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规定》修订和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次修订《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战略高度,对全面从严治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实施专门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在解决干部下的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动干部队伍整体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都前所未有,迫切需要把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管严管实、建好建强,把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好、保护好。从实际情况看,干部队伍整体上是过硬的,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但也存在一些与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不适应的现象,尤其是有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躺、推拖绕躲,严重贻误事业发展。党中央决定修订,就是要以高标准严要求锻造堪当时代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激励全党永葆“赶考”的清醒和坚定,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新修订的《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总结吸收近年来干部队伍建设新鲜经验,鲜明亮出了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激励广大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问:这次修订《规定》的总体考虑有哪些?
答:修订过程中,总体上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聚焦突出问题。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是解决能下问题,主要是怎样把那些存在一定问题、但还不到严重违纪违法程度的干部调整下来。这次修订重点围绕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细化完善具体情形、调整程序、调整方式等。二是加大推进力度。在适用范围上,将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范围;在具体情形上,严格干部管理标准,体现严的主基调。三是强化责任担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建立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纪实报备制度。四是注重衔接协调。作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专门规定,注意把握与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组织处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关系,努力形成制度合力。
问:这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这次修订新增六条内容,整合、删除七条,涉及干部下的渠道、适用范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主要情形、分析研判、核实认定、调整程序、调整方式、工作责任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整合下的渠道。重点围绕解决能下问题,对此前规定的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等渠道进行整合,突出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现有党内法规制度已有明确规定的,留下制度接口,不重复规定。
第二,充实完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主要情形。坚持对干部高标准严要求,重点针对近年来从严管理干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从政治表现、理想信念、斗争精神、政绩观、执行组织纪律、担当作为、能力素质、工作作风、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5种具体情形。
第三,优化核实认定和调整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方面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责任,强调要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等情况,准确识别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化了调整程序,明确在核实认定环节,可以根据需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在组织决定前,根据干部双重管理规定,要求主管方按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第四,增加调整安排方式。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等制度规定,对此前规定的“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表述作了修改,增加了“提前退休”调整安排方式,明确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为破解职数制约瓶颈,对调整安排时有关超职数报批和消化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问:这次修订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有哪些新要求?
答: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责任重大,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讲究方法、把握政策,既积极又稳妥地加以推进,确保取得良好效果。新修订的《规定》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不是为下而下,目的是激励干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忠诚履职、担当尽责。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问题性质、主客观原因、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结合干部一贯表现、认识态度、改正情况等,给予准确认定,作出合理调整安排,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当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时,要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帮助干部认识问题、认真改正,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综合用好干部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等方面的成果,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准确认定“谁该下”。
第三,实现常态化推进。新修订的《规定》明确提出,要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干部的上与下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加强工作统筹、职数统筹,强化全周期管理,把推进能上能下与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要强化后续跟踪教育管理,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强调要健全相关工作责任制,把《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以推动《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问:对抓好新修订的《规定》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把贯彻执行《规定》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引导、激励、约束作用。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中央组织部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规定》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同干部任用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组织处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贯通起来学习贯彻,准确把握精神要义和实践要求。二是细化配套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探索方法,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三是加强跟踪问效。坚持督帮结合,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解决《规定》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四是建立纪实报备制度。为全面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做好这方面工作,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五是营造良好氛围。教育干部增强组织观念,正确看待进退留转,大力破除“官本位”思想,创造有利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来源丨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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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特约记者 仲组轩)9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专题培训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对《规定》精神进行培训辅导,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会议指出,党中央修订出台《规定》,聚焦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个重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始终保持百年大党生机活力的战略考量,是激励干部精神抖擞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破解干部能上不能下难题的制度成果,对于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要准确理解把握《规定》的新精神新要求,抓住关键和重点推进《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以责任到位推动领导到位、工作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既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又要审慎操作、讲究方法,积极稳妥加以推进,确保取得预期成效。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在京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副省级城市,各市(地、州、盟)和直辖市区(县)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京外中央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编辑:祝云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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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花落树之常,能上能下人中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鲜明地亮出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规矩,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 鲜明用人导向,解放固化思想。政治上有问题的人,能力越强、职位越高,危害就越大。所以在选人用人环节,“政治标准”始终要放在第一位,思想不过关、政治不合格、立场不坚定的人就要“一票否决”。“矢不激不远,人不励不奋”,干部“能上”是担当,“能下”是胸怀。干部“能下”之所以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难就难在对“下”的理解和适用上,有些青年干部认为“下”就是弃而不用、一下了之。《规定》充实完善了“下”的标准,规范了“下”的方式,整合了“下”的渠道,用有力依据解放固化思想,真正畅通“能上能下”的渠道。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擦亮制度标准,激发担当作为。《规定》第五条明确要求“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时刻保持忧患意识,不断锤炼干事创业本领。职务调整关系着干部的切身利益,不可不慎、不可不严、不可不细,务必按章办事、依规办事,方能“下得有理有据”。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上”意味着使命责任,要不骄不躁、求真务实、坚守本心、忘情奉献,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下”意味着机遇挑战,要不卑不亢、勇往直前、锚定方向、接续奋斗,让担当者担当,让有为者有位。
“明理慎独,防微杜渐” 加强个人监督,强化日常督导。“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 青年干部要主动自我剖析,手握戒尺,慎微慎独,涵养“风雨不动安如山”的政治品格,永葆“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政治定力,不越纪律底线,不踩纪律雷区,加强个人监督,坚持“严”的主基调不放松,常念“紧箍咒”,出现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时,抓早抓小,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改正。以新《规定》倒逼青年干部“不懈怠、不停步”,始终保持昂扬斗志、充沛活力。(七里河区委组织部组织二股 达一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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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规定》修订和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次修订《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战略高度,对全面从严治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实施专门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在解决干部下的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动干部队伍整体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都前所未有,迫切需要把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管严管实、建好建强,把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好、保护好。从实际情况看,干部队伍整体上是过硬的,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但也存在一些与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不适应的现象,尤其是有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躺、推拖绕躲,严重贻误事业发展。党中央决定修订,就是要以高标准严要求锻造堪当时代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激励全党永葆“赶考”的清醒和坚定,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新修订的《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总结吸收近年来干部队伍建设新鲜经验,鲜明亮出了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激励广大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问:这次修订《规定》的总体考虑有哪些?
答:修订过程中,总体上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聚焦突出问题。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是解决能下问题,主要是怎样把那些存在一定问题、但还不到严重违纪违法程度的干部调整下来。这次修订重点围绕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细化完善具体情形、调整程序、调整方式等。二是加大推进力度。在适用范围上,将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范围;在具体情形上,严格干部管理标准,体现严的主基调。三是强化责任担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建立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纪实报备制度。四是注重衔接协调。作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专门规定,注意把握与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组织处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关系,努力形成制度合力。
问:这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这次修订新增六条内容,整合、删除七条,涉及干部下的渠道、适用范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主要情形、分析研判、核实认定、调整程序、调整方式、工作责任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整合下的渠道。重点围绕解决能下问题,对此前规定的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等渠道进行整合,突出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现有党内法规制度已有明确规定的,留下制度接口,不重复规定。
第二,充实完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主要情形。坚持对干部高标准严要求,重点针对近年来从严管理干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从政治表现、理想信念、斗争精神、政绩观、执行组织纪律、担当作为、能力素质、工作作风、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5种具体情形。
第三,优化核实认定和调整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方面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责任,强调要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等情况,准确识别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化了调整程序,明确在核实认定环节,可以根据需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在组织决定前,根据干部双重管理规定,要求主管方按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第四,增加调整安排方式。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等制度规定,对此前规定的“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表述作了修改,增加了“提前退休”调整安排方式,明确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为破解职数制约瓶颈,对调整安排时有关超职数报批和消化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问:这次修订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有哪些新要求?
答: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责任重大,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讲究方法、把握政策,既积极又稳妥地加以推进,确保取得良好效果。新修订的《规定》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不是为下而下,目的是激励干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忠诚履职、担当尽责。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问题性质、主客观原因、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结合干部一贯表现、认识态度、改正情况等,给予准确认定,作出合理调整安排,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当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时,要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帮助干部认识问题、认真改正,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综合用好干部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等方面的成果,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准确认定“谁该下”。
第三,实现常态化推进。新修订的《规定》明确提出,要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干部的上与下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加强工作统筹、职数统筹,强化全周期管理,把推进能上能下与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要强化后续跟踪教育管理,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强调要健全相关工作责任制,把《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以推动《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问:对抓好新修订的《规定》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把贯彻执行《规定》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引导、激励、约束作用。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中央组织部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规定》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同干部任用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组织处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贯通起来学习贯彻,准确把握精神要义和实践要求。二是细化配套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探索方法,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三是加强跟踪问效。坚持督帮结合,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解决《规定》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四是建立纪实报备制度。为全面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做好这方面工作,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五是营造良好氛围。教育干部增强组织观念,正确看待进退留转,大力破除“官本位”思想,创造有利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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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社
编辑 苏望
值班主编 陈月飞
新华日报社全媒体时政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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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政治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好深入细致思想工作,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规定》全文如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人民日报 》( 2022年09月20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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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选贤举能,优胜劣汰,各级组织部门要做好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教育,明确“四个标准”用人导向,进一步鞭策后进者、鼓舞先进者,积极建设、营造领导干部队伍健康积极向上的好气象。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各级组织部门要树立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明确“能”、“优”、“庸”、“劣”的标准,精准多维度的刻画能者、优者、庸者、劣者的画像,让真正的能者、优者、庸者、劣者有“像”可循,有据可依。
能者上,优者奖。
在实干工作中,总有一批德才兼备,表现优异的有理想,有抱负,有能力的,有才干的,能够在急难险重任务或者重大风险考验面前积极应对并且处置得当的人才。这样的人才如果不能够委以重任,岂不是干部领导班子的损失?《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这些人才立起了“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风向标,树起了鲜明的用人导向,给予这些表现优异的人才一定的奖励,激励人才不断进步,让见贤思齐蔚然成风,激励更多的干部把更多的智慧和精力放在干实事,干大事上。
庸者下,劣者汰。
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部分的领导干部得过且过,不做实事,马虎办事,作风不良,认为职务上去了,就能够尸位素餐,“稳坐钓鱼台”,更甚者,甚至在其位不谋其政,而是想着怎么捞到“好处”,胡作非为,扰乱作风。这样的干部留在原岗,岂不是令那些积极进取的干部寒心?《规定》的出台,无疑是给这些庸者打了一针“清醒剂”,不能再得过且过,尸位素餐,必须得强化担当意识,重新培养自己的忧患意识、进取精神、实干精神;《规定》的出台,也给那些劣者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让那些胡作非为的干部现出原形,给予处分等其他整治,从而营造更加良好健康的政治生态。
选贤任能,能者居上。
领导干部不仅要在能上时不骄不躁,更要在能下时继续保持平常心态,努力做到能者上,优者奖,不断地学习,积极进取,干实事,干大事,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能力素养,不断提升自我的专业度,不断地以自身的努力为祖国的伟大事业添砖加瓦。
来源/作者:泰宁组工 汤笑颖(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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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王石川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指出,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本就是中央的一项制度安排。早在2015年7月19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就开始施行。时隔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并由中办发布,显然意义重大。
此次修订,有很多亮点。比如,由“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改为“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多了“优者奖”这一表述,也就是说,表现优秀的领导干部,除了有上升的可能,还会被奖励。
再比如,由“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改为“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删去了“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这一表述,传递的信号再明确不过,违规就调整,该下必须下,该汰必须汰。
当然,《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完善了调整的情形,原来是十种情况,如今是十五种情况,更全面、更完整,也更严格了。
举例说明。新增了“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这也说明,称职不只是体现在胜任工作,还要有民意基础,如果缺少应有的群众支持,也不适宜担任现职。
新增了“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这一表述,也符合现实需要,因健康原因都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了,还让当事人担任现职,既对当事人的健康不负责任,也不利于工作开展。
此外,具体完善的表述,还包括新增“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等表述,这些方面说的是为官须有能力,需站稳立场,需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有个细节是,原来的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而如今的第二条是这样的表述的:“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态度暧昧”赫然在列,这也说明理想信念必须坚定,不可动摇,必须不折不扣地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还有一点需要提及。《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毋庸讳言,一些官员习惯于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排斥异己、搞团团伙伙。根据中纪委的通报可知,一些官员之所以落马,原因之一就是拉帮结派。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
身为领导干部,既要忠诚干净担当,也要德才兼备。如果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搞花架子,政绩观存在偏差,也不应再任现职。《规定》有这样一句表示:“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这也说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也得下去,甚至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权为民所赋,有德、有能、有勤、有绩、有廉,缺一不可,才能胜任相应的职务。多年来,在一些地方,官员只能上不能下,更不能汰。中央出台《规定》就是让官员有德、有能、有勤、有绩、有廉,干得好有奖有上,干不好有下有汰,这符合权力运行的逻辑,符合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顺应民心民意。
当然,下了不等于没机会上了。《规定》指出,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这也提醒官员要用好手中的权力,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以积极工作赢得组织信任和人民信赖。
还需要提及的是,《规定》指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换言之,不是担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适合这一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的人员也适合这一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守住权力关,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中央出台《规定》,彰显了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也体现了对领导干部的爱护和严格要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才能戴得稳“乌纱帽”,才能赢得各方好评,才能更好实现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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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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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是决定性因素。要想使之成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吏、激励干部奋发有为的助推器,仍有待后续不懈推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在试行7年后,再度修订完善《规定》,表明了我党一以贯之用制度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的决心。这也是一部适应新时代要求、符合干部管理实际的党内法规。
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相比,新修订的《规定》更具体、更明晰。从适用范围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而《规定》则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所有公职人员只要担任领导职务,均适用《规定》。
此外,《规定》明确的“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也从原先的10种,修订为15种。15种情形的划定,分别明确了具体对应情形,这也使得各级党委能够在处置此类问题时,更精准、更具操作性,也更有底气。同时,也大大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关键在解决能下问题。一直以来,现实中多见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除非触犯法律,领导干部以“不适宜担任现职”而下来,并未成为常态。更多的情形,则是因重点工作表现不力而被免职等,而非在位但庸庸碌碌的情形。凡此种种,会影响事业发展,亟待分类施策,妥善处置。
《规定》中的15种情形,有些属于之前已明确,此次又特别强调的,比如履职方面,《规定》特别强调了“领导能力不足,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情形。还有一些则属于新增加的条款,如“政绩观存在偏差”“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等,这些契合当下实际,有着积极的调适意义。
此次《规定》还新增了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另一种是“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这些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为领导干部能下提供了明确依凭,有助于破解一些现实困惑。这也是用制度用人管人的具体体现。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施行后,落实是决定性因素。要想使之成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吏、激励干部奋发有为的助推器,仍有待后续不懈推进。一方面,各级党委理应担起主体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另一方面,在操作中也应严明纪律,把握分寸,既要严管,又要厚爱;既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借机打击报复。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关系重大,以《规定》为总牵引,以各地各部门随之制定的实施细则为抓手,随着各项措施的落地落实,一定能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从而为新时代改革发展提供强大动能。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龙之朱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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