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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电子烟消费税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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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烟消费税开征:生产环节执行36%税率
    作者:中国经营报
    发布时间:2022-11-0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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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自2021年11月,电子烟被正式纳入烟草监管体系后,一年时间里,国家相继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标),以规范电子烟的监督与管理。之后,对电子烟参照卷烟行业纳入消费税征管范围的论证,也在业内引起多方关注。

    本着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的目的,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并规定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市场而言,33号公告的对外发布,标志着电子烟计征消费税尘埃落定。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用从价定率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对生产(进口)、批发环节的纳税人分别适用36%、11%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其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

    对于具体计算方案,假设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属于2022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同理,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目前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主要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

    其中,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随着电子烟消费税的实施,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解释,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举例来看,假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

    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需要说明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一位税务人士对此解释,从上述案例结果,分开核算纳税人需要缴纳的消费税金额要少一点,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实践中需要一一甄别。“如果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不能准确掌握纳税信息,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了解消费税税种认定情况。”该税务人士建议。

    此外,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按照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编辑: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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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烟消费税开征 门店首日动作不一
    作者:同花顺财经
    发布时间:2022-11-02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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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证报,“现在卖120元,你要早来20分钟,还是原价卖。”11月1日上午,一家位于西单的电子烟门店销售人员查阅两款悦刻烟弹产品最新报价信息后告诉记者。记者当日走访发现,也有门店按兵不动,没有提价。业内人士表示,电子烟品牌方提价势在必行。短期看,消费税或影响电子烟制造企业、品牌企业的盈利能力,但中长期利好头部企业提升市占率。

    来源: 同花顺7x24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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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烟消费税开征,门店首日动作不一
    作者:36氪
    发布时间:2022-11-0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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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等三部门近日下发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公告,并于11月1日正式生效。11月1日凌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更新国标产品的含税批发价格和建议零售价,变动不小。电子烟门店适时调整产品价格,也有门店按兵不动,没有提价。业内人士表示,电子烟品牌方提价势在必行。短期看,消费税或影响电子烟制造企业、品牌企业的盈利能力,但中长期利好头部企业提升市占率。(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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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境携带电子烟今起征税,烟具2个、烟弹6个以内可免税
    作者:青瞳视角
    发布时间:2022-11-0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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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从11月1日起,入境携带电子烟开始征税,每位入境旅客最多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烟弹6个。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自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

    根据规定,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

    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旅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

    据了解,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同时,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此外,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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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月起电子烟开征消费税
    作者: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22-10-29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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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海楠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有关测算,按照现在国家批准的国标烟额度,国内电子烟市场年销售收入大概在200亿元,根据此次消费税税率粗略计算,有望为国家增加100亿元税收。

    “对特定行业征收消费税,有助于担负起缓解财政收入下滑的重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丛屹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不同于针对终端消费环节征收直接税,此次征税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征税,但这部分税收实际上是向消费者转嫁的,即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本身并不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但这部分税收会占用其成本费用,由此带来的对生产成本和售价的转移应引起重视。

    据记者了解,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在我国,在生产环节香烟有两个税收标准,甲级烟按照56%征收,乙级烟则按照36%征收,电子烟的纳税标准延用与乙级烟等同的较低纳税水准,符合国际市场惯例;在批发环节,甲级烟和乙级烟税率标准都是11%,电子烟同样沿袭了这一标准。

    至少,目前并未针对电子烟和传统香烟加以区别对待,因此,这样的税收标准也被行业内视为规范行业发展的有利信号。

    然而,电子烟行业方兴未艾,且因缺少规范,近年来处于野蛮快速增长期,这客观上也加速了国家对行业的规范步伐。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其中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年以来,《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也相继出台,这意味着电子烟的征管趋势正逐步向传统烟草看齐。

    另据财政部方面表示,对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旨在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前,电子烟一直被视为普通消费品,税率一般维持在1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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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1日起我国将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作者: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22-10-27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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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11月1日起我国将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记者25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公告称,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新华社记者 申铖)

    (责编:彭茜、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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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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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中国税务网
    发布时间:2022-10-31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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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特此公告。附件: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10月2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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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发布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新湖南
    发布时间:2022-10-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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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旅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

    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四、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调整情况.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调整情况.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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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百度-每日时事热点(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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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照时间:2022-11-02 14: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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