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董鑫
“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正在北京展览馆举行。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在“全面从严治党 保持党的生机活力”单元,展示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发出的函询通知书、函询回复手稿和采信通知。
展览展出的是一个完整的函询流程。
函询通知于2020年10月发出,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批准,将反映有关问题摘要作为附件转给被反映人,要求被反映人在收到函件15日内,将说明材料报相关同志审阅签字,并通过机要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
函询回复手写稿第一页提到,收到函件后,省委书记代表组织找这位被反映人谈话,并提出了要求。
被反映人表示,“对我个人来说,这次函询是一次很好、也很及时的提醒和警醒,既体现了组织上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又体现了组织上对我个人的关心爱护。今后,我一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遵守廉洁自律准则,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在采信通知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表示,经研究,对被反映人所作说明予以采信,函询问题予以了结。
函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中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在部分落马官员的双开通报中会有一个表述:“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但函询并不意味着组织要审查干部。
谈话函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具体是谈话还是函询,相关规定中并未作进一步区分。《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介绍,主要是从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反映问题性质。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内容笼统的程度。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被反映人情况。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反映线索数量。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当地政治生态。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在谈话函询过后,组织会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证明确是冤枉,就了结澄清;如果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就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如果明明有问题,被反映人却否认或不如实说明,还要再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按规定,谈话函询材料要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资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北京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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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后处理方式程序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的时限及报批程序,二是四类情形的处理方式。其中,前三项是针对被反映人的。第(一)项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的规定。对函询回复采信了结的,了结情况应当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体现了对干部的信任和关心,有利于帮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第(二)项依据的是党章第四十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的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等规定。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第(三)项规定的是再次谈话函询的情形,以及谈话函询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转入初步核实阶段。第(四)项是针对举报人诬告陷害行为的规定,这样规定不仅是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等党内法规,也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污染政治生态,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是组织关心厚爱党员干部的具体表现,也有利于形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检举控告的正确导向。
第二款对谈话函询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作了规定。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实践做法和经验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抽查核实有利于提高谈话函询质量,防止一函了之,对监督对象是一种有效监督和约束。实践中,应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对存在疑点的开展抽查核实。
第三款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目的是为了留档备查,全面掌握干部的廉政情况。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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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0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公布,其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26.7万件次。记者了解到,去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25.9万件次,今年同比增长3.1%。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的重要方式。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守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坚持严的主基调,把谈话函询作为反映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寓问题线索处置于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之中,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到实处。
谈话函询政治性、程序性很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施策。北京市通州区纪委监委确立了一套基本流程,“收到问题线索后,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首先从社会影响、被反映人一贯表现及过往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郑宇介绍,对于担当干事、廉政档案清白的党员干部一般采取先函后谈方式,体现警示提醒;对于重复性或不易研判的新问题,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一般是先谈后函,给机会说清情况,达到教育改进的目的。
谈话函询体现的是组织的关心爱护,重在实现教育感化、警示震慑等功能,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着力唤醒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今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在对1名县处级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后,同步在其曾任职单位开展主动投案政策宣传和谈心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政策感召下,4名涉案人员先后向喀什地区纪委监委主动投案。
今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发挥惩治震慑、政策感召、警示引导作用,截至目前,全区共有148名党员干部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954人主动交代问题。
为避免谈话函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结束后,持续做好“后半篇文章”。“比如,将函询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动态更新,并向组织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为选人用人、专项整治、制度建设提供依据;对函询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定期梳理归纳,为综合研判政治生态状况和开展日常监督提供参考。”江苏省仪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罗瑞勤说。
(原标题《今年前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26.7万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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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披露了这样一个细节:2016年7月,一封反映辽宁省某省管干部春节期间赴海南休假、坐头等舱并公款报销等问题的信访件,引起了辽宁省纪委注意。
经核查,该干部并未使用公款报销路费,但外出休假讲究排场,有损干部形象。辽宁省纪委在信访“要信摘报”中摘录这一线索,及时报送省委书记李希。随后,李希约谈了涉事干部,该干部也进行情况说明并作出书面检查。
这已经不是省委书记李希第一次亲自约谈干部。自去年以来,李希通过带头谈,或与省纪委书记共同谈,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按照分管工作分别谈等方式,约谈了数百名领导干部。
2016年9月,辽宁省纪委找到辽宁省某厅厅长李鸣(化名)谈话。 省纪委四室主任李顺和开门见山:“今天,我们代表组织就反映你的有关问题进行谈话核实,请你正确对待,如实回答。”
“今年春节,没有人去你那儿走动走动?”“有几名新提拔干部,群众反映很强烈,请你做出解释?”……动真碰硬、直指要害的谈话,令李鸣深感震撼。他不仅承认了收受相关干部2张礼品卡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并不掌握的吃请等情况。
“入党快30年了,组织上从没有这么跟我谈过话。笔录上签字的一刹那,我意识到问题太严重了!”他事后感慨。
这一切,始于2016年8月11日,辽宁省纪委印发《关于对省管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办法》从省管干部抓起,对适用情况、组织实施、处置管理等予以明确,推动谈话函询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2016年,辽宁拉票贿选案经巡视“揭盖”后震惊全国。2016年1~10月,辽宁就有包括铁岭市委原书记吴野松、沈阳市政府原副市长祁鸣等在内的165名厅局级干部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在处理贿选案、修复当地政治生态的过程中,辽宁省在严肃惩治“极少数”的同时,也注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因此成为辽宁省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
2017年以来,辽宁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4446人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2627人次,诫勉谈话591人次。
在中共十九大辽宁代表团开放日上,李希说道:“辽宁经历了刮骨疗毒,正在浴火重生,振兴发展的路子将越走越宽广,越走越坚实,越走越有底气。”
将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绝非易事。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把从严治党贯穿于干部监督管理的各环节、全过程。而及时约谈、通报,则是更好地在日常工作中发挥警示作用。
吉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坚持把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增强震慑的重要举措。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对于正厅级领导干部,名字也是照点不误。
今年前9个月,吉林省纪委网站就通报曝光了30批、19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涉及省管干部9人。通报的领导干部中,有多名省直部门一把手(正厅级干部),有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还有国企负责人、高校领导等。
从最初的不同类型问题集中曝光为主,延伸到定期曝光、集中曝光、专题曝光相结合,不仅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还建立相关数据定期通报制度,不断提升通报曝光的频次。
“犯了错误就怕被曝光,让亲戚朋友和同事看到,面子上挂不住。”在吉林,很多被点名道姓公开曝光的干部都有这样共同的感受。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这是十九大报告对现今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的判断。反腐败斗争和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确保我们党更好地肩负起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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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让接受函询后没有问题的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
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特别是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的一种常用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线索处置”一章,将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又专设“谈话函询”一章,规定了开展函询的程序及对函询结果的处置等,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把握函询、用好函询提供了遵循。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从而明确了函询的适用情形之一,就是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可以采取函询方式,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党员干部函询回复材料后进行审查,对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说明存在问题的,经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研究后予以了结,并应在7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对反映问题属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经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研究后予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按程序将处置方式转变为谈话核实或初步核实。
虽然对函询后反映不实还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发函反馈,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既然组织都已经认为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被函询人就没有必要再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了,甚至认为是多此一举。
“被函询人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这个事情是不能撤销的。理由是我们在函询中采信本人的意见,是出于对干部的信任,是假定他说的全部是真的,其实并没有对他的回答进行核实。让他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实际上是对被函询人的第二重约束,增加一道大家监督的程序,既是坦坦荡荡地说明,也是接受大家监督。因为班子里可能很多人了解真实情况,如果讲真话他会毫不犹豫地讲,但是如果讲假话,他就会掂量掂量,不敢轻易向组织说假话。这个环节不可缺少,实际上是双保险。
我个人理解,还有第三重的监督,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进行监督,避免“一函了之”的情形的发生。如果被采信了结的被函询人确实有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的问题,在民生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了说明后,等于是公开接受社会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的再监督,就会让那些确有问题的干部再次公开暴露在聚光灯下,让纪检监察机关中可能包疵问题干部的行为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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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建立函询回复审查复核机制
一干部两次函询两次欺瞒组织被严查
本报讯“因为心存侥幸,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没有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就可以蒙混过关,真是悔不当初。”近日,因不认真对待组织函询,故意欺骗组织隐瞒事实,江西省南昌市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某被立案审查。这是江西省南昌市纪委监委通过抽查复核函询件,发现并查处的一起典型问题。
2018年初,南昌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蔡某生活奢侈、家属子女在国外挥金如土等问题。由于反映的内容简单笼统,市纪委监委按照线索处置标准和规定程序,向蔡某下发函询通知书,要求他认真对待组织函询,在规定时间内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出书面说明。
“蔡某在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进行了回复,但从他的书面说明材料来看,对家庭资产未作具体陈述,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所函询的问题没有解答清楚。”工作例会上,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分析研判蔡某的函询回复材料,认为存在瞒报嫌疑。本着关心爱护干部的原则,市纪委监委按程序对蔡某启动了第二次函询,要求其对家庭资产作补充说明,并重申了纪律要求。
蔡某在明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对第二次函询仍不以为然,补充说明轻描淡写、敷衍了事,且态度恶劣。
分析比对蔡某前后两次函询回复材料,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认为,蔡某未能如实说明问题,存在刻意回避问题和隐瞒资产嫌疑。依据《南昌市纪委函询回复情况抽查暂行办法》,经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启动函询回复审查复核机制。
通过查阅蔡某个人廉政档案、到相关部门核对等方式,工作人员发现蔡某的函询回复确实与实际情况不吻合。按照线索处置有关规定,该函询件转初核处理。经初步核查,发现蔡某存在大量资产不如实报告、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的问题。2018年4月,蔡某被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
南昌市纪委监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把好谈话函询这个第一道关口。为提高函询质量,防止出现敷衍塞责、欺瞒组织等问题,市纪委监委建立函询回复情况审查复核机制,对函询回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分析研判,对审查不过关的函询件启动审查复核程序。同时,每半年按照20%左右比例,重点对涉及侵害群众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群众反复举报等函询回复件进行抽查复核。
“函询回复不等于问题了结,对于欺骗组织、隐瞒问题的函询对象,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建立函询回复审查复核机制,就是为了防止出现‘漏网之鱼’。”南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吴伟柱表示。今年一季度该市共谈话函询313人次,函询回复审查复核36人次,由函询转初核11人次,要求作出补充说明并予以了结25人次。(何剑芳 罗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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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在北京展览馆开幕,“全面从严治党”单元亮相。
在成就展中,首次披露了全国人大原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的忏悔书手稿。
秦光荣手写忏悔书曝光
秦光荣,男,汉族,1950年12月生,今年72岁,公开资料显示,他曾在湖南、云南等地工作,担任过云南省省长、省委书记等。
2014年10月,秦光荣卸任云南省委书记,后赴全国人大工作。
2019年4月6日,秦光荣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
2019年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他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主动投案时已经69岁。
据报道,秦光荣的忏悔书标题叫“愧对于党、愧疚于心”,忏悔书共29页,成文于2019年8月13日。
在忏悔书中,秦光荣在第一段写道,“4月6日接受审查以来,经过中央纪委领导和专案组同志教育帮助,我幡然悔悟,真心悔过,向组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4个月来,我的内心充满悔恨、愧疚和自责,我要以一名接受组织审查的党员身份,真诚地向组织认错悔错、认罪悔罪。”
他写道,“回想起接受审查前的那段时间,儿子秦岭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审查调查,我内心既痛苦又恐惧,痛苦的是唯一的儿子即将面临纪律法律的惩处,恐惧的是自己的问题也要暴露。”
“这期间,我四处活动打探消息,找所谓的‘大师’祈福消灾,甚至心存侥幸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信,幻想得到组织上网开一面。”
“我怀着错误、扭曲的心理度过了煎熬的4个多月,每天心乱如麻、精神恍惚,如同行尸走肉一般。”
他还写道,“我的问题给党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在所犯错误面前,我要真诚剖析自己、揭露自己。”
“用我的惨痛教训警示他人,特别是其他高级领导干部,党内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事,切不可自恃位高权重便肆意妄为,切不可贪恋名利便铤而走险,待到东窗事发而悔之晚矣。”
2021年1月19日,秦光荣因受贿罪获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秦光荣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省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股权转让、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2000年至2018年期间,秦光荣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9万余元。
鲁炜忏悔手稿曝光
另外,展览还公布了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的忏悔手稿:
在忏悔书中,鲁炜写道,“我在政治上、经济上、工作上、生活上,都犯下了严重的不可饶恕的错误,严重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基本的党性原则和操守底线。我理想信念宗旨蜕变,严重违反六大纪律,七个有之条条都犯,自己犯罪之多、之深、之恶劣,给党的事业带来巨大伤害,给党的形象抹了黑。”
他还提到, “我本是一个山村里的孩子,是党一步步把我培养成正省部级领导干部,我却犯下大错、一错再错。两个多月来,我想的、说的、写的,心中萦绕最多的,是辜负、是愧疚,是悔恨!”
在2021年7月15日,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正式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当时,也曾公布了鲁炜的部分忏悔书。
“老虎“龚建华被带走现场
除了秦光荣手写的忏悔书之外,展览还披露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建华接受审查调查、被宣布处分决定、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被带上押送车辆移送检察机关的现场画面:
公开资料显示,龚建华曾任抚州市委书记;江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等,2017年1月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1年11月,龚建华主动投案。
就在落马十多天前,2021年11月18日,龚建华还主持了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
龚建华曾是“老虎”苏荣的下属,后者在2007年至2013年担任过江西省委书记。2014年6月,时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的苏荣落马。
据媒体此前报道,龚建华曾给苏荣夫妻送过钱物,还给苏荣儿子的生意提供方便。龚建华获得的回报是,在2011年调任抚州市委书记,成为“一把手”。2013年苏荣离开江西前,还把龚建华确定为副省级干部的考察人选。
在苏荣落马之后,2017年1月,当时55岁的龚建华被调离,同时退出省委常委班子,转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这一调整,让外界颇为意外。
有媒体称,龚建华因为卷入了苏荣一案,不仅卸下了重要领导职务,还受到了处分。
今年5月,龚建华被双开。
纪委通报提到,龚建华组织“小圈子”“小团伙”,搞“七个有之”,污染政治生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私下操作劳模评选事宜,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
此外,他还打探中央巡视、纪律审查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等;大搞权力寻租和家族式腐败等。
“老虎”王滨的立案决定书
留置决定书等公布
此次展览还公布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
王滨在2022年1月8日被查,今年9月被双开。
纪委通报称,王滨拒不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大决策部署,既制造、放大金融风险,又大搞金融腐败,长期弃守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大搞任人唯亲唯私唯利,严重污染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管党治党宽松软,不愿监督、抵触监督,对抗组织审查。
此外,他还被指家风败坏,长期极度纵容甚至帮助其亲属进行违纪违法活动;毫无敬畏,擅权妄为,甘于被“围猎”甚至主动寻租,将公权力当作攫取巨额私利的工具等。
编辑|程鹏 杜波
校对|潘海福
封 面图片来源:截图 政知新媒体
本文转自政知新媒体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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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受处分党员干部被通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谈话函询考校忠诚老实
浙江省三门县纪委监委充分发挥谈话函询“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作用,并通过加强教育引导、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督促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对相关人员开展谈话。陈昌晖 摄
8月9日,山东省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陈建军被通报“双开”,通报称其“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7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谢计来被公布开除党籍,通报称其“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6月,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冯国忠被公布开除党籍,通报称其“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党员干部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最终被组织严肃查处,释放了严明组织纪律的强烈信号。
涉事干部为何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难逃惩处,对待组织谈话函询的正确方式是什么?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为掩盖事实、逃避惩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最终一而再、再而三错失组织给的机会
“当时组织对我函询,是扯袖子、给机会、给出路。我却抱着侥幸心理,没有主动交代问题,还欺瞒组织……”最近,在一段警示教育片中,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原党委书记、副院长幸亨泽这样忏悔。
此前,江津区纪委监委收到反映幸亨泽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办公用品采购和医院办公楼建设、装修绿化等方面收受好处,并购买两套别墅的问题线索。
初步核查发现,幸亨泽名下没有别墅,举报反映的其他问题、线索也较为模糊,区纪委监委遂向幸亨泽下发《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
幸亨泽认为,收钱的事外人并不了解,送钱者有求于他不会出卖他;别墅由其侄女婿代持,购买时也未自己走账,遂自书情况说明,对反映其收受好处、购买别墅等事项均予以否认。
此后,幸亨泽觉得组织不是无缘无故要求自己说明问题,肯定还会调查核实。出于掩饰目的,他从别墅里搬了出来,让侄女婿对外声称别墅是他自己的,幸亨泽先前只是借住。同时,他还联系行贿人韩某订立攻守同盟,事后又安排其侄女婿去韩某办公室传话,称组织正在调查他,但自己会没事,以后还会有机会合作,并商定若纪委监委调查,双方均一口否认行贿之事。
2020年8月,幸亨泽因严重违纪、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2021年1月被“双开”,通报称其“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今年3月,原浙江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顾培龙,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获刑十一年六个月。此前,顾培龙面对组织三次谈话函询均不如实回答。
2011年,顾培龙在职期间创办一家环保公司,其后又陆续创办三家环保公司。为逃避调查,顾培龙安排他人代持股份,自己参与运营。
2016年6月,浙江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组向其函询,要求如实答复与某环保公司(顾培龙四家环保公司之一)是否有经营、帮忙关系,顾培龙予以否认。同年7月,省环保厅党组对顾培龙进行廉政谈话时,顾培龙对来信反映的个人、亲属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拥有股份股权等问题一概予以否认。2019年12月,顾培龙已退休,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就其退休后是否从事环保业务、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进行函询,顾培龙再次予以否认。
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其目的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让被谈话函询人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把问题如实讲清楚,体现出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
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可以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函询对象廉政档案。
谈话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组织在给机会,有反映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为的是放下包袱、轻装前进。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面对谈话函询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为掩盖事实、逃避惩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最终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组织给的机会,教训十分深刻。
侥幸、畏惧、对抗,妄图把问题瞒过去,没有对党的忠诚和对纪法的敬畏
留置期间,被问及为何不如实回复组织谈话函询,顾培龙说:“公职人员是不能经商办企业的,我担心如实回复会受到处分,没收我经商办企业所得,更害怕会引发组织对我其他问题的调查,牵扯出收受贿赂等问题。”
此前,组织上采信了顾培龙的首次函询答复,并对其进行了轮岗。后仍有信访反映其问题,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再次对顾培龙进行函询并开展核查,发现其存在经商办企业嫌疑,遂将其确定为重点核查对象。经查询银行流水发现,顾培龙通过他人与环保企业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办案人员确信顾培龙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追溯资金来源发现其受贿问题。
2021年9月,已退休的顾培龙被立案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此时,办案人员已掌握其主要受贿事实。顾培龙在狡辩数日之后,即如实交代其问题。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顾培龙此前若能借着组织函询的机会,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还可能得到从轻减轻处分的机会,也能避免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顾培龙也忏悔说:“组织谈话、函询本来是关心我、给机会,我应该如实讲清楚自己的问题,但我当时太糊涂,就是想一门心思把自己的问题瞒过去。现在看来真是咎由自取啊!”
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金鹤分析,问题干部面对组织谈话函询不如实说明,主要存在三种心理:一是侥幸心理,有的人认为“谈话函询等于还未暴露”,是纪检监察机关一种试探性的工作方式,因此抱着“过关”心态,避重就轻,矢口否认;二是畏惧心理,有些人面对组织谈话函询不敢说,担心自己的交代会“引火上身”;三是对抗心理,有的人自视手段高明,早早建立攻守同盟,自以为能平安着陆。
“不如实说明问题错失良机,被严肃查处后懊悔不已,这种情形比较常见。”江苏省无锡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章树军说,涉案人员如果在思想深处没有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那么侥幸心理、畏惧心理就会占上风,就可能会出现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况。
申请入党、面对党旗宣过誓,就成了有组织的人,就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面对组织谈话函询,有的故意隐瞒事实,信誓旦旦用党性保证自己没有问题,有的绞尽脑汁转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这样做,心里哪儿还有组织,哪里还有对党的忠诚、对纪律的敬畏。”章树军说。
金鹤也直言,组织谈话、函询从来都不是无缘无故、空穴来风的。“对于有问题或者犯错误的干部来说,承认错误可能是痛苦的,但掩盖错误必然会更加痛苦。”
必须加强谈话函询后的核查工作,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明确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列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纪律要求。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面对谈话函询不了解、不在乎、不重视,认为这只是搞形式、走过场,只要组织没问到的坚决不说、组织问到的选择地说。
据河南省郑州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路云介绍,为切实提高谈话函询质量,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郑州市纪委监委利用“谈话函询+核查”工作模式,在谈话函询时,根据被谈话人的态度、触及问题时的反应、谈话和线索对照情况等因素,因案制宜、灵活掌握,有针对性地联系谈话内容开展外围核查,提高核查的精准度;运用核查进展为谈话寻找、指引方向,促进谈话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2022年3月,郑州市纪委监委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某市直机关二级事业单位以偿还办公大楼投资建设费用为名,将该大楼大部分楼层违规出租经营,涉嫌国有资产流失,按程序安排第四监督检查室启动初核。
第四监督检查室组成核查组,调取该办公大楼立项、建设等相关资料、查阅账目凭证,初步分析出可能涉及的违纪违法问题后,与单位负责人、大楼管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多次谈话,希望他们主动说明问题。几名被谈话人一直百般辩解、避重就轻。
然而,在触及大楼配套电力工程项目等具体问题时,核查组敏锐捕捉到被谈话人的慌乱神情和闪烁其词。核查组研判决定,以此为主攻方向,加大外围取证力度。
核查组调取配套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走访查明了该项目承建企业实际施工费用。经过分析,发现可能存在虚设工程内容,骗取巨额建设资金等问题。在接下来的谈话中,核查组以核查证据逐项击破被谈话人的推诿、谎言。几名被谈话人在核查证据面前的辩解相互矛盾、漏洞频出。核查组乘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打破攻守同盟、谈话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基本确定了骗取建设资金数百万元的违法问题。
随后,第四监督检查室迅速向郑州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示,将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审查调查室继续跟进。经过两个部门通力协作,案件查办取得重大突破。
一些地方纪委监委还根据工作实际,建立“谁函询谁抽查”工作制度,定期对谈话函询件开展“回头看”,把群众反映强烈、线索集中的谈话函询了结件作为核实重点,对其谈话及函询情况说明进行真实性核查。对敷衍塞责、欺骗组织、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对签字背书把关不严的典型案例,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讲明宽严相济处置原则,促使问题干部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
我们党对待犯了错误的同志,历来是既看事实,又看态度。犯了错误后,是不是相信组织,有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就是关键时刻对党性的检验。
胡正春,湖北省黄石工矿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20年9月被查处。早在2019年,组织曾多次就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对其谈话函询,希望他主动把问题讲清楚。然而,面对组织的信任,胡正春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欺瞒组织、对抗组织,甚至在接受函询说了假话后,继续实施违纪违法活动。
“相信组织,才是正道,才有出路。”据办案人员介绍,如果胡正春能在组织谈话函询时如实交代问题,就不会使自己的路越走越窄。
在黄石工矿集团系列案件查办过程中,黄石市纪委监委领导同志带领审理室、审查调查室、宣传部到工矿集团召开大会,以胡正春为反面典型,强调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主动说明情况。此后,14名干部职工主动交代问题,黄石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给予从轻从宽处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纪检监察机关对待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一直遵循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只要没有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会给予改错的机会。”黄石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卢雪梅说:“没问题时要相信组织,有问题乃至犯了严重错误后,更要相信组织。自己不主动交代,等组织通过深入核查把问题调查清楚,那样性质就完全不同,处理方式也会不一样。”
围绕胡正春不如实说明问题一事,黄石市纪委监委结合工矿集团系列腐败案编印忏悔录,摄制警示教育片,在市纪委全会上播放。警示片通过对比主动交代和不如实说明的不同处理结果,为全市领导干部上了一堂发人深省的警示教育课。
组织谈话函询时,与其遮遮掩掩,不如坦坦荡荡。浙江省临海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纪委监委突出反面警示,通过通报曝光不如实说明问题、对抗组织审查的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醒党员干部从反面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强化震慑警醒;同时,加强正面引导,聚焦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组织专题宣讲,推出在线“纪法微课堂”,讲明宽严相济的处置原则,促使有问题的干部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本报记者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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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一般性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第一种形态运用最为主要的方式。从问题源头抓起,抓早抓小,既持续释放警示教育效果,促使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又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帮助和爱护。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个别党员干部还存在对谈话函询思想认识不够、落实质量不高和后续跟进不力等问题,需要在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提升质量和实效上持久用力。
正确认识谈话函询工作的政治性要求。谈话函询是严肃的组织行为,政治性强、标准要求高,考验着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忠诚。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工作贡献大,一点小问题组织没必要揪住不放;有的认为类似问题别人也有,不用把谈话太当回事;还有的对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因怕受到组织处理不敢面对,不如实说明……如此种种,都是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谈话函询工作。认真对待谈话函询,实质就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经初步了解反映失实或经个人说明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组织会及时把结论反馈给个人。对组织已经掌握、问题确系存在且群众反映强烈的,若在谈话函询时能主动讲清楚,勇于承认错误并积极整改,将依规依纪依法得到从轻处理。反之,不如实说明问题、遮遮掩掩,就会错失改过的机会,最终受到严肃处理。这样的案例在各地通报中已经屡见不鲜。
切实提升谈话函询工作的质量标准。谈话函询工作考校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担当,应坚决摒弃好人主义,敢于担当、勇于尽责,把落实谈话函询工作的质量标准放在第一位,综合运用好谈话和函询,避免对于所反映问题无甄别的“以函留痕”“一函了之”“一函到底”。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问题的深入研判和初步核查,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多深入全面了解掌握群众反映问题的真实情况,对于确未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予以了结,为敢于担当尽责的党员干部消除顾虑。同时,要分类施策,对于问题性质难下定论、反映内容模糊仍需核实的,果断函询,起到警示教育效果;对于反映问题经前期初步核查和综合研判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查性,且部分问题涉嫌违纪的,坚决进行面对面思想交锋;对于涉及同一人的其他反映问题,应在谈话时一并了解,对其进行深刻的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于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但经谈话函询,本人坚决予以否认,问题达到涉嫌违纪的,应谨慎处置,不轻易采信、了结,必要时经批准,做好深入核查,严肃处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甚至对抗组织的行为。
形成谈话函询工作闭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运用谈话函询工作方式,推动被谈话函询人员所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发挥组织生活会“红脸出汗”的教育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各级党委(党组)应在压实主体责任上主动作为,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履行好谈话函询工作程序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在被函询人写出的说明材料上认真负责地签署意见,并深入细致做好被处置党员干部的后续谈话教育工作,不断帮助其深化认识,使其卸下思想包袱,更加努力工作。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指导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谈话函询工作同样适用。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组织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中蕴含的对党员干部的关爱,深刻汲取违纪违法案例的教训,从小事、小问题上严格自省,勇于揭短亮丑,做到知耻后勇,自觉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姚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来源:清风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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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话谈心,敷衍应付、隐瞒欺骗,后果很严重。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连续通报10起敷衍应付谈话函询典型案例,给党员干部敲响警钟,释放出严肃处理欺瞒组织行为的强烈信号。
作为处置反映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谈话函询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程序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谈话函询的总体要求、程序时限、处理方式等作出进一步细化。比如,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其中既有组织信任和关爱的温度,又有纪律警示提醒的刚性,绝不是表面上看到的一次谈话、一份函询通知书。
但从实践情况看,还是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把谈话函询当回事儿。有的对谈话函询的严肃性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把平时敷衍应付工作的态度带到谈话函询中来,以“不认识”“不存在”“不知情”的简单回复消极应对。还有的自以为是,觉得组织好糊弄,故意“搅混水”“打埋伏”企图蒙混过关,或信誓旦旦、矢口否认,或避重就轻、欺骗隐瞒,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结果一而再、再而三错失组织给予的机会。云南通报的10起案例,就是党员干部对党组织多次谈话函询无动于衷、我行我素,最终受到严肃处分的深刻教训。
敷衍应付谈话函询,本质上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党章明确,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管有没有事儿、有多大事儿,党员干部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认真负责把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对“问题”干部来说,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说清问题,不仅是对自己负责的选择,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一方面,谈话函询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主动检讨、悔错改错,只要不讳疾忌医、固执错误,以致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组织都会帮助其“治病”。另一方面,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倘若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则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是执迷不悟还是迷途知返,党员干部可得好好掂量掂量。
今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26.7万件次,去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25.9万件次,同比增长3.1%。各地都在细化加强谈话函询工作的办法,着力提升谈话函询工作的真实性、针对性、有效性。党员干部要习惯经常“红红脸、出出汗”,在日常提醒“敲打”中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也得“长点儿心”,不能麻木糊涂、把谈话函询当儿戏,错失组织给予的机会,最终小错酿成大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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