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获悉,警方查处一起违反防疫规定案件,1名违法人员被行政处罚。
经查,男子张某某于10月14日至16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违反防疫规定在车内饮食,较长时间未规范佩戴口罩,后因其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导致同车人员被隔离管控,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有关人员及场所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张某某已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防疫规定,在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须按规定全程规范佩戴好口罩,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警方将依法严厉打击惩处。(澎湃新闻记者 巩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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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记者 闫明清 上海报道
据上海公安局警情通报,一名张姓男子于10月14日至16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违反防疫规定在车内饮食,较长时间未规范佩戴口罩,后因其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导致同车人员被隔离管控,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有关人员及场所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张某某已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防疫规定,在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须按规定全程规范佩戴好口罩,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警方将依法严厉打击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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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0月18日,CBA第四轮晚上7点35会辽宁将和广州比赛,赛前突发状况,辽宁男篮郭艾伦等球员违反CBA联赛赛区有关规定和赛风赛纪承诺书等有关要求,郭艾伦被处以罚款10万元,停赛6场的处罚。
辽宁男篮管理层被集体处罚,辽宁男篮总经理刘子庆,主教练杨鸣,球队队长韩德君疏于管理,均被处以人民币1万元处罚。
这无疑对于缺兵短将的辽宁男篮来说是一个不好的消息,私自外出被爆确实违反了有关规定,这个消息刚刚发布球迷一头雾水,为什么处罚程度不一样,辽宁助理教练禁赛三场,俞泽成禁赛一场。这个赛季郭艾伦卯足了劲想要冲一把,可能真的和MVP无缘啊。
广东男篮赛前由于密接的原因,季前赛和常规赛第一场都没有参加,但是可以火速闭环赶上第二场,这是不是也对其他球员不公平,毕竟也是自己内部管理出现问题,郭艾伦被禁赛六场,这个消息确实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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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疫情多发频发,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但少数人不遵守防疫要求,隐瞒个人行程,不配合流调等情况仍在出现。为此,江苏警方严肃查处多起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部分人员隐瞒行程或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相继被立案侦查。
故意隐瞒行程轨迹
3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通报,无锡一男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无锡市人民医院在核酸检测中发现李某旭(男,48岁,现住新吴区,目前己被隔离治疗)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调查,近日,李某旭两次驾车往返上海,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在“门铃行动”期间也未向核查人员主动报告,且未按照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的第78号通告要求落实居家健康监测,仍多次外出,致使新冠肺炎有传播危险。李某旭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2月13日,海安市居民高某某(男,7岁)从苏州返海入学。同日,其监护人高某(男,34岁)获知社区及学校正在动员申报疫情发生地旅居史,高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向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提供虚假行程信息,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月21日,海安警方依法对其予以罚款二百元行政处罚。
伪造核酸检测报告
曹某为逃避宿迁市宿豫区某卡口的疫情防控检查,使用变造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报告企图蒙混过关,结果被当场查获,曹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违反规定
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
3月7日,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东风新村某棋牌室内有人聚众赌博。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处置,现场查获涉赌人员4名。经查,参与赌博的4人因赌资未达到处罚标准,民警对4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营者徐某违反《南通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号通告》中“所有棋牌室、麻将室一律暂停开放”的规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棋牌室暂停营业。
连云港赣榆区五名男子违规聚众打麻将被处罚。3月6日13时许,赣榆公安分局海头海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海前村一路边店内有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聚众打麻将。接报后,民警迅速前往查处,将五人传唤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赣榆警方依法对祁某等五人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警告处罚。
违规擅自营业
海州区某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生产作业被查处。3月10日,海州公安分局洪门派出所民警在洪门工业园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园区内一家公司的熔炼车间在疫情管控期间仍然违规生产作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州警方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处罚。
3月14日,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振兴中路某足疗店违反规定私自营业,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对该足疗店依法查处并对该店负责人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宿迁市泗洪县某美术培训机构未执行暂停营业等疫情防控规定,仍开展线下集中培训,培训机构负责人唐某被依法行政处罚。
未执行
“戴口罩”“测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
3月15日,扬州邗江区昌建广场沿街某烟酒店未按规定对顾客进行体温监测、扫“扬城扫码通”。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对该烟酒店依法查处并对该店当班店员吴某某予以行政处罚;仪征市大仪镇振仪路某生活超市未按规定要求进入超市人员扫“扬城扫码通”。仪征市公安局对该超市依法查处并对该超市防疫工作人员董某某予以行政处罚;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三星路某奶茶店未按规定要求进店人员扫“扬城扫码通”。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对该奶茶店依法查处并对该店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宿迁市泗洪县某快递公司未执行员工全员佩戴口罩、收寄邮件全部消毒等疫情防控规定,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姚某被依法行政处罚。
不配合封控管理
连云港海州区一女子违规翻越护栏进入封禁小区被处罚。3月8日11时许,海州公安分局新东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一女子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南门被封禁不能通行的情况下,依然从南门栏杆缺口处违规翻入小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州警方依法对孙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
强行闯卡并辱骂或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灌云县一男子驾车强行闯卡并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被处罚。3月6日中午,一男子驾车经过灌云东高速出口疫情防控查验点时,未按规定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强行闯卡,并辱骂劝阻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灌云警方依法对陈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海州区浦南镇一女子闯卡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被拘留。3月7日22时许,浦南镇新圩村女子张某某在疫情管制期间执意闯卡,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多次骑电动车冲撞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推搡、殴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州警方依法对张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3月14日下午,泰兴市公安局燕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小区业主在其业主微信群里发布不实消息便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当天下午3时许,周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自己在网上看到的视频发到其所在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并在群内虚构称,此视频系疫情期间发生在泰兴某小区的一起小孩因上网课问题引发的跳楼事件。这一不实消息随后被转发至其他微信群,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连云港灌南县2名男子网上发表涉疫虚假言论被处罚。3月10日,灌南县男子刘某、张某分别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表虚假言论,引起当地网友恐慌,公安机关经查证属涉疫虚假信息,灌南警方依法对刘某、张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破坏防疫设施
3月12日早晨,启东市惠萍镇辖区内,一处因疫情防控需要放置的移动板房被发现遭人为损坏。接警后,惠萍派出所立刻展开调查,成功抓获酒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及扰乱防疫秩序的郭某等3名违法行为人。目前,启东警方已依法对郭某等3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和七日的处罚。
来源:昆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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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22年9月19日,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查处一起涉疫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女,因未做核酸检测超过四天,地铁工作人员拒绝其乘坐地铁。后王某某换乘公交车,上车后以接打电话为由,拒扫场所码,公交车司机师傅三次提醒后,王某某仍拒扫公交车场所码,继续接打电话。因乘客劝说其去扫码,王某某遂与乘客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王某某与乘客撕打一事达成和解,互不追究。 王某某因违反防疫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扫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现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对违反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青岛开发区公安)
编辑:韩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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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4月6日深夜,安徽肥西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4·3肥西县阳性感染者活动轨迹的补充通报》。
通报称,通过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深入流调溯源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郭某东存在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其立案调查。
在通报的郭某东活动轨迹中
他曾8次翻墙进、出学校——
3月28日12:55,乘坐火车到达合肥站(自辽宁葫芦岛乘Z114次列车,经商丘站转K1395次列车),在合肥站内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结果为阴性)。
3月28日13:37,乘坐226路公交车(车牌:皖AC3919),14:47到中环城站下车转80路公交车(车牌号:皖AB8868),15:38到达肥西文达学院站下车后,从外国语学院罗森便利店附近翻墙进入学校。
3月29日16:32,翻墙出校,16:45分在巴莉甜甜买食品(自述店内除收银员外另有2名小孩)。16:51在树袋熊网吧上网,18:55离开网吧。19:47分再次进入树袋熊网吧,21:32离开网吧。21:42进入西庐大药房买药。22:01翻墙进入安徽外国语学院。
3月30日13:53翻墙出校,13:54在志林超市买香烟。14:05分在树袋熊网吧上网,21时左右翻墙回校。
4月1日12:06翻墙出校,12:09,在沪上阿姨买奶茶,12:11,在琪峰水果店买香烟,之后二人翻墙进入文达学院。15:20,到树袋熊网吧上网,19:20,离开网吧到阜阳名吃店吃饭。20:23翻墙进校。
4月2日19:22,在陈记淮南牛肉汤馆吃饭,饭后从后门进入学校。
根据深入流调结果,郭某东的在肥密接、次密接均已落实管控,目前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请与上述活动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报告,配合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隐瞒行程、 翻墙进校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隐瞒病情、未按照规定报备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律师解析
根据通报及补充通报所显示的信息来看,郭某东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满足一己私欲,实施了多达8次翻墙方式出入学校进行购物、网吧通宵上网等行为,在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下又采取了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等严重妨害相关部门对疫情流调溯源行为。他的翻墙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校纪尤其是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封闭管控措施,而且后期的隐瞒行为也进一步导致疫情传播风险加大,对日常生活秩序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影响和不利法律后果。综上,郭某东的相关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2
2022年3月30日,四川凉山州盐源县居民王某某,因全腹疼痛被送到了县医院就诊。后来查到,王某某从上海市务工返回盐源县,不但没有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组进行报备,还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在医院就诊过程中,使用双微信号隐瞒行程(就医过程中全程使用本地显示绿码的微信号,隐瞒另一个显示为红码的微信号),拒不承认上海旅居史。这种做法严重干扰了当地防疫工作,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重大风险。
王某某这种情形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解析
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实行防疫管控、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盐源县发布的通报看,四川省及盐源县均规定有上海旅居史返回的人员需主动报备并居家隔离。王某某从上海务工返回盐源县,未按规定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组或社区报告,之后在就医过程中,又通过使用双微信号的方式试图隐瞒行程,拒不承认上海旅居史。
综上,王某某使用双号来达到隐瞒行程目的的行为,比一般单纯不如实报告的行为性质更加恶劣。王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所在村组和医疗机构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3
KTV“顶风作案”,拒不执行关停管理规定,擅自开门营业,形成人员聚集,还故意躲避执法检查,造成较大疫情防控风险隐患。艺术培训机构也打起“小算盘”,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开展线下培训。
违反防疫规定擅自营业,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娱乐场所违反防疫规定擅自营业、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解析
2022年3月27日,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了合防〔2022〕5号《合肥市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加强全市文化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一律予以关停;继续暂停校外线下教育培训。该《通告》属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作为公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娱乐场所(KTV)违反防疫规定,拒不执行关停管理,擅自开门营业;艺术培训机构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开展线下培训。拒绝执行《通告》中的疫情防控规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可对上述企业负责人处以治安拘留处罚。
案例4
夜深了,派出所辅警王大力(化名)仍然坚守在卡口执勤,此时,唐小飞(化名)驾驶轿车来到卡口。根据防疫要求,王大力必须查验唐小飞以及随车两名人员的健康码、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刚查到唐小飞本人,就发现了问题——他没有核酸检测证明。王大力当场要求唐小飞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调头原路返回。唐小飞拒不配合王大力的工作,还加大油门企图强行闯卡,结果造成王大力被拖倒在地,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
强行冲卡,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析
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重点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犯罪的对象,二是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的范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本案中,执行防疫工作的派出所辅警完全符合对象要求和公务要求。
综上,唐小飞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市民A:“最近疫情形势严峻,大家都要注意防护呀。”
市民B:“是啊,戴口罩,不聚集,我经常提醒我爸。”
杨天乐(化名):“大家听说了吗?某小区确诊27个了,还有一个小区有11个,太可怕了!”
市民D:“啊,真的假的?这可咋办。”
……
微信群里的氛围迅速紧张。杨天乐为刷“存在感”,故意编造散布疫情信息,让部分群众信以为真,致使人心惶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编造、散布涉疫谣言,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解析
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特别是网络谣言本身借助微信、QQ等即时通讯媒介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危害性大,我国法律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层面都对编造、散布和传播谣言行为作了规制,都明确是违法行为。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涉疫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更加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早在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综上,杨天乐在微信群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涉疫信息,导致政府部门在抗疫工作极度紧张繁重的情况下,还要耗费人力物力去核查信息,占用公共资源去辟谣,可以认定杨天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刑法作为社会打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谦抑性,虽然杨天乐编造了虚假的疫情信息在微信群传播,但是尚未实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合乎法律和情理。
案例6
新冠病毒阳性病例密接人员甄小花(化名)和李小亮(化名)在隔离点隔离期间,多次吵闹滋事扰乱秩序,甚至试图强行离开隔离点,全然不管不顾他人。
两人一意孤行,无视疫情防控规定,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和六日处罚。
拒不配合隔离,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级地方政府针对新冠肺炎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并可以采取强制隔离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新冠病毒阳性病例密接人员在隔离期间吵闹滋事扰乱秩序,试图强行离开隔离点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防疫工作的,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拒绝执行强制隔离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律师解析
综上,甄小花和李小亮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他们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案例7
“麻烦出示安康码和行程码,谢谢。”
“我偏要进小区,别拦我!”
在某小区门口,小小(化名)面对志愿者周芳(化名)的耐心劝说,不但态度强硬,拒绝出示安康码和行程码,还不管不顾强行闯进小区,在小区内部道路走了200多米远。周芳赶忙追上去,让她进行扫码,却再次遭到拒绝。不仅如此,恼羞成怒的小小竟用雨伞反复挥打周芳。物业人员看到后,赶忙劝阻,她还与物业人员冲突起来,导致双方都受了伤。
最终,小小被公安机关处以7日行政拘留处罚。
拒不配合还殴打志愿者,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合肥市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7号提出“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广大市民要当好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个人防护,自觉配合扫码、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等必要防疫措施。对恶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肥市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10号明确要求:“广大市民和来(返)肥人员,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原则,增强防护意识,当好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自觉遵守各项防控要求,服从防疫管理,携手筑牢疫情防控坚强防线。对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合肥市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11号明确要求:“全市所有公共场所和办事大厅要严格执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制度,发现红、黄码人员及时留观,及时向属地防疫部门或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报告。”
《合肥市关于依法严处故意逃避防疫查验和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通告合防》〔2022〕16号明确提出:“通过更换手机,借用套用他人行程码、健康码,伪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等,逃避防疫查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市场、酒店宾馆、餐馆、医院、药店等公共场所者,不按要求配合两码查验、无码人员不如实进行信息核对登记且不听劝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通告,个人有义务配合“行程码、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解析
综上,小小拒不配合查验安康码,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属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用雨伞挥打志愿者,与制止其行为的物业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她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伟业
审校: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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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护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拒不配合履行防控措施 无视防疫规定触碰法律“红线” 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现对今年以来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如下不主动报备、擅自外出案例一:2022年8月31日,岫岩县发现2例本土新冠肺炎感染者。经查,殷某某、马某某于2022年8月29日从域外驾车到达岫岩县后,殷某某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多次外出到人员聚集场所,造成了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例二:2022年10月7日,王某亮在域外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经查,王某亮于10月2日从域外返回海城市,10月4日离开海城市,期间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向社区(村)自主报备,多次外出到人员聚集场所,造成了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案例:2022年4月8日,鞍钢集团炼钢总厂核酸检测点,工人吕某因不满排队问题,与现场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吕某不仅辱骂防疫人员,还拒不配合防疫现场秩序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对吕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逃避疫情防控查验案例:2022年3月24日,两名从江苏来鞍务工人员骆某某、常某某私自从甘泉服务区侧铁门缝隙中钻出离开,企图沿着村内小路躲避疫情防控服务站进入市区被发现,公安机关依法对骆某某、常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擅自走出隔离房间案例:2022年4月8日,薄某某在铁东区某隔离宾馆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报备,擅自走出隔离房间,并乘电梯来到宾馆一楼后门,公安机关依法对薄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疫情期间聚众赌博案例:2022年4月5日,铁西区某活动中心麻将馆和铁西区某棋牌室违规营业,公安机关依法对棋牌室负责人刘某某和王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对两家共7桌28名打麻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传播不实涉疫言论案例:2022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群众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则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视频中,拍摄者说道:“你看看这小区,现在有疫情了,出不去了,可能有两例了,小区全封了!”经查,视频发布者王某在未经核实情况下,拍摄了该视频,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训诫。故意隐瞒行程案例:2022年3月26日,货车司机李某到达防疫服务检查站时,明知在疫情风险地区有旅居史,还故意隐瞒行程,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伪造、提供虚假行程码案案例:2022年3月24日,货运司机佟某杨自吉林省长春市新冠疫情风险重点管控地区返鞍时,提供虚假行程码,逃避疫情防控检查,且未向村委会报备,未遵守相关隔离管控要求,进入社会面后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佟某杨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移送起诉。扰乱单位秩序案案例:2022年3月19日,刘某到台安县某医院探视时,违反医院疫情期间探视规定,不听劝阻并用手戳击医护人员眼部,后又将前来制止的保安人员按倒在地,严重扰乱医院办公秩序,公安机关以违法行为人刘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事关每个家庭的平安幸福。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期,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的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执法,严打扰乱防疫秩序、医疗秩序、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惩隐瞒行程、谎报信息、擅自外出、私自经营、违法聚集、阻碍防疫检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抗击疫情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来源:鞍山市公安局
编辑:刘洋 责编:王晶晶 审核: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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