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艺考培训机构规范管理,防范遏制机构及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特别点名严打性侵、猥亵……
10月26日,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作出部署,对面向中学生或未成年人的艺考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专项行动将从四方面整治艺考培训机构违法违规乱象:
1、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
2、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依法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3、严厉打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4、坚决查处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招考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媒体的报道中,都重点突出了严厉打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跟近段时间艺考培训行业曝出了一些不良现象有明显关系。
今年9月,曾有网民举报某艺考机构校长杜某和某高校学生赵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
对此,北京警方通报表示: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艺考培训机构校长杜某和某高校学生赵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外,北京电影学院也对涉事的学生处理发布了公告声明,表示学校将按照程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而这一切其实都和上面所说的性侵、猥亵有关。那个北电导演系的赵姓学生,就被指“以导演系之名诱导、逼迫女同学配合其拍摄,在他的房间内换衣服,对20余名女同学实施性骚扰”
而知名艺考机构的老板杜某被指控在15年内诱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还导致17岁女生辍学生育,同时他也是赵姓学生的老师。
对于这类事件,网上有位艺考行业的网友@夏影就分析得非常透彻!
她指出:学艺术的女高中生一个个都青春漂亮,而且都很会打扮,大多还是很容易相信别人的,更别说是自己的老师了。再加上老师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的加持,很多学生会迷恋老师,甚至会想要跟老师谈恋爱,根本分不清是爱情还是崇拜感。
而艺考团队因为工作强度太大,女老师和女职员甚少,个别大龄单身男青年教师很容易把目标转向学生,再加上小女孩漂亮又听话,又对老师有崇拜感,直接就被骗了。
还有些学生可能没见过什么世面,被成年人的一些特质吸引,甚至还有很多倒追老师的,这种根本不在少数。
这些事早就列为艺考教师公认的红线,却还有人在犯,果真是该好好整治一下这些人渣!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艺考培训机构都这样。但是个别现象的不良行为确实是给这个行业抹黑了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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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0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为加强艺考培训机构规范管理,防范遏制机构及其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对面向中学生或未成年人的艺考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介绍,专项行动聚焦四方面工作:全面排查摸底,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依法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坚决查处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招考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专项行动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设立专项举报窗口,各省份畅通本地举报渠道,将对举报线索逐一核实处理,坚决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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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0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为加强艺考培训机构规范管理,防范遏制机构及其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对面向中学生或未成年人的艺考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介绍,专项行动聚焦四方面工作:全面排查摸底,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依法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坚决查处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招考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专项行动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设立专项举报窗口,各省份畅通本地举报渠道,将对举报线索逐一核实处理,坚决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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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教育部网站10月26日消息,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艺考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教育部网站截图
为加强艺考培训机构规范管理,防范遏制机构及其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作出部署,对面向中学生或未成年人的艺考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专项行动聚焦四方面工作:全面排查摸底,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依法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严厉打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查处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招考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行动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设立专项举报窗口,各省份畅通本地举报渠道,将对举报线索逐一核实处理,坚决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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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总台央视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为加强艺考培训机构规范管理,防范遏制机构及其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作出部署,对面向中学生或未成年人的艺考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专项行动聚焦四方面工作:全面排查摸底,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依法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严厉打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查处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招考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行动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设立专项举报窗口,各省份畅通本地举报渠道,将对举报线索逐一核实处理,坚决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原标题:三部门部署开展艺考培训机构治理:严厉打击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流程编辑:TF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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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要闻
⊙省内疫情动态
平均潜伏期2.8天!专家解读本轮郑州疫情6个特点及预防措施
10月24日,据《正观新闻》报道,公共卫生专家提醒,郑州本轮疫情隐匿传播性强,扩散面广,传播速度快,毒性相对减弱。
那么,我省当前病毒具体是哪种?与此前有何不同?10月25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专访省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控专家尤爱国,对我省目前的病毒特点及预防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郑东新区关于发布10月27日拟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居民小区名单的通告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逐步恢复第三批居民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通告
新密市发布43号通告:调整全市疫情防控措施
本轮疫情处置以来,经过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本轮疫情播散面广、传播速度快,但疫情总体可控、平稳向好,部分区域仍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为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研究,对全市防控措施作出相应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有序恢复部分区域人员出行自10月17日起算,连续7天无疫情传播风险的村(社区),由各乡镇(办)组织村(社区)内陆续恢复正常生活秩序,足不出村(社区);有居家隔离的人员,足不出户。7日内有疫情的村组、小区,实行足不出户封控管理。二、支持复工返岗符合解封条件的小区居民,可凭工作证明、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在工作单位和居民小区之间“点对点”出行。不符合解封条件的小区除封控管理楼栋的居民外,从事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市场保供、应急抢险等行业工作人员,可凭工作证明、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返岗,原则上在单位实施闭环管理。三、动态调整区域管控措施大隗镇、超化镇、青屏街办事处、新华路办事处、西大街办事处为防外溢临时封控区,采取“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措施。后续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各乡镇(办)按照“一村(社区)一政策”的原则,精准防控,适时调整管控区域和管控政策。
四、做好流动人员健康管理加强对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医疗救护、快递外卖、环卫保洁等流动人员的健康监测和闭环管理。各乡镇(办)要为流动人员提供必要的核酸检测场所。各类流动人员要提高防护意识,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快递外卖等配送人员要固定配送区域,减少跨乡镇(办)流动,不得进入居民小区,实行无接触配送。
五、严控人员聚集餐饮场所禁止堂食。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继续实行线上教学。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监所、寄宿制学校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全市聚集性活动暂停。
六、全力保障群众生活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商超、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等场所,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正常经营。乡镇(办)、村(社区)要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做好管控区域内居民的生活保障工作,同时要关心关爱独居老人、残疾人、孕产妇等特殊群体,为就医患者和应急需求人员提供便利。
鉴于本轮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请广大市民继续坚持减少流动避免聚集,一起守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为全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共同努力。
28日会解除秩序管理吗?洛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回复
有网友在百姓呼声发帖咨询
“28日会解除秩序管理吗?”
▼
(原贴截图)针对此事洛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回复▼根据《关于开展主城区区域核酸检测的通告》,洛阳市主城区10月27日核酸结果出来后即解除秩序管理。
最新!漯河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为彻底排查风险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在我县开展全员高质量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采样时间
1、城区采样时间为10月27日8:00—12:00;
2、孟寨镇采样时间为10月27日13:00—15:30;
3、其他乡镇采样时间为10月27日7:00—11:00。
二、采样对象
采样对象为县域所有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等。
开封关于继续在市主城区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
近日,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为保证以最短时间、最小代价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切断传播链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专家组研判、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继续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采样时间
2022年10月27日上午6:30-9:30。
二、采样对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龙亭区、鼓楼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辖区内所有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外籍人口、外来人口等。
平顶山叶县发布最新通告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我县(叶县,下同)实际,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调整静态管理范围和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九龙街道、昆阳街道、盐都街道、廉村镇、洪庄杨镇、马庄乡、田庄乡继续实施静态管理,其他乡镇解除静态管理状态,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二、区域静态管理时间
自2022年10月26日0时起,暂定实施3天。
三、实行分类封闭管理
区域静态管理内所有村、社区人员除接受核酸检测外一律足不出户,生活物资由所在村、社区根据实际组织采购、配送;区域静态管理外所有村、社区人员,不出村、不出乡,公共场所严禁聚集,严格落实“三查一扫一核验”等措施,在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开展农事生产活动。
四、开展核酸检测
区域静态管理内按照“应检尽检”要求,完成3天3轮全员核酸检测,全员核酸检测时间为每天上午6:30-12:00。请广大居民群众按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以家庭为单位,分批次、分时段、分楼栋规范有序参加核酸采样,防止人员扎堆、聚集、交叉感染。解除静态管理区域落实48小时常态化核酸检测措施。
五、保障正常秩序
区域静态管理内,除保供、保产、保稳、公安、消防、应急等防疫车辆外(凭证通行),不符合规定的社会车辆不运行,不流动,对违反交通管制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区域管理
如遇紧急情况确需外出,可向社区、村(居)委会申请或拨打 110、120、12345、8055166,实行全程闭环管理。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对拒不服从管理、私自闯卡进出、隐瞒行程的,将依照疫情防控规定严格追究责任。鼓励监督举报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和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相互告知、主动配合,共同筑牢我县疫情防控屏障。
⊙河南小麦播种已超8000万亩
截至10月26日,全省小麦已播种8074万亩,占预计面积的94.7%。已出苗面积达4321万亩。各地市麦播进度:濮阳、三门峡、商丘、新乡、鹤壁、驻马店已基本结束,安阳99%、周口98%、漯河98%、开封98%、南阳97%、许昌94%、洛阳93%、焦作87%、郑州87%、济源75%、平顶山72%、信阳66%。(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姜雨璐)
⊙郑州多项交管业务延期办理
为尽快切断疫情传播渠道,我省部分地区采取临时针对性管控措施,河南交警推出车驾管业务延期办理举措。
●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延长6个月
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到期需要进行车辆检验的,统一将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延长6个月。
●报废标准期限延长6个月
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机动车因逾期检验强制报废的,统一将达到报废标准期限延长6个月。
●转移、注销、变更迁出等业务统一延长6个月
机动车在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变更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业务后,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原号牌号码保留期限满2年的,统一延长6个月。
●机动车选号有效期延长6个月
互联网预选号牌有效期止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统一将预选号牌号码有效期延长6个月。
●驾驶证审验有效期延长6个月
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到期需要办理审验业务的,统一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有效期延长6个月。
●驾驶证逾期未换,延长6个月
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1年未换证的,统一将换证期限延长6个月。
●驾驶证换证可先不提交体检证明
对驾驶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的,允许容缺身体条件证明办理,身体条件证明可在2023年4月1日前提交。
●强制注销期限延长6个月
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因超过有效期3年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统一将强制注销期限延长6个月。
●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延长6个月
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止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的,统一将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延长6个月。
●满分教育有效期延长6个月
对于2023年3月1日(含)前已申请满分教育但未完成满分教育的驾驶人,统一将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有效期延长6个月。
⊙郑州地铁3号线二期空载试运行
近日,郑州地铁3号线二期工程已进入试运行阶段。按照原计划,3号线二期有望今年年底开通载客运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田育臣 赵梓杉)
⊙俄罗斯天然气有望引入郑州都市圈
当前,郑州都市圈范围内,在建的管道涉及:开封-周口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三门峡-新安-伊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以及洛阳伊川-郑州薛店等天然气输气管道。但河南天然气需求仍以每年15%以上的增速持续增长。河南管网负责人称目前,他们已与俄罗斯方面的天然气公司签订了协议,推动俄气入豫。(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田育臣 李岩)
⊙今起,周口太昊陵恢复开园
今日起,周口太昊陵景区恢复开园。景区接待游客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景区内统天殿、显仁殿、钟楼、鼓楼等室内景点暂不开放。目前,景区暂不接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经停史或有确诊病例所在地旅居史、经停史的游客。(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于扬 李玉坤 通讯员 郭磊)
⊙新乡WTT世界杯决赛揭幕战上演“日本德比”
今日,新乡WTT世界杯决赛2022将展开首个比赛日的争夺。今日上午10点,木原美悠与石川佳纯的“日本德比”,将作为本次比赛的揭幕战。(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王玮皓)
⊙刘国梁称赞新乡乒乓小将:基本功堪比马龙孙颖莎
10月26日下午,正在参加新乡WTT世界杯决赛的WTT世界乒联董事会主席、国际乒联第一副主席、中国乒协主席刘国梁,来到位于新乡学院附属中学的河南省乒乓球协会青少年训练基地、新乡市青少年乒乓球训练基地,现场指导正在训练的乒乓小球员,并向基地赠送球桌和球拍。在观看了小球员的训练后,刘国梁称赞他们:“基本功看上去都比马龙和孙颖莎要好看。” (大河报·豫视频)
⊙周口将再建270万亩高标准农田
记者从周口市农业农村部门获悉,未来4年,周口市还将承担27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的建设任务,届时,全市高标准农田的总面积将突破千万亩。(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于扬 李玉坤 实习生 郭磊)
2022年6月,周口商水县高标准农田的小麦丰收
中国热搜
⊙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布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全文公布,共55条。查看详情。(新华社)
⊙13省份前三季度GDP出炉
截至10月26日,已有13个省份公布了前三季度GDP的相关数据。其中,四川、福建、湖北、湖南、上海五个省份超过3万亿元,北京、江西、重庆超过2万亿元。(澎湃新闻)
⊙冯巩、赵炎被推荐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26日消息,中国广播艺术团发布公示,经过复核赵炎、冯巩的申报材料,同意推荐2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国新闻网)
冯巩
赵炎
⊙金门大桥将于10月30日通车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金门大桥26日办理通车勘验。台湾“高速公路局”表示,定于10月30日正式开放通车。据悉,过去从金门搭船到小金门约15至20分钟,未来大桥通车后,开车路程仅5分钟。 (澎湃新闻)
⊙辽宁阜新现“白菜房”:1.7万元一套,有中介仨月卖158套
近日,鹤岗的低价房引发热议。像鹤岗一样有着“白菜房”的还有辽宁阜新。当地的房产中介表示,自己三个月卖出158套,买房的多是外地人。来自湖南长沙的欧阳女士就是其中之一。去年,她花1.7万元左右在阜新买下一套小房子,今年做完装修和家具购置,总花费也就六七万元。(海报视频)
⊙三部门部署艺考机构治理:严打性侵
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艺考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四方面工作:①全面排查摸底,依法查处无证办学机构;②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依法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③严厉打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④坚决查处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招考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部)
⊙电动车屋内充电2分钟连爆15次
近日,广东梅州梅县区某店铺一楼充电的电动车突发爆燃,监控显示,短短2分钟内,电动车连环爆炸15次。浓烟充斥店铺,随后店主使用灭火器灭火,不料电动车再次爆燃,火花碎片喷出店外。消防人员到场后用一小时将火势控制。所幸,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西部决策)
⊙夫妻俩照顾植物人女儿近十年,终于将其唤醒
2013年7月,胡燕均的女儿遭遇车祸,手术后成了植物人。医生、亲朋都劝他们放弃,但胡燕均说,即便倾家荡产,也要救女儿。为给女儿治病,她与丈夫负债80余万元,双双提前退休,甚至曾经计划卖掉唯一的房子。近十年时间里,夫妻俩轮流打零工贴补家用。在两人的精心照顾下女儿终于恢复了意识,并能自主开口说话。听到女儿口中的那声妈妈,胡燕均觉得自己这些年的辛苦都是值得的。(中新视频)
⊙脱口秀演员植入人工心脏后成中国科技迷弟
脱口秀演员王十七曾因患病心脏严重衰竭,生命危在旦夕。中国自主研发的第四代磁悬浮人工心脏,让他绝处逢生。这颗心脏无论怎么摔,都保持一个角度旋转;现在的王十七生活如常,每两天骑行15公里。植入人工心脏后他成了中国科技的迷弟:“达到了魔法级别,太神奇!”(央视新闻)
⊙我国老年人口中空巢老人占比已超一半,部分大城市和农村超70%
10月26日,民政部举行第四季度例行发布会,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据调查,我国老年人口中空巢老人占比目前已超过一半,部分大城市和农村地区,空巢老年人比例甚至超过70%。(央视网)
⊙男子爬山偶遇一洞口,走进去仿佛穿越到仙境
近日,云南玉溪,男子在山顶上无意发现一个“洞口”,走进去仿佛穿越到了童话世界。男子介绍:当时山上的天气有点阴晴不定,在山顶上发现有一个像洞口一样通往森林的地方,从这里穿过去,就像穿越到另一个世界,像爱丽丝梦游仙境一样!(上游新闻)
⊙女子送月嫂三室一厅被指炒作,当事人否认:以前还送过车
10月23日,广东东莞,一女子发视频称给月嫂送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引发网友的关注和议论,不少网友质疑女子炒作,还认为“两人是亲戚”。对此,当事人赵女士回应称,她和月嫂并非亲戚,是去年生三胎时才在月子中心认识的,他们以前也给月嫂送过车,这套房子是赠送给月嫂的,后续会公布赠送合同。(济南时报)
⊙16位退休阿姨包剧组翻拍《甄嬛传》,“皇上”是被骗来的
近日,上海16位阿姨坐大巴赶到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为过戏瘾包剧组翻拍《甄嬛传》,在某视频平台发布后,点播量超过100万。参演的阿姨们,年龄平均62岁,最大的超过70岁,其中一位阿姨以外出旅游为名,把丈夫骗到横店,让他出演皇上。(极目新闻)
⊙芯片代工转寒?多家巨头发出警告,台积电鼓励员工休假
10月25日有消息称,台积电总裁魏哲家在内部沟通时鼓励员工多休假,充电后再继续努力。这一信息被市场解读为台积电生产正在放缓。当日美股收盘,台积电股价大跌超4%。在今年第二季度中多家巨头财报未达预期。AMD、美光等公司都发出警告称供需关系正在发生变化。(中新经纬、每日经济新闻)
⊙西安交大多名医生涉抄袭剽窃被通报
10月2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通报,其中涉及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的多名医生,分别存在伪造、篡改论文,项目申请书抄袭剽窃等问题。(澎湃新闻)
⊙巴基斯坦总理将访华
10月26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宣布: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理夏巴兹·谢里夫将于11月1日起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外交部网站)
国际博览
⊙美国防部:俄罗斯已通知美国即将举行年度军演
当地时间10月25日,美国国防部发言人帕特·莱德在简报会上表示,俄罗斯已通知美国即将举行年度军事演习,其中包括战略核力量演习。莱德称,俄罗斯正在遵守其军备控制义务和保持透明度的承诺。他也强调称,俄罗斯相关演习是例行的年度演习,美方将对此密切关注。(央视新闻、环球时报)
⊙德国总统访问乌克兰,躲入防空洞一个半小时
据外媒报道,德国总统施泰因迈尔25日抵达乌克兰首都基辅进行访问,在其访问科留基夫卡镇时,正值防空警报响起,他不得不在防空洞中待了一个半小时。 (环球时报)
⊙普京指挥应对大规模核打击训练
当地时间26日,俄罗斯国防部长绍伊古表示,在俄总统普京的指挥下,俄军正进行训练以应对敌人的大规模核打击。据介绍,俄军在训练中发射了“亚尔斯”陆基洲际弹道导弹,“蓝天”潜射弹道导弹,并使用图-95战略轰炸机在空中发射了巡航导弹,以上武器均可携带核弹头。(央视军事)
⊙“全球最脏的人”洗澡不久后去世
被喻为“全球最脏的人”的伊朗人哈吉于当地时间10月23日去世,终年94岁。据报道,哈吉从来不吃新鲜食物,他觉得洗澡会让他生病,干净会损害健康。几个月前,村民们终于说服他洗澡。他在洗完澡不久后病倒,于23日去世。(大河报·豫视频)
⊙拜登警告美国新冠疫情或将恶化
美国总统拜登25日接种针对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疫苗加强针,并警告美国进入冬天后疫情或将恶化。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数据显示,美国累计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经超过9700万,死亡病例逾106万。(央视新闻 客户端)
⊙NASA着手研究不明飞行物
当地时间24日,由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组建的“不明空中现象”独立研究团队正式启动工作,这一团队共有16名成员,集结了物理学、天体生物学等诸多领域的专家。(央视财经)
⊙一入澳邮轮暴发疫情,约2000名游客或将在船上隔离5天
10月24日上午,“珊瑚公主”号邮轮停靠西澳大利亚州布鲁姆市。船上已有多达100人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大约2000名乘客可能要在船上隔离5天。(界面新闻)
天气预报
⊙郑州今日(农历十月初三):阴转小雨(周四)11℃~20℃
风力:东北风3~4级
湿度:62%
紫外线:弱
阴雨+降温河南多地气温将不足20℃
今日,中西部、南部阴天,大部分县市有小雨或零星小雨,其中西南部局部有中雨;其他县市阴天间多云。同时,今日到28日白天,弱冷空气携大风到来,全省东北风3-4级,阵风6级左右。
弱冷空气与弱降水 “联手推动” 气温下滑,28日,全省大部最高气温仅15℃~17℃,西部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会跌至15℃以下。(河南气象)
生活知识
生姜、首乌、黑芝麻
真的能生发黑发吗?
三千烦恼丝带来的烦恼,很多人期待依靠老祖宗的智慧来缓解和应对——生姜擦头皮可以生发、何首乌泡酒、每天两勺黑芝麻能让白发返黑等,但是这些“偏方”,真的有效吗?
其实,白发是因毛发中色素减退或缺失而使毛发变白或变灰,是一种生理现象,是黑色素细胞衰老和失去活性的表现。除了染发外,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实验证实任何食物或药物能增加毛囊中黑色素的含量,所以黑芝麻和何首乌能否真正使白发变黑还有待商榷。不过黑芝麻中富含毛发生长所需的不饱和脂肪酸、蛋白质,与其他富含不饱和脂肪酸和蛋白质的食物一样,有助于毛发的生长。(科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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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指南
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一、概念
(一)本指南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第三条适用范围之规定,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二)本指南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第四条第三项、《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本指南所称的赔偿义务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本指南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是指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
(五)本指南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是指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因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磋商的,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案件。
二、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坚持注重预防、平等对待当事人、适度发挥职权作用、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依法全面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三、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之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环境资源案件已在当地实行集中管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诉讼案件均由集中管辖地法院管辖。
第二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四、司法确认的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五、审判组织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六、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赔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七、申请司法确认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二)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有具体的申请确认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磋商会议记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等材料;
(四)其他与赔偿协议相关的材料。
八、登记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登记立案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确认申请并记录在册;坚持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九、协议公告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后,应当将赔偿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公告网统一刊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告的通知>》要求对赔偿协议内容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收到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赔偿协议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询问磋商当事人仍有磋商意愿的,可要求双方当事人结合异议内容,重新进行磋商,重新磋商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双方当事人在三十日内达成新的赔偿协议的,继续司法确认程序,对新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应当重新公告;在三十日内未能达成新的赔偿协议的,终止司法确认程序,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确认申请。
十、赔偿协议的审查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赔偿协议,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主要审查赔偿协议是否真实、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否适当、是否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组织听证、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陈述意见等方式进行核实。
十一、审理与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赔偿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确认申请。
(一)遗漏赔偿事项、明显不足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明显不能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的;
(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的;
(六)赔偿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七)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确认申请被驳回后,双方可以继续磋商。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也可依法另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十二、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确认赔偿协议的裁定作出前,一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且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三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十三、诉讼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及《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三条、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四)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相关法律关于普通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十四、审判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合议庭应当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十五、起诉主体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第四条第三项及《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十六、起诉前置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前,应当先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十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交的起诉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明具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材料;
(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与被告进行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与被告进行磋商的说明;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十八、立案材料的审查
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起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十九、诉讼请求的类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提出要求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二十、赔偿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
(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二十一、赔偿义务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十二、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二十三、证据保全及禁止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共同参与。实施过程应制作笔录,必要时进行拍照、录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原告以被告正在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十四、鉴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十五、行政执法证据的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诉前磋商过程中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委托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十六、专家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十七、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十八、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生态修复费用的承担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没有必要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者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
二十九、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三十、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予以支持:
(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十一、生态修复费用的酌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三十二、赔偿资金的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以及被告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依照《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
三十三、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向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请求涵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的,裁定终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请求未能涵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的,恢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并就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在先受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应先中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十四、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三十五、撤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准许撤诉裁定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被告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并应当公开。
三十六、调解与和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间收到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且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以及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等,并应当公开。
第四部分其他规定
三十七、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
三十八、案件受理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书面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十九、实施日期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66848507&ver=4129&signature=q-5MbSs5kteKH9Xgi4sI25Kwa-1X4OD9EubhVw13HOLSw58fD-xA-oXkdPu9H-TOEnzS5NEC9EbyHw4xE0UttvY*bD-70cpI4yw-3ZpKbJ37LiGqgx9L7LnwEtJKSLnX&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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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历经百年奋斗,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锻造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的宝贵历史经验,这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新征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六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必须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第三,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党必须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大批堪当时代重任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第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六,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三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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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本文原载《社会科学辑刊》2022年第5期)
【导读】近期,电视剧《底线》火遍全国,人们对法院运作有了更多了解。不过,光鲜亮丽的银屏背后,我国基层法院的现状也亟待关注。例如,基层法官超负荷工作、“案多人少”等问题,就困扰着基层法院。如何理解这一现实矛盾?
本文以美国、日本为比较案例,指出我国法院“人案矛盾”与其他国家的共性和差异。研究发现,无论是法官人均立案量,还是结案量,近年来我国法官的案件量确实大幅攀升,但并不比美国和日本多,我国法官人均案件量与其他很多国家相比也较低,因而“案多人少”的矛盾尚未达到美国、日本的严重程度。不过,由于我国法院有独特的定位、法官有独特的角色要求,法官们工作时间长、负荷大成为普遍现象。作者指出,我国法官有两种角色:社会工程师和裁判员。作为“社会工程师”,法官还需要承担不少审判之外的工作,而案件量的地方差异性也非常大,越是中西部地区与相对不发达地区,法官参与社会治理的事务越多,越是基层法官,在民事案件中需要处理的家庭纠纷也越多。
在解决法院司法能力危机方面,作为全球先行者的美国没能对其法院系统进行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而是通过不断增加法官职数和其他人力资源来舒缓困难;日本则既有宏大的结构性改革,也在提升法官质量和数量上做了大量投入。针对我国的情况,作者认为,精准测算全国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及其不均衡分布,是解决“案多人少”和缓解司法能力危机的科学前提,而如何减免“案件量”之外的工作量,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务实问题。
本文原载《社会科学辑刊》2022年第5期,原题为《法院“案多人少”的跨国比较——对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实证分析》。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诸君参考。
法院“案多人少”的跨国比较——对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实证分析
▍引论:法院“案多人少”的全球之忧
近年来,中国法院的诉讼案件量持续上升,先后几任最高院院长在每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到法院系统“案多人少”和法官工作负荷重的问题。当然,从全球范围看,中国法院系统所遇到的“人案矛盾”和工作压力挑战,并不是个例。
多年来,美国法院系统更是“案多人少”的重灾区。在20世纪下半叶,该问题尤为突出。曾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如此描述自己的工作:“早上4:30起床——在家工作到7:00——8:30到办公室——下午6:00离开办公室回家——晚上9:00休息——每个周六都要加班,有时候还搭上部分周日时间。”进入新世纪,美国法院系统工作量大的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是压力依然存在。为了应对“人案矛盾”,美国法院系统早在1970年代就推出了“权重化案件量”(weighted caseload)方法来测量案件量以合理配置法院人力资源。联邦法院系统近年来更是实施了一个被称为“法官互助”(judges help judges)的项目,也就是让一些通常是即将退休的资深联邦法官作为志愿者到其他法院任职,帮助“友院”解决因案件过多或者法官空缺所积压的工作量。
不仅中国和美国法院遇到了“案多人少”的问题,其他国家也有类似问题。比如,在韩国,2008年全韩共有法官2352人,法官一年人均至少要处理737件案件,在釜山地方法院法官年人均处理民事案件已经达到890件,所以法院加班情况也比较普遍,“晚上办公楼都亮着灯”。2016年4月25日刊发的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了一则印度首席大法官“声泪俱下”向莫迪政府请求帮助的消息:当年全印度每位法官人均审理2600件案件,印度最高法院的31名法官共有6万件案件(人均约1900件)等待审理,全国另有3300万件案件有待审理,所以印度法官们“利用假期时间加班写判决书”并且“身心状况堪忧”。
诉讼案件量巨大导致法官们工作负荷大、身心不堪重负,并进一步妨碍法院及时作出公正判决的效能发挥,这已经是全球性问题,并被称为“司法能力危机”(judicial capacity crisis)。法院司法能力危机最根本的原因是“人案矛盾”:诉讼案件量不仅巨大,而且常年居高不下甚至逐年上升,同时法官职数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资源配备跟不上,导致法官的工作负荷巨大,因此影响了法官的司法产出,并有可能相应地损害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在与“案多人少”和司法能力危机的斗争中,各国法院都根据自己的国情进行了探索。中国的法律理论和实务界也作了大量有益的思考,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了优化现有解决途径,我们除了要继续对中国的真实问题进一步开展实证研究以外,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法院类似问题进行实证性的比较研究,也是帮助我们优化解决方案的重要知识途径。基于这个考虑,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跨国比较实证研究,把“中国问题”放在“世界眼光”下去审视。具体而言,主要是利用中国、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法院系统的长时段量化数据,试图寻找如下几个问题的答案: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法院系统的案件到底到了怎样的量级,并采取了哪些举措,改革效果如何?从其他国家应对危机的经验和教训中,能发现哪些一般性的规律和实践做法?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当前中国法院系统“案多人少”问题的相对严重性怎样,其核心的问题在哪里?
对于外国法院“案多人少”问题,中国司法理论和实务界一直非常关心,但是基于第一手数据进行长时间跨国实证研究比较罕见。正因如此,笔者选择了美国和日本这两个对中国比较有参考借鉴意义的国家。美国和日本都是大国,前者是英美法系的联邦制国家,后者是大陆法系的单一制国家。这两个法院司法体系如此迥异的大国,在应对法院案件量和法官工作量这个共通问题上的做法,可以为解决中国法院的实际问题找到很好的参考坐标。
▍“先行者”美国:联邦法院应对危机的百年历程
针对“诉讼爆炸”所引发的法院“案多人少”与司法能力危机这一全球性问题,很多国家都有发言权。其中,美国是这个领域当仁不让的全球“先行者”。近百年来,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改革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应对法院司法能力危机的“斗争史”。
1787年的《美国宪法》第3条指出了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建设方向,即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和议会根据需要适时设立层级和数量不定的下级法院。经过将近100年的频繁变化,1891年的“埃瓦茨法案”(The Evarts Act)决定在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之间创设新的上诉法院层级,基本上确立了当代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三层制度架构:最上层是联邦最高法院,中间层是上诉法院,以及最下层是基于各州州情设立的联邦地区法院和专门法院。自19、20世纪之交以来,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与创新、社会生活的日渐丰富与多元、“监管型国家”的崛起和联邦政府的持续扩张,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不得不应对大量新立法所带来的司法问题,以及面对与之密切相关的法院收案量飙升和法官的工作负荷不断加重的问题。
自此以后,尤其是1960年代以来,对(联邦)法院系统案件量及其影响的理论与政策研究,成为美国(联邦)法院研究与改革的主要焦点之一。为了方便读者对美国改革的历史背景有更好的了解,笔者对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在1940—2021年间法官职数、立案/结案数量和法官人均案件量进行了统计,并予以简要说明。其中,对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言,本文遵循美国学术界研究的常用做法,只统计了现存案件总量,而没有统计结案量——最高法院审理结案的案件数量很少,但法律问题都很复杂,通过人均结案数量来评价大法官的工作量,意义不是很大。
根据本文的统计可见,自1940年以来,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案件量呈现了快速增加的趋势。就联邦地区法院而言,年度立案数整体上持续上升,到2020年时达到历史高峰的562342件,分别是1940年立案数(68135件)、1970年立案数(122624件)和2000年立案数(310346件)的8.25倍、4.59倍和1.81倍。联邦地区法院2021年立案数(461478件)比2020年有所下降,但仍然比2019年立案数(412337件)以及之前年份更多,目前难以判断是否已经出现了下降的“拐点”。就联邦上诉法院的年度立案量和最高法院存案量而言,也是一直在上升,直到2000年代初出现了历史性“拐点”,才出现了下行的趋势。具体而言,联邦上诉法院在1940年、1970年和2000年的立案数分别是3446件、11440件和54697件,然后到2005年达到历史峰值的68473件,之后整体呈逐年下行趋势,到2020和2021年分别为48190件和44646件。
另外,虽然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职数在持续增加,但是法官人均案件量也出现增长和转变态势。其中,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人均立案量的增长幅度最为惊人。在最高峰的2005年,联邦上诉法院共收案68473件,上诉法院法官职数是167人,当年法官人均立案量是410件,分别是1940年(60件)、1970年(118件)和2000年(328件)的6.83倍、3.47倍和1.25倍。到近几年,虽然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人均立案量比最高峰有所减少,但依然是1970年代人均立案量的两倍左右。
这种历史性的大变化,当然会引发各界——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注。早在1928年,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后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他的助手詹姆斯·兰迪斯(后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和美国证监会主席)就已经关注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量问题,并对大法官们的案件量进行了系统地统计整理。他们研究的关注点是1916和1925年两个司法法案对大法官案件量是否有实质性影响。1925年司法法案把最高法院的强制性管辖限定在宪法争议案件,其他类型案件都可以进行选择性管辖。根据弗兰克福特和兰迪斯的统计,1925年司法法案实施以后,联邦最高法院选择性管辖案件占比达到80%以上。当然,即便如此,两位学者也认为,这并不能够彻底解决美国最高法院案件量大的问题。从上文的统计数据可见,后来的发展也正如他们的预料。
之后,随着联邦法院系统收案量的逐步上升,整个美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感受到了其中问题的严重性。从19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议会和法院系统等官方机构开始支持相关领域的决策咨询研究,为改革提供专家建言,并先后形成了四份比较有分量的改革报告。
1968年,保罗·卡林顿领衔的研究团队给美国律师协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如何应对联邦上诉法院案件量上升的报告。该报告的核心建议是设置数量更多、层级更加丰富的联邦法院,包括设立一个新的“国家上诉法院”(National Court of Appeals)来分流联邦最高法院需要审理的部分案件。卡林顿的报告并没有引发实质性的改革,但促使了两个更进一步的官方改革研究报告的产生。其一是由沃伦首席大法官兼任主任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任命保罗·弗洛恩德成立最高法院工作量专题研究小组,该小组在1972年提交了研究报告。其二是议会正式成立一个跨党派、跨部门的“联邦上诉法院系统改革委员会”(Commission on Rev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Appellate System),该委员会由罗曼·鲁斯卡领衔,对上诉法院系统的案件量和其他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于1975年给美国总统、参众两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改革建议。这两个报告都从不同角度支持建设国家上诉法院的设想,也得到了包括沃伦首席大法官在内的部分业界人士的支持。
但是,成立国家上诉法院以分流联邦最高法院案件量的建议,也同样遭到了很多批评和反对。在国会就鲁斯卡报告进行听证时,当时全美名望极高的第二上诉法院的亨利·弗兰德里也公开发表了不同意见,并主张只有对上诉审判进行专业化管辖,才能更加有效地缓解联邦法院系统工作量的改革路径。最后,因为部分上诉法院法官们的反对,司法部也没有给予支持,国家上诉法院并未成立。
当然,随着联邦法院系统——尤其是上诉法院系统——案件量的持续上升,卡林顿、弗洛恩德和鲁斯卡领衔提交的三份报告发现的问题与改革建议继续发酵。在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主政时期(1986—2005年),他继续把工作量问题作为联邦法院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在担任首席大法官后不久组建了“联邦法院研究委员会”(Federal Courts Study Committee)来评估联邦法院的司法能力危机。该委员会是一个跨党派、跨部门的组织,由曾先后担任地区和上诉法院法官的约瑟夫·威斯担任主席。该委员会历经15个月的研究后,在1990年提交了一份报告,该报告呼应前述几份报告的建议,建议聚焦上诉法院的改革,并通过设立专业化法院和新的上诉审级来舒缓上诉法院的工作压力。
上述四份研究报告的委托机构不同,且所处的时代前后相差20年,提出改革的思路也不尽相同,但至少有两个方面是一致的:其一,所有报告都承认,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正在经受庞大案件量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司法能力危机,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举措,恐怕会极大损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司法公信力;其二,虽然增加法官职数和其他司法资源投入是必要的,但是改革举措必须是系统性的、结构性的改革。
对联邦法院系统司法能力危机既有深入研究又有切身体会的理查德·波斯纳,在综合了上述报告、相关研究与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归纳了包含渐进改革和根本性改革的多项应对联邦法院案件量的举措。波斯纳主张的“治标举措”包括:提升联邦法院的诉讼成本(诉讼费)和立案门槛(争议标的额);限制或者取消联邦法院的多样性管辖权;优化法院管理,主要是优化法官工作量与产出的测量统计及其应用,以提升审判效率;鼓励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尤其是庭外和解;推进律师执业与收费方式改革,让律师更加有效地帮助法官筛选诉讼案件;设立专业化的法院。此外,在上述治标举措之外,波斯纳还提出如下几项治本举措:重新配置联邦和各州的司法管辖权限,主要是缩减联邦政府的司法管辖范围;增强联邦司法的谦抑;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艺。
不过,到现在为止的历史显示,美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改革举措,更多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头热”。上述四份决策咨询报告并没有促成美国议会“拯救”联邦法院系统的大改革。到2000年以后,在美国持续了将近40年的司法能力危机理论研究与改革呼吁已经有点“强弩之末”,再也没有掀起更大的理论研究热潮和改革波澜。
对联邦法院案件量问题的研究与改革的降温原因是多重的。从美国联邦法院改革的推动者来说,已经能够慢慢适应联邦法院系统与大量案件共存的新常态。同时,掌握了“钱袋子”的美国议会通过不断增加联邦法官职数和其他人力资源配备来舒缓困难。通过这种努力,联邦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人均案件量得到了缓解,尤其是前者更为明显。对于高居顶端的联邦大法官们而言,随着议会在1988年原则上取消了强制性管辖权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听审某个案件,也就意味着案件量的压力明显降低,因此对推动联邦法院司法能力危机改革的驱动力也明显降低。
当然,对联邦法院司法能力危机的关注度下降,并不等于问题已经解决。文章开始举例时提到美国联邦法院在近年来实施的“法官互助”项目就能说明问题。近期,皮特·梅内尔和瑞恩·瓦卡回顾了美国上述应对联邦法院司法能力危机的百年历程,并呼吁美国议会成立一个“2030委员会”来解决该问题。考虑到美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20世纪下半叶数十年的诸多努力而未果,该提议能否奏效,只能拭目以待。
▍司法人力资源改革与日本法院的“案/人”变化
虽然各国解决“案多人少”和司法能力危机的国情很不一样,但增加司法人力资源通常是应对危机的最直接对策之一。增加司法人力资源是否有效,以及增加多少才是恰当的,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不过,俗话说“人多力量大”。相对其他系统性和结构性的改革而言,增加法院各类人员的类型和数量比较容易操作,且易得到法院系统的支持。
在美国应对危机的百年历程中,议会虽然最终没能对联邦法院系统进行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但是对法院的人事进行了较大调整,包括设立联邦治安法官(属于司法事务辅助人员),新设法院公职律师并增加法官助理(属于专业事务辅助人员),并新设巡回法院区域行政主管(属于行政事务辅助人员),大大增加了联邦法院的雇员人数。1940年,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职数总共是259名(含最高法院大法官9名、上诉法院法官57名和地区法院法官193名),到2003年达到856名(含最高法院大法官9名、上诉法院法官167名和地区法院法官680名),后者是前者的3倍左右。2003年至今,联邦法院的法官职数基本维持在这个水准。当然,增加法官职数只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增量改革的一部分。同样重要的是,整个联邦法院系统的雇员和财政预算在过去一个世纪也实现了大幅攀升。在1940年,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职数是259名,当年联邦法院的总雇员数是2171名,法官人数占11.8%。到2021年,联邦法院的法官职数是853名,总雇员数是32995名,法官人数占2.6%左右。从这一组数据可见,自1940年以来,为了应对司法能力危机,美国议会在增加司法人力资源方面是下了“血本”的。
在日本,近当代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与美国类似,既有宏大的结构性改革,也在司法人力资源的投入上有明确的主张。从明治维新至今,日本先后经历了多轮大大小小的司法改革,其中声势最为浩大的有三次。第一次发生在明治维新之后,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或者西化)的背景下,以1890年颁布的《法院构成法》为标志,初步确立了相对现代化(或者西化)的日本法院系统。其结果是法院与传统上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日本纠纷解决体系的分离。第二次发生在“二战”之后,在美国主导进行日本宪制大变革的历史环境下,1947年颁布的《法院法》进一步建构了相对独立且高度专业化的日本法院体制。其结果是法院运作呈现了“精密司法”的特征,法官群体日益成为与外部社会隔离但是内部却高度等级化的“司法官僚”。第三次发轫于20世纪末,由日本政界和财界推动,以2001年发布《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简称《日本司法改革意见书》)为标志,深受“司法民主化”理念驱动,目标是“形成能使国民满意的司法制度”。
“二战”之后,日本法院系统的变革一方面有其深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不过,另一方面,两次大的改革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法院诉讼量上升以及裁判延期有关。战后不久,在美国的扶持之下,日本经济很快复苏并发展繁荣,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激增,直接导致了大量案件积压和审理延期。针对这个问题,日本国会在1962年颁布了《临时司法制度审议会设置法》,据此成立的司法改革审议会启动了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并在1964年发布了《临时司法制度审议会意见书》,提出改善法官待遇与地位以吸引优秀法科毕业生从事法官职业,建议通过简化裁判程序来给法院减负,并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不过,从解决法官工作量的角度看,这些改革仅有治标的成效,并没有实质性解决问题。在战后直至21世纪初的数十年里,日本法院系统的案件量并没有明显降低,反而在高位上波动:1950年代持续上升,到1960年代中期达到历史性峰值,然后是下行又上行波动直到2000年代初,之后案件开始呈现持续的下降趋势。
为了更加直观地了解日本法院的情况,本文对1952—2020年间全日本法院系统的立案数、法官人数和法官人均立案数也进行了统计分析。1952年,日本全国法院(包括最高、高等、地方、家庭和简易裁判所)的民事行政、刑事、家事和少年四大类案件的收案总量是2659865件,到1965年为7853822件,达历史性峰值——1965年收案量是1952年的2.95倍,十多年间收案量涨幅惊人。此后,收案量有所下降,到2000年,全日本法院收案总数是5537154件,是1965年总量的70.5%。进入新世纪,日本法院收案量整体呈下降趋势——2003年的收案总数是6115202件,为新世纪的最高峰,然后持续下降。自2012年开始跌破400万件(具体为3798108件)。再到2020年,全日本法院收案总量为3360756件,达到多年来的历史低点,是1965年的42.79%和2000年的60.69%。
在整个20世纪下半叶,在高位波动的诉讼案件量给精英化的日本法官群体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在大城市里,每个法官都被分配了大量的未决案件,因此有法官人均“负责三百件”的俗称。作为高级专业人员的法官没有充裕的时间去思考法庭指挥和案件的本质,因此被视为极其辛苦的“知识工人”。
对此,《日本司法改革意见书》把提升法官质量和数量视为最重要的改革任务之一。该意见第三章“支撑司法制度的法曹的应有状况”明确指出:“日本的法曹人数与先进各国相比无论是在整体数量上,还是在经过司法考试、司法研修而诞生的新的司法人员的数量上,都是非常少的,现在已经不能满足日本社会对法的需求,再考虑到今后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大幅度地增加法曹人数无疑是当务之急。”具体就法官数量而言,该意见书认为“大幅度地增加法官人数是不可缺少的”,并指出“今后10年期间也需要增加500名左右的法官”。
根据本文的统计,战后至今,日本法官的职数在持续增加。1952年,日本法院共有2323个法官(含判事、判事补和简裁判事三类人员)职数,然后持续增加;到2000年有3019个,为1952年的1.3倍;2020年有3881个职数,为1952年的1.67倍。在日本法官数量持续增加的背后,有两个现象值得关注。其一,从1952年到2000年,日本法官职数在50年里增加了700个左右;而从2000到2020年,职数在20年里增加了800多个。近年来,日本法官增加的速度比20世纪下半叶明显更快。这说明日本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兑现了《日本司法改革意见书》中的承诺。其二,同样重要的是,自2003年以来,日本全国法院的案件量和法官数呈现了非常明显的“背道而驰”:一方面,全国法院立案总数在持续下降;另一方面,全国法官职数却持续上升。这种相反的发展趋势直接导致日本法官年人均立案数也在持续下降——当然,到目前每个日本法官年人均800件以上的案件量,在绝对值上也并不轻松。
除了美国和日本以外,法国等国家的法院雇员近年来也持续增加。2006年,法国法院系统的总雇员人数是28899人,此后基本上保持逐年增加的趋势,到2021年为34687人。在前后16年时间里,法国法院系统的总雇员人数增加了20%左右。考虑到在这段时间里,法国法院收案量呈现整体上萎缩的态势,所以法国政府给法院系统的人力资源支持也非常有效。从这些数据可见,增加司法人力资源投入虽然不是“万灵药”,但也是各国的常用“药方”。
▍中国法院的案件量及其与美日的比较
在对美国和日本情况进行统计说明后,回到中国法院系统面临的问题。本文的重点是用统计数据说明中国法院的案件量绝对量,以及和美国、日本相比的相对高低。
(一)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法院案件量
先来看当前中国法院系统的案件量情况。表一报告了全中国四级法院在1986—2020年间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四大类案件的立案和结案数据。其中,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表1的立案和结案数据并不是中国法院系统的所有案件数据,但占全国法院案件量的较高百分比,并几乎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工作量。
从表1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院的诉讼案件量一直在高速增长。1993年,全国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立案总量为460多万件,到2019年增加到2652万余件,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增加了4.75倍。
如果仅看全国法院一审立案总量的话,1978年全国法院一审收案总数是447755件,到2019年为15439600件,在40年左右的时间里增加了33倍有余。这些数字是十分惊人的。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国法院收案数据略有下降,但并未影响上升的趋势。
那么,中国法院的案件量与其他国家相比,大概处在什么位置?图1比较了中国、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在1990—2019年这30年间的法院立案数。其中,中国的数据是表1中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类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立案总数,加上同年度执行案件的立案数。日本法院的数据是日本全国法院的当年度立案总数。因为联邦制缘故,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案数据,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数据是单独统计的。图1用了美国两类数据,一类是联邦地区法院立案总数,另一类则是由美国全美州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的“法院统计项目”所汇编的所有州的审理法院(trial courts)的年度立案总数。不过,由于每个州的统计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汇总难度也较大,因此该数据并非百分之百精准。美国这两类数据是审理法院的立案数据,在性质上大致接近中国法院所有一审立案数据。虽然中国和美国的数据并非全国所有立案数据,但是也包含了绝大部分,因此通过图一可以对最近30来年中国、美国和日本三国法院的案件量有整体的观感。
从图1可以发现,虽然近年来中国法院的立案总量惊人,但是和全美的诉讼案件量仍有很大差距。近30年里,美国所有州审理法院的立案总量在8300万件到1.06亿件之间徘徊,加上州法院和所有联邦法院的案件,估计总数在8500万到1.1亿件之间。根据周强在2022年全国“两会”的工作报告,全中国法院在2021年受理案件量达到历史高峰,为3352万件左右。考虑到中国的总人口为14亿,而美国的总人口为3.3亿左右,中国法院的案件总量和中国公民的人均起诉案件量,与美国存在很大差距。
与日本相比,中国法院的案件总量在绝对数上明显更高。近30年里,全日本法院立案总量从最高峰的611.5万件(2003年)降到最近几年的350万件左右。目前,全中国法院的收案量已经趋近日本的10倍——考虑到中国法院案件量上升的势头凶猛,而日本法院的案件量有持续下降的趋势,预计中国法院案件总量将超过日本10倍。当然,把中国与日本法院作比较,也要注意如下两个事实。其一,日本近年来全国人口数量已经不满1.3亿,不及中国的1/10,所以日本国民的人均诉讼案件量仍高于中国。其二,如前文所述,1965年全日本法院立案总数为7853822件,而当时日本人口不到1亿,也就是国民人均诉讼案件量为现在的2倍以上。基于对美国和日本的数据比较,我们大致可以认为,现在中国法院的诉讼案件总量不仅居高不下,而且仍有继续攀升的趋势。
(二)中国、美国和日本的法官人均案件量比较
当然,对于案件量而言,除了法院的整体案件量之外,同样重要的指标是法官和所有法院雇员的人均案件量。首先分析中国、美国和日本三国的法官人均案件量,再分析法院雇员的人均案件量。
1.法官人均案件量
由于每个国家对“法官”的定义不一样,人员配置也不同,因此无法作精准比较。另外,与美国和日本官方会公布详实数据不同,我国官方并没有公开公布的系统人员数据信息,只能从新闻和相关材料中找到部分年份法官数据的信息。在这里,笔者尽量用公开的官方信息来作比较实证分析。
在2021年底的全国法院整治年底不立案新闻发布会上,最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公布了一组数据:全国共计约12.7万名员额法官,人均受理案件240件,人均结案188件。从案件审理用时看,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之间办结的案件,平均用时为67.2天,同比缩短4.6%。事实上,最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最近几年都会以通报的方式公开类似的数据,其中包括了2017—2019年度员额法官的大致人数。另外,在2011年3月25日,最高院也发布了一组数据,其中包含了2006—2010年度全国法官人数信息。据中新网报道,2013年中国法官人数已达到19.6万人,约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58%。根据这些信息以及本文的相关统计数据,表2报告了中国、美国和日本在2006—2019年间部分年份的法官人数、法官人均立案量和法官人均结案量。其中,中国法官的人数是估算的,2006—2013年间的法官数据为包括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在内的广义法官人数,2017—2019年间的法官人数仅指狭义上的员额法官人数,而不包含法官助理人数。另外,表2里面中国法院的立案数是前述表1统计的四类案件立案数,并不是全部立案数,因此计算出来的法官人均案件量比最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公布的略低。
从表2可见,因各国对法官的界定不同,所以法官人数完全不在一个量级上。即便在员额制改革之后,中国的法官人数有所缩减,但是其数量也远远超过美国和日本。在美国,法官队伍绝大部分在州法院系统,表2仅列举了联邦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人数。在美国,根据《宪法》第3条所创设的联邦法院法官是“法官中的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英群体,数量很少,任命时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前文提及,2021年联邦法院的法官职数是853名,总雇员数是32995名,法官人数占2.6%左右。而在中国,2021年底的员额法官人数接近13万,法院所有干警为35万左右,员额法官占37%左右。在美国,州法院的法官由任命或者选举产生,各州的界定也不一样。根据全美州法院中心的统计,1999年全美州法院法官的总人数为29023名。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全美州法院的法官人数也有所增加,但估算下来,全美联邦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人数不会超过中国的1/3。在日本,2021年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官人数是3881名(和2020年一样),同年法院雇员总人数是25682名,法官占15%左右,也是相当精英的群体。
一个国家关于法官的界定和职数配置是理解法官人均案件量的前提。相对于美国和日本而言,中国的法官群体显得更加“走量”。法官队伍人数多寡,直接影响了法官人均的案件量。从表2可见,无论是法官人均立案量还是结案量,中国法官的案件量虽然在近年来有大幅攀升,但比起美国和日本而言,存在很大距离。不仅如此,中国法官人均案件量与其他很多国家相比,平均数较低。比如,在巴西,近年来每个法官年均作出1600个判决,而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法官的年均裁判分别大约是960件、690件和400件。
当然,值得说明的是,表2里面中国法院的立案数只统计了刑事、民事和行政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的数据,不是全部立案量,因此略微拉低了均值。另外,该表提供的仅是全中国的平均数据,不能说明全国的地方差异性。事实上,在中国,法官案件量的地方差异性非常大,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的不同庭室之间的差异很大,而且同一庭室的不同法官之间也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就法官工作内容而言,越是中西部地区与相对不发达地区,法官参与社会治理的事务越多,比如协助拆违和扶贫工作等。就同样性质的案件审理,越是基层的法官(尤其是在派出法庭工作的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就要处理更多家庭纠纷的问题。当然,几乎所有大国都存在地区差异性问题。比如,2018年,在美国,在对案件进行工作量加权之后,每个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年均要审理503件标准工作量案件,而案件量最高的达到人均1000件以上,案件不多的地区则只有205件。
2.法院雇员人均案件量
从上文数据分析可见,每个国家对“法官”的定义很不一样,所以仅比较法官人均案件量是不精准的,还要通过比较法院雇员人均案件量作为参考。不过,很遗憾,各国公开的法院雇员数据更加不系统,与案件数公布年份也不匹配。在这里,笔者仅就近两年的情况作估算比较。
2021年底,全中国法院所有干警约35万,当年全中国法院受理案件量为3352万件,每位法院干警平均立案96件。在美国,2021年联邦法院总雇员数是32995名,联邦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立案总数是512153件,当年联邦法院每位雇员人均立案数大约是16件。在日本,2021年全国法院雇员人数是25682名,2020年全日本法院立案总数是3360756件。因为笔者没有同时找到2020或者2021年的日本法院雇员人数和立案总数,用2021年的雇员人数和2020年的立案总数来进行错时计算,最近两年日本法院雇员人均立案131件左右。从这组数据看,日本法院的案件量最多,中国次之,而美国联邦法院的负担是比较轻的。
▍初步结论:中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特殊性
笔者通过系统对比美国和日本法院的统计数据,对中国法院系统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作一个科学的实证评估,并为理论和政策研究提供事实依据。根据前文实证研究,可以作初步的事实性归纳:相对于美日等国家而言,当前中国法院系统的法官人均案件量相对不高。
虽然实证数据可以清晰说明,中国法院系统的案件总量和法官人均案件量在近年来有了大幅攀升,但是相对于美国、日本及印度等国家而言,无论是从整体还是法官人均的案件量而言,中国法院系统的案件量并没有高到离谱的程度。
不过,另一方面也必须注意到:尽管中国法官人均诉讼案件量并不比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高,但是中国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负荷却不亚于这些国家的法官。根据笔者在2020年针对全国1099名法院司法人员的问卷调查,76.98%的受访司法人员均认为自己每周工作40小时或者更长时间。其中,员额法官是自报加班时间最多的群体,法官助理次之。就员额法官而言,有82.87%认为每周需要工作40小时或者更长,有46.02%认为每周需要工作45小时或者更长,有30.88%认为每周需要工作50小时或者更长,有15.74%认为每周需要工作55小时或者更长(这意味着每周需要加两个白天的班,或者周末全被挤占了)。同时,有64.15%的受访司法人员认为工作负担较重,有8.29%认为工作负荷难以承受,两者加起来达到72.44%。由此可见,当前中国法官队伍工作时间长、负荷大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那么,这种看似相悖的特殊性是如何发生的?除了前文提到的“法官”在不同国家的定位不一样以外,还在于法院“案件量”和“工作量”的差异。在当前中国法院系统,有不少法官虽然在法官岗位上,但是做了很多法院之外的工作,或者虽然是法院的工作,但不是关于审判的工作。肖扬在2002年7月5日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就指出:“现在我们20多万名法官中,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只有15万左右,有近5万名法官并不在审判岗位”,并且他还特意强调,“这是最高法院统计的,我估计不在审判岗位的法官人数更多”。20年过去了,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甚至在部分地区更为恶化。在上述调查问卷中发现,受调查的1099名法院司法人员,把“非审判工作耗时过多”视为仅次于“案件数量太多”造成法官工作负荷过大的原因。
在中国,法官人均“案件量”与“工作量”的重大差异有其深层次原因。归根到底,政法体制对法院有独特的定位和对法官角色的相应要求。江国华和韩玉亭归纳了中国法官的两种角色:社会工程师和裁判员角色。作为“社会工程师”,中国的法官需要承担大量的诸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或者,正如姜峰所言,中国法院不但面临着“案件增加型负担”,还要承担沉重的“功能增加型负担”。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中国乃至全球法院的“案多人少”问题和司法能力危机而言,不仅要关注法院的“案件量”,更需要关心的实质问题是法官的“工作量”。法院所接受和审结的自然案件的数量,固然是需要统计的,因为自然案件量往往是衡量工作量的前提,是作纵向和横向工作量比较的基本度量工具。但是,如果对“案多人少”的关注只停留在对自然案件的定义、计算和改造上,那么有可能是本末倒置。通过精准测算全中国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及其不均衡分布,是解决“案多人少”和缓解司法能力危机的科学前提。同时,考虑到中国社会的“诉讼爆炸”一时难以平息以及法院“案件量”增加一时难以抑制的基本事实,如何尽量减免“案件量”之外的“工作量”是值得中国法院司法改革者认真对待的务实问题。
本文原载《社会科学辑刊》2022年第5期,原题为《法院“案多人少”的跨国比较——对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实证分析》。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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