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三连板”事件中的电动汽车充电引发关注。此前,北京市发布《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9-2025年)》
(以下简称《规划》)提出未来五年将在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10万个基础上,配套建设5万个充电桩。经了解到,虽然已有不少企业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展开布局,但对部分居民小区来说,
充电难依然是个老大难问题。为此,经业内人走访了部分小区充电站,发现目前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方面是充电设施基本无人管理;
另一方面是新能源汽车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充电桩利用率低等问题。
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为4315万台,
而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为1099万辆。这意味着,车桩比为25:1,远未达到1:1,即一辆新能源车配备一台充电桩的目标。
最近友友们提供湖南高速充电桩分布图,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二广高速与许广高速至少有几百公里没有一个充电桩,
这叫新能源汽车怎么敢从二广高速与许广高速通行。二广高速进入湖南境内,一直需要到常德才有充电桩,有好几百公里吧。
在一个充电站,徐先生淡定地拿出手机,打开“e充电”APP,仅仅花费半个小时,就给他的电动汽车续满了航。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进入快速增长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提速,截至目前,武汉供电公司已建成充电站149座,充电桩1010台,
武汉全市的充电网络已完成布局,覆盖了武汉三镇及周边高速服务区。
设备厂家是否有自己的平台平台是充电桩运营中必不可少的,平台功能,平台稳定性,决定了在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分析以及用户体验感。
从平台稳定性这块来说,平台偶尔会有小问题或者BUG是比较正常的,如果设备厂家没有自己的平台,那一旦平台出现问题,
那必然是平台恢复时间是没有保障的,因为需要运营商先反馈厂家,厂家再反馈给第三方平台公司,再由第三方平台公司安排处理,那平台恢复时效性就得不到保障。
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在规划之初并未考虑到关于安装充电桩的相关事项,如果增加充电桩,小区可能难以负荷过大电容量,
而且张先生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改造现有电力设施,属于占用小区公共资源和改造基础设施,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才能安装,另外由此带来的消防要求可能也达不到。
为确保国庆期间充电桩安全正常运行,为假期绿色出行“充满电”,国网娄底供电公司运维工作人员对娄底辖区内充电站进行了专项巡检。
为支撑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公司主动适应市场需求,继2021年“的士之家”投运后,仅利用两个月建成投运了乐坪西街充电服务站,能同时满足40台电动车的充电需求。
下一步,交通厅将加强与国家电网公司沟通,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态势和广大司乘人员的出行需求,共同推进服务区充电桩建设工作,
力争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方案要求新建充电桩同时满足单区8台以上车辆充电需要,省道同时满足单区4台以上车辆充电需要,
且每个服务区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后期根据需求增加。
问题1经发现,目前部分小区里的充电桩基本无人管理。位于朝阳区的一处停车场里,有几个充电桩正在进行充电,但是没有人充电。
“这里只有几个充电桩,不能充电了。”车辆车主刘先生称。另一处停车场的业主也向北青报记者抱怨,由于停车位紧张导致无法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这里的车位大概有30个左右,之前也有一个比较大的充电桩,但是没人管,现在已经废弃了。”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
探访1位于海淀区清河街道山语城社区内的居民社区服务中心,也有不少公共停车位。这些停车位虽然都标有“仅供电动汽车充电使用”的字样,
但目前已经空置了近一年时间,甚至有车主在此期间更换充电方式也未能完成充电服务。“这都半年了,也没人来管一下。”一位居民说。
举报/反馈
有了新安装的充电桩,居民再也不用“飞线”充电了,消除了安全隐患。8月10日,新安装的充电桩使朝阳街2号楼的居民感受到便利和安全。
电动自行车是很多居民常用的交通工具,但在不少老旧小区存在电动车充电难题。无奈,居民只好“飞线”充电,或者将电瓶提回家充电,带来很大安全隐患。郝庄街道朝阳二社区网格员马兰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朝阳街2号楼存在比较严重的“飞线”充电问题,居民希望能在楼下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社区党委书记安晓峰得知居民的需求,便联系相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安装充电装置的位置和数量,仅仅用了一周时间就安装好16个充电桩。这一来,“剪”断了困扰大家的“飞线”问题,消除了火灾隐患。该楼张雪珍大姐高兴地说:“社区工作效率高,解决了我们的大问题!”记者 侯慧琴 通讯员 刘苗苗 太原晚报
举报/反馈
目前,国家大力推动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提倡节能减排,绿色出行,新能源汽车成为市民购车的新选择。然而,因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少,充电桩的建设就成为了车主的困扰。近日,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停车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应就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李女士的丈夫因订购了一台新能源汽车,计划在自家小区购买的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向当地供电部门提交电表安装申请后,李女士被告知还需提供一份小区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证明,而物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一直拒绝为其开具同意安装证明。
该物业公司认为,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车位不可以加建任何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在小区车库建设初期没有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及电容量的规划设计。因此,物业公司拒绝为业主李女士开具同意安装证明。在沟通近半年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诉至东源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停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
东源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涉案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在其个人所有的车位上安装与汽车配套的充电桩,物业公司应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装置,并为安装提供便利,遂判决该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女士出具同意其在所购买的停车位安装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政策和供电部门安装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法官提醒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邓克
本案中,车位安装充电桩所涉用电条件、消防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应由供电等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确定。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由相关部门进行勘查和把关,存在安全隐患是不能通过审核的,不是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因此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判决生效后,李女士已经在其车位安装上了充电桩。法官提醒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来源 | 河源中院、河源电视台联合摄制
【来源:广东政法】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举报/反馈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车主因为新能源汽车的安静、行驶成本低等优点选择新能源汽车,但部分车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时却遭到物业“卡脖子”。原来,车主申请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时,电力公司需要车主提供相关材料,其中一项便是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部分物业公司因为种种原因拒绝为车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导致车主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那么,法院对于此类争议如何判决呢?车主遇到物业“卡脖子”的情况该怎么办?
一、法院对于此类争议如何判决?
通过笔者分析几个近期的法院判决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于支持车主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但也有不同类型的判决。
(一)支持业主的案例
案例一: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14611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发挥在贯彻新能源汽车产业国家战略实施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现吴毅中、郭琳作为业主依照电力公司要求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且电力公司经勘查认定涉案车位现场符合充电桩建设条件,故物业管理中心应积极配合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保障充电桩的建设与投入使用。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吴毅中、郭琳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案例二: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终21995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枚为案涉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案涉车位等物权相关权利,其因购买电动汽车需在案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未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诚瑞商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配合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杨枚在位于崇阳街道××号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诚瑞商业公司应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就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以上两个案例是法院支持业主要求物业配合充电桩安装的请求的案例。但也有不同的案例:
(二)支持物业公司的案例
案例三: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民终572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提交了相关的文件,但是并未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另外,案涉小区的基础建设未预留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被上诉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的行为,必然会对小区相关附属设施予以变动,涉及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事项已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故此,物业公司不出具案涉书面证明的行为并不违法。最终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民申26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安装充电桩涉及对小区公共电力设施的改造以及公共区域布线。怡合物业公司主张需要业委会或居委会的授权方能出具,系该公司依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需要,《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车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也将此列作业主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并且怡合物业公司事实上未阻拦范海燕申请安装充电桩。最终法院驳回了范海燕要求物业公司出具书面同意函的请求。
二、车主遇到物业“卡脖子”的情况该怎么办?
(一)事先了解现状及安装政策
一般来讲,新能源汽车4S店一般会告知充电桩安装相关政策,为了稳妥起见,建议车主事先再向电力部门及物业了解安装充电桩相关政策及现场是否满足安装条件。
(二)诉讼解决,并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能与物业沟通并达成共识是最好的,但如果物业始终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的,那就只有诉讼解决了,但诉讼解决也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是诉讼请求不要写成要求物业公司在同意安装充电桩文书上盖章。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民申201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刘俐自认锐翔上房公司未主动阻扰刘俐安装充电桩及使用停车位,而对刘俐要求锐翔上房公司盖章,并非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刘俐的起诉,并无不当。该案就是因为业主的诉讼请求不当直接导致败诉。
二是诉讼请求尽量明确,以免物业在败诉后变相拒绝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业主的请求范围,如果业主起诉物业仅要求物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那业主胜诉后可能会出现物业公司故意阻碍的情况,比如在向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后,在之后安装过程中拒不配合,比如不配合提供相关图纸,不配合打开配箱等。因此在诉讼前,最好详细了解物业除了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外,还需要配合的其他事项,一并列入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例二中,业主对物业的要求就非常清晰明确并对具体要求进行了列举,法院最终的判决具体为:杨枚在位于崇阳街道××号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诚瑞商业公司应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就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具体包括:1.杨枚委托的充电桩安装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诚瑞商业公司现场负责人配合打开南城锦地小区4栋1单元2楼配电箱允许充电桩线路接入该配电箱。2.诚瑞商业公司在杨枚委托的充电桩安装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配合提供电力分布图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诚瑞商业公司负担。该判决就可以尽量避免了物业公司在具体安装过程中变相阻碍安装。
三是拒绝物业的不合理要求。
在上诉人付裕与被上诉人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物业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如付裕(业主)同意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新能源汽车购电协议》,则同意向付裕出具证明,但业主未同意。最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3民终360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并且在判决书中认定佳兆业鞍山物业公司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要求付裕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等承担责任,而免除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的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考法条及政策(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五)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十三)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十九)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附后),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举报/反馈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近日,西宁市民李先生致电反映,他在格林兰郡小区居住,小区内一些业主购买了新能源汽车,为了充电方便,大家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可物业却不同意,不知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希望予以关注。 市民反映 据李先生说,他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购买了一个车位,由于自己的车是新能源汽车,而小区内的车位均为普通车位,都没有安装充电桩。他想自己在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并找来专业安装人员到现场查看,对方说符合安装条件。随后李先生向物业提出要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时,物业却答复说不能私自安装,这让他感到很困惑,不知该如何是好。 记者调查 记者在格林兰郡小区地下停车场看到,所有车位均为普通车位,都没有安装充电桩。据业主田先生说,为了节能减排,他购买了新能源汽车,但由于小区地下停车场内无法充电,只能自己找公共充电桩给汽车充电,很不方便。 记者从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由于前期开发商在修建地下停车场时没有敷设满足车辆充电条件的线缆和桥架,如果业主私自安装充电桩会增加现有线路的负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就业主提出的车辆充电问题,物业公司已与街道办事处沟通,计划后期引进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并经相关部门许可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逐步进行规划、统一实施安装充电装置。 部门答复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说,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私拉电线、电缆为各类车辆充电属于违规行为。有充电需求的业主需提前与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在符合安装条件的情况下,由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安装。
【来源:青海新闻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举报/反馈
洞察社会万象,品味百态人生,欢迎您关注。
从定义上看,物业公司应该是为业主服务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物业公司嘴里喊着服务的口号,实际上却干着处处给业主添堵的事情?
坐标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瑞盛家园,这个小区有不少居民都购买了电动汽车。有了电动车,如何充电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于是有业主就联系相关部门,自行安装了充电设备。
从现场看到,业主们安装的充电桩非常讲究,甚至有些“奢华”。有位业主表示,所有的充电桩在外面加了一个保护箱,并且都上了锁,全程的线路都做了全管保护。按道理来说,地下车库不用担心日晒雨淋,充电桩直接外置就可以,何必要搞成这样的“精装修”呢?
“我们弄这个就跟防贼一样,我们就怕物业搞破坏!”业主如是说。
原来,该业主第一次安装好充电桩之后,用了没几天就不能充电了,一检查才发现自家的电表和电线遭到了人为破坏。他并没有太在意,只是对破坏部分进行了维修,并给充电设备加装了保护箱,并加了锁。
令他没想到的是,没过多长时间,充电设备再次被破坏,而且还把锁给撬了。据了解,充电桩遭到破坏的不仅仅只有他一家,其他很多业主的充电桩也是屡屡遭到人为破坏。而且,这样的破坏行为仍在继续。
大家觉得很诧异,于是调取了车库的监控录像,发现来搞破坏的竟是物业的人。业主们去找物业理论,不想工作人员的态度十分蛮横:“就是我们干的,你们这是私搭乱接,就是要给你们拆。”
“他们连续破坏,我们修好了破坏,修好了破坏,连撬锁带什么的,连续破坏了五次!”该业主无奈地说。
若真是私搭乱接,则会带来安全隐患,拆掉也是正常的。但居民们表示,他们安装充电桩走的是合规流程,也都有相应的手续。负责施工设计的公司都是有相应资质的正规设计公司,出具的方案也经过了消防部门的审核。消防部门也明确表示了,这个没有问题,可以安装。
“我们在所有的东西都做到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为什么要说我们是私搭乱接?物业有什么权利来破坏我们这个东西?”
在车库一角,有物业给设置的一个公共充电专区,这里的充电桩没有保护箱,只是简单悬挂在墙上。但是,物业给弄的充电桩电费高得离谱,每度电要收1.38元。而根据国家电网的标准,十点钟之后,私人充电桩的收费标准是每度电0.3元。电价差出将近五倍,有业主表示:“比加油还贵,我们觉得这样不合适。”
在小区物业的办公室里,业主们和物业经理有一番这样的对话。
业主:“你为什么有权利去破坏我们的私人财产?”
物业经理:“因为你们私搭乱接,未经物业允许私自乱接。”
业主:“私搭乱接的定义是你定义的吗?”
物业经理:“哎,对。未经物业允许,就是私搭乱接。”
业主:“私搭乱接是法律定义的,你说的私搭乱接是你物业定义的吗?你有执法权吗?”
物业经理:“没有啊。”
业主:“不能执法,你为什么要拆除我们的东西!”
根据业主们反映,其实大家早就跟物业沟通过安装充电桩的事宜,但物业一直在拖,一年多的时间里始终没有拿出设计方案。对于业主提出的方案,物业也是各种不同意,各种不合规,各种不认可!
总之,物业对业主装私人充电桩这事儿根本不上心,甚至不乏存在有意阻挠的嫌疑,但大家的充电需求是很迫切的。最后,业主们只能自己找设计公司出方案,自己找消防部门去审批,一切流程都合法合规,结果到头来却三天两头遭到物业破坏。
凡事都应该讲道理,要说安装充电桩这事儿,需要提前跟物业报备,这是应该的。但业主讲道理,你物业不能不讲道理啊。不管说什么都是一个“不同意”来回绝,到底怎么着你才肯同意呢?
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小区啊,物业本应该是一个服务型公司,是要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怎么现在摇身一变,倒成了小区的“山大王”呢?一切都要你说了算,一切都要遵守你的规则。你掌握着小区事务的一切生杀大权,业主都得听你的,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安装充电设备,是否符合供电安全、消防安全,应由供电部门、消防部门现场勘察判断。物业公司不得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合法安装。
面对这些指导意见和法律规定,不知瑞盛家园的物业公司领导们作何感想呢?你们就是这样配合的?就是这样积极参与的?
实际上,类似的案例并不在少数。笔者在网上检索了一下,发现物业阻挠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事例还有很多,全国各地的社区都有发生。
奇了怪了,物业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神奇存在呢?法律规定要合理收费,他却可以私自涨价;法律规定不得捆绑收费,他却可以捆绑;法律规定小区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他却可以装入自己腰包……更有甚者,业主不听话,他还可以断你的水、断你的电,让你无法正常生活。总之,他们有一百种方式给业主添堵,这还是服务型公司吗?
不知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您觉得物业是在按规章办事,还是有意阻挠?另外,您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态度如何呢?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