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话题#商贩卖芹菜收入20元被罚6万6#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关注近日榆林官方承认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过罚不当
据央视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粮油蔬菜店主 罗某:说你这芹菜不合格,要(进货)票据,但是我的票据丢了,找不到了。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粮油蔬菜店主 贺某:自己也肯定有点错误,我也接受(处罚),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罚死,你说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那六万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榆林官方承认过罚不当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察组成员: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延艳东:不相当。我们今天讨论芹菜这个案值,确实还是有点问题。一般一个经营者,一年他的销售额能有多少,你罚六万多块钱,在处罚上有点过罚不当。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察组成员 陈晓: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榆林市市场监管负责人表示,将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督查组进驻多地据中国政府网此前消息,国务院拟于8月下旬组织开展第九次大督查,对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实地督查。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征集问题线索重点范围包括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多个方面。同时征集有关地方和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政策举措不到位、违反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搞层层加码和“一刀切”,保障粮食和能源安全工作不到位,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措施不到位,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不到位,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不力等方面问题线索。其中稳市场主体方面征集问题线索就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开展运动式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近期多地公布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督查组进驻的消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务院首次派出督查组是在2014年6月,当时,国务院派出8个督查组分赴部分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全面督查。之后,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务院都曾派出督查组。上一次是在2021年9月。当时,按照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北京、天津、河北等16个省(区、市)开展了实地督查。这次大督查,是第九次。新晚报综合央广网、观察者网、每日经济新闻、@头条新闻、@新浪热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责任编辑:翟晓晨审核:郭启迪喜欢这篇文章请点一下分享吧~
举报/反馈
据央视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
粮油蔬菜店主罗某表示:监管部门说芹菜不合格,要求店主提供进货票据,但店主的进货票据丢了,找不到了。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接到行政处罚后,粮油蔬菜店主贺某表示,自己也肯定有错误,因此也接受处罚,“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罚死,你说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那六万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察组成员:“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延艳东:“不相当。”
“我们今天讨论芹菜这个案值,确实还是有点问题。一般一个经营者,一年他的销售额能有多少,你罚六万多块钱,在处罚上有点过罚不当。”
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察组成员 陈晓: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榆林市市场监管负责人表示,将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
来源: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
监制:杜兰萍 编辑:王思言(见习)
举报/反馈
02:23
陕西榆林的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了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剩余的5斤,夫妇俩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国务院督查组对此进行了督查。
(实习编辑:高佳雯)
举报/反馈
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卖出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近日,有记者跟随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影响了小微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
“小过重罚”现象突出
个体户罗某和妻子贺某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2021年10月,罗某在某农贸市场从一农户手中购进7斤芹菜,其中2斤被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提取检验,剩余5斤以每斤4元的价格售出,共收入20元,纯利润不足10元。
约1个月后,夫妇俩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称该批芹菜有一项指标超标。因售出的芹菜已无法追回,且夫妇俩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查验义务,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6.6万元。【此前报道>>>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国务院督查组质问当地领导!】
视频来源:新京报我们
这并非个案。今年3月,陕西铜川新区某煎饼店购进一瓶芥末油,单价5元,用于制作铁板烧汁茄子。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该店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认定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
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台账发现,2021年以来,该局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案值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
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类案不同罚”问题。比如,榆林市高新区某超市曾出售4板过期酸奶,案值约60元,在给消费者退货后被举报,后被属地市场监管局罚款2万元。而今年上半年,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也曾查获辖区某超市涉嫌售卖过期螺蛳粉,但仅对过期螺蛳粉做没收处理,未做其他处罚。
督查组还发现,当地行政处罚名目数量庞大,西安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事项达934项,涉及53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部分处罚事项的设定已严重脱离实际,但尚未修订或废止。有的虽已调整,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仍在执行。
比如,陕西从2021年起推广电子证书,证书可以在网上查到。但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纸质许可证的小餐饮个体户,仍予以立案处罚。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
罗某夫妇的蔬菜粮油店位于榆林市某农贸市场,督查组实地走访发现,市场内仅有靠近入口的十来家门店在正常营业,其余门店均大门紧闭。该农贸市场管理员常某说,受疫情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商家的生意并不景气。
贺某说,她和丈夫的经营行为确有瑕疵,但6.6万元的罚款数额过高,他们一年的纯利润只有七八万元,“交完罚款等于一年白干”。
督查组认为,在经历三年疫情、大量实体经济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罚方式从严从重,不但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助企纾困的效果。“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督查组介绍,一些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未经及时修正,存在处罚内容宽泛、表述抽象、缺乏客观标准等问题。一些地方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执法随意、处罚严苛、过罚不相当的现象十分普遍。
其二,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倒逼从严办案。督查组发现,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以办案数量和罚款规模进行考核的现象。
其三,对行政处罚执行权缺少有效制衡。督查组介绍,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机关立案、本机关调查取证、本机关负责人做出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权力过于集中。小微市场主体虽可提出行政复议,但很难获得改正。同时,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耗时长,小微市场主体难以承担相关成本。这一切造成对小微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不够。
审慎监管细化量化处罚标准
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卖出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确实属于“过罚不当”。
督查组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保护市场主体的职责。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督查组建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稳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和“任性执法”等问题。
此外,督查组还建议,应严禁市场监管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处罚数量或金额指标,避免因评议考核刺激运动式执法。
8月29日下午,陕西省副省长叶牛平召开推进全省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通报国务院大督查涉及市场监管执法相关问题并部署下阶段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整改方案,聚焦督查组提出的问题,统筹好执法工作和服务市场主体,为市场主体纾忧解困。
来源:新华视点
举报/反馈
#社会百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做吃食生意不是儿戏,稍微不留神是会出人命的。
对于那些唯利是图,对商品不负责任的无良商家,执法部门应该严加管理,情节严重的该罚,甚至,予以法律制裁也不为过。
但是,冤有头债有主,中间商就应该另当别论了。
8月27日,在陕西榆林发生这样一件事:一对夫妇告诉记者,他们因为卖了5斤芹菜就被罚6万6。
该商贩罗某说,5斤芹菜卖20元,这6万6的罚款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赚回来?
国务院督察组的工作人员说:“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创造良好环境。”
就是督察组的这句回应,引起很多网友的热议:“小微主体的生存难道不是靠市民吗?市民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他们这些小商小贩能存活多久?”
对啊,市民与商贩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咋能只忧患单个存亡?
有网友是这样说的:“罚的一点不多,罚款太少不足以让这些小商小贩长记性。”
也有网友建议:“罚十倍就挺合适,罚6万6真的有点过分了。”
同样一件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那是因为各自所处的角度不同,或每个人的认知有差异。
当地执法部门是这样解释的:“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也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检查义务,因此,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决定”。
评论区的网友也这样说:“他肯定没有保留购进记录,如果保留了,会走免责程序,然后,处罚上游供货商”。
对呀,法律虽然不讲情,但是,法律讲理呀!冤有头债有主,芹菜不合格,自有该诛之人。你说出源头来呀!说不出芹菜的出处,就只能自己背锅。
如果想想这件事的严重后果,罚6万6真的不多。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不合格的芹菜如果流入市场,被市民误食后,危害有多大?这是6万6能挽回的损失吗?不健康食品吃进肚子里,即使不要命也是后患无穷。这是6万6能解决的事吗?
芹菜没致死人命,被罚6万6就成了大事。商贩也许幸免于重罚,但是,血的教训不能忘记。
做人要有敬畏之心,特别是要敬畏生命!
一位前辈讲过这样一句话:“我们是一个物质文明差距很大,精神文明差距更大的国家。对很多人来说,‘荣华富贵’就是毕生追求的天花板”。
试想,再大的能耐能够得着天花板吗?其实,人最大的财富不是这辈子赚钱很多,而是这一生造孽很少。知足常乐才是人生中最容易得到的快乐!
举报/反馈
近日陕西榆林市的一家商贩因为卖芹菜收入20元被罚6万6,引发了广大网友的讨论,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期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反映,在榆林市的一家个体户在其卖了5斤芹菜之后,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由于处罚过当,当地被督查。
随后督查组对此事件展开调查走访,罗某夫妇在榆林市当地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就在去年十月的某一天,他们在市场上进了7斤芹菜,刚好碰到了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查,随后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抽查结果出来了,检验报告上,说明这一批芹菜农药检验不合格。
当地的市场执法部门要求其提供进货的票据,罗某说票据已经遗失,无法提供其票据,且这七斤芹菜当中,除了当地执法部门带走的两斤,剩下的5斤,罗某夫妇均以每斤4元价格卖出。处罚决定书上是这么认定的,一是、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也无法召回,二是、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三是、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当地执法部门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事后罗某夫妇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这6万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面对督查组的同志,当地的监督局副局长出面承认这次的“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度执法。
网友们也纷纷表示这个处罚 确实太重!将心比心、适当处罚,也是合法合理,过度处罚 那就不行了。个人觉得如果卖的芹菜是添加了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防腐化学品,应该追溯源头重罚源头,对罗某夫妇的过失行为也要进行适当的处罚,而不是过度处罚。
国务院督查组的同志也出来发声了,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为这次督察组的同志们点赞!
举报/反馈
卖20元芹菜罚款6万6
近日,一张大额罚单,牵动了全国网友的心。
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在进了7斤芹菜后,放自己门店摊位上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局抽查芹菜质量化验。
一个月后,发现芹菜质检不合格,该店主被有关部门罚款6.6万,一时间在网上舆论哗然。
而网友们反馈后,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
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删
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删
网友们怎么看?
尽管该店主承认有错,不该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给消费者,自己被罚也有道理,但是面对如巨额的罚款,“这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卖的回来?”
网友们纷纷表示:城市治理,不能总是靠严刑峻法,尤其在疫情冲击的当下,人民赚点钱真的是不容易。罚这么多钱,一个普通家庭谁能吃得消?
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删
建议学学湖北宜昌
法不容情,但是法不外乎人情。
在不改变原则的前提下,对管控手段做适当的变通,整个城市才会更有人情味和活力。
对于那些合法合理情况下,想多挣点钱养家糊口的普通民众,尤其是城市里的小商小贩,这个城市的处理方法,就显得有“人情味”。
湖北宜昌,这个曾经湖北唯一的全国文明城市,如今的全国文明标杆城市,或许给出了城市治理,尤其是游商,摊贩治理的管理思路。
图为宜昌城管队员对于正在摆摊儿的游商,并不是暴力驱赶,也不是罚款了事,而是帮他们卖完菜后,进行说服教育。
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删
如果说你认为这是个别事情,可能只是一场作秀,但是这个全国文明标杆城市的做法,真的值得所有的城市管理者学一学。
为了促进经济活力,同时兼顾民生,宜昌在率先放开地标商圈“外摆位”限制,设置CBD购物中心、大洋百货等10个试点作为“外摆位”试点,让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室内室外经营促进消费。
同时,对于游商,当地城管部门也采用了颇具人情味的“集中式管理”,指定区域内可以摆摊,到点即走。让城市具有烟火气息的同时,城市管理也有浓浓的人情味。
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删
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删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点赞!
#陕西榆林个体卖五斤芹菜被罚六万#
举报/反馈
文/三两叔
衣食住行这四项的重要性排序应该是和你想这个问题时候的经济条件息息相关的
在学生的时候,住和食是我最不在意的两点,我家条件还可以,房子大,我妈也很注重生活品质,家里的装修、家具、饰品都还算有点档次,但那些和我的关系不大,住,在上学之前,我都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食,上学的时候,吃饱就行,甚至连续好几顿吃一样的都行,只要是喜欢吃的,贵的便宜的都不挑。
老祖宗说“病从口入”,这句话很直截了当的说明了吃喝与人体健康的密切关系
每一个关注健康的人,都会注重自己的生活习惯及饮食习惯。而水果也是我们每天必备的食物,好的水果才能真正给我们带来健康。但是现在市面上很多水果都是经过药物处理来达到它的新鲜程度以至于没及时卖掉的话容易坏掉。很多水果都是上了保鲜剂所以可以放好几个星期甚至好几个月都不怎么腐坏。
那我们吃到嘴里的水果,就改变了他原有的味道,食物自身的营养价值,也有所破坏。
陕西榆林,一对夫妇只卖了5斤芹菜,赚了几元,却被罚款6.6万元!原来,这对夫妇卖的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拿去抽检为不合格!所以根据食品安 全法,对其作出罚款6.6万的处罚!该夫妇认为惩罚过严,她说:“我要卖几吨芹菜才能把这钱赚回来?”
老罗夫妇开了一家蔬菜粮油店,卖油和调味品的同时,还卖蔬菜,这样既方便了客户,他们自己也能多赚点钱!不过,他们赚的都是辛苦钱,每天一大早就要起来进货,可偏偏卖几斤芹菜,还被罚了6.6万,这去哪里说理去?
某市场因为他们芹菜不合格,让他们出具芹菜进货票据以及客户名单,以召回那些芹菜,可是他们拿不出来,于是就被罚款6.6万。
罗氏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他们不知道是从哪里进的这7斤芹菜的,说票据弄丢了。
这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他们进行处罚的原因之一。
我想,也许他们可能并没有要票据。关于这一点,我想很多人也是能理解的。
有谁会买这么点东西就跟人家要票据呢?
网友谈到:
事情过了一个月后才说不合格,是不是应该等你检查合格以后再销售最近这种奇葩事咋就这么多蔬菜质量应从田地头,批发市场抓起,饭店的饭菜质量应从端上桌的一盘菜一碗汤抓起,这样人民群众才有安全感,才能吃上放心食品。应该是要杜绝蔬菜批发的源头,不是来用一个普通人来作文章!如果是从源头重罚,罚多少都不为过,食品安全无小事与赚多少钱无关。一个月之后出结果,不承认。谁知道是不是他们放烂了才检查应该检查蔬菜批发市场,堵住源头。小商小贩卖菜不容易,罚款金额太大,以教育为主,还需要教育他们留下进货发票或者收据!农家自养2头猪,杀了后猪肉卖了本村人,也被罚款好几万
对于此事,作为商家就要保证吃的东西是安 全的!这跟你赚多少钱没有一毛钱关系,有毒的食品危害到人的身体能用钱来衡量的吗?食品安 全问题屡禁不止,就是罚得太轻,如果罚他个倾家荡产,谁敢为了蝇头小利,去承受巨额罚款?
我觉得,所有的责罚都应该从源头斩断才是!我们需要处理的是往芹菜里面加东西的人,如果市场监督局对蔬菜批 发市场也这么严格,老罗又怎么能进到有问题的货呢?
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给小摊小贩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多去教育引导,而不是去巨额罚款,为了罚钱而罚,只会适得其反!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夫妻俩卖20元芹菜被罚6万6#
END
举报/反馈
近来,卖芹菜被处以高罚款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芹菜是大家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蔬菜。
大家都觉得芹菜可以降血压,减肥,反正对人身体有很多好处,可是卖芹菜为什么还会被罚款呢?
四盘过期四天的酸奶被退货后罚款2万元,20元因销售5斤超标芹菜所得被罚款6.6万元。近日,陕西榆林等地出现“处罚过重、处罚不当”等问题引发关注。陕西省副省长叶牛平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整改方案,针对相关问题,协调执法和服务市场主体,解除市场主体后顾之忧。
总的来说,玉林市的这种行为属于以罚代管,肯定是不对的,需要批评。但目前全网的批评过于刺耳,一边倒的骂,颇有一批代省长的势头。
舆论监督不能过度,否则会损害群众利益。
首先要完全还原事情的真相,具体来说就是补充新闻报道中没有写的部分。
这篇报道中说,罚款的原因是芹菜“不合格”。什么芹菜送到实验室一个月才算不合格?什么样子的芹菜在这个不合格的范围内?
肯定没烂。这样的芹菜一眼就能看出来,没必要检测。要么是农药残留超标,要么是重金属超标,要么是有害菌超标。芹菜是新鲜蔬菜,基本不含有害细菌,重金属很难超标。这其中90%是农药残留超标。农药残留超标的概率最高,危害也最低。重金属和有害细菌比农药残留可怕得多。就按农药残留算吧。但这件事并没有写在报道中,更不用说农药残留的危害了。如果写出来,效果会很不一样。
这让我想起来我冰箱里还有一些芹菜没吃!
举报/反馈
一家个体小店,卖了5斤芹菜,却被罚款6万6千元。日前,国务院督查组发现,陕西榆林经营蔬菜粮油店的罗某夫妇购入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拿走2斤抽样检查,一个月后说这批芹菜不合格,并以此为由,对小店罚款6万6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购进7斤,拿走2斤,卖出5斤,检测一个月,罚款6万6,这几个数字和人们的认知悬殊极大,很难不让人产生疑问。在事情被发现后,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对此事的回答也证实了人们的疑问:不相当。也就是说罗某夫妇所犯的过错,与给予他们的处罚,不匹配。
然而这样的事儿在榆林却不是个例。从2021年以来,榆林市在食品类行政处罚中,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处罚五十多起,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元或几百元。对于这些处罚是否做到了过罚相当,也让人心存疑虑。
对于小本经营者,动辄几万元的罚款,不仅让当事人难以承受,也让人质疑罚款的目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一句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该法中,类似的说法还有不少。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突出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教育实现法治目的的,能不罚就尽量不罚或者少罚。这体现了人性执法,增加了执法中的温度,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而发生在榆林的这次过罚不相当的处罚,明显与此相悖。也许这些处罚确实起到了一定地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此。
榆林对小微经营者的高额罚款,很难不让人想起罚款的另一个目的,那就是为了创收。这样的行为,更加恶劣,社会危害也更大,更是国家严格禁止的。如果真是这样的目的,那可真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惩!
作为执法者,执法不能只讲力度,还要讲温度,更要看效果,不仅要看一时一地的效果,也要看整个社会和长期的效果。总之,别让执法走了样,莫让群众寒了心!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