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与我国现有的两类经济主体(企业法人和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较,《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是在多方面明确了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服务职责。”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章政近日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章政表示,个体工商户俗称“百业”,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个体工商户是百姓生活中最直接的服务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池春水”,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特殊重要作用,《条例》的出台让1.11亿户个体经营者安居乐业持续发展,同时也将有力推动我国个体经济健康长远发展。
《条例》出台完善了个体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章政介绍,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数量为1.11亿户,占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数(1.64亿户)的三分之二,解决了3亿人的就业。
由于个体工商户既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方式经营,又可以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具有经营方式灵活,经营内容多样,与居民消费生活关联紧密等特点,属于经济活动的“毛细血管”和“神经末端”,激活和发挥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作用,对于满足广大居民需求、优化市场结构、扩大消费规模具有特殊作用。“《条例》的出台对于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让1.11亿户个体经营者安居乐业持续发展。
据介绍,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制定过两部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制度规范,即《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和《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前者是从登记管理的角度规范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行为,后者主要从经营活动的角度提出了个体工商户的市场遵循和规范。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上述规定已经不能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现实需求。为此,《条例》提出要全面加大对工商个体户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招聘用工、税费扶持、金融支持、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支撑,完善个体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十分必要。
有利于各地统筹纾困,解决好个体经济发展的长远问题
“从微观角度看,由于个体工商户具有经营规模小、市场链条短、抗风险能力弱并承担无限责任等基本特点,在新冠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针对发展瓶颈问题专门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综合条例,将有利于各地区统筹纾困,解决好个体经济发展的长远问题。”章政称,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是《条例》的核心举措。
例如,第17条中,要求各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指导和精准帮扶,强调“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实施引导帮扶的同时,要求确保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他认为,与我国现有的两类经济主体(企业法人和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较,《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是在多方面明确了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服务职责。
例如,第7条要求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8条中要求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支持扶持和权益保护等方面政策措施,做好促进发展工作;第20条明确了国家将实施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第30条要求各级政府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体现了国家对解决个体工商户发展问题,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管理服务制度的决心和立场。
引导个私经济的创新发展是探索方向
章政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1979年9月,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仅不到1万户,占市场主体比重不足1%,2012年达到4千万户,2021年增加到1.03亿户,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2年8月底,个体工商户占三大产业的比重分别为4.4%、6.0%、89.6%,成为市场服务业和竞争性行业的主导力量。
“目前个体经济正朝着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不断延伸发展。”章政称,在此背景下,人们对个体经济认识从过去“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到“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理念的变化,喻示着国家对个体经济未来创新方向的新期待和新探索。
他认为,引导个私经济的创新发展,是《条例》的探索方向。未来伴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新个体经济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条例》的出台恰当其时,对于顺应新发展形势、立足新发展阶段、回应新发展问题释放出强烈的积极信号,对于未来完善市场结构、提振市场信心、建设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具有深远意义。”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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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01:01
《条例》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关注我!每天给你分享有料有趣有价值的企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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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康亚飞
近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从各方面提供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依据和手段,这意味着,我国个体工商户真正有了自己的“主体法”。
11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接棒”已施行11年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梳理《条例》不难发现,“支持发展”将成为未来政策导向关键词,对于拥有600余万户个体工商户的河南来说,又将如何在新条例的引领下,为全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
新条例出台,释放了这些信号
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11亿,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
不过,个体工商户虽然数量庞大,但长期以来,普遍受制于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实际问题,尤其是近年,受疫情频发、消费低迷等多重因素影响,生存发展仍面临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诸多方面的困难,市场预期不稳、发展信心不足。
因此,在此次新出台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更多的就是聚焦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为个体工商户“定向”纾困解难。
《条例》在总结新冠疫情以来有关部门出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立法进行了重新定位,并从财税、金融、社保、就业、转型升级、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困难救助、监测分析等各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消变更经营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限制、改革年报制度等作出制度安排,有利于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从整体上提升发展质量。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问题。《条例》分别从资金、财税、贷款三方面对此作出了安排。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条例》还对个体工商户自身的权益作出系统规定,并明确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市场门槛。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话语权有限,在经营活动中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条例》从制定政策措施的角度提出禁止歧视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我省实有个体工商户686.1万户 增速达16.3%
近年来,河南省各类经济主体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加大个体工商户帮扶力度、加大创业援企支持力度、畅通融资渠道、优化营商环境等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激励下,发展呈现强筋势头。
记者从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截至2022年10月25日,全省实有市场主体971.4万户,跃居全国第四位,稳居中部六省第一位,较2021年10月底的840.5万户增加130.8万户,同比增长15.6%,较2021年底的855.3万户增加116万户,增长13.6%。8月份、9月份、10月份单月分别净增13.1万户、24.8万户、40.5万户,一举扭转了前7个月的被动局面。其中,全省实有个体工商户686.1万户,较2021年底的590万户增加了近97万户,其增速达16.3%。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趋势上看,7月底、8月底、9月底、10月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较2021年底的增长率分别为4.4%、5.9%、8.8%、13.6%,单月间增长率提高幅度分别为1.5个百分点、2.9个百分点、4.9个百分点,提高幅度逐月加大,趋势快速向好。全省市场主体实现增量、增速“双提升”,进一步夯实了高质量发展底盘,为稳住经济大盘提供了可靠支撑。
河南: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在各类市场主体中,个体工商户发展最快,这主要得益于在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下,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便利准入、减轻负担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上述负责人说。
今年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推出系列政策“组合拳”,持续加大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比如在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智能登记,广大个体创业者可以随时随地申办营业执照,零门槛创业;通过发挥我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作用,凝聚合力,分类施策,在市场准入、政策优享、信贷支持、转型升级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全面、更系统、更大力度、更有针对性的帮扶举措,切实构建常态化帮扶机制;重点扶持个体工商户电商发展,引导依法登记注册,推出一批“绿灯”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电商做大做强;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查处不正当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空间的行为,保障个体工商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此外,河南还通过大力推行歇业备案制度、开展水电气暖行业价格收费专项整治、加强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搭建政银商对接平台、创新“小个专”党建新模式等措施为个体工商户降成本、化难题。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心关爱,体现党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强决心,体现党和政府服务民生、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体现全社会尊重劳动、关爱劳动者的时代精神。下一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下,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牛中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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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其作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0月25日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下称“《条例》”),所谓“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级别仅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生效。《条例》的发布与实施,极大利好了集群注册式的灵活用工平台与灵活就业人员。
一、《条例》利好集群注册式灵活用工平台
根据对自由职业者所采用的完税模式的不同,灵活用工平台形成了委托代征模式和集群个体工商户模式两大阵营,由于集群注册式灵活用工平台的“重运营、高成本”劣势,使得灵工从业者望而却步,难以推进。
而本条例的实施,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稳就业、促经济方面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并从便捷市监登记与变更程序、加强财税金融扶持、支持数字化转型、重视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支持措施,具有很强的含金量与可操作性,将促使集群注册式灵活用工平台焕发新的生机。
明确个体工商户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在我们2020年发布的《一张图看透个体户的前世今生》一文中,指出个体工商户是宪法赋予崇高地位的个体经济组织的唯一载体、是最底层的市场登记主体、是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身份;
而《条例》进一步重申了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各方主体着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和手段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极大的增强了个体发展信心。
便捷市监登记与变更程序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模式推进难点核心在于许多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不足,无法实现集群注册的全自动化的线上办理流程,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效率很低,难以匹配高流量的灵活用工模式。
而《条例》明确指出登记机关应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并简化变更经营者或经营形式的手续,或将进一步推动全自动化的集群注册模式落地。
加强财税金融扶持
当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时,本身可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条例》又特别指出,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适合其发展的金融产品,这将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税务成本,解决其融资贷款困境。
支持数字化转型
我们在《个体工商户的管辖权问题》一文中曾指出,个体工商户在传统经济下,一般会设立线下门店,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监局管辖;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开展线上及线下活动,经营场所的界限变得模糊,难以确定管辖权归属。
《条例》中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该规定一方面为个体工商户于线上灵活用工平台中承揽业务、线下交付成果提供了支持依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解决管辖权归属问题的配套措施出台。
重视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是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安全指数及幸福指数、促进灵活用工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必备要素。然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解决方案尚且缺乏,让灵活用工平台倍感头痛(详见本团队文章《灵活用工平台的社会保障之困》)。
《条例》中明确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对于突破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一图速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三、结语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独有的市场主体类型,数量巨大、利益诉求独特。特别是随着新业态的发展 “新个体经济”层出不穷,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措施就尤为重要。本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从各方面提供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依据,将有利于降低集群注册式灵活用工平台的注册难度与运营成本,并进一步解决管辖权和社会保障问题,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的有序健康发展。
作者 |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亚平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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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10月25日消息,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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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0月26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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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政府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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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9条,总体可以分为4个部分:
一、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是明确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定位,以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四是强调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任务。一是从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三方面,分别明确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职责任务。二是将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上升到法规层面,有利于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三是明确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四是规定了国家通过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的监测分析,准确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情况。
三、规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分型分类培育、困难救助等方面有所创新。这是将“放管服”改革的成果制度化、规范化,是对近年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归纳、总结和提升。
四、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一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三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五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立法目的、主要内容、条文结构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谓“脱胎换骨”,由一部登记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转变为促进发展的综合性法规。为增强行政法规的协同性,突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立法主旨,明确向社会释放扶持发展的强烈信号,在制定过程中综合各方面意见,将法规名称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而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登记监管的主体内容已被《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吸收,因此在新条例施行后予以废止。(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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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媒体滚动
转自:北京商报
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是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增9条内容,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分型分类培育、困难救助等方面皆有所创新。
业内分析认为,《条例》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如资金短缺、信息不畅等,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再次确定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利益,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六稳”“六保”,特别是稳就业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落地时,部分新政还需进一步细化。
新增信息服务、平等待遇等9条内容
《条例》共39条,各项政策措施涵盖了从登记注册、年度报告、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到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各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其中各项具体扶持政策的内容共计19条。
相较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的30条,此次公布的《条例》共39条,新增信息服务、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平等待遇、分型分类培育、经营场所、知识产权、统筹兼顾、困难帮扶、表彰奖励等9条新内容,并对一些原有的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等进行了补充。
以信息服务为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解读称,“信息不畅”是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突出问题,这既包括对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的不了解,也包括对市场信息掌握的滞后。《条例》规定,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这个服务平台体系并非某一个特定的网站,也不限于政府建设运行的平台,而是运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享模式,整合和优化各类社会资源,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覆盖各细分行业领域,提供贴近个体工商户需求的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对于新增的分型分类培育内容,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认为,这主要是针对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数量所定,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2/3,带动就业近3亿人。“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既有养家糊口的‘小商户’,也有颇具规模的‘大个体’。应当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差异化措施。”洪涛说道。
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更便捷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誉等也与经营者密切相关。
由于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性质,长期以来对变更经营者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兑”店铺、转让经营权的,除家庭成员之间的变更外,都要按照原来《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相关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重新申请登记,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解读表示,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很多个体工商户反映,自己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因为原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希望转让给他人。但是一旦注销,这些无形资产就将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成本,不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还是“个转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例》都要求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同时,特别强调了以“自愿”为基础,不得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强制要求。
“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规定,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文书材料规范,指导各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做好登记注册服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解读道。
财税和金融支持落地尚需细化
“个体工商户除了自身经营问题之外,普遍存在经营成本过高——用工成本高、房租贵等各种费用高等具体问题。”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唐大杰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具体在资金、金融、社保、纾困帮扶等各方面具体问题上,还需地方政府出台具体措施”。
具体来看,唐大杰建议,地方政府可以向个体工商户开放采购社会服务;财税部门应提供更便捷的发票开户、开票、纳税、汇缴等服务;适合个体工商户的社区服务,如养老和敬老服务、育婴托幼服务、法律咨询、家政服务,应尽量向个体工商户开放;降低个体律师事务所、个体税务咨询师、心理健康咨询等职业准入条件,丰富新型社区服务,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个体工商户冯善雄在广东省江门市经营“新会区大鳌镇善雄水产品店”,他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因为今年水产饲料涨价、鱼价下跌、四大家鱼盈利空间收窄等情况,他所在的合作社今年因为亏了近400万元而解散了,他只剩下自己经营的个体牌照和自家养的鱼苗。
“如果政府能有对个体户帮扶的话,我一方面是希望这些补贴能直接到个人而不经过中间机构中转;另一方面,希望国家能对每个个体工商户所在的行业予以更宏观的帮助,行业发展了,个体工商户才更有前景。”冯善雄说道。
在最受个体工商户关注的财税和金融支持上,《条例》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从资金、财税、贷款三方面对此作出了安排,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很长一段时间,无论是双创时期还是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期,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财税政策、补贴政策、支持政策相对来说并不多。另外个体工商户本身也有数字化转型、开拓市场需求,但是由于没有人才、资金、资源而有所欠缺。《条例》在这块有所明确。”北京社科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智能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鹏说。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陆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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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
受疫情、消费低迷等多重因素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仍面临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诸多方面的困难,市场预期不稳、发展信心不足。调查显示,今年以来,近八成个体工商户月均营业收入在1万元以内。
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如资金短缺、信息不畅等,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条例》专门提出上述条款,说明政府看到了个体工商户在贷款融资问题上存在较多痛点。市场监管总局在对《条例》解读时称,资金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尤为重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一条还特别提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条例》的这一描述,与2020年以来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发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说明市场上确实存在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其实,从法律层面上,个体工商户是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并不具备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资格。若是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那么,持票的个体工商户后续的背书转让及贴现均有不合规的风险。
如果票据正常兑付,风险值相对较小。但如果票据被拒付,那么,由于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即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参与背书流转过程的个体工商户所承担的风险将是巨大的。
在市场实际发生的情况来看,银票因为第一付款人是银行,所以背书中出现"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一般不太会影响流转,但是如果是商票一般后手都会因为不合规而拒绝签收。
综上,《条例》的发布实施,除了能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融资难问题外,还将有效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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