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人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同时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减少家暴受害人举证障碍。
我觉得这个很重要,但是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现在一些执法机关比如派出所对于家暴的业务是否纯属,以及有些派出所的不作为,总是把家暴当作家庭纠纷处理,不予立案。
我们这些年网上看到很多案例,一些女性报警,然后警察来了,最多口头教育,最后女性换来的是变本加厉得被打。更有甚者最后发生了人命啊。
比如拉姆被焚事件。
2022年7月23日,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拉姆案始作俑者唐路验明正身,依法执行死刑。
这件事情本不应该走到这个地步的,如果司法机关早点参与进来,那么拉姆不会身亡,家暴者或许也可以留一命,最少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面对丈夫的家暴,拉姆选择了离婚。
离婚没过多久,唐路就要求拉姆和他复婚,拉姆自然是拒绝。
唐路不仅对自己的妻子心狠手辣,拳打脚踢,就连对自己的亲生儿子也是冷漠之至。
他多次带着孩子上门恐吓威胁拉姆,还扬言要用菜刀杀了孩子,如果不复婚,就和儿子一起跳河自尽。
拉姆和父亲曾多次报警,但并没有什么用,民警认为这是吵架,属于家庭纠纷,只给予了口头警告。
看到没这还是两个人离婚的状态下,这些警察只是口头警告,给出的理由是家庭纠纷,之所以有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才更加给了男方家暴的底气,最后导致拉姆在直播的时候在很多人面前被烧死。
像这样遭遇家暴,警方以家庭纠纷为由而不予立案的例子恐怕很多,所以即使有所谓的十条证据,还要看当地办案民警的态度以及职业能力。
因此在要求被家暴人保护好证据的情况下,要减少家暴,保护被家暴者,震慑家暴者,底层的执法机关的态度和职业素养还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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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3条,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该解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郑学林说。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该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家庭暴力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该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适当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该解释适当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该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明确悔过书、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求助的记录等,作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除了反家暴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的。该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 该解释列举的十种证据形式包括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按照解释的规定,这些证据形式还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此外,该解释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 郑学林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该解释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之间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哪些人?该解释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在回答中国妇女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国妇女报记者提问:
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被申请人会主张,之所以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比如出轨等,因此,其实施家庭暴力情有可原,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
这个问题特别有针对性。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 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一个观念,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当然,像您提到的,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要特别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
编辑:任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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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范围并明确裁决规则,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
强化惩戒威慑
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制裁。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予以严肃惩戒,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杨青烨
加强普法释法
执法司法机关一方面要更精准定义“家暴”内涵,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范围、途径,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说明保护令的严肃性、强制性,同时严格执行,行为人一旦违反,依法追责惩处,让人身安全保护机制长出“牙齿”。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包婧
多方合力作为
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更好地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建议公检法司妇联五部门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和行政检察职能,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更好地维护家暴受害人的权益。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张铁路
要有证据意识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最高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十种证据形式,同时要求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有效降低申请人举证难度。在此基础上,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意识地留存、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高骏
建立回访制度
让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落实,必须坚决克服一签了之的做法,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和法律关怀。可采取法院、检察院、司法所及共青团、妇联多部门协调联动的方法,对受害人所在村庄、社区及家庭和本人进行定期回访,了解真实情况,及时予以帮助,以防止保护令成为一纸空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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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消费避免“寅吃卯粮”
在许多消费资讯的鼓动下,一些在校大学生也开始提前消费,但这很可能造成恶性循环,导致大学生为了还钱拆东墙补西墙,如果留下“信用污点”,甚至可能会影响以后找工作。
在校大学生一般没有收入,提前消费往往只是为了满足过度的消费欲望。如何进一步推动大学生理性消费?请大家议议。来稿请投:fzrbsqb@126.com并标明互动话题栏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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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对于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市民来说,如何向法庭证实自己正遭遇家庭暴力?哪些形式是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表述。那么,作为普通市民遇到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8月3日,大河网记者对南阳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白丞博和焦作市中院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瑞明进行了采访,来听听他们有哪些建议。
白丞博(中)在庭审中
白丞博说,因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规定相对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障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上述《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一步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情怀。通俗点讲,就是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更加明细化,使其更容易理解和适用。
◆不离婚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申请条件方面,《规定》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即如果遭到配偶的家庭暴力,即使不想提出离婚诉讼,依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法律层面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婚姻和家庭稳定。
◆新增冻饿或经常性侮辱等方式的行为
细化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除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还增加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10种形式可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
明确了可以证实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证据形式。具体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
◆新增两种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内容
增加了“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的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规定》明确上述“其他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显示了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的主张,无论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均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进一步凸显了人民法院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意志。
◆南阳两级法院让一百多个家庭破镜重圆
白丞博说,近年来,南阳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中和涉及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中,依法快审快结,及时发出司法保护令,严格限制和约束施暴者行为,让数百名家暴受害者回归正常生活,让一百多个家庭破镜重圆。
张瑞明走进军营宣讲法律知识
◆建议:离婚后被前夫骚扰也要纳入人身保护令调整范围
焦作中院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瑞明告诉大河网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的该法调整范围覆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将其明确为九种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监护、抚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张瑞明说,《规定》将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常见的涉家暴姻亲关系纳入保护令调整范围,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生活现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助于保护令的有效实施。但现实中离婚后如果被前夫骚扰,只能受到治安处罚,没有明确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范围。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标准也不统一。
所以张瑞明建议离婚后前夫仍对前妻继续进行骚扰,也应该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
张瑞明说,如果前夫继续骚扰的话,前妻不仅可以将前夫的电话号码加入黑名单,以避免短信或电话骚扰以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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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7月15日讯(记者 张艳玲)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1日起,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扩大,要保留好10种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明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明确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也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这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郑学林说。
年老、残疾、重病者也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
《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诊疗记录等10种证据可认定家暴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列举10种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郑学林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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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列举家暴证据形式: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下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原标题:最高法列举家暴证据形式)
来源:央视新闻
流程编辑:TF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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