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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乌军机坠毁现场曝光:残骸仍在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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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军2架米格-29拦截俄无人机,还没碰到就坠毁,视频被传到网上
    作者:海陆空天惯性世界杂志
    发布时间:2022-10-1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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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军连续几天攻击乌克兰的基础设施,乌军试图发起反击,但是在反击过程中,一个战术航空路旅的两架战机坠毁,残骸被居民发现,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

    乌军反击力度差,战机自己坠毁

    飞机系白色,从残骸花纹可以看得出,该军机为乌克兰的米格-29,残骸没有一块完整的部分,四处都是碎片,坠落的坑洞中,飞机还在燃烧,但火势不大,只是不断传出滚滚浓烟。

    事故发生不久之后,乌克兰武装部队空军司令部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消息,表示当时乌军机正在拦截俄自杀式无人机,但是突发状况,战机失控,目前飞行员已经成功逃生,但是现在还不能明确事故的确切原因。

    (乌军机坠落残骸)

    乌克兰首都基辅市内还在不断响起警报声,但是随着西方援助的武器抵达基辅,乌军也开始进行反击。目前北约方面已经确定,给乌克兰提供反无人机装备。这次乌克兰军机坠毁就是在拦截俄罗斯的“见证者-136”自杀式无人机。这种自杀式无人机,成本低声音小不容易发现,执行起任务来敏捷高效。

    俄方社交媒体上传出视频,系乌军M113装甲车前往作战地时被俄军无人机发现,俄军的反坦克手当即就扛起火箭筒装上反坦克导弹,对其瞄准进行了精准打击,乌军装甲车直接被摧毁。

    这种无人机如果不用专门的拦截武器拦截,而用战机等大型装备去拦截的话,非常得不偿失。北约提供反无人机装置,将会大大降低乌军的拦截成本。北约还决定给乌克兰提供“鹰式”地对空导弹,帮乌军形成攻防一体的战略部署。

    乌军急需提高防空能力,向美国伸手要

    当然面对空袭,乌克兰最需要的是高级防空系统,近两天有视频流传出,乌方用S-300防空导弹拦截俄军的口径巡航导弹,结果俩导弹擦肩而过,分道扬镳。不得不说S-300性能过于落后,是苏联三代防空系统。这次乌克兰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亲自给美军参谋长米利打了一通电话,专门聊了聊导弹防御系统的问题,算是乌方再次伸手要装备了。

    (S-300防空系统)

    防空能力提升既需要防空导弹、反无人机装置,还需要情报辅助,中国军事专家点明,乌克兰当下缺少的是预警情报,据消息,乌军的大部分对空探测雷达已被摧毁,大中型远程防空系统也基本本摧毁,凭借乌军自己的能力,已经无法获得俄军的空袭情报,只能依靠北约再提供相关技术和消息。目前波兰、斯洛伐克已经将防空雷达部署到了乌克兰周边,但乌克兰西部的防空预警系统还是不够全面,北约虽然出动了E-3预警机,但是数量很少,乌军还是没有办法得到更多俄军的情报。目前乌军能采取的方法只能是主动出击。

    乌克兰北约战略节奏被俄军带着走

    近日乌军发布消息称,在别尔哥罗德市遭受俄军袭击之后,乌军采取主动从出击,炮击了当地俄军的弹药库,俄军弹药库整个被炸毁,人员集结点也被乌军袭击。泽连斯基表示,乌军拿到美国“毒刺”防空导弹之后,击落了2枚俄巡航导弹、4架俄武装直升机。

    (别尔格罗德州遭袭)

    不过说实话,这样的“战果”和俄军的战果比起来,依旧相形见绌,俄军的大半巡航导弹还是准确落在了乌克兰能源基础设施基地上,目前乌方加大火力攻击已属于俄方领地的赫尔松地区,当地没有俄军在进行空袭,乌军在此地采取报复行动。目前赫尔松政府已经在俄方的配合下,组织民众集体撤离了,现在只有少量民众还在城市,俄军会继续驻守。军事研究员表示,俄军对乌克兰狂轰滥炸的日子可能不多了,待北约军援全部抵达之后,俄军可能会开始换战略,从俄军对基辅实施空袭行动之后,西方作战节奏就已经开始跟着俄方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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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俄军战机残骸变“黄金” 乌制成钥匙圈募款提供采购军备的资金
    作者:装备视界
    发布时间:2022-11-04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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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俄战争仍持续中,不少俄军战机、直升机被乌军的防空系统击落,而有乌克兰组织突发奇想,将军机残骸再制为钥匙圈及纪念品,为乌军提供采购军备的资金。

    在乌克兰境内被击落的战机、直升机残骸除了回收研究或直接销毁,乌克兰航空爱好者组织“Fuselage Creations”从中发现“把垃圾变黄金”的方法。

    “Fuselage Creations”将俄军战机、直升机残骸稍作清理后再制成卡片型钥匙圈,每个钥匙圈的表面材质与底色皆以残骸本身颜色及状态呈现,保留金属生锈、弹孔或损坏后的状态,钥匙圈上也印上该架军机样貌,以及机型、编号等资讯,每个钥匙圈都有独特流水号。

    “Fuselage Creations”的最新力作是1架俄军Su-30SM战机,机尾号码是“RF-33787”,乌克兰军方表示,这架战机是在尼古拉耶夫(Mykolaiv)一带被击落。

    “Fuselage Creations”表示,这架Su-30SM战机执行任务时失败的下场就是被击落,这不会是最后一架被击落的Su-30SM,也不会是我们推出的最后一次Su-30SM“产品”。

    “Fuselage Creations”强调,将会好好“利用”这架Su-30SM,为乌克兰战士筹措更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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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度竟又泼脏水,印度飞机坠毁怪罪法国,法国:这锅我们可不背!
    作者:花辰月夕123479
    发布时间:2019-03-31 18:12
    快照:

    群众喜闻乐见的事情 印度空军第10摔!

    2019年3月31日下午2点左右,印度方面报道称,印度空军一架米格-27UPG战斗攻击机从拉贾斯坦邦的乌塔莱空军基地起飞后,不久遭遇了多种发动机故障,在拉贾斯坦邦焦特布尔以南约120公里处坠毁,印度飞行员跳伞逃生。这是也是印度空军今年,光自己坠毁损失的第9架战机,如果算上未经证实的印巴空战中损失的直升机,这已经是印度空军第10架坠毁军机。 显然印度空军在2019年3月就完成了2018年印度空军整年的摔机记录!甚至把21世纪以来,印度空军年平均摔机记录都已经超越,再一次超越了印度空军自己创造的的吉尼斯纪录。

    印度还在给米格-27升级

    这也是印度空军今年损失的第二架米格-27战斗攻击机机型。本来印度空军还在2月23日举行的印度班加罗尔航展上展示了米格-27战斗攻击机的最新升级版本的模型:升级了雷达、航电和光电设备。但印度空军恰恰忘了升级米格-27战斗攻击机最为重要的地方:机体结构。不可否认的是,一架战斗机软件方面,比如雷达、航电、导弹确实很重要。但同样的重要包括了机体寿命的延续,翻新,发动机更换,起落架的保障等等。硬件寿命更是对一架战斗机在飞行安全中提出了重要的要求,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了机毁人亡的情况。而印度空军在3月底,就连续发生10次坠机现象,大部分都是因为机体老化,战斗机硬件设备更是无力继续承担高强度的飞行任务才坠毁的。

    这事你埋怨法国人?

    好好的幻影2000 转眼间就坠毁了!

    比如印度在2月摔的幻影-2000战斗机,本来是在班加罗尔工厂里刚刚升级完成了,所有软件得到升级。但第一次试飞,幻影-2000战斗机就直接失控坠毁,印度两名飞行员也没能及时跳伞逃生,不到3分钟时间,从翻新整机到零件,如此迅速的过程堪称现实版的悲剧公映。对此印度空军将全部责任推给了法国达索公司身上。而法国达索公司也是相当无奈,达索表示印度付的钱只够升级软件,没说幻影-2000战斗机硬件需要升级。可幻影-2000机队至少在印度空军服役快30年了,居然没钱升级硬件,给机体翻新延寿。显然印度空军想把锅甩给法国达索公司。

    米格-21击落米格-21?印度人你真会找台

    无独有偶,就算印度空军战斗机软件升级再厉害,就算机载设备甚至翻新提升一代的水平,机体寿命的老化这一自然规律也无法抗拒。但在2月27日的印巴空战中,印度空军出动的米格-21BIS-93战斗机,理论上配备了最“强大”的米格-29“甲虫”雷达,甚至可以发射米格-29战斗机不能发射的R-77中距空空导弹,R-73格斗空空导弹,但是再改那都是一架米格-21战斗机!这个改动和巴基斯坦空军JF-17“枭龙”战斗机不同,枭龙战斗机也被印度人调侃是:“米格-21击落米格-21不丢人”。JF-17“枭龙”战斗机基于佩刀、佩刀-2、超级佩刀、超-7等战斗机发展型号延伸而来,虽然最初基础是来自米格-21的歼-7战斗机,但是发展起来后根本不是一回事了,外形更是如此。而印度空军关注的是如何软件改装米格-21BIS-93战斗机,硬件方面来看。这架战斗机还是米格-21!

    好好的飞机不维护 只会继续摔下去

    虽然在空战中,正如印度飞行员阿比南丹表示的那样,他自己啥时候被击落,自己都不知道,也没有发现任何的目标,这是因为米格-21BIS-93战斗机从寿命上,机体硬件确实不行了。就那么个机头进气,能装多大搜索雷达。所以很多时候印度空军要想努力发展自己的空军,除了升级软件之外,硬件维护也是相当的重要。如果对自己空军硬件不重视,那么印度下一次坠机会在2019年4月份如期上演。

    全文结束,谢谢大家阅读!欢迎更多理性有态度的朋友交流互动,您关心的也是我们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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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好可怕啊!外国战机是一架又一架的坠毁 美印各两架
    作者:鼎盛讲武堂
    发布时间:2017-10-1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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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是怎么了,老是能看到战机坠毁的消息,难道和太阳黑子有关系吗?当然这是调侃而已,不过最近战机坠毁的事故确实是多。

    据外媒10月12日报道,一架“欧洲战斗机”即台风战机参加西班牙国庆阅兵时在该国东南部的洛斯亚诺斯空军基地(阿尔瓦塞特省)坠毁。西班牙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的话报道称,飞行员未能及时弹射逃生。

    日本共同社10月11日称,据日本冲绳县消防部门透露,有附近居民在电话中称,11日下午16时35分许,该县东村高江的美军北部训练场内“有美军机坠落,冒起了黑烟”,坠毁机型为CH53D型直升机。

    莫斯科10月10日电 据塔斯社援引俄罗斯国防部消息说,俄军一架苏-24战斗轰炸机10日在叙利亚坠毁,消息说,这架战机当天从俄军位于叙利亚拉塔基亚省的赫梅米姆军事基地出发执行作战任务,但刚刚起飞后不久便坠毁,机组人员跳伞失败身亡。俄国防部未透露机上飞行员具体人数。

    资料图:贝尔412直升机

    据俄罗斯卫星网报道,墨西哥国防部消息称,一架军用直升机于10月6日在墨西哥城坠机,一架贝尔412直升机在杜兰戈州进行飞行训练时发生坠机。机上有两名飞行员和六名士兵。其中一名从残骸中被救出的士兵身负重伤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其余遇难者仍被困在燃烧的残骸下。

    资料图:俄制米-17V5直升机

    10月6日,据《印度斯坦时报》援引印度空军代表的消息报道,该国东北部一架米-17V5军用运输直升机坠毁已经导致7人死亡。

    资料图“鱼鹰”倾转旋翼机

    据外媒报道 9月29日一架“鱼鹰”倾转旋翼机,在叙利亚坠毁造成两人受伤。据消息 这架"鱼鹰"倾转旋翼机已经彻底毁坏,机组人员的伤势并不重 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当中。

    9月30日,刚果民主共和国周六发生军机坠毁事故。一架军用货运机在首都金沙萨的机场起飞,但起飞不久后坠毁在附近住宅区,机上全部机组人员死亡。

    资料图:L-39军用轻型教练机

    乌克兰一架L-39军用轻型教练机9月29日在乌克兰赫梅利尼茨基州克拉西洛夫市附近坠毁,机上两名飞行员丧生。

    资料图:印度空军“美洲豹”攻击机

    新华社新德里9月28日电印度空军一架教练机28日上午在印度中南部特伦甘纳邦坠毁,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坠毁的这架飞机为印度空军“光线”教练机。据当地警方说,坠机地点位于特伦甘纳邦首府海德拉巴一个村庄附近,飞行员在飞机坠毁前跳伞并安全着陆。电视画面显示,飞机残骸散落在一片树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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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房产律师:父母房屋购买时子女有出资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纠纷
    作者:东卫北京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3 21:57
    快照: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房屋归三原告按份共有,每人占三分之一份额,判令被告协助三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三原告系同胞姐妹关系,原告的母亲郭某芬于2008年4月27日去世,父亲朱某清于2018年4月27日去世,被告系朱某清再婚配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是三原告共同出资,以朱某清名义于2009年8月27日与单位“换房”所得。购房后三原告与朱某清于2010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确认购房款全部由三原告支付,朱某清同意房屋将来归三原告所有,为保障协议履行,还约定在朱某清取得房产证后30日内与其他协议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增加共有人手续,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置该房屋。

    协议签订后,朱某清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产变更等相关手续,现朱某清病故,原被告为朱某清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被告拒不配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不认可涉诉房屋归三原告所有。被告没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案涉诉协议于2010年11月10日签订,被告与第三人朱某清于2011年5月12日登记结婚。涉诉协议系朱某清婚前签订,被告完全不知情,且被告并非涉诉协议的主体一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起请求或提起诉讼。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应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被告不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义务履行原告与朱某清签订的合同。

    第二、本案案由与诉讼请求不相符,三原告与第三人朱某清签订的协议当属债权,而不是物权,且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原告真正的诉讼请求是物权变更登记,应驳回起诉。第三、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基于合同请求权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第四、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协议,且即便履行了协议,产生的是债权而不是物权,根据涉诉协议约定的内容,三原告应当向朱某清履行出资义务。首先、三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协议的约定向朱某清提供了出资。其次,即便三原告向朱某清提供了出资,也应该是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而非物权。

    第五、房屋为被告所有,原告无任何理由要求被告变更登记,根据法规可知,有效约定在于公示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在2013年房屋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三原告请求房屋归其所有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第六、从协议的内容理解协议本身不是遗嘱,是单方的意思行为,不可能通过协议表达,协议不具备遗嘱的有效形式。如协议理解为赠与协议,那赠与协议为实践性合同,应当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办理过户登记,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表明是对赠与行为的否定。

    第七、诉争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屋只有单位员工具备资格才可以购买,是单位的一种福利待遇,由其他人购买明显违背单位的本意。且协议条款,如不得转让等规定违背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没有任何约定可以对上述权利予以限定。第八、对于三原告所说的出资,如三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履行了出资的情况下,也应该根据每个人的具体的出资金额的不同理解为赡养费或者是作为其他债权另案予以处理。被告与第三人朱某清结婚时,被告并不知道协议的存在,其为善意第三人。后来朱某清在婚内将房屋赠与被告应视为拥有对房屋完全的所有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法院查明

    一、关于各方身份情况。

    朱某清与郭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即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2008年4月27日,郭某芬去世。

    2011年5月12日,朱某清与苏某珍登记结婚。

    2018年4月27日,朱某清去世。

    二、关于涉案房屋情况。

    (一)案涉A号房屋情况。

    1993年12月22日,卖方某单位、买方朱某清签订房屋买卖协议。1994年12月30日,朱某清取得上述房屋的房产所有证,1996年6月18日,朱某清提交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随后,该房屋性质改变为成本价购房。

    2008年单位实施配售方案规定了有房人员申请参加住房配售的,须签订承诺书同意将已购或租借的原住房腾退,并由住房配售办公室组织向其他职工出售;……评估确定交易价格,产权性质为商品房。2009年2月23日,孙某涛认购了西城区住房,评估价格为528289元。2009年8月28日,孙某涛与朱某清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支付了评估价格的20%购房款105658元。

    2010年11月10日和2011年2月18日,孙某涛向朱某清支付了剩余购房款,合计422631元。2011年2月18日,孙某涛与朱某清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孙某涛于2011年3月16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二)案涉一号房屋情况。

    2008年11月,朱某清以其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名义向我单位提出认购申请并递交了《单位职工住房认购申请表》等。2009年1月19日,朱某清认购了西城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11.30平方米。西城区一号房屋评估价格为868029元。2009年8月27日,朱某清与原业主郑某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依约支付了868029元购房款以及3473元的公共维修基金。

    2010年8月12日,朱某清取得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性质为商品房。2010年11月10日,朱某清与原业主郑某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2013年2月4日,转出方朱某清与转入方苏某珍签订房屋归属协议,该房产原登记在朱某清名下,现转移至朱某清和苏某珍名下,二人共同共有,并签订共有协议。由此,朱某清及苏某珍取得共有案涉一号房产的产权证书。

    三、关于协议及付款。

    (一)协议情况。

    2010年11月10日协议载明:2009年单位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进行一次房屋调配,朱某清按资历分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房屋一套,面积为111.30平方米。腾退房法院住房一套,面积为84.27平方米。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共识:1、朱某清同意将自己的全部房产留给朱某清和妻子郭某芬的三个亲生女儿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2、朱某清同意在法院房屋的房产证上增加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的名字作为共有权人,朱某清、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四人共同拥有法院房产。

    其中任何一人不能私自处置、出卖或转让此房产,任何决定必须由上述四人作出共同决定才能生效。在朱某清拿到房产证后30日内,应与女儿朱某丽、朱某雪(若不能回京另行处理)、朱某霞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增加共有人的手续,更换房产证。鉴于朱某清还未拿到法院房屋的房产证,该房产证正由单位为员工统一办理的过程中,因此在未拿到房产证之前(及拿到房产证后未增加共有人之前),朱某清不得将法院房屋私自转让或买卖或赠与任何人。3、朱某清具有法院房屋的永久居住权。4、购买法院房屋的房款339740元(两处房屋差价)全部由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承担。

    5、因朱某雪在国外工作,她已知道此协议内容并授权由朱某丽代理签字。朱某雪出具授权书扫描件。6、本协议一式肆份,朱某清、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落款处由朱某清、朱某丽、朱某霞签名以及朱某丽代朱某雪签名。

    在上述协议签订过程中的录音反映,朱某清对于协议的内容是认可的,并表示不会反悔,但对签订协议这种形式以及时间,表示不满。同时,录音反映了在2010年11月10日的协议协商中,苏某珍在场,知悉朱某清与三原告的协商内容。

    (二)付款情况。

    2009年8月25日,朱某丽取款10414.83元,存入朱某清银行卡内。

    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提供了8张刷卡凭单:2019年8月27日,金额173606元,持卡人签名为朱某清;2010年11月10日,金额35000元,刷卡人签名为朱某丽;2010年11月10日,金额15000元,刷卡人签名为朱某丽;2010年11月10日,金额9000元,刷卡人签名为朱某丽;2010年11月10日,金额11000元,刷卡人签名为朱某丽;2010年11月10日,金额100000元,刷卡人签名为朱某霞;2010年11月10日,金额148000元,刷卡人签名为朱某清;2010年11月10日,金额79896元,刷卡人签名为朱某清。

    2010年11月10日。交通银行个人存款凭条显示:朱某丽向朱某清名下账户内存入40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朱某丽、朱某霞、朱某雪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为原告朱某丽、朱某霞、朱某雪及被告苏某珍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朱某丽、朱某霞、朱某雪产权份额各为1/6、被告苏某珍产权份额为3/6;

    二、驳回原告朱某丽、朱某霞、朱某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依据2010年11月10日协议,诉请朱某清继承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以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协议内容、原告方的履约情况、涉案房屋已变更物权登记等多方面进行抗辩。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逐层分析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

    原告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2010年11月10日的协议为核心,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核心系债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对于原告在诉请中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又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选择了合同纠纷的救济路径的情况下,本案裁处是否应予协助过户的债权债务问题,不予处理房产产权归属确认的物权问题,且三原告从未取得过涉案房屋的产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的权利人,故产权确认的问题,无从谈起。

    二、本案的主体资格问题。

    案涉协议由三原告与朱某清所签。三原告为朱某清之女、被告系朱某清再婚配偶。苏某珍作为朱某清之继承人,在朱某清生前所签协议引发的诉讼中作为被告,主体适格。被告抗辩该协议系其与朱某清结婚以前所签,故其不是适格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此外,协议中朱某雪的签名系由朱某丽所签,三原告并未提供在该协议上授权签名的委托书,但因后续朱某雪公证委托朱某丽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应视为朱某雪对先前签订协议中委托代理行为的确认。

    三、关于协议的内容。

    “……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共识:1、朱某清同意将自己的全部房产留给朱某清和妻子郭某芬的三个亲生女儿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该条内容尽管在协议项下,但其内容的实质为遗嘱性质,不能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内容。

    “2010年11月10日协议载明:2009年单位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进行一次房屋调配,朱某清按资历分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房屋一套,面积为111.30平方米。腾退房法院住房一套,面积为84.27平方米。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共识:……2、朱某清同意在法院房屋的房产证上增加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的名字作为共有权人,朱某清、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四人共同拥有法院房产。其中任何一人不能私自处置、出卖或转让此房产,任何决定必须由上述四人作出共同决定才能生效。在朱某清拿到房产证后30日内,应与女儿朱某丽、朱某雪(若不能回京另行处理)、朱某霞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增加共有人的手续,更换房产证。

    鉴于朱某清还未拿到法院房屋的房产证,该房产证正由单位为员工统一办理的过程中,因此在未拿到房产证之前(及拿到房产证后未增加共有人之前),朱某清不得将法院房屋私自转让或买卖或赠与任何人。3、朱某清具有法院房屋的永久居住权。4、购买法院房屋的房款339740元(两处房屋差价)全部由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承担。5、因朱某雪在美国工作,她已知道此协议内容并授权由朱某丽代理签字。朱某雪出具授权书扫描件。6、本协议一式肆份,朱某清、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内容系三原告与朱某清就腾退A号房屋,购买一号房屋达成的一致意见,主要内容为:同意腾退A号房屋,购买一号房屋的差价款339740元全部由朱某丽、朱某雪、朱某霞承担、约定一号房屋由三原告与朱某清共同共有,在取得一号房屋的产权证后,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朱某清对一号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利。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为合同法中强调的平等自愿的原则。庭审过程中,被告强调签订此协议并非朱某清自愿,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对此,被告仅以一份落款为朱某清的遗嘱材料进行举证。对此,正如前文所述,朱某清本应是该合同纠纷的被告,在遗嘱真实有效的情况下,遗嘱内容中与原告主张相吻合的部分,构成自认;与原告主张相矛盾的,视为被告方的抗辩,被告方应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并未对该项主张予以证明,且朱某清在该协议签订后并未起诉确认协议无效,故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取得案涉一号房屋,是在A号房屋售房款的基础上,再行支付三十余万元差价款而取得。根据前述查明的A号房屋的购买时间,以及朱某清与三原告母亲郭某芬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确认A号房屋系朱某清与郭某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郭某芬去世后,各方均未举证说明存在郭某芬存在遗嘱,在此情况下,发生法定继承。

    朱某清享有A号房屋5/8的产权份额,三原告项有3/8产权份额。三原告在A号房屋中有3/8产权份额,且约定承担全部差价款,即便肯定换房存在单位福利,由此约定一号房屋归三原告与朱某清共同共有,亦是相对公平的,不存在对任何一方显示公平的情形。

    结合上述情况,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予遵守。

    四、关于协议的履行。

    在案涉协议中,取得一号房屋的义务为在单位内部出售A号房屋及交纳差价款两部分。

    根据前述查明,A号房屋早已出售并交付。此外,朱某霞支付100000元、朱某雪支付1.5万美金、朱某丽支付35000元、15000元、9000元、11000元、40000元。上述朱某霞及朱某雪付款的情况,在被告出示的遗嘱材料亦能印证;朱某丽的前述四笔付款,均有单位提供的刷卡单予以明确,40000元的存款亦发生在朱某清向单位支付房款当日,且转入账户正是朱某清向单位支付房款的账户。对于2009年8月25日,朱某丽向朱某清转账10414.83元的问题,该转账发生在2009年8月27日朱某清第一次支付房款前两天,且转入的账户正是2009年8月27日朱某清支付第一笔173606元房款的账户。

    对于朱某雪支付的1.5万元美金,在被告出示的遗嘱材料中也被视为10万元人民币,三原告也主张当时的汇率折算为10万元人民币。故从现有证据来看,就购买涉案房屋,三原告至少支付了320414.83元。对于三原告主张的7万元现金付款,三原告未予以证明。对于被告所持的三原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涉案房屋的付款情况,法院两次向相关单位联系调取,仅调取到前述证据材料。根据目前查证的材料,仅能认定三原告支付了320414.83元,对于与协议约定的339740元相差的一万余元,三原告主张已全部甚至超额支付,但现金部分无法予以证据证明,但鉴于朱某清本人已经去世,且被告在本案中也未提出差额付款的偿还主张,故就此差额部分,朱某清继承人在查证清楚后,可另行主张。

    五、关于涉案房屋已变更物权登记的问题。

    根据前述查明,2013年2月4日,转出方朱某清与转入方苏某珍签订房屋归属协议,该房产原登记在朱某清名下,现转移至朱某清和苏某珍名下,二人共同共有,并签订共有协议。由此,朱某清及苏某珍取得共有案涉一号房产的产权证书。法院认为,苏某珍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登记,采取的是签订共同共有协议以及归属协议,但其实质为朱某清赠与房屋产权、苏某珍接收赠与的合意。在苏某珍明知朱某清与三原告之间就出售A号房屋、购买一号房屋,支付房屋差价款、协助变更产权登记形成一揽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下,仍与朱某清达成赠与的合意,无偿取得对案涉一号房屋的产权,应当认定朱某清与苏某珍存在恶意,且损害三原告的权利义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朱某清向苏某珍赠与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且由于朱某清现已去世,无法认识到赠与行为对于三原告的侵害后重新调整和处分其权利。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在2010年11月10日的协议中,各方对案涉一号房屋今后的权利归属约定为共同拥有。但朱某清的去世,致使共有的基础丧失,应对朱某清享有的权利份额予以析出,在朱某清有权处分的范围内,继续维持原赠与合意及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对于其余部分应当依据2010年11月10日协议的合意,向三原告进行转移登记,以此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在生者权利和逝者意愿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对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分割时,一般均等分割;故朱某清当年为共同共有的变更登记,应推定其赠与的意愿份额为房产的二分之一。

    六、应当向三原告转移登记的权利份额问题。

    正如前文“三、关于协议的内容”一节所述,协议的共识1的实质内容为遗嘱性质,不能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内容。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在2010年11月10日协议签订后,朱某清与苏某珍签订相关协议并就房产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即是对原有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所以,三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案涉一号房屋全部产权过户至三原告名下的诉求,法院无法予以全部支持。

    依据2010年11月10日协议,协议各方将今后各方对案涉一号房屋的权利份额未做约定,而是约定为共同拥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按照等额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且兼顾共有人生产生活需要等。

    按份共有关系终止时,份额约定不清楚的,按照出资确定份额,出资额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能够出资购得的物品,按照出资比例,出资即是取得该财产权利的贡献。综上,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份额比例实质依据贡献大小确定,如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实质情况来看,严格按照出资情况计算,原有A号房屋的售价为528289元,朱某清占5/8,相当于出资330180.63元、三原告占3/8,相当于出资198108.37元。此外,本案中,查明的三原告出资320414.83元,320414.83元加上198108.37元共计518523.20元,三原告的出资占到购买一号全部房款的59.74%元、朱某清占到40.26%。与此同时,考虑案涉房屋是朱某清生前单位协调配售,结合房屋单价,可以看出存在一定的福利性质。

    但鉴于在单位协调下售出及购买房价均较低,而一号房屋购房款的重要来源是A号的售价款,而A号房屋又是各方按份共有,除了前述较为明确的可折合的购房款贡献比例外,朱某清不同于三原告之处主要体现在27.03平米新增面积的售价、两套房屋地段、新旧程度的调整上的职工福利。故在全面考虑房屋来源、款项支付、协议约定、前后两套房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朱某清对涉案一号房屋取得贡献比例应酌情从40.26%提高至50%;三原告对取得案涉一号房屋的贡献确定为50%。与此同时,鉴于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三原告是等额的,应视为三原告就其三人的份额约定为等额按份共有。

    综合上述认定,法院认为朱某清在其应当享有的50%的房屋产权份额内对苏某珍的赠与是有效的。结合前述分析,朱某清赠与的意愿份额亦是50%。对于其余50%,应由朱某清的继承人向三原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朱某清的继承人问题,庭审中,苏某珍主张其为遗嘱继承人。故不论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苏某珍均是朱某清的继承人;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三原告也是继承人,权利及义务混同。

    综上,苏某珍应当协助三原告将涉案一号房屋转移变更登记为苏某珍、朱某丽、朱某霞、朱某雪按份共有,其中苏某珍享有3/6的产权份额、朱某丽、朱某霞、朱某雪各享有1/6的产权份额。

    七、关于被告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对此,三原告主张在朱某清临终前手术之际才知悉产权证办下来情况。法院认为,2010年11月10日协议约定为朱某清拿到房产证后30日内,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且鉴于朱某清还未拿到一号房屋的产权证,该房产证正由单位为员工统一办理……而根据实际查明,涉案一号房屋登记在朱某清名下的时间为2010年8月12日。

    故在单位组织协调的房屋买卖以及单位统一协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个人较难掌握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根据购房合同以及协议约定,涉案一号房屋的产权证先办至朱某清名下。故一般情况下,三原告难以掌握到朱某清取得产权证的时间,被告亦未证明三原告早已知悉朱某清拿到产权证的证据。故被告所持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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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俄一架苏-34战机坠毁,已造成4死25伤,普京发声!20多架无人机袭击,已致3人死亡,基辅再次拉响防空警报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18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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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乌冲突最新进展引发关注。

    据环球网援引法新社消息,乌克兰方面称,俄罗斯军方17日出动20多架无人机袭击了乌克兰首都基辅。同日,俄国防部通报称,俄军继续使用远程高精度武器,对乌克兰的军事指挥设施和能源设施实施打击。

    当地时间17日,在受到俄罗斯无人机攻击后,基辅一地浓烟滚滚 图源:环球网援引CNN

    当天,乌克兰总统办公室副主任季莫申科在社交媒体发布最新消息称,基辅住宅楼遭袭死亡人数已升至3人,19人获救。当天晚间,乌克兰基辅市及基辅州拉响防空警报。基辅州军政负责人敦促民众留在庇护所,称防空系统正在工作。

    乌克兰文化部战略通信和信息安全中心17日发推称,在基辅发现俄罗斯无人机残骸。图片来源:环球时报

    而据乌克兰媒体报道,乌克兰空军17日发布消息称,乌军于当地时间17日早上在乌克兰南部击落至少15架无人机和3枚巡航导弹。

    俄称继续打击乌目标

    乌称击退俄进攻

    据央视新闻报道,俄罗斯国防部17日通报称,俄军过去一天继续打击乌克兰方面的军事目标和能源系统。乌克兰方面则表示,击退俄军对顿涅茨克等多地的进攻。

    俄罗斯国防部17日通报称,俄罗斯武装力量继续使用高精度武器对乌克兰的军事目标和能源系统进行打击。在库皮扬斯克方向,俄军打击了乌克兰部分有生力量,同时摧毁装甲车等战斗车辆和火炮。在利西昌斯克方向,俄军击退了乌军的进攻。在南部战线,俄军在尼古拉耶夫至克里沃罗格方向再次击退了乌军的攻势。俄军还拦截了多枚乌军发射的火箭弹。

    乌克兰国际文传电讯社报道称,17日上午,乌克兰首都基辅市中心遭俄军无人机袭击。

    乌克兰武装部队总参谋部17日表示,乌军过去一天击退俄军对巴赫穆特和阿夫杰耶夫卡等地的进攻。

    乌克兰南方作战指挥部称,乌军过去一天对俄军装备集结点、防空系统等目标实施15次空袭,摧毁部分俄军火炮和坦克。

    俄一架苏-34战机坠毁

    已造成4死25伤

    据央视新闻报道,当地时间17日,俄罗斯国防部发布公告称,一架苏-34战机当天从南部军区的一个军用机场起飞进行训练飞行时,坠毁在叶伊斯克市。飞行员成功跳伞逃生。据飞行员介绍,飞机起飞时一个引擎突然起火导致坠机。

    苏-34坠毁现场泄漏的燃油导致一座民用住宅楼起火。叶伊斯克紧急情况部门称,起火的9层住宅楼内至少有15间房屋受损,目前火灾面积近2000平方米。

    当天,俄罗斯克拉斯诺达尔州政府称,叶伊斯克坠机事件已造成4人死亡,25人受伤,另有6人暂时无法取得联系。

    塔斯社报道称,共有363人从受坠机影响的住宅楼中撤离。登记资料显示,有556人居住在这栋楼房里。

    克拉斯诺达尔州州长当天夜间在社交媒体上宣布,在叶伊斯克市坠机区域实施紧急状态。

    根据克里姆林宫官网消息,俄罗斯总统普京17日听取了克拉斯诺达尔州州长、紧急情况部长和卫生部长关于叶伊斯克军机坠毁事件的报告。普京指示相关官员前往事故现场,向受害者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

    另外,当地时间17日,一辆客运列车在俄罗斯中部的坦波夫地区与一辆卡车相撞。据俄紧急情况部门称,有1人死亡,另有8人受伤被送往医院。

    俄乌再次交换被扣押人员

    俄罗斯国防部当地时间17日发布公告称,当天有110名俄罗斯公民从乌克兰控制区返回俄罗斯,其中包括民用船只的72名水手。

    作为交换,108名乌克兰女军人已被移交给乌克兰方面。

    乌克兰方面当天也发布了双方交换被扣押人员的消息。

    德国将3座核电站

    运营时间延长至2023年

    德国总理朔尔茨17日正式宣布,将德国剩余3座核电站的运营时间延长至2023年4月15日。

    据德国媒体报道,朔尔茨已正式向相关部门宣布了这一决定,接下来德国政府将正式启动立法流程,以便伊萨尔二号核电站、内卡韦斯特海姆二号核电站和埃姆斯兰核电站可以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运营至2023年4月15日。

    自能源危机以来,围绕着是否应该按原计划于2022年年底关闭德国剩余3座核电站的问题,德国执政联盟之间产生了不小的分歧。绿党希望按原计划关闭核电站,或仅将其作为战略储备,在紧急情况下再启动;而自民党则坚持认为应该将现有核电站的运营时间延长至2023年春季,甚至在有必要的时候重启已经关闭的核电站。

    自民党党主席、联邦财政部长林德纳对朔尔茨的决定表示欢迎。他强调,今年冬天保持所有能源生产能力符合德国国家及其经济的切身利益,延长核电站的运营是“对电网稳定性、电力成本和气候保护的重要贡献”。社民党议会党团也对此表示支持。

    编辑|何小桃 杜波

    校对|张益铭

    封面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央视新闻、环球网等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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