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博士候
10月30日凌晨,据说是郑州富士康党委书记苏东霞公开发文字回应社会关切。苏东霞:“在公司工作生活的第15天,每一天,殚精竭虑,不遗余力,伴着信任危机和舆情压力,却不曾怀疑努力的意义。注定又是一个不眠之夜,希望下面的文字能让更多人看见。”
苏东霞发文要点:富士康郑州厂区有20多万人,这注定不仅仅是一家公司,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难度很大;疫情发生之后,富士康尽力在内部调动资源努力处置,外部支持较少,除了象征性给些蔬菜慰问品外,“你还收到过什么?有没有给大家每天提供一日三餐?”,无力独自支撑局面,不得已默许让厂区员工自行回家。
当然,停工是最简单的,停工之后的创伤可曾想过?就像你为了治好鼻炎,医生要把你头砍掉,鼻炎肯定是不会再犯了,你愿意吗?
“公司没有资源去控制舆论,所以你看到的负面信息可能也是其中的真相之一。但是请你相信,这家公司肯定比这个社会更干净”...
最后,苏东霞表示,乐观、积极向上是最好的抗体。相信,定凯旋!并统一回复好友:感恩所有被富士康刷屏、为富士康揪心的朋友!大家都珍重!希望天亮之后会有好消息!
天已经亮了,我们正在默默等待好消息到来.....
原文链接:https://news.ifeng.com/c/8KX73wLZW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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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燕无双
今天一早,抖音、微博上的一条条热搜都在关注着一群徒步回乡的特殊队伍。
他们是郑州富士康的员工,因为富士康厂区发生了疫情,只能徒步逃亡。
他们穿过郑州主城区,随着手机导航迈出归家的步子。其中的很多人开启了直播,记录他们的境况及自己回家的路程。
而另一方面有视频博主在凌晨发出的视频中,惊现京港澳高速河南段的监控视频截图,上面显示的时间是,10月30号凌晨2:48分,左上角有一群拖曳着行李的人集体横穿高速公路。
如果你在高速上半夜三点开过车,你就知道这种横穿高速的做法会有多么危险。
过往的司机只要稍微疲劳走神一点,可能打个哈欠的瞬间人就卷到车轮底下了。
疫情已经是第三年了,按理说我们有完备的应急预案和隔离措施了。什么原因在飞机、高铁、汽车等交通如此发达的2022,这么大批量的年轻人用这么危险的方式,跋涉上百公里,迁徙式的踏上回家的路?
有人在这条横穿马路的视频下留言:你们就非得半夜三点横穿高速吗?就不能去找个酒店住一下,第二天再回去吗?
是啊,问得好!谁不知道半夜三点是睡觉的时候,如果不是有非走不可的理由,谁会选择在这个时候横穿高速?
两年多前在印度,曾出现过因封城百万民众蜂拥徒步返乡的场景,当时这一幕遭受了我们媒体无情地嘲讽。如今风水轮流转,这种场景竟然出现在了我们身边,出现了在了有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基建狂魔之称的中原腹地,不禁令人惭愧和唏嘘。
昨天就看到关于富士康疫情的传言,大多时候这种传言出来很快官方就会辟谣。所以,我并不相信拥有20多万员工的富士康郑州厂区会出现传言中的“2万人确诊”,也不相信网络沸沸扬扬的徒步返乡、悲壮逃亡是大比例出现的状况。
对于体量如此之大的iPhone主要制造基地,零星的视频容易把事情的真相无限扩大,以至于我们无法确认真实准确的信息。
不过,必须要说的是,即便那些带着行李,披着毯子,穿过麦田,逃离富士康徒步回家的只是少数人,但在20多万人的基数面前,集合起来的零星也是相当震撼的。
为什么这些人冲破千难万险,也要逃离呢?
目前官方并没有发布准确消息,我有几个在河南的文友,我只能根据他们提供的零星信息串起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
郑州富士康最近接了苹果的大单,正在加班加点的出货,从事制造业的人都知道,这种海外订单,如果不能及时交货,确实需要赔付一大笔违约金。
然而,这个时候开始了疫情,在富士康厂区,有20多万人,可以想象,传播的速度是很快的。同时,富士康内部对于疫情的应急预案并不是很到位。
20几万人每天都要做核酸,要用防护服、要用餐,行政部门对于这种突发状况明显缺乏应对经验,一时间局面非常混乱!
而苹果的大笔违约金就像达摩克里斯之剑悬在头顶,逼得富士康管理者要求员工:密接也去工作,混管阳性也去工作,核酸异常也去工作。只有正常上班的员工,公司才会提供餐饮及奖励,没有上班的人则没有。
这些人员是否感染不确定,车间的空气流动也不顺畅,更进一步增大了其他正常员工感染的概率。
后勤补给跟不上,很多员工反应吃的饭菜都有变质的现象。
失去了正常的秩序,外包的清洁队伍进不了厂区,垃圾也堆积在一起没人清理。
如果情况属实,也就不难理解那么多人为什么星夜逃离了。
现在富士康很多车间都有感染病例,已确诊的阳性病人被拉到恒大未来之光隔离,而据说这个未来之光大部分都还是毛坯房,一夜之间,还未入住的小区灯火通明。
隔离在毛坯房,住宿、卫生条件可想而知。
房间有限,富士康的员工宿舍也成为了临时隔离的地方,大量异常员工都没办法及时转移。郑州富士康的人口密度是非常大的,大家吃住都在一起,员工潜在的健康风险不言而喻,恐慌在所难免。
每天厂区都有新的感染者,这也就进一步导致了人心惶惶。再加上确诊员工没法及时转运,宿舍管理问题等等,大家急切的想要逃离出去,然后就在郑州附近形成了一片片背包徒步的人群。
为什么是徒步?而不能坐上汽车,高铁舒舒服服的回家?因为很多汽车,火车,高铁等等运输工具及设施已经停运,再加上郑州现在还没有解封,到处设有关卡,为了离开郑州,这些人只能选择乡村小路和偏僻的道路,星夜兼程,徒步回家。
这些拖着行李箱出走的年轻人,他们大部分学历不高,家乡的贫瘠促使他们去另外一座城市寻找更好的未来。却没想到,未来还没画出明确的蓝图,有一天他们竟然会无奈的沿着来时的那条路徒步离开。
昔日的上海滩,解封后一些渴望回家的人骑着共享单车穿越都市去高铁站的一幕,已经足够令人心酸,只是没曾想,如今郑州的这一幕更加悲壮,提着行李箱一步一步穿街越巷,跨越农田和高速路的画面,已经刺痛了太多的岁月静好。
以前听说过越南的骚操作,让阳性去上班,而阴性,如果愿意上班就去上班。如果不愿意就去休息。
用这种方法去保障工厂的正常运转,只能说资本家真是视民众的生命如草芥啊!
天灾面前,哀民生之多艰!
在今天这个让人心酸的热搜里,也有着很多有温度的消息:
在他们“迁徙”回乡的路上,河南某地工作人员在道路悬挂横幅,“欢迎富士康的孩子们回家”,瞬间让人破防,仿佛是自己的孩子在困境中遇到了温暖,感同身受。
路途上的很多老乡也设置了各种补给点,提供免费的水和食物。
疫情三年,让我们的守望相助变得越来越具体:
以前回家曾被被冠以“恶意返乡”、“投毒”,而现在回家之路上充满了这么多友善和温暖。
疫情之下,善良的中国老百姓都在更深层的心理层面,相互理解了我们的脆弱,我们的无奈、我们的苟且!
这是属于我们这个时代共同的记忆。
今天上午,富士康的党委书记苏东霞公开发文字回应外界的各种猜疑:“在公司工作生活的第15天,每一天,殚精竭虑,不遗余力,伴着信任危机和舆情压力,却不曾怀疑努力的意义。注定又是一个不眠之夜,希望下面的文字能让更多人看见。”
然而,在生命高于一切的准则面前,居高临下的回应并不能平息外界的物议沸腾。
站在富士康的角度,生产计划都已制定,疫情措手不及。企业要生存,企业生存了员工才有工作。一边要保防疫,一边要保生产,这对企业来说确实是个生死存亡般的考验。
现在富士康面临巨大的交货压力,如果交不了货,据说苹果就会把订单转移到印度去,这一去可就很难回来了!印度人已经在垂涎三尺的等待这批订单了。
大疫面前,企业和个人都有自己的无奈和苟且。但是无论如何,金钱的分量再重,也不能罔顾员工的生命安全。
任何时候、任何人,他们的生命安全都值得放在第一位。
夜晚的返乡路寒意逼人,谁又可以置身事外?
不过,让我们稍感安慰的是,在舆论的倒逼下,今日下午截止发稿时,富士康连发三条关爱通知:
通知一:目前厂区的员工去留自愿,港区政府和公司会保障大家的健康安全和正当权益。
通知二:港区管委会和公司组织人员和车辆解决员工返乡问题。
通知三:今天下午开始,政府统一派大巴车将返乡人员点对点送到目的地,并附七条乘车路线。
应该说,港区政府和富士康公司的反应还是很迅速的,解决问题的态度也很积极。
天灾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正如海明威的那句话:
没有人是自成一体、与世隔绝的孤岛,每个人的死亡都是我的哀伤,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是为你而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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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将军蔡锷故居正大门,蔡锷故居位于湖南邵阳大祥区蔡锷乡蔡锷村
博物馆爱国教育中心
蔡锷生平事迹
山顶上的军神塔
故居建于清嘉庆年间,今构保留着清代同治-光绪时期的建筑特征,为悬山顶土砖、上盖小青瓦单层的普通农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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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章污染防治
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章保障与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文、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标准体系。
第八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第九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条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并适时组织评估,有效提升黄河流域防治洪涝等灾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状况。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体系建设,维护相关工程和设施安全,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引起的危害。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
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十四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问题等提供专业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组织建立智慧黄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科学化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防沙治沙、泥沙综合利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水土保持、水文、气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阐发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
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对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部署。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干支流目录、岸线管控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八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统筹防洪减淤、城乡供水、生态保护、灌溉用水、水力发电等目标,建立水资源、水沙、防洪防凌综合调度体系,实施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保障流域水安全,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荒漠、泉域等的保护力度。
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脆弱区域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护;需要补充灌溉的,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灌溉用水。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和荒漠化、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的指导。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锁边防风固沙工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鼠害防治等措施,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开展规模化防沙治沙,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土地,在河套平原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汾渭平原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白于山、陇中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和渭河、洮河、汾河、伊洛河等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黄河流域砒砂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和沙漠入河区等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和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
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上中游开展整沟治理。整沟治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系统修复、整体保护、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一体推进。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健全淤地坝建设、管理、安全运行制度。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合理布局黄河入海流路,加强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畅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实施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维护河口生态功能。
国务院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序推进退塘还河、退耕还湿、退田还滩,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减少油气开采、围垦养殖、港口航运等活动对河口生态系统的影响。
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河流生态流量和其他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
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
第三十八条国家统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黄河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河道、湖泊保护需要,满足防洪要求,并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保护与修复,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
第四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估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黄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和珍贵濒危物种,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
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
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公布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
黄河流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十五条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区域用水状况、节水水平、洪水资源化利用等,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科学确定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和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分配区域地表水取用水总量。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省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
第五十条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适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划定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的依据。
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
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
第五十二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深度节水控水要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第五十三条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严格限制从黄河流域向外流域扩大供水量,严格限制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因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新增用水量的,应当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取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取水许可。
第五十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黄河流域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材料,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节水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
第五十六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国家在黄河流域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限期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培育合同节水等节水市场。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第五十八条国家综合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调出区和调入区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科学论证、规划和建设跨流域调水和重大水源工程,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城乡供水保障程度。
第五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相关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条国家依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机制,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滩区放淤,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
第六十一条国家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工程为主的水沙调控体系,采取联合调水调沙、泥沙综合处理利用等措施,提高拦沙输沙能力。纳入水沙调控体系的工程名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工程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和管理,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黄河干支流水库群统一调度,编制水沙调控方案,确定重点水库水沙调控运用指标、运用方式、调控起止时间,下达调度指令。水沙调控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经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编制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黄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年度防凌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黄河流域有防凌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凌汛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
第六十五条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承担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六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黄河滩区名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
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
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六十八条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加强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能力。
国家支持黄河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
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七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等干支流骨干水库库区的管理,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
第七十一条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
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
第六章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第七十六条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十七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十八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油气开采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在黄河流域开发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的,应当对其产生的压裂液、采出水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七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八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黄河流域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
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八十一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灌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理、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二条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
第八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八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上中游地区新建各类开发区,推进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乡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使用绿色低碳能源,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八十六条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黄河流域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组织推广应用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第八十七条国家鼓励黄河流域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型产业转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现代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第八十八条国家鼓励、支持黄河流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现代畜牧业生产基地以及种质资源和制种基地,因地制宜开展盐碱地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区域优势农业产业,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提升黄河流域科技创新能力。
国家支持社会资金设立黄河流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综合运用政府采购、技术标准、激励机制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的认识,支持、引导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黄河文化体系建设。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黄河文化资源调查和认定,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推动黄河文化资源整合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第九十四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进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加强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
第九十五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扬黄河红色文化。
第九十六条国家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源,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系统展示黄河文化。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第九十七条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提供反映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公共文化服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十八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黄河文化、流域水景观和水工程等资源,建设黄河文化旅游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展示和弘扬黄河文化。
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第九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和保护。
国家加强黄河文化宣传,促进黄河文化国际传播,鼓励、支持举办黄河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高黄河文化影响力。
第九章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资金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国家支持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专项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水、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有利于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节约集约利用的价格机制,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引导和支持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设立市场化运作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一百零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黄河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百零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黄河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采用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妨碍水沙调控和防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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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
经济独立后,老妖花了五六十万整容,恨不得把自己身上每一个地方都改变一次。她不挑医院,不看医生,经常是随便找个医院跟对方说:“你看着办吧。”她整容的标准只有一个,把那张长得酷似妈妈的脸,变成另外一个人。她被母亲骂着“逼丫头”长大,被过继到亲戚家继承遗产只为给弟弟攒钱买房。工作后,她成了母亲和弟弟的提款机,十几万块打了水漂,仍然换不来母亲的爱。现实版樊胜美,如何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里活下来?一个不被自己妈妈疼爱的女孩,如何学会爱自己?下面是老妖的自述:
讲述者|老妖 编辑| 刘倩 糖果
我妈不是不爱我,而是恨我
我的本名叫做徐彭x,但在18岁以前我不姓徐,姓彭。
我家在安徽的一个很贫穷落后的山村里,在那里,重男轻女是一种非常普遍的事。当身边所有人都持有这种思想时,我在很长时间里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件不对的事情。
“彭”这个姓,是我爸表哥的姓,我一出生便被过继给这个我本该叫大伯的人。他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小孩,我爸怕以后没有人给他养老送终,便把我给了他。
在我们那里,女孩就是这样一种可有可无、可以随便抛掷的物种。
我和大伯之间并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只是换了他的姓,平时还在自己家生活。但我爸从小就跟我说,我有责任给大伯养老送终。所以大伯去世之后所有葬礼的钱都是我出的,他在我们村里借的很多债,也是我回去还的。但是,大伯名下的一些山、田、地,这些本该由我继承的东西,在大伯去世后,都归了我亲生弟弟所有。
那个时候我才后知后觉明白过来,原来过继并不仅仅是为了大伯,这件事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用女儿的牺牲贴补儿子的交易。
老妖的家乡
在我家,重男轻女最厉害的是同为女性的我妈,让我备受摧残和煎熬的也是她。
从我记事开始,她就经常毫无缘由地打骂我。有时候我们一行人坐在那里聊天,我可能无意中说了什么让她不满意的话,她就会突然把脚上的拖鞋脱下来,用鞋底扇我的脸。经历过很多次这样的事情后,我甚至形成了条件反射,只要一群人坐在一起,我就会坐在距离我妈远的地方。在意识到她想要站起来打我时,我就会立马跑掉。
后来我长大了一点,她打我的时候我就跑。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她总有收拾我的办法。
有一次,我妈白天没打到我,我也早就忘了这个事情。晚上,我一个人坐在大木盆里洗澡,她突然冲了进来,拿着竹条开始疯狂地抽我,抽到哪里哪里就是一道血印。可是我不敢跑,那时候我已经有了些羞耻的意识,我一件衣服都没穿,只能站在原地等着竹条落下,等着她的怒火平息。
最开始,我以为我妈只是不喜欢孩子,所以才对我这么差。但弟弟出生后我慢慢发现,我妈只是不喜欢女儿,不喜欢生为女儿的我。
有一年春运的时候,我妈带我和我弟去外婆家。在从村里去县城的小巴车上,我妈把我弟抱在怀里坐一个座位,我坐在她旁边的座位。售票员说我单独坐着的话就得再买一张两块钱的车票,但我妈死活不乐意,只说让我起来站着。
我当时也就五六岁,下意识赖在座位上。我妈二话没说,直接一脚把我从座位上踹了下来,然后不停地用脚踹我,一脚一脚把我从车门像抛物线一样踹了下去。
售票员都震惊了,一直在劝说:“你给小孩子买一张票又能怎么样,就两块钱,大过年的别这么打孩子!”可她始终无动于衷。
最后,是售票员把我领了回来,抱着我在她的座位上坐了一路。
老妖家里的老房子
我妈对我的恶劣程度,经常连邻居都看不下去,甚至外公外婆也会劝她不能那么对我,就算偏心也不能这么过分。
可我妈非常理直气壮地说,她就是重男轻女,而且觉得我跟她八字不合,看到我就有火,就生气。她打我时,经常会说“逼丫头”“死丫头”“你怎么不去死”之类的话。
在我心里,她就像一个巫婆或者恶魔。我有时候觉得,她不只是不爱我,而是恨透了我。
“女孩迟早是别人家的”
我很小的时候,我爸就出远门去打工去了,家里就只有我妈、我奶奶,我还有我弟。我经常会盼着我爸回来,因为在我心里,我妈跟我弟是一派的,我爸反而跟我更亲一点。
我妈对我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她不能理解,凭什么我身为一个女孩,我爸还那么惯着我。
我高中的时候他们俩一直在闹离婚,这直接影响了我的高考成绩。那年我比我平常少考了一百多分,只能上一个三本。
我妈是不打算再让我上学的,她一直在跟我爸说,“一个逼丫头你让她上什么学”。在她看来,女孩迟早有一天是别人家的,培养得再好也没什么用,“应该把这个钱省下来给你儿子以后买房子让他娶媳妇,要不然你儿子以后会恨你的!”
家里所有人都同意我妈的想法,劝我爸不要再继续供我上学了,但是他始终没有松口,一直坚持让我上完了大学。正是因为有他,我才有了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
老妖大学毕业
我爸对我的态度和做法,是我妈完全无法理解,也从未体会过的生活。
姥姥家有四个孩子,我妈是家里的老二,上面有哥哥,下面有弟妹。
因为是男孩,我大舅可以理所当然读书读到初中毕业,但我妈只能读到二、三年级,就辍学回家带弟弟妹妹。她和小姨出嫁之前,一直都在到处打工,攒钱帮我的两个舅舅盖房子、娶媳妇。
在我的家乡,女儿的牺牲就是这样理所当然的事情。我妈在这样的环境里长大,深受重男轻女思想之苦,然后自己也慢慢成为了这种恶俗的帮凶。
在我还在上幼儿园时,她就要求我去给弟弟洗澡。在她的观念里,女儿就应该像她一样,承担起所有的家务,辍学、打工,扶持兄弟,不管她年纪如何,有什么想法。
可我始终不能接受别人用命令的语气跟我说话,我搞不懂,家里又不是没有大人,为什么这些事情都要我来承担?为什么弟弟不用像我一样生活?
我心里气不过,有时候就会把我弟摁在澡盆里打一顿。我发现了就会打我打得更狠。很多年里,我们就一直处于这种激烈的对抗下,她一直试图驯服我,越是实现不了就越愤怒。
老妖与玩偶合影
还有一个我妈对我很差的原因可能是,我爸和我奶奶都挺护着我的。所有很多时候,我妈对我的打骂,可能最后会发展成他们三个大人之间的冲突。我妈因此更加恨我。
可是我的保护伞终究还是倒下了。大学毕业那年,我刚刚找到工作,爸爸却确诊了心脏病晚期。
我带着我爸去合肥医院里去看,医生直接问我们有没有20万。后来,我们又辗转了南京好多家医院,所有医生都跟我说,如果现在能拿出20万去做手术,可能能延长两三年的寿命。
我知道我爸手头有十几万,我妈手头可能有几十万,就打电话给她想要借钱,可是她却平静又冷漠地说,“我没有钱,你不要找我要钱,你如果自己没本事拿不出钱,就把他带回来在家里等死算了。”
我刚毕业,除了她,没有任何可以求助的人。我爸自己也不想治了,他不愿意给我留下那么多债务,最后只换取一两年的时间。万般无奈下,我辞掉了刚刚找到的工作,带着我爸回了老家,打算陪他度过人生的最后一段时光。
可是,祸不单行,80多岁的奶奶知道了我爸的病情后,受不了刺激脑溢血中风,突然瘫痪在床。我每天既要照顾我爸,还要伺候奶奶,压力和痛苦无人可说,只能在河边清洗奶奶满是屎尿的床单、衣裤时,对着荒野和河流放声痛哭。
老妖和奶奶
更让我难受的,爸爸和奶奶生病后,我妈一次都没有回来看过,也不让我弟回来,说会耽误她们做生意。
最后,我弟只在爸爸弥留之际回来看了一次,而我妈直到爸爸去世才回了家。
我用金钱“买”母爱
我妈回家的第一件事,是分家产。
她召集了全家开会,把我爸剩下的十几万,我家的房子,一些种茶的山,全部给了我弟,预备着之后买房用。
我爸生病的时候,他所有的钱都给了我支配,所以那天家庭会议的重点就是,全家人做出决定,然后等着我把钱全部交出来给我妈。
那天,亲戚朋友坐了一屋子,但没有一个人为我考虑过。有人催着我赶紧找工作,不要耽误我弟,赶紧挣钱给他买房。还有人提出,我留在家里守孝,顺带照顾瘫痪在床的奶奶,全然不顾我的未来发展。
后来,还是村长过来调解,指明奶奶的儿女应该负起责任,不能把责任全都推给我,奶奶的养老问题才得到解决,我也才能出去继续工作。
父亲去世后,老妖更加孤独
父亲去世后,我妈就是世界上和我最亲近的人。我告诉自己,不管以前如何,还是要尽量维护好我们之间的关系。
所以,在我手里有了一些钱之后,我就经常补贴她和弟弟,给他们买很多东西。过年时也会给我妈买一些金项链、金戒指等等让她感觉很有面子的东西。
2019年,我创业的自媒体公司遇到了一些问题,陆陆续续欠了一二百万,和男朋友的关系陷入僵局。在事业和恋情的双重打击下,我的心理情况特别糟糕,一度陷入抑郁。就在那个时候,我妈带着我弟的孩子来了北京,说要在我身边照顾我。
她的这个举动相当于,我其实还要给我弟养孩子。但我也接受了,小孩子能花多少钱呢?她主动关心我、照顾我,这样的事情还是头一遭,我内心深处还是充满了感激和期待的。
我每个月给我妈几千块钱买菜做饭,可是我却发现,她总是会偷偷把钱省下贴补我弟弟。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她做的饭越来越清汤寡水,有时候甚至连着一周,每顿都只做一道菜,芹菜香干。
我又一次崩溃了。哪怕她想攒钱给弟弟花我也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是,她竟然不知道,我从小到大从不吃芹菜。她知道我弟爱吃什么,甚至我弟妹爱吃什么,但是却从不愿意记得我的喜好。
老妖通过自媒体创业实现了经济自由
我弟也在越来越理所当然地向我索要财物。他经常找我要钱,每次三五千,以各种奇怪的理由要,修祖坟,立碑等等。刚开始我没有意识到不对劲,慢慢才知道,原来他已经深陷赌博之中,借了很多网贷。他甚至还把我的电话给了网贷公司,让他们来找我要钱。
那些年,我前前后后帮我弟还了二三十万,可是竟然还不够,我妈甚至打算卖掉我爸留下的房子给他还债。她还想出了个特别“聪明”的方法:要我花40万买下那个房子!
多聪明的头脑啊,多狠的心啊,这就相当于要我再拿出40万给我弟还债。而那个房子,也一定不会归我所有。
后来,我弟捅了大篓子,因为欠钱被别人起诉,我妈每天哭天抢地地要求我替他找人,帮他还钱,让他避免牢狱之灾。她还说,如果我弟坐了牢,就让我养他的两个孩子,理由竟然是,怕弟妹把两个小孩带回娘家,老徐家就没有人传宗接代了。
那时我也处在人生低谷,创业失败,爱情破碎,我下定决心不插手这件事。不是因为和谁赌气,而是我觉得,他必须受点教训,否则只会坠入更黑暗的深渊。
那是我第一次,对家里的事袖手旁观。
抹不掉的痕迹
这些年,我陆陆续续花了五六十万整容,眼睛做了两次,鼻子做了两次,嘴巴、下巴都做了调整,还跑去隆了胸。我就是想把自己从头到脚都改造一遍。
我跟我妈长得非常像,像到我的高中同学在路上碰到了我妈,都会直接认出她是我的妈妈。我无法接受这种烙印,无法接受我照镜子时,面前会出现一张和我妈高度相似的脸。
所以,我整容的标准只有一个:变得不像她就行。
老妖多次整容,只为变得不像母亲
我还把很多钱都花在买鞋、买包上,各种名牌买回家,随意堆在鞋柜、衣柜里,放满了就扔掉再买新的。我并不是追求好看,也不在意名牌带来的面子,大多数时候,我只有在付钱的那一瞬间感到快乐。
我在努力摆脱家庭对我的影响,努力让自己不那么卑微,不那么“樊胜美”。可是,当我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弟弟坐了牢,看着母亲为他东奔西跑,而我却在北京拥有自己的房子和事业,我心里非常非常痛苦和愧疚。
所以,我必须把手里的钱全部花掉,哪怕是用一种非常浪费、离谱的方式。我不敢让自己变得有钱,不敢让自己活得太好,否则会无限自责下去。
老妖靠挥霍金钱买名牌抚平内心的伤痛
我在工作上特别努力、特别拼命,我觉得我做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得到我妈的认可,想要按着她的头让她承认,我是一个很优秀的人,我可以赚到钱,我可以过得很好,可以比我弟更有出息。
可是在我妈眼里,女孩子根本都不算人,不管我做什么,做得多好,她都不会承认我的价值。只有我心甘情愿地被男人吸血,心甘情愿地供养我弟,心甘情愿地不停给家里打钱,她才会多看我一眼。
为了让她爱我,我做过很多很多尝试。可是到头来却发现,那就像一口枯井,哪怕我在井口守再长时间,也不会等到水源。
我用了三十几年的时间寻找母爱,一无所获。余生,我可能要用尽全力学习另一件事:接受自己就是一个不被母亲爱的女儿,以及,即使不被爱,我也应该好好爱自己。
本文为真实故事,为保护受访者隐私,老妖为化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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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柳如燕
大家好,我是如燕。一大早就有朋友给我发消息,让我把某音的同城改为郑州,刷刷视频看看。我当然看了,事实上,我从昨天一直看到今天。在过往的舆情事件中,很多自媒体都强调过一个观点:舆论场就像战场。舆论的高地,我们不去占领,别人就会去占领。但很显然也很遗憾的是,不知是某些地方故意为之还是依旧没重视,很多舆情事件依旧是官方失声而任由民众交互讨论猜测的情况。就像某音上郑州富士康震撼人心的工人大迁徙,在官方报道就鲜有廓清。10月26日,富士康刚把网传的“郑州园区约2万人确诊”辟谣为“不实信息”,10月29日“徒步逃离富士康”就在全网刷屏。而郑州疫情通报依旧是和风细雨的状态。文章写尽太平事,不肯俯首见苍生。相比于富士康的“权威”辟谣和地方上总不肯说实说尽的官方报道,人们当然更相信自己的眼睛,更相信同为底层百姓发出来的东西。这次的富士康事件,从头到尾都是工人和网友们推动曝光的。10月23日开始,网上出现了大量富士康的工人及其亲友的求助帖,在一页页控诉里,工人们的现状触目惊心。高烧的工人被关在宿舍,没有救治也没有饭吃,工人们阴阳混住,谁也不知道在宿舍和流水线身边的人是不是阳。在因防疫措施跟不上(或者根本没有),恐慌已经蔓延的时候,要求外宿的工人必须返厂复工,不然就按旷工处理。一边是工人泣泪求助五门,一边是工厂机器轰隆作响。随后,富士康给“谣言”辟谣,工人们成群结队逃离工厂。高速上、小路边,处处是他们拎着行李箱徒步迁徙的身影。看着他们的步伐,我蓦然想到,在很多年很多年以前,我们的祖辈也曾这样跋山涉水,餐风露宿,我敢说,我们所有中国人,都有风雪夜归的记忆刻在基因里。他们是怕苦吗?不是。他们怕的是生命操控于他手的无望,所以才逃,所以才跑啊。看了一篇文章,富士康员工小超,也是决定“逃跑”的一员。听工友们说厂子围墙边4有个“狗洞”,结果去了一看发现已有大白把守,所幸后来找到一个无人看守的小门,三步并作两步逃了出去。离开后的小超极为庆幸,决定再也不回那个冰冷的富士康上班了。尔后,他收到富士康厂区大白托人传来的话:“那个门不是没人把守,也不是拦不住小超他们,他和个别的同事希望大家能平安到家。”都是风雪夜归人,谁能不解其中味。所以才有了沿途好心人放置的免费物资,才有了旁观者的理解和共情。目前的最新消息是,郑州政府已向富士康派驻工作组,郑州富士康也开展了员工返乡意愿登记,将对有意愿返乡的员工进行点对点接送返乡。事情总算在向好发展了,接下来的时间,还是希望郑州能够第一时间坦坦荡荡地站出来。公众需要公开和透明,也需要解释和回应,别让大家只能从某音小视频和刷屏的求助帖里了解实情。有一种安心,只有官方能给,而还有更隐蔽的梗阻,仍需要叩问解决。10月30日凌晨,郑州富士康党委书记苏东霞发表公开文字吐露苦衷,称自己“每一天都殚精竭虑,不遗余力”。这篇文字可视作富士康的喊冤和自辩。逐一视之,有其可以理解之处,比如管理20多万人十分不容易,公司可能在控制舆论方面做得不够好等。但更多的貌似还是强辩。其中最让人不能理解的是那句“停工之后的创伤”,以及砍头治鼻炎的比喻。员工阳了,为了避免扩大疫情而停工,这不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吗?停工伤的是资本利益,开工伤的可是员工生命。国家坚持清零政策,很多地方都在全城静默,人民这些年为了防疫做了多大的让步与牺牲?一个城市几百万人静默不比一个工厂20万人停工代价大?怎么到富士康这里,疫情就成了可治可不治的鼻炎,开工倒成了承载生死的头颅?开工比工人的生命更要紧?据报道,富士康在港区有职工20万,我们可以理解如此体量的超级工厂对当地GDP拉动很大,对当地政府很重要。但在疫情期间,将事关20万人的防疫权限全部下放给富士康,显然是非常不合适的,是否该有人为此负责?富士康是在港区,但港区不属于富士康,它属于郑州,属于河南,属于全中国13亿人民。富士康是台企大资本,但它没有肆意妄为草菅人命的资本,郑州、河南乃至全中国最稳固的资本还是人民!“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地位高......”不知在逃离富士康的路上,有没有人会唱起这首歌。2022年秋,中原大地步履纷纷,寒意袭人。但这片土地最质朴最坚韧的人们,依旧憧憬着来年春天的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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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
原标题:富士康郑州科技园党委书记独家回应一财:网图非原创
面对当下富士康及富士康员工面临的疫情防控压力,苏东霞感慨:“如今,我们的企业(因为疫情)病了,请善待它(这么多年的努力)”。
今日(10月30日),一则“郑州富士康党委书记苏东霞公开发文字回应社会关切”的网图流传甚广,但第一财经记者向富士康郑州科技园党委书记苏东霞本人求证后得知,这实际上是某些自媒体未及时求证导致的“乌龙”。
“我也是转载的(同事的截图),并非原创。”苏东霞说,自己昨晚(10月29日)看到一些朋友不断表达对于富士康员工“逃离”的关切后,虑及过去的10多天来,自己和同事们为了保障几十万富士康员工做出的努力,很是感慨,就发了一个朋友圈,并转载了上述截图作为背景图片,结果,别人再转载时,却只转载了背景图片,由于其中语言并未其本意的全部表达,这最终给苏东霞带去了意料之外的哭笑不得。
面对当下富士康及富士康员工面临的疫情防控压力,苏东霞感慨:“如今,我们的企业(因为疫情)病了,请善待它(这么多年的努力)”。
(曾被误传的网图)
一则来自郑州航空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最新信息称,10月30日下午,富士康已开始统一组织人员和车辆,全力以赴确保富士康员工顺利安全返乡。
对于近期一些有返乡意愿的员工,本着充分尊重员工意愿的原则,航空港区也积极与相关员工输出地政府沟通和协调,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安排公安、交通、属地办事处和富士康企业,统一组织人员和车辆,启动员工点对点返乡工作。
在返乡前,充分尊重员工的去留意愿,与企业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去留自愿,并做好点对点保障。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加强返乡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安排核酸检测,协调省内相关地区做好接收,点对点闭环运输车辆,确保员工安全有序返乡。
同时,对于自愿留在企业生产生活的员工,将进一步优化、细化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对厂区、员工宿舍消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力组织好企业无疫情车间厂区的生产。同时,将积极做好在企员工的食宿、核酸检测、身体健康保障等工作,为员工提供医疗及关爱服务,开放线上、线下各类咨询渠道,竭尽全力为员工提供后勤服务及关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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