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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后期 朱若彤
编辑 朱若彤 综合整理
值班主编: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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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一种非常奇怪的生物,对于某些明知道有害的东西,身体就是无法拒绝,吸烟有害健康,现在已经是一种常识了,但是吸烟的人口依然很庞大。
同样的,大部分人都认为过量的饮酒,对身体是不好的,但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原本准备小酌几杯的,但是喝着喝着就喝大了,完全控制不住那种。
酒这种东西,自古就有,原本是祭祀时候用的,能让人陷入到一种迷狂的状态,有神灵附体的感觉,自从认知到酒的作用,无论是王公贵族,还是贩夫走卒,基本上每个人多少都会喝点酒,毕竟那种感觉非常奇妙。
喝酒是一种社交
聚会饮酒,是自古就有的,一大群人围坐在一起,吃着火锅唱着歌,抒发一下内心的快乐和忧愁,作为社交活动的一种,喝酒几乎成了一种必备技能。
但喝酒这个“技能”有个非常特殊的地方,他不像开车一样,只要你肯学习,就能获得,喝酒这个事,每个人的酒量差异非常大。
酒量好的,像李白那种,不但是喝了酒能不醉,还能写出来传诵千古的名篇,喝酒写诗两不耽误,绝对是喝酒之人的典范。
像李白这样的,属于罕见的天才,大部分人喝多了都会醉,而且醉了之后,自己的行为不受控制,精华藏会丑态百出。
更重要的是,不同的人,酒量不同,所以对于喝多少算多,完全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酒桌上经常发生的事情就是,一些人喝的差不多了,另一部分人觉的这才刚刚开始。
于是酒场上,经常发生的对话就是,你干啥呢,干了,干了,你养鱼呢这是,另一种声音则是,不行了,不行了,不能再喝了。
喝酒这事,经常是喝到开心了,自己也把握不好自己到底醉了没有,等到感觉自己有点晕了,已经是属于醉得很厉害了。
在酒场上,最怕的不是喝醉,而是完全不喝酒,你如果因为有事不能喝酒,或者是根本不喝酒,那你在酒桌上会非常难受,就眼睁睁看着,一群正常人,是如何一步步变成疯子的。
刚开始说话还都是很正常的,慢慢就开始语无伦次了,到后来什么话都能说出来,外人看来,这都是喝多的胡话疯话,本人却认为,这都是肺腑之言的真心话。
喝多了之后,什么事都可能发生,躺地上打滚的,抱头痛哭的,手舞足蹈的,各种跟平时完全不一样的一面就会展现出来。
喝多了出丑不可怕,可怕的是第二天有人帮你回忆起来,这才是最可怕的,似乎是喝了酒碰了杯,感情就会加深那么一点点,尽管很多人一再批判酒桌上的朋友不可靠,但事实是,哪怕是在不可靠的朋友,总比没有朋友要强。
喝酒作为一种社交活动,尽管会存在很多弊端,但是目前而言,还没有找到一种,比吃饭喝酒更好的社交放松的方式了,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喝酒这种事依然会长期存在。
同饮者的责任
喝酒这种事,长期内会依然存在,喝酒的各种弊端,也就会伴随着一场又一场的酒局不断呈现,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喝酒过量有害健康。
有害健康这事儿,其实有点像我们小时候写作业,我们都知道作业这东西,早晚都得写,但就是磨磨蹭蹭,不到最后一刻不愿意写。
喝酒也是一样,尽管所有人都知道饮酒过量有害健康,但这是个积累的过程,喝一次没事,喝一次还没事,然后大家就一直喝,一直喝,直到某一次突然发现身体出了问题,像是踩了急刹车,一切都必须停下来。
但一个人倒下了,同饮者依然会前赴后继,健康这种事,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很少人会有切身的体会,也就很少能从中吸取教训。
但有一种伤害,却是突发性的,而且会给同饮者同样带来巨大的教训,这就是饮酒者的突然死亡,不仅给亡者本人和家属带来巨大的悲痛,给同饮者同样会带来巨大的教训。
重庆某男子和朋友一起相约喝酒,两个人一共喝了22瓶啤酒,而且是多次下楼喝酒,喝完酒后,其中一人产生幻觉,认为有人要追杀他。
甚至那菜刀棒球棒等东西,砸坏了小区的车辆,见情况难以控制,其中以男子赶紧叫来了另一个朋友帮忙,在二人的合力之下,终于把菜刀给夺了下来。
本以为一场虚惊终于平息,没想到男子却突然冲向消防通道,在躲避“追杀”的过程中,坠楼身亡。
死者家属起诉了同饮者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存在拼酒情形,赔偿死者父母共计17万元。物业无法预见和管控,故不承担责任。
风险自甘
这件事无疑是个悲剧,事情的任何一方,都无法从这件事中获益,而且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失去亲人的痛苦。
同饮者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也说的和明确,这件事死者自己的责任占百分之八十,剩下那二十才是同饮者的,这个侵权的核心点就在于,是不是有过错,那么作为成年人,同饮者的过错在哪里呢?
法律并不是单纯的条文,而是实实在在的生活经验,只要是喝酒,几乎没有不劝酒的,只要你劝了酒,那你就有过错。
尤其是两个人饮酒,多次下去买酒的情况,根据生活经验来判断,劝酒这种事是铁定发生的,而且多次下去买酒这种行为,本身就加剧了风险。
这种一起喝酒,最终赔偿的事情,实在是太伤人心了,前面也说过,喝酒社交是无法避免的事情,出现在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套用民法上的风险自甘模式呢?
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饮酒一般不认为是文体活动,这类活动一般是有一定风险性的一起攀岩滑雪跳伞等等行为,一起喝酒本身不属于风险自甘的法律范畴。
而且风险自甘本身也是有例外情况的,那就是其他参与者有故意的除外,对于饮酒而言,劝酒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一种故意,很多酒桌陋习,简直就是把人往火坑里推。
陋习必须改正,但千百年形成的规矩很难改掉,但有了这种判例在,很多人都会在心中多了这么一道杠,做事的时候,多少会收敛一点,法律对于社会的风气和习惯的指引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现代所有人都知道喝酒不开车这句话,这就是酒驾入刑带来的社会新风气,这也没有很多年,在此前,不管写多少宣传标语,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都不管用,但自从酒驾入了刑,处罚超级严厉之后,就再也没人敢酒后开车或者是劝开车的人喝酒了,社会风气有立竿见影的转变。
我的地盘我负责
在这个案子中,同饮的人要赔偿,这个很多人都能理解,但是为什么家属把物业公司也给告了呢,这个物业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许多年前,周董有句歌词叫,我的地盘我做主,这句话在法律上最大的意义就是,我的地盘我负责,一个区域的管理者,必须尽到安全义务。
比如说我们现在入住酒店,会发现很多酒店的窗户非常难开,甚至是只能开到一定程度,这就是安全义务,也是血泪的教训,因为之前发生过跳楼事件,酒店是要赔偿的。
当然,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不是结果义务,而是行为义务,只要你做到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而且是合理的提醒防范义务之后,在你的地盘发生意外,就跟你没关系了。
本案中的消防通道,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计的,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所以物业公司最终是没有责任的,这里要给场所经营者提个醒,在你的地盘,发生的任何意外,都可能跟你有关系,日常必需要尽到安全防护的责任,一旦出了事,这些都是排除赔偿的理由。
生活充满了意外,多学一些法律常识,保护自己,保护家人,远离风险,如果实在无法避免,比如一起喝酒,那就尽量挑酒品好的,万一喝多了,一定要负责送回家等等,毕竟现实中,要想不喝酒,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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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的一男子和朋友相约喝酒,2人多次前往超市购买啤酒,共计喝完22瓶。醉酒后,男子产生被人“追杀”的错觉,将房屋内的茶几掀翻,并拿着菜刀、棒球棍打砸了楼下车辆。朋友紧急联系两人共同好友,一起将男子菜刀夺下,随后男子冲上楼,在躲避“追杀”中意外坠楼身亡。
家属随即起诉物业及同饮者,并要求赔偿。
经法院审理判,坠楼死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因存在拼酒情形,故赔偿死者父母共计17万元。
物业无法预见和管控该事件发生,所以不承担责任。
无独有偶:
2022年4月,李某与何某、张某、耿某在冠县某村饭店一同吃饭喝酒,李某喝酒后独自开电动四轮车回家途中,翻到路边沟内,电动四轮车起火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耿某向李某的家属各赔偿60000元,因何某未赔偿,李某的家属将何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0000元。
法官对该案件的解释: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说到酒驾,近日湖南娄底一轿车司机疑似酒驾撞人后,拖行被撞者长达一公里,直至被交警拦下。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死于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的人高达10万且逐年增加。
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
6月25日、青海省贵德县驾驶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贵德县河阴镇童家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17时05分,当车辆行驶至童家村村民罗某家门口处时,将青海省贵德县行人赵某撞倒后、车辆撞入河阴镇袁某家院内、造成行人赵某当场死亡、袁某家院墙及车辆局部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驾驶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最后在此小编为因酒驾而失去生命的人,感到惋惜!
可如果他们能够避免酒后开车,同时也就能避免这些惨痛教训的发生!酒后驾车不仅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更甚者,为此丢失了生命,况且一旦被查处,将会对自己的工作、事业、甚至前途造成影响。
所以广大司机朋友,一定牢记,切勿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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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一男子和朋友相约喝酒,2人共计喝完22瓶酒。男子醉酒后产生“被人追杀”错觉,将房屋内的茶几掀翻,并拿着菜刀等打砸了楼下车辆,朋友紧急联系两人共同好友,一起夺下男子菜刀,随后男子冲上楼,在躲避“追杀”的过程中意外坠楼身亡。家属起诉同饮者以及物业,法院认为死亡者主要责任,同饮者有拼酒情形赔偿17万元,物业不赔偿。
现在没事尽量不要找人喝酒,尤其是两个人喝酒,出了事情真的是说不清楚。
如果没办法一定要喝酒,那么一定不要劝酒,关于劝酒我也很讨厌,我经历过几次,和我没啥交情的人张嘴闭嘴就是你不喝就不给我面子,我认识你吗?给你面子。
我个人觉得,对于这个人,最好是要验一下他的身体,到底是不是就是因为喝酒导致的,因为喝酒出现幻觉真的是很少见喝酒后睡觉,打骂的很多,但是这种出现幻觉的没见过总感觉不只是喝了酒导致的,这两个人都验一下的为好。
最后就是我不知道这家人起诉物业干什么?难道物业每天要陪着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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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坠楼身亡同饮者赔偿17万#近日,重庆一男子约朋友喝酒,2人多次一起下楼买酒,一同喝完22瓶。男子喝完酒后,产生幻觉,将房屋内茶几掀翻,在躲避“追杀”中意外坠楼身亡......
案情回顾
案发当天,重庆男子杨某(化名)遇到了烦心事,叫来了自己的好友陈某(化名)一起陪他喝酒。
两人在喝酒的期间,推杯换盏,你来我往。双方为了相互证明自己能喝,存在拼酒的行为。酒喝完就一起下楼买,然后继续喝。据楼下零售店的老板回忆,二人下楼买了好几次酒。
在喝完最后一瓶酒,也就是第22瓶时,杨某喝得伶仃大醉,反观陈某还保持着一丝清醒。为此,他还发杨某喝醉的视频给朋友看,并表述:“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可以继续喝,清醒得很。”
杨某喝醉后,产生了幻觉,据陈某的描述,杨某一直觉得有人在“追杀”他。为了逃避,杨某先是将房间里的茶几打翻,接着又拿起菜刀、棒球棍跑到楼下,将小区楼下停放的车辆,挨个打砸。
陈某眼见事情超出了自己的预料,赶紧联系了两个朋友过去帮忙。另外两个朋友赶到后,和陈某一起制止了杨某,夺下了杨某手中的菜刀。
令陈某等人没想到的是,杨某又冲上楼区,为了躲避幻觉带来的“追杀”,不幸坠楼身亡。
事后,杨某的家属觉得,陈某和物业都存在过错,于是将陈某和物业一并告上法院。
庭审判决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都共饮多瓶啤酒,在酒喝完的情况下,杨某多次选择下楼买酒,陈某不但没有阻止和劝阻,还陪杨某一起下楼购买。在杨某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后,陈某拍视频发给朋友炫耀自己没喝醉,从陈某的言语上表明,二人存在拼酒的情形。
杨某的死亡与陈某和其拼酒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杨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醉酒带来的危害性,杨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需赔偿杨某家属17万元。
杨某坠亡是自己醉酒后奔跑躲避所致,物业公司难以预见和管控,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1、陈某赔偿17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朋友之间的饮酒造成的意外事故,数不胜数,为此还有个疑问,饮酒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无需承担责任的,也有和本案一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法律上,共同饮酒过程中,饮酒者负有互相不劝酒、不拼酒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发生事故后,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和杨某的拼酒行为,与杨某意外坠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某拼酒行为本身存在过错,所以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指物业要保障小区内业主的绝对安全,这种保障义务需要事先可以预见,例如下雨后路特别滑,物业做了防滑措施;某棵树被大风吹断,物业第一时间将树砍断,防止砸到行人。
回到本案,物业不能预知到,杨某饮酒后坠亡这一特殊情形,无法事先采取安全措施,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酌怡情,喝醉伤身。喝酒不拼酒跟喝酒不开车是一样的道理,切莫让一时的放纵,酿成大错。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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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曝一重庆男子杨某醉酒致幻导致其坠楼身亡,家属随即起诉与该男子一同喝酒的朋友陈某和物业获赔共计17万元,引起网友们热议。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院的这一判决呢?
回顾事件全过程,事发当晚,杨某与好友陈某相约喝酒,喝酒期间两人意犹未尽,曾多次下楼购买啤酒,最后喝了22瓶。而且,其好友陈某在发现杨某醉酒后还给二人的共同好友发视频称:“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清醒。”醉酒后的杨某产生强烈的幻觉,觉得有人在追杀他。杨某先是一把掀翻屋内的茶几,又拿着菜刀和棒球棍跑到楼下打砸在楼下停放的车辆。这时,其好友陈某感觉到情况不妙,连忙联系二人的共同好友,将杨某手中的菜刀和棍棒夺下来,以免发生更多无法预知的祸端。不曾想,杨某随即跑上了楼并坠楼身亡。在事发后,杨某家人难以接受这样的噩耗,随即将其好友陈某和该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做出以下判决:对于该案件,主要责任在于死者本人;同饮者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7万元;小区物业不承担责任。那么,如何看待该法院的判决呢?首先,在类似案件中,同饮者为什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好朋友相约喝酒不过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社交行为,但是法律却赋予同饮者相关的法律义务。一般来讲,在共同饮酒过程中,饮酒者负有不劝酒、不拼酒以及对醉酒者进行照顾的义务。如何判决类似案件也是以此为据,如果同饮者对醉酒者尽到了上述义务,那就不存在过错,自然不必承担相关责任;倘若同饮者未尽到上述义务,则被认为是存在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20%到40%的责任。
以本案为例,陈某虽然在发现杨某醉酒后联系朋友,并一同采取了相关措施,避免了造成更多的损失。但是陈某在和杨某共同喝酒的过程中明知杨某喝醉的情况下,并没有制止杨某下楼买酒,且还与朋友发视频说“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清醒”,存在拼酒的行为,与杨某醉酒产生幻觉最后坠楼身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醉酒的责任也主要是在其本身,因此其朋友陈某对杨某的死亡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其次,在类似案件中,物业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也是要视情况而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这个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前提的。
物业只需要在可以事先预见并可以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尽到义务即可,我们不能苛求小区物业对小区负责绝对的安全。像杨某这种情况,属于突发事件,物业无法提前预见,也就不必对其死亡承担责任。近年来,此类案件屡见不鲜,这不是第一件,也不会是最后一件。因为一场醉酒上了情分得不偿失,为此受伤甚至出现更极端的情况更是不值得。现在,“感情深,一口闷”已经符合现代道德观念,平安喜乐才是对友谊见证。最后,提醒大家,喝酒不劝酒,快乐自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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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峡网
近日,重庆。男子和朋友相约喝酒,2人多次下楼购买啤酒,共计喝完22瓶。男子醉酒后产生被人“追杀”的错觉,将房屋内的茶几掀翻,并拿着菜刀、棒球棍打砸了楼下车辆。朋友紧急联系两人共同好友,一起将男子菜刀夺下,随后男子冲上楼,在躲避“追杀”中意外坠楼身亡。家属随即起诉物业及同饮者,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存在拼酒情形,赔偿死者父母共计17万元。物业无法预见和管控,故不承担责任。
来源:秦州融媒、新浪新闻、白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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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聚餐却导致儿子意外死亡,年迈父母求偿无望,生活困难。日前,收到5000元司法救助金的老杞夫妇,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案情回顾“2021年8月14日下午,小波与朋友小张、小文一起在饭店就餐,期间他们共同饮用了白酒。酒过三巡,小波突感身体不适,并伴随小便失禁症状。后小文、小张将小波送到小文家中,任其睡在沙发上,直至次日下午两点多,小文才发现小波异常,拨打了110及120电话。后经120到场查看,发现小波已死亡。经老杞夫妇申请委托鉴定,小波系原发性脑出血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老杞夫妇认为,小文、小张与儿子小波共同饮酒,在小波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及时送医,也未通知家属,而是任其自行醒酒,最终造成小波脑出血死亡,小文、小张应对小波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于是将小文与小张诉至大姚法院,要求赔偿1009451.5元。在庭审过程中,经大姚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张、小文自愿分别赔偿老杞夫妇儿子死亡后的经济损失4万元和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小文却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7月12日,老杞夫妇无奈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小文无固定收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做其亲属思想工作,由小文母亲代其缴纳了14000元后,剩余6000元赔偿款小文再无能力支付。 | /★老杞现年已70岁,老杞妻子还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特别因儿子小波死后,给老杞夫妇精神上和生活上带来极大压力。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执行干警向老杞夫妇宣传了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告知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暂时缓解经济压力。带着最后的希望,老杞夫妇于2022年9月27日向大姚法院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经过审查,大姚法院认为老杞夫妇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老杞夫妇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老杞夫妇在领取司法救助金后,同意案结事了。“对于因案致贫、因案致残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来说,在执行中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获得合法权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无疑是缓解燃眉之急的途径。但司法救助仅仅是辅助手段,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姚法院会依法加大执行力度,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必将恢复执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来源 :大姚县人民法院 供 稿:陈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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