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位60多岁的大妈在超市购物结账时,因价值75元的土猪肉没扫码,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事后店长要求大妈支付20000元“罚款”私了此事。大妈同意但声称没有那么多钱。随后大妈签下“自愿”赔偿协议书后,支付了3000多元给店长。大妈的女婿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求助。
民警介入调查此事后发现,这位大妈长期在这家超市购物,可大妈每次购物后都会走自动结账付款通道,而且大妈每次扫码付款时,都会将一些价值比较高的货物“漏”扫码。
后来超市因账目经常对不上,就开始查监控,发现这位大妈有故意的嫌疑后,工作人员便将大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事发当天,大妈来到超市再次故意“漏”扫码准备离开时,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通知店长前来处理此事,
大妈被发现后,心里很害怕,但自己有错在先,因此,当店长提出一次性补偿多一点超市的损失时,大妈没有拒绝,但声称自己只有3000多元。
最终,大妈在写下“自愿”赔偿协议,并支付3000多元给店长的私人账号后,才得以离开超市。
对于这件事,有网友认为,现在很多大爷大妈爱贪小便宜。很明显这位大妈不是忘了扫码,而是故意不扫码,且是长期如此。因此必须给她一点教训。
但大部分网友们认为,双方都有错。大妈不应该偷东西,而超市可以报警,但不能私自处罚大妈。
1、从法律上讲,大妈的行为涉嫌盗窃,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只要是趁财物的所有人不注意、不知情时,秘密窃取所有人的财物,就应当评价为盗窃行为。至于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需要根据数额和情节界定。
注意!不论是认定为违法,还是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必须是明知故犯的,即故意的。
就本案而言,如果大妈是第一次“漏”扫码而离开,或许可以说她是过失,不是故意的。但超市能拿出大妈不止一次“漏”扫码,且大妈没有否认,因此可以认定大妈就是故意的。换而言之,大妈的行为应当评价为盗窃。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所谓的情节特别轻微的,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得到当事人谅解以及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等。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大妈盗窃价值较小,违法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得到超市的谅解,因此可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因此警方没有对其治安处罚。
3、不论大妈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超市都没有处罚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也就是说,由于超市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超市当时和大妈说要“罚款”20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视为无效的。
换而言之,由于超市对大妈的处“罚款”20000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即便大妈已经签了同意书,也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超市发现大妈盗窃后,可以报警,但无权以任何方式处罚大妈。否则,即便大妈写下“自愿”的协议,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的。
最终,超市将3000多元退回大妈并对大妈的行为表示谅解,而大妈也明确表示不会追究超市“罚款”一事的法律责任。
最后,希望大家一定要谨记“务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老话,否则,不仅丢人还会因违法被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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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投诉,10月21日晚上老人在位于四明中路上的三江超市购物时,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超市工作人员说这是偷盗行为,并要罚2万元。老人说兜里没这么多钱,只有3000多元,于是就把这些钱都转到了这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超市还让老人签了份协议,说是自愿的。
此事近日引发关注。事实究竟如何?这样罚款合不合理?关于自助收银,超市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作为消费者,又当如何自律?众多网友热议并追问真相。
随着自助收银强势进入我们的生活,这样的“漏扫”事件还真有一点“侃一侃”的意义。为此,上周记者一探究竟。
事件真相
原来是这样的
记者首先联系了这名投诉网友。他说,自己的丈母娘今年60多岁,平时经常去超市。近日,她在位于鄞州区格林生活广场的三江超市四明中路店购物结束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并查出有一块价值75元的“一号土猪肉”没有扫码。之后,该店工作人员便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老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
该网友说,当时丈母娘很害怕,但身边又没有这么多钱,无奈之下,便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了这名店长的私人账户上。
该网友所述的这一经过,记者在采访该超市徐经理时得到了证实,但徐经理并未确认工作人员实施的“罚款”数额。徐经理的说法是,工作人员要求老人对超市的商品损耗“多补偿一点”,并“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
该网友说,家人是在丈母娘要钱缴纳后续“罚款”时才知道此事的。为此,大家大为震惊,并怒而报警。
不过,警方介入后,还原了事情的完整经过。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视频监控显示,这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而这一次,超市工作人员在发现类似情况后直接进行了查询。
在了解事情具体经过后,投诉网友冷静了,他告诉记者,超市方已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而他们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
10月27日,鄞州区也在受理后公开回复,10月22日晚,中河派出所已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目前双方当事人对派出所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类似“漏扫”现象目前在我市各大商超中并不鲜见,而商超店方工作人员私自对顾客处以罚款,也非个例。
网友“天一生水小时候”也发帖表示,自己家人曾在超市碰到过类似事情,当时买了一两百元的菜,但“漏扫”了一把葱,结果店方要罚很多钱,最后在警方调解下,缴了这把葱价10倍的“罚款”。该网友说:“这件事现在想起来,还让人如鲠在喉。”
“漏扫”与“私刑”
是否都构成了犯罪
就顾客的“漏扫”与商超的“罚款”问题,记者专程采访了宁波民生e点通的专家志愿者——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静芳。
关于“漏扫”,许律师说法有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这一案例中,老人的行为系盗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2、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单次盗窃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盗窃罪,而老人的这一窃取行为还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
3、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老人的类似行为虽然不止一次,但其窃取对象为食品或生活用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刑事谦抑性原则,不一定作为犯罪处理。
4、如果有多次盗窃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
而关于商超“罚款”,许律师的说法如下:
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拦下老人并处以罚款系职务行为,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而超市系商事主体,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使超市曾在店内张贴相关“处罚规则”,也是无效的。
如果超市工作人员的罚款决定是其个人意志,且将3000多元款项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工作人员知道盗窃事实后,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老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案件事实最终以司法机关查实为准。
自助收银
呼唤更多监管与自律
记者走访宁波各大商超时发现,很多店家对自助收银制定了管理办法,但“漏扫”现象目前仍然不少。对此,大多数超市是如何监管与处理的呢?
在高新区华润万家江南路店、海曙区翠柏路大润发超市、镇海庄市街道宁波1902万科广场的物美超市、高新区金沙奥特莱斯的永辉超市、沃尔玛宁波四明中路分店等大型商超,记者看到,出口处均设置了自助收银专区,顾客自助结账后可直接离开。专区虽有工作人员值守,但顾客结账的物品和小票是否相符,都只是“抽查”。
高新区华润万家江南路店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助收银区外目前没有自动检测商品是否付款的报警机器,如果发现顾客确实忘了付钱,工作人员会善意提醒,如果发现顾客多次“漏扫”,会调取监控后报警。
“但我们的员工不能私自对顾客采取‘罚款’行为,只能以教育为主。”这名负责人说。
在位于高新区金沙奥特莱斯的永辉超市,记者在与工作人员的闲聊中得知,自助付款区域有多个自助收银机,平时只有两个人值守,人流量大时会顾不过来。“我们只能希望也相信顾客会自觉遵守。”工作人员说。
采访中,不少市民认为,超市动用“私刑”去“处罚”顾客的行为不妥,但如果能在入口等显眼处张贴对“不付款”行为的整治规则(比如移交公安机关),或能起到震慑作用。一些市民还提议超市完善自动检测商品是否付款的警报系统。
自助收银,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信任。面对这种信任,更多网友认为,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自律。有帖文说得好,切莫忘了“伸手必被捉”的古训,贪小便宜而丢了自己的脸,实在是得不偿失,而且最后还难逃法律的制裁。
(张弛易民)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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