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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教育部鼓励高校加强恋爱心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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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鼓励高校加强恋爱心理教育
    作者: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22-10-05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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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5日讯(记者张维纳)近日,教育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家庭家教家风必修课的建议”时表示,鼓励高校加强恋爱心理教育。

    武汉大学喻丰教授开设的“恋爱心理学”讲座现场十分火爆。

    一项调查显示,88.23%的大学生支持开设恋爱课。大学生在恋爱中出现的问题集中在表白、相处及异地恋三方面。如何解决恋爱中的矛盾和分歧、如何面对感情的结束是大学生最希望学到的内容。

    教育部在答复中就下一步工作考虑表示,鼓励高校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恋爱心理教育、家庭伦理教育,提升学生表达、沟通和交往能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学生深刻领悟“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的重大意义。

    “高校开设家庭家教家风必修课非常有必要。”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心理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喻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当下,很多年轻人自称“社恐”,不知如何处理家庭关系和亲密关系,在大学期间开设“家庭家教家风”必修课,可以帮助学生学会表达情感,能够有效进入一段亲密关系中。

    去年,喻丰教授在武汉大学开设了一期“恋爱心理学”讲座。当天,教室里挤满了学生,很多学生自带小板凳听讲,挤不进教室的学生就在窗外踮起脚,探着头。喻丰坦言,讲座火爆反映了学生们渴望知道如何去爱,“年轻学生会对一段亲密关系抱有期待与渴望,但尚不清楚一段亲密关系对于个人的意义,若能有一门课程对他们加以引导,将会避免许多矛盾与障碍”。

    在武汉科技大学,婚姻家庭法选修课已开设14年,2020年,这门火爆的线下课走向线上。“婚姻家庭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无论你结不结婚。”这门课的主讲人、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张晶常和学生们讲,“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其中都有很多学问,并不是一纸证书那么简单。”婚姻家庭法选修课的教室里常常坐得满满的,有时甚至会有学生站着听讲,其中不少学生慕名前来蹭课。如今,课堂走到线上,面向全国网友开讲,记者看到,已有近12000名网友报名学习。

    2020年,和张晶同属于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张勇副教授另开设了一门爱情心理学课程。长期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张勇发现,近两年,年轻学生在面临考研、就业等多重压力下,开始出现不愿恋爱、恐婚等现象,“在大学里,需要有一门课程引导学生理性恋爱,正确看待家庭关系。”

    课程开设两年来,爱情心理学已成为武汉科技大学最受欢迎的公选课之一。“课后,有男同学找到我,说如果早点来上这门课,也许就不会失去女友。”还有学生告诉张勇,这门课是他们在大学期间迫切需要的课程。采访中,张勇告诉记者,高校开设恋爱心理、婚姻家庭课程,充分回应了学生刚需。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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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鼓励高校加强恋爱心理教育有必要吗?
    作者:娱乐90
    发布时间:2022-10-0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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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鼓励高校加强恋爱心理教育、家庭伦理教育,提升学生表达、沟通和交往能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恋观、家庭观。一项调查显示,近九成的大学生支持开设恋爱课。去年,@武汉大学 喻丰教授开设的“恋爱心理学”讲座,十分火爆。受访高校教师表示,高校开设恋爱心理、婚姻家庭课程,充分回应了学生刚需。

    图片来源于网络

    网友们的态度各一,都有自己的看法。

    网友1:课应该很有意思,但是感觉用处不大,不如整点职场心理学,比如面试经验,职场礼仪,与同事和领导沟通技巧等等。再好的感情没有物质基础也是一地鸡毛。

    网友2:当高等教育在学生心中普遍失去公信力之后,不管做多么对的事情,也变得没有力量了。还是务实一点,先着重义务教育阶段改革,使每个孩子从小心理有一个健康宽松的发育环境,这比后面到了大学开心理课纠偏要好得多。

    图片来源于网络

    网友3:减少年轻人的精神内耗真的很重要,同时需要引导正确方向,多提升学生的表达和沟通能力是非常好的

    网友4:非常支持,中华文明重要特质就是讲仁爱。如何做到仁者爱人?合适的表达、沟通、交往能力不可或缺,需要通过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教化来实现,家庭伦理教育和恋爱心理教育是重要的实现途径。现在青年交往重视“三观”,如爱情观、婚恋观、家庭观,要多引导多塑造共识

    大家觉得有必要设立这门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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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劳动教育》教材,国家不统一组织编写
    作者:文汇报
    发布时间:2022-09-2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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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网站日前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224号建议的答复》。其中,在答复“关于将《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材纳入教科书目录”的建议时,教育部表示,《劳动教育》教材国家不统一组织编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劳动实践指导手册编写要求,各地区、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和编写劳动实践指导手册。基于课程特征,《心理健康教育》以融入学科教育为主,国家不统一组织编写教材。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入推动各地落实好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求,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课程标准培训,加强课程实施管理与指导,保证课程有效实施。

    部分原文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及2022年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劳动教育主要以实践为主,劳动项目是课程实施的重要载体,全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鼓励学校结合实际,紧密结合地方经济文化和学生生活实际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具有多态性,可以是文本、资源包、音视频等,不同学段可以采用不同形态,也可以对资源进行不同组合。基于上述情况,《劳动教育》教材国家不统一组织编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劳动实践指导手册编写要求,各地区、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和编写劳动实践指导手册。

    将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全面融入中小学课程教材,是实现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系列化、常态化、长效化的重要举措,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充分考虑不同年龄学生身心发育特征和认知水平,对教育目标和内容进行系统设计,在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学段有序铺开,循序渐进、螺旋上升。并依据学科特点,以核心素养为导向,选取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相关内容,作为学科教学素材,有机整合融入学科教育,注重趣味性、互动性、体验性、生成性,提升教育实效性。基于课程特征,《心理健康教育》以融入学科教育为主,国家不统一组织编写教材。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入推动各地落实好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求,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课程标准培训,加强课程实施管理与指导,保证课程有效实施。

    作者:吴金娇

    编辑:储舒婷

    责任编辑:樊丽萍

    图片:文汇报资料图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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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指导
    作者:老杨谈生活
    发布时间:2022-10-0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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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鼓励高校加强恋爱心理教育# 对大学生来说,恋爱也是一门刚需的学问!大学生渴望爱情,需要恋爱,但是更需要科学的心理指导。盲目恋爱,只会使自己陷入情感的绝境之中!

    一,恋爱不要偏执,发现问题要及时止损

    曾经有位大学生谈了一个女朋友,爱得死去活来。但是这位女朋友突然又喜欢上别人了,提出分手。这位大学生为了表达自己的痴情,竟然当着女友的面跳河了。他不知道有些女人是非常自私绝情的,一旦变心,天塌地泄都无法改变,还会在意你的生命?死得没有骨气,没有意义,徒让父母伤心!天底下谁离开谁不能过?她爱哪去哪去,及时止损才是最明智之举!

    二,要看重对方的人品,性格,能力,而不是学历,家境

    现在大学生找对象都非常物质化,往往把对方的学历与家境这些因素放在第一位。这是不祥之兆。放在第一位的应该是对方好的人品,好的性格,为人处世的能力,其次才是学历与家境!顺序不能搞颠倒。

    三,恋爱不是要找多么优秀的,而是要找对你有多好的

    找对象不是要找多好的,而是要找对你有多好的。对方条件再好,如果对你不好,你也不要动那份春心。别人的优秀和你没有一分钱的关系。恋爱不要麻虾眼,不要一味眼睛向上看,眼睛要平视或者俯视。要找水平和自己差不多的,要找对自己好的。

    四,恋爱不要被一时与局部所迷惑

    看问题的时候,有人看局部,有人看全局;有人看眼前,有人看长远。恋爱也是一样。对方局部看好,不代表全局就好;对方眼前看好,不代表长远就好。看问题要看全局,要看长远,不要看局部与眼前!

    五,恋爱主要凭直觉

    人生小事靠理性,大事要靠直觉。爱情属于人生大事,大事当然要凭借直觉,直觉是非常精准的。直觉告诉你不合适的人即便一时再好也不要走近。相处尴尬别扭的,需要你小心翼翼的不要走近;相处轻松愉悦,不需要你心理设防的才可以走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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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代表提议,学校开课专门教学生恋爱,您觉得这合适吗?
    作者:情感老师教育观
    发布时间:2022-10-06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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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调查显示,88.23%的大学生支持开设恋爱课。大学生在恋爱中出现的问题集中在表白、相处及异地恋三方面。如何解决恋爱中的矛盾和分歧、如何面对感情的结束是大学生最希望学到的内容。

    有人大代表提议,在高校开设家庭家教家风必修课。

    教育部表示,支持鼓励高校加强恋爱心理教育。

    由此可见,大学生谈恋爱被视为合理甚至是必须。

    作为学生家长,我认为大学生可以谈恋爱,但是不一定非得谈恋爱,开恋爱必修课似乎有点夸张,让部分学生会为了恋爱而恋爱。

    教学生如何表白,如何相处,如何异地恋,这一套下来得花费学生多少心力,对所学专业不会有有影响吗?

    大多数家庭倾其所有把孩子送进大学,首要目的是让孩子谋求出路,而不是送进婚姻。

    大学生谈恋爱,绝不是N多年前的坐草地逛公园,一套衣服,一盒化妆品也许就是他们一个月的生活费,他的恋爱经费从哪里来?不要说学生会兼职赚取,他最终加重的是父母的负担。

    有数据表明,大学生谈恋爱,到毕业时还能保持恋爱关系的不到50%,最终能走进婚姻的不到15%,那就意味着在学校的恋爱就是无用功,我们又何必去大费周章鼓励恋爱呢?

    不要说他们享受了青春浪漫,我想大家还记得一句话,不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他就是耍流氓,这是基本的家庭婚姻观。

    大学恋爱,势必造成部分女生大学毕业后不久就会成为孩子的母亲,一个没有经济基础做支撑的小家庭如何存活?压力无疑是转嫁给了父母。

    十几年的教育,让她们根本就没机会展现自身价值,男生也会因为家庭的羁绊而失去更好的发展机会。

    没有优越的生活,在攀比成风的当下,婚姻的牢固度又是一个问题。

    我们应该知道,社会才是一个大熔炉,经过社会的磨炼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获取正确的认知。

    组成家庭的首要条件是彼此互补,学校的那点恋爱经历禁不住社会的冲击,分道扬镳也是校园恋爱的最终结局。

    也许有人会说,你看到的尽是消极面,也有走出校园纵横社会的神雕侠侣。

    是的,确实有,但这只是凤毛麟角。

    所以我说,大学生可以谈恋爱,因为人性不可逆。但是开课鼓励就没有必要了,一切顺其自然最好。

    您觉得呢?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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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注重关心帮助学习遭遇困难、学业表现不佳的学生
    作者: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1-07-2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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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注重关心帮助学习遭遇困难、学业表现不佳的学生,教师要及时给予个别指导,鼓励同学间开展朋辈帮扶,帮助学生纾解心理压力、提振学习信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思政厅函〔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专业支撑和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理,全方位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养

    1.加强心理健康课程建设。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高校要面向本专科生开设心理健康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设置2个学分(32—36学时),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更具针对性的心理健康选修课。中小学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校本课程,同时注重安排形式多样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等。

    2.大力培育学生积极心理品质。充分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校园文化的重要作用,全方位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严格落实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和美育课的刚性要求,积极推广中华传统体育项目,广泛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和丰富的艺术实践活动,结合各学段特点系统加强劳动教育,吸引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生活和学生社团活动,切实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热爱生活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及早分类疏导各种压力。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人际关系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心理失衡问题,主动采取举措,避免因压力无法缓解而造成心理危机。注重关心帮助学习遭遇困难、学业表现不佳的学生,教师要及时给予个别指导,鼓励同学间开展朋辈帮扶,帮助学生纾解心理压力、提振学习信心。重点关注临近毕业仍未获得用人单位录用意向的学生,积极提供就业托底帮助,缓解就业焦虑。重点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资助的各环节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心理问题相结合。及时了解学生在人际交往、恋爱情感、集体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谈话、团体辅导等,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交友观、恋爱观。

    4.增强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合力。学校及时了解学生是否存在早期心理创伤、家庭重大变故、亲子关系紧张等情况,积极寻求学生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有效支持。在家庭访问等家校联系中帮助家长更加了解孩子所处年龄段的心理特点和规律,在家长学校、社区家长课堂中将青少年发展心理学知识列为必修内容,防止因家庭矛盾或教育方式不当造成孩子心理问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平台和渠道,传播心理健康知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过程管理,提升及早发现能力和日常咨询辅导水平

    5.做好心理健康测评工作。积极借助专业工具和手段,加快研制更符合中国学生特点的心理测评量表,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健全筛查预警机制,及早实施精准干预。高校每年在新生入校后适时开展全覆盖的心理健康测评,注重对测评结果的科学分析和合理应用,分类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案。县级教育部门要设立或依托相关专业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区域内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工作,每年面向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测评,指导学校科学运用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结果,推动建立“一生一策”的心理成长档案。

    6.强化日常预警防控。高校要健全完善“学校-院系-班级-宿舍/个人”四级预警网络,依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团骨干、学生寝室室长等群体,重点关注学生是否遭遇重大变故、重大挫折及出现明显异常等情况。辅导员、班主任每月要遍访所有学生寝室,院系要定期召开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研判会,对出现高危倾向苗头的学生及时给予干预帮扶。针对中小学生出现的异常情况,中小学教师要与家长进行密切沟通,共同加强心理疏导,帮助孩子渡过难关。

    7.加强心理咨询辅导服务。高校要强化心理咨询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心理发展辅导室、积极心理体验中心、团体活动室、综合素质训练室等,为开展个体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辅导提供优质的实时实地服务。创造条件开通24小时阳光心理援助热线、网络预约专线和咨询邮箱等途径,做好常态化心理咨询服务。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心理辅导中心,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咨询辅导服务,定期面向所在区域中小学提供业务指导、技能培训。

    三、加强结果管理,提高心理危机事件干预处置能力

    8.大力构建家校协同干预机制。对于入学时就确定有抑郁症等心理障碍的学生,学校组织校内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研判,及时将干预方案告知家长,与家长共同商定任务分工。学生出现自杀自伤、伤人毁物倾向等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及时协助家长送医诊治。

    9.积极争取专业机构协作支持。持续强化教育部门和各级学校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协同合作。各高校要主动争取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定点合作关系。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为所在区域中小学提供医疗帮助。

    10.妥善做好学生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加快提升学校应急处置能力。学生因心理问题在校发生意外事件后,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并在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下核实情况、及时处理。针对可能的社会关注,学校要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回应,对在网上进行恶意炒作者,争取网信、公安等部门支持,合力做好工作。

    四、加强保障管理,加大综合支撑力度

    11.配齐建强骨干队伍。高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且每校至少配备2名。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力度,对新入职的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全覆盖培训,对所有辅导员每3年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支持辅导员攻读心理学相关专业第二专业硕士学位,适当增加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心理学相关专业名额,为一线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提升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化水平创造更好保障。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县级教研机构要配备心理教研员。中小学要在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岗前培训、业务进修、日常培训等各类培训中,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必修内容予以重点安排。

    12.落实场地和经费保障。高校要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配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县级教育部门要为区域性中小学生心理辅导中心配备专门场地空间及软硬件设备,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建立健全心理辅导室。学校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各类资金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础经费,确定生均标准,足额按时拨付,并视情建立增长机制。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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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拟规定:中小学应预防并制止师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作者:中国网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0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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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教育小微一起了解↓↓↓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教育小微带你一起看全文↓↓↓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落实学校的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保护原则)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平等保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四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落实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保护范畴

    第六条(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人格权益)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第八条(平等保护)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九条(自由保障)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言行的自由,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需要外,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十条(受教育权)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督促入学及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休息权利)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第十三条(财产权益) 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四条(肖像和知识产权) 学校制作、使用、公开学生的肖像或者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的,应当取得学生和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五条(参与权)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六条(申诉权) 学校处分学生或者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应当按规定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理由并听取陈述和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校规管理)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学生行为的校纪校规。校纪校规应当内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教学管理)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十九条(读物管理) 学校应当积极建设图书馆、班级图书角,按要求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可以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药品管理)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除非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外,不得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体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及时进行管理、干预。

    第二十三条(心理健康)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引入心理学专业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禁烟禁酒) 学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吸烟、饮酒,不得以烟草、酒精制品品牌冠名校名、教学楼以及其他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校车管理)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使用校车。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二十六条(网络管理) 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教师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制止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实施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学生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校园管理)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风险、对学生有不利影响的营业场所或者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特别保护

    第二十九条(防控要求)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第三十条(预防欺凌教育)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一条(预防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有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等校外人员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加强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欺凌制止)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三十三条(欺凌关注) 教师应当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行为,可能构成欺凌的;或者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四条(欺凌处置) 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通知实施双方学生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防治性侵)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入职查询)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入职审查并且每学年开展核查;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相关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三十七条(专职机构) 校长是学生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开展保护工作。学校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三十八条(生命教育)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形成各学段有机衔接、循序递进和全面系统的教育内容体系,充分利用青春期教育、安全教育、心理教育、健康教育、环境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树立积极的人生观。

    第三十九条(法治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结合相关课程要求,围绕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形成尊重他人权利、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条(专业合作)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生,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管教帮扶。

    第四十一条(学生参与)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

    鼓励学校指导、支持学生代表参与学生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二条(家校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电话、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三条(强制报告)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备案。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首问责任) 教职员工接到学生权益侵害的报告后,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直接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特别保护)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部门协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从业限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聘用制度,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猥亵、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三)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的;

    (四)有其他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安全情形,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情形的。

    在职教职工存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学校应当立即解除聘用关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存在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可以要求其接受心理测试,必要时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专业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为参与学校学生权利保护工作的校外专业人员提供相应的交通补助或者其他补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务与支持过程中,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四十九条(监督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负责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第五十条(投诉渠道)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处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评估考核)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管理责任)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的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监管责任)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责任)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责任)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实施第三十五条禁止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聘用合同,对不属于第一款规定处理范畴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监督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辖区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特别适用)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对在园、在校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适用本规定,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

    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理,应当适用本规定并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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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心理健康课程将进入大中小学课堂
    作者: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1-07-23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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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记者 冯琪)7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高校要面向本专科生开设心理健康公共必修课,中小学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校本课程,并面向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高校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

    高校要开设心理健康公共必修课,设2个学分

    《通知》明确,加强心理健康课程建设,高校要面向本专科生开设心理健康公共必修课,原则上设置2个学分(32—36学时),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更具针对性的心理健康选修课。中小学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校本课程,同时注重安排形式多样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

    心理咨询辅导服务方面,《通知》明确,高校要强化心理咨询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心理发展辅导室、积极心理体验中心、团体活动室、综合素质训练室等,创造条件开通24小时阳光心理援助热线、网络预约专线和咨询邮箱等途径,做好常态化心理咨询服务。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定期提供业务指导、技能培训。

    师资队伍建设上,《通知》强调,高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且每校至少配备2名,对所有辅导员每3年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支持辅导员攻读心理学相关专业第二专业硕士学位;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县级教研机构要配备心理教研员。

    重点关注学生遭遇重大变故及明显异常情况

    《通知》要求,做好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加快研制更符合中国学生特点的心理测评量表,高校每年在新生入校后适时开展全覆盖的心理健康测评,注重对测评结果的科学分析和合理应用,县级教育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区域内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工作,每年面向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测评。

    在日常预警防控方面,《通知》指出,高校要健全完善“学校-院系-班级-宿舍/个人”四级预警网络,重点关注学生是否遭遇重大变故、重大挫折及出现明显异常等情况,辅导员、班主任每月要遍访所有学生寝室,中小学教师要与家长进行密切沟通,共同加强心理疏导。

    《通知》强调,要及早分类疏导各种压力。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人际关系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心理失衡问题,避免因压力无法缓解而造成心理危机;注重关心帮助学习遭遇困难、学业表现不佳的学生,教师要及时给予个别指导,鼓励同学间开展朋辈帮扶;重点关注临近毕业仍未获得用人单位录用意向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了解学生在人际交往、恋爱情感、集体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谈话、团体辅导等。

    此外《通知》要求,提高心理危机事件干预处置能力。对于入学时就确定有抑郁症等心理障碍的学生,学校组织校内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研判,及时将干预方案告知家长,与家长共同商定任务分工。学生因心理问题在校发生意外事件后,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并在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下核实情况、及时处理。

    记者 冯琪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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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本专科生要开设心理健康公共必修课,中小学要纳入校本课程
    作者: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21-07-23 16:34
    快照: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2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养,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高校要面向本专科生开设心理健康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设置2个学分(32—36学时),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更具针对性的心理健康选修课。中小学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校本课程,同时注重安排形式多样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等。同时要求,高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要及早分类疏导各种压力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校园文化的重要作用,全方位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及早分类疏导各种压力。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人际关系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心理失衡问题,主动采取举措,避免因压力无法缓解而造成心理危机。注重关心帮助学习遭遇困难、学业表现不佳的学生,教师要及时给予个别指导,鼓励同学间开展朋辈帮扶,帮助学生纾解心理压力、提振学习信心。重点关注临近毕业仍未获得用人单位录用意向的学生,积极提供就业托底帮助,缓解就业焦虑。重点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资助的各环节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心理问题相结合。

    要及时了解学生在人际交往、恋爱情感、集体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谈话、团体辅导等,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交友观、恋爱观。增强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合力。学校及时了解学生是否存在早期心理创伤、家庭重大变故、亲子关系紧张等情况,积极寻求学生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有效支持。

    加快研制更符合中国学生特点的心理测评量表

    《通知》要求加强过程管理,提升及早发现能力和日常咨询辅导水平,加快研制更符合中国学生特点的心理测评量表,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健全筛查预警机制,及早实施精准干预。高校每年在新生入校后适时开展全覆盖的心理健康测评,注重对测评结果的科学分析和合理应用,分类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案。县级教育部门要设立或依托相关专业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区域内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工作,每年面向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测评,指导学校科学运用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结果,推动建立“一生一策”的心理成长档案。

    高校要健全完善“学校-院系-班级-宿舍/个人”四级预警网络,依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团骨干、学生寝室室长等群体,重点关注学生是否遭遇重大变故、重大挫折及出现明显异常等情况。针对中小学生出现的异常情况,中小学教师要与家长进行密切沟通,共同加强心理疏导,帮助孩子渡过难关。

    高校要强化心理咨询服务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开通24小时阳光心理援助热线、网络预约专线和咨询邮箱等途径,做好常态化心理咨询服务。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心理辅导中心,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咨询辅导服务,定期面向所在区域中小学提供业务指导、技能培训。

    《通知》要求要大力构建家校协同干预机制。对于入学时就确定有抑郁症等心理障碍的学生,学校组织校内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研判,及时将干预方案告知家长,与家长共同商定任务分工。学生出现自杀自伤、伤人毁物倾向等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及时协助家长送医诊治。积极争取专业机构协作支持,各高校要主动争取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定点合作关系。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为所在区域中小学提供医疗帮助。并妥善做好学生突发事件善后工作。

    高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且每校至少配备2名

    《通知》要求,高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且每校至少配备2名。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力度,对新入职的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全覆盖培训,对所有辅导员每3年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支持辅导员攻读心理学相关专业第二专业硕士学位,适当增加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心理学相关专业名额,为一线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提升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化水平创造更好保障。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县级教研机构要配备心理教研员。中小学要在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岗前培训、业务进修、日常培训等各类培训中,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必修内容予以重点安排。

    同时要求高校要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配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县级教育部门要为区域性中小学生心理辅导中心配备专门场地空间及软硬件设备,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建立健全心理辅导室。学校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各类资金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础经费,确定生均标准,足额按时拨付,并视情建立增长机制。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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