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肖名远 见习记者 舒隆焕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太在超市购物时,因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被超市罚款2万元。老太太的家人报警后,当地警方已调查处理此事,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
律师认为,顾客如果故意逃单或有多次“漏扫”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但超市不是执法机构,无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
业内人士称,自商超自助收银机普及以来,顾客“漏扫”或逃单现象普遍存在。部分商超曾尝试通过设备技术手段更新升级,以此来降低商超盗损率,但仍然有漏洞。
鄞州区三江超市四明中路店
顾客漏扫75元被超市罚款2万
近日,有网友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投诉,10月21日晚,家中老人在宁波鄞州区四明中路上的三江超市购物时,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超市工作人员说是偷盗行为,并要罚2万元。老人将3000多元钱转到工作人员私人账户上,还按要求签了份协议,说是自愿的。
三江超市四明中路店收银区的自助收银和人工收银通道
据宁波日报最新报道,该网友的岳母今年60多岁,她近日在三江超市四明中路店购物结束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并查出有一块价值75元的土猪肉没有扫码。之后,该店工作人员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老人很害怕,无奈之下,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了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上。
上述网友说,家人是在岳母要钱缴纳后续罚款时才知道此事,大家大为震惊,并怒而报警。
11月1日,极目新闻记者多渠道尝试联系老人及其家人,暂未获回复。记者联系到宁波三江购物总部,对方婉拒了采访,并称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鄞州公安中河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因此事涉及商家和顾客隐私,案情不便公开。
对于“罚款”一事,三江超市一位徐姓经理在接受宁波日报采访时称,当时工作人员要求老人对超市的商品损耗“多补偿一点”,并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
据宁波日报报道,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视频监控显示,这位老人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不止一次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目前,当地警方调查处理了此事,超市方已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老人及其家人也不再追究超市的高额罚款行为。
故意漏扫是盗窃,但超市无权罚款
无论是顾客“漏扫”行为,还是超市“罚款”行为,在法律层面都有定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建认为,顾客如果是故意逃单或有多次“漏扫”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漏扫”、逃单可能涉及犯罪,该行为在刑法上实质上与传统的盗窃区别不大。付建律师认为,购买商品只对部分商品结账,未结账的商品实际上就是属于盗窃的赃物。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付建律师称,上述案例中,老人如果确实多次故意“漏扫”,那就是多次盗窃,虽然从金额上看达不到立案标准,但如果调查发现2年内达到3次,同样构成盗窃罪。一旦警方认定她多次盗窃,是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的。
罚款则是行政执法行为,超市无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付建律师认为,上述超市私自处罚顾客2万元的行为不合法,无论顾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超市都无权罚款。同时,超市工作人员用私人账户接收老人3000多元罚款,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尽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有网友问及,超市往往会在显眼的位置张贴“偷一罚十”,是否有效?律师认为,超市罚款行为是私力救济行为,也是违法的,如果有关部门调查,也会对超市进行罚款处理。
曾有顾客多次漏扫被判刑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类似“漏扫”或逃单现象并不鲜见,超市私自对顾客“罚款”也非个例。
零售业资深从业者、新零售新媒体观察员宋九亮表示,目前有80%至90%的商超都配有自助收银机,特别是2018年新零售兴起以来,顾客“漏扫”商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各大商超都会有,尤其是一些老人故意夹带商品、恶意逃单时有发生。
连日来,此事在网络引发关注后,多位网友表示曾有过类似遭遇。网友“天一生水小时候”发帖称,自己家人曾在超市碰到过类似事情,当时买了一两百元的菜,但漏扫了一把葱,店方要罚很多钱,最后在警方调解下缴了这把葱价10倍的罚款。
今年8月,北京一女子在超市自助结账时,多次漏扫商品累计金额200余元,被警方依法刑拘,有网友质疑是否处罚过重。随后北京警方发文称,200元确实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数额标准,但该女子5次漏扫码,实际上是多次盗窃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多次盗窃等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北京三中院今年7月也公布了一个类似案例。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8日间,刘某某在超市购物自助结账时,多次对部分商品故意不扫码,暗中窃取商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在半年多时间内先后盗窃超市商品二十余次,虽其盗窃物品价值较小,但次数较多,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且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判处刑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宁波当地其它品牌超市
先进自助收银技术防止盗损
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大型商超近年来多会采用自助收银机,这也导致了“漏扫”现象频出,商家也要承担顾客“漏扫”造成的财产损失及风险。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华润、盒马、沃尔玛等大型商超会在自助收银机结账区安装监控,并安排人员在一旁监督,一旦发现“漏扫”,会立马查找原因。
对此宋九亮表示,超市自助收银区无论是张贴告示提醒顾客,还是安装监控、安排人员监督,其实更多的是为了震慑顾客,督促顾客自律,“超市的监督员往往只是简单地看一下付款明细单,顾客还是有机会逃单。”
网友称,也有顾客用价值较低的商品条形码代替较贵的商品,以达到逃单的目的。为防止这样的盗窃行为,近年来超市自助结算机也逐渐通过加装“秤”来实现降低盗损。即顾客扫码过后,要把商品放在称重台上,通过匹配物品的预期重量和实际重量,来核实是否有漏扫或逃单。
宋九亮解释道,的确有更先进的自助付款设备出现,“这些方法需要顾客按照既有的系统程序进行操作,如果顾客不自律,还是会钻空子。”
有媒体报道,零售业巨头沃尔玛正在使用一种新型的自助结算机,来帮助其1000多家超市抓小偷。沃尔玛表示,自从在商店部署了新型自助结算机以来,损耗率一直在下降。这种新型自助结算机带来立竿见影效果的背后,是来自其加装的人工智能摄像头,防止盗损的真正突破性技术来自可以放在店内的人工智能软件。
此前,上海一家科技企业此前推出了AIoT智慧商店(AI数智化商店)项目,实现人、货、场的数字化运营,既包括店内硬件,还有数字化后台。该工作人员透露,自动收银速度可达传统人工收银的3至5倍,单店人力成本节省约80%,支付结算效率高达15000次/天,单店每月盗损量降低约1000元。
宋九亮坦言,AIoT智慧商店项目其实类似于无人便利店项目,顾客在店内即拿即走,是集生物、人脸、仓位、商品外形识别和称重技术于一体的购物新模式。便利店安装一套这种系统,应该需要上百万元,而大型商超更是贵得多,想复制这种模式比较难。
业内人士表示,自助收银是一个新的消费体验,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更多需要商家特别是大型商超利用现有的条件和技术加强引导、监督,遇到故意“漏扫”或逃单可报警处理。同时,也需要每一位消费者自觉自律。
(图片均来源于宁波日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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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投诉,10月21日晚上老人在位于四明中路上的三江超市购物时,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超市工作人员说这是偷盗行为,并要罚2万元。老人说兜里没这么多钱,只有3000多元,于是就把这些钱都转到了这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超市还让老人签了份协议,说是自愿的。此事近日引发关注。事实究竟如何?这样罚款合不合理?关于自助收银,超市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作为消费者,又当如何自律?众多网友热议并追问真相。为此,上周记者一探究竟。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包图网
事件真相原来是这样的记者首先联系了这名投诉网友。他说,自己的丈母娘今年60多岁,平时经常去超市。近日,她在位于鄞州区格林生活广场的三江超市四明中路店购物结束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并查出有一块价值75元的“一号土猪肉”没有扫码。之后,该店工作人员便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老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该网友说,当时丈母娘很害怕,但身边又没有这么多钱,无奈之下,便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了这名店长的私人账户上。该网友所述的这一经过,记者在采访该超市徐经理时得到了证实,但徐经理并未确认工作人员实施的“罚款”数额。徐经理的说法是,工作人员要求老人对超市的商品损耗“多补偿一点”,并“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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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友说,家人是在丈母娘要钱缴纳后续“罚款”时才知道此事的。为此,大家大为震惊,并怒而报警。不过,警方介入后,还原了事情的完整经过。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公共视频显示,这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而这一次,超市工作人员在发现类似情况后直接进行了查询。在了解事情具体经过后,投诉网友冷静了,他告诉记者,超市方已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而他们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10月27日,鄞州区也在受理后公开回复,10月22日晚,中河派出所已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目前双方当事人对派出所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类似“漏扫”现象目前在我市各大商超中并不鲜见,而商超店方工作人员私自对顾客处以罚款,也非个例。网友“天一生水小时候”也发帖表示,自己家人曾在超市碰到过类似事情,当时买了一两百元的菜,但“漏扫”了一把葱,结果店方要罚很多钱,最后在警方调解下,缴了这把葱价10倍的“罚款”。该网友说:“这件事现在想起来,还让人如鲠在喉。”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包图网
“漏扫”与“私刑”是否都构成了犯罪就顾客的“漏扫”与商超的“罚款”问题,记者采访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静芳。关于“漏扫”,许律师说法有四: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这一案例中,老人的行为系盗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2、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单次盗窃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盗窃罪,而老人的这一窃取行为还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3、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老人的类似行为虽然不止一次,但其窃取对象为食品或生活用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刑事谦抑性原则,不一定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有多次盗窃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而关于商超“罚款”,许律师的说法如下: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拦下老人并处以罚款系职务行为,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而超市系商事主体,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使超市曾在店内张贴相关“处罚规则”,也是无效的。如果超市工作人员的罚款决定是其个人意志,且将3000多元款项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工作人员知道盗窃事实后,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老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案件事实最终以司法机关查实为准。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包图网
自助收银呼唤更多监管与自律记者走访宁波各大商超时发现,很多店家对自助收银制定了管理办法,但“漏扫”现象目前仍然不少。对此,大多数超市是如何监管与处理的呢?在高新区华润万家江南路店、海曙区翠柏路大润发超市、镇海庄市街道宁波1902万科广场的物美超市、高新区金沙奥特莱斯的永辉超市、沃尔玛宁波四明中路分店等大型商超,记者看到,出口处均设置了自助收银专区,顾客自助结账后可直接离开。专区虽有工作人员值守,但顾客结账的物品和小票是否相符,都只是“抽查”。高新区华润万家江南路店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助收银区外目前没有自动检测商品是否付款的报警机器,如果发现顾客确实忘了付钱,工作人员会善意提醒,如果发现顾客多次“漏扫”,会调取监控后报警。“但我们的员工不能私自对顾客采取‘罚款’行为,只能以教育为主。”这名负责人说。在位于高新区金沙奥特莱斯的永辉超市,记者在与工作人员的闲聊中得知,自助付款区域有多个自助收银机,平时只有两个人值守,人流量大时会顾不过来。“我们只能希望也相信顾客会自觉遵守。”工作人员说。采访中,不少市民认为,超市动用“私刑”去“处罚”顾客的行为不妥,但如果能在入口等显眼处张贴对“不付款”行为的整治规则(比如移交公安机关),或能起到震慑作用。一些市民还提议超市完善自动检测商品是否付款的警报系统。自助收银,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信任。面对这种信任,更多网友认为,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自律。有帖文说得好,切莫忘了“伸手必被捉”的古训,贪小便宜而丢了自己的脸,实在是得不偿失,而且最后还难逃法律的制裁。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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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太,在超市购物时,因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被超市罚款2万元。老太太的家人报警后,当地警方已调查处理此事,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
老太太漏扫猪肉,而被超市罚款2万。这种行为明显不合规,也是不近人情的。商家维护身份权益的同时,似乎完全忽略,其并非执法机构的身份。即使确定为盗窃性质,完全苦于选择报警处理,而偷盗者也会得到相应的处罚,超市损失也可获得补救。而不是对顾客私自罚款,于情于理超市都无任何执法权力。
而对于无意之下,发生的漏扫行为,或故意逃单情况。这些都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认定,况且还有监控记录。而漏扫行为并非消费者故意为之,工作人员在监督的同时,也有失责行为。对于此类情况,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该顾客有监控显示,已不止一次习惯漏扫,那也应该进行追查教育。
如今,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自助收银机的漏洞,也无法保证不会出现。所以,大型超市的做法,应该是派工作人员,在出口检查收据与商品数量,是否符合来规避。而不是将无心“占便宜”的行为,一概定义为盗窃。这不但会伤害到消费者的感情,对于自身买卖及口碑,也是极为不利的。
而根据事件细节显示,两方都有不当行为存在。一方面,是老太太已经有多次盗窃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注意到,并现场抓住现行。所以,对待如此恶劣的消费者,超市完全可以报警,甚至谢绝其进入超市购物。而作为方便市民的超市商家,也许是在忍无可忍之下,才选择私自罚款。就以上行为来看,双方都做得不对。超市原本是受害方,但不报警的同时,甚至私自狮子大开口罚款,将老太太彻底推至了受害一方。
最后,还是要奉劝那些,爱占便宜的个别人士。吃得起就买,吃不起就不要白拿。随着口罩原因,大家生活拮据可以理解,但并非盗窃的正当理由和借口。况且,如今很多实体店本就度日艰难,如此情况下,再上演雪上加霜,害人害己被抓现行,如今名誉不保又是何苦呢?
大事小情每日点评,关注葫芦哥不迷路。
#顾客漏扫一块猪肉被超市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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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老人在超市购物,自助扫码结账时少扫了一袋75元的猪肉。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认为老人是偷盗行为,强行“罚款”2万元。
老人表示自己身上只有3000元,工作人员让其把钱转到自己账户上,并签了一份协议,说明老人是自愿的。
老人随后报警,警方介入后了解到,老人已经不是第一次漏扫货物少付款,超市才出此下策。最终超市出具谅解书,退回对老人的“罚款”。老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超市的罚款行为。
老人“有错”在先,超市违法处置在后,都存在违法的情形。
首先,老人多次的漏扫货物,进而少付款。这种行为属于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盗窃。
盗窃数额,如果并未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这位老人可能次数较多,但总价值加起来并不能到达刑事立案的标注。
故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人说,老人虽然盗窃财物价值不大,但是其次数多,按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两年三次以上)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规定的确如此,警方可能考虑到老人盗窃财物价值非常小,更多是贪占一点“小便宜”,社会危害程度上与一般盗窃还是有着较大区别,故而没有刑事立案。
其次,超市实施罚款行为违法。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有权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行政罚款处罚。所以这类非法定有权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罚款处罚都是非法的。
所以超市私自实施罚款,很可能涉及使用威胁、胁迫等手段,这种情况下就涉嫌敲诈勒索,轻则构成违法,严重的将涉嫌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再次,超市工作人员如果私自实施此类行为,则可能涉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
如本次这样,超市工作人员私自要求罚款,并且欠款进入到其个人账户,如果这个行为非超市“授权”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并且钱款被其占有,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诈骗行为。
因为第一超市没有授权其对盗窃人员罚款,因此他属于虚构罚款规定的事实,隐瞒了其自己要非法占有财物的真相,使得老人误以为这是超市的规定,进而主动将钱款交给他,被他非法占有。
如果这名超市工作人员,以此类手段诈骗财物金额较大,将构成诈骗犯罪,依据《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数额不大,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个人要遵纪守法,切勿认为偷一点点没关系,积少成多,就是罪;同时面对非法的“罚款”,要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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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老人漏扫75元猪肉,店长以此为由要老人交两万元罚款”上了热搜,也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原来,一名60多老人吃完晚饭,到附近的超市闲逛,看有什么性价比高的物品可以买,中途看到“一号土猪肉”打折,就称了75元的土猪肉,随后到自动结算机付钱。
但老人准备离开超市时,工作人员将其拦下,要对她购买的物品进行检查,最后发现蔬菜这些都付钱了,唯独遗漏了土猪肉,紧接着,工作人员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老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
老人当时很害怕,一是对偷东西一事愧疚,二是超市就在家附近,怕被熟人看到,最终,老人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店长的私人账户上,才得以离开。
事后,老人的家人得知后,非常生气,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不料,警方通过超市监控,发现老人多次在自动结算机处付款时,漏扫商品!
目前,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原谅了老人偷东西的事情,并退回了“罚款”,老人和家属,也表示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的行为。
那么,从法律上该如何定性,老人漏扫的行为以及超市罚款的行为呢?
首先,如果老人故意漏扫,少结账获得物品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盗窃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盗窃罪是一种数额性的犯罪,所以量刑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盗窃所得数额。根据《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的,就构成盗窃罪了。
具体到本案,老人如果确实多次故意漏扫,那就是多次盗窃了,虽然从金额上看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是2年内达到3次,同样构成盗窃罪。所以,一旦警方认定她多次盗窃,是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的。
其次,超市有权利对老人罚款吗?
特别提示大家,罚款是一个行政行为,只有行政机关可以罚款。超市是没有权利对消费者罚款的。即便顾客偷盗,也不能。如果法律任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和单位罚款,那还不天下大乱。
有网友问,很多超市都在显眼位置张贴“偷一罚10”,是否有效呢?当然无效。超市罚款行为,是私力救济行为,也是违法的,如果有关部门调查,也会对超市进行罚款处理。
本案中,超市经理如果恐吓老人,然后把钱转进自己账号,是十分危险的,如果不入超市账,那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敲诈勒索。本来有理的事,搞不好自己还得进去。
最后,这里要提醒工作人员的是:当你发现有人偷盗时,千万不要以报警或者其他“恶害”威胁当事人,向他们索要罚款,否则,你就有可能因此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付款是天经地义之事,如果因为“小偷小摸”被别人知道了,就算没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熟人中,恐怕也抬不起头吧,所以,还是莫伸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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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位60多岁的大妈在超市购物结账时,因价值75元的土猪肉没扫码,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事后店长要求大妈支付20000元“罚款”私了此事。大妈同意但声称没有那么多钱。随后大妈签下“自愿”赔偿协议书后,支付了3000多元给店长。大妈的女婿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求助。
民警介入调查此事后发现,这位大妈长期在这家超市购物,可大妈每次购物后都会走自动结账付款通道,而且大妈每次扫码付款时,都会将一些价值比较高的货物“漏”扫码。
后来超市因账目经常对不上,就开始查监控,发现这位大妈有故意的嫌疑后,工作人员便将大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事发当天,大妈来到超市再次故意“漏”扫码准备离开时,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通知店长前来处理此事,
大妈被发现后,心里很害怕,但自己有错在先,因此,当店长提出一次性补偿多一点超市的损失时,大妈没有拒绝,但声称自己只有3000多元。
最终,大妈在写下“自愿”赔偿协议,并支付3000多元给店长的私人账号后,才得以离开超市。
对于这件事,有网友认为,现在很多大爷大妈爱贪小便宜。很明显这位大妈不是忘了扫码,而是故意不扫码,且是长期如此。因此必须给她一点教训。
但大部分网友们认为,双方都有错。大妈不应该偷东西,而超市可以报警,但不能私自处罚大妈。
1、从法律上讲,大妈的行为涉嫌盗窃,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只要是趁财物的所有人不注意、不知情时,秘密窃取所有人的财物,就应当评价为盗窃行为。至于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需要根据数额和情节界定。
注意!不论是认定为违法,还是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必须是明知故犯的,即故意的。
就本案而言,如果大妈是第一次“漏”扫码而离开,或许可以说她是过失,不是故意的。但超市能拿出大妈不止一次“漏”扫码,且大妈没有否认,因此可以认定大妈就是故意的。换而言之,大妈的行为应当评价为盗窃。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所谓的情节特别轻微的,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得到当事人谅解以及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等。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大妈盗窃价值较小,违法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得到超市的谅解,因此可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因此警方没有对其治安处罚。
3、不论大妈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超市都没有处罚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也就是说,由于超市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超市当时和大妈说要“罚款”20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视为无效的。
换而言之,由于超市对大妈的处“罚款”20000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即便大妈已经签了同意书,也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超市发现大妈盗窃后,可以报警,但无权以任何方式处罚大妈。否则,即便大妈写下“自愿”的协议,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的。
最终,超市将3000多元退回大妈并对大妈的行为表示谅解,而大妈也明确表示不会追究超市“罚款”一事的法律责任。
最后,希望大家一定要谨记“务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老话,否则,不仅丢人还会因违法被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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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而不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对偷盗的顾客,超市可以选择报警,但不能动用“私刑”了之
近日,有网友投诉,宁波一名老人在超市购物时,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超市工作人员说这是偷盗行为,并要罚2万元。老人说兜里没这么多钱,只有3000多元,于是就把这些钱都转到了这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超市还让老人签了份协议,说是自愿的。据了解,是一块价值75元的“一号土猪肉”没有扫码,该店工作人员便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老人处以“罚款”。此事引发老人家属不满,并报警。最后,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而老人一方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
据报道,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视频监控显示,这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实话说,老人的“漏扫”商品行为的确不合适,此前就有类似“漏扫”现象,或有故意“漏扫”、偷盗商品之嫌。如果老人“漏扫”商品的价值,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当然,够不上刑罚,不代表就不能行政处罚了。作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老人“漏扫”商品行为展开调查处理,视违法情节轻重,给予“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等。
至于超市方面的“罚款”,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要以为顾客偷了自家的东西,自己就可以任性处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而不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对偷盗的顾客,超市可以选择报警,但不能动用“私刑”了之。
按照超市方面的说法,超市对老人的“罚款”,是工作人员要求老人对超市的商品损耗“多补偿一点”,并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但就算有了这样的理由,也不能摆脱“私刑”违法之嫌。老人“漏扫”商品,当场就被发现,哪来的商品损耗?就算之前有“漏扫”,要弥补损失,也应该是损失多少补多少,而不是随意报出一个2万元的数目。
而且所谓“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免责的挡箭牌。平心而论,在那种颇为特殊的情形之下,常人都难免惊慌失措。老人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恐惧心理才处分财产,就算表示同意,也很难说是“心甘情愿”。
“漏扫”75元土猪肉“罚款”2万元,看似小事却不小。如果顾客多次“漏扫”,这种涉嫌偷盗、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固然需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超市方面的任性妄为,冲破法律底线,更值得关注和警惕,这暴露了其法治意识的短板,有必要补上“依法保护财产权利”的一课。当然作为顾客,也应懂得伸手必被捉的道理,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个自觉守法的好公民。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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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位老人买东西的时候,超市工作人员说是偷盗,因为他在自助收银机中没有扫码,处以罚款2万余元。老人说他兜里并没有这么多钱,仅有3000多元,因此他把所有的都转移到了超市人员的账户,同时要求老年人签订协议,说是自愿的。
小编发觉,老年人买东西后离开的时候,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发觉里面有一块75块的“1号土猪”并没有扫码付款。店内的工作员以老年人不付款为理由,并对老人处2万余元“处罚”。从商场向警方所提供的视频监控系统表明,老年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台结账,因涉嫌“漏扫”这种做法导致了超市工作人员的关注。现阶段,商场已出示和解书并退回“处罚”,老人不会再追责商场以前高额的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相对于顾客而言,“漏扫”和商场的“处罚”难题,一些领域侓师觉得老年人个人行为归属于偷盗,但不一定涉嫌犯罪;尽管老年人类似个人行为不止一次,但偷盗对象是食物或日用具。依据有法必依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案件谦虚标准,不一定视作违法犯罪。有多次盗窃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是治安拘留。
要记住,伴随着自助收银机的强势进入我们的生活,那样“漏扫”事情已经出现了在很多地方。现阶段,在自助式财务出纳省外,都还没自动识别商品是不是已付款的警报机。在没有任何改善这些问题的与此同时,工作员应当真诚提示顾客忘掉支付。但职工不可以私底下看待顾客“处罚”个人行为仅以教育为主。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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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漏结75元土猪肉被超市罚款,现在很多大型超市都是有自助收银,绝大多数人都会很自觉地扫商品付款。
当天老人因价值75元的土猪肉没有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被工作人员发现要求罚2万,老人说没有这么多钱,只有3000多,于是把钱转到这个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里面,并签订了协议,说是自愿的。据了解,该老人有多次漏扫行为。
此事近日引发关注,这样处罚是否合理呢?超市有权采取罚款处罚吗?
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超市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超市本身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超市无权进行处罚,要处罚也要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对于老人的处罚,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违法犯罪,公安部门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不过对于,某些老人来说,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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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改变生活,相信大家都体会到了科技带来的便利,以移动支付为例,大家免去了找零的麻烦,只要一部手机就能完成绝大部分的支付操作。
不仅方便,还能避免假钞的问题,大部分超市还推出了自助买单的服务,提高了结账的效率,也节约了顾客宝贵的时间。
不过,自助结账也是对人性的一种考验,社会上占小便宜的人可不在少数,尤其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
浙江:老人漏结75元猪肉被超市罚款
或许有人会说,占小便宜是因为老人的成长环境比较艰苦,勤俭节约的习惯已经刻进了骨子里。
这其实是偷换概念,勤俭节约可不是偷鸡摸狗,近日,江宁波一名男子称自己60岁的岳母在四明中路三江超市购物时漏结75元猪肉款,被超市罚款。
什么叫漏结?漏就是遗漏,他的说法是老人在结账的时候不小心忘了扫猪肉的条码,超市工作人员将岳母当成了小偷处理。
“老人胆子小,一听说要罚款两万元,当时就慌了,最后只能将手机里的3000多块转进该员工的私人账户……”说起当时的情景,男子仍然耿耿于怀。
家属不服,看完监控无地自容
对于超市的这种操作,男子当然是咽不下这口气,他跑到网上留言板反映了情况,要求对超市进行处理,希望超市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他所说的合理不知道指的是什么,结果超市直接扔了几段监控视频出来,从视频可以看到,老人的“漏结”不是第一次。
超市的防损员早就发现了老人的异样,只是前几次没有出手罢了,看到老人再次故伎重施才出手阻止。
更让家属无语的是,老人在“漏结”的时候还在东张西望,这明显是做贼心虚,所谓的漏结只是一个说辞,她就是想拿东西不付钱,社会上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偷”。
超市方面已经将罚款全额退给了涉事的老人,因为他们没有罚款的权利,有问题可以找民警处理,擅自罚款很可能吃不了兜着走。
当然,超市罚款的举动也是为了震慑那些心怀不轨的人,只是这种操作没有任何依据。
本文前面已经说过,自助结账是对人性的考验,这位被抓现行的老人绝非个例。
一次两次可以说是漏结,连续多次“漏结”,操作之前还要东张西望,这是什么逻辑?
说来说去,超市都是弱势群体,自助结账靠的是自觉,工作人员不可能对着长长的小票一个一个清点商品。
自助结账就是为了节约大家的时间,如此一来还不如取消自助服务,试想一下将银行的ATM取消,每次取钱都要去柜台排队,这是什么感受?
抓不到,超市承担损失;抓到了又不能罚款,限制人身自由也是不行的,只能原价补交购物款,无形中增加了人员成本的支出。
如此一来,偷鸡摸狗的人是不是越来越多,因为他们没有任何风险,除非超市有权利将“漏结”3次以上的顾客照片公布出来。
可行吗?不可行,人家会告超市侵犯名誉权,我“漏结”可以,你不能曝光我,就是这么豪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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