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只有防微杜渐,才能防患于未然。现实生活中,每天都在上演各种各样的意外事故,这些意外看似十分突然,除了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之外,很多意外都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如果当事人实现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或许就不会导致灾难的发生,继而导致难以挽回的悲惨局面。近日,四川就发生了一起广告牌坠落砸中女童的悲剧。
据爆料,2022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地点在四川广安邻水县宏帆广场,一名2岁的女童当时正在玩耍,不料一块店面的广告牌突然坠落,不偏不倚正好砸在了女童的身上,女童在遭到重击之后当场便没了动静。从网上传出的视频画面可以看出,当时女童正躺在一名女子的腿上,疑似被砸身亡。随后,警方和医护人员在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了现场,将这名女童送往医院抢救。
就在大家都一位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之时,当地一位居民表示,这块广告牌早在10天前就被发现有安全隐患,这一情况也如实报告给了这家店主。遗憾的是,面对他人的提醒,这家店主并没有放在心中,这才导致了此次悲剧事故的发生。那么,这名女童最后怎么样了呢?有知情网友透露,被砸得2岁女童已经去世了,并没有成功抢救回来。
不得不说,一名这名可爱的女童就这么没了,确实让人感到无比的揪心。如果这家店主在得知隐患之后,能够第一时间处理隐患,如果这名女孩当时没有在广告牌下玩耍,那么就不会导致这起悲剧的发生。可惜的是,永远没有如果,在此希望警方严惩这名涉事店家,还这名无辜被砸死的女孩一个公道。对此,你是怎么看待此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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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睁睁的看着自己孩子被砸却无能为力,做妈妈的该是多么的无助啊!这是发生在9月19日,四川广安的一幕,当时街边一干果店的广告牌脱落,砸中了一个2岁的小女孩,导致女孩当场陷入了昏迷,虽然及时呼叫了120,但女孩还是不幸去世了。
其实这场悲剧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就在十天前,也就是9月9日,就有人发现广告牌有松动的迹象,还向外偏离了一些,看起来像要脱落的样子,于是在群里反馈了这个问题,但是物业和老板却没有对此进行处理。
如果当时干果店老板重视这个信息,赶紧找人进行维修,就不会发生这个悲剧,女孩也不会因此而去生命,女孩一家,还会幸福的生活,可是这一切都被这一块广告牌打碎了。之所以没有维修,估计店老板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事,根本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万事不能心存侥幸,世上虽然可能有侥幸之事,但断不可存侥幸之心!以免侥幸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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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世界上,危险无处不在,有些意外的发生是天灾,我们或许无能为力,但更多的意外还由人祸造成的,2022年9月19日,四川广安邻水县发生了一起惨剧,一名年仅2岁的女童被广告牌砸中倒地,然而这起悲剧的发生却并非完全是意外。
据媒体爆料称:2022年9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四川广安邻水县宏帆广场附近发生了一起惨剧,一个店面的广告牌突然坠落,砸中了下方的一名2岁左右的女童,孩子被砸之后躺在一名女子的腿上,已经没有了动静,事发后,警方和120医护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将孩子拉走送医抢救。
本来以为这就是单纯的意外,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原来早在10天之前就有人发现了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有坠落的风险,但是面对他人的提醒,店员却并未重视,这才有了后面的惨剧。另有知情人透露,被砸的女童没有抢救过来,是否真实我们还不得而知,一切要以警方的通报为准。
一个2岁左右的女孩却遭此横祸,着实令人感到痛心和惋惜,在这里,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严惩有关人员,还无辜的孩子一个公道。最后,不知大家对此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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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不幸的是一岁的小男孩被广告牌掉下来砸伤进ICU
最近,四川成都,一位黄姓女士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去买冰糕,不料在回家的路上被一家中国电信营业厅的广告牌砸倒。据了解,掉落的广告牌长约六七米,宽一米多,原本离地有将近三四米。事发后,被砸伤的幼童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急救,目前正在ICU观察,尚无生命危险。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是因为这个营业厅的广告牌生锈了,该更换,而且店主没有及时更换,这种情况的发生,真是一件令人很不愿意看到的事,幸好店店主配合警方的调查,配合警方的工作,不能因为店老板的方便,就因为一时的方便。
有些网友说,这个店就是为了嫌换广告牌就得花钱,想着还可以再用一段时间,不换,可以省一点钱是一点钱,就因为你的这个想法,害了这个小孩。
也有网友评论说,人家店长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能全怪人家店长,本来就可以省钱的,为什么不能省点钱呢,怎么还不容易呢?
我觉得,这件事不能全怪人家店长,双方都有责任,谁也别怨谁,处理得好,最应该关心的是这位小朋友,不要让这位小朋友产生阴影,不能全怪人家。你对这种情况有何看法?请在下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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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赵与小丽一起逛街,突然刮起了大风,街上的人纷纷找地方躲避。小赵拉着小丽向一家商城门口走去,还没到商城门口,大风就将商城悬挂于门前的广告牌刮落,顺着风砸向小赵和小丽,小赵躲避不急,被广告牌砸伤。该商城负责人应该为此事担责吗?
以案说法
应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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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纠纷里,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案件,比如某栋房子,房主并未自己居住,而是把它租出去了,那么一旦发生了与这栋房子有关的意外事故,这时候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今天我们就要分享这样一则案件,一家门市房上面挂着的广告牌突然掉落,砸伤了路人,房东和租户就谁该来承担赔偿费用问题闹上法庭。接下来咱们就看看,这个案子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顾】
李平和唐梅系夫妻,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1栋××门市系李平、唐梅所有。2019年5月12日下午16时许,林永珍携其孙女逛街,行至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1栋××门市前面时,该门市上方悬挂的广告牌(架)突然坠落,将林永珍砸伤。林永珍受伤后被送入岳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出院诊断为:1.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左侧6-9肋骨可疑骨折。林永珍于2019年6月1日出院,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林永珍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总共花费了15000余元。
事故发生后,警察找到涉案房主李平和唐梅,二人称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9月26日租给了黄某英。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租期1年,即从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止,年租金22000元。房屋一年租期快到期的时候,2018年9月19日黄某英通过银行向唐梅支付租金20000元,双方虽未签订续约合同,但黄某英已支付了一年租金,可以看作是“自动续约”,也就是租期延长至2019年9月25日。而林永珍被砸伤的时间是2019年5月12日,此时涉案门市由黄某英使用,因此李平和唐梅认为,黄某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然而黄某英不同意二人的说法,她指出:首先,悬挂于涉案门市上方的广告牌架是房东安装的,在门市出租给自己之前就已经存在;其次,林永珍被砸伤时,自己经营的门店并未开门营业;其三,黄某英不承认自己于2018年9月19日给唐梅转账的2万元是续约一年的房租,称这笔钱是用于支付上一年度(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的房租。综合以上三点,黄某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协商不一致,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费用,林永珍遂将李平、唐梅和黄某英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一审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2018年9月19日黄某英通过银行向唐梅支付的租金20000元,是否是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的门市续租费。案涉事故发生时,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1栋××门市是否在黄某英的租用期内。
黄某英辩称,租期只有一年,租期已过,案涉事故发生时不在租期内,2018年9月19日黄柳英通过银行向唐梅支付的租金20,000元,是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的门市租金,黄某英不应承担责任,黄某英没有参加经营,与黄某英无关。
李平、唐梅称,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的门市租金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收取了,2018年9月19日黄柳英通过银行向唐梅支付的租金20,000元,是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的门市续租费。李平、唐梅对黄某英于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继续租用该门市没有提供租赁合同。
但对上述说法,黄某英不予认可,辩称:案涉事故发生前,自己就已经未在该门市中营业,李平、唐梅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该门市系黄某英在租用,因此李平、唐梅主张黄某英于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继续租用案涉门市的证据不充分。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平、唐梅系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1栋××门市的所有人,李平、唐梅对该门市上悬挂广告牌架负有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李平、唐梅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责任且没有过错,李平、唐梅应就林永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林永珍要求李平、唐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
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永珍受伤时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1栋××门市处于黄某英的租赁期间,且该门市门上方的广告牌架由黄某英管理使用,黄某英对林永珍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平和唐梅赔偿林永珍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95,592.29元。
【二审改判】
一审判决后,李平和唐梅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李平和唐梅提交了新的证据:
1.中国工商银行岳池县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黄某英曾在2017年9月25日向唐梅转账22000元,是为房屋租赁一年的房租,因此2018年9月19日再次向唐梅转账20000元,不能视为补交的上一年房租,而理应解释为2018年9月25日-2019年9月25日的续约房租;
2.公园路居委会、城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黄某英曾在涉案广告架牌上安装了广告布,因此虽然广告架牌是租房前本来就存在的,但黄某英在租赁期间也确实在使用。
3.手机照片一张、短信截图3张。短信内容如下:2019年9月7日,唐梅给黄柳英发短信索要门市的钥匙,之后黄柳英将钥匙交还给了唐梅。2019年9月18日,黄柳英给唐梅发短信内容为“各出一半,我还有2千元押金在你那”。
以上证据拟证明林永珍受伤时案涉门市仍然是黄某英在占有、使用。
二审法院经过审核,认为以上三项新证据均合法可信,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案发时案涉门市为黄某英在租赁使用,理由如下:
1.黄某英自述,她在租房期间在门市内经营皮衣生意,而事发时掉落的广告牌上记载的是“海宁真皮订做服装”,即广告牌内容与黄某英的经营项目一致。
2.黄某英与房东唐梅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租房合同签订前一天即2017年9月25日唐梅的银行账户存入了22,000元,该金额正好与《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完全一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通常的房屋租赁习惯,是承租方先交纳房屋租金,然后出租方再交付房屋给承租人使用。黄某英陈述其在租房合同即将到期时的2018年9月19日向房东唐梅转账20,000元是交纳合同期内的租金不符合租金交付习惯。唐梅、李平主张黄某英在租房合同签订前一天交纳了租金22,000元,2018年9月19日向唐梅转账20,000元为交纳续租房屋的租金更具有合理性,也更符合租赁行规。
3.如租房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按租赁及交易惯例,承租方应将房屋钥匙交还给出租方,出租方在验收房屋后应将房屋押金退还给承租人。而本案中黄某英与唐梅的短信记录显示,截止2019年9月黄某英并未交还房屋钥匙给唐梅,黄某英还称尚有2000元押金还在唐梅处,此时距离《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的租期终止时间已过去将近一年。黄某英在合同到期后这么长的时间都未交还房屋钥匙给房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这期间要求房东退还押金,不符合常理。
4.林永珍被广告牌砸伤后通过报警处理,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上显示当事人黄某英的身份为租户。且派出所民警范祝林在与黄某英联系时,黄某英称她还有几万元的货在门市里面,叫所有人不要动她的货。黄某英向派出所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与本案中其陈述租房合同到期就未继续租用该门市,并已搬走相互矛盾。故对黄某英主张她在租房合同到期后就已搬走、未续租房屋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林永珍在被门市广告牌砸伤时,系黄某英在租用案涉门市。即便案涉门市的广告牌架在黄某英租用之前就已存在,但事发时,系黄某英租用门市期间,且黄某英还在广告牌架上添附了广告布,具体使用案涉广告牌,黄某英才是案涉广告牌的管理责任人。一审以唐梅、李平为案涉门市所有人为由认定其对案涉广告牌架负有管理义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黄某英主张其对案涉广告牌不具有管理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黄某英未提供其对广告牌掉落砸伤林永珍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应依法对林永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林永珍因被广告牌砸伤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本案案由应为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确定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唐梅、李平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黄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永珍赔偿各项损95,592.29元;
三、驳回林永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通过本案二审的改判,我们可以看到,在此类侵权责任纠纷中,发生事故的时候,涉案房屋由谁在使用,谁就应该承担未能尽到管理和监督义务的主要责任,而不是一定要房屋的所有人来承担全部赔偿。例如在本案中,李平和唐梅名下的门市房已经租给了黄某英,而且在李永珍事故发生期间,该房屋由黄某英在使用,所以即便房屋上的广告架是原来就有的,黄某英也要承担监管不力的主要责任,而作为未直接使用房屋的房东,在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则可以免责。
所以,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网友,不论是作为房东还是租客,如果你经营的是门市,一定要检查好房屋的安全问题,避免砸伤路人,给他人和自己造成损失。同时,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纠纷是,房屋在续约时未签订正规的租赁合同,这也是造成一审误判的关键原因。因此这也提醒我们,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还是要遵循正规的法律流程签订合同,否则如果遇到类似的责任纠纷,一旦因为证据不足而有理说不清,那可就吃大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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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6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9日讯 受今年第6号台风“烟花”影响,7月28日,临沂市郯城县出现了大风降雨天气。7月28日14时14分,山东省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郯城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郯城县庙山镇马站骨科北150米邮储银行附近,广告牌坠落,郯城大队立即调派郯子公园消防救援站赶赴现场处置。
14时33分辖区消防站到达现场,经勘查发现一块较大铁质广告牌压在4辆轿车上面,目击群众回忆说:“当时外面风比较大只听见一声响,楼顶的广告牌就砸在车辆上面了,幸好当时下雨,车边没有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消防员在确定现场无再次坠物危险后,利用破拆工具将广告牌进行拆解,随后车主将车进行转移,半个多小时后广告牌拆解完毕,险情被成功处置。
【临沂消防安全提醒】台风暴雨天气极易出现高空坠物事故,出行时要远离广告牌、树木、电线杆、路灯、危房以及临时搭建物等,如发现有高空坠物危险时应当劝离行人并及时报警。
闪电新闻记者 夏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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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脚手架、街边广告牌、下水道井盖……
这些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东西
总是不经意地引起各种意外事故
但却未曾引起大家的重视。
半个多月前,上海又出事儿了!
这次惹事的是广告牌
我们不妨先看看下面的视频
↓↓↓↓
00:06
3死6伤
8月12日21时40分许,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132号一商店店招脱落,砸中9人。通报显示,事故发生后,伤者被当即送医救治,其中6人不同程度受伤,正全力救治中,暂无生命危险。另外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人在路上走
祸从天上降
简直防不胜防
“东胜发布”查阅了相关资料
发现因广告牌而引发的事故还真不少!
就拿今年来说,
光是媒体报道的就有不少!
1
湖南怀化
5月23日下午15点30许,怀化昌顺广场门口发生一起意外,一块陈旧的广告牌突然坠落,砸到一名30岁的男子。伤者随即被送往第三医院进行治疗。
2
重庆长寿
5月27日上午,重庆长寿区向阳路一处二楼的广告牌掉落,当场砸倒了6人,造成其中1人当场死亡,1人受重伤,另外4人受轻伤。
3
湖南衡阳
7月30日上午,衡阳市中山南路衡阳中心医院西门附近一门店的广告牌突然掉落,砸伤四名路人。所幸伤者伤势无大碍,入院包扎治疗后已出院。
4
贵州思南
8月5日,贵州思南县6米广告牌突然掉落,砸伤5名路人。因送医及时,5名伤者伤势得到控制。
如今
城市大街上广告牌林立
这么多广告牌
免不了会出事故吧?
可是事实真是这样吗?
我们再来看看~
广告牌掉落砸到人,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
一般来说,广告牌掉落主要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点:
钢架和墙面没有锁稳,缺乏有效固定;
年久失修,钢架老化、腐朽等;
大风、暴雨等自然原因导致。
对于以上导致广告牌掉落的原因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
如果做好这些预防
灾祸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以
作为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
广大业主及商家
一定要提高警惕,高度重视
履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等义务
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以防坠落事故。
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
也应切实强化责任
加大对沿街商业门店等
不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的整治力度
从严从重处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
对老旧破损广告及时要求整改
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东胜发布”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
要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
尽量远离老旧广告牌
提防城市高空坠物!
end
更多新闻
年度扎心健康公益广告!看完我跑了五圈!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新校区建得怎么样了?啥时候能搬迁?一年购车,五年买房……东胜的这位女教师用爱修筑奋斗之路!
编辑:王睿 校审:冯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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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对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合计78万余元。
2019年8月21日下午,因天气开始下雨,傅某让家中六岁的儿子柴某佑去把阳台的窗户打开,柴某佑推开窗户,整扇窗户(包含铝合金、玻璃)突然掉落,砸中了正在小区行走的陈某五岁的女儿符某,导致其头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介入刑事调查,并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傅某让柴某佑去打开窗户及柴某佑打开窗户的过程中,傅某无法预见窗户会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属意外事件,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陈某遂将坠物房屋业主傅某、柴某佑的爸爸柴某平、小区物业万某公司海口分公司与万某公司告上法庭,将坠落窗户的生产者黄某及其门店列为第三人。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傅某、柴某平系坠落窗户的房屋户主,傅某于2018年5月开始进行装修,并向小区物业万某公司海口分公司缴纳了装修押金。装修完毕后傅某于2018年11月入住,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但万某公司海口分公司至事故发生前并未前往检验装修成果。
法院认为,该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导致的侵权,坠落物件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傅某、柴某平在装修过程中未严格监管,装修完毕后未严格验收,使用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万某公司海口分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和物业服务费,应该对业主的装修规范行为进行一定的管理,对业主房屋装修部分存在危险情形的,应予以高度关注并积极排除,因此万某公司海口分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万某公司系万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在分公司以自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无法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8万余元。被告傅某、柴某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万某公司海口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官表示,小区业主应当树立起文明意识,杜绝高空抛物,妥善放置物品,定期检查自家的门窗、玻璃有无坠落的隐患等情况;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管理,设置必要警示标志,在小区配备无死角的视频监控,有效监管小区内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定期派人对楼体外墙、广告牌、灯饰及悬挂物品等进行检修,并对业主装修过程严格监管,消除隐患,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南国都市报、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叶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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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常所了解的鸡蛋属性一般都是易碎的。可是谁能想到,一颗小小的鸡蛋竟然能在一定条件下给人带来可怕的伤害!据研究,一颗鸡蛋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甩下来就会砸破人的头盖骨;从25楼扔下来可以使人当场死亡!
然而,高空坠物不仅仅有鸡蛋。3月13日,湖北黄石的一居民,在送7岁孩子上学的路上,经过一居民楼时,一个烟头从头而降,正好扔在孩子身上,痛的孩子呜呜大叫,孩子手背上被烫出一块红红的!经过警方调查,最终锁定5楼的一名男子为“肇事者”。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并不少。
2018年3月9日,广东东莞某小区,3个月大的女童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成重伤。
2018年8月27日,金华永康市某小区,小女孩星星被一块从天而降的水泥块砸伤头部,重伤二级!
2017年7月1日晚上7时许,家住浙江宁波的小韩,被一把从天而降的武士长刀击中,当即倒地不省人事。
高空坠物竟会带来如此严重的伤害,那么,我们如何避免“飞来横祸”呢?
1、高架的广告牌。由于大风自然松动,容易导致广告牌倒塌坠楼。
2、居民楼房坠物。阳台上的花盆等摆放物件会由于主人浇花操作不当或者大风而引起坠落。
3、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刮风时,高楼装墙面的装饰物或者松动的贴砖可能发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坠落。
4、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安全防护网若是不齐全,砖石物料就可能会从高楼掉下来。
另外要注意,一般常坠物的路段会贴有警示牌,看到警示牌,请选择绕行!
提醒各位居民,高空抛物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抛物者还会根据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1.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没有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及醒目标识;
3.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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