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艺考培训教师师德建设”“希望大力整顿,还艺考一片净土”……近日,“三部门联合开展艺考培训专项治理”话题受到大量关注,不少网友发出上述评论。
10月26日,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对面向中学生或未成年人的艺考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四方面工作:全面排查摸底,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依法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严厉打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查处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招考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艺考培训机构的治理有哪些政策依据?为何艺考培训领域性侵猥亵、招考舞弊等乱象丛生?如何铲除艺考的“考、招、培”利益链?记者就上述问题邀请多位教育专家进行解析。
办学许可、教师资质为治理关注重点
艺考培训机构应如何归类、由谁监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因此,艺考培训即属于非学科类培训。而根据双减政策精神,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从现实执行层面看,各地对艺术类培训的监管情况并不相同。部分地方明确艺术类教培机构由文旅部门监管,也有地方把与升学相关的艺考类培训纳入教育部门监管。
此次,三部门在部署中提到,“全面排查摸底,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依法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各地政策在此类机构办学资质、教师资质上是如何规定的?
“这个证,就是指办学许可证。”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北师大未来教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马学雷指出,不论是归教育部门管还是归文旅部门管,机构都应该有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实际上,2018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同时,记者注意到,2021年7月双减政策落地后,各地陆续出台了针对艺术类培训的监管规定,包括机构资质、教师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2022年1月,浙江省文旅厅发布《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明确“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2022年6月,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书或审核意见书后,经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登记(营利或非营利),方可开展相应艺术培训服务活动。”
“各地对于艺术类培训的基本要求都是要获得办学许可。通过审核和许可是个前置条件,否则不能够登记注册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指出。
对于教师资质的要求,各地相关部门也在陆续发布。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在2021年12月发布了《威海市中小学生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强调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持有相应门类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提到,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或文化艺术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专家建议推进艺考改革 铲除艺考利益链
近日,一知名艺考机构教师被实名举报诱奸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引发大众对艺考培训乱象的关注。
“严厉打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对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机构的要求。”熊丙奇表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对未成年人进行学校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要求,中小学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熊丙奇称:“这一规定也适合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
在熊丙奇看来,艺考培训有区别于普通艺术培训的特殊性。有的艺考机构将与艺术院校的招生合作关系作为卖点,吸引学生参加培训;有的艺考培训从业人员则是以有高校内部关系、与高校教授熟悉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以此威逼利诱未成年人、向家长索贿。这不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而且也破坏招考公平。
三部门在此次治理部署中也强调:坚决查处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招考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熊丙奇认为,要将艺考培训纳入常态化监管,尤其是要切实建立备案审查制,通过掌握艺考培训内容、学员以及收费情况,对艺考培训进行过程性监管。此外,要根据举报等发现的线索,对机构涉及招考舞弊,严肃查处,除了将涉及招考舞弊的人员绳之以法外,还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涉案培训机构与人员纳入黑名单。
更重要的是,多位教育专家指出,需要继续推进艺考招考改革,铲除艺考“考、招、培”利益链。
实际上,艺考改革的信号早已释放。2020年疫情背景下,根据教育部部署,各高校在艺术类招生中均减少校考专业范围、采取考生提交作品或网上视频面试等非现场考核方式、以省统考成绩取代校考或改为按文化分数录取等。
接下来两年中,艺考改革更进一步。2021年9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减少艺考校考、实行艺考省统考。教育部公布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明确对于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除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外,高校不再组织校考。
“虽然高校组织艺考校考,要严格考试纪律,做到公平、公正,但由于艺考评分,尤其是舞蹈、戏剧影视、音乐等表演艺术专业的评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考官打分尤为重要。有艺考培训机构公关高校艺术院系领导、教授,打通内部关系,艺考一度成为招生腐败的重灾区。减少、取消艺考校考,可以很大程度遏制艺考招考腐败。”熊丙奇指出。
马学雷认为,选拔机制既要重视效率,也要考虑公平。“这两年的艺考改革,包括大面积取消校考等措施在公平和防止舞弊方面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
在熊丙奇看来,从根本上铲除艺考的“考、招、培”利益链,还需进一步改革大学的培养和管理,实行严格的人才培养质量把关,淘汰不合格的学生,以此防止部分学生把艺考作为获取大学文凭的通道。
新京报记者 冯琪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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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V施子怡实名爆料称,知名艺考机构校长杜英哲15年 诱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还致17岁未成年女生怀孕而后辍学。
更出乎意料的是,杜英哲的艺考学生赵韦弦日前也被曝涉嫌性骚扰。
之前就有网友发文举报北电导演赵韦弦,称其诱骗30多位中学生拍摄大尺度视频,还透露他曾向近200位女生索要私人账号,疑似窃取个人私密照片。
据透露,在拍摄时为了拍摄出来的效果,赵韦弦经常要求受害者脱掉自己的衣服,穿上他提供的泳装,而且赵韦弦竟还会要求受害者不穿内衣裤等等!
截止目前,杜英哲和赵韦弦本人还没有正式出面回应。
无道德底线的人真不配当导师导演,必须严惩,可恶至极!
对此,有网友表示,演艺圈这个行业,女演员想成名就一定要为前途献身吗?
其实,保护自己的孩子最好的方法就是远离这些光鲜靓丽的职业!
那么,如果当事人真的涉嫌诱奸未成年人,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太恐怖了,怪不得这些人拼命地想当导演呢,必须深挖,这有可能才是冰山一角吧?
我认为娱乐圈这样的人确实存在少数,归根结底还是没有很好的引导青少年,让孩子们光梦想成为明星,于是虚荣心和金钱种种原因 让一些孩子的价值观产生变化,才会给这些人创造机会。
最后希望受害的女生都能够勇于揭露,这样才能使更多的女生免于继续受到伤害,也才能让这个恶魔受到惩罚。
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小枫说法,从经典案件中品味百态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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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艺考机构老师被曝诱奸未成年#近日,网络上有一则关于网友发文曝光北电20届导演系赵伟弦诱骗超过30名学生拍摄大尺度视频内容。
随着相关消息越来越多,也牵扯出了赵伟弦的艺考导师杜英哲,的违法行为-15年诱奸上百名学生!其中有一个03年的小女孩,17岁在机构被诱骗后怀孕,辍学,18岁那年生下了杜英哲的孩子。
根据知情人爆料,受害者不仅仅有未成年学生,还有已经成年了的机构的员工,老师,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举报的内容属实,那么二人将受到什么惩罚?他们该承受哪些法律责任呢?
如果举报方描述属实,杜英哲在其办艺考机构的15年内不仅诱骗未成年发生关系,甚至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学生。是否构成强奸?
法条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赵韦弦诱骗超过30位学生拍摄大尺度视频,并在此期间对其进行性骚扰。是否构成性骚扰或猥亵妇女儿童相关罪责?
法条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如果他们以各种借口索要账号云盘,下载他人私密照片并外传他人,是否构成侵犯个人隐私?
法条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杜英哲和赵韦弦目前都未回应,且情况也暂时未查证,对于网上的言论和消息大家一定要理性判断,切勿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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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施子怡实名爆料称,知名艺考机构影路站台的校长杜英哲15年诱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还致17岁女生辍学生育。
文章看过了,暂且不明真相,只能说先关注,等结果。
说几点感受吧。第一,施子怡等人曝光的这类性侵/性骚扰,本质上都是权力的碾压,【受害者可能是男,可能是女】。但无论受害者性别如何,施暴者才是过错方,受害者遇到了要勇敢的站出来。
第二,遭遇类似事情,最好能够留有相关证据,比如说录音。舆论可能有用,也可能没用。但录音等证据能够使大众快速站队形成声讨的局势,整体上对自己是有利的。
第三,虽然暂且不想站队,但【在情感上还是偏向女生】。感觉如果有更多的女生加入声讨,这件事情最后应该会有满意的结果。
第四,希望这不是小作文。(P.s.实在是被伤怕了如果是的话,对往后女性的维权影响太大。 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善心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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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号看到这个热搜的时候,小编的第一反应便是娱乐圈又出事了。
尽管这不属于真正的娱乐圈,只能算培训机构,但谁让这机构是向娱乐圈输送人才呢?
网传艺考机构校长杜影哲被爆十五年间性剥削超几百位艺考女生,他自己也炫耀自己睡过100多名女学生。
事情的起因是:
19日18点,北京电影学院学生施子怡在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北电赵韦弦的艺考老师,15年诱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致辍学生育”控诉文;
19日22点,杜英哲进行第一次回应;
20日16点,再发文,文中表示这次总共有21位受害者剖开伤口回忆被影路校长杜英哲侵犯的过程;
随后,施子怡更是贴出杜影哲挨个私信女学生的截图;以及对女学员各种性骚扰的语言暗示截图;
20日18点,公安介入。施子怡被警察请去做笔录,完成笔录后回家;
21日,影路校长杜英哲贴出回应“我的初心是好的,我只是一个用错了方法的老师。”;
22日12点,杭州网公布北电导演赵某某涉嫌相关违法犯罪被刑拘。
真是“恶心他娘给恶心开门,恶心到家了”!
如果社会中所有的老师都如此,我宁愿我的孩子是个文盲!
不过伴随着网络上的各种深扒、曲解,以及某些人的恶意引导,话题不知怎么的就上升到女性受辱后的现状了!
这几年关于女性被性骚扰、性侵犯的话题比比皆是,大家着重的点是吐槽侵犯的一方如何的渣,如何的禽兽,对被侵犯的一方表示最多的便是同情,对于被侵犯方在曝光后承受的目光和言论却选择视而不见。
这个事件发酵至今,施子怡从一开始被赞赏、被同情,到后面的被质疑,被吐槽。网络上有些喷子甚至发出:“这是诱奸,证明人家是给了好处的”“若不是自己不检点,怎会引起禽兽目光?”“自己想要进入名利场,就要接受名利场带来的污染。"”娱乐圈不是都这样吗?“”装什么小白花,还不是价格没谈拢!""会不会是对方给的她不满足,想反咬人老师一口”等等话语。
这都是些什么谬论?
#知名艺考机构老师被曝诱奸未成年#不管是诱奸还是强奸,犯罪就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编认为这些键盘侠们连最基本的三观都没有,逞一时口舌之快,毁一人半生性命。这些言论简直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更能摧毁受害者的心理防线,或许他们那不经意的一句话,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小编很欣赏@施子怡zhucebuliao这个姑娘,她真的很勇敢。她很像《欢乐颂3》里面的露西,漂亮、坚韧、勇敢、无畏!
愿这件事能尽快落下帷幕,愿犯罪者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愿国家机关加大对性骚扰的监管力度,愿这些受伤的女性同胞们能走出阴影,面向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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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据报道,9月19日,原北京电影学院学生“施子怡”举报,知名影视类艺考培训机构“影路站台”创始人和校长杜某某,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对多名女学生进行性骚扰、猥亵、诱奸等行为,并导致一17岁女生辍学生育,“几百未成年受害女性,活在这件事的阴霾之下”。
在“施子怡”的举报文章中,还有多名原“影路站台”的学生、老师和员工现身讲述杜某某的所作所为。同时,网络上流传的杜某某本人发布的朋友圈内容“我先在这里向被伤害过的人真诚的道歉,真的对不起”,也显示其承认存在相关事实。
9月22日,海淀公安官方账号发布情况通报,“已将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男,40岁)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此处的杜某某疑为杜英哲。但是警方在通报中并未列明杜某某所涉具体罪名。那么本案中,杜某某究竟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如果成立犯罪,对其如何定罪量刑?本文将对案件进行刑事法律分析。
一、在程序上,本案预计将花费较长时间才能公布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和宣判等多个阶段,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这既是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也是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如大众关注的吴某凡涉嫌强奸案,在2021年7月3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后,今年6月10日才开庭审理,目前仍未公布宣判结果。而本案涉及人员更多,时间跨度更长,预计将耗时更久。
根据警方情况通报,目前杜某某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预计在一个月内杜某某将被审查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完成以后,案件材料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后进行最终宣判,如果被告人杜某某被案件结果不满意还可能上诉,本案将进行二审审理。每个阶段的具体办案期限可以参照笔者之前所写文章“先辩护系列十三:刑事诉讼中的期限”。
根据目前报道,本案时间跨度为15年左右,涉及的学生数量为百人以上,案情较为复杂,公安机关需要逐一对报案的被害人和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员工、老师进行询问,因此侦查阶段调查取证预计将花费较长时间。同时,还需要进行刑事诉讼其它必经程序,因此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公布还需要被害人和公众耐心等待。我们当前所能做的事情就是对本案持续关注。
二、是否涉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根据指控文章显示,杜某某存在对多位女学生强吻、搂抱、抚摸身体等多种性骚扰行为,那么这些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成立本罪,客观上要采取强制方式猥亵、侮辱,因为只有强制方式才违反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并且主观上对这种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因此,认定的关键在于杜某某实施肢体骚扰时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这里的“强制”要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包括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
在本案中,杜某某实施的部分行为发生的场景为学生睡觉时、以帮助学生打扮等各种名义制造肢体接触、趁女学生没有防备突然进行,客观上具有违反学生们的意愿,并且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在主观上,还需要结合杜某某长期的做法、被害人事前和事后的行为进行认定,如学生事前已经明确拒绝、事中反抗或不知反抗、事后逃走并产生羞耻或厌恶等,则应当推断杜某某具有强制猥亵、侮辱故意,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三、是否涉嫌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中,杜某某作为艺考培训机构校长,或通过PUA、威逼利诱等手段与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同时还与员工发生性关系,这一“诱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认定的关键在于杜某某客观上如果通过PUA、威逼利诱等手段与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强”,主观上杜某某是否具有“强奸”的意愿。这里的“强”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强制相同,指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达到压制反抗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使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在本案中,杜某某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的手段是利用女学生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的弱势地位,一是通过语言洗脑、决定通过艺考等方式进行威逼利诱,与其发生性关系;二是通过肢体接触、约女学生单独相处等制造机会等方式,尝试“扑倒”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如果看到学生不敢反抗则进行下一步。
第一种方式虽然学生也受到了欺骗,但是仍然能够对性行为本身产生正确认识,因此这种欺骗不能认定为违反女学生的性自主权,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第二种方式从客观上具有一定程度“强”的行为,但是杜某某在被害人不同意以后即放弃了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一方面不确定是否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另外一方面存在被害人因被杜某某威逼利诱等手段同意的可能性,无法推断杜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不同意并具有“强奸”意志,因此在实务中往往难以判断是求爱不成抑或强奸中止。
同时,杜某某还涉嫌存在利用职权与“影路站台”机构员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需要查明员工的主观意志是被迫还是基于获取利益的诱惑,如果是利用职务迫使员工发生性关系的,则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同时,为了惩罚这种利用特殊照看职责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杜某某是艺考机构的培训老师,对未成年女性具有教育职责,如果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存在与16岁以下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是否具有强奸意志,皆构成强奸罪。
四、杜某某妻子陈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指控文章,杜某某的妻子陈某在杜某某涉嫌实施性骚扰、诱奸行为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许多女学生是在被陈某以补课为由叫到了家中,同时因为陈某在场学生们才放松了警惕。陈某的行为客观上对杜某某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同时,可以推断陈某与杜某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在刑法中,如果杜某某最终成立犯罪,则两人属于共同犯罪,陈某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同样应当受到刑罚。在对陈某的定罪量刑上,帮助犯从属于主犯杜某某的行为,按照杜某某所成立的罪名定罪,并按照自己实际参与的情节和主观罪过量刑。关于共同犯罪具体可参照“先辩护系列五十二:共同犯罪”。
五、杜某某作为教育培训机构人员,如犯罪成立,应当数罪并罚、加重处罚,并施加职业禁止令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杜某某构成犯罪,其作为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利用未成年女学生心智不成熟的弱点,实施性骚扰、诱奸等行为满足自身欲望,并且侵害多人,则情节十分恶劣,应当加重处罚。同时,本案是数行为侵害数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杜某某的行为表明其难以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任务,应当撤销其从事教育培训的资格。因此,除徒刑刑罚方式以外,可以对其施加职业禁止令,禁止其终身从事教育职业。
但这仍然不足以对其进行惩罚,为了预防此类人再犯,立法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设置如终身职业禁止,电子脚铐监视等辅助惩罚方式。同时,为了防止报复和保护受害人,可以禁止其出现在离受害人一定距离的地方。
六、本案面临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
就本案,不得不承认的是,本案存在现实上的举证困难问题。由于案件已经持续15年时间,大部分受害的未成年学生由于恐惧等心理,到成年以后才敢站出来举报,当前指控杜某某的证据主要是被害人陈述,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即使存在相关客观证据,大概率也已经灭失。同时,对于此类性侵害犯罪而言,由于往往发生在密闭的独处空间,行为也发生在一瞬间,往往缺乏监控摄像和证人,难以搜集证据。这就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的距离。
对于本案,警方在调查取证时主要会收集被害人女学生的陈述,知情员工等人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和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上述人员可以主动向警方陈述情况。同时,还可以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酒店房间的出入画面、DNA检测等证据,侧面印证被害人的指控。
七、结语
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少女房思琪长期被补习班老师李国华诱奸、性虐待,最终导致精神崩溃。本书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作者林奕含最终自杀身亡,年仅26岁。这种利用未成年女学生恐惧、不成熟等心理实施加害的行为,为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毁掉的却是多少个“房思琪”的人生,许多女生的命运从此发生转折。
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违法分子,无论进行怎样的惩罚,都弥补不了给受害者及家人、社会造成的重大伤害,即使不能进行刑事制裁,也必将受到道德的审判与良心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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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自媒体@施子怡zhucebuliao刊登多名实名指控称,知名艺考机构影路站台校长杜英哲15年内诱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还导致17岁女生辍学生育。
据施子怡描述,杜英哲2007年成立艺考机构,每一届都有很多女生受害,他甚至炫耀睡过上百名学生。
爆料中称,杜英哲是业内最知名编导类艺考机构——影路站台的校长,今年40岁,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01级文学系本科,18级文学系硕士,是《小鲤鱼历险记》的编剧之一。
施子怡还在文中引用了两名受害者的自述,详细描述了杜英哲对其进行的性骚扰,包括“他甚至试图摸我的胸说替我看下尺寸”、“他把我逼到沙发上,直接向我扑来扒我的衣服”、“在电梯里动手动脚”等情节。
针对施子怡的爆料,杜英哲本人也在朋友圈回应,他表示:我在艺考中的教学方法的确很有争议,但也很有效果。他还坦言有受害者去报警了,“但不是针对我,而是针对文章作者道听途说的虚假描述。”
据悉,此前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文举报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本科生赵某弦诱骗30多位中学生拍摄大尺度视频,还曾向许多女生索要私人账号,疑似窃取个人私密照片。
对此,北京电影学院的学生工作官方微信公众号“青春北影”16日发布公告,称已展开调查。
而随着“北电导演赵韦弦性骚扰女同学”一事的发酵,施子怡举报杜英哲使得该事件再次引爆舆论。
“法度law”试图联系“影路站台艺考培训”,其对外公开的客服电话无人接听,投诉的手机也已经关机。
天眼查App显示,“影路站台艺考培训”微博关联公司北京影路站台影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陈昕,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为0。
“影路站台艺考培训”微信公号关联公司则为北京影路站台影业有限公司,其成立于2017年 4月,法定代表人同为陈昕,注册资本32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为0。该公司已于去年12月被注销。
对于杜英哲被举报诱奸多名未成年女生事件,双方仍各执一词,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如若举报属实,杜英哲将面临怎样的法律惩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对“法度law”表示,如果施子怡爆料属实,杜英哲15年来诱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还致17岁女生辍学生育,已经涉嫌构成猥亵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最高可判死刑。
猥亵罪强奸罪都属于性侵类犯罪,两者的客观表现都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爆料中写到发现学生软弱、不敢反抗的话就继续威逼利诱发生关系,甚至灌醉学生后迫使学生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这属于使学生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已经符合猥亵罪或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杜英哲属于教培机构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培训班女生,致使被害女生心理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人民法院历来对性侵犯罪尤其是性侵未成年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爆料中杜英哲属于利用特定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且时间跨度长,被害人数多,罪行极其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前检察官、京衡律师事务所上海所王媛媛律师则认为,该事件尚未有公安机关侦查介入,又鉴于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所以仅凭多位自称被害人的艺考学生在网络上的发帖,我们尚不得知事件真相。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现象,一直都存在。
性侵害案件的发生本是就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如此次事件中,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学生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及时与家长沟通、寻求救助。实际上,能够被知悉的性侵害案件比实际发生的性侵害事件少很多,不过只是冰山露出海面的那一角。
性侵害或性骚扰未成年人案件高发于熟人之间。因为施害者有机会接触到被害人,如同此次事件中的艺考老师。同时,被害人与家长往往对熟人较为信任,容易给施害者创造可乘之机。
为增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学校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又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人的工作岗位招聘前科查询制度。
虽然我们看到了立法的进步,看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但预防性侵害或性骚扰未成年人,依然是一项沉重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家长、学校、公检法司、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对未成年人性保护的教育、肃清校风校纪、严惩未成年人施害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对“法度law”表示,影路杜某某15年来长期性骚扰未成年女学生一事,令人扼腕叹息、脊背发凉。
如果爆料属实,杜某某已经涉嫌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据爆料,一女孩17岁时被诱骗并生下了孩子。具体是何种“诱骗”暂不可知,但如果能证明杜某某违背女孩的意志,如采取暴力、威胁、下药、灌醉等方式,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结合亲子鉴定证实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则杜某某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如果存在多人被强奸、因强奸造成堕胎等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法定刑升格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据爆料,杜某某曾经实施过搂抱、触碰女性胸部等多种猥亵行为。若能证明杜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猥亵行为,则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上述行为,属于加重情形,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上述涉嫌犯罪的严重情形,杜某某其他行为也已构成性骚扰,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投诉或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遗憾的是,女孩们虽然受到伤害,但可能并没有留下足够的证据。当下如果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除了继续征集更多线索以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受害者本人的陈述;
2)遭受骚扰后报警、投诉、医院诊断等记录;
3)事发当时的录音、视频、事发地周围可能存在的监控录像;
4)事发前后与加害者的沟通记录,如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等;
5)事发当场的目击者证言,以及受害者事后向他人陈述的记录,如与家人、朋友倾诉的聊天记录等;
6)曾听说杜某某行为的学生、员工等人的证言。
即便法律不能审判,而公道自在人心。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史波律师表示,在实践中,不少未成年人在遭受性骚扰、性侵害后不愿或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或者迫于举证困难无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建议当面临或可能面临性骚扰、性侵害时,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固定证据。性侵害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基于教育关系利用职务、地位如果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本罪,如果其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对于行为人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受害人表示厌恶、反感、明确拒绝、警告或以反抗行为表示拒绝,都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的特殊规定,根据《民法典》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延长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给其成年后提供了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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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娱乐
杜英哲和女学生的合照
杜英哲发文道歉
新浪娱乐讯 近日,有多达21位女生举报遭遇艺考机构“影路站台”创始人杜英哲涉嫌性骚扰、性剥削。对此杜英哲发文道歉,表示自己已经完全社死,永远也不可能再从事教育、影视相关工作,如果有人报案他也会配合调查。他称对他的指控存在夸大和不实,并辩解:“重口味教学根本上就是利用人性中的恶让学生艺考成绩更好”、“我总希望为学生逆天改命获得更好成绩”和“希望同学们能相信我的初心并不是坏的”。
此前,施子怡发文爆料,知名艺考机构影路站台校长杜英哲15年诱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还致17岁女生辍学生育。据施子怡描述,杜英哲2007年成立艺考机构,每一届都有很多女生受害,他甚至炫耀睡过上百名学生。此后,他再遭18人举报猥亵性骚扰,目前已累计2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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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老师”,多数人都会肃然起敬,会联想到“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等美好的词汇。
谁能想到,不是每个老师都配得上如此称赞!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新闻爆出老师骚扰、甚至侵犯学生,不断挑战道德的底线,刷新公众的认知。
北电导演赵韦弦和他的老师杜英哲被曝侵犯和骚扰的事情就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引发外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事情起因于网友对北电导演赵韦弦的举报,称其向近200名学生索要私人账号密码,并窃取他人的私密照片。更过分的是,根据举报内容,赵韦弦在2019年至2022年间,分别单独约30余名女生到其家中,逼迫女同学配合其拍摄,以各种理由性骚扰她们。
举报一出,其他有过相似经历的女生也纷纷站出来,勇敢地讲出自己被赵韦弦性骚扰的经历,包括被要求脱掉自己的衣服,穿其提供的泳衣,并且不穿内衣内裤进行拍摄等。
9月19日,大v施子怡的一则实名爆料更是直接爆出了艺考圈里可怕的“秘密”。爆料中称,知名艺考机构影路站台的校长杜英哲在15年间诱多名未成年少女,还导致17岁女生辍学生育。
结合施子怡的讲述,我们大概了解到,杜英哲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是《小鲤鱼历险记》的编剧之一,其在担任业内知名编导类艺考机构校长期间,多次性侵女学生,甚至直言自己和上百个女学生睡过觉。
这些女孩子的家长们,看到这样的消息,将会是多么痛心!当初他们满怀期待地将女儿们送到知名艺考机构,为的是给孩子一个美好的未来,没想到却惨遭“敬爱”老师的毒手!
“房思琪”们的血与泪
骚扰对女孩子造成的伤害,从来都不只停留在遭受侵犯的那一刻,而是长久地刻在她们的生命中。
正如施子怡在发文中所说的:“十五年来,几百未成年受害女性,活在这件事的阴霾之下,每个人都觉得害怕,每个人都不敢说。”
这让我联想到林奕含笔下的“房思琪”,这样一位美丽的文学少女,还在读中学的时候就被补习班的名师李国华长期侵犯,面对老师的侵犯与凌虐,她只能用催眠自己爱上老师的方式来减轻痛苦,最后被自己逼疯。
房思琪的故事讲述完毕之后,作者林奕含,也是小说的原型,就选择了自杀,年仅26岁。
也许她是想把自己的亲身经历讲出来,让更多的人关注到少女被侵犯、甚至是被自己的老师侵犯的情况,以阻止更多类似的人间惨剧发生。为此,她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但就在这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又相继发生了“山东一中学老师侵犯多名学生”“宁波一中学老师侵犯13岁女生”“湖州一中学体育老师自曝曾和四五位毕业生发生关系”等案件,让人无比痛心!
在施子怡发文控诉后,又有21个勇敢的女性站了出来,她们忍着痛苦,回忆着,书写着自己遭遇过的噩梦搬地经历。讲出来,就迈出了向新生活进发的第一步!我们期待更多受害者掀开艺考圈的遮羞布,让坏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房思琪”们如何才能被保护?
保护“房思琪”们的最佳方式,就是没有“房思琪”。
仅仅寄希望于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因为法律的惩罚只能在事后进行,但现在更需要的是事前的预防。
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在校老师,为了避免老师性侵学生等类似案件的发生,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学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约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超界限接触,同时不断地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师德教育,让老师们不敢去做“李国华”。
课外机构的老师同样需要被防范。相对于学校里的老师,机构老师更不受约束和管理,也更有机会对孩子实施侵犯行为。这就需要家长们提高警惕心,不要盲目信任补习老师,尽量不单独让老师和孩子在同一个密闭空间。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老师自己。身为人师,应该时刻牢记自己教师的身份和使命,不要去做“披着羊皮的狼”。
事实上,如果侵犯不幸发生,现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已经有了许多考量。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XX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从72条增加至132条,重点聚焦监护不力、性侵害未成年人等多项问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治上的保障。
相信“房思琪”会越来越少,孩子们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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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圈的混乱,什么潜规则、性骚扰已经不在是新鲜事了,然而近日却被曝光本不属于演艺圈的艺考机构老师、甚至是未毕业的大学生导演都在行肮脏龌龊之事,将魔抓伸向了无知的未成年学生,简直令人发指!
艺考培训为幌子,诱奸未成年?
北京某知名艺考机构负责人杜某,因北电硕士毕业,便开设艺考培训班,对前来培训的未成年女学生实施猥亵、诱奸等肮脏的违法行为,甚至据艺考女生说还有被诱骗后怀孕、生子的未成年女孩,还私下对别人炫耀睡过上百名学生,一副为人师表之下竟然是禽兽不如!
知名学生导演拍作品,诱骗同学穿着暴露?
北电00届导演系学生赵某,因在大学生电影节得过奖而小有名气,借着拍摄作品为名,邀请多名女同学到一住所拍摄穿着暴露的视频,并借机实施猥亵,所拍作品不知流向何处。尚未踏入演艺圈就以导演自居,对未经世事的女同学实施此种行为,可以想象倘若以后真的成为了导演,又会有多少女演员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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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刑拘、法律的制裁和退学
根据网民举报,警方已经掌握两人的违法犯罪情况,正开展进一步调查,也将两人刑拘,关入了看所说,相信等着他们的必定是严厉的法律制裁,真是大快人心!其中,赵某作为未毕业的学生,但已是成年人,也将面临被学校退学的惩戒!
大学生违法,会不会被学校开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本案中的赵某,符合高校规定的第二点,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学校肯定是会开除他的学籍,那么赵某辛辛苦苦奋斗十几年考大学之路将会付之东流,不知赵某会不会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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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触犯什么法?量刑多少?
依据《刑法》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利用教育之便、教师的优势地位迫使学生与之发生性关系,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第236条,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因杜某可能存在导致未成年人怀孕、与多名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后果,则应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对于该类强奸未成年的犯罪,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骚扰未成年女学生、成年女员工触犯什么法,量刑多少?
如杜某、赵某行为属实,其性骚扰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5日至10日不等的拘留、500以下罚款。而强制猥亵行为则涉嫌刑事犯罪,依据《刑法》规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进入演艺圈,成为光鲜亮丽的大明星是多少女孩的梦想,可就是这样的梦想被一些龌龊之辈有了可乘之机。所以女孩们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好自己和鉴别不法之徒给予的“诱饵”,对于不合理要求坚决说不,哪怕不幸遭到欺负后,也要勇敢的发声、站出来,寻求公安机关或者正规律所帮助调查取证,让违法分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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