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精神,持续强化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2022年“双高”人群(观察者网注:高净值、高收入人群)“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随机抽取50户稽查对象组织全面自查,自查期限为2022年10月9日。自查结束后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以风险为导向分析筛选部分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要求,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意见明确,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原标题:海南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开展税务稽查 随机抽取50户全面自查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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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局正在逐步加强对于“双高”(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纳税监管工作。从各地最新的税务稽查动态,以及被公开曝光的各类针对高收入、高净值群体的稽查案例来看,多地已经在行动。
海南税务发布的一则公示更是明确: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双高”人群的抽查工作,随机抽查50户组织全面自查,自查期限截止到2022年的10月9日。
诸如类似的组织自查工作,多地曾有过。有问题的纳税人如果在自查阶段不积极配合进行深入的自查自纠工作,或者自查出问题整改不彻底,则很大可能会面临税务局的重点检查。
其实,将“双高”群体纳入重点监控,并不是现在才有。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早已明确:
1、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2、对逃避税严重的行业、地区和人群,加强防控和监管,提高抽查比例。
3、重点打击利用隐瞒收入、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方式逃避税的行为。
另外,《最高法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时,税务部门还透露,目前已经建成个税信息云平台,不同群体的涉税信息融合成“一人式档案”。
种种迹象表明:全国范围内,针对高收入、高净值群体的税务监管工作正在逐步铺开。在多地税务局的税案通报中,我们也渐次看到一些相关的稽查案例。
那么,高收入和高净值如何来界定呢?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划分。高收入相对比较好理解,一般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或可以称为高收入。至于高净值,可以通俗的理解为“有钱人”,具体来讲资产净值超过600万以上。
目前而言,针对高收入群体、高净值群体、一般群体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对于高收入、高净值群体采取重点监管,由省市级税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
不过,据中央2021年度的审计报告揭露:在过去的四年时间里,有500多名高收入人员通过隐瞒收入、弄虚作假的方式,偷逃税个税47亿余元。
通过被公开曝光的稽查案例来看,我们建议以下4种行为以后可不能再有了:
1、利用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常见的诸如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阴阳合同隐匿实际收入,虚假申报个税。这一点,某明星偷税曝光的案例,已经给我们证明了教训有多惨痛。
2、转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关联交易等,将收入转变为说率更低的类型,多见于影视明星、网红主播。同样,已有多个被重罚的案例被公开曝光。
3、成立工作室,滥用核定征收。滥用核定征收,是对现有税收秩序的严重破坏。目前全国范围内核定征收已经收紧,原来很多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工作室等,被改为查账征收。
4、违规利用“税收洼地”。没有实质性运营,只是在税收洼地成立空壳公司,享受当地政策,无论现在还是以后,都会被严查。
未来,随着税收大数据的进一步深度应用,个税征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稽查以及金税四期的上线,对于高收入、高净值的监管或将进一步加强,甚至不排除实现对高收入、高净值群体的分类画像和特定风险识别。
届时,稽查效率和稽查效果将大幅提升,高收入、高净值群体的偷逃税行为,或能实现“露头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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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称将对“双高”人群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查税工作,随机抽取50户稽查对象组织全面自查。“双高”是指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高净值人群一般指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中国高净值家庭约206万户,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这5个地区暂未采取类似海南的税务抽查工作。
海南省高净值家庭数量约6500户,约占全国0.3%,并不是很多。此次抽查只有50户,力度也不大。但这可能是一个信号,随着海南打响第一枪,可能会有更多地区跟进。
此次海南对“双高”人群查税,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财政吃紧。随着疫情开销巨大和房地产市场低迷导致卖地收入的剧减,多地财政出现了严重的困难。财政收入减少了,但支出还在增加。这一减一增,更加剧了地方财政的紧张。
另一方面可能是国家要加强对“双高”人群的监管。“双高”人群是个税偷逃税的重点人群逃。国家曾明确要在适当的时机,加强对“双高”人群的税收服务和监管,并逐步提高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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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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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去年开始,我们就说过今后几年会是一个税收大年:
明星、主播、传销、医美……都成了一个个补税风口。
只是没想到这么快就查到个人头上了。
昨天,海南正式对“双高”人群开展税务稽查:
随机抽取50户稽查对象组织全面自查,自查期限为2022年10月9日,自查结束后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以风险为导向分析筛选部分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这段文字太熟悉了,这几年对明星采取的就是这种操作,大数据其实早就锁定了,现在给个台阶下,限期补税就免于处罚。
为什么有的明星会被曝光,是因为:
都是提醒过自查还抱有侥幸心理。
要不就是没当回事,要不就是对自己的税务筹划团队相当有信心,最后鸡飞蛋打。
这次主要查的是哪些人?
公示里说的是双高人群,高收入、高净值。
高净值:一般指资产净值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个人。
高收入:比较宽泛了,有人说年收入超过12万就是高收入,显然不太符合,至少也要年入百万才能打平稽查成本吧。
两高人群选取的很精准,一个是高存量资产,一个是高现金流水,不管是old money 还是new money ,一网打尽了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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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查哪些行为呢?
去年3月份有一个《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主要有下面几个:
偷漏税: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
避税: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
这个解释一下,其实我们在《税筹江湖》推文里解释过:
税收洼地:是指有些偏远地区,地理位置不好,资源也有限,发展很困难,然后国家给政策,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吸引投资。
这里的操作空间在小微企业,因为业务少,数额小,账目乱,没有能力雇专业的会计,税务部门没办法查账,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比如一年固定收个十万块就行了。
所以,大多数明星都成立了小微个人工作室,流水几千万上亿,每年交税不到一百万,有的甚至能做到98%,赚1个亿,只要缴税88万。
88万看起来不多,但是1000个就差不多10亿了,几乎零成本,空手套白狼的钱,很多小地方这块是财政大头,比如霍尔果斯、新沂、东阳等等。
不止是明星,双高人群也可以通过这个方式来避税,不过从2018年开始,这几个地方已经叫停这种避税方式,但是其他地方呢。
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爽子用的就是这招,先签阴阳合同避税,然后阳合同也走代持公司避税,如果不是内部人翻脸曝光,根本就查不到。
看起来主要查的行为就是所谓的税筹,只是以前我们都以为税筹对象是明星,其税筹对象很多:
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
行业:娱乐、直播、医美、电商、外贸、建筑、劳务派遣。
地区:适合避税的税收优惠地区。
人群:明星、主播、高收入、高净值。
所以,看这个要求,海南可太合适了:
海南是网红基地,还是免税岛,外贸大省,属于精准打击了。
对了,税务稽查好像是倒查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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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和行为说完了,查税查得准吗?
那就不能不说下金税四期了,虽然还没有正式上线,但是已经在试运行了,而且怎么说呢,成果显著,这几年被查税的大户都是栽倒在金税四期上。
什么是金税四期呢?
金税工程是构建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从1994年到2000年是金税一期和二期,2001-2019年金税三期。
其实金税三期已经可以在税务系统内进行全流程的监控,不过这还不够。
金税四期,在金税三期的基础 ,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地的监控,再加上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什么意思呢?
我们知道,现在的税务统筹基本都是在企业端,都是应对金税三期来操作的,不管是个独还是核定征收,只要是企业税务端合规就好了。
但是,金四不同,特别是移动支付的普及,理论上可以做到:
直接一人一税,个人账户里乃至亲属账户出现任何大额款项,都需要提供完税证明。
因为不管你企业端如何税务筹划,钱总归是要进个人账户,只要进个人账户,不管是蚂蚁搬家还是化整为零,在大数据下都无所遁形。
这才是金税四期的厉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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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地主家没有余粮,明星、主播、重点行业查了一遍,现在终于轮到大户了。
如果大户查完还不够,小户没什么油水,非税收入比如罚款会不会增加呢?
看来,对房地产下行带来的困难,还是有些低估了。
不过,话说回来:
今后一定是全面税务合规的时代。
每个人要做好心理准备,特别是高管和小企业主,最好从现在就开始做全面合规的准备。
希望经济早点好转。
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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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买房讯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和税务监管三大新体系,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税收营商环境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37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和税务监管三大新体系。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税收营商环境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落实税收业务制度改革总体设计方案,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推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依托智慧税务,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2.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结合销售税开征,进一步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推动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有序有力推进数据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数据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依法获取、规范共享和智能归集各类主体、项目的涉税涉费信息,推进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应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做好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的有效衔接,持续完善分析指标,持续打造税收分析拳头产品,服务政府决策。持续拓展区块链技术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5.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利益,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要依法规范实施。
6.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费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严禁将税费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不得违规向企业分解税费收入任务,不得向税务部门下达税费收入指标,不得将税费收入与征收单位经费挂钩。
7.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结合税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改革进程,配套做好有关税费政策措施立改废释工作,稳步推进销售税开征各项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等法规。
8.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录入、流转、监督、查询,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分阶段、分层级推广应用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优化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准度。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意见,推广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开展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运用税收大数据,以“信用+风险”为基础,采取差异化措施,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处理涉税案件,做到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落实支持和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持续跟踪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动向,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
10.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动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落实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程序的措施,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落实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清单,推动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
11.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建设,推行“数据+实地”督察方式,开展税费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和税务执法专项督察,有效防范税务执法内部风险。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强化对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强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坚持查纠并举、标本兼治,切实发挥“一案双查”综合效应。
(三)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2.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进一步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运用12366、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推送特色服务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推动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
13.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14.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持续推进企业社保费缴费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协同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进一步推进“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化、要素化申报模式,2022年底前探索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和部分优惠政策自动预填申报,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自动预填申报;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烟叶税等税费自动预填申报;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销售税自动申报。
15.进一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扩大税务、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1年底前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2022年底前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入实施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
16.积极推进智能型个性服务。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基本实现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17.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定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的措施办法。建立完善诉求有效收集和快速响应机制。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依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常态化管理及检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8.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强化部门联动,将纳税信用深度融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落实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落实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办法,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实现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水平。
19.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根据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结果,将风险高的纳税人作为随机选案的主要对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增强执法合力。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改革进程,创新税收风险防控手段和方式,有效防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不同税制衔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特有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风险。
20.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惩处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推动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机制化常态化。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21.持续加强部门协作。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根据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全面落实《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规范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托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等,强化税务部门与公安、海关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的协同措施;加强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交换和联动执法,以“互联网+监管”为契机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完善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方税征收管理。
22.持续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利用税法宣传月、税法进校园活动、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普及宣传。
23.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与公安经侦合署办公,成立警税联合执法队伍。落实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24.持续强化国际税收合作。立足区位优势,丰富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举措。落实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捷性,防范协定滥用风险。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5.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进一步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探索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相适应的组织架构。
26.提升干部能力素养。推进“1115”素质提升工程,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积极争取国家税务总局支持,选派优秀干部到海南挂职,选派海南税务系统干部到发达地区跟班学习。利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27.提升绩效考核评价。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绩效考评的机生机汇机考,提升税务执法等方面的自动化考评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支持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加强宣传引导。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督查督办事项,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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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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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智慧稽查+大数据,2021年最严稽查来了!
最严稽查来了!2021年,税务动作频频!
一、全国税收大督查开始了!涉及省份高达18个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督查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21年7月19日-7月28日组织开展税收重点工作督查,对天津、河北、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甘肃、大连、宁波、厦门、青海等省(区、市)税务局开展实地督查。
7月10日在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发表主旨演讲。他指出,作为税务局长,我的理念是,要想方设法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想方设法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想方设法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
二、2021年,税务稽查新动向
7月14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中要求:对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案件,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依法依规该罚的罚、该处理的处理、该抓的抓,绝不容忍、绝不手软。
6月7日,审计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了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的涉税违规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来看一下文件中对于涉税违规问题的报告:
划重点!!!
1、重点领域: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
2、重点行为: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恶意出让转移资产逃缴个税。
审计署拥有金融、公安、税务等各方面的数据,很多涉税违法行为是由审计署最先发现线索并移交给税务机关的!所以说,审计署的报告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了税务稽查方向!
三、稽查新系统来了,比金三还强大
6月25日,深圳市税务局公布:“智慧稽查”2.0版正式上线。
据悉,“智慧稽查”1.0版自2020年12月上线以来,在打虚打骗、部门协作、提升执法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深圳税务稽查部门稽查执法的“良工利器”。
相比于之前的税务稽查系统,“智慧稽查”系统有何不同?
警惕!2021税局将这样查企业
一、“看”企业收入
企业如果少计销售收入,或隐匿部分销售收入,那金税三期或即将来临的金税四期会——
1、通过成本和费用来比对你的利润是否为负数;
2、比对你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
3、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是否存在异常;
4、通过比对同行业收入,稽查是否存在异常。
二、“观”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存在以下行为要小心了——
1、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时暂估入库;
2、购进原材料或商品为了价格低一点而不索要发票;
3、计提了费用而迟迟没有费用发票。
4、差旅费、加油费、会议费等费用异常
三、“查”企业库存
金税三期及即将上线的金税四期,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比你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四、“监管”企业银行账户
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已经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税务局、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异常情况的,要小心了--
1、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
2、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
3、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4、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
五、“算”企业应纳税额
1、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2、税负率异常;
注意了,以下几种情形,企业非常可能被查。
(1)企业税负与本企业不同期间,与同行业其他公司对比,变动异常,过高或过低。
(2)税负率与企业的开票情况、取得支出发票情况差异过大。
(3)企业的进项变动率远大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4)在水、电等能耗变动不大的情形下,税负率差异过大。
3、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
4、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等等;
以上这些都会成为税局关注的重点。
最严稽查来了,即日起,这21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1、月末或季度末发票大量作废。
2、公司的多数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3、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蓝字发票;
4、开票项目与经营范围严重不符;
5、出现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异常情况;
6、企业长期存在增值税留抵等异常现象。
7、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不止是偏低异常,税负偏高异常也是稽查重点;
8、企业成立时间短,发票增量异常;
9、商贸企业进、销严重背离;
10、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11、一个法人注册多家公司,经营范围相似,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2、法人户籍非本地或年龄偏大、偏小;
13、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明眼一看不适合对外经营的;
14、企业长期零申报、长期亏损等经营异常情况;
15、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6、公司注册地为虚拟地址;
17、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往来款挂账数额大;
18、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如商贸行业、医药行业、高新企业等;
19、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保;
20、企业代别人挂靠社保。
21、少缴或不缴社保。如:试用期不入社保;工资高却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避税》这本书中运用了上百种真实案例,各种避税方式相结合,告诉你怎么正确而又合理的避税。
《避税》这本书在2021年进行了改版更新,适用于新版税法和利用最新优惠政策,如果你是企业老板、财务人员、高收入人群,那这本书非常适合你去读。
(注:以上资料,只供参考,不要走弯路,合法交税,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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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税网获悉,针对高净值人群的稽查已经开始。
根据某省份税务局发布的一份文件显示,其已经追查到高净值人群偷税线索:某公司高管/股东/法人的车辆购置税显示近几年有购买百万级豪车等大额消费,但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却显示个人所得税缴纳很少,无法与奢侈品消费行为相对应。
对此,该省税务局将从个人所得税稽查入手,衍生到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等行为,通过调取个人名下资金流水等信息,实现对该高净值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合并检查。
那么,为何此时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稽查?高净值人群的涉税漏洞又有哪些?各地出台何种举措预防高净值人群偷税漏税?
其实,客观来看,目前国内对高净值人群的定义和划分标准还不统一,有的地方按照人群净资产和可投资资产来划分,而有的地方则按照个人资产和家庭资产来划分。但是,无论怎样划分,资产过高都是高净值人群的鲜明特点和标志,也正是因为高净值人群的资产过高,对高净值人群加强税收的管理就显得愈发重要。
目前,包括国家政策以及各界人士都提出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士的税务服务和监管水平,以此督促高净值人群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更加关注自身的税务合规问题。
那么,我国具体对高净值人群是如何征税的?高净值人群的可投资资产一般都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所以在税率方面均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即45%。
在具体的征管上,目前我国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我国纳税人群按照净资产划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高收入人士,第二大类是高净值人士,第三大类是一般人士。目前,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是在市一级税务机关以上,主要由省市税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而一般人士的征管权限下放,一般由县区税务机关加以管理。
就具体的税目而言,个人所得税是最大的项目,又因为高净值人群收入来源较多,所以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构成也很复杂,主要包含以下几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等新兴行业的火爆,当前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范围正在加速扩大,除了传统的企业家、企业高管外,一些演艺明星、网红主播等人群随着净收入的增高,也开始归入高净值人群的范畴。但是,此类人群由于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高净值人群,缺乏财务管理经验和纳税意识,因此常常因为以下3种行为将自身置于偷税漏税的危险之中。
一是股权转让不申报、虚假申报,以及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高净值人群一般持有大量公司股权,也会经常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通常,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但是一些高净值人群为了避税,通过“阴阳合同”瞒报实际股权转让收入,以虚假的形式掩盖、拆分某项(类)交易的应税收入或事项,或者未结合股权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低价转让;此外,股权转让后不及时申报、甚至不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最终导致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二是转变收入性质逃避纳税。高净值人群经常获得大额投资收益,比如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类投资、私募基金或信托投资等并获得收益,为了节税,他们会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制造关联交易等,将收入性质转变为税率更低的类型,而这种操作尤其在影视明星中更为普遍。
明星的工资薪金与普通人缴纳税款相同,适用于3%-45%的个人所得税;片酬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20%-40%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按20%的偶然所得进行征收;而工作室收入则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征收,税率则为5%-35%。为了节税,包括邓伦在内的各类明星、主播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主体,转换收入性质,将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更有甚者,一些有实力的制作公司通过合股开公司及将明星和主播收入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等,明星和主播摇身一变成了出品人、制作人,既能以身份的转变躲开“收入过高”这个人人喊打的靶子,又可以享受利息股息红利按 20% 的偶然所得税课征的优惠,以此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三是滥用核定征收、财政返还降低税负。企业纳税有两种方式,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相比而言,核定征收的税率可以按照一个固定比例(如10%)来核定应按税额,税率比查账征收大大降低。为享受税收红利,一些高净值人群纷纷设立明星工作室,然后在有建账能力的情况下故意不建账,滥用核定征收政策,从而实现税负大幅下降。
此类种种行为,无疑破坏了我国税收秩序,对我国税收收入造成极大浪费和损失。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当前,各地针对高净值人群纷纷出台举措,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税费征收和监管。
比如,上海市发布《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高净值人员的监管。
河北省则提出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机制。
然而,虽然各地已经开展行动,但整体而言,当前我国针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机制仍不完善、仍不健全。比如,在税收标准方面,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境外所得、投资所得,以及时常采用的合伙、信托制度等,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标准并不统一。再如,在抵补政策方面,现行税制中尚且缺乏充分的高净值人群投资盈利和亏损的抵补机制,相关抵补政策相对滞后。最后,在纳税意识方面,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数量正逐渐壮大,但高净值人群的纳税遵从意识没有跟上,围绕高净值人群的纳税宣传还不足够,仍有待加强纳税宣传和引导。
为了推动高净值人群减少偷税漏税现象,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
一是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专项审计。审计分为抽样审计和专项审计,由于高净值人群资产规模大,抽样审计恐怕会有漏网之鱼,因此应对高净值人群实行专项审计,以确保在有限的周期内将审计范围覆盖到所有高净值人群。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对高净值人群进行分类风险识别。比如,将高净值人群划分为六类:高收入个人、高收入雇员或专家(高收入个人的分支)、企业家、金融企业家(企业家的分支)、运动员和艺人、富有的投资者。通过分类,识别不同类型人群的潜在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不断曝出偷税漏税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更要采取严肃的态度进行监控和锁定,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果。
三是加强稽查联动,对高净值人群形成网格覆盖。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和高净值人群双方的信息仍存在不对称问题,具体表现在税务部门在获取高净值人群账户、资金、土地、房产、股权等关键基础变动信息时存在困难和时间差,这就导致高净值人群在注册关联企业或进行关键交易等,税务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和立案稽查,导致稽查立案率低。
因此,应进一步借助金税系统力量,同时打通公安、法院、工商、国土、住建、商务、外汇、证券、海关、扣缴单位等部门以及互联网交易、支付平台的涉税信息,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获得税务稽查的主动权,增加税务稽查的信息渠道,从而提高稽查效率和优化稽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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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部门将专注高风险行业、各个领域经营者,大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性”税务稽查并适度提升抽样检查占比,大力开展相关部门协同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监督管理工作效能。
1重磅突击!“三假公司企业”无所遁形!
税务稽查
1月26日,国税总局曝料5起税务违反规定实例,广西河池、新疆乌鲁木齐、陕西延安、深圳市、江西九江市税务部门情况通报了5起税务违反规定实例详细信息,持续性发挥威慑和警示效果。在其中,不仅有中介公司机构为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票赚取非法收益的,也有借助皮包公司来制造伪造产品购销合同并虚开增值税票的,另外还有违反规定取得报关单证骗领出口退税的。
自2018年8月至今,税务部门、公安机关、中国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四相关部门协同深入开展打击“假公司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的专项整治于去年圆满收官并转入常态化打击。税务部门还健全完善了重特大税务违反规定失信实例信息公开办法,累计公开税务违反规定“黑名单”实例2.52万件。
国税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表示,2022年,税务部门将充分利用税务大数据技术加强精确监督管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常态化长效打击“假公司企业”“假出口”“假申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
2一看究竟!“金睛火眼”辨别鬼怪!
总结而言,这5起税务违反规定实例,涉及到以下4个特点:
1税警协同
5起实例中,有3起是税警协同依法查处。
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协同下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公安部派驻国税总局联络机制。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更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二十三)强化税务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税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
为此,2021年至今,多地相继建立警税协同(合成)作战中心。
必须特别注意的是,税警协同办案通常涉及到主体众多、链条较长,很多合规经营的上下游公司企业也会受到牵连。
2中介公司协助
5起实例中,有2起涉及到中介公司税务违反规定。这可以反映该领域面临着的税务困境与法律风险。
2021年9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就加强税务专业服务行政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违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税务中介公司是税务专业服务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依规依法依规从业,坚持底线思维,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法出具不利于国家税收收益和经营者缴费人正当权益的服务,无法恶意的进行政策解读,无法对有关公司企业和个人进行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恶意的税务筹划,要协助经营者缴费人依规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增强诚信纳税意识。”
必须划重点的是,此次专门针对中介服务违规违法行为的协同检查严肃查处,展现了税务部门针对虚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的决心。最近有税务部门人士在中国税务报的文章《OECD:打击逃避税从出谋划策者查起》中,也已经透露出这一点。
大家应关注到,伴随着先前薇娅等网络主播偷漏税实例爆发,其运用的不当“税务筹划”方式方法也公之于众,并且被税务部门认定偷漏税,愈来愈多的财务代理、中介公司被依法查处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事实上,伴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缩紧,税务筹划空间缩小、筹划方案也面临着着司法质疑,“税务筹划”的合法与非法边界应当引起公司企业及高收入人群的关注。
对此,大家建议大家应以业务发生的真实有效性为第一要义。网红明星们,万无法为了偷一时之税而踩了红线;而所谓的税务筹划者们,没有底线的操作也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
3出口退税
情况通报的5件税务违反规定实例中,骗领出口退税实例占据2例,向公众呈现了买单配票、无货虚报、少出多报、高报、循环出口等类型化特点。
事实上,2021年全年国税总局层面公开性的偷逃税实例就高达9起,为偷逃税实例曝料数量历年之最。小编认为,出口企业应警惕“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不合规行为,将招致行政处分、处罚,但不必然构成骗领出口退税罪,其是否涉嫌犯罪必须严格根据偷逃税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知识普及
“假自营、真代理”:《国税总局、商务部(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明确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并对违反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在其中: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该情形即属于“假自营、真代理“。
“四自三不见”:最早是在1992年7月8日国家税务局、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文件中提出:
“四自”:”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
“三不见”: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4团伙作案
5起实例,全部为团伙作案,且税务资金额巨大,合计涉案总额近百亿。
同时,5起实例全部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具体包括:
通过注册多家公司企业,购置废旧二手设备营造伪造生产的假象,以虚开增值税票、低值高报、伪造合同、买卖外汇等方式骗领出口退税;
中介服务及代理记账人员在所代理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协助犯罪团伙领用、虚开增值税发票;
借助皮包公司,制造伪造产品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虚开发票团伙相勾结,以税务代理公司为掩护,伪造注册空壳公司,违反规定办理实名认证、变更登记、领用发票、代理记账,违反规定套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外虚开增值税票;
获取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勾结“配单”公司违反规定取得报关单证骗领出口退税。
我国税收征管,一直是“以票管税”,金税系统最大作用就是“发票管理”,尤其是全面“营改增“至今,加上通过税务大数据分析,“虚开发票”是税务违反规定重灾区。
开票方被认定虚开发票,对收票方也会产生影响。这是公司企业作为收票方时尤其必须特别注意的地方。另外,在日常工作中,针对虚开增值税票的认识,非常容易出现以下3个误区,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误区一: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一定没有问题,并不会被定性虚开发票!
提醒:经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票时,只需通过声明证明其开票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合法性,缴纳了相关税费,就可以领取发票。可是,所有来代开票个人或公司,开票信息所对应的经济业务并不一定都是真实的!而且在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环节,办税大厅是并不会也不可能去全面监督管理每一项开具业务的真实有效性,因此“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也是很有可能出现的。
商业往来过程中,如他人为个人或其他缘故无法出具发票的,可以要求他人到税务部门代开票,可是一定要特别注意审核业务的真实有效性,不真实的业务哪怕是到税务机关开具的也属于虚开增值税票,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误区二:虚开普票若是资金额小,税务机关并不会关注!
实务中,部分公司企业抱着若是虚开普通发票票面资金额小,税务部门并不会监督管理等侥幸心理接受虚开普通发票,可是在税务部门日益严密的数据情报监控下,只需涉及到违反规定无论资金额大小均有可能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铤而走险最终得不偿失。
温馨提醒:虚开普票(包含让她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票)的严重后果有:
1、信用风险:虚开增值税普票100份或资金额40万元以上达到“重特大税务局违规失信案件”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评为D级,有关部门将依照明文规定执行明令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明令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等28项联合惩戒措施。
2、行政处分:无论资金额大小,都需要受到相对应的处罚。
3、刑事处罚:情节恶劣的(100份以上或累计资金额4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以上金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增值税票行为受到过行政处分两次以上,又虚开增值税票的),给予立案侦查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三:虚开增值税票被罚款,虚开的资金额小就算是被税局查到了,罚款也没多少!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任何的个人和单位不可以有下列虚开增值税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她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虚开增值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资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明文规定处罚。
注意: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票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可以作为财务凭证报销,不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纳税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同时在主观上不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为目的取得虚开增值税票,违者必将受到沉痛代价。
3企业规划坚持税务局合规才能行稳致远
依法纳税对于国家而言是强监管趋势,对于个人而言是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抱有侥幸心理,意味着把个人信用、企业品牌、发展机会都孤注一掷,不是一个健康的、甚至合法的财富规划。
关于纳税这件事,应该从内心调整认知,不是积极追求如何“避税”,而应从心底认识到依法纳税的严肃性,做好“税务局合规”的自我审查,做到顺势而为,从善如流。个人和企业做任何的税务局上的安排,一定要经得起法律上的反避税审查,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现阶段,税务局检查的方法早已逐渐延伸,以往经常听到的一案双查,如今可能是“一案三查”甚至是多查,不同主体不同行为不同法律责任都会落入打击范围。
打虚打骗、打击“三假”实际上并没有时间限制,早已变成长效机制1,国税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将在2022年对团伙化、暴力式虚开增值税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对骗取税费优惠和在逐步推开电子发票中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查严办,相关行业、企业对涉税交易安排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更加认真谨慎对待,务必当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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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自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但并无相关文件确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的划分依据。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联合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末,中国内地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以上)数量为262万人,2018-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15%,预计2021年末达296万人。截至2020年末,中国高净值人群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209万元,共持有可投资资产84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末,中国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到96万亿元左右。 来源:贝恩公司高净值人群收入-财富分步模型 来源:贝恩公司高净值人群收入-财富分步模型伴随着中国内地高收入人群数量快速增长,高收入人群通过税收筹划节税的需求日益增加。相应的,各地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趋严,高收入人群被认定偷税或者纳税调整的案例频发。本报告是华税基于对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政策的分析研究,结合近年华税参与的高收入人群涉税典型案例编制而成,旨在从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特点出发,揭示高收入人群境内外主要税务风险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合规建议,以期为高收入人群税务合规提供指导和借鉴。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中所说的“高收入人群”,是指广泛意义上的高收入中国内地纳税自然人,包括高收入人群(如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及高净值人群(如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目录一、高收入人群业务特点及税收征管趋势二、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税务案件汇总三、高收入人群境内主要涉税风险分析四、高收入人群海外主要涉税风险解析五、2022年高收入人群税务合规建议一、高收入人群业务特点及税收征管趋势(一)高收入人群业务特点1、收入、资产涉及领域广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类型及涉及行业非常广泛。一方面,随着新经济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优质企业被资本市场追捧,董监高、职业经理人与专业人士群体规模持续上升;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新行业的兴起,直播、网红、游戏等行业迅速集聚了大量高收入人士。上述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除工资薪金外,还有股权、股票等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此外,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个人可投资资产品种繁多,包括现金及存款、投资性不动产、股票、债券、基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境外投资及其他境内投资(如信托、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黄金等)。2、跨区域分布一般而言,自然人比法人流动性强,高收入人士的财富分布、收入来源等方面更是具有跨区域、甚至国际化的特点,如许多高收入人士一般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拥有住所、金融投资,经营不同企业等。在过去,许多高收入人士选择利用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程度低、区域间或国家间税务机关税源信息不对称进行避税,如利用家族成员转移境内所得、设立离岸信托、离岸账户等。(二)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趋势1、税收征管力度逐渐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并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第一次发布专门针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现已失效)以来,其后陆续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等规范性文件,对税务机关征管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分别从税源监管、征收管理、纳税评估及专项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多方向的指导。2019年修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则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从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等方面,为税务部门打击自然人(特别是高收入人群)避税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反避税条款属于初步立法,条款设置多为原则性规定,加之高净值人群收入渠道和避税手段多样化,反避税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此基础上,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基于《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包括北京等省市出台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要求提高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监管水平。2、税收征管重点关注领域具有针对性2021年9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要求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要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此外,要求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并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2021年12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涉及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主要包含了税收返还政策、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等问题,并提出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增设日常监控指标,提高精准监管能力。3、构建五步工作法,完善对高收入人群监管方法2021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总结了对有涉税问题的高收入人群实施监管的有效做法,形成了先提示提醒,再督促辅导,后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查处后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有力防范化解了一些风险隐患。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精准实施税收监管,部分地区先行提出建设新型税收监管机制的政策,如:(1)河北省提出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机制。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2)江西省提出健全“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3)陕西省要求全面推广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费服务与监管,及时识别税收风险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税务稽查。4、借力大数据,税收监管更智慧相较于企业,个人的涉税交易更加隐蔽。在以往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实践中,存在信息不全面、滞后等问题,导致无法发现或无法及时阻止个人偷逃税的问题。随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以及不久后“金税四期”上线,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技术得到了飞跃式的提升。《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通过为期5年的智慧税务建设,可以做到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此外,通过境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境内个人所得税APP推广、各部门个人信息联网,越来越多个人信息、境内外资产信息、信贷信息等被纳入税收大数据。5、结合纳税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税收监管效力2019年以来,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信用中国”体制建设。根据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上述个人纳税信用建设的基础上,除了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还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即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二、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税务案件汇总(一)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涉税案件概况自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高收入人群的纳税征管问题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领域。特别是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加入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更是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纳税征管。我们以“个人”、“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为关键词,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筛选,结果显示,在2019年-2021年期间,高收入人群涉税行政、刑事诉讼案件合计15件。其中:(1)刑事案件8件,其中4件涉及股权转让、4件涉及房地产,且案件中高收入个人均被认定构成逃税罪;(2)行政案件5件,其中3件涉及股权转让,1件涉及非货币资产投资,1件涉及房地产,且仅有1件行政案件判决发回重审,其他4件案件中高收入个人均败诉;(3)行政执行案件2件。高收入人群涉税诉讼案件数量稀少的原因之一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未进入诉讼阶段的涉税案件。但是,由于此类案件不属于必须公开事项,民众通过公开渠道认知到的案件有限,主要依赖于税务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公开或报道。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收集、整理了一批2019年-2021年非诉阶段的高收入人群涉税大案、要案,供高收入人群参考。(二)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涉税案件介绍1、鲍某“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2021年3月,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肖某某合伙企业经营及合伙份额转让逃税案肖某某是甲合伙制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87.37%,同时也是乙合伙制医院有限公司合伙人,持股比例5%。六盘水税务稽查部门在稽查中发现:肖某某作为合伙人的甲合伙制医院账务管理混乱,成本核算不真实,2015-2020年帐载收入9,104.86万元,收银系统实际收入为10,141.22万元,共隐匿少计收入1,036.36万元;同时,肖某某作为乙合伙制医院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未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对此,六盘水税务稽查部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求肖某某补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83.43万元,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肖某某隐匿收入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141.72万元。3、雪梨(原名朱宸慧)和林珊珊偷逃税案据税务部门披露,2019年至2020年期间,雪梨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最终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4、吴晓佺等人阴阳合同逃税案“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系由陕西协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元)、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四家关联企业组成,2017年8月16日、8月17日,吴晓佺与肖同春等7人分别就上述相关公司同一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二份《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一份系以合计3780万元的认缴注册资本为转让对价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各方另行签署了转让价款合计为2.691亿元,通过银行转账或冲抵债务的方式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9月转让双方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后,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了吴晓佺与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就“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股权转让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款的行为拟对八人作出补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罚款合计1.39亿元的税务行政处罚。三、高收入人群境内主要涉税风险分析(一)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境内涉税风险概况在2019-2021年期间,不管是诉讼阶段案件还是非诉阶段案件,高收入人群涉税风险事项主要涉及股权转让、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特别是文娱领域或权益性投资持股平台)、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高管个人劳务发放、房地产转让和拍卖等方面。(二)股权转让不申报、虚假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股权转让时,转让者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将构成偷税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2019-2021年涉及股权转让涉税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主要存在如下不合规问题:(1)通过构建“阴阳合同”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收入;(2)未结合股权公允价值进行合理评估,通过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降低股权转让收入;(3)股权转让后未及时申报、甚至不申报股权转让收入。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包括:(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包括广州、天津、广西、深圳、北京、广东、湖南在内的部分地区已通过发布文件,实施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即先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同时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2)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重点监管限售股转让、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3)个别地区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方面专门设立股权转让板块,如广州税务局拓展了“区块链+股权转让”应用系统,杭州税务局推出“个人股权转让‘数智化’分级分类管理服务”项目。(三)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适用口径收紧对于高收入人士,在税收洼地设立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则能够通过享受核定征税等优惠实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但是,实际上该方式存在“改变”收入性质,无实际经营等问题。对此,税务机关逐步进行规范,收紧了核定征收的适用口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求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4)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5)《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要求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截至2021年11月20日,涉及的197人利用核定征收进行逃避税的案件中,除重病3人、失联37人外,其余157人已申报补税8.4亿元。同时,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15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8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需要提示的是,对于2021年12月30日41号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对于该部分权益性投资,我们预计在权益性投资退出时存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与预先与税务机关沟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的风险。(四)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存在被整改的政策风险针对一些地方滥用税收优惠吸引明星、网红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要求切实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对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依法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核查等。此外,2021年12月21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以下简称“《整改情况》”)指出,2020年审计查出15个省违规税收返还问题23项、涉及金额239亿元。根据各地反馈情况,截至11月15 日,已完成整改22项、涉及金额233亿元;正在整改1项、涉及金额6亿元,预计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同时,《整改情况》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以整改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问题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系统梳理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典型问题,推动地方财税部门自查复查、整改问责、建章立制。组成多个联合调研组,重点就违规返还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问题,分赴海南、福建、浙江、山东、安徽等地调研。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并严肃追责问责,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对此,我们预计在2022年度税务机关将加大对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的整改力度,部分地方政府此前税收优惠、财政返还等行政承诺存在无法兑现的风险。(五)高管劳务所得未合规发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区间为“3%-45%”。对于高收入人群(特别是企业高管)来说,极高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档的45%,催生了进行高收入人群或者企业为高管进行“税收筹划”,进而偷逃税款的情况。实践中的高收入者或者企业为高收入偷逃税手法更多,比如:(1)阴阳合同隐匿收入采用“阴阳合同”掩饰真实交易金额,将部分收入隐藏,从而逃避缴纳税款。(2)编造虚假交易套现发薪通过编造虚假交易偷逃个税,也是个税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为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有的企业和服务类公司(如劳务公司、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虚构交易,以表面购买某种服务为掩护,将要付给高管、员工的工资薪金转移至服务类公司,再由服务类公司套现给企业高管和员工。(3)转变收入性质逃避纳税这种行为在最近查处的带货主播偷税案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由于劳务报酬最高级税率要高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将个人劳务报酬转为个体工商户收入可以降低其收入的适用税率,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然而该种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转变收入性质避税,则面临构成偷税的风险。(4)虚开发票冲减收入近年来,虚开发票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某些高收入者冲减收入、抵免税收的手段之一。虚开发票冲减收入以减少纳税不仅属于偷税行为,虚开发票行为本身还可能构成虚开违法甚至犯罪,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此,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监管:(1)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2)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3)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4)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5)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六)房地产司法拍卖税务承担争议网络司法拍卖以低价、便捷受到欢迎,但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也同样存在税收风险。司法拍卖转让公告或者转让合同中通常会出现“转让或者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方承担”的条款。一般情形下,转让过程中往往涉及巨额税费,买受方由于对缴纳税款有着错误的预期,往往导致在面临缴纳税款时会与卖方或者税务机关产生税务纠纷,导致自身陷入到长期的诉讼纠纷中,耗费财力物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涉税经济案件日渐增多,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资产的数量也逐年增长,拍卖环节中的税款征收问题逐渐显现,其中以不动产拍卖中的税费承担争议最为突出。不动产转让通常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综合税负相对其他财产转让更加繁重。买受人在对不动产进行竞拍时,往往对税费的承担方式和金额缺乏明确的认知和估计,以致在办理过户时才感觉自己承担的本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过于繁重,从而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促使税务局向卖方即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征缴税款,以减少自己一方的经济负担,然而法院的判决却一次次让买受方的理想回归现实。另外,买受方替卖方承担的税费无法实现税前扣除。由于买方承担卖方税费的约定并不能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其为卖方承担税费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仍为出卖人,而税前扣除必须有合法合规的凭证,纳税人名称为卖方的完税凭证显然无法作为买方的扣除凭证。承担了税费,却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对于买方来说显然不合理。对此,我们整理了房地产司法拍卖中主要涉及的争议焦点:(1)《拍卖规则》《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拍卖规则是构成拍卖制度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拍卖制度安排的具体表现形式。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指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时拍卖即成交,对这种成交,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对于《拍卖规则》等类似文书是否属于《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一部分实务中虽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观点具有一定的偏向性。(2)税费转嫁条款是否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税费转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司法拍卖中的一大争议点。(3)对《拍卖规则》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过户时产生的一切费用”的理解存在争议。在司法拍卖中,一般《拍卖规则》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中都会有载明“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缴纳”,“过户时产生的一切费用”作何解释,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受让方一般认为“过户”不等同于“交易”,其仅就过户时产生的税费负担即可,无需承担额外税收负担。(4)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交易特定环节所产生的税费。司法拍卖中一般会涉及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等,在实务中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交易环节税费”存在一定争议。(5)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税负承担问题。网络拍卖一共可以进行两次,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院会向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询问是否接受以物抵债,若不接受,人民法院可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平台变卖。执行程序中,若执行标的两次流拍,执行申请人可以选择“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债务,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时,除非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特殊约定,办理过户时的税费和相关手续费用依照以出让方式过户不动产缴纳税费的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部分。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及法官对于税费承担具体方式的认定上,存在不一致的观点,部分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甚至根本不对税费的承担方式予以确定。(6)承担税款一方缴纳的税款的税前列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竞买人替被执行人承担的相关税费本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该部分税费不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再者因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条款并未改变纳税义务人,即使竞买人承担了原本应该由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的税收缴款书或其他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仍是被执行人。综合以上两大因素,竞买方承担相关税费后,可能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的风险。四、高收入人群海外主要涉税风险解析(一)离岸公司、账户收入递延纳税风险《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于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保留在境外离岸公司中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视同该离岸公司对居民个人进行了分配并据此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通常来讲,如果个人在境外成立了一个空壳离岸公司而该公司又没有任何经营实质,那么“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无疑会给这类架构带来巨大的影响。不过在相关细则出台前,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反避税调查和纳税调整的机制,我们目前很难判断《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反避税规则尤其是“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在实务中后续的适用情况。(二)海外信托税务筹划风险海外信托架构的搭建依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税务优化、隔绝风险的作用。如果规划得当,信托下设的境外控股公司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受控外国企业”,从而可以递延留存在离岸公司中的利润被视同分配的现时纳税义务。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海外信托设立并将资产放入信托(即财产转让)的过程中,是否会有转让阶段的税务成本。如果拟放入信托的财产是非增值性财产比如现金等,那么显然自然人对外赠予现金的行为无论如何不会产生转让环节的税负。但如果拟放入信托的财产是增值性财产,比如境外公司股权,该行为是否会被视为设立人按照公允价值对财产进行了一次转让,目前并无明确的征税依据。(三)境外信息数据交换的反避税风险CRS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简称,自经合组织(OECD)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后,立即获得各国和地区广泛响应,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表示参与,中国是其中之一。在我国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马恩岛等10个“避税天堂”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基础上,参考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2017年5月我国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8年9月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虽然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发生通过CRS信息交换对个人进行反避税的案例,当高净值个人在境外有开立银行账户且收到境外银行向个人询问有关税务居民身份的情况时,我们建议高净值个人如实申报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免因虚假陈述而引发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的,如果高净值个人因为在境外有身份或长期在境外工作而构成双重税务居民的话,那么需要更加慎重。五、2022年高收入人群税务合规建议(一)通过定期税务健康检查、自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如前所述,许多高收入人群利用收入种类复杂、来源多样,区域广泛等特点,进行逃税、避税。常见的方法主要包括:(1)隐瞒收入,对所得不申报、虚假申报;(2)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3)签订“阴阳合同”,人为调整交易价格,隐瞒真实收益;(4)海外避税,如通过移民、离岸信托、在避税地注册公司等方式,将财产转移至低税国。按照税收法治的要求,纳税人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申报并合规纳税,不能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税款征收。但在税收实践中,一些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实际收入,往往采取一些税务筹划的安排来减少税收的缴纳。客观地讲,相关筹划只要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具有交易上的客观真实性,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不会“一刀切”地将其作为偷逃税行为来处理。但是,忽略存在合理商业目的的基本前提,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基础上进行“过度”筹划,就超越了税法上的合理界限,会被税务机关判定和归类为税收违法行为。以网络主播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为例,是否都构成偷逃税,也要看具体的情况。对于存在真实交易、商业模式合理的情形,选择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态进行生产经营,并依法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纳税,原则上可以认为是合乎税法规定。但是,实践中一些主播和平台公司对直播业务相关的商业合理性、业务真实性和税务合规性的认知不足,在自身设定的商业架构和雇佣安排之外,简单机械地进行所谓所得类型“转化”,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通过所谓“筹划”“转化”为经营所得,这就触及了税法的红线,属于虚构业务的税收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建议通过第三方机构税务健康检查、高收入个人或其控制的独资合伙企业自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消除潜在税务风险。(二)合规、及时纳税申报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纳税申报的主要责任人从原来的以雇主(扣缴义务人)为核心转变为以纳税人为核心,这主要体现在年终汇算清缴制度的全面推开。虽然对于一般职工来说,雇主依旧是税务机关委托代扣代缴的核心,但是对于高收入个人来说,特别是收入来源广泛、多样的情况下,无法仅依赖雇主进行代扣代缴。相应的,我们建议高收入个人需要全面地对自己在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各类所得在次年的申报期内进行检查与核实,如实进行申报。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境外收入,由于该项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需要自行在申报期完成境外收入的申报。(三)规范的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在2018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开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个人的信用也逐渐进入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我们建议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以在点滴间积累自身的纳税信用:(1)事前关注信用承诺税务部门已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了信用承诺书,提示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2)事中注重诚实守信税务部门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3)事后关注合法权益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时,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信用修复渠道,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4)高收入人士应更加关注相较于收入来源单一的自然人纳税人,高收入人士的收入组成和资产分布更具多样性,税务情况相对复杂。被税务机关列为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可能面临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约束和惩罚措施。对于高收入士而言,如果因纳税诚信问题被处罚,将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信誉。(四)妥善应对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面对税务机关稽查或反避税调查,除了需要根据行政复议等程序性规定,维护自身的程序性权利,还可以从多个角度考虑以维护核心的实体性权利:(1)收入或资产投资交易的目的与实质。如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还是仅仅以逃避或延迟缴纳税款为目的。(2)滞纳金的计算。如果纳税人需要为其税收筹划的后果承担补缴税款的义务或者被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日与截止日如何确定?(3)行政处罚的确认。如果纳税人需要为其税收筹划的后果承担补缴税款的义务或者被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是否应受行政处罚?能否争取更有利的罚款幅度?鉴于上述纳税争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建议聘请专业税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五)专业的涉税刑事风险应对我们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总结了逃税罪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五个方面:(1)逃税案件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2)逃税行为需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3)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4)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处罚时,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5)行为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阻却事由。当然,纳税人接受行政处罚后,并不意味着其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的灭失。我们建议,对于还只是初犯的情况下,在接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的时候,一定要先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之后,再结合自身情况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未实施逃税行为。如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但并未逃税的,不成立逃税罪。(2)不存在主观故意。如若纳税单位或者个人因过失漏缴或少缴税款的,如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则不应直接认定为存在主观故意。(3)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逃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以下任一法定结果才能成立:1)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2)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种应纳税款10%以上;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如果行为人不符合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则不构成逃税罪。(4)主动坦白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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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案件,涉案总金额逾132亿元,涉案人员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人表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设立“空壳公司”、签订虚假合同、虚设交易环节等虚开骗税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上述5起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案件分别为:※ 大连破获“5·0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江西破获“黄金票”虚开案件;※ 广西破获“7·31”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安徽破获废旧物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山东破获“11·2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年,娱乐圈不断爆雷,多位明星被封杀,数十位艺人注销影视公司或者个人工作室。中央宣传部也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就在9月28日,又一明星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前经纪人实名举报:已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韩磊被前经纪人举报
涉税务问题
9月28日,中视金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社交媒体发布声明称,发现公司在代理著名歌手韩磊经纪业务期间,韩磊存在着大量少交或者漏交与其收入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敦促歌星韩磊尽快到税务机关补交应缴纳的个税税款。并放出了不少与韩磊有关的合同附件截图,以及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寄送资料的快递单据。声明中表示,2020年底-2021年,中视金鼎公司在内部审计核算中发现,在代理韩磊经纪业务期间,韩磊存在“大量少交或者漏交与其收入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并提到已经收集材料向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而在“中视金鼎传媒”的同条微博下,博主还放出了不少与韩磊有关的合同附件截图,以及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寄送资料的快递单据。声明称,自2013-2018年以来公司执行董事秦烺作为歌星韩磊的经纪人在代理其个人经纪业务期间为韩磊签订了大量的商业合同。但由于韩磊个人原因该公司与公司执行董事秦烺也早于2018年4月已终止了与韩磊的所有合作。目前,该公司已将部分整理出来的材料向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了举报。同时更多的材料也正在整理之中。据天眼查app显示,中视金鼎文化传媒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500万元,旗下股东为秦烺、付凤和韩钢,其中,持股比例54%的秦烺目前仍为“中视金鼎传媒”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天眼查风险信息显示,该公司在2020年10月和2021年3月均因为合同纠纷起诉过韩磊,审理法院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视金鼎在声明中敦促歌星韩磊尽快到税务机关补交应缴纳的个税税款。真正做到与德艺双馨相匹配的艺术家!目前韩磊方还未回应,至于韩磊是否真正涉嫌偷税漏税,依然需要靠税务部门展开核实才具有公信力。
此外,针对个别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的人员,税务稽查部门也正在进行立案检查。
与此同时,高净值、高收入人群税收问题的凸显被各省提及。近期,河北、上海、江西、陕西、贵州等省份纷纷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其中,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费服务与监管,及时识别税收风险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税务稽查在列。
高净值、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难题
然而,目前国内在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方面,还面临着下面一些问题:
▎对“双高”人群而言,现行税收法规政策存在滞后性
和自然人相比,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境外所得、投资所得,以及时常采用的合伙、信托制度等,在税收政策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以高净值人群常见的投资所得为例,现行税制中缺乏充分的投资盈利和亏损的抵补机制,是高净值人群反映较多的一项政策问题。由于现行政策的滞后,很可能导致现有法规的适用障碍,或适用结果的不尽合理,容易产生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并带来争议风险。
▎“双高”人群多涉及跨税种、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税务问题
高净值人群由于收入和投资结构、资产配置的多样性,通常在税务问题上会面临较为复杂的情况。无论是税务机关为主导的纳税服务,还是市场化的税务服务机构,在满足高净值人群税务服务需求上都存在一定挑战。
基于此,税务部门或将组建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风险应对专业化团队,实施“专业化+跨区域”团队式应对,集众智来提升整体成效。
同时,在继续倚重个税代扣代缴的机制下,税务部门除了为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更多便利并提供更加明确的流程指引之外,积极鼓励和规范市场化涉税服务机构的发展也是一条可以考虑的路径。
▎“双高”人群税务问题的复杂性给监管带来难度
由于高净值人群涉税信息的多元化和广泛性,以及人员流动性的影响,如何准确全面地掌握高净值人群的收入信息是税收征管的难点。
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逐渐壮大,跨境投资的增多以及投资领域的不断扩大和创新,如何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监管,尤其是如何进一步地提高高净值人群的纳税遵从意识,仍然任重而道远。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中国税务居民的高收入人群也可能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因此税务当局在如何利用好跨境信息(如CRS信息交换)也是加强此方面合规申报的征管需要考量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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