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在河南郑州,一女子开车操作不当,车子悬空在路边停着的轿车顶上。后轮压在轿车上,前车部分靠着前方的墙,所幸无人受伤。随后警察到达,女司机也安全从车内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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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波操作属实惊呆路人,让在现场的和看了现场照片的小伙伴都不禁叹道:“很好奇是怎么开上去的?”
又有网友调侃道:“就知道去驾校学车的时候,教练留了一手科目五,教练,退钱。”
在这还是要提醒广大的开车车友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出门在外,开车还是要安全驾驶,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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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河南郑州网传一车辆疑因操作不当,悬空压于其他轿车之上,被压车辆车顶损毁严重。 据目击者称:”是司机给倒上去的,她在上面充电,充完电之后可能挂错档了,油门当刹车用了。
现场视频显示,女司机驾驶理想ONE,倒车时失控冲下了高台。正好路边停有一辆荣威SUV,理想ONE就“飞”到了荣威的车顶上。而被理想ONE“压顶”的#荣威#,车身受损严重。
目击者刘先生称,事发在下午 3 时许,后来这名女子被警察接了下来。当时看到的时候已经有很多人在围观,自己也很好奇是怎么开上去的。
这样的事情也是让不少老司机惊叹,真的是佩服这样的神操作,到底是怎么开上去的。
据报道,这位女车主承认当时倒车速度太快,直接向后冲出去砸在车顶上了,还是自己太紧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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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这十年发布会9月15日,教育部举行“教育这十年”“1+1”系列发布采访活动的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成效。一起去看看吧——发布会上,王辉司长介绍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进展及成效,一起来看——综合素质评价应考尽考为国选才选课走班教考衔接高职分类招考高考综合改革强基计划规范高考加分考试招生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关系国家发展大计,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启动了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再次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行了部署。教育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教育系统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截至目前,教育部已陆续出台了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加强和改进综合素质评价、规范高考加分、实施强基计划、推进高职分类考试、改革艺术体育考试招生等一系列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配套政策,分五批指导29个省(区、市)启动了高考综合改革,各地结合实际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形成了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更加完善。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区域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持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每年从全国招生计划增量中专门安排部分名额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考生大省招生。持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名额从2012年的1万人增至2022年的13.1万人,累计录取学生95万余人,形成了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第三方评估显示,专项计划得到多方认可,高校满意度为80%、学生为90%、地方为100%。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累计已有168万余名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了高考。二深化考试内容改革,高考命题的育人功能不断强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进一步强化高考的育人功能与积极导向作用。加强教考衔接,提高命题质量,注重夯实基础,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关键能力。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目前已达到27个。三清理规范高考加分,实现“大幅减少、严格控制”的目标2015年、2019年,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促进公平、规范管理、科学精准”的原则,先后开展了两轮清理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明确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等五类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指导各地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进一步降低加分分值。目前,已取消5类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逐步取消95类地方性加分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加分更加精准。四启动实施强基计划,探索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2020年,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教育部印发《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启动实施强基计划。强基计划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突出基础学科的支撑引领作用,目前由39所“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以及哲学、历史、古文字学等专业招生。推进“破五唯”教育评价改革,积极探索在招生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多维度评价。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小班化、导师制,探索本硕博衔接的培养模式。三年来,强基计划共录取新生1.8万余人,有关高校普遍反映,通过强基计划确实选拔了一批对基础学科研究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优秀学生。五大力推进高职分类招考,形成了适合技术技能型人才选拔的考试评价模式推动高职院校的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本科相对分开,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各地一般在每年春季安排举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在各地的大力推进下,分类考试已成为学生升入高职院校的主渠道。全国每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已超过300万,占高职招生总量的60%以上。六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创造了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组织大规模考试的中国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克服重重困难挑战,共为1亿多人次的考生平稳组织了高考。特别是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教育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部门及时调整考试组织工作方案,不断完善考试防疫措施,在考生健康监测、考场消杀、备用隔离考点设置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措施,实现了“应考尽考”,创造了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组织大规模考试的中国经验。疫情之下的大国之考,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决策力、执行力、动员力、凝聚力以及社会的协同力,充分展现了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效能水平。七严格招生规范管理,推动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更加风清气正按照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全面从严治考,全面从严治招。加强制度建设,制订出台《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提出并实施“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一系列招生禁令。持续强化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建立部、省、高校和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配合公安部等部门严厉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高校艺术类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八试点先行梯次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取得积极成效指导各地按照“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的原则,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边推进,积极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截至目前,全国29个省份已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其中,前三批14个省份(第一批为上海、浙江;第二批为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第三批为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的新高考已平稳落地。第四批7省区(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广西、贵州、甘肃)的新高考将于2024年落地,第五批8省区(山西、内蒙古、河南、四川、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的新高考将于2025年落地。有关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考综合改革进行了跟踪评估。各方面普遍对新高考改革措施给予积极评价,特别是学生对自主选课选考等改革举措认同度较高。中学和高校普遍认为这一轮改革在促进学生知识结构文理交融、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力、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因材施教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看,党的十八大以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着力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教育公平公正,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国和人才强国提供了有力保障。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当前,考试招生领域仍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挑战,仍有一些问题亟待破解。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发布会上,孙海波院长介绍了近年来高考考试内容改革进展及成效,一起来看——高考内容改革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载体,对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和育人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导向作用,直接影响高校人才选拔与培养质量。十年来,高考命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成为铸魂育人的有效途径和引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风向标;从能力立意走向素养导向、从单一评价走向多维评价,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考试评价范式;与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同向同行,实现了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十年来,高考命题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考试评价理论和实践体系,确立“立德树人、服务选才、引导教学”的核心功能,回答了“为什么考”的问题;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凸显学生发展核心素养要求,回答了“考什么”的问题;研制中国高考评价体系,回答了“怎么考”的问题。十年来,高考命题不断完善考试内容,创新考查形式,丰富评价手段,强化保障措施,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落实立德树人,实现高考由考试评价工具到全面育人载体的转变高考是连接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高考系统性地加强考试内容的思想教育和价值引领作用,逐步由注重智育评价的人才选拔,向落实立德树人的育人载体转变,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是聚焦铸魂育人,夯实信仰之基。高考不断强化考试的育人功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根铸魂,考试内容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培养奋斗精神上下功夫,将显性考查和隐性教育相结合,用精品试题让学生接受思想的启迪、文化的熏陶。 二是紧扣时代脉搏,培养时代新人。围绕改革开放4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大时代主题,精心选材和设计试题,采用符合高中学生认知特点的呈现方式,在考试内容中巧妙融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引导学生坚定“四个自信”,助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三是彰显五育并举,引导全面发展。高考命题遵循高中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成长规律,将对体美劳教育的引导与考查内容、考查要求、考查载体有机融合,促进学生在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人文和审美素养、健康和劳动素养等方面全面提升,走出了一条以德引领、以智为基、体美劳强力呼应的内容改革之路。教师反映:从试题中深刻感受到高考加强对体美劳教育的考查和引导,各学科均充分发挥育人优势,挖掘育人素材,探索育人规律,形成了高考育人合力。二科学服务选才,实现高考由“解题”到“解决问题”的转变“为国选才”是高考的基本功能。高考命题探索“价值引领、素养导向、能力为重、知识为基”的综合考查模式,不断增强试题的应用性、探究性、开放性,把考查的重点放在学生的思维品质和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不断完善人才选拔标准和方式方法,服务高校招生和人才培养改革。 一是提升选才效度,考查关键能力。高考注重考查支撑学生未来长远发展和适应社会进步要求的能力,有效鉴别学生发展潜质。通过优化考查内容、丰富呈现方式、创新设问角度等途径,突出对关键能力的考查,让善于独立思考、认知能力强的学生脱颖而出。 二是注重学用结合,创设真实情境。高考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生产生活实际等创设情境,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和生活实际,把课本知识与“具体真实的世界”联系起来,考查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建构知识、培养能力、提升素养。 三是突出思维品质,强调开放灵活。高考持续优化试卷结构,创设新的题型,从材料信息的丰富性、试题要素的灵活性、解题路径的多样性等方面增强试题开放性,强调思维过程和思维方式,鼓励学生多角度主动思考、深入探究,发现新问题、找到新规律,引导学生在学习和备考中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如新高考英语推出读后续写题型,将“阅读”与“写作”深度结合,深入考查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媒体评论:高考开放性灵活试题的增加,体现了鲜明的综合素养考查导向。中学反映:高考命题反套路、反对背素材,材料来源于生活,接地气,死记硬背、机械刷题、题海战术难以发挥作用。三有效引导教学,实现高考由“以纲定考”到“考教衔接”的转变高考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积极导向作用,与高中教育教学同向同行、同频共振,逐步形成“招-考-教-学”良性互动、有机结合的一体化育人格局,引导教学回归课标、回归课堂主渠道。 一是遵循课程标准,引导中学依标教学。高考命题严格依据高中课程标准,确保“内容不超范围,深度不超要求”。考查内容限定在课程标准范围之内,既注重考查内容的全面性,又突出主干和重点内容的考查;考查要求依据学业质量标准,深度不超过其规定的层次,引导中学做到应教尽教,开齐开好国家规定课程。 二是注重以考促教,服务教学提质增效。高考命题遵循教育规律,注重考查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深刻理解,引导学生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学有所思、思有所疑、疑有所问、问有所悟,引导教学把精力放在讲透课程重点内容上。强调在深刻理解基础上的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不考死记硬背、不出偏题怪题,平和中有新意,灵活中见潜力,实践中出真知,引导中学把教学重点从总结解题技巧转向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提升课堂效果和作业效率。教师普遍认为:考试与教学的衔接越紧密、越一致,教师、学生的负担就越轻;高考注重基础性,强调综合性、应用性和创新性,加强考教衔接,就是对“双减”的最好呼应和落实。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助推育人方式改革。近年来,高考内容改革、高考综合改革、高中新课程改革、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并行推进,面临新老高考衔接、新旧课标交叠。通过开展学情调研,分析考试数据,制订科学的命题策略,在考试内容覆盖上保持平衡,在命题素材选择上保持平实,在试题设问上保持平和,在试卷结构设计上保持平稳,有利于考生正常发挥,有利于教学有序开展,为各项改革平稳实施奠定坚实基础。教师普遍认为:高考命题结构科学合理,稳中有新,增强了中学把握课标理念、用好新编教材、构建有效课堂的信心。 高考内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系统性很强的基础性工程。十年来,在推动改革同时,我们更加注重完善命题工作体制机制,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为高考内容改革提供全方位保障。一是加强质量标准建设。依据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历经3年时间深入研究,于2019年发布《中国高考评价体系》,将国家和高校的选才需求与素质教育育人目标联通,建立起科学合理、导向明确的考试评价体系,为高考内容改革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二是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教育部出台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和命题工作学科秘书队伍建设的文件,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加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命题队伍培训,不断强化教育考试机构命题能力建设,推动新时代高考命题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三是加强国家题库建设。国家教育考试题库建成了具有征集试题、研磨审校和统计分析等多功能、全流程的信息化系统,为高考命题提供高水平现代化技术支撑。 十年来,教师和学生都深切感受到高考考试内容和呈现方式发生的变化,认为高考内容改革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公平等方面收效显著。中国高考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我们也深切认识到,我国高考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是超大规模、极高利害性的考试,高考内容改革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进一步深化高考内容改革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高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心怀“国之大者”,从“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出发,坚持“方向是核心、平稳是关键”的原则,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师生关切和社会热点问题,不断提升高考“指挥棒”的指挥水平,奏出人才辈出的交响乐,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做出更大贡献。发布会上,李晓勇副司长介绍了新课程、新教材及高中育人方式改革进展及成效,一起来看——随着高考综合改革深入推进,教育部围绕强化条件保障、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促进教考招有效衔接等改革重点任务,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着力促进普通高中和高校人才培养衔接。一加快推进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各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进一步优化了课程结构,增强了课程选择性,促进了教考有效衔接。到2022年秋季学期,全国各省(区、市)已全面实施新课程新教材,进入高考综合改革的29个省份均实现了新课程新教材新高考“三新同步”。2018年以来,教育部面向全国连续举办了18期新课程新教材国家级示范培训班,采取线下线上培训相结合,累计培训校长和教师达47万人次,同时部署各地组织开展了教师全员培训,不断提高校长课程实施领导力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2020年,在全国遴选建立了33个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99所示范校,各示范区校面向全国开展了150多次网络公开教研活动,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深化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对深化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育人质量。有序推进选课走班,各地普遍制订出台了选课走班实施方案,按照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的原则,指导普通高中学校制订选课走班指南,开发课程安排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形成了规范有序、科学有效的选课走班运行机制。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各地指导普通高中学校普遍建立了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并通过学科渗透、开设指导课程、举办专题讲座、开展职业体验等方式,积极开展生涯规划教育,着力提高学生在选科选考、报考专业和未来职业发展等方面的自主选择能力。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将德智体美劳五育要求全面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并将评价档案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目前,29个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均已建成省级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有力保障了评价实施的规范性和便捷性。规范学业水平考试,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将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升学的重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统一安排在学期末,高一学生参加考试的科目原则上不超过4科,选择性考试时间普遍安排在统一高考之后进行,防止出现考试次数过多、时间安排不合理、加重学生负担等问题。三强化普通高中基础条件保障国家连续实施了普通高中改造计划和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中央财政累计投入711.86亿元,带动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学校建设投入,显著改善了学校办学条件,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选课走班教学创造了有利条件。十年来,普通高中校舍资源快速增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中校舍建筑面积达6.4亿平方米,比2012年增加2.2亿平方米,增长52.38%。大班额比例大幅下降,全国普通高中56人及以上大班额比例由2012年的47.8%下降到2021年的4.81%,下降了43个百分点。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全面建立,2019年,国家首次制定了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1000元的拨款标准,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区、市)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均已达到1000元以上的要求,有效保障了学校正常运转。教师补充力度持续加大,普通高中专任教师总数大幅增加,由159.5万人增加到202.83万人,增长27.17%,生师比由2012年15.47:1优化到目前的12.84:1,有效缓解了高考综合改革实施选课走班面临的师资紧张问题。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中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深化高考综合改革重点任务,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大力实施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深化办学质量评价改革,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整体提升我国普通高中教育质量,为到2035年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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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所作出的一种定性定量分析,但是交通事故形态千差万别,过错类型错综复杂。而法律上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类型、行为属性等方面并无相应的解释,致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各地对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行为严重程度等方面的把握和认识上存在分岐和困惑。本文以追尾醉驾案为例,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的双重属性进行全面分析,以期准确理解和把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则,为实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更加公平、公正、高效、规范提供参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事故成因的揭示或明确,更是对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及过错严重程度所作的一种分析判断。事故责任既是双方当事人民事赔偿的前提,又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一个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是当事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也是直接决定当事人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点在刑法所规定的重大事故类犯罪及其他过失犯罪中是独一无二的,因此,责任认定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话题。但是在法律规定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过于笼统、抽象,对行为的类型、内涵、属性等,也未能作出相关解释,这给事故处理民警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带来很大的困惑和分岐,往往出现同一类交通事故,不同地方或不同经办人会出现不同的结论。下面笔者以“追尾醉驾案”【案例1】为例,对事故当事人行为类型、属性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准确理解与把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则。
案件的基本情况
甲驾驶甲轿车行经交叉路口,车辆前部与前方正常停在路口等候绿灯放行的乙轿车(驾驶人:乙)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乙死亡及二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事故时甲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未能及时发现前车停放候行的乙车,以致发生追尾碰撞。乙车车况正常,事发时处于正常停车候行状态,但是驾驶人乙则属于醉酒状态(血液酒精含量为268mg/100mL)。
案件的争议焦点
对于这样的交通事故,驾驶人甲承担主要以上责任,通常并无异议,但是对于驾驶人乙,存在醉酒驾驶的过错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对此,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分岐(为便于论述,对案件定责无多大影响的其他部分事实,本文就不再列举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 第一种认为:事发时,乙车处于停车候行状态,驾驶人乙虽有醉酒驾驶的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乙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对其醉驾违法行为处罚另行作出。
◆ 第二种认为:事发时,驾驶人乙醉驾行为虽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但是醉酒依法不能上路行驶,未取得上路通行权,且醉驾本身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因此,驾驶人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的理论分析
对于该类事故的责任认定,目前理论界有不同认识,没有定论。在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类事故的责任认定,也存在不同的裁量方式。该类案件,事实简单,实践中也十分普遍,但是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结论而没有定论呢?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争论,其焦点就是事故当事人行为属性如何认定的问题。具体也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这一定责原则如何理解把握的问题。为全面、客观地解剖析该原则,必须事先理清以下几个理论:
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安全法》)第五章对交通事故的处置与损害赔偿等原则均作出规定,但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并无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称《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见注释1]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基础上做了适当细化,并将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各地自身实际情况,在《实施条例》和《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又做了适当的调整补充。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见注释2]、《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五条[见注释3]等等。
因此,可以说《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最高准则。但是,对于具体如何全面理解该原则,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过错属性、客观评价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等等,《实施条例》《处理程序》及地方性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均未作出相关的规定或解释。
责任认定原则的理解
如何正确理解《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呢?根据本条文的文义解释,笔者认为:确定当事人有否责任或责任大小,其评价对象应当是当事人行为,评价标准则是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两个方面。为了更好地阐述评价对象和标准,准确把握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下面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类型和行为属性先予介绍:
①当事人行为类型分析
《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内涵作了极大地延伸和拓展,特别是对事故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重大地调整,根据《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表现形式也从过去单纯的过失形态扩展为过错或意外二种形态。根据过错的心理状态,过错又分为过失与故意两种类型。因此,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及过错类型,可将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行为类型分为意外、过失、故意三种形态。同理,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意外、过失、故意三种事故类型。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从认识因素上看,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但是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事发的环境、条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从意志方面来看,行为人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一种心理态度。如【案例2】:甲驾车行经事故地段,车辆左后轮压到并发向外弹出一石子,该石子刚好弹在对向由乙驾驶的轿车上,造成乙车玻璃受损的交通事故。在该案中,客观上甲车弹出石子造成了乙车玻璃的破裂,但主观上,甲对于其车后轮会弹出石子且击破乙车玻璃的损害后果是无法预见的,同时,乙对甲车会弹来石子的情况也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所以甲、乙双方均系正常行驶,并无违反《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安全驾驶的行为,主观上也均无过错,属于意外类交通事故。依据《处理程序》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由于意外类交通事故是特例,当事人行为上均无过错,相对比较简单,下面本文将重点围绕过错类事故展开阐述。
②当事人行为属性分析
交通事故是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行为的结果,没有行为就没有事故,同理没有过错行为,也就不存在过错事故。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是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非难。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行为既是一种交通行为活动,又是对当事人心理状态的直接反映,具有外在与内在的双重属性,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外在属性主要表现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内在属性则表现为行为本身的过错严重程度。
◆ 行为外在属性分析。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车、路、交通环境等各种交通要素相互冲突的产物,而冲突则是要通过各要素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为来实现,因此,交通事故是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具体行为所造成的一种不利后果。当然,有行为并不等同于有责任,在事故中有过错行为才是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前提与条件,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过错,其也就不可能承担事故的责任。如【案例3】: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被机动车所碰,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则是行人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的前提与条件,如果行人正常通行,主观上无过错,则行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同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并非就一定要承担事故的责任,如【案例4】在追尾案件中,前车驾驶人存在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过错行为,但是大家基本上会认为该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也就不必进一步讨论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了。因此,在把握行为外在属性的表现上,首先重点是把握、确定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一定因果关系,也就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起到一定作用。实务中,在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把握、确定上,要注意不能漫无边际,无限的扩大。因为世界是联系的,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的锁链,在某一对现象中作为原因的,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种现象的结果;其中作为结果的,其本身也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即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客观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抽出来研究,在这时才能显现出一个是原因,另一个是结果,它相对于整个事物发展全过程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是特定的一个环节,特定的一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从而最终认定事故责任。如【案例5】:甲酒后驾驶车辆与行人乙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在该案中,甲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与乙受伤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我们事故处理过程中要研究的对象,也是我们认定事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至于甲为什么要喝酒,其酒后驾驶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同席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等等,已超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调整的因果关系范围,是民法所调整的范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则没有必要去研究和追究。
◆ 行为内在属性分析。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判断一个当事人有无过错或者过错严重程度,总是和当事人的一定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并以其行为为前提和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不管怎样的心理状态,都谈不上过错。因此,在把握行为内在属性、确定过错严重程度的判断上,也总是和一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并以其主观认识为前提,如果主观上无过错,不管实施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多大的因果关系,也就谈不上过错的严重程度。就如上文所述的“石子案”【案例2】,虽然甲驾车弹起石头的行为与乙车玻璃破碎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甲在该案中主观无过错,因此对甲行为过错严重程度的讨论也就没必要了。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形形色色、千差万别,同一种过错行为,在不同的道路、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交通环境,其内在属性所体现出来的过错程度也不尽相同,如行人同样横穿机动车的过错行为,夜间横穿与白天横穿,快速奔跑与慢慢挪动,其在事故中所表现出来的过错严重程度完全不一样。因此,在具体事故处理过程中,对内在属性的分析,在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的判断上,不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每一个案件都有超越一般人的知识经验和认识水平,去追求客观的、本质的内在属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而只是依一般社会阅历,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结合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天气、交通环境等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 外在属性与内在属性的联系。在交通事故中,故意类与意外类为特例,过失类为常态,最为常见,其主观过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其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过失类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过错的严重程度往往是相一致的,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越大,通常其本身的过错程度也就越大,反之亦然,表现出当事人行为外在属性与内在属性的高度统一。如【案例6】:驾驶人甲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以致与对向直行的乙车发生碰撞。该案中,驾驶人甲占道行驶,违反了各行其道的路权原则,驾驶人乙遇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避让,违反了安全原则。对甲、乙双方过错行为进行比较分析,从过错行为的外在属性方面来看,大家均会认为甲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要比乙方大,同时,从过错行为的内在属性方面来看,认为甲行为的过错严重程度比乙方也要大,结合以上二者的综合判断,最后得出甲的责任要比乙大。由此在实务中,往往也会产生一种误区,将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与过错的严重程度完全等同起来,认为过错外在属性与内在属性是完全一致,是没有区别的。
◆ 外在属性与内在属性的区别。其实,在一些特殊的事故中,当事人行为的外在属性与内在属性并不完全等同、一致的,对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与行为过错严重程度二者的评判也有不同的标准,具体体现在行为范畴的确定与行为时间的确定上:
一方面,行为范畴的确定。行为的外在属性只强调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也即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是否起到作用及作用大小,而对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并不作要求。而行为内在属性则是强调行为本身的过错程度,至于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并不作要求。就如上文所述的“石子案”【案例2】,行为外在属性所讨论的重点是甲驾车弹起石头的行为与乙车的玻璃的破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所起的作用有多大。至于对驾车弹起石头的行为,甲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或过错有多大,则不是外在属性而是内在属性所讨论的范畴。又如【案例7】:驾驶人甲驾车与行人乙发生碰撞后,为逃避处罚,故意伪造了现场。对于甲伪造现场的过错行为,是事故后的一种过错行为,其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从过错外在属性来分析,该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并不起作用,但是从内在属性方面来分析,甲伪造现场行为过错程度十分严重,综合甲过错行为的属性分析,依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见注释4]之规定,不管行人乙是否存在过错,甲均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一方面,行为时间的确定。外在属性在时间分析上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瞬间当事人的行为状态,对于事故前与事故后行为属性并不作分析考虑,而行为内在属性则要结合事故发生前、中、后整个过程,对当事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如【案例8】:甲驾车行经事故地段,因癫痫突然发作而昏迷,导致车辆失控后与前方多名行人相继发生碰撞,造成伤亡。该案外在属性分析,只局限于分析事故发生时,甲癫痫发作人员昏迷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该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到多大作用,而对于甲事前是否预知自己会癫痫发作以及由此可能要带来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则是内在属性所要考虑的范畴。如果甲在事故发生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患有癫痫病,可能发生昏迷、车辆失控而放任此行为的发生,则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的一种意识形态,过错程度十分严重,依据《处理程序》第六十条之规定,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甲对自己患有癫痫病的情况一无所知,发病事发突然,常人无法避免,则属于意外,甲无责任;如果甲应当预见自己可能癫痫发作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自己能避免,则按一般过失类案件进行处理。
案件的处理
综上所述,在本起追尾醉驾案中【案例1】,驾驶人乙是否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其关键是要对乙醉驾行为的双重属性进行分析,很显然,该案中当事人行为的外在属性与内在属性并不一致、等同。从醉酒驾驶过错行为的外在属性来看,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这一点并无太大争议。但是从醉驾行为的内在属性来看,其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过错,是否为此要承担事故责任,则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所作出的一种评价,确定当事人承担事故的责任就是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否定,其目的是让当事人为其过错行为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更是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一种宣传、教育与震慑。醉酒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极大的威胁,其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一大诱因,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点管理与打击的对象。因此,从行为双重属性理论出发,让驾驶人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既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法律规定,又符合“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管理理念。为此,全国各地如上海[见注释5]、湖南[见注释6]、贵州[见注释7]等地在制定地方性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过程中,都将酒后驾驶的行为列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范畴,在责任划分的过程中,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上加一级责任(浙江省类似的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尚未出台)。而《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规定》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之规定,更是直接明确了当事人在事故中如果存在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酒后驾驶过错行为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哪怕酒后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的,当事人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从而让驾驶人为其酒后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更多的不利后果。当然,对于严重过错行为的范围与适用,不得无限、随意地扩大。如【案例9】,甲驾驶车辆追尾前方乙车,经查乙在事故中存在未能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过错行为,很显然,在责任认定过程中,以乙未携带驾驶证为由,认定乙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行为,并据此承担事故的责任,则有失公允。
结束语
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千变万化,但终其原因主要是交通事故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行为相互竞合的产物,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析过程中,要充分把握每一种行为外在与内在的双重属性,也就是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行为本身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一般的过失类交通事故中,行为的外在属性与内在属性基本一致,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越大,其本身过错的严重程度也越大,反之亦然。但是在个别案件中,行为的外在属性与内在属性并不统一,其在事故中所体现出来的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其本身过错的严重程度也并不关联,具体主要体现在行为范畴与行为时间的确定上二者不尽相同。行为的外在属性强调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或作用大小,其对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并不作要求;而行为内在属性则是强调行为本身的过错程度,至于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并不作要求。同时,行为外在属性在时间分析上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一瞬间当事人的行为状态,对于事故前与事故后的两个阶段行为的属性并不作分析,而行为内在属性则是要结合事故发生前、中、后整个过程,对当事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一些个别事故中,会出现行为无过错但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案例2】,或者行为有过错,但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案例1】的情形。为了严厉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面遏制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国个别省、市在制定地方性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时,进一步明确将酒驾、毒驾、无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列为严重过错行为范畴,并规定在责任认定划分的过程中,将当事人责任上加一级,从而让当事人承担更多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既符合行为双重属性的理论基础,也符合《实施条例》责任认定的法律原则,与“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交通管理理念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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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明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过错方为无责任;(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照作用及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五)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六)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3]《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5]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档责任,但最高不得调整为全部责任:(一)存在无证、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驾驶机动车的;各方均具有以上违法行为的,事故责任不变。”[6]《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第七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如下规定认定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酒后及注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和驾驶报废、拼装机动车辆的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加一级责任(不重复),但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含)的除外。”[7]《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只加重其一级责任,另一方按照责任对应规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参考文献[1]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21-50.[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91-547[3]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80.[4]郑上勇.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J].公安学刊,2008(1):88.[5]郑上勇.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J].公安学刊,2007(3):83. [6]郑上勇.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大小之研究[J].浙江警学,2015(2):62.[7]郑上勇.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之研究[J].浙江警学,2015(6):37.[8]郑上勇.道路交通事故过错类型之研究[J].温州警学,2021(6):63.
(文 /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 郑上勇)
核稿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韩雪
编校丨李芸玥 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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