放”——兼论新型主流媒体建设的难点突破[J].国际新闻界,2020,42(10):6-17.[9]蔡雯,翁之颢.专业新闻的回归与重塑——兼论5G时代新型主流媒体建设的具体策略[J].编辑之友,2019(07):5-9+22.[10]蔡雯.5G时代新型主流媒体的机遇与责任[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21):15-2102 建设性新闻[1]蔡雯,凌昱.中国新闻媒体发挥“建设性”作用的历程及特征——基于“中国新闻奖”重要获奖作品(1991~2021)的探析[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22(07):19-23.[2]蔡雯,凌昱.试论中国新闻的建设性——基于我国专业媒体新冠肺炎疫情新闻传播的观察和思考[J].编辑之友,2020(10):55-61.[3]蔡雯,凌昱.“建设性新闻”的主要实践特征及社会影响[J].新闻与写作,2020(02):5-12.[4]蔡雯.从当代西方新闻改革运动看职业观念转变——“建设性新闻”“方案新闻”“公共新闻”评析[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9,26(S1):60-70.[5]蔡雯,郭浩田.以反传统的实践追求新闻业的传统价值——试析西方新闻界从“公共新闻”到“建设性新闻”的改革运动[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48(05):124-130.03 新闻变革[1]蔡雯,凌昱.从“新冠肺炎”热点传播看新闻边界的颠覆与重构[J].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27(07):5-20+126.[2]蔡雯,李忻蔚.新闻业务改革中的技术困局——对近几年新闻传播中技术应用的观察与思考[J].中国编辑,2019(12):9-14.04 媒体智库[1]蔡雯,蔡秋芃.媒体办智库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发展[J].社会科学文摘,2020(02):118-120.[2]蔡雯,蔡秋芃.媒体办智库:转型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发展——对2008—2018年媒体智库及相关研究的分析[J].国际新闻界,2019,41(11):127-141.05 新闻教育[1] 蔡雯.论新闻教育与价值观教育的融合[J].当代传播,2021(04):45-48.经过梳理,小田心将蔡雯老师近四年的论文划分为了以上5个主题,这些研究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指明了复习方向,尤其是媒体转型和新型主流媒体建设以及建设性新闻,都是近年学界研究的热点和各大高校的高频考点。建议大家按照这几个研究方向,根据自己报考院校的考察情况,选择性地利用课程、论文、推文或其他工具书,整理和学习对应的专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蔡雯老师在相关论文中具体提出了哪些观点。温馨提示大家:下文中摘录的观点并不是对蔡雯老师近四年所有论文观点的呈现,只是针对性地呈现了部分论文中的部分内容哦~如果大家想要详细了解某一专题涉及的论文的具体内容,可以按照小田心列举的论文题目在知网中搜索原文进行学习哦~大佬观点观点一:关于媒体转型与新型主流媒体建设现阶段媒体融合的障碍我国媒体融合走到今天,最大的障碍已经不是技术门槛和渠道限制。经过长期努力,专业新闻机构对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传统主流媒体从工业时代的技术体系升级迭代为网络时代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技术体系。5G进一步普及还会为专业新闻机构突破发展瓶颈提供更好的条件和更大的空间。在未来的竞争中,内容和服务质量才是决定成败的关键。而对于立志成为新型主流媒体的各类新闻机构,最需要攻克的难关也在于此,因为目前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都还不足以留住海量的个人用户。平台与媒体的关系平台与媒体具有不同的行为逻辑。平台作为信息集散地,其本质是平等和共享,以数据、算法为核心,自动化程度极高。平台与用户的关系是以协议管理和商业模式驱动的,这在商业化平台的发展现实中已经有充足的证据。媒体作为内容生产机构,其本质是原创和价值观引导,以职业工作者为核心,即便在数字化转型中越来越重视技术应用与用户需求,但对社会责任和价值导向的追求依然是重于其他考量的。由专业媒体机构创办的媒体型平台,与由科技公司或商业机构创办的平台型媒体的差异,就在于前者所携带的媒体基因必然在其自建平台上刻有深深印记,媒体逻辑会部分地融入平台逻辑中,而处理这两者间的矛盾冲突也正是平台建设所面临的难题。5G时代传统主流媒体的转型5G时代,(传统主流媒体)应该在“固本”的基础上寻求“创新”,要担负起探寻真相、引导舆论、服务社会的责任;应加快建设自主平台,突破现有的平台垄断;积极拓展媒体职能,借智库建设提升专业新闻的品质和服务;在积极拥抱新技术的同时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技术理性,重塑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新型主流媒体的历史使命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看,技术已经并继续将信息传播的一部分权力从媒介精英手中归还给普通大众,新闻传播也逐渐成为一种公众素养。但是,专业新闻永远不会缺位,在技术所不能触及的价值盲区,总会有特别存在的、哪怕数量有限的专业新闻机构,承担着大众和机器无法达成的建构主流、化解分歧、引导共识、传承价值与文明的重任,这正是新型主流媒体需要承载的历史使命。新闻资源及无边界组织新闻资源:新闻资源是新闻媒介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社会资源,新闻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新闻媒体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资源的充分开发与最佳配置使新闻传播的社会价值得到发挥。新闻资源包括环境资源、信息资源、媒介资源、用户资源。其中,用户资源包括显在与潜在的媒介消费者。新闻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包括发现、鉴别、转换、整合、展示、增值等环节。其中,新闻资源的增值可以通过“产品链”即同一主题下设计差异化产品以及“资源共享”等方式得以实现。在现代化传播体系的建设中,新闻资源的开发将从简单整合升级为深度重构与共享增值。无边界组织:实现资源共享的起点无边界(boundaryless)是指跨越边界,将固态的隔离墙改造为可渗透的、灵活的边界。这一理念强调速度而非规模、灵活性而非僵化的角色清晰化、整合而非专业化、创新而非控制。无边界组织使组织可以融入所在行业的整体价值链,并使信息、资源、创意和活力在各环节之间快速流动。无边界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有活力和效率的组织所需要具备的特质。水平、垂直、外部、地理边界是四个有待改造的组织边界。主流媒体的现代化传播体系建设措施第一,深化媒体自身的体制机制改革,软件建设亟待加强。多功能硬件平台的建设,只是实现用户使用的必要条件之一。真实的用户使用和传播效果,是检验现代化传播体系的标准。当各级媒体将融媒体生产与新闻资源共享的硬件平台搭建完毕后,还需要在软件上下功夫,即重视人才综合素质培养,推动采编传播技能与时俱进。在专业媒体与商业平台的合作中,需要“日常运营-作品投放”两轨并行,即在保持稳定的发布、贴近该平台的风格调性与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创作和发布新媒体产品。此外,组织制度是从业者确定行动目标与执行日常操作的参照系,在绩效考核方面,需要打破部门、条线的桎梏,强化融合生产、跨部门合作的融合与共享导向。第二,深度开发技术,赋能传播体系建设与资源共享。数据资源是新媒体时代重要的新闻媒介资源。通过分析平台中内容传播效果数据、用户行为数据等,新闻媒体可以更精准、清晰地了解用户需求,生产符合主流价值观、用户喜爱、具有广泛用户与社会影响力的产品。第三,社会各方面资源的进一步交融和配置。媒体作为国家治国理政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体之一,需要进一步打通媒体资源库、政府资源库、商业机构资源库之间的壁垒,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掌握对于三方资源库进行查看、调用、分析与研判的权限。第四,推进媒体对于公民个体的连接与能量激活。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拥有用户和连接用户是有效传播的前提。媒体对用户资源进行利用与开发,需要依靠开放的平台,同时要对用户信息予以及时响应与采纳,这两项缺一不可。对于公民个体,还需要关注其媒介素养与认识判断能力,对“杂音”实时监测、及时剔除,并提供必要的教育指导。第五,国家顶层设计需要与时俱进,政府支持力度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在财政补贴与政策扶持的基础上,国家应鼓励各级媒体特别是地市级、区县级媒体增强自我造血能力。顶层设计需要做到实操方案与方向性政策并重。实操方案有助于打通各级组织之间的物质壁垒,实现物质资源的流动;而方向性政策则是打破思想壁垒的重要依据,可以减少因目标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自我封闭,让各级媒体对自身功能定位与任务有明确的认识,在现代化传播体系的建设中形成合力。观点二:关于建设性新闻中西方建设性新闻的异同点中国新闻媒体的“建设性”观念和新闻实践只能是在中国国情和语境下生成和发展,它与西方媒体的“建设性新闻”在实践操作层面上会有一些共同之处,如都集中体现媒体对于社会问题的主动干预和介入以及对社会公众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但是,两者在立场、宗旨和新闻管理规则上却一定会有差异。也就是说,中西方媒体以“建设性”所追求的目标并不可能跨越国家和地区的鸿沟,也不可能超越本国的立场和利益追求去摆脱本土的文化传统和媒体规制而完全一致或相同。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倡导新闻的“建设性”都是新闻界在面对各类危机和社会矛盾时的责任担当,也是新闻媒体在传媒生态变迁和新闻业处于低谷时期的积极作为,这种探索对于重塑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对推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设性新闻在中国的本土化问题我们认为,不宜把西方语境中(建设性新闻)的概念和行为视为唯一标准,简单地套用来解释中国本土的新闻实践活动。因为任何国家新闻事业的基本属性都是由其社会制度和国家发展的需要决定的,中国的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新闻媒体要在中国相关法规和新闻政策的框架中运行,这就决定了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既要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又要积极主动地引导舆论。这种主观意志和客观存在的辩证统一体现了中国新闻媒体在既定角色下的使命和责任,也决定了其新闻报道要立足于党和国家的立场,以人民为本,将维护本国利益和推进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相统一。由此而言,新闻报道的“建设性”本来就是我国媒体尤其是主流新闻媒体实践的应有特点和必持之策,而不是由西方“舶来”的概念或仿造品。 “公共新闻”“建设性新闻”“方案新闻”上世纪“公共新闻”的兴起与本世纪“建设性新闻”“方案新闻”的出现相隔只有十几年,虽然名称各不相同,但新闻实践活动中的诸多相似性值得我们注意。第一,行动主体的身份特征相仿。一是专业媒体的职业新闻工作者,他们起主导作用。二是新闻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他们积极参与改革实践或者成为支持改革的观察者研究者,一些人甚至成为改革运动的精神领袖。三是社会公众,他们在新闻媒体机构的发动和组织下参与新闻议题的讨论和相关的社会活动,成为新闻传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四是一些基金会、社会组织。第二,新闻改革的目标相近。都是以公共议题为关注焦点,以促进公众交流、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主要目的,希望促进社会向更好的未来发展。第三,新闻传播策略相似。都是专业新闻机构围绕公共议题或问题策划报道及行动方案,发动和组织公众参与,并且在基金会的支持下,通过与一些高校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展开各类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基于上述共同的特征,我们认为“建设性新闻”“方案新闻”(“解困新闻学”)等可以被视为“公共新闻”的发展,或者说,是“公共新闻”在新的历史条件和传播生态下的复兴。而且,我们依然可以把它们都看作是新闻改革运动。(“公共新闻”对于公共利益和公众对话的强调,以及对处于非极端位置的“中间人群”的关注,被“建设性新闻”继承和发扬。略有差异的是,“建设性新闻”更加追求正面的激励效应,“方案新闻”更加重视问题解决框架。但它们都一样强调记者是社会现实的建构者,都关注信源的多样性,聚焦公共议题,将读者视为积极行动的公民。)辨析“公共新闻”“公民新闻”“建设性新闻”“公共新闻”是西方新闻界反传统的新闻改革运动;“公民新闻”是普通民众的自发性新闻活动;“建设性新闻”是西方新闻界的新一轮新闻改革实验。其比较如下图:观点三:关于新闻变革新闻边界的颠覆与重构新闻在传统媒体时代作为专业生产的产物有着清晰的边界和专业规范,而在媒体生态剧变之后,专业新闻生产的垄断性告终。多元主体介入新闻场域后,新闻边界日益模糊,新闻成为多元主体协作竞争的产物,新闻内容泛化,事实与意见的界限模糊,新闻的对话性与个人视角增强,传统新闻基模面临社交媒体新叙事的颠覆。在这一过程中,自媒体成为新闻首发,推动事件进入公众视野的重要力量,而专业媒体则是跟进互动,事件报道的中坚力量。技术在新闻改革中的作用与效果技术催生了崭新的报道形式,优化了新闻生产流程,同时也带来各种负面效应,包括:一是“技术秀”沦为媒体追逐“流量经济”的一种手段;二是技术至上动摇原有的新闻生产规范的权威性;三是技术运用背后的伦理隐患。观点四:关于媒体智库媒体智库发展的历史阶段2013年之前媒体智库实践以内向型研究机构居多,主要为媒体自身发展出谋划策,2013年之后重点建设外向型媒体智库,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决策咨询和研究服务。未来媒体是否会变成智库我们主张慎用“智库化转型”这样的提法,因为媒体与智库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新闻媒体,主要职能是采制和发布新闻信息,优势在于拥有传播渠道、社会公信力和舆论引导能力。智库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公共政策研究、舆情研判、咨政服务等,优势在于拥有强大的数据库资源和研究团队。媒体产品与智库产品的服务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服务于一般公众,后者更多服务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者等特定人群,而且这两种产品的生产方式、表现形态、传播渠道等也都有差异。媒体建设智库,可以取智库之长补媒体之短,提升新闻传播的专业水平,推出新的新闻产品和服务,同时也可以挖掘专业采编团队的潜在优势,将内容生产延伸到大众传播之外的有偿服务领域,为媒体的发展开辟新的空间。但是,媒体并不可能也不应该放弃为一般公众服务的使命和职能,完全变为智库。媒体智库对于媒体转型的意义值得重视,而媒体智库的定位、产品生产、运行和管理机制,以及它和其母体(媒体)的关系,还需要更加务实而谨慎的探索。田心说以上就是蔡雯老师最近四年的研究方向以及部分论文观点,大家主要注意建设性新闻、媒体转型以及新型主流媒体建设、媒体智库这三个板块,这也是近年来学界讨论的热点。此外,今年蔡雯老师还关注了现代化传播体系建设的问题,提出了“资源共享”与“边界重构”的问题,进一步探讨了媒介融合,大家可以以此为导向,做好媒介融合专题笔记的整理。论文内容很多,大家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地吸收知识。同时,小田心建议大家灵活学习,不要死记硬背大佬的观点。希望大家以学界大佬的研究方向为风向标,对热点研究方向集中进行内容补充,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本期内容就到这儿,我们下期不见不散!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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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权威审判指导丛书,全书聚焦民法典司法适用,详解315个民事审判实务前沿争议问题,回应民法典新增规范与司法实践疑难要点,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期推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刊载的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2022版),欢迎分享、转发和收藏。实务问题一问: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答:按照《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实务问题二问: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实务问题三问: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答:可以认定为精神损害,能否获赔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以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如相片、手镯、信件等)被另一方损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主张方的依据往往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而另一方则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作为根据,认为财产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方这一抗辩不能成立。《民法典》第1183条在原有的《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2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与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明晰了其适用情形。此时,当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损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能否成功获赔,当事人还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等要件。实务问题四问: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答: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实务问题五问: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答: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换言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作伤残鉴定的,伤者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就已经支出的治疗费用和经鉴定评估后将来需要支出的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赔偿。若在此赔偿范围之外,伤者在此后有新产生的治疗费用,此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此处新的事实为伤者发生了新的损害事实,即伤者新产生的治疗费用。在新的诉讼中,伤者作为主张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存在新的损害事实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至于伤者的证明活动如何达到证明标准,最恰当的方式依然是鉴定。实务问题六问: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答: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一方在结婚时与另一方达成了不收养其与前妻/夫生育的子女的婚前协议,则与另一方之子女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只要其向受诉法院说明这一情况,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双方的这一约定不具备法定无效事由,法院不会判决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务问题七问: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依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答:《民法典》第1225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据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保管相关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病历书写或保管存在过错,不能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不能仅仅因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而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如果患者意图通过存在异议的病历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则患者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对该病历的出具具有过错、患者遭受了损害、损害与异议病历存在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若患者仅能证明病历有误,此时不满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实务问题八问: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实务问题九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性质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且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基于上述不同,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应注意,《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可见《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受害人有损害或加害人有获益才有赔偿,且损害或获益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实务问题十问: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2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间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精神,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相关因素后,以1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即在5~10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一方面,这样操作有司法解释规定作为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定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实务问题十一问: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仍然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答:2020年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第3款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简言之,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16条、《民法典》第1179条都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曾引起过广泛的疑问,即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赔偿?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承继了《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16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民法典》第1179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事实上,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4条第1款就已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纳人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计算,也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做法。然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20年修正后删除了原第17条,增加新的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2022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无变化)。这一新规定不仅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赔偿,而且彻底厘清了其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关系,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并非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的一部分。该新规定与《民法典》第1179条形成了良好的解释回环。《民法典》第1179条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恰恰是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吸收在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中。因此,总的来说,《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实务问题十二问: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日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而言,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本案中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实务问题十三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明确了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涉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的主要是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其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是指向未来,因此,确定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符合赔偿未来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较为合理。第二,侵权行为发生时与诉讼行为发生时通常存在时间差,个别情形时间间隔还比较长,而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等并未在计算中予以考虑。我国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应当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基础,如果仍然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较低统计指标计算损害赔偿额,犹如“刻舟求剑”,受害人难免会因物价指数上涨而有蒙受赔偿“缩水”之虞;赔偿义务人则会因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拖延赔偿而获取不当的期限利益,故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公正补偿。第三,赔偿以损害事实的确定为基础,而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以此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亦有法理依据。综上所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损害填补的实际发生时间与损害填补的利益的未来指向,更好地平衡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的利益,具有合理性,审判实践中应当遵照执行。实务问题十四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答: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进步,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进行明确区分已经逐渐成为共识。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迥异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了明确区分。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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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1日,在非洲尼日利亚的首都阿布贾,正在举行一场特殊的酋长授予仪式。
众所周知,酋长制度是非洲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哪怕到了倡导法治的今天,非洲的众多联邦国家在遵循依法治国的同时,依旧保留着酋长管理部落的权力。
就拿非洲最大的生产石油的国家--尼日利亚来说,在这里,除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外,能决定部落人民的衣食住行以及当地土地规划的,正是酋长制度下的土皇、封疆大使以及县镇级管理者等部落阶级。
然而,在2019年的这场因被网络直播,被全球网友广为人知的酋长授予仪式上,被阿布贾吉瓦地区的最高级酋长--土皇穆萨献上酋长权杖,授予酋长封号的主人公,不是部落里的某位人才精英,也不是哪位年迈酋长的世袭者,而是一位来自中国河南的年轻小伙--孔涛。
在大家的认知中,虽说非洲部落的酋长不一定部落里的原始居民,但好歹也得是为该部落做出过巨大贡献的杰出人才。
而这位年仅34岁的河南小伙,究竟做了什么事,竟会让当地民众和土皇甚至不惜拿出“酋长”的头衔对其加以赞誉呢?
如今距离这场别开生面的酋长授予仪式已经过去了3年,成为非洲“酋长”的孔涛,又是否过上了令千万网民艳羡的土地百亩、妻妾成群的幸福的“酋长生活”呢?
远赴非洲的孔家郎
如果用游戏里的“升级打怪”来形容孔涛的非洲生活,那么在2010年开启非洲之行前,孔涛过去25年的光阴,简直可以用“一帆风顺”来形容。
1985年,孔涛出生在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的一个稳定的工薪家庭。孔涛的父母皆是靠国家铁饭碗吃饭的国家公职人员,无论是物质条件还是思想境界,都是同辈家长里较为出色的。而在这样的家庭环境里长大的孔涛,自小就懂得“读书改变命运”的道理。
为了不辜负父母的一番厚望,从小学开始,孔涛一直是班上的佼佼者。不仅门门功课都出类拔萃,就连品德和修养也是挑不出错。
所谓天道酬勤,在2003年的高考中,孔涛发挥稳定,一举考入了在全国交通类高校中位居前列的北京交通大学,成为了该校里一名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的学生。
或许在很多大学生眼里,大学的生活应当是悠闲自在的。但对于立志做社会栋梁的孔涛来说,从他步入大学校园的那一刻开始,他的学业和生活也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更具有挑战的赛道。
在别人都在和朋友约会游玩的时候,孔涛就像一块海绵,扎进学校的图书馆和实验室,不断从中汲取知识和养分,为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打好基础。显然,他的这些努力最终也在一次又一次的考试中有了回报。
靠着优异的成绩和良好的表现,孔涛不仅在大学四年里将奖学金和各类专业证书拿到手软,在临近毕业的时候,他还顺利拿下了本校的保研名额,拥有了继续向土木工程这片星辰大海前进探索的升级劵。
经过两年的研究生院的淬炼,孔涛在专业知识上有了更大的提升。但俗话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在实践操作方面,孔涛的心里却依旧有些忐忑。他不知道,这些年来,自己在校园里学的东西,究竟能不能好好运用在社会生产中。
好在中国是个十分爱护人才的国家,只要是脑子里有料,肚子里有货,哪怕动手经验稍微少点,也完全不必担心日后无用武之地。
于是在2010年拿到硕士文凭后,中国铁建旗下海外龙头企业--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很快就给这位基建人才抛来了橄榄枝。
面对中国土木的offer,孔涛自然是十分欢喜。进入公司后,作为新人,孔涛先是经过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而后便作为实习生,正式开启了他的第一次工地之旅。与衣食无虑的大学生活相比,工地的生活可谓是十分不易。
作为驻场的实习生,孔涛不仅要和工人兄弟们同吃同睡,还得“享受”工地赐予的风吹日晒、热汗连连“大礼包”。饶是如此,孔涛心里却没有半分的退怯和抱怨。
因为在这里,他不仅学到了很多校园里无法传授的本领,还在工人兄弟们“打打闹闹”的过程中,与他们建立了深厚的情谊。
而在这种边学边玩的愉快氛围中,几个月的工地之旅很快就过去了。
2010年11月,在做完这个工地项目后,孔涛如约回到公司,等待下一个项目的分配。而在这期间,从同事的口中,孔涛得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信息。
“据上面领导的意思,大概在今年的12月,公司就会派出一个工程队,到尼日利亚进行铁路修建的工作。这次外派的机会属实难得,领导也有意让我作为助理工程师,去锻炼锻炼。”
在正式前往非洲尼日利亚的前夕,孔涛特意请了个假,将这个消息告诉给了自己的父母。
而在听到自己唯一的宝贝儿子即将远行,且去的地方还是这么一个陌生的国家时,孔涛的父亲眉头紧皱,母亲更是哭倒在一旁,泣不成声。“要是你敢走,我们就不认你这儿子了!”
为了留住自己的孩子,母亲一改往日慈爱的形象,对孔涛放出这样的狠话。面对家人的不理解,孔涛心里显得有些无奈。
但念及他们这种情绪也是因为太过关心自己所致,孔涛还是耐着性子解释道:“这次的工作不仅关乎到我日后的事业发展,更关乎到国家的形象和脸面。
从小,您们就教育我,读书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服务国家和社会。如今在学问上,我算是小有所成了。但谈到责任和奉献,我却是有更大的空间需要去进步。”
或许是因为孔涛的这番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话语,又或许是明白了儿子的志向。最后,这场由争吵开始的孔家家庭会议,却是欢声笑语结尾的。
2010年12月,伴随着亲友们和领导们的祝福和叮嘱,孔涛一行人终于踏上了前往尼日利亚的航班。
当飞机划过天际,为湛蓝的天空留下一道白线时,孔涛的非洲之旅也正式拉开了序幕。
看着窗外雾蒙蒙的景象,孔涛的心中有些忐忑,也有些兴奋。“等到了那边,我们一定要好好干,争取让非洲人民都看看,咱们中国“基建狂魔”的称号可不是浪得虚名的。”
而此时的他绝对想不到,在距离中国1万8千公里的那片土地上,竟然会有那么多艰难的关卡正在等着他。
非洲的“升级打怪”之路
如果要问孔涛对尼日利亚这个国家的初印象,在他的脑海中想到的第一个东西,绝不是让足球迷们狂热无比的尼日利亚足球队--“非洲之鹰”,也不是充斥着蟒蛇和猴子的高山和峻岭,更不是财经报上那些中国在非“第一大工程承包市场”、“第三大贸易伙伴”的字眼。
“那些在网络上随手可查的东西,离当时的我们实在太过遥远了。而在刚从埃塞尔比亚转机到尼日利亚的首都阿布贾的那一刻,我只后悔没多带点短袖。”
是的,作为地地道道的东方汉子,孔涛在刚接触到这片土地的时候,面对扑面而来的那股热气流,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一个字:热!
事实上,和气候复杂多变的中国不同的是,尼日利亚尼全境均属热带季风气候,总体温度偏高且多雨,年均温度可达至27℃,平日里随随便便突破个30度也不是个事儿。
炎热尚可忍耐,伴随着高温多雨的天气,蚊虫的疯狂叮咬却让初来乍到的孔涛一行人苦不堪言。
“刚来尼日利亚那阵子,每次醒来的时候,我们同事间都爱调侃谁身上的大包多”想起那段苦中作乐的日子,孔涛不禁感慨道,“不过后来我们学聪明了,睡觉前多往身上喷点霍香正气水,别说蚊虫了,就连妖魔鬼怪都不敢靠近了吧!”
如果说炎热的天气是孔涛在尼日利亚遇到的第一个难关,那么接下来的物价认知更是让这个河南小伙瞠目结舌。
众所周知,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吃”是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物以稀为贵,在地域辽阔的中国,各种美食的原材料实在不算稀奇,因为这些年来,随着人们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连带着食物的价格也跟着上涨,但物价总归还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孔涛私以为,越穷的地方物价应该越低才对。然而,等他走在尼日利亚的街头,却对这里的物价大吃一惊。
一颗小小的白菜竟然卖到上百元人民币,就连商超里一通普通的泡面都得花费20块钱!
经过一番考察,孔涛发现尼日利亚的物价虽比较夸张,但实则都体现在果蔬这种靠土地“吃饭”的农作物上,而牛肉、鸡肉等肉类的价格却是低的离谱,有时甚至1块钱就能买上一斤。
然而奇怪的是,据孔涛的观察,尼日利亚的土质却并不糟糕,多雨地区的土地甚至还能与中国肥沃的黑土地来媲美。既然种植果蔬的土地没问题,那么有问题的就是种植的技术了。
事实上,果然不出孔涛所料,在尼日利亚,很多村民虽手里握有肥沃的土地,因种植技术的欠缺,却并不懂得如何去运用这片土地,导致当地的农作物产量一降再降。
出于同理心,孔涛在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火速就请来了中国的一些种植大佬,为尼日利亚的村民们免费开授农业培训课。
而在这些热心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在第二年的春天,尼日利亚的田地里,再也不是之前那般干枯萧条的景象,而是长满了绿色的、充满希望的禾苗。
衣食住行的问题算是解决了,接下来是该忙点和工作相关的事情了。
正当孔涛信心满满,打算在这里一展身手的时候,一个新的问题却又摆在了他的面前,那就是和当地人的语言沟通。
正所谓语言和艺术是人类进步的两大技能,一个连张口说话都做不到的人,又何谈去提高社会生产力呢?
作为北交高材生,孔涛会说的语言除河南方言和普通话外,学了十几年的英语更是手到擒来,头头是道。
但显然,在这个以土著语言豪萨语为尊的部落里,孔涛会的那些语言不占据任何优势。可是,既然要搞基建,和当地村民们和工友们交流环节却是万万省不了的。
山不就我我便就山,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无奈之下,孔涛只好发挥自己的学霸属性,认认真真地把这门拗口的豪萨语从头到尾好好学一遍。
别说,孔涛这个人果真有几分语言天赋。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靠着挑灯夜战外加勤学苦练,孔涛便能做到用豪萨语和当地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了。
不仅如此,就连豪萨语中那些俚语,他都能做到运用自如。不怪乎后来村民们给他封了一个绰号,叫做“尼日利亚通”。
这天,“尼日利亚通”闲来无事,慢悠悠地行走在部落里,一边散步,一边勘察地质。突然,不远处的一阵朗朗读书声吸引了孔涛的注意力。
定睛一望,原来是附近的学校正在上课。原本这个时间点,学生们在学校里上课倒不是件稀罕事。但是,出于土木人士的直觉,孔涛却发现了这其中的不对劲。
原来,这间学校的那几栋楼根本就是危房,且不说地震了,哪怕刮风下雨,都有可能使其轰然倒塌。
一个国家的希望在这样危险的环境里接受教育,这是一件多么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啊!
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现,孔涛当即就折返工程队,找来了几个同事商量解决的办法。经过几天的谋划,孔涛等人决定免费帮助部落里的孩子们修缮这些摇摇欲坠的房屋。
同时,考虑到当地教育资源的匮乏,除了修缮工作外,这一行人还自费加盖了三间校舍。
当然了,为了将工作中那些边角料物尽其用,孔涛还专门来到村民家,挨家挨户地为他们添砖加瓦、加固房屋。
于是乎,在学校的修缮工作接近尾声的时候,这位热心肠的“尼日利亚通”在当地又多了一个绰号,叫做“孔校长”。
尽管“孔校长”在修缮事件后,在当地民众的威望日益高涨,但在2011年正式开始铁路施工的时候,他还是碰到了钉子。
事情的起因是出自铺设路基过程中的一次采土行动。大家都知道,要想修建出一条合格铁路,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路基的土质了。
为了找到合适的土质,孔涛及其同事也是煞费了一番苦心。而在他们连续三天三夜徒步几百里,终于在一个名为“葫芦村”的村落里找到了适合修建铁路的土质,准备进行采土工作时,却被当地村民们告知,没有酋长的允许,外乡人是绝对不允许动用土地上的一丝一毫。
听到村民们的这番话,同事们心中都有些忿忿不平。毕竟为尼日利亚人民修建铁路可是件利于两国发展的大好事,村民们理应积极配合才对。
如今这群村民们为了部落的教条,竟然连土地的采购工作都不肯配合,这让这群整日风里来雨里去的基建工作者心里如何不憋屈?
对于村民们的抵触心理,了解部落文化的孔涛倒是十分理解。为了顺利地开展采土工作,当时他就用豪萨语拜托一位村民将酋长请来,仔细商议采土商议。
后来,在孔涛的耐心解释下,酋长得知孔涛一行人的行为并不是在伤害他们的土地,而是为了给尼日利亚修建铁路做准备的时候,当即就豪爽地应允了他们的要求。
“所谓的文化,都是“和而不同”。或许在工程师眼里,土地只是开展建设的一个载体,但在这群村民们眼中,却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存在。”每次回忆起这个小插曲,孔涛心中总是感慨万千,“
正如,这个铁路修建项目,对于我们来说,可能只是一个力所能及的项目。但是对于这群长期靠双脚翻山越岭的人来说,却是他们改变命运的希望。
或许是长期与这群淳朴的村民相处的关系,这个东方小伙的内心,总是比寻常人多出一份同理心。
例如在了解到这些非洲的土著居民因肤色原因严重缺乏就业机会,甚至哪怕通过劳务市场去干些大汗淋漓的体力活,到头来每月的工资也只有600人民币的时候,孔涛当即就向领导提出不如将他们“收编”到工程队,跟着工人们一起建设铁路。
起初,对于孔涛的建议,领导并不加以认同。毕竟据各大劳务市场的反馈数据显示,非洲黑人可是出了名的懒散。要是将这些“无业游民”召进工程队,岂不是开工资让他们去喝酒、赌博吗?
对于领导的担忧,孔涛也表示了赞同。但是,在孔涛看来,黑人之所以懒散,不是因为他们天性懒惰,而是缺乏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约束。
倘若有系统的奖惩措施来管控他们口袋里的钞票,那么令他们改弦更张也绝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就这样,在孔涛立下 “军令状”后,这群失业的非洲工人很快就加入了铁路修建“大军”中。
而正如孔涛所规划的那样,这些曾经的“懒鬼”、“酒鬼”,在合理的奖罚制度下,最终改掉了身上的毛病,成为了活在阳光下的、积极向上的劳动者。
正所谓赠人玫瑰,授予余香。仅由此事,孔涛在继“尼日利亚通”、“孔校长”等一系列绰号后,又被黑人兄弟新增了一个别称,名为“好心肠的中国帅哥”。
既是最年轻的项目经理,也是受人敬仰的酋长
如果说刚从校园毕业的孔涛是理论知识上的巨人,那么自2010年扎根非洲,开始接手铁路修建工作以后,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实践操练,孔涛便成功蜕变成了行动上的巨人了。
2013年2月19日,靠着过硬的专业技能和过人的领导能力,孔涛正式接手了非洲第一条由中国自主研发建设的铁路--阿卡铁路的建设工作。
当时,接手这条全长1315公里、投资近8.5亿美元的“巨无霸”的时候,孔涛已经不是当初那个青涩稚嫩的工程师助理了,而是升职为公司四电部分部经理。
阿卡铁路对于中尼两国的意义,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孔涛,心里也是十分通透的。
事实上,自1971年中尼两国建交以来,交通问题就一直是两国经济与文化交流的喉中鲠。尼日利亚坐落于西非的东南部,南濒大西洋几内亚湾,是中非极为重要的交通枢纽。
为了更好地与尼日利亚进行友好往来,中国早在2006年就与尼日利亚的交通部签署了中尼两国铁路现代化项目的有关协议。
而在2010年,孔涛等人外派至遥远的尼日利亚,也正是为了该项目的落实工作。
阿卡铁路南接西非第一大城市,北接“沙漠港口”卡诺,是尼日利亚交通中当之无愧的“生命线”。责任之重,身为阿卡铁路负责人的孔涛,在工作中自然不敢怠慢半分。
2016年7月26日,在孔涛及其同事将近三年的埋头苦干后,这条承担着中尼贸易往来的重要铁路终于正式通车运营。
而铁路的顺利通车,不仅意味着非洲落后的交通得以改善,也象征着中非间友好的桥梁再度被夯实。
作为一名基建工作者,孔涛这个人在工作有着异于常人的责任心和敏锐力。而这份认真和严谨,也是其日后大有作为的一大关键所在。
2016年阿卡铁路修好后,当所有的同事都沉浸在收获的喜悦中时,孔涛却是在反复分析火车测速数据后,发现了不对劲。
根据铁路的行车规定,火车本应按照每小时150公里的速度行驶。然而据孔涛观察,每次发车的过程中,火车的司机却总是因各种不必要的因素超速驾驶。
而更加可怕的是,在铁路沿途的道路上,还时常会出现附近的孩童嬉戏打闹。
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这种司机的违规驾驶操作还是孩子们的乱闯轨道的行为,都是十分致命的交通隐患。
而为了彻底杜绝这种现象再度发生,孔涛当即就针对驾驶员和轨道附近的居民制定出了相关规章制度,有力地保障了火车运行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只要是金子,无论身处何地,总是会散发出耀眼的光芒。孔涛在工作上的突出表现也被领导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2016年,孔涛因在工作上表现优异,被升职成了中土尼日利亚的项目经理。
那年,孔涛年仅31岁。比起其他同辈的土木人来说,他的升职之路足足快了9年。而这“省下来”的9年,也是他在尼日利亚艰苦奋斗的9年。
正所谓越努力越幸运,成为业内最年轻的项目经理后,2019年,另一个好消息再次找上了孔涛。
原来,在一次与尼日利亚最高级的酋长--土皇穆萨的聊天中,穆萨突然向孔涛发起了一个提议,邀请他担任部落的酋长,与其一起管理部落里的大小事务。
咋听见这个提议的时候,孔涛心里猛然一惊。虽说之前中国人担任非洲“酋长”的例子也不是没有,
例如之前一位叫做胡介国的上海人,便是靠着自己的经商能力,成为了非洲地区第一为中国酋长。
但或许这个消息对于孔涛来说,属实是受宠若惊。于是在听完土皇的提议后,孔涛表示先得和上层领导沟通协调。
一个扎根非洲基建的土木工作者,能被授予如此殊荣,无论从两国外交的角度,还是后续工作开展的角度来说,都是一件天大的喜事。
毫无疑问,在得知土皇有意将孔涛推选为酋长后,上层立马就表示了赞成。
于是在土皇等人的协助下,2019年4月21日,这场特殊的酋长授予仪式也正式通过全球直播的形式拉开了序幕。
作为直播的主人公,孔涛身着白袍,在土皇穆萨的宫殿进行加冕仪式的过程中,可谓是汗流浃背,激动不已。
而从土皇手中接过象征着工程领袖的酋长权杖时,面对众多尼日利亚政要与媒体,孔涛更是十分郑重地表示:“这个荣誉看似是在表彰我,实则也是在赞扬我背后的祖国。只有国家与国家“万事兴”了,我们这些老百姓的交往才乐呵地起来。”
而在成为非洲酋长后,孔涛的生活也逐渐有了些许变化。首先是最令人关心的婚姻问题。“据说非洲的酋长都是可以讨4个老婆的,你小子没有背着嫂子在非洲娶什么小老婆啊?”
每次家乡好友给孔涛打电话的时候,总是会抓着这个问题好一阵打趣。面对好友的调侃,孔涛心中也是万般无奈:“作为中国人,一夫一妻制早已深入我的骨髓。何况我媳妇还给我生了个这么可爱的女儿,我又有什么不知足的呢?”
事实上,早在2014年回国探亲的时候,孔涛就已经与相识多年的女友结为了夫妻。哪怕因为孔涛工作的关系,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感情也从未受过影响。
作为酋长,孔涛生活里的第二个变化就是在部落的各项事务上,孔涛也拥有了自己的行使权。
例如有一次,一位中国人购买了部落里的一块土地。当时,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土皇穆萨很快就给孔涛打了个电话予以确认。
而在得知孔涛对此毫不知情的时,一向待人温和的穆萨当即就对孔涛谆谆告诫一番,叮嘱他切莫再犯这样的错误。
也正是通过那次的经历,孔涛才明白,原来非洲的酋长,并非是个徒有其名的闲职。他就像是土地的保护神,在佩戴荣誉王冠的同时,也应当用心保护着这片土地上的一草一木。
永远的非洲酋长
2021年1月19日,在改建好“方舱医院”,帮助尼日利亚的人民渡过新冠难关后,孔涛终于结束了自己长达10年的非洲基建工作,乘坐飞机返回到祖国的怀抱。
回国后的孔涛依旧很忙,忙着与家人团聚,忙着参加中非“一带一路”的项目策划,忙着继续参加中非首届非未来领袖的对话论坛。
而每当闲下来的时候,孔涛的思绪总是会飘到那片一望无际的非洲大草原上。 “如果有机会的话,我还是会回到那片土地去看看。毕竟我可是他们的酋长啊。”
而直到2022年,这位来自中国的非洲酋长,他的微信名字仍然是寓意着工程领袖的“WAKILIN AYYUKA”。
都说在这个世界上最难拉近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孔涛的故事中却让我们明白,人心并非不可捉摸,只要付诸真情,连接两颗心的桥梁,或许仅靠一条承载着两国百姓浓浓情意的铁路,便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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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数据从业者,很早以前就想把自己在工作和学习中的心得做个总结。一方面是对自己过往经历的一个总结和回顾;一方面最近几年大数据是越来越火了,也希望自己的经验能帮到那些对数据有热情、希望从事数据行业的新人们;还有一方面,也非常重要,是希望借助知乎这个平台跟广大同行们做一个交流,互相帮助,共同成长。
在开写之前,先做下自我介绍。我在企业里从事数据相关的工作已经有11年了,在这些年里,我做过咨询顾问、数据分析师、售前工程师、开发工程师、数据分析经理直至总监。在管理岗上,我带过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产品、数据仓库等各种团队,其中带数据分析团队时间是最长的。先后就职于国企、传统制造业和互联网企业。总的来说,比较杂。现在想来其实有得有失。缺失的是,在任何一个细分领域上都没有做得特别深入,不算是一个合格的专家;得到更多的是,我对整个数据的产生、处理、分析直至为企业提供价值的过程都有过体会和思考,从而也使我能够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上看问题。
到底是成为一个专才好还是通才好,我觉得这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个人觉得T型人才是比较受欢迎的,也就是自己的技能和业务面同时要有宽度和深度。当然,到底多宽或多深才合适,取决于个人的职业发展意向。基于我的经验,我分享的更多是对这个行业的理解、做事情的思想和方法论,而不会侧重于具体的实现技术。想学技术的同学请绕行。
后面我预计要分享的内容包括数据分析、产品、仓库、数据团队建设等等。个人经验最多的是数据分析,就从这里开始吧。可能包括以下话题:
什么是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有哪些分类?如何设定分析目标?怎样才算是一个合格的数据分析师?什么样的企业需要数据分析师?怎样建立一个数据分析师团队?数据分析师团队的价值是什么?如何实现?数据分析师团队的岗位设置及分工合作一篇好的分析报告有什么样的标准?数据分析三元论(势、道、术)
什么是数据分析
一句话定义,数据分析是一个从数据中通过分析手段发现业务价值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起点是获取一份数据,这个过程的终点是发现业务价值。过程可以大致为分数据获取——数据清洗——数据处理——数据建模——分析结果呈现——业务价值发现——业务价值实现这几个阶段。
在具体说明每个阶段之前,首先要谈下我对数据和业务价值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数据:我认为数据不是简单的数字,换句话说,如果你只告诉我一串数字 170、172、180而没有其他信息,那么这几个数字就仅仅是数字而已,而不是数据。数据除了数字本身之外,还必须包含数字的来源、度量方式、单位、代表的业务场景(即数据产生的上下文环境)等等。其中,我认为场景是最重要的。仍旧拿上面的例子来说,如果你告诉这是三个地区的平均身高,那可以说这是一组有意义的数据了,至于单位,我会猜到是厘米;而来源和度量方式决定了这个数据的可信程度。业务价值:不能服务于业务的数据分析是没有生命力的,不能产生业务价值的数据分析是徒劳无功的。因此,能否实现业务价值决定了这是否是一次成功的数据分析。而分析工作只是实现了这个过程的第一步,它通过分析师的视角将价值呈现于业务人员面前,分析的结果只有被业务人员理解,并最终通过业务人员的努力转化为业务实施(在大多数公司数据分析和业务运营这两种不同的角色会分属不同的部门,增长黑客则是一种新的形式),才可能最终实现价值。
过程的详细说明:
数据获取:这个阶段的输入需要一个分析目标,哪怕不是那么的明确和清晰。为什么需要一个目标?在一个大型企业中,可以获取的数据往往是海量,如果没有一个目标限制,那数据分析往往是无从着手的。这个阶段的输出是一个数据子集,它可以是物理上的货逻辑上的。所谓物理上的,就是把分析中用到的数据单独拷贝到一个地方;而逻辑上就只是定义出可用的数据范围,比如时间周期、维度、指标等。这个阶段的困难之处在于理解相关的数据源,因为数据源文档不完整或者变更的情况经常在业务中发生。数据清洗:通常包括异常数据的处理、缺失数据的处理、数据的一致性变换、编码的替换等数据处理:对数据进行汇总,或者形式上的变换,以便可以适用于后期的建模数据建模:用统计分析或机器学习算法对数据建模,以便描述数据或对未来进行预测。其实大多数分析师在这个阶段只观测数据的同比、环比的趋势上的变化,亦或对指标在不同维度上进行拆分,以观察维度对指标变化的影响。以上三个阶段在很多书籍中都有具体的技术描述,不再赘述。分析结果呈现:通常认为,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把建模的结果以图、表或者更加复杂的可视化方式呈现出来。但我认为不止于此。首先,呈现结果不是这个阶段的目的,目的应该是让业务人员对分析结果有充分的理解。其次,呈现的手段除了可视化,最重要的应该是沟通。而沟通是双向的,可以保证结果最大程度上被他人理解。业务价值发现:通常数据分析师会在分析结果中提出对业务的价值,但是这个价值只有被业务人员认可才有可能实现。所以,此处的“发现”应该是分析师和业务人员的“共同认知”。业务价值实现:业务价值发现和实现经常不被包含在数据分析过程中。但是,就如同我对数据分析的定义,业务价值才是数据分析的终极目的。因此,我认为价值的实现才是整个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这个阶段虽然是有业务人员控制的,但是仍然需要分析师的深度参与。因为双方对于分析结果的理解和价值的发现经常出现偏差,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达到统一。最后,关于数据分析过程,我认为有几点需要给予非常的重视:
在开始做分析之前,首先要有分析目标!分析目标!分析目标!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过程不是单向的,在后一个阶段中发现问题时可以跳回到前一阶段过程不是一次性,而是不断循环往复的。上一次分析过程的终点,可能是下一次分析过程的起点。我们经常会在业务价值发现和实现阶段发现新的分析主题,并把它作为下一次分析的起点。对于任何一次分析来讲,不是每个阶段都是必需的整个过程中的大多数时间都需要分析师和业务人员的密切合作
数据分析有哪些分类
面对的问题不同:战略、运营
战略分析:是为了解决公司战略方向问题,回答要向哪里去的问题。
此类分析通常比较宏观,需要分析者有大局观、有战略思维;所用的数据除了公司内部的数据,还需要竞品数据、行业数据。战略分析的方法:需要从竞品及行业数据中发现行业发展趋势及竞品的战略定位,同时结合公司内部数据,可以发现相对于行业和竞品发展,内部在哪些地方存在不足,以此制定进攻和防守策略
运营分析:不同于战略分析,运营分析以解决实际运营问题为目标,比较微观。
需要分析者对公司业务模式、运营细节有深入的了解;使用的数据以公司内部数据为主。此类分析最重要的是,分析结果要能够与运营结合,并能有效落地
服务的部门不同:业务、数据
业务分析:此类分析由业务部门发起,提交给分析师执行,最终结果交付给业务部门。此类分析一般在最终的价值发现环节效率较高,问题的针对性较强。数据分析:此类分析由数据部门发起,最终结果视具体情况可能提高给业务部门或者管理层。由于此类分析的视角不同于业务分析,在最终的价值发现和实现环节需要与业务部门的深入沟通。同时,也正是由于视角不同,会经常发现业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忽视的问题。
分析的范围不同:行业、公司、部门、业务环节
行业分析:目的是总结和预测整个行业的过去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时间窗口一般在1年以上。使用场景较多的是在投资公司中或者很多公司的市场宣传稿中会出现。行业分析的对象是商业模式或者业务形态,关注的是资金、市场格局、用户需求的变化和各企业的应对。最有价值和最难的是要提前预测行业的增长爆发点和衰退的转折点。公司分析:目的是结合行业分析对公司业务发展做出诊断,给公司发展提供决策建议。时间窗口一般在一年以内,在公司战略决策会发挥较大的作用。SWOT等方法适合在公司分析中使用。分析者首先要认清企业的商业模式,要与公司的管理者同步公司的短期和长期目标,了解企业的盈利来源和运作方式,通过公司内外部数据的对比发现运营中的问题和商机。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市场和竞品的动态是非常重要的。部门分析:目的是对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发展做出正确的诊断并给出适当的建议。前提是能充分理解部门在整个公司中的角色和地位、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关系、在工作流程中的上下游关系。基于以上理解,以配合公司业务发展为目的,以提升部门KPI或某个关键任务为分析目标,利用公司和部门运营数据去做分析。此类分析中,理解公司业务、有产品和业务思维很重要,指标的分解、对比,数据变化的归因往往是常用的分析方法。业务环节分析:这是数据分析在业务最细粒度的应用。分析者只需要关注非常具体的某个业务环节,让大家感兴趣的是这个业务环节数据的变化原因和改善方式。此时分析的指标经常是确定的,目标也很直接。但所谓牵一发动全身,这个环节的变化通常是由其他环节的变化引起的。所以万万不能走入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误区。
项目的阶段不同:咨询、实施
咨询分析:以前有过跟咨询公司合作的经历。在项目开始阶段,乙方通常需要花很多时间讨论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收益等,以此来说服甲方老板,你懂的。但是,我要说的是,即使是公司自行研发的项目,在立项阶段,数据分析需要做的是树立目标。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对业务有一个全面的诊断,发现问题,提出项目需要改善的主要指标,并预测出项目上线后的收益。立项是需要管理层批准的,因此这个阶段的分析需要简明扼要、一针见血,分析结果的呈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分析:项目开始后,数据分析需要做的是过程控制。除了项目目标涉及的主要指标需要持续关注之外,还需要关注过程类指标。所谓过程类指标,是指能够反映出项目执行内容的数据。因为主要指标的表现通常是滞后的,而且是若干因素影响的结果,过程指标是为了明确各影响因素的作用效果。比如项目目标是提升使用时长,项目内容可能包括提升新用户和老用户的使用时长,那么则应该把新老用户的时长作为指标单独监控和分析。
综上,根据数据分析的使用场景、业务阶段、服务人群、范围及层次不同,可以分为很多种。以上只是列举出一部分。在每种场景下,数据分析的目标、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都有所不同,分析师要在分析过程中时刻关注自己有没有偏离目标,并对重点和难点有充分的准备。
如何设定分析目标
从我的经历看,数据分析的目标主要来自两方:一方是业务,一方是数据部门自身。
对于一个具体的数据分析项目来说,可能以上两方的因素都会存在,只是占比多少而已。以下详细说明这两种方式的场景、前提及“坑”。
分析目标主要来自业务方:这种场景通常存在于业务方对业务发展有疑问,希望通过数据分析提升业务。业务设定的目标要么是对过去的业务发展做总结和诊断,希望从中发现问题;要么是基于业务的历史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这里经常存在的问题是,业务方提出目标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并且通常用业务术语而非数据口径来定义。因此,这种情况下,分析师要花较多的精力做需求分析。而要做好需求分析,分析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产品和业务思维,要从业务视角出发,充分理解业务的处境,才能从最根本上理解业务的需求。同时,需要对数据产生的流程和指标计算的口径对业务人员进行充分的说明。如此不断地迭代沟通,往往分析到最后,却发现已经不是原来的需求了。还有一种情况,业务对数据了解较多,会在需求中说明需要的数据口径,这种需求会被单纯地看做一个数据提取需求。即使是这样,如果希望让这部分数据更有价值,分析师也需要就其业务背景有深入的讨论,然后可以修正该需求。分析目标主要来自数据部门自身:这种场景下,数据部门在组织上是独立于业务部门的。但是独立不意味着可以不考虑数据分析对业务的价值(参见第一章)。如果说实现业务价值是分析的根本原因,那么重要数据指标的变化则是数据分析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如果数据部门要能够独立提出分析目标,首先要有相对完善的指标监控体系。而指标体系可以分层,并且建立起各指标之间的关联关系。因此,数据部门提出分析目标可以更全面、更客观,而不局限于一隅。但是,这个分析目标的设定对数据部门要求更高:不仅要具备完善的指标监控体系,更要了解业务。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数据部门自己费了挺大的劲做出的分析报告,业务部门却无动于衷,其中没有涉及到业务痛点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
总结一下,分析目标的设定是数据分析最初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一个合理的分析目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要有业务视角,能折射出业务痛点要有数据支持要量化:“为什么产量下降了”和“为什么产量从1万下降到5千”,显然后者的目标更清晰要能体现在某个或某几个指标上:还是上面的例子,产量只是一个概念而非指标,一个可能的产量指标是:全厂2018年第一季度中产品型号X的生产数量。总之,要做到明确而没有歧义。
怎样才算是一个合格的数据分析师
可以从分析师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能力要求三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其中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是息息相关的。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认为除了一些公认的标准之外,还有一些标准是因公司和行业而异的。也就是说,必须把它放在一个具体的公司业务框架之中考虑。
工作目标主要由公司的业务发展阶段决定
一般来说,无论是哪个公司,都希望分析师能有效地利用数据引导和驱动业务发展,实现数据的价值。但是,公司发展的情况不同,对数据分析师的价值定义也会不同。
公司整体处于初创阶段,此时分析师的价值在于能通过对行业和竞争对手的分析,为公司的发展方向提出适当的建议;公司如果处于快速发展期,此时分析师的价值在于一方面监控业务取得的成绩,关注增长速度,一方面要健全指标体系,发现被业绩增长所可能掩盖的问题;如果公司处于稳定期,分析师则需要从效率和成本角度,从业务细节入手,为精细化运营提供支持;如果公司发展遇到瓶颈,分析师需要分析市场中供给和需求的变化,关注竞争对手的应对策略,为公司业务发展发现新的增长点。
工作内容主要由公司的数据建设程度决定
参照第一章,分析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数据获取、数据处理、数据清洗、数据建模、分析结果呈现、数据价值发现及实现。无论分析的目标是什么,大体总要经过这几个阶段。由于数据建设的阶段不同,分析师在这几项工作内容上所花费的时间也不同。在公司数据建设早期,分析师可能在数据获取、数据处理和清洗、指标建设上花费更多的时间;数据建设到达一定阶段之后,分析师的工作更多会在数据建模、呈现和数据价值实现上。
分析师的能力要求
对分析师的能力要求可分为通用能力和技术两部分,同时也可以分为业务和数据两部分。
业务能力:业务要求又可以分为微观和宏观两方面:
业务的微观要求:了解业务运营;了解公司发展方向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业务的宏观要求:把握行业的发展方向,预测未来行业模式的变化;能明确指出公司在行业中的定位和战略方向
数据通用能力:
熟悉公司的所有基础数据、来源、数据之间的关系;熟悉公司运营所涉及数据、能建立运营指标和数据之间的相关或因果关系;能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给出业务改进建议数据价值实现能力。价值实现的过程是指数据分析结果->业务->业务执行->反馈结果->数据分析这样一个不断迭代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演讲(Presentation)能力、沟通能力、影响力、团队协作能力、学习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归纳和总结能力、抽象思维能力等都非常重要
数据技术:
数据库和数据仓库技术(SQL、Hive等)数据分析算法(统计分析和机器学习)和工具(Excel、Python、R等)数据可视化工具的使用(Excel、R、PPT等)
好的分析师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至少会做好三点:
大局观: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全局和细节并重。因为从数据角度看,小数据往往可以反映出大问题。而没有大局观,就不知道该看哪些小数据思维:数据思维与业务思维并重。业务思维容易理解,什么是数据思维?比如:对指标由粗到细的拆解、考虑时间维度上的趋势、注意寻求指标之间的相关关系、直接影响关系、因果关系等。很多人都注重分析师要懂业务,有业务思维,这当然没错,但不能走向极端。因为在实际中,业务是需要不一样的思维的,可以发现他们发现不了的问题,从而为他们在困境中提供解决方案。分析师需要了解业务的思维方式,但不能模仿他们。沟通:要想让分析师的观点被业务方所接受,沟通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首先,分析师要为沟通找到合适的对象和时机。事先要根据沟通对象的不同设计适合的表达方式、内容和过程。沟通的时机要选在业务最需要的时候。很多时候,事后诸葛亮固然不好,但太超前了也不会有好结果。其次,要有同理心。需要真正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想问题。再次,需要在沟通中建立互信、发挥影响力。一个好的分析师,能在沟通中恰到好处地展现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适时的让业务方对人产生信任,从而对分析结果信服。
什么企业需要数据分析师
企业需要数据并不等于需要数据分析师。
如果仅是想看数据,其实有很多企业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和工具。比如流量统计工具GA,比如报表工具Tableau。这些工具都可以在不需要分析师的情况下,对业务人员做简单的培训就可以用起来。
分析师承担的是相对复杂的、个性化的、以分析为目的(而不是查询)的任务。
如果企业有如下情况之一,那么可能是需要建立一支分析师队伍了。
决策需要数据支持:决策层通常不是只看到数据就可以做出决策的,他们需要知道的是数据变化的原因、预测某个决策可能造成哪些指标及如何变化的结果,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分析任务,不是工具或者非专业人士可以回答。业务规模大、复杂度高:在此情况下,即使只是构造单个指标,也需要经过严密的口径定义、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且需要经过校验才能保证数据是准确无误的,这样的工作通常由分析师完成。业务发展变化快:在业务稳定的情况下,数据的计算及业务含义不需要经常变化。反之,数据的定义、计算和业务理解则需要不断地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分析师不断地维护这些数据。精细化运营:业务在经历开始阶段的快速增长,达到稳定阶段之后。运营风格会由粗放型转换为精细化。此时,需要对业务指标进行拆分,并分析相关性及数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数据统计口径混乱、可信度低:有的企业存在数据孤岛的情况,每个部门掌控着一部分数据,会造成同一个指标,由不同部门出结果不同。此时需要重新梳理指标口径定义、数据采集、计算,找出数据之间的差异。当然,最后要彻底解决问题,则需要解决数据孤岛的问题数据建设的初始阶段:这时候需要分析师梳理业务流程、确认需求、建立指标体系、定义计算口径、整合数据源等业务需求不清晰:业务有需求,但很模糊:比如,我想知道最近某某业务的运营效果如何?但是该看哪些指标则不清楚。此时需要分析师深入了解业务需求的背景和目的,将业务需求指标化。
怎样建立一支分析师团队
从企业层面看,如果要建立分析师团队,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建立分析师的目的是什么?分析师属支持角色,那么他们支持的对象是谁?分析师的主要工作内容什么?分析师的规模多大较为合适?如何评估分析师的绩效?
弄清楚这五个问题之后,就会知道应该招聘具备什么经验的人,招聘多少人,以及对水平的要求有多高,如何考核他们等等。
那么如何思考这五个问题?
建立分析师团队的目的:虽然成立分析师团队的决定通常是由高层做出的,但是主要目的不一定只是为了做决策支持,也许是自底向上产生的需求推动。有很多情况下,管理层觉得他们需要看数据,因此招聘了有决策支持经验、具备宏观思维的分析师,但实际上又安排了分析师去支持具体业务;或者反过来,管理层希望分析师能支持具体的业务,但是他们又安排分析师评价整个公司的运营情况,甚至提出战略方向。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人才的浪费。要知道业务分析和决策支持对分析师的要求是不同的。至少,前者需要分析师能关注到细节,而后者要求分析师不拘小节,视野要足够高。分析师支持的对象:如果目的明确了,通常支持的对象就清晰了。分析师的主要工作内容:这同样主要取决于团队定位。分析师团队的规模:规模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工作内容的复杂程度、业务需求的多少和缓急、能招聘到的人员的技能水平等。分析师的绩效评估:最直接的评估方法是看分析师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如果只看产出的数量是比较容易的,比如可以看完成需求的多少、分析报告的数量等。但由于分析负责的业务线不同,这会忽略工作的难度。需要注意的是,分析师很多工作的投入和产出是不成比例的。比如沟通、业务梳理等基础性的工作占据他们大部分的时间,而这些工作可能只有很少的可见交付物的输出。除了产出量,还需要看产出的质量。最理想的质量评估就是看对业务的贡献,即提升了多少业务价值。但这同样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有时候业务价值也很难量化。除了对外的产出,还有一个维度是看对数据团队内部的支持,因为分析师通常是作为联系数据团队和业务团队的桥梁存在。比如,对数据指标体系的建设和数据仓库、数据产品的建设中做出的贡献。但是同样,这些贡献也很难量化。
如何实现数据分析的价值
在之前的章节中已经提到分析的价值在于业务价值,而业务价值实现的最后一步是把分析结论应用于业务中,并反复迭代。
我想从一个例子来说明分析师在整个价值实现链条中的位置和作用。假设我们在考虑如何实现一件工具的价值,这件工具可以是一把钳子,或者更复杂点,比如一部电脑。在这个例子中:
数据分析是工具分析师是工具的制造者业务方是工具的使用者工具价值的实现不仅与工具的制造质量及精巧程度有关,还与使用者有关:有人使用电脑设计航天器,有人只是用它玩游戏。
也就是说,数据分析的价值除了分析师这个因素之外,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
数据分析结果的交付质量、可视化及可理解性(类比:工具本身的质量、设计及易用性)数据分析结果使用者的素质(类比:工具使用者的素质,对工具的了解程度,工具使用的相关知识背景)数据分析结果使用的场景(类比:工具使用的场景是否符合工具设计者的初衷) 环境因素,比如不可抗力、趋势(类比:台式机的价值在移动化办公的趋势下会变小)
呃。。。是不是漏了点什么?分析师哪里去了?其实分析师的作用正在于对上述因素形成过程中的影响:
提高数据的质量、展示水平,让数据结果变得更容易理解教育和培训数据使用者,往往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从根本上理解数据需求,打破砂锅问到底最后,对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分析师能做的就是调整心态。反抗不了的话,就学会接受吧。
数据分析师团队的分工与合作
个人感觉分析师团队很不好带,数据分析师团队最大的三个痛点是:
散:在公司级别的团队中表现尤其显著。由于支持的业务多,而各业务的发展目标不同,导致无法设立一个统一的业务目标,只能按人去设定目标,管理效率很低。乱:正是由于业务目标散乱,造成分析师之间的工作无法统一和协同。很多时候都是各自为战,没有配合,甚至出现目标冲突的情况。弱:不能影响业务,不能建立话语权。这个在上文中已经说过,此处不再赘述。
这里面的关键是解决“散”的问题。很显然,如果把眼光放在部门级的业务上,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因此,需要把视野扩展到全公司。基于公司统一的发展目标,建立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正如数据分析是服务业务的,分析框架也要基于业务模型来建立。业务模型的标准是:
业务模型要高度抽象化,它是从业务模式中抽取出来的,而不是反应部门职能。业务模型要能反应实际业务的运营规律、要素和目标。甚至,这个业务模型可以放之行业而皆准。
有了业务模型,现在需要建立分析模型。我的经验是对着业务模型提问题。首先是公司级的:公司的发展目标是什么?需要哪些要素来完成这个目标?各要素之间如何互相促进?然后将上述问题分解到部门级。最后可以将问题归类,可以分为:目标分析、运营分析、要素分析等。这些分类好的问题就是分析师分工的基础。
传统的分工方式是分析师按支持业务部门分工,或者按支持的业务模块分工。
这种分工方式的结果是:
第一、分析师对业务的了解如同盲人摸象,每个人都只能了解到部分业务,不能也不会从整体考虑业务问题,对问题的定位缺乏深度;
第二、分析师的工作是割裂的,自己的分析结果不容易被其他分析师采用。
以电商平台模式举例,运用上面的方法:
建立业务分析模型:用户、商品两个主要要素。链接这两个要素的是用户购物体验。用户自身会有用户生命周期,商品自身会有商品生命周期。还可以进一步细化:用户购物体验包括查找商品信息、下单、配送、付费、售后等体验。商品生命周期可以包括采购、仓储、上下架等。商品要素包括定价、分类、功能、用户评价等。提问:公司的发展目标?假设公司的发展目标就是追求销售利润最大化(实际上很多电商平台不是通过这个模式来盈利的)。要素?利润的大部分通常是由高净值人群和高毛利商品贡献的。要不断发展壮大高净值人群和提升高毛利商品的销量。各要素之间如何促进?高净值人群不会只买高毛利商品,平台也不可能只卖高毛利商品。链接这两者的是用户体验。分析师可以根据分析主题分成两个大组:一组的分析任务包括识别高净值人群、分析高净值人群的购物体验、分析高净值人群的生命周期;二组的分析任务包括识别高毛利商品、分析用户对高毛利商品的购物体验、分析高毛利商品的生命周期。当然,还可以把购物体验单独作为一组或者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细分。比如高净值人群分为A、B、C等几个不同特征的人群,如果其特征差异很显著,可以基于人群分组做进一步划分。
这样分工的好处是:
第一、分析师是基于分析模型的分组,组内目标一致,组内分析结果是可以共享和互相借鉴的;
第二、组内大目标的设定可以较为宏观,促使分析师从整体考虑问题
第三、组内对大目标的分解最终会落实到具体业务上,不会太虚
第四、不同分组间的分析师虽然目标不同,但是使用的数据维度基本一样,很多的基础性工作是可以共建的,且分析结果也可以互相借鉴。
一篇好的分析报告有什么样的标准
写分析报告应该是每个分析师的必做功课之一,不管是简单的或者复杂的,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
什么是分析报告?我定义为有特定的主题、分析过程和结论的都可以算作分析报告,而不拘泥于表现形式。
那么怎么才算是一篇好的分析报告?相信每一个分析师都会有自己的标准。比如:对业务有意义、数据准确、逻辑严密等。这些都没有错,但是报告是给人看的,而每个人的背景和需求不同,那么从报告读者的角度出发去衡量报告的好坏会更加客观。
既然要从读者出发,那么首先就要对读者分类。从我的经验出发,我们可以把报告的读者按职级不同简单分为决策层、执行层;按对业务的了解程度不同分为了解和不了解两类。那么读者可以细分为四类:
我将从选题、数据选择、分析过程、结论、报告结构、可视化这几个方面去说明对不同类别的读者,一篇好的分析报告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A类读者:由于他们对业务了解,视野又有一定的高度,所以选题应该以相对宏观且能反应业务痛点的主题。比如对公司或一级部门KPI目标完成度的剖析、相对于竞品主要业务指标的表现分析。数据应该选择较大的、粒度较粗的指标数据,不能用那种多个维度交叉且口径定义很复杂的指标。分析过程应简单明了,逻辑推理尽可能把数据变化和业务解读结合起来,同时一定需要关注时间维度上的变化。结论应清晰明了,包括对业务方向性的诊断和预判。在发布报告时,结论前置较为合适,对业务背景的描述不需要太多。可视化方面,以趋势性的图表为主。对于B类读者:一般是经理及以下的运营人员。选题方面应侧重具体的运营问题,范围限定在二级或三级部门的职责范围内。选择某个业务线环节及上下游的微观数据,分析过程中要将统计方法或机器学习方法与业务规则结合,发现各指标之间的因果关系。报告结构的重心在于分析过程和结论,可视化方面要注重细节数据的呈现。对于C类读者:选题偏重业务诊断和监控,选择宏观的、KPI或目标相关的重点指标,可以包含行业的、竞争对手的相关数据。分析方法以对比和预测为主。结论以对业务方向的定性总结为好。报告结构应在业务背景介绍、选题的依据、结论建议等多花些笔墨,过程可以简略。报告呈现以精简为好。对于D类读者:通常是新人或者新业务。选题偏重业务发展细节中的痛点或瓶颈。数据选择微观的但较为简单的指标,分析过程中着重在于指标的历史趋势、相关指标之间的对比和变化,结论侧重于发现和定义业务问题。报告结构侧重于业务背景的描述、数据选择和指标定义。可视化需要在业务逻辑的展示上多花些功夫。
总结下,我认为报告选题、数据选择、分析过程、结论、报告结构、可视化是影响一篇报告质量的主要因素。但是分析报告如同一件艺术品,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只有是否迎合和满足的受众的需求。因此,分析师必须清楚谁会看你的报告、你的读者希望从你的报告中得到什么、读者的背景(包括业务和数据方面的知识)是怎样的、读者对你和数据的信任度如何。如果分析师要写出一篇好的分析报告,需要了解的不只是数据和业务。
数据分析三元论:势、道、术
势
有个成语叫“大势所趋”,顺应趋势、迎合潮流的事情做起来总是事半功倍的。
在做数据分析之前,我们要问一问:在这个时代、行业、公司做数据分析是大势所趋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哪些因素构成了数据分析的“势”。我列举如下几个:
行业:我以为只有那些能够产生大量数据、且市场需求和业务模式变化较快、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更适合做数据分析。大量数据是基础和原材料;市场需求和竞争压力是内在的驱动力。比如To C的电商行业,数据量已经到了一定量级,而人的需求往往是变化较快的,且这个行业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虽然阿里、京东的电商平台已经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但是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竞争,而且像严选、考拉、网红电商等垂直电商也还有生存空间。再比如电信和金融行业,也能满足以上几个条件。但是有些行业,看起来业务规模大,但实际上不适合去做数据分析。比如家装、餐饮,这两个行业虽然古老,但除了某些巨头之外,信息化做的相对较差,数据采集都是问题,更谈不上做数据分析了。再比如能源行业,也能够产生大量的数据,但是因为市场需求相对稳定,且基本形成了国家垄断,没有做数据分析的内在需求。公司的数据环境:数据环境包括信息化水平、数据文化、老板对数据的重视程度等。这几个因素是很好理解的。信息化水平决定了数据的量和质量,消除数据不一致、清洗脏数据要花多少时间和精力,做过的人都知道。。。数据文化包括数据相关的流程、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对数据认知和利用的程度等。最后,我向来认为数据是一把手工程,由于数据从采集到价值产出,都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利益,没有老板的支持,做好数据是天方夜谭。
道
所谓“道”,主要指分析体系和框架、目的和价值。
而这些主要受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业务需求的影响。说白了,业务模式越简单、越清晰,数据分析越容易出成果。因为简单的业务模式能显著减少数据分析师学习业务的成本。分析体系和框架也会简单明了,在分析时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就越少。而价值链短业务模式更容易让分析主题直接与业务收益挂钩,更容易让数据分析成果变现。而分析需求越稳定,就可以给分析师更多的时间深入研究下去,不断迭代,最终产出更大的价值。分析需求越清晰,花在需求讨论中的时间就越少,最终分析成果被转化的可能性就越大。
术
所谓“术”,是指数据分析的方法和过程,其中分析思维和分析技术对分析结果的影响。
正如我在开篇所述,数据分析所涉及技术体系非常庞大,而且学习资料也很多,不在本专栏范围之内。我重点想说说我经验中的一些分析技巧(包括思维和方法):
分析主题的定性与定量:设计分析主题中的重要一步,是要确定分析的目的是定性或是定量。如果是定性,通常只要考虑有关或无关,正面影响或负面影响。定量分析是很受业务方欢迎的,分析也更加复杂和困难,通常要通过机器学习模型解决。发现分析主题的两个切入点:指标监控与业务问题。在《如何设定分析目标》一节讲过,数据部门更适合从指标监控中发现问题,业务部门更适合从业务中发现问题。但对于一个成熟的数据部门,把指标监控和业务监控深度结合,对于发现分析主题更有利。数学建模:我对数学建模技术了解并不深。但是如果能把业务问题转化为一个数学模型,对于确定分析思路会很有帮助。指标创新:指标其实是数据分析师分析业务问题的武器。因为无论你用什么分析方法,总要用到一些数据,而这些数据的计算方法、范围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分析结果。且不说任何一个建模过程中的特征选择都非常重要,即使只是对业务的简单监控,一个好的指标往往能准确无误地反映出问题。对于互联网,PV、UV、时长、留存、点击率、退出率这些是大家很常用的。用来监控整体业务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某个小的业务板块就不太够了。比如,作为内容平台,我想衡量一次曝光的用户体验如何,应该用什么指标?有人会建议用点击率,但是点击率会受到标题党的影响,此时高的点击率并不代表好的用户体验。比较好的选择是把点击率、阅读时长、阅读进度等合成一个指标。整体与个体: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无论是数据还是业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系统性思维对于分析师非常重要。所以在看到一个小问题的时候,要知道它绝对不会影响这一小块业务;而看到大的目标出现问题的时候,要能意识到可能是一些小的业务环节出了岔子。在动手层面,对于数据分析来说,微观分析更容易获取实验数据,也更容易找到因果关系。所以要不断地对问题分解和细化。分析维度的引入:在低维空间上解决不了,在高维空间上就不是个事(想到三体了吗)。比如SVM,低维空间上无法做到线性可分的数据样本,在高维空间上就可以。所以如果你在某个分析问题中费了牛劲也找不到答案,也许正是因为你忽略了某个重要的因素。当然也不是维度越多越好,因为维度越多,解释起来就越困难,不要忘了,结果是给人看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试想求解一个方程式,我把某个解代入方程验证是否正确,要比我从空间中求解容易得多。同理,由于在现实世界中可能影响业务的因素太多,选择其中最有可能的因素去验证无疑是一条捷径。这个假设怎么去做?首先要对业务有足够的敏感度。是的,业务老鸟就是比新手能更快地“嗅”出问题的根源;其次要对数据有足够的敏感度,数据之间都是有关系的,某个相关的指标变化也许就能告诉我们答案。究竟这个假设是不是问题的答案,最终取决于数据验证。“小心”的意思是,一定要保证在验证过程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AB测试无疑是个很好的方法。还有,在求证过程中要保持逻辑的严密。
作者 | 贺志 网易数据分析高级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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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互帮忙,临时照看一下孩子也是十分常见的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答应照看,就应担起责任。这既是道德上的体现,也是法律上的要求。
2017年广东惠州,就因临时照看孩子而引发了一起悲剧。(以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片与案例无关)
李萍(女)将5岁的儿子强强临时交由邻居肖云(女)照看,自己外出买菜。当她回来之时,儿子却不见了。李萍与肖云几经寻找,发现强强竟然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萍认为儿子的死,都是因为肖云未能尽到看护职责导致,并将其诉至法院,索赔一百余万。最终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案件背景
强强一家三口与肖云同住在一个小区,而且肖云的儿子冬冬与强强又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是十分要好的小伙伴。
因此,李萍与肖云平时交往也比较频繁,并且时常带着孩子一同外出游玩,关系十分融洽。之后,肖云的弟弟肖坤也购买了该小区17号楼901号房,但尚未装修入住。
2017年3月11日,肖坤因与装修公司需要现场确定装修方案,便邀请姐姐肖云前往该房屋,希望听听姐姐的意见,以供参考。
当日10时左右,肖云带着儿子冬冬下了楼,准备前往肖坤的住处。
此时,李萍带着儿子强强准备前往菜市场买菜,恰好与肖云相遇。强强看到了小伙伴冬冬,便拉着冬冬要一起玩耍。
于是肖云与李萍商定,让强强留下来与冬冬一起玩,由李萍一人去菜市场买菜,肖云临时帮忙照看着孩子。
随后李萍便离开了小区,肖云带着两个孩子来到了17号楼,乘电梯来到了肖坤的住处。之后,肖云与弟弟一同商讨着房屋装修方案,而强强与冬冬,则脱离了肖云的视线,走出了901号房,乘坐电梯在1楼和9楼之间上下玩耍。
11时10分左右,装修方案基本确定后,肖云便带着强强与冬冬离开了。可刚一下楼,强强与冬冬随即跑开了。之后,两个孩子分开走散。
肖云先是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冬冬,并询问强强的去处。但毕竟只是个5岁的孩子,也说不清楚,于是肖云便带着冬冬在小区内四处寻找。
同时,肖云打电话告知李萍,并让李萍赶紧过来一同寻找强强。
那么强强到底去哪了呢?根据小区周边监控显示,强强与冬冬走散后,便开始寻找冬冬和小云。11时40分左右,强强独自返回了17号楼,并乘坐电梯返回到了901号房屋。(肖坤已离开该房屋)
约6-7分钟后,强强在攀越901号房屋的入户花园防护栏时,不慎坠落。
强强坠楼后,肖云与李萍根据他人的指引赶到现场,并将强强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强强父母诉至法院,索赔百万赔偿
李萍夫妇诉称,事发当日,是肖云主动提出并邀请强强来家里玩,因其十分热情,李萍便答应了,并将强强委托给肖云照看和监护。那么肖云就应当尽到看护的职责。
但肖云并未将强强带到自己的家里,而是将其带到了肖坤的901室。而且该房屋及整个楼层的绝大部分房屋,均属于未装修和入住的毛坯房,很多房屋大门敞开或可以随意打开,并且有不少房屋尚未安装窗户。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肖云不仅将强强带到了十分危险的地方,而且在整个事发过程中,肖云对强强也是放任不管,导致两个孩子在无大人照看的情况下,曾在电梯中上上下下两次。
之后,肖云便打电话称强强走丢了,最终发现强强在17号楼坠楼了。李萍夫妇认为,强强坠楼身亡,与肖云未能履行看护职责有着直接的关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监控视频及警方调查的结果显示,强强与肖云走散之后,独自一人来到了17号楼901房,并从901号房进门一两米的阳台栏杆处坠落身亡。
肖坤作为该房屋的主人,在房屋处于毛坯状态却未安装防护,且大门敞开任由小孩进入,属于未尽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强强的坠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外事发的17号楼,绝大多数的房屋均处于毛坯状态,且不少房屋处于装修施工期,不少房屋的大门和窗户均是敞开的,且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而且就连17号楼大堂的大门也是敞开且没人管理,更无任何警示标识,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服务者,对该楼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单就事发的901号房屋来说,在设计和施工建设环节,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多处不符合建筑标准且有赠送面积改动结构的情况。这也造成了强强在攀爬护栏期间发生坠亡的后果。因此该房屋的开发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李萍夫妇认为,上述四名被告对强强的死亡均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8316.15元、死亡赔偿金892666元、丧葬费4051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以及因医疗、丧事、善后等相关事宜产生的误工和交通费8000元。
共计人民币1149500.15元。
各被告的答辩意见
面对李萍父母的百余万元的索赔主张,各被告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答辩意见。
肖云答辩称:
1、事发的主要责任还是在于李萍自身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事发当日,其明知我自己有孩子需要照看,而且强强本身就比较好动,却仍然将强强托付给我照看,自己则独自去买菜。
而且在买完菜后,并未及时接回强强。在我告诉她孩子不见了之后,李萍也没有及时出门,而是等了大概有7分钟之后,才来寻找。李萍作为监护人,存在监护懈怠的情形。
而强强系在攀越比自己高出20公分的护栏期间而坠楼,其本身也有过错。
2、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强强下楼之后,我就一直紧紧跟随,但因小区内的绿化树木遮挡,而且岔路太多,再加上强强本身就活蹦乱跳的,因此在经过一个岔路口时,转眼就看不到强强了。
但这种情况并非是我看护不力导致,而且发现强强不见后,也在积极寻找,并及时打电话告知了李萍,要李萍尽快赶到现场共同寻找。事后,我也尽力协助对强强的救治事宜。
3、我对强强的照看行为是无偿的,是好意相助的行为。虽然强强坠亡令人十分惋惜,但我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而且我们家庭的生活比较困难,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肖坤则认为,按照李萍夫妇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强强到过901房,但即便是警方调查意见,也只能证明强强攀爬过护栏。但是否就是从此处坠落,并无定论。
而且该楼大堂的大门常年打开,且无人管理,多个房间的门锁也已经损坏,因此并不排除强强从17号楼的其他房间或地点坠楼的可能性。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负有安全管理服务的职责,因此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与肖坤的意见相左,其答辩称:
本案证据足以证实强强是从肖坤家的阳台坠楼身亡的。事故发生时,901号房屋已经交付给了肖坤使用,因此该房屋应属于肖坤的私人区域。
物业公司虽然系该小区的管理服务主体,但只负责小区的公共物业部分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业主私人区域内的安全事务,并不负有管理和保障义务。
另外,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并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不仅安排了专门人员值班、登记,还设立了全天24小时运转的视频监控系统。
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也及时配合案件的调查,安抚家属情绪,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因此,强强的意外死亡,与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觉得李萍将自己也列为被告,并无道理:
开发商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而建成的,且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备案,并无设计及施工建设上的质量缺陷。
强强虽系从901号房屋的入户花园防护栏处坠楼,但该护栏无论是高度还是垂直栏杆的间距,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因此,强强的死亡事件,与房屋以及防护栏本身的质量和设计并无因果关系,也非其不符合标准所导致,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各方均应担责,其中肖云承担50%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肖坤与物业公司对强强从何处坠楼的问题存在争议,而该问题直接导致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因此本案的首要问题是强强坠楼地点的确定。其次则是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以及李萍夫妇的损失认定问题。
一、关于强强坠楼地点的事实认定问题
肖坤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强强是在其入户花园防护栏处坠亡。经查,监控视频显示,强强在与肖云及冬冬走散后,独自返回了17号楼并走向肖坤的901号房屋,目的就是寻找冬冬和肖云。
虽然监控视频并未显示强强到底是从何处坠楼,但从强强进入17号楼到坠楼事件的发生,期间的时间间隔约在6-7分钟左右。(通过监控可以查明该时间间隔)
根据现场勘查可以得知,强强步行至17号楼的大堂,进入电梯后用手指按下9楼的按钮,再走出电梯行至901号房间,这需要约2-3分钟左右的时间。
而张某进入901号房屋后,需要在该房屋各个房间寻找冬冬及被告肖修云等人,这也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与上述的时间间隔是基本吻合的。
另外,坠亡事件发生前,强强与冬冬曾一起乘电梯在1楼和9楼两个楼层上下楼玩耍,因此其对9楼通往8楼或10楼的消防通道并不熟悉。可以推测其大概率不会前往其他楼层。
而且强强在走散之后独自一人寻找肖云、冬冬期间,通常会进入他们曾经聚集或停留过的较为熟悉的地方寻找,因此不太可能前往未曾去过的陌生的消防通道,或者其他楼层的房间。而且时间上也难以做到。
公安机关调查提取的资料也显示,901号房入户花园防护栏上,留有强强攀爬时的擦拭痕迹和脚印。而强强坠楼的地点,正是在901号房屋入户花园屋檐的下方草地。
因此足以证明,强强就是在肖坤的901号房入户花园攀越防护栏时,坠楼死亡的。肖坤关于强强可能在其他房间或楼层坠亡的辩解,并不成立。
二、在此基础上,再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1、肖坤应就其管理瑕疵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按照李萍夫妇的主张,肖坤作为901号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房屋尚在装修期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其未能锁好房门,导致强强能够自行进入房间,故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此,肖坤在庭审中又提出,901号房屋的门锁在交房时发现存在损坏的情况,当日即向物业公司办理了申请报修手续,并提交了一份房屋质量问题反馈表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其证明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证明,强强能够进入901房间并坠亡,其直接原因是房屋的门锁存在问题,而物业公司却未能及时修复,其过错在物业公司,而不在自己。
但根据该反馈表的复印件内容显示,应该是一式三联,而肖坤作为业主,应当持有一联原件。但其仅提交了复印件,因此物业公司否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对此的观点是,肖坤应当持有该证据的原件,但不能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因此对肖坤提交的该份证据及证明目的,法院不予认定。
不过法院同时查明,因肖坤尚未装修入住,而物业公司提交的入户门上锁登记表中表明,物业公司对肖坤的901号房屋的门锁,负有经常性检查登记等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物业公司在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期间,能够提供901号房屋的门锁钥匙,该情况表明,901号房屋的门锁钥匙,是由肖坤和物业公司共同管理和持有的。
据此法院认为,私人住宅虽然不是公共场所,但在房内人员暂时离开时,业主和相关管理人员仍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使该私人空间与外部空间相互隔离。
而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房屋门锁的管理。
这样既是为了防止外人进入房屋,造成业主的财产损失,也是为了避免外人因不了解房屋的内部构造和摆设(尤其是在装修期间),进入房间而受到损害。
本案中,肖坤等人离开房间后,强强能够直接开门进入901号房继而坠楼,说明该房屋的房门没有锁好。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肖坤故意不关闭房门的情形可以排除。
据此也可以说明,901号房屋的门锁的确存在功能不完好的情况,而肖坤对此是明知的。
当强强与冬冬来到901号房屋逗留较长时间而离开后,肖坤应当意识到,这两名小孩在熟悉环境后,可能再次经过一楼大堂门禁而乘坐电梯进入901号房屋玩耍。
在这种情况下,肖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固门锁,避免小孩们再次进入该房间。但是,肖坤却疏于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因此,在901号房屋的门锁管理上,肖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房屋门锁及钥匙的共同管理人,应当负有次要责任。
但门锁管理上的疏忽及过错,仅是造成强强坠亡的原因之一。而且考虑到901号房屋毕竟属于私人区域,肖坤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外人私自进入其住宅而发生的损害,不应承担过多的注意义务。
且强强是攀爬房屋内防护栏而坠楼死亡的,这与肖坤房内摆设的部件无关。因此,肖坤对强强坠楼死亡所承担的责任,不宜过高要求,故酌定为5%较为妥当。
2、肖云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肖云自愿接受李萍的委托,临时承担对强强的监护职责,便应当负起该义务。但综合事发过程,肖云并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致使强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离开其监护视线范围。
因强强与其走散,在寻找肖云及冬冬的过程中,坠楼身亡。因此,肖云应当为其监护不力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考虑到肖云对强强的临时监护,是一种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基于道义上的无偿行为,且肖云也未因此而获取利益,故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故酌定由其承担50%的责任。
3、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除了对901房屋的门锁存在管理瑕疵之外,其本身又是为事发小区提供物业安全保障服务的企业。而基本的值班看守和门禁管理,是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一道屏障。
物业公司在17号楼的大堂和电梯均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理应知道该栋楼的门禁系统大门是敞开的情况,且该栋楼的大部分房屋均处于毛坯或装修状态,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那么物业公司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上述安全隐患加以防范。或严格执行门禁系统,或安排值班人员看守。
但是,物业公司在案发当日的上午10时至12时,长达2个小时的时间里,在该楼门禁系统大门敞开的情况,却一直没有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巡逻或看守。
导致强强能够随意进入该栋楼,加之物业公司对901号房屋的门锁也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强强坠楼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酌定由其承担责任的30%。
4、开发商应承担建筑施工不规范的过错责任
在法院的组织下,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测量,确定事发防护栏的纵向栏杆的间隙最小间距为10.9厘米,最大间距为12.2厘米,平均为11.52厘米。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6.2条规定:“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据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建设的901号房屋入户花园防护栏的垂直栏杆之间的间距,略微超出了建设限度标准。故法院酌定由开发商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5、李萍夫妇应当自负部分责任
鉴于强强是自己攀爬防护栏而坠楼死亡的,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这与李萍夫妇平时对强强的安全教育问题也有一定的关联性。
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防范教育,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内容之一。强强发生了坠亡事故,虽然令人痛惜,但也说明李萍夫妇平时在履行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中,尚有不足之处。因此,李萍夫妇对该起坠亡事件,也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酌定为5%较为适宜。
三、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根据李萍夫妇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其医疗费为8316.15元,死亡赔偿金为892666元。丧葬费40518元。
至于误工费和交通费,考虑到强强坠楼时是周末休息日,坠楼地点与抢救医院的距离也不远,故对误工费和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认定为100000元。
以上合计为1042500.15元。
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所造成,因此各被告人之间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李萍夫妇主张的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前述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一审法院最终判令:
1、肖云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李萍夫妇赔偿521250.08元。
2、肖坤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52125元。
3、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为312750.05元。
4、开发商承担10%,即104250元。
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了上诉
一、肖云的上诉意见
1、李萍作为强强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谨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而强强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李萍夫妇才应该对强强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肖云说,当时李萍将强强交由自己照看时,承诺说买菜回来就将其接走。但李萍在11点11分就已经买菜回来了,却并未将强强接回。
直到自己告诉李萍,强强不见了,李萍才慢慢吞吞地在七分钟之后才下楼寻找。这几个时间点都有监控视频予以证实。
由此可见,李萍对强强极其不负责任。如果李萍能够遵守承诺,在其买菜回来后便接走强强,也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一审判决无视李萍对强强的放任不管,反而判令热情好心的肖云承担如此重的责任,势必严重破坏良好的邻里关系,也将使人际关系变得更加冷漠、无情!
2、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而且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其应当履行的安全防范义务,即:
24小时值班,安防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实,维护公共秩序,在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设立提示标识和防范措施。
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明显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怠于管理,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能够依约履行其管理义务,完全可以避免意外的发生。一审判决仅判令其30%的责任,明显过低。
3、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肖云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是民事领域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判定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时,除了需要考虑过错问题之外,也应充分考虑到最终结果的公平与否。
肖云是临时受托、无偿照顾李萍之子,对意外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反而因为友好善意的行为而被追责,且被判令承担50%的责任,显示公平正义。
除此之外,肖云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标准也提出了质疑,同时还表示自身生活已经极其困难,如果因其好心行为而被判赔偿50余万,不仅有失公平,也必将导致其家庭雪上加霜。
二、肖坤的上诉意见
1、肖坤依然坚持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强强就是从901房内坠亡的。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只是推测,但并无真凭实据。
2、即便强强就是从901房内坠下,但他属于擅自闯入私人住宅,为何反而让自己承担责任呢?肖坤认为没有这个道理。
而且一审法院认定肖坤应当预见到强强会再次进入房间,这也没有任何依据。
肖坤认为,自己离开房间时已将房门关上,已经尽了合理的防范措施。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其不可能意识到强强会再次进入房间,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上诉意见与肖云基本一致。但其主要强调了物业公司的责任。
肖坤认为,其在事发之前已向物业公司反映了901号房屋的门锁需要维修、更换的情况。在物业公司的《房屋质量问题反馈及维修记录》上也有明确记载,且有物业管理人员韩某的签字确认。
事发之前,曾多次催促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但其一直推脱至意外发生,物业公司对强强意外坠亡的过错,明显要更重。
但物业公司对此却罔顾事实,不予承认,企图逃避其怠于管理的责任,主观过错十分恶劣。
三、物业公司的上诉意见
1、一审法院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当的认定错误,且该过错责任承担过于严苛。
物业公司称,17号楼的大堂大门原本是处于关闭状态的,且需要门禁卡才能打开。但因各业主为了出入方便、装修公司为搬运装修材料所需,而自行将大堂大门打开。
为此,物业公司为了防止该情况的再次发生,也多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注意安全的温馨提醒》,告知业主应当随手关闭大门。已属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
但一审法院以大门敞开2小时且未安排值班巡逻人员为由,这无疑是加大了物业公司的责任,显示公平。
同时,强强是在肖云的监护和带领下进入17号楼的。而肖云作为小区业主,且明知肖坤正在装修,那么其带领孩子出入时,理应关闭大堂大门,尽到监护职责。
但事实证明,强强的意外坠亡,是肖云未尽监护和看管责任所致。
2、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对私人住宅采取有效措施,是其与外部空间相互隔离的认定,也明显有误。
901号房屋已经交付给了肖坤,那么就是其私人住宅区域,物业公司又有什么权利去干涉其私人区域呢?而且也无法定或约定的对其私人住宅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一审发言已经认定在房屋门锁的管理上,肖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在判决时,却认定物业公司承担远远超出肖坤的责任比例,明显是自相矛盾,判决结果与所依据的责任划分严重不平等。
四、开发商的上诉意见
开发商认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但强强的死亡结果与开发商建设的房屋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1、本案死者强强系“攀越”阳台防护栏而坠楼的,但阳台设计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栏杆净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强强的死亡,与达到建筑标准的栏杆高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一审法院却以栏杆间距略微超出建设限度标准为由,认定其与强强的攀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2、而且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栏杆间距存在瑕疵的依据,也存在问题。其现场勘测测量的方法,仅仅是将卷尺简单拉开,通过肉眼俯视读取刻度即完成测量。
该量方法极为不妥当,难以让人信服,也毫无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测量两端是否水平对等,读取刻度的人是否与刻度保持水平直视等等,均会影响到刻度数据。况且,现场勘验的刻度,与工程竣工验收的数据仅相差零点一、二毫米左右。
这样的“略微”差距,却靠肉眼查看完成,存在极大的误差可能。而且工程验收是一项极其严谨且专业的工作,也绝非通过一把卷尺、肉眼观察得出的数据,便可推翻工程验收的数据。
对此,开发商在现场测量时便提出异议并要求做鉴定,但被当场否决。之后又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对栏杆高度及净距离等做司法鉴定,也被一审法院予以否决。
一审法院却据此判令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实难令人信服。
(另外,各被告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标准及金额问题也存在异议,鉴于篇幅已经过长,故不再分析阐述。)
二审法院的观点及结果
李萍夫妇针对各被告的上诉意见,简单发表了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表示认可。
二审法院根据各被告的上诉意见,将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为:强强坠楼的地点是否在肖坤的房屋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及赔偿份额确定。
对以上问题,二审法院作出了以下评析:
一、关于坠楼地点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同样有赖于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但不同于刑事诉讼的是,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便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关于强强坠楼的地点,仅有肖坤在上诉中提出了质疑,其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强强乘坐电梯到达9楼,而9楼的消防楼梯门可以打开,701、801号房的门锁也已经损坏。
因此强强完全有可能来到上述房间而推门进入后,继而发生意外。此外,公安机关也未下任何结论,确定强强就是由901坠下。
但公安机关勘察的结论是,“从身体坠落点的位置、入户花园护栏处擦拭痕迹、死者强强当日穿的鞋子及护栏处的脚印纹路相吻合,还有监控视频现实的时间,可以推定死者系攀爬17号楼901号入户花园的栏杆而坠楼”。
上述结论有现场勘验所拍摄的照片,以及询问相关当事人所形成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肖坤虽然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但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证据推翻上述结论。
如按其主张,强强如果是从701或801号房屋坠下,那么房门上必会留下强强的指纹,以及攀爬栏杆而形成的痕迹等证据,但肖坤对此无法举证。公安机关也未在上述房间内勘察到相关痕迹。因此肖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特别是公安机关接警后进行的现场勘察照片,能够显示强强的脚印出现在护栏上的事实,故而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一审法院认定强强系从901号房屋坠楼的事实,并无不当。
二、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
1、关于肖云的责任问题。
法院认为,古语有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肖云尽管是义务帮助照看强强,但是在其接受李萍的委托后,负有善意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看强强的义务。
这既是中华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而李萍之所以敢于将儿子强强交给肖云照看,也是建立在肖云愿意并能够看住、管好的基础之上的。
肖云所称的友好善意,不应当仅仅只体现在无偿帮助照看强强这一具体行为上,还应当体现在确保强强人身安全的这一结果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肖云将强强带到尚未装修的901房,任由两个孩子在房里、房外嬉戏。这一放任行为,为强强在找不到肖云及其小伙伴的情形下,而再次进入存在危险的房屋,提供了熟悉的路径选择,进而也带来了足以致命的危险。这与肖云的监护不力是有关联的。
当肖云带着两个孩子从该房屋出来后,未能有效加以管束,导致强强与自己及儿子冬冬走散、失联,此后未及时通过物业调取监控录像以查找强强的去向,也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强强的母亲李萍。
这些时间上的耽搁,进一步加大了强强受害的危险性。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肖云负有更大的过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是正确的。
但是,在多个责任主体并存,且各方均存在不同程度过错的情形下,将一半的责任归由肖云承担,也是不适当的,故二审法院将肖云的责任比例调整为40%。
2、关于肖坤的责任问题
肖坤的主要过错在于,其未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门锁住,导致强强能够自由进入该房屋。虽然肖坤已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门锁,但在该门锁未得到维修之前,肖坤仍然应当采取用诸如铁丝缠绕等其他措施,以有效地封闭房门。
其法律责任,并不能因为向物业公司提出了维修申请而免除。但与其他责任人的相比,肖坤的过错程度明显较低,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应予以维持。
3、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
物业公司的过错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及时维修肖坤家的门锁,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帮助肖坤有效封闭房屋的大门。
二是未能有效地管理门禁系统,导致强强在没有成年人带领的情形下,能够进入17号楼。
三是尽管建立了实时的视频监控系统,但却没有及时发现电梯中人员进出的异常情况。这不仅包括未能发现强强独自乘坐电梯前往901房间;还包括事发之前,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形下,强强与冬冬能够数次上下电梯玩耍。
与肖坤的过错行为相比,物业公司不仅在901房门锁的问题上存在过错,在楼栋大门的管理,以及电梯监控的管理,均存在疏忽。
因此,物业公司的过错较之肖坤而言,也相对较大。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30%的责任,也基本适当,予以维持。
4、关于开发商的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已经通过现场测量,测得护栏间距超过标准1厘米左右(最大间距12.2厘米),超过标准接近10%,并非开发商所称的细微差别,也非合理的误差范围。
而强强虽系攀越护栏而坠下,但护栏垂直构件之间距离的变化,对其攀爬护栏的行动也是存在影响的。
在没有证据证明强强借助了外力的情形下,其能够攀爬并翻越该护栏的事实可以证明,901号房的栏杆设计所必须采取的“防止儿童攀爬构造”,事实上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901号房的门锁在业主肖坤尚未装修入住时就已经损坏,这与开发商预装的房门及门锁的质量也具有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也是基本适当的。
5、李萍的责任问题
鉴于各被告均一致认为李萍应当承担较大责任的问题,故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分析如下:
李萍在本起事故中的过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知肖云在带着儿子冬冬的情形下,轻信肖云还有照看强强的能力。
二是对自己孩子日常行为习惯中存在的危险性评估不足,没有叮嘱和提示肖云,在照看强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是在买菜回家以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接回自己的孩子,或者向肖云询问自家孩子的处所等情况。
假如第一点是基于对肖云的最大善意与信任,尚在正常人能够理解的范围之内的话,那么第二、第三点则是作为一个谨慎的家长并不难做到的事情。
因此,尽管不能怀疑李萍对强强那无所不在的关爱,但也不能不说,强强坠楼事故的发生,与李萍的疏忽也有着较大的关联。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强强也并非是意外坠亡,而是自己主动翻越防护栏而后坠楼。尽管这一悲剧让人无法直视,但在诉讼中,这一方面的过错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
李萍及其丈夫,在日常对强强的安全防范教育方面,的确存在不足之处。李萍的过失,虽然与肖云、物业公司相比而言的确是较小的,但与肖坤、开发商相比却较大。
因此一审法院仅判令李萍夫妇承担5%的责任,确有不当,故二审法院依法将其责任比例调整为15%。
最终二审维持了关于肖坤、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的责任比例,将肖云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由521250.08元,依法调整为417000.06元。
(案例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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