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神仙眷侣的爱情故事吸引了网友的注意。来自安徽淮南的小伙王先生和来自白俄罗斯的姑娘玛莎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两人于2021年在白俄罗斯相识,后来发展成恋人关系。今年7月,玛莎与 家人商议后,不远万里来到中国,同恋人生活在一起,并最终结为伴侣。
像这样的跨国爱情,我们都是祝福的。来自不同国度的新人也许有更多的文化差异,也能造就感情生活中的很多精彩话题,相比于同在一个国家,久而久之审美疲劳,多了很多新鲜感,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同时,异国恋情能走到最后,也是费尽了周折,不仅要跨越地理上的障碍,更要冲破文化的、家族的、生活习惯上的各种障碍,所以这种历经波折的爱情让两人经历了更多的考验,相信也会有更甜蜜的结果。
但是异国恋情也有不如意的地方,之前也爆出过很多异国恋情不欢而散的例子。所以对于这种跨国婚姻,我们还是更多的祝福吧。希望娶到外国老婆的男人们,不能始乱终弃,要长情。
最后,你自己或者家人有没有遇到过或者考虑过跨国婚姻呢?
举报/反馈
一个白俄罗斯姑娘不远万里来到中国,她是奔着爱情来的,她是奔着安徽淮南的一个小伙子来的。
这个白俄罗斯姑娘名叫玛莎,今年10月9日,她如愿地跟安徽淮南小伙王先生结婚成亲。这个漂亮的姑娘将他们的爱情点缀得更加美丽,让中国的小伙子们羡慕不已。
其实,心动不如行动。既然惊叹白俄罗斯姑娘的漂亮,既然羡慕他们这份跨国爱情,那么,未婚的中国小伙就可以大胆地去追求玛莎一样的外国姑娘。
玛莎不远万里来到中国表明,因为中国的发展,因为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今有不少国家的漂亮姑娘愿意嫁来中国做媳妇了。毕竟中国男人有着很多优秀的品德,比如,顾家,疼老婆,努力上进,这些美德对于外国姑娘来说是有吸引力的。而对于中国男人来说,找外国女子做老婆,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不仅可以缓解中国男女比例失调的矛盾,而且还可以满足中国男人的虚荣心,毕竟在国人的眼中,玛莎这样的外国女子是标准的美女,这让中国的男人脸上有光。而且娶漂亮的外国女人,也可以让我们的下一代长得更漂亮更帅气一些。
更重要的是,选择外国女子做老婆,可以减少很多的麻烦,让婚姻变得简单起来,婚姻也因此而回归本源,那就是为了爱情。婚房、婚车、彩礼,这些压得中国男人喘不过气来的结婚“刚需”,在外国媳妇面前就不再是“刚需”了,只要俩人相爱就行。这对于中国男人来说,这是多么幸福的一件事情,而这样的媳妇当然也值得男人们一辈子去爱。
因此,找漂亮的外国女人做媳妇,这是中国男人一个很不错的选择。当然这件事的前提是要懂得外语o(╥﹏╥)o
举报/反馈
极目新闻记者 周浩
一个是白俄罗斯姑娘,一个是安徽淮南小伙,两人在白俄罗斯相识并确定关系后,一直过着聚少离多的日子。2021年7月,白俄罗斯姑娘玛莎终于跨越万里来到中国。10月9日,两人正式举办了婚礼,他们的神仙爱情,让众多网友羡慕不已。
玛莎接受求婚(受访者提供)
新郎王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是安徽淮南人。2019年6月,他去白俄罗斯明斯克旅游时,认识了玛莎。他回国后,两人就一直在线上进行交流。半年后,他们一起去巴黎旅游,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因为太过思念,王先生在之后的一两年里,又去过两次白俄罗斯,陪伴女友过生日跨年,并在那里完成了求婚。婚礼当天(受访者提供)
王先生回忆,求婚时,玛莎感动地哭了,还打电话给父母朋友,玛莎的亲人们都同意他们的婚事。但因为工作和疫情的原因,他们依然身处两个国家。即便要面对时差、距离等问题,他们还是坚定地走了下去。
新娘玛莎坐在婚车里(受访者提供)
去年7月,工作合同结束后的玛莎,只身一人来到中国,两人也在当年9月注册结婚,正式成为夫妻。
新娘玛莎穿婚纱走上舞台(受访者提供)
王先生说,玛莎会讲中文,曾到中国留学过一年,目前中文也越说越好,对中国的生活也比较适应。
三个月前,他们开始筹备婚礼。两人于10月9日正式在淮南举办了婚礼,但玛莎的家人没能到现场参加,只能通过视频观看婚礼仪式。王先生说,婚礼当天他十分激动,他们这三年走得很艰难。
新娘玛莎表示,婚礼当天,她也和被求婚时一样感动地哭了。但因为父母不在身边,她不能被父亲亲手拉着走上舞台,还是会感到遗憾和难过。
当天婚礼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新娘玛莎人很温柔,中文说得也不错,祝福她和新郎永远幸福。
(来源:极目新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
举报/反馈
10月9日,来自白俄罗斯的漂亮女孩玛莎和安徽淮南小伙王先生完成了婚礼,玛莎表示整个婚姻过程都很感动,唯一遗憾的是父母和亲朋好友不能见证自己的婚礼。
据悉,王先生和玛莎是旅游认识的。2019年6月,王先生在白俄罗斯结识了玛莎,并且留了联系方式。
回国后两个人一直在线上交流,半年后他们相约去了巴黎,在那个浪漫的地方两个人确立了恋爱关系。而后两个人分开,由于口罩及其他原因两个人见面也不是太方便,但王先生仍抽出时间去玛莎的故乡看望她,并且在那里完成了求婚仪式。
2021年玛莎结束在白俄罗斯工作的合同,一个人来到中国,同年 9月两人注册结婚。在那之女他们开始筹备婚礼。
不过也有人担心,他们之间交流是否有问题。
王先生说,玛莎会中文,而且说得还很不错,两个人交流不存在问题。玛莎在中国生活了一段时间,已经习惯了这里的生活方式,她也会跟父母和朋友分享在中国的所见所闻。
玛莎跨越万里远嫁中国,她为爱情的付出让人感动,希望王先生能好好爱护玛莎。
其实现在有很多外国新娘都嫁到了中国,我觉得这应该是一个好现象。不过也需要看到,不少中国女孩也嫁给了外国人。
总之,爱情没有国界,但是人有自己的祖国。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举报/反馈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仁天子酒,留香持久
举报/反馈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 ,作者胡云腾
《中国应用法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在2021年正式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成为自2017年以来新创办法学期刊中唯一当选的刊物。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法学教授。 编者按 高端论坛罪名确定是刑法适用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反映一个国家的刑事法治传统。胡云腾大法官特撰此文,介述了域外国家和地区罪名确定的基本情况,梳理了新中国刑法罪名确定发展演变的历史脉络,对我国未通过立法而是通过司法确定罪名的诸多原因进行了深入考察,并对未来是由立法确定罪名还是仍由司法确定罪名及时下热议的刑法典编纂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自始至终参与我国刑法起草、修改工作的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对于立法机关当时未在起草刑法分则条文时标注罪名问题提供了权威解释。本文对了解我国刑事法学发展和刑事法治完善颇有参考价值。刑法罪名确定研究文|胡云腾(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内容提要:刑法罪名确定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域外多数国家和地区,刑法罪名均由立法确定,不仅实行罪刑法定,而且实行罪名法定。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刑法独秀诸法,自古以来对罪名确定即很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刑法罪名确定先后经历了1979年刑法颁布之前的“无法无据时期”,1979年刑法施行以后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法院自由确定时期”,以及1997年刑法实施之后的“两高统一确定时期”,基本实现了罪名确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罪名确定模式。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名及其数量总体上是适当的,在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还有进一步扩充、规范和完善的空间。关键词:刑法 罪名 罪名确定 罪名完善罪名,顾名思义,就是犯罪行为的名称,也可以说是给犯罪行为所起的名字。我国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罪名,有的照搬刑法的明文规定,有的源于约定俗成,有的来自历史传统,有的借自域外法律,有的因应时代发展而生,有的则是司法经验总结等。作为对犯罪现象最为精确的文字表述,罪名可以反映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乃至一个时代的刑事法治水平,折射出刑法制定者和实施者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程度。总体上看,人类对罪名的认识经历了从模糊、概括到明确、具体的过程,随着时代发展、犯罪变化和刑法修订,犯罪行为的名称也一直处于变动和调整之中。01罪名确定的历史考察给犯罪行为起个名字,看起来似乎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回顾历史可以发现,这其实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比如,要不要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犯罪行为的罪名?要不要统一规定犯罪行为的罪名?是由立法机关还是由司法机关确定罪名?确定罪名需要遵循哪些原则或者考虑哪些因素?如何界分形形色色的罪名?如何在实践中认定和把握具体罪名?等等。自古以来,法律工作者就在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一)我国传统刑法关于罪名确定的探索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在两千多年的积淀与发展进程中,传统法典的编纂体例、结构特点与现行刑法已有不少相似之处。一些学者以此为据,对我国古代刑法中是否存在罪名规定持肯定态度。有学者对历代刑法进行考察后指出,自先秦时的“禹刑”“汤刑”“吕刑”,到战国时的《法经》,再到唐、宋、明、清等朝法典,传统刑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由低层次的“以刑统罪”向高水平的“以罪统刑”的演进轨迹。所谓“以罪统刑”,就是根据性质、对象或方法的相似,将不同的犯罪行为类型化并形成概括的罪名体系,法典编纂时则利用罪名的差异建构篇目差异。按照这一观点,在“以罪统刑”的模式下,自唐以降的历代立法者在刑法的内容设置和结构安排上,“先是作总括,第二步是作分类,第三步是举罪名”。 像古代刑法中“谋杀人”“杀一家三人”等位于律文之首的特定词组,皆属于被立法者规定于刑法中的罪名。 论者“以刑统罪”的观点,主要以《晋书·刑法志》中“(法经)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的表述为据。然而该处所言之“罪名”,其语义在学界仍有争论。由于语义存疑,一些法史学者为求严谨,在相关研究中并未使用“罪名”字样,而是改用其他词汇。如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在文章中,就使用“条标”一词代指位于律文之首的词组。这说明,即便是法史学内部,对古代刑法是否存在“罪名”一说仍有分歧。客观而言,围绕确定罪名等问题,我国古代的立法者作了很多探索。历代立法者不断对法律文本进行调整和精炼,先于律典中设置篇章,后又在律文之首规定条标,使律典尽可能体系化和明确化。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很多罪名都来自传统刑法的规定,如盗窃罪、诈骗罪、强奸罪等罪名。但实事求是地说,考虑到古今立法存在根本差异,即便立法模式转向“以罪统刑”后,那些被放置在古代律文之首的条标词组,仍不能与现代刑法语境下的罪名等量齐观。其原因在于:一是古代律典中的“罪名”有专属含义,不能因为律典中存在“罪名”一词,而机械地认为传统刑法与现代刑法皆有罪名。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名”一词,多为法律条文对犯罪行为及其定罪量刑具体方面内容的列举,其语义、用法皆与现代刑法中的罪名一词相去甚远。二是被部分学者称为“罪名”的条标词组缺乏确定、唯一的筛选分类标准,其在内容表述上与犯罪行为关联不大。如传统刑律中被规定于《名例律》中的“五刑”“常赦不原”等词,其律文内容显然不涉及犯罪行为,反而是与刑罚的联系更为紧密。三是古代律典中某些条标词组尚存在归类有失、标题误导的现象。古代立法者“重特征描述而非原理提炼”,使得许多条标存在逻辑混乱、文不对题的现象。如清律中“戏杀误杀过失杀”条下收入有关“子孙过失杀父母”“妻妾过失杀夫”的条文。若将这些条标词组简单以“罪名”相称,不免欠妥。四是在人治占据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中,法律能够把犯罪行为规定清楚明白已是良法,期待其能演化出现代刑法中的罪名显然是强人所难。加之一些治国者为了稳固自身统治地位,始终把确定犯罪的权力牢牢抓在手里,搞言出法随,如秦朝的“口谤”之罪,汉朝的“腹诽”之罪,清朝乾隆时期登峰造极的文字狱犯罪等。故虽然我国封建法典众多,条文卷帙浩繁,罪行多如牛毛,但始终未能演化出类似于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所规定的罪名。总之,认为我国古代刑法中有确定罪名的观点,仍属于“中华传统法律具有大量溢出现代法概念框架之处”的论述范畴,对此还是要谨慎对待。笔者认为,传统立法的优秀经验虽不容忽视,但就传统刑法中位于律条之首的条标词组而言,与其说是罪名,倒不如说是像现代学术论文中提炼的“关键词”,其本质和作用都与现代刑法中的罪名存在较大差别。(二)两大法系刑法罪名确定概况西方国家自文艺复兴之后,随着人道主义思想和罪刑法定主义的勃兴,明确性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刑事立法的重要原则,罪名法定化随之成为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只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法律传统以及宪法对于立法权与司法权配置上的差异,罪名法定化才逐渐形成了两种模式。1.大陆法系模式。该种模式是将确定罪名视为立法权力,实行“罪名法定”。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大致属于这种情况。罪名法定与大陆法系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有关,即不仅把规定某种危害行为是不是犯罪看作是立法机关的权力,而且把某种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叫什么罪名也交由法律规定,既体现了立法权对刑事司法权的严格控制,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缜密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罪名法定”,往往体现为在具体的刑法法条前加上一个概括性的小标题。对这些小标题的解读,实务界与学界有可能存在不同意见。这与我国由“两高”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确定罪名的名称与数量的做法仍有很大差别。在实践层面,受罪刑法定和罪名法定限制,检察官、法官不能扩大刑法规定的范围起诉或认定犯罪,也不能随意起诉和认定罪名。故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触犯了多个条文或者涉及多个罪名,属于牵连犯、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吸收犯的,按照处理这些犯罪的原则起诉和审判;构成数罪的,要按照数罪起诉和认定,不得随意增减,如不得将一罪起诉或认定为数罪,当然也不能将数罪起诉或认定为一罪。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检察官的起诉成功率普遍很高,法官的无罪判决率普遍很低,都与其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和罪名法定化有一定关系。因为一旦检察官起诉错了或者法官判错了罪名,就不属于其行使酌情起诉权或者自由裁量权,而是办错了案件,故检察官、法官都非常在乎起诉和判决的成功率。2.英美法系模式。在立法层面,受其判例法传统的深远影响,刑事立法早期是不成文的或者是不规范的成文法,故刑法罪名多来自判例法,数量不多且比较笼统。随着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影响融合,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在推行法律成文化并在刑事立法中直接规定罪名,例如英国《2010年贿赂罪法》(Bribery Act 2010)、《2007年企业过失致死罪法》(Corporate Manslaughter and Corporate Homicide Act 2007)等,都规定了具体罪名,这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已经比较接近了。在实践层面,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的酌情起诉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仍然较大。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将具体罪名的确定权赋予了检察官和法官,即纳入公诉权和审判权的范畴,此种情形可以称之为“罪名酌定”。拥有罪名酌定权的检察官和法官,对起诉和认定的罪名及其数量不仅可以自由决定,而且还可以就此问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交易,如认罪认罚的少起诉几个罪名,否则就多起诉几个;或者对于认罪认罚的起诉轻罪名,不认罪认罚的起诉重罪名;等等。英美法系国家不论哪一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和哪一级法院的法官,都拥有酌情确定罪名的权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刑法罪名规定的发展1.1979年刑法之前的“无法无据时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罪名的确定与上述两种方式便有很大不同,也可以讲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且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演变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至1978年,立法机关没有制定一部系统的刑法,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在共和国成立初期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3个条例,这3个单行刑法虽然规定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但适用的范围有限。“镇反”“三反”“五反” 运动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结束以后,实践中发生的这三类案件越来越少,故当时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多数罪名,主要是由法院根据当时的刑事政策确定,或者通过总结刑事审判经验后确定。另外,还有伴随各种政治运动出现的罪名,如1958年大跃进时期的“破坏三面红旗罪”、“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恶毒攻击罪”等现在看起来很奇葩的罪名,在相关文件和裁判文书中也经常出现,这个时期可称之为罪名确定无法无据且十分混乱的时期。2.1979年刑法实行以后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法院自由确定时期”。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如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等,一共分了9大类犯罪行为。对于具体犯罪,则采取只规定罪状、未规定罪名(或者条标)的方式。笔者此前没有看到立法界、法学界和司法界关于其中原因的任何解释,在写作本文期间,专门请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一位自始至终参与了1979年刑法起草、1997年刑法大修和此后11个刑法修正案论证的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先生,才弄清了其中的原委,真实原因是既简单又不简单,已经过了94周岁生日的老先生现在回想起来似乎颇有点遗憾。现将先生给我的回复以注释的形式抄录如下,让关心这个问题的同仁了解一下。云腾同志:你在5月22日微信中向我提了一个问题:当年起草刑法时,是否考虑过在分则条文前规定罪名?据我所知,在起草工作初期,就有同志提出,每个条文前面要不要加小标题?如刑法制定的根据、刑法的任务.......,也包括分则条文的罪名。领导的回答是“这些事让教科书去做吧!”起草班子听了,没有不同意见。我当时的体会是:立法工作任务很重,条文改来改去,如果加小标题,小标题也得改来改去,工作量增加大了。更重要的是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宪法和法律,都没有在条文前加小标题,刑法何必突破体例呢?因此刑法草案38个稿本都没有在法条上加小标题。1979刑法典颁布施行后,我在1981年7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就把这件事做了,当然我自知这是学理解释,并无法律效力,但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它的影响力还是有的。今天来看这个问题,我认为当时刑法立法的领导同志对条文小标题(包括分则条文的罪名确定)的重要性还没有认识到位,以致把这个问题上的立法权让渡给学理释释(后来实际上是让渡给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气魄大,令人耳目一新,但仍没有创造每条都加小标题的先例。由此可知,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和立法工作机制,才使得刑法草案中没有列出条标或者规定罪名,而把确定刑法罪名的任务留给了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没有在1979年刑法中规定具体罪名,刑法于1980年1月1日施行以后,这一留白给司法实践提出了一系列需要回答或者解决的问题:一是要不要对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二是如果需要确定,是由各级、各地司法机关自行确定还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确定?三是如果需要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确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还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抑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确定?四是如果应当由“两高”联合决定,那么是用司法解释确定还是用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正因为这些问题一时没有答案,故1979年刑法实施以后,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对刑法罪名进行统一规定,加上这段时期单行刑法接连不断出台,刑法分则的条款大量增加,致使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罪名的认定难免会出现分歧,以致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这一时期可以称之为刑法罪名的“自由确定”时期。 3.1997年刑法之后的“统一规范时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1979年刑法中的分则条文与20多个单行刑法规定的条文出现了很多重复和不协调,已经影响到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案件的公正处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要求系统修订刑法的呼声日渐强烈。在此情况下,立法机关将系统编纂或修订刑法的工作提上日程,并邀请了数十位刑法专家参与刑法修订。笔者当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有幸成为专家组成员之一。在修订过程中,曾有个别专家提出过在分则条文前规定罪名的建议,遗憾的是,该建议最终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纳。1997年刑法仍然沿用了1979年刑法典的模式,只规定到类罪,和犯罪行为,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罪名。1997年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罪名的做法,给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确定罪名提供了广阔空间,刑法理论界、实务界均认为,应当对刑法中的罪名进行统一规定,以便维护刑法适用的统一。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都愿意承担这项工作。但在工作协调方面,“两高”似乎发生了分歧。在最高人民法院看来,按照惯例和传统,过去一直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确定罪名的权力,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罪名顺理成章,因为定罪本来就是人民法院的职责,1996年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基本法治原则。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看来,我国实行的是“两高”体制而非“一高”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一样,拥有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权,故当然也拥有确定刑法罪名的权力。这一认识上的分歧,导致了在1997年刑法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刑法罪名的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可简称《高法罪名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可简称《高检罪名意见》。引发争议的是,《高法罪名规定》和《高检罪名意见》对于1997年刑法中罪名的认识出现了分歧,造成下级检察院、法院办理相关案件时无所适从。(两个文件对罪名的确定基本一致,但在四个条(款)文上存在不一致:(1)关于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行为,《高法罪名规定》未单独确定罪名,而《高检罪名意见》单独确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2)关于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高法罪名规定》确定罪名为“徇私枉法罪”,而《高检罪名意见》确定罪名为“枉法追诉、裁判罪”;关于第2款规定的“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高法罪名规定》确定罪名为“枉法裁判罪”,而《高检罪名意见》确定罪名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关于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高法罪名规定》确定罪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而《高检罪名意见》确定罪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后经协调,“两高”才将刑法中的罪名加以统一。这件事情表面上看是“两高”对于刑法相关条款理解上的分歧,实际上则反映了“两高”对于刑法罪名确定权的争执。有鉴于此,“两高”此后便采取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罪名,从第一个刑法修正案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罪名确定,都是采取“两高”联发《罪名规定》的方式。笔者认为,将确定刑法分则中犯罪行为的罪名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两高”通过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加以确定,既克服了立法确定罪名过于死板的缺陷,也避免了检察官、法官自行确定罪名所导致的罪名认定不统一的弊端,况且“两高”在起草有关罪名的司法解释过程中,也会征求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办案人员的意见,从而能够集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的智慧,提出社会认同度高的罪名。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司法公开力度的不断加大,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量刑不平衡现象引发了法学法律界的高度关注。为解决量刑失衡或者偏差问题,一些基层法院开始主动探索量刑均衡或者规范问题。就全国法院而言,最早开展量刑规范化探索并取得积极成果的是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最早尝试利用电脑程序辅助量刑的是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同时,量刑不平衡不规范问题的存在,也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时任院长肖扬、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决定牵头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工作。这个时期,检察机关多认为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是法院的事情,与检察机关关系不大,故起诉书通常只向法院提出“根据刑法某条某款,请予惩处”之类的字样,至于被告人应当判处什么罪名和刑罚,起诉书一般不提出指控或者建议。因此,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探索检察机关的定罪建议权与量刑建议权问题,推动从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开始,就关注定罪准确及量刑公正问题,用一句时髦的话来说,就是要开展对量刑不平衡的源头治理。2010年以后,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检察院普遍推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均在相关文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建议,并且原则上要提出有幅度的量刑建议。因此,从发展进程看,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提出定罪量刑建议尤其是量刑建议,是从2010年前后开始的。到2018年全面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发的文件进一步规定,检察官不仅可以指控犯罪,而且可以指控罪名,不仅可以指控罪名,而且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不仅可以提出有幅度的量刑建议,而且一般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至此,检察机关开始深度参与罪名确定,对认定具体罪名的话语权也相应增大。这一时期,可以称之为罪名确定的“统一规范时期”。02我国刑法罪名确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入罪名确定规范化时代以来,从1997年刑法颁布到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两高”已经确定了483个罪名。对这些罪名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罪名确定大致存在以下10种情形。(一)现阶段我国刑法中罪名确定的主要情形1.以刑法规定的简单罪状为罪名。如刑法第108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就是以该条中“投敌叛变”这个简单罪状作为罪名;又如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也是直接来自刑法第232条规定的简单罪状。简单罪状构成的罪名,都是“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的结构,如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是犯罪行为,假药是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规定的483个罪名,多数都是简单罪状即犯罪行为加犯罪对象的结构。2.对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抽象、概括后确定为罪名。如伪证罪这个罪名,就是通过对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规定,进行抽象、概括后确定的。又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罪名,也是对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进行抽象、概括后确定的。从“两高”确定罪名的实践看,能否准确界定一个罪名,关键在于能不能对复杂的罪状规定进行科学地抽象后抓住犯罪行为的本质。3.直接将刑法条文中的某个关键词或者词组确定为罪名。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就是将条文中的“强奸”这个词组拎出来作为罪名,因为该词组能够反映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本质特征。又如赌博罪这个罪名,就是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这句话中的“赌博”二字确定的。刑法中有不少罪名,都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4.以危害行为加危害后果确定罪名。如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是行为,失职被骗是危害后果。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渎职犯罪,罪名的确定多是这种行为加后果的结构。5.以犯罪主体的特点确定罪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犯罪,从行为特征、危害后果看完全相同,但由于实施的主体不同而被确定为不同犯罪。如军人与非军人实施的相同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相同犯罪行为,要分别定为不同的罪名,最典型的是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都是因为犯罪主体的不同而确定为不同罪名。6.根据犯罪对象确定罪名。如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规定的10个走私罪的罪名,都是根据走私的对象不同而确定为不同的罪名,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假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又如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的袭警罪,在此前,类似行为一直是按照该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把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单独作为犯罪,也是以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来确定犯罪。7.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罪名。如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就是以该罪侵害的客体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为罪名的关键词。又如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也是以该行为侵害的客体即通信自由为罪名的关键词。8.将特定时间作为罪名确定的关键词。如刑法第376条至第381条、第445条至第446条规定的带有“战时”字样的犯罪行为,都是平时不大可能发生或者即使发生了也不太严重的危害行为,故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但是,在我国与敌国开战时,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很严重,故刑法规定“战时”二字作为限制。在确定罪名时,就不能把“战时”二字舍去。9.将行为人拒不履行某种法定义务作为罪名确定的关键词。如刑法第276条之一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支付劳动报酬就是法定义务,而拒不支付就是故意违背法定义务,将其作为罪名具有画龙点睛作用,至为恰当。再如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也是以行为人没有履行相关的说明与报告义务为罪名的关键词。10.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差别确定罪名。如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行为手段都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同之处是后者需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又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其手段无不是传统的诈骗手段,但是,刑法之所以将其单独立罪,就是因为它们要么发生在金融领域,要么使用了金融手段,要么以金融活动的名义,故刑法将其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罪名。(二)我国刑法罪名确定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以上确定罪名的10种情形,只是就多数罪名而言的,当然还有根据其他因素确定罪名的情况,这里不再细述。从“两高”确定罪名的情况看,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特点及存在的问题。1.确定罪名均采取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或者“补充规定”形式。从既往看,“两高”司法解释的形式也有一个丰富、完善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始只有“解释”“规定”和“批复”等三种形式, 后来增加到四种形式,即在“解释”“规定”和“批复”之外,增加了“决定”这种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形式的规范略早于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为“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复”等5种。两相比较,最高人民法院未将“意见”和“通知”列为司法解释的形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把“决定”列为司法解释的形式,从中可见“两高”关于司法解释形式的差别。但近年来,“两高”先后修改了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善了司法解释的形式。2019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2021年6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第6条第1款将司法解释的形式亦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5种。关于如何看待“两高”采用“规定”的形式规定罪名问题,笔者的看法是:从刑法没有规定罪名,而由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角度看,这种形式是恰当的。但从“两高”对于“规定”的定义看, 也有不尽符合之处,只是目前还没有比“规定”更好的形式。2.“两高”确定罪名时采取了多元标准。如前所述,司法解释关于罪名的确定,有的依据犯罪的本质特征,有的依据犯罪构成或者其中的一个要件,有的依据犯罪构成中的某个选择性要件,等等。这就提出了确定罪名究竟以什么为标准,是坚持一元标准(如以危害行为为标准)好还是多元标准好的问题。考虑到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刑法分则中的条文较多等实际情况,坚持多元标准确定罪名的做法可能更具有灵活性,也更符合当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需要深入研究的是,确定类罪名要坚持什么标准,确定个罪名要坚持什么标准,这两个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同时,确定个罪名的标准虽然是多元的,但是也要有比较定型的技术规范,因为罪名的确定与成熟的技术规范有很大的关系,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技术规范越是成熟,越容易确定准确的罪名。3.刑法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还有待完善。我国是一个大国,法律传统悠久,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治理情况复杂,实行“一部刑法治天下”的立法模式,决定了法律条文需要必要的包容性,有些模糊条款不可避免。在罪名确定上,也需要有包容性比较大的罪名,这便产生了所谓的“口袋罪”现象。1979年刑法虽然规定了类推制度,但由于条文总体上过于简约,出现了若干被学界俗称为“口袋罪”的罪名:一是投机倒把罪, 二是流氓罪, 三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便把一些不大好认定为其他罪名、同时又认为需要处罚的危害行为,装进这几个罪名中处理,引发了法学法律界的批评和质疑。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分解或取消这三个“口袋罪”成为共识:一是取消投机倒把罪的罪名,把部分非法经营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二是拆分流氓罪的罪名,新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强制猥亵罪;三是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缩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经过这样修改,旧的大口袋罪虽去,新的小口袋罪犹存。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逐渐在实践中形成了新的“口袋罪”,在案件处理中出现了被滥用的情况,不时引发法学法律界的热议,甚至出现了要求严格限制乃至取消这些新“口袋罪”的声音。 如何看待“口袋罪”问题,笔者的意见是有用可用但不能滥用:一是我国国情非常复杂,犯罪行为形形色色,刑法需要规定一些抽象、概括的条款,用以囊括那些性质相同但表现方式不同的危害行为,同时,罪名确定也需要有一定的包容度,否则刑法中的罪名会更多、更细,具体认定时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更难以划分。二是“口袋罪”的形成主要来自于刑法中的模糊条款,模糊条款的存在既有危害行为十分复杂的客观原因,也有对危害行为的本质认识不到位或抽象、概括不到位的主观原因。故要从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加强立法条款精炼、准确的角度,尽量减少刑法中的模糊条款,使立法表述尽可能明确具体,这是解决“口袋罪”的根本途径。三是要考虑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中,新的犯罪形态层出不穷,立法机关很难提前作出预判,如果都要等到立法明确规定后才处罚,难免会放纵乃至鼓励社会主体恶意创新犯罪行为,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所以,把可以纳入模糊条款处理的新类型犯罪行为按照犯罪处理,不失为一个务实的办法。四是对于刑法中模糊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两高”既要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又要审慎地进行严格解释,可从刑法谦抑原则、明确性原则和程序控制原则等角度,对模糊条款尽可能作出明确解释。例如,对于可以适用模糊条款处理的危害行为,要具体列举;对于办案机关适用模糊条款处理的新类型犯罪行为,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规定的,特别是第一次出现的,可以采取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审批的程序控制形式,未经上级机关核准的不得处罚,从而防止模糊条款被扩大适用以致恶意适用。4.选择性罪名的确定还不尽人意。根据“两高”的《罪名规定》,刑法中有相当一部分罪名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表面上看是一个罪名,实际上是多个罪名。例如,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按照“两高”的《罪名规定》是一个罪名,但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由于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同,实际上会出现“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罪”“提供假药罪”等罪名。又如刑法第347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规定》只确定一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选择性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只能定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的,也只能定制造毒品罪,以此类推。随着行为人(包括共同犯罪人)实施的选择行为不同,分别会有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走私、运输毒品罪,走私、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制造毒品罪,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14个罪名,加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个罪名,故该条实际上会出现15个罪名。但这还不是衍生罪名最多的选择性罪名,衍生罪名最多的是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由于该条规定了5种选择性行为,3种选择性对象,故在实践中,随着行为人实施的选择性行为或对象的不同,可能出现多达217个选择性罪名。 从司法实践看,确定选择性罪名利弊兼而有之,其利主要在于可以减少《罪名规定》中的罪名数量,防止刑法中的罪名过多过细,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数罪并罚的适用。由于选择性罪名只按照一罪处理,故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所有的选择行为,依法都只能构成一罪而不构成数罪,从而有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原则,是对被告人比较有利的罪名确定方式。但是,选择性罪名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一是容易发生罪刑失衡。因为实施一种选择行为与实施全部选择行为都定一罪,通常都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和鼓励行为人实施更多的选择行为。二是不利于司法统计和信息化操作。前已指出,选择性罪名会派生出很多具体罪名,给司法统计和信息记载、存储、公开和维护会带来很多难题。三是各种选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是不同的,按照相同的法定刑处罚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四种选择行为的法定刑是一样的,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是有区别的,如运输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就明显小于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果机械司法的话,就很容易伤害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刑法能把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和制造毒品分别规定为罪名,并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就能有效解决罪刑关系失衡问题。03完善刑法罪名的若干设想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在全社会引发了巨大反响和广泛好评。受其鼓舞,乘其东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其他法律实务人士,先后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刑法乃至编纂刑法典的意见和建议, 笔者也赞同立法机关适时启动修改、完善现行刑法的立法议程,出台一部有世界声誉、适应新时代需要的刑法典,但本文对如何系统修改刑法典不作评论,仅就刑法分则条文的修改、特别是罪名修改问题谈几点初步看法。(一)关于是否继续坚持“一部刑法治犯罪”的大一统模式对于应当按照犯罪论处的所有危害行为,都纳入刑法分则一起规定,还是采取刑法分则、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的分散型模式进行规定,历来存在不同看法,域外的做法也不相同,但以分散型居多。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已经形成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双翼齐飞”的局面。如在意大利,“由于刑法典中规定的只是或者说只应该规定那些社会危害比较明显,即属于‘传统’刑法调整范围的那些犯罪(如杀人、抢劫、诈骗等),所以,散布于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在数量上大大超过了刑法典中的规定”。又如现行法国刑法典的内容相当丰富,与此同时,“‘特别刑法’也表现得很突出,分散在《刑法典》的‘分则’和各种专门法律、甚至各种专门法典等不同法律文件当中。例如,有关新闻、欺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门法律以及《公路法典》《劳动法典》《城市化法典》《公共卫生法典》《选举法典》《农村法典》《海关法典》等专门法典”中, 亦有刑事犯罪规定。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的也是此种分散立法模式。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了集中立法的模式。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刑事立法由本法典构成。规定刑事责任的新法律,应列入本法典。”根据此条规定,一切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都要纳入刑法典,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在国内法学法律界,主张刑法分则坚持“大一统模式”的人很多,主张分散型模式的以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笔者认为,分散型模式更为灵活,便于修改和应对紧急、突发等复杂情况,似乎更适应快速发展的时代和大国的国情;其缺点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的罪名会不断增多,刑法的体系性、统一性会受到削弱,办案适用也不甚方便。尤其是已经被1997年刑法否定了的立法模式,如果再采取分散型模式,就等于回到1997年刑法之前了。很多人已经习惯了刑法分则条文的大一统模式,故改弦易辙的难度较大。笔者也认为,不论编不编纂刑法典,刑法分则的立法模式最好不要走回头路。(二)关于我国现有刑法中的罪名数量是否适当问题前已指出,我国刑法目前有483个罪名,有人说多了,反对增加罪名,批评刑法不断增加罪名是搞犯罪化,不符合刑法要低调、谦抑的精神,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齐文远教授明确主张修订刑法应避免过度犯罪化倾向;武汉大学何荣功教授也明确表示,反对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主张要积极提倡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小化,对刑法条文和罪名数量的增持要明确说不;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亦认为,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在立法上表现为过度犯罪化(集中体现在罪名大量增加方面),在刑事司法上则表现为司法裁量权与解释权的过度扩张,主张在立法上坚守刑法乃是最后手段的立场,司法上要彻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严格限制刑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也曾经从另一个角度反对刑法扩张罪域,她认为,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以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表现出来,今后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 总体上看,尽管有不少专家学者反对增加罪名,但主张适时修改刑法,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罪名的法律人还是多数,这也是实践发展的需要,可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笔者也主张,在坚持刑法谦抑原则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增加一些罪名,是符合国情和与犯罪作斗争的规律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就是证明。另外,从域外一些国家的刑法典看,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罪名似乎是最多的,至少也是最多的之一。例如,日本刑法典现有424个罪名, 德国刑法典有326个罪名, 意大利刑法典有约400个罪名。上述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典规定的罪名更少,不宜简单比较。但是,这些只是表面现象,很多国家在刑法典之外,还规定有治安犯罪罪名、行政犯罪罪名和经济犯罪罪名等,加起来数量并不少。且这些国家都是中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相当成熟,法治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秩序长期较好。与之相比,我国面积大、人口多,各地发展不平衡,矛盾纠纷和刑事犯罪还处于多发高发时期,连同军职罪、轻罪在内,只有400多个罪名,数量不算多。今后,随着时代发展适时增加必要的犯罪罪名,适度强化刑事立法的威慑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驾护航,还是必要的。(三)关于是否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罪名问题将来如果系统修改刑法,编纂刑法典,需不需要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直接规定罪名?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从域外经验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刑法中规定罪名的占了绝大多数。从权威性看,立法规定罪名比司法解释确定罪名应当更有权威。从现实性看,“两高”已经确定了483个罪名,这些罪名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科学的,不需要重新修改,可以直接移进刑法分则条文之中。从可行性看,今后修改刑法,不可能大量增加新罪名,故增设和修改罪名的任务不会很重,立法机关有足够的能力直接确定罪名。综上,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直接规定罪名是可取且可行的,笔者也赞同未来刑法修改时,直接在分则条文前规定罪名。不过,从另一个方面看,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直接规定罪名也存在需要斟酌研究之处:第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习惯做法看,刑法从未直接对罪名作出过规定,而是由司法机关作出规定,且这项工作已经做得越来越规范,改变这种做法是否适当,值得研究。第二,刑法负责规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给犯罪行为起名字,这样分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犯罪和刑罚还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司法机关只是起了个名字而已。第三,如果刑法分则直接规定罪名,立法机关起草法律时就要开始琢磨,人手是否足够,实际上能否做到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但实际上,解释法律的任务多是由“两高”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的。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与外国的立法机关具有根本区别:专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太少,专门从事立法的工作人员也不多。因此,如果立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和人力,当然可以在刑法分则中直接规定罪名,否则,还是维持现状为上。(四)关于刑法分则罪名的修改、完善问题关于刑法分则的修改完善,笔者作了一些初步研究, 笔者关于修改刑法分则的总体思路是“以刑统罪”,即把法定刑相同的犯罪放在一起斟酌比较,然后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经初步统计,我国刑法483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分布如下:(1)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共46个;(2)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罪名共59个;(3)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共68个,其中十年以上的罪名共12个、七年以上共13个、五年以上共43个;(4)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共71个,其中七年以上的罪名共1个、五年以上共29个、三年以上共41个;(5)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共104个,其中三年以上的罪名共95个、二年以上共9个;(6)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共35个,其中二年以上的罪名共1个、六个月以上共34个;(7)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共82个,其中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共1个、六个月以上共81个;(8)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共11个;(9)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共4个;(10)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共3个。受篇幅所限,仅谈以下几点意见:1.关于修改、完善类罪规定。目前,刑法按照犯罪客体划分类罪且将全部犯罪划分为10类的做法,是否符合实际,值得研究。反观“两高”确定个罪的罪名主要不是以犯罪客体为标准,更不是以犯罪客体为唯一标准,而是因地制宜、以最能体现犯罪本质的要素为标准。划分刑法分则中的类罪,能否借鉴确定个罪的经验,在坚持以犯罪客体为主要标准的前提下,适当采取其他标准对类罪进行划分,是值得研究的。特别是刑法分则第三章和第六章中的两大类犯罪,具体罪名占到了全部罪名的53%,显得有些庞杂,对其进行科学分类,适当增加一些类罪,是比较合适的。比如,能否考虑把侵犯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犯罪单独成一类罪,以体现对其特殊保护或重点保护,就值得考虑。再如,对于过失犯罪,是否可以单独成类,也可以讨论。又如,可否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以某些犯罪行为为标准分出几类新罪,如生产、销售假货类犯罪,盗窃类犯罪,诈骗类犯罪等。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的类罪确定在20个左右是比较合适的。2.关于修改、完善个罪规定。笔者认为,现有刑法分则对于个罪的规定,主要存在如下三个问题:第一,价值失衡。如前不久由“徐州铁链女案”引发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比收买珍稀野生动物刑罚轻的争议,就是典型。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法定最低刑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刑可以判到15年有期徒刑。有人据此认为买妇女、儿童比买野生动物划算,进而得出刑法认为人不如动物值钱的结论,颇有几分道理,修改刑法时应当解决此类价值失衡问题。第二,同质重复。所谓同质重复,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基本相同,社会危害性大小也基本一样,法定刑的规定也基本相同,本来可以规定为一罪,但被刑法规定为数罪。例如,可以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作为个罪的罪名,取消节罪名。另外,可把刑法分则中所有的诈骗类犯罪,都集中起来整合后归入一章之中,并按照法定刑的轻重进行排列,可以减少很多罪名和不协调之处。第三,取名不当。笔者认为,“两高”对一些罪名的确定,也存在不当之处。如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笔者认为“两高”关于该罪罪名的确定不甚精当,主要理由为:该罪的被害人是女性未成年人,即少女,确定罪名应当突出这个特点;该罪的行为表现是与少女发生性关系,罪名确定应当突出奸淫这个属性,而性侵的外延比发生性关系的外延大,不等于发生性关系。因此,将这个罪名确定为“奸淫少女罪”最为恰当。又如,司法解释中将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不如确定为商业受贿罪恰当。3.关于选择性罪名的修改完善。如前所述,选择性罪名有利有弊,弊大于利,应当修改完善。笔者的观点是尽量少用选择性罪名,具体实现路径如下:第一,将一些选择性罪名确定为单一罪名。如将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述为“违反枪弹管理罪”,对定罪量刑并无影响。还可以把私藏、非法持有枪弹等行为纳入进来,作为减轻情节处理。又如,将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表述为“妨害毒品管理罪”,可以减少罪名的字数。第二,对选择性罪名进行整合,精减罪名。如可对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10个造假类犯罪进行整合,表述为“经营伪劣产品罪”“经营毒害食品罪”“经营假劣药品罪”等三个罪名,既可以精简罪名的文字,同时减少罪名的数量,还不影响对相关犯罪的打击。04结语刑法规定的犯罪罪名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古以来即受到立法、司法和研究者的关注。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进步,犯罪罪名也在不断更新内容、变换名号。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刑法独秀诸法,对犯罪罪名的产生、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犯罪罪名也随之不断发展、规范,先后经历了1979年刑法之前的“无法无据时期”,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的“法院自由确定时期”和1997年刑法之后的“两高”“统一规范时期”。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名及其数量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在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还有进一步提升、完善和规范的空间。*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具体请参见期刊原文。
举报/反馈
优质石家庄到淮南物流公司!专业石家庄至淮南货运专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石家庄到淮南的物流专线服务!石家庄到淮南物流专线是石家庄万通物流公司的物流货运专线。天天发车,三至四天可送货到达以下地点:田家庵区、潘集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寿县、凤台县。
优质石家庄到淮南物流公司!专业石家庄至淮南货运专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石家庄到淮南的物流专线服务!石家庄到淮南物流专线是石家庄万通物流公司的物流货运专线。天天发车,三至四天可送货到达以下地点:田家庵区、潘集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寿县、凤台县。
优质石家庄到淮南物流公司!专业石家庄至淮南货运专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石家庄到淮南的物流专线服务!石家庄到淮南物流专线是石家庄万通物流公司的物流货运专线。天天发车,三至四天可送货到达以下地点:田家庵区、潘集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寿县、凤台县。
优质石家庄到淮南物流公司!专业石家庄至淮南货运专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石家庄到淮南的物流专线服务!石家庄到淮南物流专线是石家庄万通物流公司的物流货运专线。天天发车,三至四天可送货到达以下地点:田家庵区、潘集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寿县、凤台县。
举报/反馈
优质重庆到九江物流公司!专业重庆至九江货运专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重庆到九江的物流专线服务!重庆到九江物流专线是重庆洲胜物流公司的物流货运专线。天天发车,二至三天可送货到达以下地点:浔阳区、濂溪区、九江县、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
优质重庆到九江物流公司!专业重庆至九江货运专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重庆到九江的物流专线服务!重庆到九江物流专线是重庆洲胜物流公司的物流货运专线。天天发车,二至三天可送货到达以下地点:浔阳区、濂溪区、九江县、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
优质重庆到九江物流公司!专业重庆至九江货运专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重庆到九江的物流专线服务!重庆到九江物流专线是重庆洲胜物流公司的物流货运专线。天天发车,二至三天可送货到达以下地点:浔阳区、濂溪区、九江县、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
优质重庆到九江物流公司!专业重庆至九江货运专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重庆到九江的物流专线服务!重庆到九江物流专线是重庆洲胜物流公司的物流货运专线。天天发车,二至三天可送货到达以下地点:浔阳区、濂溪区、九江县、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
优质重庆到九江物流公司!专业重庆至九江货运专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重庆到九江的物流专线服务!重庆到九江物流专线是重庆洲胜物流公司的物流货运专线。天天发车,二至三天可送货到达以下地点:浔阳区、濂溪区、九江县、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
优质重庆到九江物流公司!专业重庆至九江货运专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重庆到九江的物流专线服务!重庆到九江物流专线是重庆洲胜物流公司的物流货运专线。天天发车,二至三天可送货到达以下地点:浔阳区、濂溪区、九江县、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
举报/反馈
摘要:
相对湿度 (RH) 监测在科学和工业应用中极为重要,而光纤传感器 (OFS) 可以提供足够的解决方案。通常,这些类型的传感器依赖于对湿度敏感的聚合物的使用,因此需要对这些材料的光学和膨胀特性进行表征。使用两种类型的光学传感器对四种不同的聚合物,即聚(乙烯醇)、聚(乙二醇)、Hydromed D4 和微生物琼脂进行了表征和测试。首先,制作了光纤法布里-珀罗 (FP) 尖端,它允许动态测量聚合物对 RH 变化的响应,特别是折射率、薄膜厚度和临界潮解 RH。使用 FP 尖端和长周期光纤光栅,然后将聚合物作为 RH 传感器进行测试,从而可以比较不同的聚合物和不同的 OFS。对于 FP 传感器,PEG 尖端在 80%RH 以上表现出出色的灵敏度,优于其他聚合物。在 LPFG 的情况下,10% (wt/wt) PVA 在更大的工作范围(60 至 100%RH)中表现出出色的灵敏度,是低相对湿度环境传感的有效替代方案。
一、简介
在科学和工业应用中实时监测相对湿度 (RH) 非常重要,因此开发了多种类型的传感器。这些传感器中的大多数都基于电容或电阻结构,它们不能免受电磁辐射的影响,也不适合极端和恶劣的环境。亲水性聚合物在光纤传感器 (OFS) 中的使用是一个深入探索的研究领域,其中大多数工作将它们用作响应 RH 变化的功能化层。这些聚合物的折射率 (RI) 随着水分子的吸收而降低,并表现出相当大的膨胀。通过分析特定光学结构(如光纤布拉格光栅(FBG)、法布里-珀罗干涉仪(FPI)或长周期光纤光栅(LPFG))的光谱特性,可以跟踪聚合物性能的变化,从而实现用于监测相对湿度的光学传感器。
了解 RI 和聚合物厚度随环境参数(如 RH)的变化对于光学聚合物在传感器和其他结构中的应用极为重要。尽管已经开发了几种技术来测量聚合物中的这些特性,但这里介绍了一种同时测量具有不同环境参数的聚合物薄膜的 RI 和厚度的技术。使用该技术,报告了对四种不同聚合物性能的一致、连续测量。这些 RH 响应聚合物是聚乙烯醇 (PVA)、聚乙二醇 (PEG)、Hydromed D4 和微生物琼脂。之所以选择这些特殊的聚合物进行分析,是因为它们广泛用于光学传感器,尽管它们的性质尚未得到彻底研究。这里介绍的工作提供了这些材料的光学和膨胀特性的表征,这对于相对湿度光学传感器的制造和优化非常重要。
PVA 和 PEG 都用于相对湿度光学传感器,尽管只是对其光学特性进行了粗略测量,这有时是矛盾的。就琼脂而言,有几篇关于琼脂糖(琼脂的一种成分)在传感器和探针等光学应用中的使用的工作,但微生物级琼脂的研究很少。另一方面,在 Hydromed D4 的情况下,没有报告对该材料的性能进行测量。了解这些材料的特性随相对湿度的精确变化,可以通过模拟和调整光学结构来优化传感器性能,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灵敏度。使用由这些聚合物制成的 FPI,RI 和溶胀性能可针对不同的 RH 值进行量化。临界潮解 RH,它是测量从半结晶到凝胶状态的相变时的 RH 值,并且还对每种聚合物进行了表征。然后将聚合物应用于 LPFG 以测试其作为 RH 传感器的性能,并与 FPI 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哪种传感器和聚合物组合最适合特定环境。
首先,提出了关于 FPI 和 LPFG 性能的一般性讨论,以确定每种光学结构的特性。然后解释了聚合物的制造、光学结构以及同时测量 RI 和厚度的方法。介绍了有关聚合物特性和传感器性能测量的实验结果,然后讨论了聚合物和传感器特性,以确定哪种组合最适合特定环境。
二、材料与方法
2.1. 相对湿度响应聚合物
分析的四种不同的相对湿度响应聚合物是 PVA、PEG、水凝胶 (HydroMed D4) 和琼脂。这些聚合物的特性(RI 和厚度)随 RH 的变化而发生显着变化,因此适合用于 RH 传感器。
PVA 是一种水溶性聚合物,过去曾被广泛研究,特别是作为湿度传感器、除湿剂和许多生物医学应用,因为它具有吸水和解吸水的能力。其 RI 测量值介于 1.49 至 1.45(1310 nm)或 1.49 至 1.34(1550 nm)之间。
PEG是一种衍生自石油的聚合物,其主链中含有醚键,因此被称为聚醚。与 PVA 类似,它是一种具有广泛用途的亲水性聚合物,由于其低毒性和吸水能力,主要用于生物医学和化学应用。PEG 的 RI 低于 PVA,从 1.455 变化到 1.413(在 960 nm 处)。它还与 PVA 混合用于开发 RH 传感器。
HydroMed D4 是一系列基于醚的亲水性聚氨酯的一部分。该聚合物可以溶解在几种溶剂中,其中选择了乙醇。它以前被用作 pH 和氨传感器以及相对湿度光纤传感器的传感矩阵,尽管它的光学特性尚未被记录。
琼脂是一种从藻类中提取的材料,在微生物学应用中用作细菌和真菌菌落的生长培养基。尽管其成分可能因使用的琼脂类型而异(取决于菌落,添加不同的营养物质),但它通常由琼脂糖和琼脂胶的混合物组成,比例通常为 70-30%。由于添加的营养素不同,其 RI 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在参考文献中,大量琼脂糖样品的 RI 被测量为琼脂糖浓度的函数,在 633 nm 处报告的值在 1.33 和 1.34 之间。另一方面,在参考文献中,琼脂糖凝胶的 RI 在 1550 nm 处用不同 RH 值测量,显示 RI 随 RH 从 1.455(在 20%RH)增加到 1.48(在 80%RH) )。除了允许制造 RH 传感器外,琼脂光学特性的测量还可以为制造光学传感器提供有用的信息,其中琼脂可用作生长培养基。
对于溶液的制备,优选具有低沸点的溶剂,例如乙醇,因为它会导致更快的蒸发,因此光学结构的涂层过程将更快。然而,鉴于 PVA、PEG 和琼脂在乙醇中的低溶解度,因此使用去离子水代替,这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完全蒸发并因此沉积涂层。在水凝胶的情况下,选择的溶剂是乙醇。
制备不同浓度的聚合物溶液以改变沉积在 LPFG 中的涂层厚度。在水凝胶的情况下,通过用溶剂溶解高纯度颗粒并搅拌2小时制备三种不同浓度的溶液,即10、7.5和5%wt/wt。PVA 溶液是通过将 PVA 以 10% wt/wt 的浓度加入水中并在 60°C 下搅拌 3 h 得到的。应用相同的程序来获得 5% 和 7.5% 浓度的溶液。在 PEG 溶液的情况下,程序类似于 PVA 的情况,但由于 PEG 的低粘度特性,使用了不同的浓度(50、75 和 100% wt/wt)。对于琼脂,通过将去离子水加热至 90°C(琼脂不溶于低于 80°C 的水)制备 1% 溶液,并通过磁力搅拌 30 分钟混合琼脂。对于 FPI 的制造,每种聚合物仅使用最高浓度的溶液。
2.2. Fabry-Perot 干涉仪和长周期光纤光栅
几种不同浓度的溶液用于生产 FPI 和涂层 LPFG,它们都是在单模光纤 (Corning SMF28e) 中制造的。湿度响应聚合物与光纤结构的这种组合允许精确监测环境的相对湿度。然而,由于它们的不同特性,可以根据要使用的聚合物或使用传感器的环境来选择一种特定结构而不是另一种。图 1 说明了 FPI 和 LPFG OFS。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图1:用于相对湿度传感的不同光学结构:(a) Inline Fabry-Perot 干涉仪;(b) 长周期光纤光栅
光纤尖端 FPI(如图 1a 所示)是通过将切割光纤的尖端浸入聚合物中并缓慢去除它来制造的,从而在干燥后形成一层薄膜,作为空腔。当放置在 RH 变化的环境中时,聚合物薄膜的 RI 和厚度都会发生变化,从而在反射光谱中产生可测量的变化。这些类型的传感器非常紧凑,易于制造,并且可以放置在毛细管内以保护聚合物尖端,从而可以轻松地用于监测环境参数。使用 FPI 的另一个优点是可以直接表征用于传感的聚合物,特别是对特定环境参数的 RI 和厚度响应。该过程允许优化传感器和实施计算模拟。因此,光纤 FPI 尖端的制造既可以用作表征聚合物的方法,也可以用作传感器。
LPFG 如图 1b 所示。它们由光纤纤芯 RI 的周期性调制组成,导致共振条件耦合来自纤芯光纤包层共传播模式的光,从而在光谱中产生抑制带。鉴于耦合条件高度依赖于外部 RI,这意味着阻带的光谱特征对外部 RI 变化高度敏感。因此,当 LPFG 涂有湿度响应聚合物时,聚合物 RI 的变化将改变阻带的特性(最小波长和峰值衰减),从而产生可用作 RH 传感器的结构。
LPFG 和 FPI 具有非常不同的灵敏度,因此它们适用于不同的应用。图 2 显示了两种结构的 RI 响应。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图 2:对涂层折射率变化的敏感性:(a) FPI(使用插入损耗因子 α = 0.5);(b) LPFG。
在图 2 中,LPFG 和 FPI 在涂层 RI 的变化中表现出相反的行为。虽然 LPFG 对包层 RI 附近的涂层表现出更高的灵敏度,但 FPI 显示出更高的变化,RI 离纤芯的 RI 和空气越远(因为它们构成了结构的两个界面)。在开发湿度传感器时,理想情况下聚合物的光学特性是已知的,并且可以选择最佳的光学结构。表 1 还显示了每种结构的几个优点和缺点。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表 1:FPI 和 LPFG 的特性比较。
表 1 显示了 FPI 和 LPFG 的一些特征。FPI 具有几个优点,例如在特定环境中的简单制造和集成,因为它们可以放置在金属毛细管中,从而保护尖端并且易于放置。另一方面,LPFG 显示出非常高的灵敏度,可以检测多个参数,但制造起来更困难,并且可能需要校准聚合物厚度,这可能很困难。在了解可用聚合物的背景和特性后,可以优化为传感器选择的光学结构,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灵敏度。
2.3. 光学结构的高分子涂层
FPI 是通过将切割的光纤尖端浸入聚合物溶液中制成的,当尖端缓慢向上拉时,可以形成薄膜(图 3a)。对于除琼脂外的所有聚合物,该过程包括将一滴溶液置于显微镜载玻片中,并将切割纤维的尖端浸入溶液中。对于在室温下固化的琼脂,将凝胶加热到 80 °C 以确保溶液完全呈液态,然后将显微镜载玻片放在热板上,然后将纤维的尖端浸入热 解决方案。制造后,将尖端干燥 24 小时,以保证溶剂的蒸发。对于每种聚合物,制造了四个 FPI,以允许在 RI 中进行不确定性测量,并在不同 RH 中进行厚度测量。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图 3:OFS 与湿度响应聚合物的涂覆工艺:(a) FPI;(b) LPFG。
LPFG 采用电弧技术按照中所述的程序制造。制造的 LPFG 通过水平拉伸和浸渍,在纤维的纵轴和填充聚合物的 U 形槽之间形成小角度,涂有所有聚合物(图 3b )。对于琼脂,U 型槽在 80 °C 下加热。然后将纤维置于室温下以确保溶剂蒸发。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浓度的溶液具有不同的粘度,因此溶液越浓,涂层越厚,这证明了为什么要制造不同浓度的各种聚合物并涂覆不同的 LPFG。
2.4. 湿度测量
为了校准制造的传感器,设计了一个实验装置,可以控制和测量环境湿度(图 4)。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图 4:为测量不同相对湿度值下 LPFG 和 FPI 光谱的变化而创建的实验装置。
RH 室由一个容器制成,该容器带有两个连接到外部的阀门(其中 RH 约为 50%),以及一个侧面容器,其中的水通过阀门连接到主容器。这些阀门的目的在于允许通过打开连接到水容器的阀门(图 4 中的阀门 1)或连接到外部的阀门(图 4 中的阀门 2)来增加和减少内部 RH。容器内还放置了一个小风扇,以促进空气中的水分子更快地扩散。这种设置允许内部湿度以不同的速率变化,具体取决于风扇速度。
湿度室允许同时插入两个 LPFG,一个带有湿度传感器,另一个用于热补偿。两根纤维被放置在一个支架上,四肢有重物,以确保传感器完全拉伸。FPI 固定在室内,同时监测四个尖端。光纤连接到外部的询问单元(型号 FS22 Braggmeter,HBK Fibersensing,Porto,Portugal),该单元始终记录光谱。容器内还有一个湿度和温度传感器 (DHT22),其典型精度为 ±2%RH 和 ±0.5°C,工作范围为 0%RH 至 100%RH 和 -40°C 至 80°C . 该传感器连接到一个微控制器,该微控制器每 12 秒记录一次湿度和温度值。
为了提供传感器的特性,LPFG 光谱以 RH 值递减的形式获取。首先,打开侧边盛水容器的阀门,打开风扇,确保内部 RH 达到 99%RH 左右。在此过程之后,关闭阀门并打开外部阀门,从而控制 RH 的降低。此过程允许内部 RH 缓慢而稳定地降低,1%RH 的每次变化需要两分钟以上。这种内部 RH 缓慢变化的过程使聚合物能够完全响应环境 RH 变化。记录每降低 1%RH 的光谱。实时绘制数据以确定制造传感器的光谱演变和工作范围。
2.5. 同时测量聚合物的折射率和厚度
了解聚合物特性的变化对于光学结构中的应用极其重要,以创建最佳传感器。使用 FPI 的优点是聚合物薄膜的 RI 和厚度可以随着外部相对湿度的变化而动态测量。对于每种聚合物,制造了四个 FPI 尖端,从而获得材料光学特性的不确定性。
可以参考这些结构的理论描述,干涉谱由下式给出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在由亲水聚合物制成的空腔的情况下,等式 (1) 的干涉光谱的变化将通过 RI 的变化(水的吸收降低空腔的 RI)和空腔长度(空腔 由于吸水而膨胀)。由于等式 (1) 描述了一个简单的余弦函数,因此可以通过确定光谱的偏移和幅度来计算聚合物的 RI 和腔长。通过将光谱的偏移和幅度的实验值与等式(1)进行比较,确定了聚合物的RI。然后,通过将 RI 的值放入等式 (1) 的参数中并求解 L,确定型腔厚度。该方法可以表征聚合物对 RH 变化的响应,从而实现计算模拟和传感器性能优化。
三、结果
3.1. 折射率和腔长的测量
图 5 显示了为 PEG 和琼脂 FPI 尖端注册的光谱。PEG 尖端的响应不同于琼脂尖端。在琼脂 FPI 的情况下,湿度的增加会导致信号幅度的降低,而在 PEG 中则相反,其中信号的幅度随着湿度的增加而明显增加。这很可能是因为 PEG 显示的 RI 低于纤维芯的 RI,并且水的吸收会降低聚合物的 RI,从而增加芯-聚合物界面的反射率,从而增加信号的幅度。相反的情况发生在琼脂 FPI 中,这意味着它的 RI 高于核心 RI 并且吸水率降低了反射率。此外,可以看到信号的周期(自由光谱范围,FSR)随着两个尖端的湿度增加而显着增加,即使在 PEG 尖端中这一点更为明显。这种变化是由于聚合物吸收了水,从而扩大了腔长并降低了 FSR。从图 5 可以预测,PEG 尖端将显示比琼脂尖端更大的肿胀。图 6 显示了聚合物的 RI 和厚度的变化,使用第 2.5 节中描述的程序测量。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图 5:FPI 尖端在不同 RH 值下的光谱,由于聚合物的响应而显示出相当大的变化:(a) PEG FPI;(b) 琼脂 FPI。箭头指向湿度上升的方向。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图 6:表征各种聚合物对相对湿度变化的响应:(a) 折射率变化;(b) 型腔厚度变化。
图 6 显示了测试的三种聚合物的 RI 和空腔厚度的变化。(a) 显示了三种聚合物显示不同的 RI 值,使其适用于不同的用途。图 5 中的观察结果很清楚,即 PEG 在核心 RI(与琼脂相反)下方显示 RI,并且它显示出比其他聚合物大得多的溶胀效应。
所有聚合物在特定的 RH 值下都显示出从固态半晶态到凝胶态的相变,这称为潮解相对湿度 (DRH)。在 PVA、琼脂和水凝胶的情况下,这种转变出现在大约 90%RH 时,可能会看到 RI 突然降低和膜厚度增加。另一方面,在 PEG 的情况下,这种转变在大约 80% RH 处可见,这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吸水引起的膨胀比 PVA 和水凝胶的情况大,导致聚合物空腔的变形非常大。
在 DRH 以下,无法从 PEG FPI 的光谱中检索任何信息。在显微镜上分析尖端时,可以验证是否存在明显缺陷(图 7),这解释了为什么无法确定 RI 和低于 80%RH 的腔厚度值。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图 7:低 RH 收缩引起的多个 PEG 薄膜降解:(a) FPI 尖端,侧视图;(b) FPI 尖端,前视图;(c) 涂有 PEG 薄膜的光纤。
图 7a、b 显示了在 RH 运行后在 PEG FPI 尖端中看到的缺陷。此外,在图 7c 中,一根简单的光纤涂有高浓度 PEG 溶液,以形成厚 PEG 层以测试 RH 变化的影响。用几微米的 PEG 涂层(如 FPI)制造的结构不适用于 DRH 以下的传感应用,因为图 6 中所示的突然相变导致薄膜出现缺陷。另一方面,几个循环被 对水凝胶、PVA 和琼脂尖端进行了测试,没有看到明显的降解,这意味着这些聚合物可以用于 FPI 和 LPFG。
表 2 总结了不同 FPI 尖端的表征结果。从聚合物特性中可以得出几个结论,首先是 PEG 在 RH 始终高于 80%RH 的环境中显示出非常好的结果,因为 RI 和厚度变化都表现出非常高的灵敏度,使其成为用于高湿度监测的理想聚合物。另一方面,关于其他三种聚合物的特性,PVA 和琼脂在 DRH 以下区域显示出更高的 RI 变化,而水凝胶在 90%RH 以下则变平(图 6)。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对于低湿度环境下的 RH 监测,PVA 和琼脂传感器可以显示出比水凝胶更多的优势。另一方面,当水凝胶用作传感基质时,其光学特性的稳定性可能是一个理想的特征。关于膨胀特性,琼脂在低于 DRH 的区域显示出稍大的膨胀率,而 PVA 和水凝胶具有相似的值。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表 2:不同聚合物随相对湿度变化的特征。
原则上,所有聚合物都可以用作 LPFG 上的涂层,但使用范围不同。在 PEG 的情况下,RI 值似乎低于光纤包层的 RI,这意味着(至少在 80% 到 100%RH 范围内)这种聚合物不会引起从引导模式到泄漏模式的转变。覆层,并且可以使用厚涂层。在 PVA、琼脂和水凝胶的情况下,RI 明显高于包层 RI,这意味着只能将非常薄的覆盖层应用于 LPFG。这个过程使得用这些聚合物制造 LPFG 传感器变得相当困难,因为控制沉积层的厚度非常困难。
3.2. 作为相对湿度传感器的法布里-珀罗干涉仪
关于 FPI 作为 RH 传感器的性能,选择能见度作为品质因数。在 FPI 中,能见度定义为(分别使用 Pmax 和 Pmin 以及光功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比较等式(2)和等式(1),可以看出可见度仅取决于npol和α。图 8 显示了三种聚合物在 60% 到 100%RH 的可见度变化。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图 8:PVA、PEG 和水凝胶的各种 FP 吸头的能见度随相对湿度的变化,归一化为 60%RH 下的能见度。
图 8 显示了 FP 尖端可见度的不同响应,在 60%RH 下标准化。变化与图 6a 中预期的一样。由于 nPEG 3.3. 作为相对湿度传感器的长周期光纤光栅 图 6 中显示的结果显示存在两组明确的聚合物(按相似特性分组)。这些组中的第一个由 PVA、琼脂和水凝胶组成,它们在 RH 变化下显示出相似的 RI 和厚度变化;第二种由 PEG 组成,在高于 DRH 的 RH 变化下显示出非常高的变化。然后将这些聚合物应用于 LPFG 以测试它们作为 RH 传感器。 请注意图 2b 中对外部 RH 变化的敏感性,这表明在具有 npol≈nclad 的外部介质附近,敏感性会很高。这为在 DRH 之上应用 PEG 提供了理想的环境,因为它的 RI 总是低于但接近 nclad。另一方面,其他聚合物的 RI 高于包覆层,这意味着必须控制沉积层的厚度。如果包层模式的倏逝场完全包含在聚合物层中,则模式将不会被引导并变为辐射状,对外部 RI 变化的敏感性较差。另一方面,如果沉积层的厚度得到控制,使用 PVA 和琼脂制造的传感器可以在低于 DRH 的情况下以高灵敏度工作,因为这些聚合物的 RI 响应显示出从 60% 到 90%RH 的一些变化,相反水凝胶在该区域几乎是平坦的,见图 6。图 9 显示了在不同 RH 值下收集的 10% (wt/wt) PVA 涂层 LPFG 的光谱。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图 9:10% (wt/wt) PVA 涂层 LPFG 光谱随 RH 变化的变化。箭头指向湿度下降的方向。 在图 9 中,只有通过在 LPFG 上涂上几种聚合物厚度(通过改变溶液浓度)并测试 LPFG,才能在光谱中看到良好的性能。如上所述,对于每种聚合物,制备了几种不同浓度的溶液并将其沉积在 LPFG 上。鉴于所有其他制造参数尽可能保持恒定,LPFG 上涂层厚度的变化可仅归因于溶液浓度的变化。这个过程允许通过控制沉积层的厚度来优化传感器的性能,这对于 RI 高于包层 RI 的聚合物很重要。图 10 显示了每种聚合物性能最佳的 LPFG 传感器的比较,表 3 总结了图 10 中的结果。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图 10 Figure 10:不同聚合物涂层 LPFG 传感器的响应:(a) 波长变化;(b) 光功率变化。 编辑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表3:不同聚合物涂层 LPFG 在波长和光功率方面的敏感性。 在展示的四个传感器中,PVA(10% wt/wt)表现出最好的性能,没有死区,工作范围从 60%RH 到 100%RH 和两个不同灵敏度的区域,低于 90%RH( 聚合物的 DRH) 和高于该值。高于 DRH,灵敏度进一步提高(波长偏移从 0.290±0.006 到 1.03±0.08 nm/%RH,光功率偏移从 -0.275±0.007 到 -0.84±0.04 dB/%RH),这是预期的 聚合物特性如图 6 所示。该传感器在波长偏移和光功率偏移方面均表现出高灵敏度,使其成为理想的传感器。 用 75% (wt/wt) 溶液制造的 PEG 传感器也显示出有趣的特性。 在 DRH (80%RH) 之上,波长偏移响应显示线性区域到大约 100%RH,具有高灵敏度 (0.58±0.02 nm/%RH)。 在光功率偏移中,也获得了良好的灵敏度(-1.48±0.08 dB/%RH),但在 80%RH 以下和 95%RH 以上显示死区。 对于水凝胶和琼脂 LPFG,获得的性能低于其他情况。 涂有 7.5% (wt/wt) 溶液的水凝胶 LPFG 在从 80%RH 到 100%RH (-0.23±0.04 dB/%RH) 的光功率变化中表现出良好的响应,但与 PEG 长周期光栅。 在琼脂 LPFG 的情况下,无法优化传感器的浓度。 这是由于制造过程中增加了影响涂层厚度的自由变量,因为琼脂需要加热到 80 °C 才能变成凝胶并允许涂层 LPFG。 聚合物温度的变化可能会影响粘度,从而使厚度控制变得更加困难。 鉴于 PVA 显示出与这些聚合物相似的特性(如图 6 所示),建议在 LPFG 涂层中使用水凝胶和琼脂,因为在 DRH 下更容易制造和良好的 RI 变化。 四、讨论 所使用的不同聚合物的光学和膨胀特性的测定并不总是与之前发表的作品一致。 在以前的出版物中,PVA 的 RI 是使用校准的侧面抛光光纤涂层在 1310 nm 处测量的,报告 RI 从大约 1.49(低于 30%RH)到 1.45(在 100%RH)的线性变化; 或倾斜的光纤布拉格光栅 [19],在大约 1550 nm 处报告从 1.49(低于 20%RH)到 1.34(在 98%RH)的变化。 这里给出的结果是一致的,假设从 1310 nm 到 1550 nm 的色散可以忽略不计,这在许多材料中并不罕见。 PEG 测量值也与以前的出版物一致,其中使用棱镜配置在 632.8 nm 处测量 PEG 薄膜的 RI。 在这项工作中,据报道 PEG 的 RI 从 1.452(13%RH)到 1.413(高 RH 值)不等。 这些结果与图 6 中呈现的结果在定性上一致(由于色散)。在参考文献中,报告的 DRH 也约为 80% RH,与本工作中报告的相同。 关于琼脂光学特性的测量,它们与琼脂糖凝胶报告的值有很大差异。 在参考文献中,报告的低 RI 可能是由于没有琼脂胶,琼脂是琼脂的另一种成分。 根据是否需要低 RI(琼脂糖)或高 RI(琼脂)聚合物,这一结果也可能证明对光学 RH 传感器有用。 另一方面,报告的测量结果表明,随着外部 RH 的增加,琼脂糖的 RI 从 1.45 增加到 1.48,与此处报告的测量结果不一致。 一般来说,对 RH 敏感的聚合物和凝胶会随着水的吸收而降低其 RI,如图 6 所示。 在水凝胶的情况下,没有发现以前报告这种材料的光学特性的工作。 前面描述的结果允许在不同的传感器和分析的不同聚合物之间进行比较。 关于 FPI,PVA、琼脂和水凝胶 FPI 显示出非常相似的响应,而 PEG 显示出随着外部 RH 的增加而增加的能见度(这由图 6 解释,因为 PEG 的 RI 越来越远离 纤芯)。 在这种情况下,PEG 尖端显示出比其他聚合物更高的灵敏度,工作范围在 80%RH 和 100%RH 之间(高于 DRH)。 在其他聚合物中,FPI 能见度在 80%RH 以下几乎没有变化,这使得 PEG 成为高灵敏度、高 RH 测量的最合适选择。 关于 LPFG,在 10% wt/wt 中获得的结果。 PVA 涂层 LPFG 表明,该传感器在 60%RH 到 100%RH 的范围内,在波长偏移和光功率偏移方面具有迄今为止最好的性能,没有发现任何缺点。 PVA 测量的 RI 曲线(图 6)表明 RI 远高于光纤包层的 RI,这意味着沉积在光纤上的涂层很可能是数百纳米的数量级,并且很难获得可重复性。 所呈现的结果表明,可以使用 LPFG 制造高灵敏度 RH 传感器,但未来的工作需要开发具有受控厚度涂层的传感器,这在这些类型的传感器中是必不可少的。 五、结论 使用动态测量方法分析和量化 PVA、PEG、琼脂和 Hydromed D4 的 RI 和厚度响应。 该过程允许表征每种聚合物的 RH 响应,并讨论哪种聚合物可用于两种不同的光学传感器,法布里-珀罗干涉仪和长周期光纤光栅。 对于 FPI,结果表明 PEG 是高 RH 传感的合适选择,因为它的响应高于潮解 RH。 在 LPFG 的情况下,PVA 显示出适合 RH 传感的特性,主要是由于其在 DRH 以下的光学特性的变化。 在 Hydromed D4 的情况下,证明了光学稳定性,使其成为其他应用中传感矩阵的合适选择。 关于富临塑胶 我们的目标是力争将全球最高端的化工产品推荐给国内,并为世界顶尖化工公司和中国企业之间架设一座渠道通畅的桥梁。富临塑胶自成立以来,业绩稳步增长,目前公司下设业务部、开发部。方便及时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富临塑胶在供应商的支持下,为客户提供高竞争力的产品以及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采购Hydromed亲水性聚氨酯涂层,请立即联系我们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