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电9月29日电(刘欢)近日,就陕西省靖边县某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向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一案,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在靖边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文身。未成年人自愿文身也违法?该案中的老板又为何被判向社会道歉?
文身逐渐低龄化,可能存在哪些健康隐患?
据悉,该案是陕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靖边县检察院介绍道,之所以会提起本次诉讼,是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左手臂、手背有大面积的文身。
经询问,这名未成年人是在庞某某的店中文身的。随后,靖边县检察院联合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其经营的文身店进行检查。
经查证,该店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的前提下,提供文身、清洗等服务,所用机器、文身针和文身颜料等均从网上购买,没有中文标识和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
中新网了解到,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生在2021年6月。
这一天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首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该案是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当地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皮肤病治疗与医疗美容行业专家王玮蓁告诉中新网,文身器具如果携带细菌、消毒不到位等可能引起炎症、病毒感染、植入物感染等问题,“文得太深还可能导致排异反应,出现疤痕增生,这些如果严重的话可能是致命的影响。”
她认为,如果文身、或清洗文身时出现不良反应,不仅对身体有损害,而且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这么小年纪就文身的孩子心理状况本身值得关注。而且如果出现问题,对孩子也会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
中新网采访了北京一家文身店,其工作人员称,一直以来,正规的店面都不会答应给未成年人文身。
“一般情况下,都会在线上咨询时询问是否成年,现场看起来像小孩的会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她说,如果要洗文身,需要通过皮秒激光等方式,很多次才能洗干净,“确实挺疼的,而且有可能留疤痕。”
未满18岁就想文身?父母答应了也不行!
经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门达成一致,今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办法》第四条指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有网友6月7日在民政部网站对此《办法》提出几点疑问: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身主观意愿?取得父母许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够被认可……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答复称:“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仍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老板被判向社会道歉,律师:警示意义大于诉讼结果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起案件中的老板都被判向社会道歉,且都是由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据了解,这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增玉对此解读称,案件之所以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能更好的保护不特定的全国的未成年人群体,“孩子年龄小,不懂得自己的民事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但法律是要长远考虑,并保护全国未成年人的权益的。”
她认为,经营纹身店以及选择纹身是公民的自由,但不应该向还没有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这实际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包括当下和未来的权益。
“要求被告人公开道歉也是承担法律后果的方式之一,法律的社会指引性得到了更好体现,所以这类案件的警示意义大于诉讼结果本身。”她说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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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滔 实习生|吴冠衡
责编|任志江 编辑|郭庄
4年间,陕西靖边县某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先后向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当地检方经调查后就此向庞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法院判决适当,“文身会对青少年带来一生的影响”;也有网友认为,仅判决道歉过轻,应争取赔偿;还有小部分观点认为,青少年有选择文身的自由。对此,有律师认为,涉案事件发生时,我国法律条款中暂未出现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检察院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同时法院判决庞某某道歉适当,“可以起到警醒、杜绝的作用”。同时,有律师认为,如果是怂恿10岁以下儿童文身或因文身给未成年人造成感染等身体损害等情况,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判决书截图 据上游新闻
为43名未成年人文身
文身店经营者被判公开道歉
据华商报报道,靖边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的左手臂、手背有大面积文身,经询问,是在庞某某经营的某文身店所文。
4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立案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围绕提供文身服务时庞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系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后果、公共利益属性等,专案组与庞某某、130余名未成年人开展谈话询问,并向有关部门调取庞某某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对部分未成年人及学校反映的文身难以清洗,导致就学、参军、就业等受阻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证,2017年至2021年,庞某某在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庞某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6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同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8月22日,被建议单位书面函复整治检查情况。
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案外律师:
检察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适当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法院判决适当,“文身会对青少年带来一生的影响”;也有网友认为,仅判决道歉过轻,应争取赔偿;还有小部分观点认为,青少年有选择文身的自由。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法院判决是适当的。
赵良善解释,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从国家层面全面管控未成年文身,“涉案事件发生时,我国法律条款中暂未出现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
赵良善称,一方面这是一起公益案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经营者和未成年人、家长引起重视,公开道歉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其次,对于侵权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对于道歉的方式可以选择公开和不公开;最后,涉案涉及面较为广泛,公开道歉可以起到警醒、杜绝的作用。
赵良善认为,检方提起公益诉讼主要原因在于,文身本身会对未成人之健康权造成侵害,未成年人不具备判断力和自我识别能力,容易基于冲动、攀比、虚荣等心理而进行文身,对其行为难以负责。
他称,文身属于合同纠纷,未成年人进行的合同行为如不被追认可能会归于无效,而涉案文身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一旦进行就很难恢复原样,即使能恢复也会在对未成人健康造成伤害。因此,检察院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具有难以清除、复原和不可逆性,清洗过程漫长、痛苦,且费用高昂,文身未成年人在就学和就业时受到限制,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就业、社交。
那么监护人是否可向文身店索赔呢?万淼焱称,因《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尚还未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除非10周岁以下儿童在文身服务提供者怂恿下文身,或者因文身给未成年人身体造成感染等身体伤害,否则目前尚还找不到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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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间,先后向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陕西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向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该案是陕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涉案文身店经营者为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图片来源/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此事被发现,最初源于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注意到,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左手臂、手背有大面积文身,经询问得知,这些文身均在庞某某经营的文身店所文。
4月24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对案情进行研判,在与庞某某及130余名未成年人开展谈话询问后,又对部分未成年人及学校反映的文身难以清洗,导致就学、参军、就业等受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证,2017年至2021年,庞某某在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庞某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涉案文身店经营者为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图片来源/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4月26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6月24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庞某某侵权责任,遂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庞某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同时,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卫生健康局依法履行对文身馆无证经营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形下开展洗文身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责,建议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对文身馆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文身场所进行整治检查。8月22日,被建议单位书面函复整治检查情况。
8月23日,这起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开庭。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涉案文身店经营者为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图片来源/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证据进行示证。
被告庞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表示将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我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自己也有三个孩子,将心比心,我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我坚决不会为未成年人文身了。” 庞某某说。
▲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文身店经营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图片来源/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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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没有核实未成年人年龄便提供了文身服务,孩子母亲之后将文身店起诉到法院。据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消息,潜江市检察院决定支持孩子母亲的起诉。经法庭教育,文身店店主主动赔礼道歉,当庭补偿给小文清洗文身费用等共计两万元。
2021年,未满15周岁还在上初中的小文(化名)在网上看到网上文身图案,便动了文身的念头。小文来到潜江市某文身店,在向店主提供了文身图案,经过简单的沟通后,店主未核实小文的年龄便为小文提供了文身服务,并收取了1200元文身费用。没过几天,小文的文身被其母亲发现。经过母亲的教育,小文方才意识到文身的危害,懊悔不已。
此后,小文的母亲多次来到文身店,希望与文身店协商赔偿事宜,但文身店仅同意免费帮小文清洗文身。小文的母亲在咨询专业整形机构后,得知小文的文身清洗需耗时两年,过程极其疼痛,且仍存在清洗不干净、留疤等风险时,遂以小文的名义一纸诉状将文身店诉至法院。
潜江市检察院在排查到此案件线索后,民事检察部门立即提前介入,与小文父母联系,帮助其合理维权。
经调查,该文身店虽张贴了“未成年人禁止文身”的图片,但店主却仍然向小文提供文身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小文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近日,根据小文及其父母申请,潜江市检察院决定支持他们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之诉,要求文身店返还小文的文身费用 ,并赔偿其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并要求文身店主遵守行业规范,谨慎对待未成年人文身。
经法庭教育,文身店店主主动赔礼道歉,当庭补偿给小文清洗文身费用等共计两万元。
检察官提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今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存在感染、过敏的风险,洗文身疼痛、耗时长,反复多次且难以洗净,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方面带来限制,如不能参军、从警等。广大未成年人要坚决杜绝文身行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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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间,先后向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陕西靖边县检察院向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月14日,靖边县法院一审判决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近年来,文身成了很多年轻人的时尚,甚至出现低龄化现象,特别是一些在校生或未成年人也加入了文身大军。而这种图案奇特的文身显然是对未成年人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伤害行为。故经营者被判停止相关行为并赔礼道歉显然是咎由自取,相关部门更有必要强化监管,纠正叫停类似经营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文身“刺痛”。
可以说,在绝大多数具有正常生活经验和朴素善良认知的人眼中,文身都不算是好现象。如果一个人露出图形奇特“纹龙画虎”的文身招摇过市,无疑会招致很多人的侧目和议论,将其归入“小混混”“黑恶分子”而敬而远之。但是,对于心智尚未成熟,是非判断能力较差,好奇心较强,正处于叛逆期的未成年人来说,文身不仅不算什么坏事,反而是其“美化”自我、标榜自我的噱头。
殊不知,文身一时爽,遗憾伴终身。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文身成为很多行业的禁止性入职门槛。如入伍、公职人员招录、警察招录等多数行业都限制招录文身人员。那么,在文身成为负面标签,只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的背景下,任何人都不应该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且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有着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如2020年10月份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强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因而,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身服务,相关部门有权禁止,经营者不该开展此项服务。法院判决经营者停止该行为并赔礼道歉的做法体现出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有担当。长远来看,保护未成年人并非司法机关单打独斗即可,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司法机关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不妨指导监护人依法向经营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严惩相关行为。进而提高这一赚取“黑心钱”行为的法律成本,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无知懵懂之下带来的文身“刺痛”。
(原题为《给未成年人文身被判道歉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 史洪举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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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消费者委员会获悉,该委发布了2021年度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一家银行因怠于履行对客户不良征信信息的删除报送义务被判赔偿、美容机构借用他人资质开展诊疗构成欺诈、某智能电视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自动播放开机广告遭投诉、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网络游戏大额充值获退还、网拍平台内经营者拒绝以竞拍价发货、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销售假冒“星巴克”品牌的咖啡等案例。
案例1: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可关闭公益诉讼案
2019 年3 月16日,消费者投诉某智能电视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自动播放开机广告,时间长达15秒,且销售时未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江苏省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集中约谈了多家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向该公司发送了整改通知,该公司虽承诺整改,但开机广告“一键关闭”的窗口在广告结束前五秒才出现,不能保证即时关闭。江苏省消保委为维护消费者群体利益,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公司在销售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时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并为其销售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法院认为,智能电视的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既应保障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选择权,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一键关闭功能,确保消费者拒绝接收开机广告的选择权。本案中,某公司在接受江苏省消保委意见整改后,在购买协议和产品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进行提示,仅保障了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的选择权,但开机广告直到播放至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可以选择关闭,该设置未做到一键关闭的即时性和彻底性,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观看开机广告的选择权,遂判决该公司为其销售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案例2:销售假冒“星巴克”品牌的咖啡,公司被判赔2172万元
某公司系专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公司。该公司在明知其采购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以单位名义,通过销售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先后销售给分布在全国 18 个省份的 50 余名商户,销售量达19264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4万余元。案发后未销售的咖啡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查获的假冒“星巴克”商标速溶咖啡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标准要求。某公司最终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江苏省消保委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公司承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72万元。
案例3: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文身案
章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累计服务消费者上百人,其中七成为未成年人。2018至2019年,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子女文身而与章某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据查实,章某在经营中不核实消费者的年龄及身份,部分未成年人文身后就学、就业受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章某停止侵害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文身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社会交往、就学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经营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判令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案例4:将被他人购买使用过的汽车作为新车出售构成欺诈行为
2020年7月,徐某在某公司购买一辆奥迪牌轿车。签订合同时,某公司告知徐某车辆离合器存在问题,但并未告知其他事宜。徐某在办理车辆牌照时发现,该车辆曾购买过保险且办理过临时牌照。徐某与某公司交涉后,公司才告知徐某该车辆曾出售给蔡某,蔡某使用后发现离合器存在问题遂将车辆退回。徐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款并支付车价三倍的赔偿金。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曾被蔡某购买并使用,并非新车。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使徐某陷入错误认识以新车价格购买案涉车辆,该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判决撤销徐某与某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徐某退还案涉车辆,某公司返还徐某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134000元。
案例5:美容机构借用他人资质开展诊疗构成欺诈行为
某诊所是一家由个人投资开办的从事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服务的营利性医疗美容诊所。其投资人方某并无《医师执业证书》等开设医疗机构必备的资质,某诊所获准开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由案外人谢某取得并出借给某诊所使用。消费者唐某在某诊所接受了重睑、内眦、翘睫、泪腺脱垂、纹绣、取耳软骨、鼻中隔延长、外切眼袋手术等医疗美容服务,因对鼻部美容手术不满意,起诉要求退还美容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法院认为,某诊所借用他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非合法合规医疗机构,其故意隐瞒相应事实,违反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使得唐某信任其有从事相关医疗美容手术项目的资质而在该诊所接受服务,某诊所的行为构成欺诈,方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案例6:微信群接龙“团长”未明示身份且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销售商品案
索某通过某业主群的群接龙微信小程序在徐某发布的商品链接中下单了“无印良品”床上四件套,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169元。到货后,索某发现所购商品并非“无印良品”正品,起诉要求退款退货及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通过在微信群转发编辑商品具体信息、图片的方式,持续性地向群成员推销帮卖商品,在行为上对交易关系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在目的上为赚取佣金促成订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且未向消费者明示自己身份性质,应认定为经营者。同时,商品并非“无印良品”正品,但徐某发布商品信息,并以“无印良品四件套”“国内正品授权”“因疫情滞留”等文字进行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法院遂判决徐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7:网拍平台内经营者拒绝以竞拍价发货案
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发布拍品“[公价157000][98新]积家大师系列万年历自动机械男表”,拍卖类型:增价拍,起拍价:1元,保证金:200元,加价幅度:1000元,保留价:无。同日,张某以27001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并完成付款,后该公司告知张某无法履行发货义务,张某遂起诉该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则赔偿损失91251元。庭审中,某公司表示张某购买的手表已出售他人,无法履行交付义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某公司未按约向张某发货,且已将拍品卖给他人,张某失去以竞拍成功的较低价格获得拍品的机会,有权主张差价损失。同类手表在该公司网店竞拍成功均价为91251元,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知道案涉手表的一般成交价格,以同类手表竞拍成功均价与张某竞拍价之间的差价认定张某损失未超出某公司对其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可预见范围,鉴于张某未主张某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拍卖价款27001元,遂判决某公司给付张某91251元。
案例8:银行怠于履行对客户不良征信信息的删除报送义务案
2006年8月,胡某与某银行、仕某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胡某向银行借款5万元,仕某为借款的担保人。合同到期后,胡某、仕某未归还上述借款。银行于2009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仕某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诉讼中,银行申请追加某公司为被告,并同意将该笔贷款直接纳入某公司名下,某公司亦确认该笔贷款由其实际使用,同意偿还借款本息,各方据此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案涉贷款本息由某公司偿还。2021年1月,胡某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案涉5万元贷款仍记载为逾期状态,遂要求银行删除其不良征信信息但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删除胡某不良信息的申请,并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9:经营者转让店面致使消费者预付费无法正常使用案
某理发店系2020年5月6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储某。该店经营期间,消费者吴某向理发店支付了5000元用于充值及办理美容套餐项目等。2021年6月,储某以理发店名义与田某签署《店面转让合同》,约定将理发店转让给田某使用,合同约定田某须履行为顾客继续提供正常消费服务的义务,不得强制转卡。田某接手经营后,更换了店内服务人员,并将门店标识变更为某造型护肤店,吴某后去消费时被工作人员告知,需另加服务费并充值后才能继续正常消费,且享受的折扣力度亦与之前不同,吴某不同意相关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理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退还预付款余额2276元。法院认为,储某将店铺转让他人后,经营者及服务人员均已更换,吴某原先支付的预付款亦无法在新店继续正常消费,应视为理发店违约,吴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
案例10: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网络游戏大额充值案
王女士于2021年1月20日向无锡市梁溪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求助称,由于其对手机并不熟悉,手机未设置密码,其儿子趁王女士熟睡时悄悄拿走手机,在网上进行了游戏充值,短短30分钟银行卡被扣1万多元,辛苦几个月的血汗钱变成了孩子游戏里的“皮肤”。王女士请求无锡市梁溪区消保委尽量追回充值款项。接诉后,无锡市梁溪区消保委立即联系游戏公司,向游戏公司陈述未成年人误充值的事实以及王女士的家庭情况,希望企业能够从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角度出发,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及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的相关规定,将钱款退给王女士。经无锡市梁溪区消保委多次沟通调解,游戏公司最终返还了9000多元,王女士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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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滔 实习生|吴冠衡
责编|任志江 编辑|郭庄
4年间,陕西靖边县某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先后向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当地检方经调查后就此向庞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法院判决适当,“文身会对青少年带来一生的影响”;也有网友认为,仅判决道歉过轻,应争取赔偿;还有小部分观点认为,青少年有选择文身的自由。对此,有律师认为,涉案事件发生时,我国法律条款中暂未出现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检察院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同时法院判决庞某某道歉适当,“可以起到警醒、杜绝的作用”。同时,有律师认为,如果是怂恿10岁以下儿童文身或因文身给未成年人造成感染等身体损害等情况,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判决书截图 据上游新闻
为43名未成年人文身
文身店经营者被判公开道歉
据华商报报道,靖边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的左手臂、手背有大面积文身,经询问,是在庞某某经营的某文身店所文。
4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立案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围绕提供文身服务时庞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系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后果、公共利益属性等,专案组与庞某某、130余名未成年人开展谈话询问,并向有关部门调取庞某某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对部分未成年人及学校反映的文身难以清洗,导致就学、参军、就业等受阻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证,2017年至2021年,庞某某在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庞某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6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同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8月22日,被建议单位书面函复整治检查情况。
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案外律师:
检察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适当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法院判决适当,“文身会对青少年带来一生的影响”;也有网友认为,仅判决道歉过轻,应争取赔偿;还有小部分观点认为,青少年有选择文身的自由。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法院判决是适当的。
赵良善解释,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从国家层面全面管控未成年文身,“涉案事件发生时,我国法律条款中暂未出现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
赵良善称,一方面这是一起公益案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经营者和未成年人、家长引起重视,公开道歉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其次,对于侵权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对于道歉的方式可以选择公开和不公开;最后,涉案涉及面较为广泛,公开道歉可以起到警醒、杜绝的作用。
赵良善认为,检方提起公益诉讼主要原因在于,文身本身会对未成人之健康权造成侵害,未成年人不具备判断力和自我识别能力,容易基于冲动、攀比、虚荣等心理而进行文身,对其行为难以负责。
他称,文身属于合同纠纷,未成年人进行的合同行为如不被追认可能会归于无效,而涉案文身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一旦进行就很难恢复原样,即使能恢复也会在对未成人健康造成伤害。因此,检察院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具有难以清除、复原和不可逆性,清洗过程漫长、痛苦,且费用高昂,文身未成年人在就学和就业时受到限制,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就业、社交。
那么监护人是否可向文身店索赔呢?万淼焱称,因《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尚还未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除非10周岁以下儿童在文身服务提供者怂恿下文身,或者因文身给未成年人身体造成感染等身体伤害,否则目前尚还找不到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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