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10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全国多地的民政、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相继开展行动或者出台规定,对为未成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商家进行查处。
各地举措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不得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日前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办法》提出,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有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多地开展专项行动
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将受处罚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广西灵山县市场监管局10月19日消息,灵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了一起无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经营案件,这是该局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开出的首张“罚单”。
10月18日,山西省民政厅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为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该省开展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多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于2022年7月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山西省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民政等部门督促监管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文身机构和市场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山西省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起诉、审理涉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守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底线。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相关文艺作品和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据河北正定县检察院8月底消息,正定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文身店开展专项检查。检察官对几家文身店的文身记录、文身协议书进行检查发现,几家文身店为涉案未成年人及大量疑似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检察官现场对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讲解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性,针对存在法律盲区的经营者,现场发放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湖北、湖南、广东等全国各地,近期均有关于针对未成年人文身的相关检查。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检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据靖边检方公开消息,9月14日,由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庞某某(某文身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该案系近年来少有的涉及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引起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注意,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的左手臂、手背有大面积文身,经询问,是在庞某某经营的某文身店所文。经查证,2017年至2021年,庞某某在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庞某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此外,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庞某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022年6月24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庞某某侵权责任,遂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律师分析
任何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孟建英律师认为,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已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并未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但文身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与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而且未成年人尚不能正确认识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盲目跟风文身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否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查处,并根据情形处以罚款,如因上述违规经营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组文/本报记者 董振杰
统筹/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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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原标题: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江苏这一地明确了
“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场所不得容纳未成年人进入。”不久前,江苏省沭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以人大决议的方式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迈出了推动地方立法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的“破冰”步伐。
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针对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决议》出台之前,沭阳县检察院针对相关行政部门对辖区文身馆不规范经营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此后,宿迁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文身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我的身体我做主?
2020年5月,未满17周岁的小克(化名)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提请沭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提审中,小克手臂和胸前大面积的黑白无常文身引起承办检察官、该院副检察长叶梅的注意。叶梅发现,该案涉及的其他十几名未成年人身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文身。
沭阳县检察院梳理近3年办理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后发现,约有100多名涉案未成年人身上都有“一生戮战”“黑白无常”等文身图案,且大多是满臂、满背的大面积文身。这些情况让检察官震惊。
文身不仅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对他们的前途也有不良影响。部分被帮教的未成年人对社工表示,在返校就读、就业时,文身给他们造成了很大困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重大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职。”在江苏省检察院、宿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沭阳县检察院迅速成立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开展调查工作。
沭阳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辖区文身馆混乱无序和行业失管问题严重。不少文身馆没有任何证照,购买的颜料、器械、用品用具等来源不明;消毒意识不强,极易造成文身创面感染及传染病传播风险;有的文身馆违法开展洗文身业务,给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
沭阳县检察院认为,沭阳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清洗文身、文身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县文身馆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10月30日,沭阳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对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职是否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听取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该院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翌日,该院向2家行政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2家行政单位高度重视,联合县商务局在全县范围内对文身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文身馆20家,责令停业2家,对6家无证开展洗文身业务店铺进行调查,发放法律风险提示函200余份,并据此建立风险提示、身份审核等行业制度。
文身店主当庭悔过
仅靠行政手段,难以达到个案惩治和公益保护的效果。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2020年12月25日,沭阳县检察院对侵权行为严重的某纹绣店店主章某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百分之六七十都是小孩,我也不会去核实他们年龄和身份……”经查,自2017年6月以来,章某先后为小克等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在江苏省检察院指导下,宿迁市两级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开展讯问调查、勘验、评估及诉前公告等工作。因案件影响大,4月9日,该案移送至宿迁市检察院办理。5月6日,宿迁市检察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24日,该案在宿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文身馆经营者代表、社区群众等40余人旁听。
检察机关认为,章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文身的损害后果,其使用的文身颜料经鉴定含有有毒危险物质,其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众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已经认识到错误。今后干活时我一定会查验年龄,坚决不为未成年人文身了。”庭审中,章某当庭表达了悔意。
6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多家媒体对该案现场采访报道,相关报道两天内网络点击量达1500万次。
推动人大出台决议
“加强对文身行业的有效监管,严格禁止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助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最终还要靠完善相关立法。从办案开始,我们就想结合办案推动行业专项整治,推进完善地方性规范。”沭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海涛告诉记者。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多次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等10余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相关单位围绕对文身行业进行规范整顿、建立文身法律风险提示制度、身份审核等制度达成共识。宿迁市、沭阳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多次到该院调研未检工作,听取情况汇报。
“文身问题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来发展,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文身开展公益诉讼意义非凡。”
“沭阳是人口大县,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峻。文身案件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重要切口,对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提前关注、提前干预很有必要。”
……
今年5月18日,在宿迁市人大调研座谈会上,与会人大代表纷纷发言,认为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开了一个好头,但解决问题仍需要从源头治理。
针对在该起未成年人文身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沭阳县检察院于7月2日向县人大作专题汇报。针对文身行业归属不明、监管主体不清、为未成年人文身行政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沭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瑞春表示,应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性,立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需求,将文身行业治理落实到制度上。
7月14日,《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经沭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文身治理工作进入法治轨道提供了样本。
《决议》明确规定,文身场所不得容纳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将为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纳入强制报告的范畴,对未成年人文身强制报告的主体、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业的监管真空,宿迁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推动社会治理,并推动人大出台决议,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归仁支局局长殷勇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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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红网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陈彦兵 综合报道
商家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如今又明确增加了一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文身”这个社会关注的热点,有了明确规范,走上了治理轨道。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家长同意也不行
《办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另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儿童福利司6月10日答复了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明确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
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整体合力
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已有多地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2020年,浙江省监察机关的一项调查发现,某市检察机关受理的363名涉罪未成年人文身比重为50.51%,涉罪未成年人初次文身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占97%,其中14周岁以下的占18.71%。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在《办法》出台前,国内多地已展开了治理行动。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当天上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沭阳县某文身店店主章某停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几个月之后,沭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以人大决议的方式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
今年4月8日,湖南澧县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项工作部署会,开展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6月7日,山西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某某文身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近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海南省等部分地方以地方立法、人大决议、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明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多地人民检察机关先后启动了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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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大
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风险点,也会伤害身体,并可能对学业、就业带来不良影响。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中医院医学美容科主任刘厚生介绍,文身的原理是使用文身针穿刺皮肤,把色料植入表皮层下的真皮层,绘制图案并显现在皮肤上,可能会面临感染、过敏的风险。文身过程中,针刺对人体组织造成损伤,使用的色素渗入真皮层,形成永久性的色素沉着。最关键的是,文身几乎是不可逆的,洗文身不仅疼、花时间,还很有可能洗不干净。
文身行业鱼龙混杂,文身师的入职门槛低,不少文身师不懂医学,文身水平有限。文身用的颜料大多是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引起皮炎、过敏,致使局部发痒、疼痛。文身专用的刺青颜料,含铅、铬等重金属,是诱发皮肤癌的因素之一。
未成年人文身,对学业也有影响。部分学校不愿意接受文身的学生。未成年人文身后,可能会因文身引发老师和同学的偏见,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学业和人际关系。
文身还会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根据我国有相关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文身,文身人员无法通过公务员考核。社会上,一些职位也拒绝文身的应聘者。
专业人士介绍,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受社会排斥,被动形成自我认同,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产生模仿效果,容易互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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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如今,“未成年人有没有文身自由”这个话题也终于有了“定论”。
据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中医院医学美容科主任刘厚生介绍,文身的原理是使用文身针穿刺皮肤,把色料植入表皮层下的真皮层,绘制图案并显现在皮肤上,可能会面临感染、过敏的风险。文身过程中,针刺对人体组织造成损伤,使用的色素渗入真皮层,形成永久性的色素沉着。而这些颜料含有重金属等化学物,对于人身具有潜在的危害,也是诱发皮肤病和皮肤癌的诱因之一。最关键的是,文身几乎是不可逆的,洗文身不仅疼、花时间,还很有可能洗不干净。
沭阳县检察院联合卫健局、市监局在城区及各乡镇对文身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文身场馆20余家。
文身与未成年人犯罪
2020年4月,江苏省沭阳县街面上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案件。一群十四五岁的小伙起了冲突互相之间动起手。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叶梅在提审的过程中,突然发现了这样一个细节:其中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李不停地往下拉扯自己的衣袖,好像是想盖住什么。
叶梅撩开了小李的衣袖,随后大片的刺青映入眼帘。小李告诉叶梅:“自从有了这些文身,我就觉得自己不是好人了,实在不想给别人看见。”
“那你为什么会去文身呢?”叶梅很好奇。小李告诉叶梅,他是和朋友学的,但冲动文身后,很快就后悔了。因为亲朋好友和同学们的眼光,让自己觉得很难堪,去文身店问了后才知道,清洗文身很贵、也很痛,只好遮遮掩掩。
叶梅梳理了3年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发现,70%左右的涉案未成年人身上都有文身,且大部分都是暴力图案。
是文身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还是犯罪的未成年人都会去文身?
初步调查后,叶梅发现,未成年人文身和犯罪这二者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文身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心理健康确实会有影响。
叶梅表示,当未成年人出于好奇或者崇拜等原因选择文身,特别是文上一些暴力图案后,这种一时冲动的盲从行为所导致的“社会”情结,又对未成年人造成一种思想上的束缚。
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在挨过异常痛苦的清洗后,文身依然难除,返校就读、就业时,文身给他们带来很大困扰。
家住农村的小林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清洗身上的文身价格在15万元以上,效果还没有保证。
在江苏沭阳县步行街上,遍布着大大小小十几家文身馆。章某的文身店坐落在步行街上。因为店面小、收费低,文身店自2017年6月1日营业以来,生意一直很好。
据章某交代,几年内共为几百人文身,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小孩,一般都是十五六岁。
当时,社会上对未成年人文身现象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未成年人文身是私事,小孩愿意就行;有人认为,未成年人文身是家事,只要家长认可、同意就行了。
锦绣堂文身馆整改前的现场实拍。
文身馆乱象治理背后的法律盲区
2020年,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办案组调查发现,文身馆混乱无序和行业失管问题比较普遍。不少文身馆没有任何证照,购买的颜料、器械、用品用具等来源不明;消毒意识不强,极易造成文身创面感染及传染病传播风险;有的文身馆违法开展洗文身业务,给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沭阳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清洗文身、文身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文身馆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随后,他们向两家行政单位发出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这份检察建议催生了对全县范围内文身行业的专项整治,共排查文身馆20家,责令停业两家。
值得关注的是,当时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
据叶梅介绍,《办法》出台之前,对文身行业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治理,存在着行业归属不明、监管主体不清、行业规范缺乏等困境。仅靠行政手段也难以达到个案惩治和公益保护效果。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缺乏行业规范导致侵权行为难以被监管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就对文身店主章某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21年5月6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24日,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当天,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愿意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向未成年人的文身自由“说不”
判决不是终点。去年7月14日,《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经沭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9月8日,沭阳县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文身馆是否张贴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标识、文身客户信息登记备案、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情况、消毒卫生措施及相关产品来源等问题进行了执法检查。
日前,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美团App上搜索“文身”等字样后,该软件页面显示了数十家店铺。App上显示,一家位于南京市新街口附近的名为文身连锁店铺的文身价格从1.9元至600多元不等。其中,1.9元为“5厘米英文字母文身”。该店铺异常火爆,评论数量近千条。
6月7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来到该店铺暗访。该店铺文身师介绍,文身价格主要取决于文身的部位和大小。他表示,整个小臂的文身价格大约为3000元。
当记者询问十六七岁的孩子能不能文身时,对方显得较为警觉,直接提问:“是未成年人?”随后他强调,该店不能给未成年人文身,但是家长同意就可以。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表示,《办法》已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因此,店家宣传的“家长同意就可以”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办法》还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中青报·中青网记者6月7日在南京新街口地区连续走访了三家文身店,目前都没有在显著位置表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相关标识。
周浩强调,如果文身商家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诱导其进行文身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等地方相关部门就有可能对该店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处罚措施。
周浩建议,《办法》出台后,各地应积极按照其相关规定,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制定监督、处罚的机制。相关部门应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促使商家合法合规经营,让全社会携手打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方净土。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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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办法推出哪些举措治理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如何落实这些举措?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文身问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了建议和提案,很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许多家长也期待国家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禁止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海南省等部分地方以地方立法、人大决议、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明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多地人民检察机关先后启动了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说,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切实解决引导、教育、监管等方面问题,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按照“六大保护”的思路,从如何控、如何防相结合的角度规定了一系列举措。一是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三是厘清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民政等部门审批监管职责。四是细化了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五是要求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问:办法提出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原则,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专业文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和社会组织,我们商有关部门提出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治理原则。比如,提出了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出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提出了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出了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各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强化源头管控,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落实落地。
问:办法出台后,如何更好地推动落实?
答:办法从关切规范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问题入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尤其是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有序衔接,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一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切实让相关企业、社会和个人知晓政策,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另一方面指导各地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记者: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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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3月7日电(检察日报见习记者王冬)“推进文身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在以‘我管’促‘都管’中践行‘一切为了孩子’理念的生动诠释。”3月7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方面采取的工作举措。
在推进文身治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一体的优势,由地方开始主动探索,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广东等地检察机关以不同的形式办理案件,推动行业整治。“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延伸职能,推动地方修例促进制度完善,比如《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都对为未成年人文身作了禁止性规定。”那艳芳介绍道。
在推进文身治理工作中,最高检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也在不断发力。记者了解到,最高检专门召开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研讨会,研究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法律依据、现实需要和域外规定,统一思想认识。部署开展了“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开展涉文身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领域治理。“针对文身整治中一些需要引起重视和亟待解决的深层次治理问题,最高检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了专题报告,提出明确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未成年人自护能力水平等工作建议,受到高度重视,目前正在部署系统治理。”那艳芳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142号就是针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所开展的公益诉讼工作。那艳芳表示,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有一个重要收获,就是探索形成了更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公益诉讼办案原则和方法。比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当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互冲突时,要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放在首位。比如,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从多个角度、多种途径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文身在行业归属、行政监管等方面没有规定,我们选择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文身店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及时修复受损公益。对于案件中反映出无证清除文身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治理。通过综合运用两种公益诉讼方式,为孩子织就严密的保护网。”那艳芳说道。
【来源:正义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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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日报社潍坊融媒讯 10月22日,安丘市启动为期2个月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行动。当天上午,志愿者在安丘城区繁华地段、市民活动广场等地集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和省市工作要求,讲解文身的危害。据悉,该市13个相关部门也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合力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在宣传现场,医疗专家向市民讲解文身的危害:一是易感染,文身通过破坏皮肤真皮层,导致皮肤出血、过敏、肉芽肿;文身材料含有铅、汞等重金属,会使皮肤残存大量毒素而诱发皮肤癌;同时,不卫生文身存在感染艾滋病等传染病风险。二是难复原,文身后存在难以清除、激光去除费用高且效果不佳的风险,多数未成年人文身后悔率极高。三是影响就业、就学,全国各地已出现在校生因文身而被劝休学、退学等案例,文身会直接影响青年人择业选择。四是心理影响,文身会带来标签效应,容易让未成年人与不良人集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文身还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和朋友圈产生影响。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蒙亮/文
【来源:潍坊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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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问题,特别是文身低龄化现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文身可能只是一时兴起,为了追求个性,但危害性却是巨大且长期的。一方面,文身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会对皮肤组织健康造成损害,且极难修复;另一方面,文身也很容易被贴上负面评价标签,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社交乃至就业。
治理未成年人文身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尽管当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地对未成年人文身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我国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此外,上海、江苏等地已通过立法等方式严令禁止,多地司法机关启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对遏制未成年人文身起到积极作用。不过也要看到,目前在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问题上,各地情况不同,也难免出现监管职责空白或是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
此次《办法》从国家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强有力的回应,从控、防相结合的角度规定了一系列举措,严厉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明确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家长和社会的各自责任。这些都有利于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责任落到实处。
未成年人保护无小事。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份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家庭和学校方面都要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提高对文身及其不利影响的认识,使未成年人自觉理性拒绝文身;相关经营者要提高责任意识,坚决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监管部门要敢于对违法违规行为动真格,加强配合,形成治理共识与合力,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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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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