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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男子12万卖游戏账户后找回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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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12万卖游戏账户后找回获刑3年半 已成盗窃罪 游戏误人
    作者:直来职去
    发布时间:2022-11-0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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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找回自己的账号,怎么算偷呢?”,一男子无力归还之前向朋友的借款,于是忍痛将自己的游戏账户以12万元卖给了另一个游戏玩家,却又舍不得,居然通过申诉“找回”了账户,后来卖家发现账号无法登陆,并被对方拉黑,于是找了相关部门。

    最终该男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认为:游戏账户和装备可以在市场中交易,交易双方真实的买卖,受到法律的保护。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找回”窃取已经转让他人的游戏账户及装备,已构成盗窃罪。

    很多人说原来游戏这么赚,别看该男子卖游戏账号获得了12万,但现实中却是无业游民,生活过得比较拮据。2021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965.13亿。

    另外一个现象就是我国超一半儿童青少年近视都是因为沉迷网游游戏导致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现象普遍,对孩子影响非常大。

    有收入的,甚至打职业的,那毕竟都是少数,绝大部分都是消磨大好青春时光,你觉得有必要限制未成年玩游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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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一男子将游戏账户12万出售后,恶意找回并占有,获刑3年半
    作者:以身说法
    发布时间:2022-11-0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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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男子酷爱玩游戏,为了让游戏玩得更好,该男子不停往自己的账号充值。不久后,该男子就成为这个游戏的资深玩家,最主要的是,他的装备特别好,杀怪升级就像吃菜一样,这让其他玩家羡慕不已。而男子本人对此也非常满足。

    但以上只是虚拟游戏中的男子,而现实中,他不仅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就连生活都成问题。或者说,男子的积蓄全部都充值到游戏中,去满足他的虚荣心了。

    可现实生活中,男子因沉迷游戏,不务正业,最终导致生活举步维艰。男子思虑再三,不得不向生活低头。于是在网上开始找卖家,准备出售自己的游戏账号。

    可游戏账号这东西都是虚拟的,而且贬值很快,比如说,你充值100万的账号,可到你转卖时估计就几万元,而且还要求着人家要。

    男子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一个买家,但对方的价格压得很低,男子也没有办法,只能同意,最终双方约定以12万成交。

    自从没了账号后,男子自以为可以戒掉游戏,可男子最终还是没忍住,但没了装备加持,他根本玩不下去。这时他想到已经卖出去了的账号,于是其通过申诉的方式,将账号拿了回来。

    买家知道此事后,立即找客服,但客服说人家能通过密保问题验证。买家感觉上当了,于是立即报警求助。最终男子因涉嫌犯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1、有懂行的网友表示,能卖12万的游戏账号,至少充值100多万,因此可以判断,这名男子想必以前也是高收入人群,只是走错路了而已。

    2、有网友感到不解,不是说游戏账户所有权是游戏公司的吗?怎么可以买卖,又该如何定罪呢?

    实际上,游戏账号玩家一直以来都只有使用权,而本案男子与买家所交易也只是这个账号的使用权而已。注意!即便是使用权,也是有价值,既然有价值的,就应当视之为财物。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有价值性;网游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都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也就是说,即便盗取他人账号只是盗窃使用权,并非账户的所有权,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也仍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注意!男子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盗窃罪,是因为他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体而言,构成盗窃罪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只是拿人家账号玩一下,没有修改密码后将其据为己有的目的,一般不构成盗窃。

    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男子通过各种验证找回账号后,第一时间修改密码并据为己有,即代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其行为客观上也获得了他人的虚拟财产,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因此其行为应当评价为盗窃罪。

    3、男子的行为,该如何量刑?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盗窃游戏账号与传统盗窃罪的量刑一样的。即盗窃2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50万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由于这个账号是被害人12万元买回来的,价值就是12万元,因此男子盗窃所得就是属于数额巨大的,应当在3-10年量刑,并处罚金。

    最终一、二审均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3、有网友质疑,既然男子已经将账号出售,那平台同意男子找回,算不算帮助他人犯罪?

    实际上,还是那句话,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意思就是说,平台只是履行规定,为玩家提供验证服务,而且他们验证方式就是凭有效证件及准确地输入验证信息。

    换而言之,只要平台不是在男子输错验证信息,故意帮其获得账号使用权的情况下,那么平台则没有责任。

    综上而言,游戏账号交易需谨慎,最好是通过平台来交易,这样可以更改账户的原始验证信息,避免被卖家恶意找回。当然,这样恶意找回并占有的后果就是盗窃罪,后面很严重,因此劝君三思而行!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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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12万卖掉游戏账户后找回,获刑三年半,虚拟资产受保护
    作者:评评有态度
    发布时间:2022-11-01 12:15
    快照:

    上海一男子为还外债,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卖了12万元。事后又花20元,通过申诉,将账号“找回”。

    法院一审判决他构成盗窃罪,判刑3年半。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说账号不能买卖,自己只是找回自己的账号,不是盗窃。

    那么,游戏账号这种虚拟的东西是否具有财产的属性,怎样判定价值呢?因为游戏账号本身不属于一种实体财产,它是“无形”的。但是,它指向游戏平台里的一组特定数据,能够被人占有、使用和控制,能够满足人的特殊需求,比如娱乐等,所以也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进行交易,属于虚拟财产。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装备、人物、皮肤等游戏虚拟物品虽然是虚拟数据,但这些物品的取得,游戏用户需要投入时间和金钱,就具有了财产属性,既然是财产,就有所有权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本案中这名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找回”技术窃取已经转让他人且由他人控制的游戏账户及装备,这一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即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最终的结果也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聪明反被聪明误,误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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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12万卖游戏账号找回后被判三年!因构成盗窃罪
    作者:CNMO手机中国
    发布时间:2022-11-01 06:49
    快照:

    【CNMO新闻】如今,游戏已经成为了不少人生活中必备的消遣方式之一。在游戏中,不少玩家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体验,往自己的游戏账户充值钱币,购买道具、皮肤等等,是常规的操作。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游戏账号本身就非常具有价值,是可以在玩家之间进行交易的物品。不过,实际上,这种物品的交易似乎并不受到游戏公司本身的支持,也有很多人利用这种交易进行了一些违法活动。

    玩游戏

    11月1日,CNMO注意到,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近日在上海市,一名资深玩家被二审法院认为构成盗窃罪,维持了一审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的判决。在2021年年初,该玩家因为无力归还自己的欠款,所以将自己的游戏账号以1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转让。然而在账号转让之后,他又因为心有不舍,便谎称游戏账号被盗,申诉重新拿回了账号的控制权。不过,12万元人民币并非小数目,买家怎么会善罢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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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起事件,一审法院的判决为,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同时处以罚金5万元人民币。该玩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盗窃罪,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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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为还债高价卖出游戏账号,还谎称被盗申诉找回,判决有期徒刑
    作者:湖北电视综合频道
    发布时间:2022-11-01 13:22
    快照:

    10月31日,据澎湃新闻报道,资深玩家小奇(化名)因无力归还借款,将自己的游戏账户以12万元转让。

    不久后其在网上花20元购买“账户被盗找回服务”,向游戏平台运营商申诉,谎称账户被盗。平台成功将上述账号恢复,之后小奇重新设置了密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悉,很多游戏平台都有禁止买卖游戏账号的规定。也请广大玩家遵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须对各类账号密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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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8张银行卡卖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男子被判刑3年半
    作者:天眼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27 19:49
    快照:

    一男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但由于贪财,他还是把8张银行卡卖出以获利,结果触犯了法律,被判刑3年半,罚款2万元。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男子彭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从亲朋好友袁某、杨某等人处借来的8张银行卡卖出。据查证,袁某、杨某等人的银行卡共计转入被诈骗人民币120万余元。

    案件经息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银行卡不能随便出卖

    本案中,袁某、杨某等人均为被告人彭某的亲朋好友,都是出于情义,彭某才将以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彭某使用。没想到,彭某将“借”来的银行卡全部卖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袁某等人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得知自己出借银行卡的行为险些构成犯罪时,袁某等人心有余悸、懊悔不已。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法官提醒: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应注意

    ●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网银工具,不泄露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废弃银行卡,及时办理销户并毁损,不随意丢弃。● 不出租、转借、售卖银行卡。

    ●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管好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不要轻易将信用卡及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剑

    编辑 章虹

    编审 李中迪 张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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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百度-每日时事热点(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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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照时间:2022-11-01 1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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