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文、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标准体系。第八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第九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条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并适时组织评估,有效提升黄河流域防治洪涝等灾害的能力。第十一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状况。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第十二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体系建设,维护相关工程和设施安全,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引起的危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第十四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问题等提供专业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第十五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组织建立智慧黄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科学化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防沙治沙、泥沙综合利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水土保持、水文、气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第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阐发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二十条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对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部署。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干支流目录、岸线管控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第二十八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统筹防洪减淤、城乡供水、生态保护、灌溉用水、水力发电等目标,建立水资源、水沙、防洪防凌综合调度体系,实施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保障流域水安全,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第三十条国家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荒漠、泉域等的保护力度。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脆弱区域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护;需要补充灌溉的,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灌溉用水。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和荒漠化、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的指导。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锁边防风固沙工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鼠害防治等措施,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开展规模化防沙治沙,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土地,在河套平原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汾渭平原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白于山、陇中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和渭河、洮河、汾河、伊洛河等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黄河流域砒砂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和沙漠入河区等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和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上中游开展整沟治理。整沟治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系统修复、整体保护、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一体推进。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健全淤地坝建设、管理、安全运行制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第三十五条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合理布局黄河入海流路,加强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畅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实施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维护河口生态功能。国务院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序推进退塘还河、退耕还湿、退田还滩,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减少油气开采、围垦养殖、港口航运等活动对河口生态系统的影响。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河流生态流量和其他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第三十八条国家统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黄河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河道、湖泊保护需要,满足防洪要求,并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保护与修复,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四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估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黄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和珍贵濒危物种,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第四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公布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黄河流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四十五条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第四十六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区域用水状况、节水水平、洪水资源化利用等,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科学确定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和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分配区域地表水取用水总量。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七条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省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第五十条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适时调整。第五十一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划定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的依据。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第五十二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深度节水控水要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第五十三条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严格限制从黄河流域向外流域扩大供水量,严格限制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因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新增用水量的,应当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取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取水许可。第五十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黄河流域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材料,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节水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第五十六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国家在黄河流域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限期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培育合同节水等节水市场。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第五十八条国家综合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调出区和调入区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科学论证、规划和建设跨流域调水和重大水源工程,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城乡供水保障程度。第五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相关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第六十条国家依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机制,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滩区放淤,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第六十一条国家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工程为主的水沙调控体系,采取联合调水调沙、泥沙综合处理利用等措施,提高拦沙输沙能力。纳入水沙调控体系的工程名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工程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和管理,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黄河干支流水库群统一调度,编制水沙调控方案,确定重点水库水沙调控运用指标、运用方式、调控起止时间,下达调度指令。水沙调控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第六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经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编制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黄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年度防凌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黄河流域有防凌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凌汛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第六十五条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承担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六十六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黄河滩区名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第六十八条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加强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能力。国家支持黄河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七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等干支流骨干水库库区的管理,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第七十一条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第七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四条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第七十六条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第七十七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七十八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油气开采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在黄河流域开发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的,应当对其产生的压裂液、采出水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七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第八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黄河流域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第八十一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灌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理、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八十二条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第八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第八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上中游地区新建各类开发区,推进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第八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乡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使用绿色低碳能源,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第八十六条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黄河流域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组织推广应用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完善绿色制造体系。第八十七条国家鼓励黄河流域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型产业转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现代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第八十八条国家鼓励、支持黄河流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现代畜牧业生产基地以及种质资源和制种基地,因地制宜开展盐碱地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区域优势农业产业,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提升黄河流域科技创新能力。国家支持社会资金设立黄河流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综合运用政府采购、技术标准、激励机制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九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的认识,支持、引导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九十一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黄河文化体系建设。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第九十二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九十三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黄河文化资源调查和认定,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推动黄河文化资源整合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第九十四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进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加强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第九十五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扬黄河红色文化。第九十六条国家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源,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系统展示黄河文化。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第九十七条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提供反映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公共文化服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九十八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黄河文化、流域水景观和水工程等资源,建设黄河文化旅游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展示和弘扬黄河文化。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第九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和保护。国家加强黄河文化宣传,促进黄河文化国际传播,鼓励、支持举办黄河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高黄河文化影响力。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一百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资金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支持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专项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水、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有利于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节约集约利用的价格机制,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引导和支持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社会资金设立市场化运作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第一百零三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一百零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黄河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第一百零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黄河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采用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妨碍水沙调控和防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四)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妨碍防洪安全、破坏文化遗产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黄河干流,是指黄河源头至黄河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黄河主河段(含入海流路);(二)黄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黄河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三)黄河重要支流,是指湟水、洮河、祖厉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级支流;(四)黄河滩区,是指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行洪、滞洪、沉沙功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群众居住、耕种的滩地。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中国人大网
题图摄影 | 曾国福
编辑 | 秦超
审核 | 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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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卫星通讯社莫斯科10月29日电 韩国消防部门发布消息称,万圣节派对期间首尔梨泰院爆发的踩踏事件死亡人数升至146人。
据悉,周六晚间22点22分,由于
万圣节派对期间大量民众涌入,发生踩踏事件。但夜总会等场所并没有人受伤。
早前有报道称,践踏事件造成120人死亡、超过100人受伤。韩国总统尹锡悦指示迅速对这些人进行急救和治疗。正在欧洲进行访问的首尔市长吴世勋也中断行程返回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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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韩国首尔梨泰院地区突发大型踩踏事故,
目前已造成153人死亡,超过百人受伤,
遇难者中共有22名外籍人士,其中包括4名中国公民。
在韩国,梨泰院是“异国风情”的代名词,众多外国人生活于此,酒吧和夜店相当密集,
本来,这里就是万圣节的派对中心,
每年一到10月末,大批奇装异服的年轻人聚集于此,走街串巷,庆祝狂欢。
这是疫情三年以来第一个解封后的万圣节,
许多人早早就做起准备,使出浑身招数要惊艳全场,还有外国人特意飞到韩国,感受狂欢的气氛。
以至于晚上,梨泰院地区,大约聚集了10万民众,
然而这里的街道并不宽敞,狭窄的巷子根本挤不下这么多人,
午夜还没来临,梨泰院就变成了人间炼狱.....
晚上十点一过,汉密尔顿酒店后街小巷的情况就变得不妙起来,
这是一条斜坡,总长约40米,宽度不到4米,
平日里,哪怕只有一两个人在这条巷子里行走,都会觉得逼仄,
但事发时,却有300多人被困于此。
起初,斜坡虽然拥挤,但人群仍旧能够缓慢移动,
可没过多久,斜坡上方突然传来一股推力,导致许多人一阵踉跄,处于低处的人不受控地跌倒在地,
一瞬间,跌倒的人群“叠”在一起,撕心裂肺的尖叫和求救声此起彼伏,
无奈周遭夜店的音乐声太吵,后方的人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还在继续前行,造成了更多伤亡。
有人为了自救,爬墙逃走,或是站到附近的电箱之上,
但大多数人,对于自己的处境无能为力,
只能夹在人群中,神情痛苦地被推来推去,完全无法呼吸,
他们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样,从巷子高处一排排倒下,
近半数被困于此地的民众因为遭到过度挤压,出现心脏骤停的症状,后又因抢救无效死亡。
来自美国佛州的Smith夫妇是这场事故的见证者,
昨晚,他们就住在汉密尔顿酒店之中,两人本想亲身体会万圣节的狂欢气氛,
但因为人潮太过拥挤,早早就回到酒店房间休息。
夜深后,他们突然听到楼下传来尖叫声,
俯瞰小巷,才发现外面早已陷入一片混乱,
街道遭到封锁,约20辆警车和救护车出现在现场,还有人正在接受心肺复苏抢救,
“当我们看到有人用毛巾或者其他物品遮挡哪些人的脸时,我们才知道他们都已经死了,这真是太可怕了。”两人说道。
住在附近,平日里经常到小巷中散步的崔先生则表示,
这地方平时人就很多,附近有几家非常受欢迎的酒吧和俱乐部,每次散场,都要工作人员亲自指挥,把人引到大路上,才能保证安全,
这条斜坡刚好将梨泰院地铁站和主街区连接起来,且酒吧林立,引人驻足,很多人会顺着斜坡,走回梨泰院,
而一旦斜坡上方有人倒下,下面的人一定也会跟着跌倒。
警方在昨晚10点15分左右接到报案,
但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却因为人群过于密集,无法第一时间挤进事故现场,
错过了心脏骤停的4分钟黄金救援时间,造成大量悲剧。
遇难者大多是年轻人,女性数量约是男性的一倍,
事故发生时,斜坡上的人所承受的重量至少为5000公斤,因此身材娇小的人处境更加脆弱和危险。
目前,报告失踪的人数高达3500余人,
且许多伤者的伤势严重,预计死亡人数还将进一步增加。
这是韩国继2014年世越号事件以来规模最大的公共安全事故,
引起举世震惊,多国元首致以哀悼。
然而,这样的悲剧并非不可避免,
一名韩国大学教授就直言说,比起怪罪现场饮酒狂欢的人,
当局未能控制住人流,也没有提前做好安全规划,导致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应对,才是最大的问题。
往年,梨泰院举办万圣节活动时,现场都有约800名警察站岗巡逻,维持秩序,
但今年,警力大幅锐减,只剩下200名警员到场,
而且大多数人都忙于稽查毒品,抓捕偷拍、猥亵骚扰等其他案件,无暇顾及可能发生的踩踏事故。
多名幸存者也佐证了这一事实,
从万圣节活动开始,到事故发生,人们完全见不到警察的身影,更没有人维持秩序,大家只能靠本能死里逃生。
那这些原本应该出现在梨泰院的警察都去哪了呢?
韩国在野党将炮火转移到了新总统尹锡悦的身上,
正是因为他把总统府从青瓦台迁往龙山,搞的龙山警察局每天要出动700名警察保证总统的安全,
才导致没有足够的警力保证万圣节活动的安全,
所以在他们眼中,尹锡悦是这场事故的“间接凶手”。
不过,韩国行安部长却表示,
事故发生当天,由于首尔多地出现抗议活动,警力十分分散,因此无法在梨泰院部署大量警力,
而且,这也并非是一个可以预先通过安排警察和消防人员就能解决的问题。
韩国媒体还指出,根据相关条例,
活动主办方需要事前做好安排,确定组织者、地方政府、警察各个部门所需要负责的部分,
但这次活动的主办方并不明确,活动开始前的紧急对策会议,也只讨论了疫情相关的问题,没有拥挤和踩踏事件进行准备。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警力不足都是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
虽然事发后首尔乃至韩国各地的警力和救护人员几乎全数出动,前往支援,
但为时已晚,悲剧已经酿成。
让人唏嘘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体会这份痛苦,
虽然事故就在眼前发生,但现场很多韩国民众并没有按照警方的要求尽快回家,而是继续在街头狂欢、拍照,周边的酒吧、夜店门口依旧排起长队,
一名24岁的女性就坦然表示,自己那晚一直在参加派对,直到30号上午才结束回家,
期间她虽然不停听到救护车的轰鸣声,但却以为是万圣节活动的一部分,
“尽管附近有上百人死亡,但我却没有特别真实的感受。”
另外,也有现场的幸存者指责称,附近商家见死不救,不愿开门让民众进去避难,
如果他们这样做,应该还能再救出几个人。
从今日开始,韩国进入全国哀悼期,直至11月5日结束,
《人气歌谣》、《Running Man》等综艺节目暂停播出,商场也取消了相应的万圣节活动,
以向这些无辜的生命表示哀悼。
此外,首尔多地设置了悼念场所,专业人员也将为遇难者家属提供心理辅导,
但惨剧已经发生,时间无法逆转,
接下来很多年,首尔人恐怕都无法保持同样的心态迎接万圣节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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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遇难者已达150余人!韩国踩踏事故,为何会发生在梨泰院?梨泰院到底是个什么地方?
据环球网最新消息:韩国踩踏事故致死人数现已达到154人,其中遇难女性98人,男性56人,绝大部分死者的年龄均在29岁以下,另有26名死者分别来自14个不同的国家。韩国消防部门为应对这场突发性意外,累计投入140多辆急救车和大批救援力量。
此次大型踩踏事件发生在,韩国首尔龙山区南山东麓的梨泰院哈密尔顿酒店附近,一段4米宽的下坡路上。有说法认为:该惨剧是由当天晚上22点过后,大批人流为观看明星互相推搡所致,值得一提的是遇难者里还包括年仅24岁的明星偶像李智汉。
但另有说法认为:可能和部分泡夜店的青年食用了含有DP成份的糖果,精神失控所致。不过,韩方并未就此作出说明,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那么,此事为什么会发生在梨泰院,梨泰院到底是个什么地方?
没去过梨泰院,就不算去过首尔!梨泰院,是汉江以北最有名的富豪区,众多韩国财阀、明星,像三星集团前任会长李健熙,韩国韩剧女王黄正音,宋慧乔等都住在这里。所以,梨泰院的房价那是相当的高。
女星黄正音入手的高级公寓,是一所地下双层独栋住宅,一层占地面积347平米,二层200平米,总价值46.5亿韩币,折合人民币约2700万。
不过,通常所说的梨泰院,其实是指梨泰院一条街,长达1.4公里,聚集着琳琅满目的各式商店、丰富多彩的娱乐设施、天南海北的美食餐厅以及全球范围内顶尖的夜店,所以备受当地年轻人和海外游客喜爱,每天都有大量人群汇聚于此。
关于梨泰院,其发展可追溯到朝鲜战争时期。当年,驻韩美军的营地就设在梨泰院附近,也正因此,周边才逐步繁荣了起来,且充满异域风情。其实鲜少人知,由于韩国梨泰院名气十足,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此处曾多次因为爆发聚集性感染事件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都说,花花世界迷人眼,如今看来它还有可能要人性命。希望大家都能以这次惨痛的意外为戒,在体验生活美好的同时,也学着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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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报道,韩国首尔龙山区梨泰院当地时间10月29日晚发生大规模踩踏事故,据韩国消防部门30日最新消息,踩踏事故已造成151人死亡、82人受伤。据悉,目前已知有一名中国人在事故中丧生。这一事件让许多人后怕,也见识到踩踏事故的严重后果。那么如何才能在踩踏事故中幸存呢?
↑图据央视新闻
“不要只是跟着你旁边的人。”菲律宾大学物理学教授凯撒·萨罗玛说,他专门研究过老鼠如何从密闭空间中逃离。在某些方面,老鼠也会像人类一样发生踩踏事故:个体会盲目地跟从他人,将出口堵塞并忽视其他事情。
无论去任何人多拥挤的场所,都要在心中画好一份地图。“找到所有的出口在哪里。”萨罗玛说道。
他曾研究过当小老鼠掉进水池后如何逃脱。萨罗马说:“在某些方面,老鼠会像人类一样惊慌失措:个体盲目地相互追随,堵塞了一些出口而忽略了其他出口。”
“为你进入的任何拥挤场所制作一张心理地图。”萨罗马说,在老鼠逃生实验中,起初,老鼠倾向于成群结队,但后来它们找到了所有可用的路线,并以7倍的速度离开。人们应该在音乐会或棒球比赛等聚集性活动中,花几分钟想象一下紧急疏散。“一步一步地想,如果发生意外,你会怎么做?”萨罗玛说。
↑视频截图自@CCTV国际时讯
研究表明,在每平方米7个人或更多人的情况下,人群可以像流体一样,产生超过1000磅力的强大波浪。许多踩踏死亡不是由踩踏造成的,而是由压迫性窒息造成的,在压迫性窒息中,人们被挤得笔直或成堆死亡。同时,他特别强调,小心像紧急出口这样的瓶颈区,拥挤人流的多向推动会导致身体被挤得很紧,没有人能移动。
人类踩踏最常发生在体育活动和大型聚集场所。萨罗玛表示,尽管如此,群体还是有能力进行科学家们所称的自我组织,在这种组织中,无领导的秩序自发出现,就像鱼群一样。
研究人员无法对真实的人类踩踏进行实验,因此很难知道在拥挤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即兴协调。萨罗玛在老鼠实验中看到,经验丰富的动物会排队,而不是争先恐后地逃走。他说:“我们从来没有见过一只老鼠像绅士一样让开另一只老鼠,但他们确实在进行有序的集体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 王雅林
责编 唐欢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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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
韩国梨泰院发生严重踩踏事故,目前已确认至少146人死亡,另有150多人受伤或心脏骤停。消防部门认为当天超过10万人聚集到梨泰院。
为何5米宽的街道会聚集几万人?为何发生踩踏之后却难以逃离现场?如何在“后疫情”时代的韩国保证人身安全?本期《泡菜情报局》,我们结合在韩国居住的经历、以及现场朋友的证言,关注为何会在梨泰院、在万圣节这一天会聚集超乎常理的人群,以及大家应该如何保护个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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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
央视新闻
梨泰院位于韩国首尔市中心的龙山区,因梨树众多而得名。这里的建筑都是依山而建,道路狭窄,一些路段坡度很大,建筑也非常密集。发生此次事故的小巷就位于一段斜坡上,宽度为五米左右。
(原标题《韩国踩踏事故发生在约5米宽斜坡上,梨泰院的地理环境什么样?》。编辑陆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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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条年轻的生命,一夜间就没了。
截止到30日上午11点的数据,韩国梨泰院踩踏事件已经造成151人死亡,82人受伤。其中多数是十几二十岁的年轻人。更令人痛心的是,死亡的19名外国人里,有我们四位同胞......
从昨晚到现在一直在密切关注这件事。说下最新进展,尹锡悦今天早上的时候已经去梨泰院现场视察了。这场惨剧不仅震惊世界,同时也是尹锡悦上台以来的最大考验。
根据目前能看到的消息,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听到现场附近有名人进店的消息后」,人群蜂拥而至,在下坡宽仅仅4米左右的小巷,突然聚集了无法动弹的人潮,韩国电视台来不及进行呼吁疏散的时候,惨剧已经发生了.......
而且这出惨案中间,不仅有意外,还有人祸。韩国由于解除了“新冠社交限制”,当地商家为了招揽生意,在沿路将桌子、椅子等摆在店前,这些障碍物在踩踏事故中,无疑是危险甚至致命的。
韩国MBC电视台早先已经有过预警:“说警方估计周五到周日几天内,将有10万人聚集到梨泰院庆祝万圣节,并表示将安排200多名警察,但这一数字不足以维持秩序。”
负责梨泰院当地治安的龙山区也表示:“原本说要运营综合状况室,加强设施安全检查的,但几乎没有发挥作用”。
甚至也有人指出,在尹锡悦执政后,将位于钟路区的青瓦台(核心政I府办公),转移到国防部所在的龙山区(案发地)后,龙山警察署忙于保护总统室附近,陷入人手不足的情况,也进一步为这次惨案带来隐患。
目前,尹锡悦政府宣布全国进入哀悼,从事故发生日到事故结束为止定为国家哀悼期,并指示所有政府机关需要将其默哀。受“梨泰院惨案”的影响,釜山市临时取消原定于今晚7点开始的,亚洲最大级别韩流活动“釜山一亚洲节”K-POP演唱会。
无独有偶,韩国邻居日本,每年东京的涩谷万圣节大游I行也吸引来自全世界的年轻人。今天日本的报道里还给了一个重要的信息,有人目击到「有一群人在路上开着大音量的音乐,唱歌跳舞」而这些人很最可能引起混乱
拿日本万圣节游I行来说,这些年轻人往往都是当地的社会盲流,就爱凑热闹寻求刺激,有的甚至涉hei,他们会把车开到人群聚集区,然后站在车上又蹦又跳。
周围的年轻人本来也都是去找乐子的,所以也会跟着一起嗨起来,但这其实非常危险,因为人流密集区如果突然出现停止,就可能引起滞留和踩踏。
密密麻麻的人群塞爆街道,相比之下,日本警视厅的措施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因为从十字街往四周,道玄坂那边都是放射性的小路,人一旦拥挤,警车根本开不上去,梨泰院这件事其实也给日本敲响了警钟,看似热闹的活动,其实全都是安全隐患。
最后,再说一遍,今年在日本的想去涩谷先不要去了,人员非常密集的地方都不要去,抱着凑热闹的心态更不要去。无论去哪儿,第一时间要看清楚逃生路线。年轻的生命有时候很脆弱,梨泰院的年轻人原本都是去找乐子的,玩个通宵,然后第二天可以周末睡个懒觉。
但是现在,他们留给父母的只有冷冰冰的痛苦,还有后半辈子无法愈合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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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消除大型活动中的“魔鬼细节”,既是对悲剧最有力的反思,也是对逝者最真切的哀悼
当地时间29日晚,韩国首尔龙山区梨泰院发生大规模踩踏事故,据韩国消防部门30日消息,踩踏事故已造成151人死亡,82人受伤。这是2014年“世越”号沉船事故之后,该国遇难人数最多的一起事故。
据报道,踩踏事件发生在某酒店旁狭窄下行的胡同内,现场人山人海、摩肩接踵。前方有人跌倒后,后方人流跟进,导致严重踩踏。此次踩踏事故不仅给狂欢留下了一个悲伤的注脚,也给韩国乃至世界留下了一个沉重的反思——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因为此次悲剧,世界重新认识了梨泰院——那个因韩国热播剧《梨泰院CLASS》名声大噪的地方。韩国有句俗话:“不知道首尔不足为怪,不知道梨泰院才是怪。”仅从这句话,就可以看出梨泰院在韩国和韩国人心目中的地位。
作为首尔市内最具异国风情的地方,梨泰院1.4公里的区间内,有数不胜数的商店,丰富多彩的娱乐设施和美食餐厅,素来是聚集各国年轻人的潮流之地。悲剧的发生令人猝不及防,但却并非不可预判。据韩国媒体报道,梨泰院周围聚集了10万人,街道上挤满了人,道路两边甚至摆满了为狂欢人群提供化妆服务的摊位。以“狂欢”为名,当人们沉浸在癫狂的兴奋之中时,浑然不觉巨大的威胁已如影随形。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这已是全球范围内发生的第二起严重踩踏事件。据报道,当地时间2022年10月1日晚,在印尼东爪哇省一场足球赛引发踩踏事件,导致至少125人死亡,其中有32名儿童,另有323人受伤。近几十年来,全球发生的踩踏事故,多在节日庆祝、体育赛事等场合。
据韩国消防部门统计,151名死者中,97人为女性。韩国媒体分析,由于踩踏事故发生在路宽仅4米的小巷里,身材相对矮小的女性受害会更重。于是,网上出现大量“出现踩踏事故如何自救”的科普贴,教人躲避拥挤的人群,规避可能遇到的危险。对于个人而言,尽量避开人潮拥挤的场所,掌握一定的自救技能,很有必要。但仅靠个人自救,显然远远不够。
如何举办大型活动,是每个城市都无法回避的课题。事先对活动本身做出准确的预判,以及完备的预案、科学的引导、快速的响应机制均不可或缺。
悲剧发生之后,韩国总理韩德洙宣布,从即日起至11月5日24时为国家哀悼期。在向梨泰院踩踏事件中的遇难者致以哀悼的同时,亦应看到,韩国的“国家哀悼期”,其实也是“世界反思期”——通过此次触目惊心的悲剧,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彻底消除大型活动中的“魔鬼细节”,既是对悲剧最有力的反思,也是对逝者最真切的哀悼。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赵志疆
编辑 尹曙光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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