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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男子诈骗300余万买彩票中14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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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骗子诈骗300万买彩票中1450万,新的彩票广告剧本?
    作者:蒋今天
    发布时间:2022-08-24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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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只看到有些人表面上风光无限,却不知道,他们在背地里也顺风顺水…

    骗子诈骗300万买彩票中1450万,追回1250万。

    近日,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听障人士被诈骗案,3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

    来源:微信公众号“湘南三路之家”首发。

    2021年,一名男子报警称3年间被赵某诈骗300余万元。经细致侦查,民警顺利抓获正要外出的赵某、张某。一个专门针对听障人士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被警方揪了出来。在专案组的周密部署下,上家王某被抓获。受害者有39人,均有听说障碍。

    有网友表示:骗子都能中彩票,真是奇葩,重点是,一个聋哑人都能随便拿出300万,我怎么连3千都拿不出,让我一个健康人情以何堪 !

    这起案子,最早案发于2014年。主犯王某表示,“我有钱,只要你们肯放了我”,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一次,王某不小心说漏了嘴,“你们中彩票才几十块,前几年我中过一千多万。”原来在2017年5月,王某曾用诈骗所得的赃款购买彩票,结果中奖1450万元,当日便将1300万元转入女友孟某的银行账户。2021年,1300万元被依法冻结。3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

    一时间不知道该说他运气好还是运气不好了。

    这又是新的彩票广告剧本吗?

    彩票就是买个期待感,如果花两块钱把那种淡淡的期待感算做收益的,性价比非常高。这个概念好像叫“影子价格”,意思就是一个物品实际价值外的额外价值,心里满足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如果要算人民币的收益,那直接按负算就行,那个概率和期望在那摆着,双色球7个数,中头奖概率是1772万分之一,如果你真是天命之子,不如留着这运气拯救地球。而且,就算你是天命之子也未必能中,你看看他们怎么吹的,“开奖零距离、信息全透明、中国彩票坚守公信力、永葆生命力”,只能说缺什么吹什么,彩票事故也不是一次两次了。

    以前有彩友说,建议旁边放个电视同步播放中央台实时节目,然后回复说技术达不到,你就知道他们有多公开透明了。当然了,太假了也不行,他们偶尔也会放一两个大奖出来,反正1772万分之一和十亿分之一本质也没什么不同。现在大家都辛苦,用两块钱做一个为期两天的梦,也是一种解压方式,算是为微笑交税了吧。

    用赃款买彩票挣得钱,应该怎么处理?是归骗子所有还是归受害人所有,还是归国库?从法律上,这300万属于赃款,那么拿赃款中的奖,属于违法所的。从彩票性质上来说,中奖奖金属于赃款的法定孳息。那么赃款属于受害者,产生的法定孳息该不该按照份额分了呢?不能!你细琢磨,这个事情还挺有意思的。首先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不属于特定物。因此往往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性质。那么,办这个案子,就要分清赃款的流向。看看用于购买彩票的钱,是不是就是赃款。

    这次我终于相信彩票是真的了,连骗子都能中大奖,吾辈当自强~

    这是给了那些偷钱抢钱挪用公款买彩票的人信心了,当然也要给相关侦办人员点赞,为受骗人追回了损失。坚决支持打击各种形式的诈骗分子!

    来源:微信公众号“湘南三路之家”首发。

    end

    更多精彩,敬请期待

    湘南三路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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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省13市39名聋哑人被诈骗!骗子用赃款买彩票竟中了1450万元!法院:已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2-08-24 12:01
    快照:

    据浙江衢州公安官方微信号8月23日消息,近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聋哑人被诈骗案,3名罪犯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

    案件回顾:

    事情要从2021年4月2日说起,当日下午一名男子跑进龙游县公安局龙洲派出所值班大厅,向值班民警王欣比划着手语,情绪十分激动。王欣发现报警人有些特殊,于是找来纸和笔,让男子把事情写下来,通过足足一个小时的文字交流。原来,该男子姓吕,在多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一位姓赵的男子,赵某称有老板正在投资建设一镶嵌黄金的龙椅家具项目,目前资金短缺,如果有投资意向,可在项目建成后获得十倍利润。最终吕某在赵某的“花言巧语”下信以为真,在三年时间里,相继投资300余万元,但事后对方一直未兑现承诺,吕某发觉被骗。

    图片来源:浙江衢州公安官方微信号

    案发后,省市县三级高度重视,市局刑侦支队会同龙游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经过细致侦查,迅速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赵某、张某的身份。

    4月8日,专案组赶赴福建实施抓捕,“这次出差,大家都抱着一定要为受害人讨回公道的决心。”出发前,民警们将嫌疑人的样子牢牢记在心里。到了当地才知道找他们的难度有多大,一个小区里常住的就有上百户人家,还不包括像赵某、张某这样租住的人。虽然没有详细的租客信息,但天网恢恢,经过两天两夜的蹲守,10日早上7点多,民警顺利抓获正要外出的赵某、张某。通过对嫌疑人的审讯和涉案资金的分析,发现嫌疑人使用的银行账户不止一个,而且同时使用三、四个不同开户行账户且经常借用他人银行账户,在跑遍安徽、黑龙江、辽宁等5个省份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后,和受害人面对面梳理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共计6万余条数据,一个专门针对聋哑人受害群体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隐隐浮出水面。在专案组的周密部署下,5月23日,上家王某在老家黑龙江被抓获。

    2021年8月,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为扩大线索寻找潜在受害人,专案组以嫌疑人资金为依托,向上追踪资金去向,向下溯源资金来源。通过分析、甄别,梳理掉入同样圈套的受害人有39人,均为聋哑人且分别来自辽宁沈阳、江苏盐城、陕西咸阳、浙江衢州等全国8省13市。

    受害人闻讯后纷纷赶到派出所,主办民警王欣和受害人打着手势,原来在与聋哑人交流的过程中,王欣潜心学习手语,通过纸上交流配合简单的手语,确保能尽快了解情况。为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在侦办中,专案组凭借敏锐的侦查,发现主犯王某曾用诈骗赃款购买彩票中奖1450万元,但奖金早已被其女友孟某转走,且拒不承认购买该奖金是王某购买。为查明事实,专案组又三次赶赴黑龙江,经艰难多方取证查证,6月23日,1300万元被依法冻结。在成功冻结的这一刻,王欣和同事们坦言“已经记不清熬了多少个夜,但这一切的辛苦都是值得的”,现在堆在办公桌上的纸质记录累计有100多页,侦办的案卷叠起来更是有一米多高。

    图片来源:浙江衢州公安官方微信号

    今年8月9日该案件依法审判,法院依法冻结并执行的1300万元为这起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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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毫无人性的骗局:8省39名聋哑人被诈骗1250余万
    作者:小孙看社会
    发布时间:2022-08-23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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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聋哑人吕林(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赵默(化名),赵默称自己有一个发财项目,有老板正在投资建设镶嵌黄金的家具项目,目前资金短缺,如果趁机投资,等项目完成可以获得10倍的丰厚利润。

    高额回报往往是陷阱

    吕林在赵默的蛊惑下,鬼迷心窍地陆续投入300余万元。但是赵默却始终没能兑现承诺,吕林察觉到被骗,于是报案。

    值班民警看着比划着双手,焦急不安的报案人吕林时,他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案发后,浙江、衢州、龙游省市县三级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经过两天两夜的蹲守,终于抓获犯罪嫌疑人赵默、张龙(化名)。通过调查发现,他们诈骗的对象都是聋哑人,受害者有39人,分别来自辽宁沈阳、江苏盐城、陕西咸阳、浙江衢州等8省13市。

    专案组在监控中追踪嫌疑人

    受害者人数多,损失数额达1250余万,追回脏款也很有难度。经调查,另一主犯王兵(化名)曾用脏款购买彩票,中奖1450元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这笔非法所得,作为赔付受害者的损失。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聋哑人被诈骗案,3名罪犯因诈骗罪被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脏款1250余万元。当这些特殊的受害者得知判决结果时,他们不停地用手语向民警表达自己的感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是我们乐意看到的,受害者能够追回损失也是值得高兴的事,但是其中的曲折以及给受害者自身和家庭带来的影响是难以抹灭的。

    犯罪分子毫无人性地对聋哑群体下手,他们不仅看到了聋哑群体的弱势,也看到了人性的缺点—人的贪婪。我们要时刻警戒,不要把不切实际的回报,当作天上掉下的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应该找合法渠道和专业人士。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诈骗分子的招数也越来越多,校园贷、刷单诈骗、投资理财诈骗、网络交友诈骗、购物退款诈骗等层出不穷,我们应该处处留意,特别是老人、涉世不深的人、过于自信的人和缺乏辨别能力的人,更应该学习一些反诈知识,同时可以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防范于未然。

    国家反诈app主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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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证券法下首个千万罚单 广东榕泰董事长组织财务总监等人造假合计被罚1450万
    作者:金融界
    发布时间:2021-07-2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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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证券报

    新证券法彰显威力,监管部门依照新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用重典,资本市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升。

    7月23日,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副主任董文媛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首批3起适用新证券法作出处罚的财务造假案件情况,广东榕泰案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榕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广东榕泰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方式虚增利润5500万余元。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广东榕泰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已经依法对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1450万元,对广东榕泰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罚款33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至160万元不等的罚款。

    存在三大违法事实

    经广东证监局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

    一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

    二是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三是2018年和2019年年报虚增利润。广东榕泰2018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1224.69万元,董事长杨宝生为避免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公司2018年利润,组织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和通塑胶、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虚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从上述3家客户收取货款1224.69万元,冲减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至零,从而免于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224.69万元,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224.69万元,占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17833.45万元的6.87%。广东榕泰2019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3124.23万元、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1177.99万元,合计共虚增利润4302.22万元。

    合计罚款1450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杨宝生请求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请求减轻行政处罚。2018年年报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等行为均发生于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减轻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此外,2019年年报的披露时间虽然发生在2020年3月1日之后,但其中涉及的虚增利润等违规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度内,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属于上述违规行为的后续结果,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一并考虑前述情形。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决定,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广东证监局指出,广东榕泰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均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后才终止,适用新证券法进行认定并无不妥。同时,广东证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考量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酌情从轻。

    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1450万元,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至16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新证券法下,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用重典,资本市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升,将对市场产生较大震慑作用。

    证监会:用好新证券法利剑 强化监管执法震慑

    除广东榕泰案外,董文媛还通报了宜华生活、中潜股份(维权)案。她指出,上述案件呈现出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最长跨度4年;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形式不断翻新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特征。

    董文媛表示,证监会坚决用好新证券法利剑,用重典、出重拳,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秉持以下执法理念:第一,对于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从严重处,一抓到底,打则“痛击筋骨”,绝不“挠痒痒”,该批案件均处千万元以上重罚,责任人百万元以上,让违法者“知疼”,不敢“再犯”;第二,抓“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区分责任,区分情节,该批案件较为明显的特点,即严办首恶,对实际控制人施以重罚及终身市场禁入;第三,构建立体追责体系,涉嫌犯罪,坚决移送,绝不姑息,让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中承担应有的责任。除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广东榕泰案外,该批案件均已告知,证监会将严格依法定程序从快处理该批案件。

    她表示,证监会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相关法律赋予的职责,严厉查处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形成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净化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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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省39名聋哑人被诈骗 主犯用赃款买彩票中奖千万元被抓
    作者: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22-08-22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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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8省39名聋哑人被诈骗 主犯用赃款买彩票中奖千万元被抓

    中新网衢州8月22日电(张斌 傅飞扬 方云)近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聋哑人被诈骗案,3名罪犯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

    “判决了,钱追回来了。”当民警通过手机短信输入框向10余名聋哑人展示判决结果时,他们不停地用手语向民警比划,表达自己的激动和感谢。

    时间回到2021年4月2日。

    当日,吕林(化名)跑进龙游县公安局龙洲派出所值班大厅,向值班民警王欣比划着手语,情绪激动。王欣发现报警人有些特殊,于是通过纸笔和吕林交流,了解事件脉络。

    原来,多年前吕林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赵默(化名),其称有老板正投资建设镶嵌黄金的家具项目,目前资金短缺,如有意向投资,可在项目建成后获得10倍利润。

    吕林在赵默的花言巧语下信以为真,在3年间陆续投资300余万元。由于事后对方一直未兑现承诺,吕林发觉被骗、前往报案。

    办案民警王欣展示1米多高的案卷。 方云 摄

    案发后,浙江、衢州、龙游省市县三级高度重视,衢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会同龙游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赵默、张龙(化名)的身份。

    2021年4月8日,专案组赴福建实施抓捕。经过两天两夜的蹲守,民警们在一小区内抓获正要外出的赵默、张龙。通过对嫌疑人的审讯与对涉案资金的分析,民警们发现嫌疑人同时使用多个不同开户行账户且经常借用他人银行账户,为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为此,民警们跑遍安徽、黑龙江、辽宁等5个省份的多家银行,和受害人面对面梳理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的6万余条数据。一个针对聋哑人受害群体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隐隐浮出水面。

    据悉,2021年8月,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为扩大线索寻找潜在受害人,专案组以涉案资金为依托,追踪资金去向、追溯资金来源。通过分析、甄别,民警们逐渐梳理出聋哑人受害者39人,分别来自辽宁沈阳、江苏盐城、陕西咸阳、浙江衢州等8省13市。

    各地受害者闻讯后纷纷赶到龙洲派出所,和王欣打着手势交流案情。原来,在与聋哑人沟通的过程中,王欣初步学习了手语,以确保尽快了解情况。

    为帮助受害者挽回损失,专案组经过侦查发现主犯王兵(化名)曾用诈骗赃款购买彩票并中奖1450万元,但奖金早已被其女友转走,且拒不承认彩票由王兵用赃款购买。

    为查明事实,专案组又3次前往黑龙江。经多方取证调查,今年6月23日,1300万元赃款被依法冻结,受害者的钱款有了着落。

    王欣坦言,自己和同事们为了办案,堆在办公桌上的纸质记录材料达100多页,侦办的案卷叠起来有1米多高,“已经记不清熬了多少夜,但这一切的辛苦都是值得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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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邻居帮忙照看孩子却不慎坠亡,父母索赔百余万,结果如何
    作者:小宁看法
    发布时间:2022-08-1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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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互帮忙,临时照看一下孩子也是十分常见的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答应照看,就应担起责任。这既是道德上的体现,也是法律上的要求。

    2017年广东惠州,就因临时照看孩子而引发了一起悲剧。(以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片与案例无关)

    李萍(女)将5岁的儿子强强临时交由邻居肖云(女)照看,自己外出买菜。当她回来之时,儿子却不见了。李萍与肖云几经寻找,发现强强竟然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萍认为儿子的死,都是因为肖云未能尽到看护职责导致,并将其诉至法院,索赔一百余万。最终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案件背景

    强强一家三口与肖云同住在一个小区,而且肖云的儿子冬冬与强强又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是十分要好的小伙伴。

    因此,李萍与肖云平时交往也比较频繁,并且时常带着孩子一同外出游玩,关系十分融洽。之后,肖云的弟弟肖坤也购买了该小区17号楼901号房,但尚未装修入住。

    2017年3月11日,肖坤因与装修公司需要现场确定装修方案,便邀请姐姐肖云前往该房屋,希望听听姐姐的意见,以供参考。

    当日10时左右,肖云带着儿子冬冬下了楼,准备前往肖坤的住处。

    此时,李萍带着儿子强强准备前往菜市场买菜,恰好与肖云相遇。强强看到了小伙伴冬冬,便拉着冬冬要一起玩耍。

    于是肖云与李萍商定,让强强留下来与冬冬一起玩,由李萍一人去菜市场买菜,肖云临时帮忙照看着孩子。

    随后李萍便离开了小区,肖云带着两个孩子来到了17号楼,乘电梯来到了肖坤的住处。之后,肖云与弟弟一同商讨着房屋装修方案,而强强与冬冬,则脱离了肖云的视线,走出了901号房,乘坐电梯在1楼和9楼之间上下玩耍。

    11时10分左右,装修方案基本确定后,肖云便带着强强与冬冬离开了。可刚一下楼,强强与冬冬随即跑开了。之后,两个孩子分开走散。

    肖云先是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冬冬,并询问强强的去处。但毕竟只是个5岁的孩子,也说不清楚,于是肖云便带着冬冬在小区内四处寻找。

    同时,肖云打电话告知李萍,并让李萍赶紧过来一同寻找强强。

    那么强强到底去哪了呢?根据小区周边监控显示,强强与冬冬走散后,便开始寻找冬冬和小云。11时40分左右,强强独自返回了17号楼,并乘坐电梯返回到了901号房屋。(肖坤已离开该房屋)

    约6-7分钟后,强强在攀越901号房屋的入户花园防护栏时,不慎坠落。

    强强坠楼后,肖云与李萍根据他人的指引赶到现场,并将强强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强强父母诉至法院,索赔百万赔偿

    李萍夫妇诉称,事发当日,是肖云主动提出并邀请强强来家里玩,因其十分热情,李萍便答应了,并将强强委托给肖云照看和监护。那么肖云就应当尽到看护的职责。

    但肖云并未将强强带到自己的家里,而是将其带到了肖坤的901室。而且该房屋及整个楼层的绝大部分房屋,均属于未装修和入住的毛坯房,很多房屋大门敞开或可以随意打开,并且有不少房屋尚未安装窗户。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肖云不仅将强强带到了十分危险的地方,而且在整个事发过程中,肖云对强强也是放任不管,导致两个孩子在无大人照看的情况下,曾在电梯中上上下下两次。

    之后,肖云便打电话称强强走丢了,最终发现强强在17号楼坠楼了。李萍夫妇认为,强强坠楼身亡,与肖云未能履行看护职责有着直接的关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监控视频及警方调查的结果显示,强强与肖云走散之后,独自一人来到了17号楼901房,并从901号房进门一两米的阳台栏杆处坠落身亡。

    肖坤作为该房屋的主人,在房屋处于毛坯状态却未安装防护,且大门敞开任由小孩进入,属于未尽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强强的坠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外事发的17号楼,绝大多数的房屋均处于毛坯状态,且不少房屋处于装修施工期,不少房屋的大门和窗户均是敞开的,且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而且就连17号楼大堂的大门也是敞开且没人管理,更无任何警示标识,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服务者,对该楼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单就事发的901号房屋来说,在设计和施工建设环节,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多处不符合建筑标准且有赠送面积改动结构的情况。这也造成了强强在攀爬护栏期间发生坠亡的后果。因此该房屋的开发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李萍夫妇认为,上述四名被告对强强的死亡均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8316.15元、死亡赔偿金892666元、丧葬费4051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以及因医疗、丧事、善后等相关事宜产生的误工和交通费8000元。

    共计人民币1149500.15元。

    各被告的答辩意见

    面对李萍父母的百余万元的索赔主张,各被告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答辩意见。

    肖云答辩称:

    1、事发的主要责任还是在于李萍自身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事发当日,其明知我自己有孩子需要照看,而且强强本身就比较好动,却仍然将强强托付给我照看,自己则独自去买菜。

    而且在买完菜后,并未及时接回强强。在我告诉她孩子不见了之后,李萍也没有及时出门,而是等了大概有7分钟之后,才来寻找。李萍作为监护人,存在监护懈怠的情形。

    而强强系在攀越比自己高出20公分的护栏期间而坠楼,其本身也有过错。

    2、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强强下楼之后,我就一直紧紧跟随,但因小区内的绿化树木遮挡,而且岔路太多,再加上强强本身就活蹦乱跳的,因此在经过一个岔路口时,转眼就看不到强强了。

    但这种情况并非是我看护不力导致,而且发现强强不见后,也在积极寻找,并及时打电话告知了李萍,要李萍尽快赶到现场共同寻找。事后,我也尽力协助对强强的救治事宜。

    3、我对强强的照看行为是无偿的,是好意相助的行为。虽然强强坠亡令人十分惋惜,但我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而且我们家庭的生活比较困难,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肖坤则认为,按照李萍夫妇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强强到过901房,但即便是警方调查意见,也只能证明强强攀爬过护栏。但是否就是从此处坠落,并无定论。

    而且该楼大堂的大门常年打开,且无人管理,多个房间的门锁也已经损坏,因此并不排除强强从17号楼的其他房间或地点坠楼的可能性。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负有安全管理服务的职责,因此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与肖坤的意见相左,其答辩称:

    本案证据足以证实强强是从肖坤家的阳台坠楼身亡的。事故发生时,901号房屋已经交付给了肖坤使用,因此该房屋应属于肖坤的私人区域。

    物业公司虽然系该小区的管理服务主体,但只负责小区的公共物业部分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业主私人区域内的安全事务,并不负有管理和保障义务。

    另外,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并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不仅安排了专门人员值班、登记,还设立了全天24小时运转的视频监控系统。

    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也及时配合案件的调查,安抚家属情绪,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因此,强强的意外死亡,与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觉得李萍将自己也列为被告,并无道理:

    开发商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而建成的,且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备案,并无设计及施工建设上的质量缺陷。

    强强虽系从901号房屋的入户花园防护栏处坠楼,但该护栏无论是高度还是垂直栏杆的间距,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因此,强强的死亡事件,与房屋以及防护栏本身的质量和设计并无因果关系,也非其不符合标准所导致,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各方均应担责,其中肖云承担50%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肖坤与物业公司对强强从何处坠楼的问题存在争议,而该问题直接导致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因此本案的首要问题是强强坠楼地点的确定。其次则是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以及李萍夫妇的损失认定问题。

    一、关于强强坠楼地点的事实认定问题

    肖坤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强强是在其入户花园防护栏处坠亡。经查,监控视频显示,强强在与肖云及冬冬走散后,独自返回了17号楼并走向肖坤的901号房屋,目的就是寻找冬冬和肖云。

    虽然监控视频并未显示强强到底是从何处坠楼,但从强强进入17号楼到坠楼事件的发生,期间的时间间隔约在6-7分钟左右。(通过监控可以查明该时间间隔)

    根据现场勘查可以得知,强强步行至17号楼的大堂,进入电梯后用手指按下9楼的按钮,再走出电梯行至901号房间,这需要约2-3分钟左右的时间。

    而张某进入901号房屋后,需要在该房屋各个房间寻找冬冬及被告肖修云等人,这也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与上述的时间间隔是基本吻合的。

    另外,坠亡事件发生前,强强与冬冬曾一起乘电梯在1楼和9楼两个楼层上下楼玩耍,因此其对9楼通往8楼或10楼的消防通道并不熟悉。可以推测其大概率不会前往其他楼层。

    而且强强在走散之后独自一人寻找肖云、冬冬期间,通常会进入他们曾经聚集或停留过的较为熟悉的地方寻找,因此不太可能前往未曾去过的陌生的消防通道,或者其他楼层的房间。而且时间上也难以做到。

    公安机关调查提取的资料也显示,901号房入户花园防护栏上,留有强强攀爬时的擦拭痕迹和脚印。而强强坠楼的地点,正是在901号房屋入户花园屋檐的下方草地。

    因此足以证明,强强就是在肖坤的901号房入户花园攀越防护栏时,坠楼死亡的。肖坤关于强强可能在其他房间或楼层坠亡的辩解,并不成立。

    二、在此基础上,再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1、肖坤应就其管理瑕疵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按照李萍夫妇的主张,肖坤作为901号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房屋尚在装修期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其未能锁好房门,导致强强能够自行进入房间,故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此,肖坤在庭审中又提出,901号房屋的门锁在交房时发现存在损坏的情况,当日即向物业公司办理了申请报修手续,并提交了一份房屋质量问题反馈表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其证明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证明,强强能够进入901房间并坠亡,其直接原因是房屋的门锁存在问题,而物业公司却未能及时修复,其过错在物业公司,而不在自己。

    但根据该反馈表的复印件内容显示,应该是一式三联,而肖坤作为业主,应当持有一联原件。但其仅提交了复印件,因此物业公司否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对此的观点是,肖坤应当持有该证据的原件,但不能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因此对肖坤提交的该份证据及证明目的,法院不予认定。

    不过法院同时查明,因肖坤尚未装修入住,而物业公司提交的入户门上锁登记表中表明,物业公司对肖坤的901号房屋的门锁,负有经常性检查登记等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物业公司在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期间,能够提供901号房屋的门锁钥匙,该情况表明,901号房屋的门锁钥匙,是由肖坤和物业公司共同管理和持有的。

    据此法院认为,私人住宅虽然不是公共场所,但在房内人员暂时离开时,业主和相关管理人员仍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使该私人空间与外部空间相互隔离。

    而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房屋门锁的管理。

    这样既是为了防止外人进入房屋,造成业主的财产损失,也是为了避免外人因不了解房屋的内部构造和摆设(尤其是在装修期间),进入房间而受到损害。

    本案中,肖坤等人离开房间后,强强能够直接开门进入901号房继而坠楼,说明该房屋的房门没有锁好。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肖坤故意不关闭房门的情形可以排除。

    据此也可以说明,901号房屋的门锁的确存在功能不完好的情况,而肖坤对此是明知的。

    当强强与冬冬来到901号房屋逗留较长时间而离开后,肖坤应当意识到,这两名小孩在熟悉环境后,可能再次经过一楼大堂门禁而乘坐电梯进入901号房屋玩耍。

    在这种情况下,肖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固门锁,避免小孩们再次进入该房间。但是,肖坤却疏于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因此,在901号房屋的门锁管理上,肖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房屋门锁及钥匙的共同管理人,应当负有次要责任。

    但门锁管理上的疏忽及过错,仅是造成强强坠亡的原因之一。而且考虑到901号房屋毕竟属于私人区域,肖坤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外人私自进入其住宅而发生的损害,不应承担过多的注意义务。

    且强强是攀爬房屋内防护栏而坠楼死亡的,这与肖坤房内摆设的部件无关。因此,肖坤对强强坠楼死亡所承担的责任,不宜过高要求,故酌定为5%较为妥当。

    2、肖云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肖云自愿接受李萍的委托,临时承担对强强的监护职责,便应当负起该义务。但综合事发过程,肖云并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致使强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离开其监护视线范围。

    因强强与其走散,在寻找肖云及冬冬的过程中,坠楼身亡。因此,肖云应当为其监护不力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考虑到肖云对强强的临时监护,是一种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基于道义上的无偿行为,且肖云也未因此而获取利益,故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故酌定由其承担50%的责任。

    3、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除了对901房屋的门锁存在管理瑕疵之外,其本身又是为事发小区提供物业安全保障服务的企业。而基本的值班看守和门禁管理,是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一道屏障。

    物业公司在17号楼的大堂和电梯均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理应知道该栋楼的门禁系统大门是敞开的情况,且该栋楼的大部分房屋均处于毛坯或装修状态,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那么物业公司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上述安全隐患加以防范。或严格执行门禁系统,或安排值班人员看守。

    但是,物业公司在案发当日的上午10时至12时,长达2个小时的时间里,在该楼门禁系统大门敞开的情况,却一直没有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巡逻或看守。

    导致强强能够随意进入该栋楼,加之物业公司对901号房屋的门锁也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强强坠楼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酌定由其承担责任的30%。

    4、开发商应承担建筑施工不规范的过错责任

    在法院的组织下,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测量,确定事发防护栏的纵向栏杆的间隙最小间距为10.9厘米,最大间距为12.2厘米,平均为11.52厘米。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6.2条规定:“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据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建设的901号房屋入户花园防护栏的垂直栏杆之间的间距,略微超出了建设限度标准。故法院酌定由开发商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5、李萍夫妇应当自负部分责任

    鉴于强强是自己攀爬防护栏而坠楼死亡的,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这与李萍夫妇平时对强强的安全教育问题也有一定的关联性。

    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防范教育,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内容之一。强强发生了坠亡事故,虽然令人痛惜,但也说明李萍夫妇平时在履行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中,尚有不足之处。因此,李萍夫妇对该起坠亡事件,也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酌定为5%较为适宜。

    三、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根据李萍夫妇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其医疗费为8316.15元,死亡赔偿金为892666元。丧葬费40518元。

    至于误工费和交通费,考虑到强强坠楼时是周末休息日,坠楼地点与抢救医院的距离也不远,故对误工费和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认定为100000元。

    以上合计为1042500.15元。

    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所造成,因此各被告人之间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李萍夫妇主张的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前述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一审法院最终判令:

    1、肖云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李萍夫妇赔偿521250.08元。

    2、肖坤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52125元。

    3、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为312750.05元。

    4、开发商承担10%,即104250元。

    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了上诉

    一、肖云的上诉意见

    1、李萍作为强强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谨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而强强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李萍夫妇才应该对强强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肖云说,当时李萍将强强交由自己照看时,承诺说买菜回来就将其接走。但李萍在11点11分就已经买菜回来了,却并未将强强接回。

    直到自己告诉李萍,强强不见了,李萍才慢慢吞吞地在七分钟之后才下楼寻找。这几个时间点都有监控视频予以证实。

    由此可见,李萍对强强极其不负责任。如果李萍能够遵守承诺,在其买菜回来后便接走强强,也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一审判决无视李萍对强强的放任不管,反而判令热情好心的肖云承担如此重的责任,势必严重破坏良好的邻里关系,也将使人际关系变得更加冷漠、无情!

    2、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而且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其应当履行的安全防范义务,即:

    24小时值班,安防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实,维护公共秩序,在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设立提示标识和防范措施。

    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明显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怠于管理,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能够依约履行其管理义务,完全可以避免意外的发生。一审判决仅判令其30%的责任,明显过低。

    3、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肖云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是民事领域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判定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时,除了需要考虑过错问题之外,也应充分考虑到最终结果的公平与否。

    肖云是临时受托、无偿照顾李萍之子,对意外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反而因为友好善意的行为而被追责,且被判令承担50%的责任,显示公平正义。

    除此之外,肖云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标准也提出了质疑,同时还表示自身生活已经极其困难,如果因其好心行为而被判赔偿50余万,不仅有失公平,也必将导致其家庭雪上加霜。

    二、肖坤的上诉意见

    1、肖坤依然坚持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强强就是从901房内坠亡的。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只是推测,但并无真凭实据。

    2、即便强强就是从901房内坠下,但他属于擅自闯入私人住宅,为何反而让自己承担责任呢?肖坤认为没有这个道理。

    而且一审法院认定肖坤应当预见到强强会再次进入房间,这也没有任何依据。

    肖坤认为,自己离开房间时已将房门关上,已经尽了合理的防范措施。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其不可能意识到强强会再次进入房间,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上诉意见与肖云基本一致。但其主要强调了物业公司的责任。

    肖坤认为,其在事发之前已向物业公司反映了901号房屋的门锁需要维修、更换的情况。在物业公司的《房屋质量问题反馈及维修记录》上也有明确记载,且有物业管理人员韩某的签字确认。

    事发之前,曾多次催促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但其一直推脱至意外发生,物业公司对强强意外坠亡的过错,明显要更重。

    但物业公司对此却罔顾事实,不予承认,企图逃避其怠于管理的责任,主观过错十分恶劣。

    三、物业公司的上诉意见

    1、一审法院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当的认定错误,且该过错责任承担过于严苛。

    物业公司称,17号楼的大堂大门原本是处于关闭状态的,且需要门禁卡才能打开。但因各业主为了出入方便、装修公司为搬运装修材料所需,而自行将大堂大门打开。

    为此,物业公司为了防止该情况的再次发生,也多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注意安全的温馨提醒》,告知业主应当随手关闭大门。已属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

    但一审法院以大门敞开2小时且未安排值班巡逻人员为由,这无疑是加大了物业公司的责任,显示公平。

    同时,强强是在肖云的监护和带领下进入17号楼的。而肖云作为小区业主,且明知肖坤正在装修,那么其带领孩子出入时,理应关闭大堂大门,尽到监护职责。

    但事实证明,强强的意外坠亡,是肖云未尽监护和看管责任所致。

    2、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对私人住宅采取有效措施,是其与外部空间相互隔离的认定,也明显有误。

    901号房屋已经交付给了肖坤,那么就是其私人住宅区域,物业公司又有什么权利去干涉其私人区域呢?而且也无法定或约定的对其私人住宅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一审发言已经认定在房屋门锁的管理上,肖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在判决时,却认定物业公司承担远远超出肖坤的责任比例,明显是自相矛盾,判决结果与所依据的责任划分严重不平等。

    四、开发商的上诉意见

    开发商认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但强强的死亡结果与开发商建设的房屋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1、本案死者强强系“攀越”阳台防护栏而坠楼的,但阳台设计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栏杆净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强强的死亡,与达到建筑标准的栏杆高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一审法院却以栏杆间距略微超出建设限度标准为由,认定其与强强的攀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2、而且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栏杆间距存在瑕疵的依据,也存在问题。其现场勘测测量的方法,仅仅是将卷尺简单拉开,通过肉眼俯视读取刻度即完成测量。

    该量方法极为不妥当,难以让人信服,也毫无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测量两端是否水平对等,读取刻度的人是否与刻度保持水平直视等等,均会影响到刻度数据。况且,现场勘验的刻度,与工程竣工验收的数据仅相差零点一、二毫米左右。

    这样的“略微”差距,却靠肉眼查看完成,存在极大的误差可能。而且工程验收是一项极其严谨且专业的工作,也绝非通过一把卷尺、肉眼观察得出的数据,便可推翻工程验收的数据。

    对此,开发商在现场测量时便提出异议并要求做鉴定,但被当场否决。之后又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对栏杆高度及净距离等做司法鉴定,也被一审法院予以否决。

    一审法院却据此判令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实难令人信服。

    (另外,各被告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标准及金额问题也存在异议,鉴于篇幅已经过长,故不再分析阐述。)

    二审法院的观点及结果

    李萍夫妇针对各被告的上诉意见,简单发表了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表示认可。

    二审法院根据各被告的上诉意见,将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为:强强坠楼的地点是否在肖坤的房屋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及赔偿份额确定。

    对以上问题,二审法院作出了以下评析:

    一、关于坠楼地点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同样有赖于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但不同于刑事诉讼的是,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便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关于强强坠楼的地点,仅有肖坤在上诉中提出了质疑,其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强强乘坐电梯到达9楼,而9楼的消防楼梯门可以打开,701、801号房的门锁也已经损坏。

    因此强强完全有可能来到上述房间而推门进入后,继而发生意外。此外,公安机关也未下任何结论,确定强强就是由901坠下。

    但公安机关勘察的结论是,“从身体坠落点的位置、入户花园护栏处擦拭痕迹、死者强强当日穿的鞋子及护栏处的脚印纹路相吻合,还有监控视频现实的时间,可以推定死者系攀爬17号楼901号入户花园的栏杆而坠楼”。

    上述结论有现场勘验所拍摄的照片,以及询问相关当事人所形成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肖坤虽然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但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证据推翻上述结论。

    如按其主张,强强如果是从701或801号房屋坠下,那么房门上必会留下强强的指纹,以及攀爬栏杆而形成的痕迹等证据,但肖坤对此无法举证。公安机关也未在上述房间内勘察到相关痕迹。因此肖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特别是公安机关接警后进行的现场勘察照片,能够显示强强的脚印出现在护栏上的事实,故而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一审法院认定强强系从901号房屋坠楼的事实,并无不当。

    二、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

    1、关于肖云的责任问题。

    法院认为,古语有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肖云尽管是义务帮助照看强强,但是在其接受李萍的委托后,负有善意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看强强的义务。

    这既是中华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而李萍之所以敢于将儿子强强交给肖云照看,也是建立在肖云愿意并能够看住、管好的基础之上的。

    肖云所称的友好善意,不应当仅仅只体现在无偿帮助照看强强这一具体行为上,还应当体现在确保强强人身安全的这一结果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肖云将强强带到尚未装修的901房,任由两个孩子在房里、房外嬉戏。这一放任行为,为强强在找不到肖云及其小伙伴的情形下,而再次进入存在危险的房屋,提供了熟悉的路径选择,进而也带来了足以致命的危险。这与肖云的监护不力是有关联的。

    当肖云带着两个孩子从该房屋出来后,未能有效加以管束,导致强强与自己及儿子冬冬走散、失联,此后未及时通过物业调取监控录像以查找强强的去向,也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强强的母亲李萍。

    这些时间上的耽搁,进一步加大了强强受害的危险性。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肖云负有更大的过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是正确的。

    但是,在多个责任主体并存,且各方均存在不同程度过错的情形下,将一半的责任归由肖云承担,也是不适当的,故二审法院将肖云的责任比例调整为40%。

    2、关于肖坤的责任问题

    肖坤的主要过错在于,其未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门锁住,导致强强能够自由进入该房屋。虽然肖坤已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门锁,但在该门锁未得到维修之前,肖坤仍然应当采取用诸如铁丝缠绕等其他措施,以有效地封闭房门。

    其法律责任,并不能因为向物业公司提出了维修申请而免除。但与其他责任人的相比,肖坤的过错程度明显较低,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应予以维持。

    3、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

    物业公司的过错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及时维修肖坤家的门锁,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帮助肖坤有效封闭房屋的大门。

    二是未能有效地管理门禁系统,导致强强在没有成年人带领的情形下,能够进入17号楼。

    三是尽管建立了实时的视频监控系统,但却没有及时发现电梯中人员进出的异常情况。这不仅包括未能发现强强独自乘坐电梯前往901房间;还包括事发之前,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形下,强强与冬冬能够数次上下电梯玩耍。

    与肖坤的过错行为相比,物业公司不仅在901房门锁的问题上存在过错,在楼栋大门的管理,以及电梯监控的管理,均存在疏忽。

    因此,物业公司的过错较之肖坤而言,也相对较大。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30%的责任,也基本适当,予以维持。

    4、关于开发商的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已经通过现场测量,测得护栏间距超过标准1厘米左右(最大间距12.2厘米),超过标准接近10%,并非开发商所称的细微差别,也非合理的误差范围。

    而强强虽系攀越护栏而坠下,但护栏垂直构件之间距离的变化,对其攀爬护栏的行动也是存在影响的。

    在没有证据证明强强借助了外力的情形下,其能够攀爬并翻越该护栏的事实可以证明,901号房的栏杆设计所必须采取的“防止儿童攀爬构造”,事实上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901号房的门锁在业主肖坤尚未装修入住时就已经损坏,这与开发商预装的房门及门锁的质量也具有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也是基本适当的。

    5、李萍的责任问题

    鉴于各被告均一致认为李萍应当承担较大责任的问题,故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分析如下:

    李萍在本起事故中的过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知肖云在带着儿子冬冬的情形下,轻信肖云还有照看强强的能力。

    二是对自己孩子日常行为习惯中存在的危险性评估不足,没有叮嘱和提示肖云,在照看强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是在买菜回家以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接回自己的孩子,或者向肖云询问自家孩子的处所等情况。

    假如第一点是基于对肖云的最大善意与信任,尚在正常人能够理解的范围之内的话,那么第二、第三点则是作为一个谨慎的家长并不难做到的事情。

    因此,尽管不能怀疑李萍对强强那无所不在的关爱,但也不能不说,强强坠楼事故的发生,与李萍的疏忽也有着较大的关联。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强强也并非是意外坠亡,而是自己主动翻越防护栏而后坠楼。尽管这一悲剧让人无法直视,但在诉讼中,这一方面的过错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

    李萍及其丈夫,在日常对强强的安全防范教育方面,的确存在不足之处。李萍的过失,虽然与肖云、物业公司相比而言的确是较小的,但与肖坤、开发商相比却较大。

    因此一审法院仅判令李萍夫妇承担5%的责任,确有不当,故二审法院依法将其责任比例调整为15%。

    最终二审维持了关于肖坤、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的责任比例,将肖云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由521250.08元,依法调整为417000.06元。

    (案例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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