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的时候明明承诺年薪十多万,可一年忙到头,到手的工资少了大几万。南京的蔡先生在职场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离职后,蔡先生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索赔。10月2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2020年年初,蔡先生看到南京一家设计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于是投送了简历。很快,这家公司的招聘主管韩某通知蔡先生面试。
在面试过后,韩某又主动发微信给蔡先生,诚挚邀请蔡先生入职,并承诺年薪在16万到18万,月工资在七八千元,不足部分将在年底补齐。
蔡先生慎重考虑后,在当年3月入职。之后,蔡先生多次被提拔,月工资也从最初的7000多涨到了1万元。但年底合计时,这一年总共只拿到了9万多元,与当初预期的年收入相去甚远。
蔡先生辞职后,在劳动仲裁无果后,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单位则表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约定了基本工资为3000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用人单位抗辩称,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基本工资是3000元,且每个月发工资,原告都签字确认了,表示不欠薪。同时还提出招聘人员微信承诺年薪的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
韩某作为招聘主管代表公司招聘,与蔡先生联系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他作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尽管《劳动合同》中没有载明具体年薪等,但在微信中有过明确表示。陈文军介绍,“大家经常都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是书面约定的,遵守不遵守无所谓,其实,民法典469条已经加以明确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蔡先生就职期间多次升职,说明工作能力突出,应当属于年薪18万这一档次,最终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法官表示,现在劳动者已经有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还需要注意合同中具体条款的约定。陈文军介绍,“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就要约定清楚,今后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我们法院会考虑工资实际发送情况还有微信沟通聊天的工资标准协商情况,来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如果都查不清,就按照一段时间的平均工资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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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的蔡先生因公司的实发年薪与承诺不符,劳动仲裁无果后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
据媒体报道,2020年初,蔡先生与南京的一家设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招聘主管韩某在微信上承诺,蔡先生的年收入在16-18万元。蔡先生慎重考虑后,于当年3月入职。
入职后,蔡先生多次被提拔,月工资从7千多涨到1万元。然而,蔡先生在年底时核对收入时,发现年收入只有9万多元。他辞职后进行劳动仲裁无果,将原公司告上法庭。
原公司表示,当时与蔡先生的合同只约定了月工资为3000元,招聘主管韩某是部门经理,他承诺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民法典》第469条明确规定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表情包可以作为呈堂的证据。双方在微信中对工资有过明确表示,可作为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10月10日,九派新闻致电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是由公司其他所的人负责,至于工资差额是否已经补足,我们不太清楚。”
九派新闻记者 黄巧文
【爆料】请联系记者微信:linghaojizhe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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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近日,南京的蔡先生因公司实际年薪与承诺不符,劳动仲裁未果,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
据媒体报道,2020年初,蔡先生与南京某设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招聘主管韩在微信上承诺,蔡先生年收入16-18万元。经过慎重考虑,蔡先生于当年3月加入本公司。
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入职后,蔡先生多次升职,月薪从7000多元涨到1万元。然而,当蔡先生在年底查看自己的收入时,却发现自己的年收入只有9万多元。辞职后劳动仲裁未果,他将原公司告上法庭。
原公司说,当时和蔡先生的合同只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招聘主管韩是部门经理,承诺的年薪不能代表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招聘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所作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并且《民法典》第469条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表情符号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双方在微信里对工资都有明确的说法,可以作为证据。
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故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二审被法院驳回。
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
10月10日,九拍新闻致电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此事由公司其他公司负责。至于工资差额有没有补上,我们也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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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招聘说好的工资待遇,年底就不认账了?只要是招聘做出的承诺对公司一样具有约束力。
2020年年初,南京某男子应聘某家设计公司,招聘的时候主管承诺年薪十多万,月工资七八千,不足的部分会在年底补足。可真实情况是到了年底,居然发现和当初承诺的年薪少发了7万。
该男子辞职后,寻求劳动仲裁无果,选择将原单位告上法庭。原单位表示,劳动合同签只约定了基本工资只有3000,表示并不欠薪。但法院认为公司招聘时给出的承诺一样有约束力,并且还有某信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这件事告诉我们,劳动者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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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蔡某入职一家公司后,公司承诺年薪是16万元至18万元,蔡某感觉还可以,就入职了该公司,但是,一年算下来只有9万多元,和当初承诺相差太远,蔡某于是离职,并选择仲裁。
2020年初,蔡某在招聘软件上看到了一则招聘信息,并投送自己简历,随之,该公司人事经理韩某就和蔡某联系,并进行面试。
蔡某很顺利地就接到公司的入职通知,蔡某经过考虑,最终还是选择入职,由于表现特别优秀,蔡某也受重用被多次提拔,工资也在不断上涨。
然而,到年底核算时,发现自己一年只拿到了9万多元,与公司当时承诺的相差甚远,蔡某找公司补足,但是公司拒绝了,为此,蔡某就选择辞职。
蔡某辞职之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蔡某又选择诉讼,最终,法院也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公司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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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某主张补足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根据公司的经营和效益,确定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另外,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按月支付,且不能拖欠和克扣。
其次,在本案中,蔡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月基本工资为3000,但是人事经理给蔡某的承诺是年收入不少于16万,虽然没有写在合同当中,但是,该人事经理是代表公司给蔡某承诺的,应当视为公司对蔡某的承诺。
2. 蔡某主张补足工资的关键证据是什么?
首先,我们都知道,在诉讼过程中,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断,蔡某主张要求公司补足自己的工资,那么要证明公司给自己发的工资和承诺或者约定的不够。
其次,蔡某在开庭的过程中,除了劳动合同之外,还向法院提交了其和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在记录中,公司人事经理向蔡某承诺了年收入等,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该份证据属于电子数据,但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最终,法院根据蔡某提供的证据,再加上自己上班期间的连续升职记录,最终认定蔡某的工资档次,补足差额69500元。
通过这个案例也足以说明,劳动者在选择就业的时候,和公司谈清楚的事情,一定要通过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否则,转身对方就不承认,我们也无可奈何。
对这个热点事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一起讨论。关注我,带你评析热点事件,学点法律知识,交个律师朋友。文章辛苦原创,搬运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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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南京的蔡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方承诺年收入在16-18万元。蔡先生慎重考虑后,于当年3月入职。然而,蔡先生在年底时发现年收入只有9万多元,辞职后进行劳动仲裁无果,将原公司告上法庭。原公司表示,当时与蔡先生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招聘主管承诺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在微信中对工资有过明确表示,可作为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打工人真是难,勤勤恳恳地工作,但却得不到应有的工资。遇到这种不公平对待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请公司少动些歪脑筋,保障员工基本的权益。
十七看评论区的网友有的自己起诉过,有的还对劳动权益一知半解。于是特地去人民日报微博转来,劳动者必知的40个法律常识,赶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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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遇到公司不按约定发工资的事情吗?你怎么挽回损失呢?
最近南京的蔡先生就遇到了这种糟心事。蔡先生是一名设计师,2020年年初,蔡先生应聘南京一家设计公司,该公司的招聘主管韩某在面试过后对蔡先生很满意,主动发微信给蔡先生邀请入职,并承诺年薪在16万到18万,月工资在七八千元,不足部分将在年底补齐。
蔡先生考虑再三后入职。之后,蔡先生多次被提拔,月工资也从最初的7000多涨到了1万元。但年底算账的时候,把大大小小费用加起来,一年总共只有9万多元,与当初承诺的年收入相去甚远。
无奈的蔡先生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补齐收入。奇葩的是,单位表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约定了基本工资为3000元,至于人事招聘人员用社交媒体承诺的年薪不算数,是人事个人行为,所以公司不承担蔡先生的索赔。
但是狐狸再狡猾,也终究逃不过正义的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
韩某作为招聘主管代表公司招聘,与蔡先生联系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他作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关键的地方来了,我国民法典469条已经加以明确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所以用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自然也可以作为凭证。事情的结果就不用多说了,想要钻空子的这家公司肯定是乖乖补足蔡先生的收入了。
所以说,千万不要小看社交媒体的各项凭证,甚至是大家以后借钱,合同纠纷等等,都可以加以利用,多长一个心眼,给自己多一点保护。
最后,关于这家公司的行为,以及对他们的判罚,你有什么不同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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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南京一男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齐少发的年薪7万。最后,法院判决该男子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但是,具体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原来是年初该男子看到南京一家设计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于是投送了简历。很快这家公司的招聘主管韩某通知该名男子面试。在面试过后韩某还主动发微信给该名男子,并表达诚挚邀请该名男子入职。并承诺年薪在16万—18万之间。他在慎重考虑后,在当年,3月份入职,之后因为工作能力出色并多次被提拔,月工资也从最初的7千多涨到了1万元。
但是,却在年底合计之后才发现,实际一年总共才拿到9万多元。与当初约定的年收入相距甚远。便去找人事核查,核查无果后并辞了职,开始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长时间无果后。将原单元告上了法庭,单位则表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约定了基本工资为每月3000元,且每月工资男子都已经签字确认了,并不涉及欠发劳动薪资费用。招聘时,部门经理招聘并不能代表该公司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作为公司主管代表公司招聘,与男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他对公司做出来的决定有约束力。尽管,劳动合同没有注明具体年薪等,但在微信中有过明确表示。因此法院根据《民法典》469条,表明了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例如:微信里的聊天记录、表情包等都可以成为呈堂证据。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该男子就职期间多次升职,说明工作能力突出应当属于年薪18万这一档次。最终,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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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事主管的协议算不算协议?
之前在微信交流的“薪酬约定”,是否能够成为证据?
南京一位员工在入职后发现,招聘主管承诺的薪酬跟企业合同上给出的薪酬有着严重的偏差!
在忿忿不平之下,保留了此前微信文字聊天记录的他,将企业告上的法院。
2020年初,员工蔡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方承诺年收入在16-18万元。
然而,蔡先生在年底时发现年收入只有9万多元,辞职后进行劳动仲裁无果,将原公司告上法庭。
原公司表示,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而且蔡先生每个月的工资条上都有进行签字,招聘主管承诺16-18万元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
但蔡先生认为,每个月的基本工资跟年薪的概念不同,年薪代表一年的总工资,如果月薪底薪加起来的总数达不到承诺年薪的金额,应该在奖金等各方面进行补全,从而达16-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在微信中对工资有过明确表示,可作为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这个法院判决一出,立马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有人认为合同白字黑子写清楚了,而员工也进行了签字确认,那就代表着你能接受这个薪酬,不应该再去抽后算账。
当然也有人认为:招聘者承诺的是年薪,跟月薪基本工资不冲突,不管月薪多少,年薪不够约定的额度就要去补。
还有网友认为:
“这是HR在画大饼,结果不小心翻车了!”
对此这件事情的争议,不知道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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