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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内蒙古拟建议上报取消公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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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
    作者:北京日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2-08-3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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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

    王凤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指出的,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一、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问题

    您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 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二、公摊面积信息公开透明问题

    目前,全区商品房屋买卖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在网签中使用由我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示范文本》,其中第三条第4项即要求填写商品房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预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

    三、物业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

    目前,我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根据产权面积,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小区面积、合同约定内容等因素,测算服务费用总额,分摊到各个业主后就产生了我们通常说的物业费。由此可以看出,每户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与采取哪种计算面积方式没有关系,与每户业主在小区总面积中占的比例有关系。计算公摊面积后,并没有重复缴纳物业费,只是降低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不计算公摊面积,只是提高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物业费的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

    四、取暖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一)供热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包括供热过程中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 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和组织管理 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供热期间费用。 第十六条:“制定、调整供热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供 热价格和燃料、电费、水费等息息相关,针对供热企业为同一地区供热,在输出的供热热量相同的情况下,所需供热总价并不会变化,如按套内面积收费,那么供热单价就会提高,并不能降低居民承担的费用。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在商品房交易中以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工作,积极解决购房过程中套内面积不透明的问题。并将积极推广各类清洁取暖方式,如生物质取暖、工业余热取暖、太阳能取暖等,用以降低居民取暖费用。

    签发人:张鹤

    联系人:王会婷

    联系电话:0471-6945031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8日

    来源 内蒙古住建委网站

    编辑 高晨晨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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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
    作者: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2-08-29 21:43
    快照:

    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8月24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答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 的提案》称,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答复中表示,诚如委员所指出的,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关于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 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关于公摊面积信息公开透明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目前,全区商品房屋买卖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在网签中使用由我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示范文本》,其中第三条第 4 项即要求填写商品房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预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

    关于物业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目前,我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根据产权面积,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小区面积、合同约定内容等因素,测算服务费用总额,分摊到各个业主后就产生了我们通常说的物业费。由此可以看出,每户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与采取哪种计算面积方式没有关系,与每户业主在小区总面积中占的比例有关系。计算公摊面积后,并没有重复缴纳物业费,只是降低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不计算公摊面积,只是提高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物业费的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

    关于取暖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供热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包括供热过程中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和组织管理 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供热期间费用。 第十六条:“制定、调整供热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开 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供 热价格和燃料、电费、水费等息息相关,针对供热企业为同一地区供热,在输出的供热热量相同的情况下,所需供热总价并不会变化,如按套内面积收费,那么供热单价就会提高,并不能降低居民承担的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在商品房交易中以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工作,积极解决购房过程中套内面积不透明的问题。并将积极推广各类清洁取暖方式,如生物质取暖、工业余热取暖、太阳能取暖等,用以降低居民取暖费用。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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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将取消公摊面积建议上报住建部
    作者:正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2-08-29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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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内蒙古住建厅官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答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 的提案》称,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针对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问题,住建厅表示,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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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
    作者: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2-08-29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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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内蒙古住建厅官网消息,近日,内蒙古住建厅在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中称,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针对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问题,住建厅表示,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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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
    作者: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08-2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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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8月24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答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时称,“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答复中称,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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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
    作者:观察者网
    发布时间:2022-08-3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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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8月24日消息,该部门近期就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作出答复称,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内蒙古住建厅针对四个问题进行进行了详细答复:

    一、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问题

    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 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 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 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 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二、公摊面积信息公开透明问题

    目前,全区商品房屋买卖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在网签中使用由我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示范文本》,其中第三条第 4 项即要求填写商品房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预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

    三、物业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

    目前,我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根据产权面积,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小区面积、合同约 定内容等因素,测算服务费用总额,分摊到各个业主后就产 生了我们通常说的物业费。由此可以看出,每户业主所缴纳 的物业费与采取哪种计算面积方式没有关系,与每户业主在小区总面积 中占的比例有关系。计算公摊面积后,并没有重复缴纳物业费,只是降低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不计算公摊面积,只是提高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物业费的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

    四、取暖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一)供热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包括 供热过程中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 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和组织管理 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供热期间费用。 第十六条:“制定、调整供热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开 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供 热价格和燃料、电费、水费等息息相关,针对供热企业为同 一地区供热,在输出的供热热量相同的情况下,所需供热总价并不会变化,如按套内面积收费,那么供热单价就会提高,并不能降低居民承担的费用。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在商品房交易中以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工作,积极解决购房过程中套内面积不透明的问题。并将积极推广各类清洁取暖方式,如生物质取暖、工业余热取暖、太阳能取暖等,用以降低居民取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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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
    作者:财联社
    发布时间:2022-08-29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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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财联社8月29日电,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答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 的提案》称,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 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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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地拟向公摊面积“下手” 将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
    作者: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2-08-29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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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8月29日电 据内蒙古住建厅网站显示,近日在对《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答复中,内蒙古住建厅称,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据悉,王凤华委员在《提案》中提出,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内蒙古住建厅指出,《提案》中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同时,内蒙古住建厅表示,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关于物业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内蒙古住建厅称,“我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根据产权面积,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小区面积、合同约定内容等因素,测算服务费用总额,分摊到各个业主后就产生了我们通常说的物业费。由此可以看出,每户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与采取哪种计算面积方式没有关系,与每户业主在小区总面积中占的比例有关系。计算公摊面积后,并没有重复缴纳物业费,只是降低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不计算公摊面积,只是提高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物业费的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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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作者:凤凰网房产
    发布时间:2022-08-30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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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证券时报

    最新消息显示,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在对《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答复中称,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答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称,“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答复中表示,诚如《提案》中所指出的,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关于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提案》中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关于公摊面积信息公开透明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目前全区商品房屋买卖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在网签中使用由我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示范文本》,其中第三条第 4 项即要求填写商品房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预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

    那么,物业管理费是否应该按照套内面积计算缴纳?对此,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称,“我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根据产权面积,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小区面积、合同约定内容等因素,测算服务费用总额,分摊到各个业主后就产生了我们通常说的物业费。由此可以看出,每户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与采取哪种计算面积方式没有关系,与每户业主在小区总面积中占的比例有关系。计算公摊面积后,并没有重复缴纳物业费,只是降低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不计算公摊面积,只是提高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物业费的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

    据悉,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城市的住宅交易都是以建筑面积计价,但重庆等地多年前也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不过,在全世界范围内,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房屋销售都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由于公摊的计算、范围、规划设计等太过专业,需要归属管理部门做出引导。这样做,有利于规范开发商的经营行为。毕竟,业主对共有和专有部分的房价支付是一样的,但开发商支出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要警惕有意做大公摊,降低开发成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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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
    作者:凤凰网房产
    发布时间:2022-08-29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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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凤凰网房产杭州站

    风才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答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 的提案》称,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答复中表示,诚如委员所指出的,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关于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 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关于公摊面积信息公开透明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目前,全区商品房屋买卖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在网签中使用由我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示范文本》,其中第三条第 4 项即要求填写商品房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预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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