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等因素冲击,财政收支矛盾不断加大。为了缓解收支矛盾,政府过紧日子被频繁提及,盘活巨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一大要点。
11月1日,财政部公开《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加快对房屋、土地、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真正落实紧日子要求。
所谓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依法支配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官方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43.5万亿元、负债总额11.2万亿元、净资产32.3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5.3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8.2万亿元。
受疫情冲击、退税减税、楼市低迷等影响,今年全国财政收入出现下滑,而为了稳经济财政支出仍保持较快增长,财政收支矛盾加大,收支差额创新高。而盘活巨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收支矛盾。
此次《意见》一大亮点,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现全覆盖,不仅包括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还包括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除了实物资产外,还对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盘活手段包括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财政部希望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并借此调控增量,推动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
比如,在盘活方式中,《意见》明确可以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
《意见》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事实上,为了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地方近年来加大了闲置国有资产处置力度。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非税收入2878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5%。导致非税收入增长原因之一,正是处置国有产权。
比如,福建省财政厅公开表示,福州、漳州等地安置房、配建房等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增加,1-7月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同比增长63%。新疆通过挂牌出售巴州、克州、阿克苏等地闲置油气区块等方式,盘活政府性资源资产,1-7月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同比增长55.7%。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认为,在土地市场遇冷、多个城市出现流拍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有意用包括处置闲置房产在内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弥补收支差额。不过,这项收入的风险主要是可持续性不佳。政府将未来数十年的产权收益一次性拍卖,不能成为获取经常性、稳定性财政收入的手段。
此次《意见》还规范资产盘活管理。其中明确表示,加快办理资产出租、处置事项,相关收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当然,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只是盘活资产的方式之一,根据上述《意见》,财政部还要求各地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加强资产调剂等方式来盘活资产。
财政部要求,各地摸清底数研究制定资产盘活方案,其中重点对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等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摸底,理清低效、闲置资产并准确标注资产使用状态,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逐项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盘活方案。
此次《意见》还建立了资产盘活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将资产盘活情况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其中对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停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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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申铖)记者1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日前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指导意见称,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以及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在盘活方式方面,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加强资产调剂,实施公物仓管理,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系统梳理资产使用情况,研究制定资产盘活方案。
在激励约束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将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利用。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提升资产盘活积极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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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还存在部分资产统筹不够、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法规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资源。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
全面覆盖。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因地制宜。结合工作实际,区分资产类别研究明确盘活方式,有针对性地盘活资产。鼓励因地制宜探索盘活资产的有效路径,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资产盘活利用。
激励约束。将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利用。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提升资产盘活积极性。
二、盘活方式
(三)优化在用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四)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按规定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五)加强资产调剂。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六)实施公物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公物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七)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八)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鼓励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三、组织实施
(九)研究制定资产盘活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要系统梳理资产使用情况,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底数,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开展专项清理,重点对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等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摸底,理清低效、闲置资产并准确标注资产使用状态,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逐项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盘活方案。
(十)有序组织资产盘活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要立足单位实际,充分利用各种盘活方式,能够在本单位范围内盘活的资产,要加快盘活利用;本单位无法盘活的,要及时将待盘活资产信息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资产盘活机制,指导所属单位通过资产调剂等方式盘活资产,有效推动资产在本部门所属单位间盘活利用。对于本部门无法有效盘活的资产,要及时将资产信息反馈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整合行政事业单位待盘活资产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促进待盘活资产由闲置向在用转化,打通部门间资产盘活通道。
(十一)规范资产盘活管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规范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资产出租、处置事项,相关收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四、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加快推进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预算资金形成资产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准确核算和动态反映资产配置、存量等情况,全面展示可共享、调剂资产信息,完善在线审核流程,推动实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共享调剂。鼓励基于物联网技术开展资产使用管理动态监测,实时掌握资产使用情况,为盘活资产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基础信息。
(十三)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建立资产盘活情况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充分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审核新增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从源头节约财政资金。对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停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全面总结经验,汇总本部门资产盘活工作情况,并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予以反映,持续推进资产盘活工作。
(十四)确保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明确责任,积极作为,制定有针对性的落实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全力破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确保盘活工作取得实效,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财政部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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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AI快讯,财政部今天(1日)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同时,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按规定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此外,加强资产调剂。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另外,实施公物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公物仓,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央视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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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财联社11月1日电,财政部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规范资产盘活管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规范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资产出租、处置事项,相关收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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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意见》指出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
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对于盘活方式,《意见》提到: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加强资产调剂,实施公物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公物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
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
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鼓励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
《意见》要求各地要研究制定资产盘活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要系统梳理资产使用情况,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底数,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开展专项清理,重点对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等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摸底,理清低效、闲置资产并准确标注资产使用状态,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逐项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盘活方案。
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意见》还要求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建立资产盘活情况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对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停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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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迎来大消息!
5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提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更多REITs项目发行上市。
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
鼓励更多REITs项目发行上市
国务院办公厅2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简称“国办19号文”),提出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同时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
国办19号文首先明确了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国办19号文的第四条指出,“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REITs相关立法工作。”
国办19号文的第十四条明确:“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有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
国办19号文的第十八条明确:“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 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国办19号文的第二十条提到:“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能够引入或组建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地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
基础设施REITs发行有望进入快车道
记者注意到,基础设施REITs试点一直处于高效推进中。从首批试点48单项目申报到9单产品公开上市,仅用了不到8个月的时间。目前已有16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12单在两个交易所公开上市并稳健运行,另外还有多单项目正处于申报和评估中。
一位REITS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国务院重磅推出《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既是对我国近年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的肯定和总结,也对未来提出新的要求和希望。这是继2020年4月《关于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去年3月“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正式纳入《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之后,关于基础设施REITs发展的第三座里程碑式文件,是在国务院层面首次对REITs发展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和要求,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国办19号文强调进一步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未来基础设施REITs发行有望进入快车道。”上述REITS业内人士提到。
一位公募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行政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把盘活存量资产和扩大有效投资工作进行挂钩,充分说明当前存量盘活工作的重要性。而且,政策也明确了接下来要聚焦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方向。从政策预期来看,如今已被广泛应用于多个基础设施领域的REITs,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以及降低企业负债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仅以REITs项目为例,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发布《中国基础设施REITs创新发展研究》曾测算,中国基础设施存量规模超过100万亿元,若仅将1%进行证券化,即可撑起一个万亿规模的基础设施REITs市场。
首批公募REITs上市以来
最大涨幅近40%
一位REITs基金经理表示,公募REITs市场的火热也让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原始权益人、金融机构开始参与进来,希望更多的优质项目发行上市。“国办19号文”充分反映了市场的热情和呼声,也对试点项目推荐、审核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记者注意到,自2021年5月17日首批9只产品获批开始,公募REITs试点落地距今已有一年时间。随着公募REITs的发展稳步推进,如今同类型产品也扩容至12只。目前,11家基金公司旗下12只公募REITs已陆续上市,募资规模达到458.12亿元。其中,今年首发的华夏中国交建REIT,吸引了超1500亿元资金的追捧。其中,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规模,以0.84%的配售比例刷新了公募基金首发的最低纪录。
业绩方面,今年市场大幅调整的情况下,公募REITs上市至今的业绩表现也可圈可点。Wind数据显示,截至5月25日,首批9只公募REITs上市以来平均涨幅为18.91%,其中,富国首创水务REIT以37.60%的涨幅暂居第一。此外中航首钢绿能REIT、红土盐田港REIT、中金普洛斯REIT自上市至今的涨幅也分别达到26.61%、26.02%、21.99%。
建信基金表示,今年以来,我国公募REITs二级市场价格的波动较大,“股”性特征较为明显,部分项目上涨幅度较大。据建信基金介绍,公募REITs收益来源分为两个部分,即每年的派息分红及二级市场价格的资本利得。公募REITs综合收益中派息分红部分的价值,在长期持有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充分彰显,发挥增益效果;如果过于关注公募REITs短期内的“股票特征”,容易偏离公募REITs的本质,导致价格短期波动较大。同时,当公募REITs在二级市场涨幅过大后,产品的现金流分派率也会显著降低,价格的预期波动幅度也会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公募REITs还在不断扩容,目前有4单项目有望接力公募REITs发行。上交所网站显示,有2单高速公路REITs,分别为“华泰紫金江苏交控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目状态分别为“已受理”和“已反馈”。深交所网站显示,有1单发电项目,为“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目状态为“已问询”。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REIT基金经理王翘楚表示,公募REITs受到欢迎,一方面针对监管得政策不断利好,2022年开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试点税收政策,北京发布REITs 试点政策及申报辅导手册,紧接着国家发改和国家能源推动清洁低碳能源推进公募REITs试点等等,投资人对REITs这个新型产品未来的发展也更有信心,另一方面,因为首批二批资产都非常优质,但流通份额较小,市场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另外,近期A股市场持续调整,投资人也更倾向于配置一些收益较稳定的产品。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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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2022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综述
2022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上半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有效实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疫情反弹得到有效控制,国民经济企稳回升,民生保障有力有效,高质量发展态势持续,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5%,其中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0.4%,主要指标止住下滑态势,实现正增长。
今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兼顾稳增长和防风险需要,适当降低赤字率,合理安排债务规模,保证财政支出强度,优化支出重点和结构,推动财力下沉,持续改善民生,严肃财经纪律,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一是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退税缓税并举。大力改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等支持,综合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撬动金融资源流向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加力扩围。推动就业优先政策提质加力,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64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64万亿元。
二是保持适当支出强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适当下调赤字率至2.8%左右。通过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依法上缴近年结存的利润、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安排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6.71万亿元、比上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可用财力明显增加。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支持已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等重点项目,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加大对科技攻关、生态环保、基本民生、现代农业等领域及区域重大战略的支持力度。
三是合理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保障重点项目建设。保持政府总体杠杆率基本稳定,安排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3.65万亿元,与上年持平。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于2021年12月提前下达1.46万亿元专项债券额度,并于3月底前将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债券资金全部下达地方。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做深做细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用好用足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监管,不撒“胡椒面”,重点支持在建和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扩大有效投资。1-6月,各地累计发行新增专项债券3.41万亿元,基本完成发行任务。
四是推动财力下沉,支持基层做好“三保”工作。较大幅度增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向困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安排近9.8万亿元、增加约1.5万亿元,增长18%、增幅比往年大幅提高。省级财政也最大限度下沉财力,支持基层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和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进一步扩大范围,推动资金快速精准下达和使用。
五是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推动建设节约型机关。中央部门带头过紧日子,重点保障刚性支出、急需支出,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22年中央部门支出下降2.1%。地方各级政府从严从紧,把更多财政资源腾出来,用于改善基本民生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切实做到节用为民。健全财政支出约束机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和闲置资产,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不断完善过紧日子的制度体系,加强落实情况评估。
六是严肃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扎紧制度“笼子”,坚决维护制度严肃性。管好用好财政资金,规范收支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偷税骗税等行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组织开展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行为严查重处,让财经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谋划增量政策工具,靠前安排、加快节奏、适时加力,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保障改善民生,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财政运行经受疫情等因素冲击,预算执行总体较好
今年我国经济运行平稳开局,1-2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10.5%。3月份受国内外错综复杂形势、疫情等影响,当月收入增速同比回落至3.4%。4、5月份,叠加集中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等影响,财政收入有所下滑。随着疫情逐步好转、稳经济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6月份财政收入企稳回升,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5.3%,增幅由负转正。当月,全国共有25个省份财政收入实现正增长。总体看,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一)受疫情等因素冲击,全国财政收入增幅有所下降。
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5221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累计增长3.3%,按自然口径同比下降10.2%。受疫情、产业结构等因素影响,地区间财政收入分化比较明显。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中央、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增长1.7%、4.7%,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收入增幅分别为-1%、13.7%、16.5%、-3.5%。中西部地区收入增幅较高,主要是能源资源类行业增收带动,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分别增长44%、49.4%、34.7%、40.9%,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东部地区中,福建、山东、浙江保持平稳增长,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幅分别为6.7%、6.3%、4.2%;广东小幅下降0.5%,降幅比1-5月收窄2.5个百分点,其中6月份增长8.9%。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0.9%,呈逐步恢复态势,按自然口径下降14.8%。国内增值税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下降0.7%,其中,6月份下降1.1%,降幅比4、5月份明显收窄,主要是工业增加值、服务业生产指数等相关经济指标逐步改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等分别增长3.2%、8.7%、14.9%。多渠道盘活闲置资产带动非税收入增加,上半年全国非税收入19657亿元,增长18%。
(二)保证财政支出强度,重点领域支出保障有力。
加大财政资金统筹,通过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依法上缴近年结存的利润、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保持适当支出强度。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累计支出12.89万亿元,同比增长5.9%,高于财政收入增幅。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5630亿元,同比增长5.8%;地方支出113257亿元,同比增长5.9%。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支持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等的重点项目,加大对科技攻关、生态环保、基本民生、现代农业等领域及重大区域的支持力度。其中,科学技术支出4345亿元,同比增长17.3%;交通运输支出6355亿元,同比增长12%;农林水支出10383亿元,同比增长11%;卫生健康支出11259亿元,同比增长7.7%;教育支出19208亿元,同比增长4.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97亿元,同比增长3.6%。
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中央财政当天即完成部门预算批复,同时抓紧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截至目前,除据实结算等部分资金外,其他具备条件的转移支付已全部下达。密切跟踪地方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督促指导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推动资金和政策尽早落地见效。
(三)继续坚持过紧日子,财政资源更好用在刀刃上。
坚持把过紧日子要求贯穿预算执行全过程,既充分保障必要的支出需求,又从严从紧把好支出关口,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全力保障重点支出。中央部门带头过紧日子,在中央本级支出已连续两年负增长的基础上,2022年中央部门支出继续安排负增长,下降2.1%。预算执行中,严控追加预算,部门新增急需支出优先通过现有预算统筹解决,对于确需动用代编预算的事项,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预算。大力盘活部门存量资金和闲置资产,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避免资金沉淀闲置。按季评估中央部门过紧日子情况,将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督促树牢勤俭节约的意识。同时,指导地方政府也要从严从紧,确保把宝贵资金用在发展紧要处、民生急需上。
二、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针对市场主体需求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注重多种政策工具协同组合,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等,不断加大减负纾困力度,上半年新增退税减税降费5074亿元、办理退税18455亿元,有效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减税退税政策加快落实。
一是增值税留抵税额提前大规模退还。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并进一步扩大到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全年新增退税总额约1.64万亿元。加快留抵退税进度。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大幅提前中型和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时间。其中,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提前至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提前至6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确保政策红利加快释放。加强库款资金保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1.2万亿元,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已全部下达;建立留抵退税资金单独调拨预拨机制,逐月预拨、滚动清算,保障地方退税所需资金,并将资金纳入直达监控系统,确保资金及时退付。4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为186.5万户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17222亿元,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1233亿元,上半年共有18455亿元退税款退付到纳税人账户,已达去年半年办理退税规模的2.9倍,顺利实现留抵退税政策“大头落地”。
二是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其他减税降费政策延续实施。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将“六税两费”减免适用范围扩大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降至5%。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等政策。上半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分别为纳税人减负830亿元、793亿元、477亿元。
三是特殊困难行业得到精准帮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暂停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为稳定汽车消费,对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阶段性减半征收车购税,大约将惠及870多万辆乘用车。鼓励各地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等。
(二)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扩围延期。
一是行业扩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缓缴政策扩大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是缓缴延期。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三是研究推出增量政策。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并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三)稳岗就业政策提效加力。
一是就业资金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强化就业优先导向,2022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安排617.58亿元,增加51.68亿元,目前已下达597.58亿元,支持各地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是援企稳岗政策发力显效。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2021年的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年年底。
三是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扎实开展。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两项政策实施至2022年底。新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并安排资金1亿元,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出台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免除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免息资金由财政承担;本金可延期1年偿还,不计罚息,预计可惠及400多万高校毕业生。
随着经济逐步恢复,各项稳就业政策逐步落实,城镇调查失业率升高的趋势得到扭转。上半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654万人,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至5.7%,就业形势总体改善。
(四)政府采购精准发力。
一是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是调整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将小微企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由原来的6%—10%提高至10%—20%,即在采购活动中对小微企业的报价先给予10%—20%的扣除,中标后按小微企业实际报价签订合同。将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由原来的2%—3%提高至4%—6%,为中小企业添订单、增动力、稳预期。
三是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获得工程合同份额。
在上述政策措施积极支持下,目前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5%左右。
(五)融资支持持续增强。
一是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107.07亿元,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会同有关方面推出首批83个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拨付奖补资金22.8亿元,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示范区,促进普惠金融服务扩面、增量、降本、增效。
二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继续实施。下达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30亿元,重点引导扩大首贷、单户1000万元以下贷款、中长期贷款担保以及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加大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特殊困难行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扩面增效。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覆盖面,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年内新增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目标任务,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上半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已完成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5962亿元,同比增长85%;服务各类市场主体78万户,同比增长214%;支小支农业务规模5889亿元,同比增长86%,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占比98.78%,同比增长0.09个百分点。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带动扩大有效投资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优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持续强化专项债券管理,较好保障了地方合理融资需求,有效发挥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一)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基本发行完毕,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按照保持政府总体杠杆率基本稳定要求,2022年全国人大批准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限额3.65万亿元,与上年持平。提前谋划发行使用工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21年12月提前下达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46万亿元,较上年提前3个月,3月底用于项目建设的3.45万亿元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全部下达完毕。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充分考虑各地财力状况、债务风险水平、项目储备情况等因素,分配时向偿债能力强、项目储备足的地区倾斜。用好用足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要求各地将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重点项目,坚决不撒“胡椒面”。指导地方提前安排发行时间,抓紧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将新下达限额及时分解至市县,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1-6月,累计发行新增专项债券3.41万亿元。已发行的专项债券中,支持市政建设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11691亿元、交通基础设施5777亿元、社会事业6389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5296亿、农林水利2832亿元、生态环保1276亿元以及能源、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等802亿元,对稳定宏观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各地共安排超过2400亿元专项债券资金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二)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提前筹备重点项目。
扩大专项债券优先支持范围。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研究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在现有交通基础设施、能源、生态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基础上,明确将新能源、新基建领域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助力新兴产业发展。
做深做细项目储备。指导地方按照“储备入库一批、发行使用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的要求,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常态化储备。2022年分两批储备专项债券项目7.1万个。上半年,已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共支持超过2.38万个项目,其中在建项目约1.08万个,新建项目约1.3万个。
(三)强化债券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
严格执行专项债券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将债券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按月通报预警专项债券支出进度,常态化开展专项债券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核查,全面压实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专项债券资金处理处罚机制,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硬性约束,推动专项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四、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资金快速精准下达使用
进一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加快资金下达使用,强化监控管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运行良好,政策效果明显,惠企利民作用有效发挥。
(一)扩大资金范围,直达资金总规模约4万亿元。
将符合条件的惠企利民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范围,资金总规模约4万亿元,比上年增加约1.2万亿元,特别是将今年一次性安排的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有效发挥直达机制在保障民生和支持基层运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求地方将与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对应的地方财政资金纳入直达范围,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将自行安排的惠企利民资金也纳入直达范围,进一步放大直达机制效果。
(二)快速下达使用,直达资金效果显现。
一是预算资金快速下达落实。上半年,约4万亿元直达资金中,中央财政已下达3.992万亿元,下达比例为97.9%,具备条件的资金已全部下达,尚未下达的主要为据实结算项目。地方财政已将3.625万亿元分配到资金使用单位,占中央财政已下达的90.8%,促进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二是支出使用总体较快。上半年,除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退税减税降费的资金外,各地通过直达资金安排项目35.7万个,形成支出1.848万亿元,占中央财政已下达3.192万亿元的57.9%,较序时进度高7.9个百分点,资金使用整体上快了近1个月。支出重点向基层倾斜,总支出中省级支出0.646万亿元,占比35%;市县支出1.202万亿元,占比65%。
三是惠企利民政策效果明显。保市场主体方面,各地除了退税减税降费等冲抵收入方式支持企业外,还通过财政支出帮扶企业。据不完全统计,相关直接惠企支出约3500亿元,惠及市场主体68万家,合计256万家次。保居民就业方面,初步匡算,直接用于就业方面的支出超过200亿元,促进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稳定就业形势。保基本民生方面,初步统计,用于养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基本民生方面的支出达1.17万亿元,助力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三)加强资金监管,直达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一是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根据直达资金扩围增效的需要,系统功能由数据跟踪向监测预警、综合分析拓展。加强监控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数据的衔接比对,加快一体化进程,为加强直达资金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注重日常监控督促。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加强线上监控和线下核查,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实现资金下达和监控同步“一竿子插到底”,督促各地合理有序把握支出进度,促进资金规范、尽早使用。
三是推进多部门协调协同。区别不同资金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审计、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的工作协调,以问题为导向,聚焦项目使用,加大对资金使用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监控监管力度,促进资金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五、兜牢兜实“三保”底线,地方财政运行平稳有序
始终坚持将兜牢“三保”底线作为财政工作的硬任务,在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财力支持,压实地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监测预警,推动基层“三保”支出有效保障、地方财政运行平稳有序。
(一)最大限度下沉财力,转移支付规模大幅提高。
集中财力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2022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安排近9.8万亿元,比上年增加约1.5万亿元,增幅达18%,并进一步优化结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8.7%,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倾斜。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截至6月底,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下达率达到92.7%,为地方做好基层“三保”等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三保”支出优先保障。
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建制县(含县级市)的财政运行由省级财政负主要责任,市辖区的财政运行由所在地级市负主要责任,将“三保”责任一贯到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中央财政在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加强“三保”保障、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奖励。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要求地方将“三保”支出作为预算安排的重点,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教师等重点群体工资、养老金等按时发放。
(三)完善监测预警,切实防范基层财政运行风险。
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运行监测机制,对地方“三保”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暂付款、国库库款等开展联动监测和动态预警。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与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与重点县区建立联系点制度,深入了解、动态监测基层财政运行情况。对审计监督和日常监测中发现的个别县区运行风险,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六、支持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助力经济循环畅通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强化科技投入,创新完善政策机制,着力打通产业链的“断点”和供应链的“堵点”,协同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经济循环畅通。
(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
一是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取得重要进展。将基础研究作为投入重点,2022年安排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766.14亿元,增长7%。支持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鼓励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保障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资金需求,支持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种业、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全力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破解“卡脖子”技术问题。按照“成熟一项、推进一项”原则,推动“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加快组织实施,不断延伸创新链、完善产业链。
二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进一步强化。建立国家实验室经费稳定支持机制,推进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更好发挥作用,鼓励中央级科研院所改革发展,推动建设一流院所。支持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相关项目支持科技人才自主开展科技研发。推动科研院所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一半以上用于青年科研人员,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
三是科技经费管理改革深入推进。优化调整科技经费支出结构,重点投向战略性、关键性领域。强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落实的跟踪督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科研经费自主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作用,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是企业创新活力有效激发。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等政策。采用“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模式,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相关科技活动,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引导企业成为创新主体。聚焦产业需求,启动实施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提升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二)财税政策靠前发力,协同推进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
一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条,围绕堵点、断点问题,支持短板弱项攻关突破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持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政策,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发挥好制造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集成电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投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二是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6月初中央财政向有关省份下达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19.21亿元,其中10.86亿元用于支持新增543家重点“小巨人”企业,新增企业中超9成参与细分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补短板,培育重点进一步突出。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奖补资金46.8亿元支持1922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为产业链补链强链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是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纾困力度。暂停航空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退还航空运输业企业留抵税额。自5月21日至7月20日,以保最低运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飞行为目标,对国内客运航班实施阶段性财政补贴。据统计,政策实施最后一周(7月16日至7月20日),国内航班日均执行航班量达9867班次,比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财政补贴第一周增长119.3%。
四是促进物流保通保畅。从今年5月至年底,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自2022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支持30个左右城市,实施基础设施及装备互联互通、完善多式联运标准和服务、构建多方参与的市场化长效机制,在提高循环效能、增强循环动能、降低循环成本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服务产业链供应链延伸。其中,2022年安排50亿元补助资金,择优支持10个左右城市启动相关工作。下达23.6亿元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明确由地方统筹支持承担相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安排50亿元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夯实物流畅通的基础。
(三)支持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助推内需潜力释放。
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提振汽车消费。这一政策共减税600亿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序发展,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综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平缓补贴退坡力度,明确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上半年,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突破1000万辆,同比增加27.8%;产销量突破260万辆,同比增长1.2倍。
七、完善农业农村发展支持政策,推动增强区域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注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着力解决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实现更高水平区域协调发展。
(一)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得到有力保障。
一是支持稳定种粮农民补贴。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204.85亿元,分两批累计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农资补贴300亿元。出台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补贴,支持在西北、黄淮海、西南和长江中下游等适宜地区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
二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安排农田建设补助资金864.98亿元、部门预算资金4.76亿元、中央基建投资226亿元,支持全国新增建设1亿亩高标准农田(含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500万亩)。安排资金111.45亿元,支持实施耕地轮作休耕。推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安排资金212亿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种业振兴行动。
三是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整县推进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择优支持奶业大县发展草畜配套、适度规模养殖,增强奶源供给保障能力。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进一步扩大项目实施范围,推动基础母牛扩群提质和种草养牛养羊全产业链发展。实施良种补贴,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安排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68.99亿元,保障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及时下达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推动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在广西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黑龙江、内蒙古部分县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
四是推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50亿元,保障小麦促弱转壮,加强田间管理。着力保障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支持小麦“一喷三防”措施全覆盖。通过水利发展资金安排265.93亿元,支持推进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是加大投入保障力度。2022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1650亿元,同口径较上年增加84.76亿元,并加大对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引导攻坚期支持脱贫攻坚的相关转移支付,继续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各地统筹整合各方资源,落实好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强化巩固衔接工作投入保障。
二是突出重点精准帮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围绕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明确要求各地将重点帮扶县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加大对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促进补好短板、守牢底线。突出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产业项目利益联结机制,确保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充分受益。统筹支持有利于促进增收的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拓展就业等,帮助脱贫群众、监测对象持续增收。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等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改善脱贫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2022年上半年,各级预算单位累计采购38亿元。
三是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出台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用好管好衔接资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持续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工作。注重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分配衔接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按地区予以分档奖励,奖励资金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支持巩固衔接工作。定期调度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加强对重点省份的提醒督促,推动资金政策落实落地。
(三)区域重大战略深入实施。
完善推动区域协调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落实好已出台的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雄安新区起步阶段规划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东北振兴、长江经济带发展等财税支持政策,加快出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支持方案,研究完善首都财政体制和税收分成等办法,不断建立健全财政推动区域协调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
提升特殊类型地区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扩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实现全国革命老区县全覆盖。进一步加大对边境地区支持力度,促进边境地区人口稳定和民生改善。修订完善《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推动资源型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稳步提升。
加大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力度,修订《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奖励资金管理。下达2022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400亿元。继续支持海绵城市建设,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150亿元,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并进一步扩大示范城市覆盖范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下达示范补助资金预算15亿元,对通过评审的40个示范县予以定额奖补。引导改善传统村落公共环境。
八、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新成效
坚决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科学统筹推进生态保护工作,大力支持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新进展。
(一)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蓝天保卫战不断深入。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300亿元,同比增长9%。扩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范围,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确定青岛、哈尔滨等25个新增支持城市,推动能源消费转型升级。继续开展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等工作,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上半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同比下降5.9%,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4.6%。
二是碧水保卫战持续推进。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237亿元,同比增长9%,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支持地方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工作。开展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遴选山西晋城等15个城市纳入首批试点范围,推动地方加快补齐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短板。上半年,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为85.7%,同比上升4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为1.1%,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
三是净土保卫战继续深化。下达土壤污染防治资金44亿元,支持加强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加大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风险管控支持力度,推动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
(二)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不断强化。
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扎实推动。安排资金150亿元,继续开展浙江瓯江等“十四五”时期第一批10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启动实施河南秦岭东段、湖北荆江等“十四五”时期第二批9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切实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深入实施。安排资金40.46亿元,支持16个城市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海洋生态碳汇能力。
三是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启动实施。启动福建龙岩、四川雅安等11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实施受损山体和地表植被恢复,改善区域生态状况,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
四是林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有力开展。推动天然林保护 和退耕还林还草以及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森林资源管护和生态护林员政策,强化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油茶营造,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励。
(三)碳达峰碳中和有序推进。
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循序渐进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研究出台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和技术研究,推动重点领域、行业节能减排。健全绿色采购标准,加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力度,采购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达85%以上,指导绍兴等六个试点城市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应用推广试点工作,目前纳入试点的工程项目金额约1000亿元。完善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支持20个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促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九、优化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财政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努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及时响应疫情防控和自然灾害救助需求。
一是切实保障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科学快速处置局部突发疫情。强化对疫苗接种、药物研发等资金保障,将地方防疫相关资金纳入“三保”范围,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
二是有效落实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第一时间启动资金快速核拨机制,预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9.1亿元,支持四川芦山地震,辽宁、广西、广东、福建、贵州、湖南、江西等洪涝灾害,海南、云南等台风灾害,甘肃、内蒙古、陕西旱灾等救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达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7.9亿元,支持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下达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计划,充实防汛抗旱和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库存。
三是稳步提高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安排50亿元,支持地方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及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
(二)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是教育投入稳定增长。坚持把教育作为国家战略性投入予以优先保障,2022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教育支出41521亿元,比上年增长10.4%,上半年已支出19208亿元,同比增长4.2%。
二是稳步推进教育公平。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础教育和学生资助等领域相关转移支付资金3240亿元,同比增长5.7%,支持地方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公办、民办并举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落实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三是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支持地方提高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水平,推进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持续优化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支持中央高校提高办学质量和发展水平。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巩固提高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引导地方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地方高校健康持续发展。
(三)稳步推进卫生健康体系建设。
促进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85亿元,支持向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9元提高至84元。下达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323亿元,助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开展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控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推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
推动医疗保障事业稳步发展。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下达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3736.28亿元,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下达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16.95亿元,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开展疾病应急救助等。加强医保服务能力建设,下达医保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42.95亿元,支持医保信息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工作。
(四)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提前调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调剂资金1240亿元,合理调剂地区间基金余缺。下达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9264亿元,支持地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进一步健全全国统筹制度政策体系,推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平稳实施。
二是工伤、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加快推进工伤、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和基金公平可持续运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
三是困难群众兜底保障不断强化。中央财政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546.83亿元,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等政策范围,并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加强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等。
(五)逐步完善住房保障。
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改善棚户区居民、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强政策统筹衔接。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地方因地制宜补短板,合理安排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综合运用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方式,多措并举解决住房突出问题。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管理,确保政策落地见效。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708亿元,其中,支持各地筹建公租房9.9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83.9万套,支持改造棚户区118.8万套,支持改造老旧小区5.09万个,涉及居民822.2万户。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62.8 亿元,继续支持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
(六)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支持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中央财政安排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资金234.39亿元,支持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加强文物古迹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革命文物保护、石窟寺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继续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系统性记录,支持高质量推进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和国家版本馆建设。支持文艺精品创作和人才培养。安排相关基金和专项资金,支持舞台艺术、文学、出版、影视、纪录片等领域文艺创作和宣传推广,推动建设宣传思想文化领域人才队伍。助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落实旅游业纾困扶持政策,支持旅游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推动中央文化企业深化改革,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体育强国建设,支持成功举办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 会。
十、深化改革与加强管理协同推进,财政管理监督进一步加强
积极发挥财政改革突破和先导作用,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夯实财政管理监督措施,不断提升财政治理水平。
(一)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财政治理效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推动预算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深入推进预算公开,预算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快构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
二是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落实更大规模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做好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积极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立法工作。健全地方税体系,结合消费税立法,研究推进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
三是财政体制日益完善。落实好已出台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职责范围。完善相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完善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范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转移支付管理。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
四是国资国企等领域改革稳步推进。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相关工作,推动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加快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体系。深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行动。研究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推动国有重点金融企业改革。
(二)加快建设预算管理一体化,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
预算管理一体化以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为核心,以一体化的信息系统为载体,旨在推动各项预算管理制度系统集成、协调高效,是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支撑和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部署要求,财政部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全面运行。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在试点成功基础上全面推广实施,各中央预算单位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2023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工作。预算执行业务分三批切换到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地方所有省份实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上线运行,并基本覆盖到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地方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全国预算管理数据汇总系统对接贯通,按日上传各级财政预算数据,实现预算数据自动汇聚和转移支付资金自动跟踪,为实现统筹财政资源、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和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加强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持开好“前门”、严堵“后门”的原则,形成有效“闭环”制度体系。结合各地财力情况、债务风险等,合理测算分地区债务限额,控制高风险地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避免风险持续累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有序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公开通报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发挥问责警示作用;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有效防范基层财政运行风险。启动全国重点县区库款保障监测预警机制,按日监测库款余额及保障水平,对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县区进行预警。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预警通知后,第一时间了解核实情况,督促应对处置。配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研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配合推进金融立法,立足财政职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妥善应对各类风险隐患。
(四)严肃财经纪律,财会监督有力有效。
一是加强财会监督体制机制建设。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推动完善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订进程,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着力构建财会监督长效制度机制。
二是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持续整顿会计审计秩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问题整治。扎实做好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会计领域大案要案专项检查工作,公布2021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监管和服务水平,上线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统一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办理入口和业务办理规则。推行全国范围审计报告验证码,推动建立审计报告数据单一来源制度。推进部分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
三是加大财政监督评价力度。聚焦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领域,组织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低收入县区财政运行、违规返还收入、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等问题开展专项核查,持续推动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问题整改,加强统筹指导,规范财政管理。持续加大重点绩效评价力度,聚焦科技、文化、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对72个项目1.3万亿元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首次将国债发行和付息支出、中央本级基建投资项目、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等纳入评价范围。做好转移支付和重大支出政策后评价工作,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和重大支出政策有效性。
十一、财政政策展望
下半年,财政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落细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在扩大需求上积极作为,巩固经济回升向好趋势,着力稳就业稳物价,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力争实现最好结果。
(一)落实落细积极的财政政策。继续实施好各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持续释放政策红利。认真研究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督促地方加强政策配套,挖掘自身潜力加大支持力度,持续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用足用好专项债务限额。压实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责任,实施支出进度通报预警机制,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强财政与货币政策联动,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落地,实现扩大有效投资、带动就业、促进消费的综合效应。
(二)加强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动突破重点领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攻关,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统筹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任务,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底线。落实好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相关财税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支持做好能源保供稳价工作。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完善国家储备体系和市场调节机制。
(三)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应对疫情、灾情、高温天气等影响,及时帮扶失业人员和需纳入低保的对象、临时遇困人员等,在保障和救助上该扩围的扩围,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返贫,持续改善脱贫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通过社保补贴、创业贷款、税费减免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落实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继续保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好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民生工作。
(四)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大力盘活存量资金。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加快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
序言
曾刚,2022年8月
2021年下半年以来,中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而在全球范围,新冠肺炎疫情下各国采取过度宽松财政、货币政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全球经济进入高通胀、高债务、低增长的新阶段。再叠加2022年之后的俄乌冲突等事件影响,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大,风险持续释放。部分重点领域风险值得关注,在为特殊资产行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形成了新的挑战。
一、风险变化趋势与特殊资产行业
(一)房地产企业风险持续发展
2021年以来,个别大型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已经对房地产行业及关联上下游企业的流动性产生较大影响。克而瑞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百强房企累计销售操盘金额同比下降50.3%。出险房企销售额降幅普遍在60%甚至90%以上。据中指研究院监测,2022年上半年房企融资总额为4825.5亿元,同比下降56.5%。销售收入和融资双降,房企资金链更加紧张。截至2022年6月末,出险上市房企(A股和港股)超过30家,这些房企的资产总额近10万亿元。根据克而瑞数据,2022年下半年房企到期债务超过3100亿元,房企偿债压力巨大。
房企风险带来银行房地产业不良贷款率快速上升。标准普尔预期,2021年底有40%的房地产开发商陷入财务困境,房地产行业不良贷款率达2.6%,但仍未完全反映行业潜在风险,预测至2022年底相关不良贷款率将升至5.5%。
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监管机构“稳预期”的态势清晰。2021年底,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并购出险房地产企业的项目。2022年初,金融监管部门召集全国性AMC开会,研究AMC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参与风险房企的资产处置、项目并购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
房地产相关行业的风险对特殊资产本身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房地产行业风险持续出清的环境下,复杂的债务关系和相对较高的资金需求量,使得各方投资者对标的质量要求更高,大量的行业风险形成大量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之前已经持有的相关债权,很多指向房地产,房地产行业风险加剧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新旧资产置换,还需进一步引入更多的低成本资金,来化解存量风险。
(二)中小金融机构潜在风险上升
中小银行风险在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较大的影响性。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明确指出,中小银行对整体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的抵御能力较弱。
相较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的资产不良率相对较高,资产配置在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领域更为集中,且自身化解风险的能力有限,以至于不少中小银行频频通过“定增搭售不良资产”的方式改善资产质量。同时,虽然随着近几年银行业的监管趋严,部分不良股东控制中小银行,将其当作提款机的现象明显减少,但仍有一些顽疾有待解决,比如重要股东资质低下、不当行政干预等。
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2021年第四季度,高风险机构为316家,资产规模约为3.5万亿元,总体风险可控。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如若处理不当,仍可能对区域金融稳定形成威胁。
(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根据国家财政部数据,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已从2020年底的25.66万亿元,增长至2021年底的30.47万亿元。此外,多家机构估计,目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约为40万亿元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地方城投平台的债务。
近年来,国家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特别是着力遏制隐性债务。2021年4月,《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明确“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总基调。202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上海市先后宣布启动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同时,在2019年末首批六省建制县隐债化解试点的基础上,2020年以来建制县隐债化解试点扩容,2021年12月16日,在国务院例行吹风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重申要“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隐性债务的化解方式,通常包括财政资金偿还、出让相关股权、项目收益偿还、转为经营性债务、借新还旧及展期、破产重组和清算等。对特殊资产行业而言,主要关注两大方面。一是参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过程,盘活资产。如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更名为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湖南省债务风险化解基金,通过化债基金及其他方式累计给湘潭市、衡阳市等市县的下属平台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救助资金。二是继续关注城投债的违约风险和投资机会。2022年城投债到期规模较2021年下降25%,但区域分布上较为集中。
二、政策助力特殊资产行业发展
面对风险挑战的上升,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提示不良资产反弹风险,要求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022年的银保监会年度工作会议,强调要继续坚持不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稳妥处置金融领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压实各方责任,有序推进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妥善应对不良资产反弹。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强化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力度。据银保监会披露,2012~2021年十年间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16万亿元。其中,2012~2016年五年处置4万亿元,2017~2019年三年处置5.8万亿元,2020~2021年两年处置6.15万亿元。2022年上半年,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资产超过1.4万亿元,其中,中小银行累计处置不良贷款5945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处置1184亿元。
二是推动规范特殊资产交易平台的步伐逐步加快。2021年,财政部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88号建议的答复提出,“建立统一的不良资产交易平台有利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信息共享和行业监管。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逐步构建不良资产市场统一监管框架,并探索研究建立统一不良资产处置平台”。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探索研制不良资产分层分级信息披露标准,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
2021年1月,银保监会新出台《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银登中心开展公司贷款单户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试点。首批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6家国有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参与收购不良贷款的机构,包括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不良资产转让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发布的《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年度报告(2021年)》显示,2021年,77家金融机构已在银登中心开立账户540个,当年已成交试点业务本息费合计186.48亿元,当年累计为商业银行处置7969户27913笔不良贷款。其中,包括六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182家支行,12个股份制商业银行的216家机构,5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110家机构,49个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5个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交易双方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市场主体也主动参与,共筑试点业务生态圈。
三是监管强化推动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提升风险处置能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自2019年以来,监管部门就在不断督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归主业,找准自身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真正发挥“金融调节器”的作用。2019年底,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强不良资产处置主业”。2020年8月,《关于妥善应对疫情冲击更好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处置风险功能作用的通知》,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投身于当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和资本补充、托管救助高风险机构等重大金融风险处置的各项攻坚任务。2021年6月,《关于进一步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坚守主业防范风险的通知》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缩非核心业务,发挥不良资产处置核心功能”。2022年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召开调研座谈会,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2022年6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提出资产管理公司要坚持回归本源、聚焦主业的经营理念,找准自身在国家经济金融体系中的定位,切实发挥好逆周期的救助功能。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方面。2021年,银保监会制定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各地方AMC进行非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行业监管进一步统一规范。从《办法》的相关内容来看,地方AMC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25%。监管部门公布地方AMC名单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达到该规定的,将取消其参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相关要求的细致远超以往,随着《办法》的意见征求,部分地方监管机构也废止了原先本地区针对地方AMC的监管办法。
四是法律配套进一步完善,提高特殊资产处置效率。特殊资产处置涉及大量法律诉讼,需要解决相关案件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法律配套的完善有助于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加快促进行业发展。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首批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而推进破产预重整制度,则有助于加快处置速度。2022年5月底,上海破产法庭发布《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并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
从长远来看,完善法律配套,提高不良司法处置效率还应包含以下的工作内容。其一,推进简案速裁快审。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融案件,充分运用督促、司法确认、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方式,促进立案后快审快办,实现案件的快速办理。其二,建立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快速通道。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开辟专门快速通道,加快执行立案。其三,多措并举,保证执行到位。通过与金融管理部门信息交互,加大对被执行财产线索的追查和跟踪力度,严肃问责转移财产行为,对逃废债务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总体来看,一方面,在外部环境变化以及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特殊资产市场的发展正步入成熟阶段,特殊资产行业的生态以及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也在不断地完善。而另一方面,特殊资产行业的发展以及风险处置效率的提高,也为我国应对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供了更好的支撑。
为全面反映我国特殊资产行业的运行情况,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殊资产研究中心组织行业内理论和实践领域的专家,对我国特殊资产行业自2021年以来的最新发展动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介绍,并对未来可能的创新方向进行展望,以期能够为监管部门、特殊资产业界,以及对特殊资产行业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些借鉴与参考。延续《中国特殊资产行业发展报告(2021)》的框架,《中国特殊资产行业发展报告(2022)》分为五篇:第一篇为“特殊资产行业运行”,主要介绍特殊资产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主要参与主体的发展动向;第二篇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基于不同视角,介绍了特殊资产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实践;第三篇为“国内外经验借鉴”,旨在对特殊资产行业的国内外领先经验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发展镜鉴;第四篇为“产品与市场创新”,主要着眼于特殊资产行业的市场热点与产品创新;第五篇为“企业纾困与重整”,力图对特殊资产行业案例和发展实践进行分析梳理,并从中总结和汲取企业纾困及破产重整方面的有效经验。
囿于编者能力,加之特殊资产行业仍然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许多概念和分类可能失于严谨,部分结论也值得商榷,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深入探讨,疏漏之处,还请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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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网
原标题:财政部发文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财政部11月1日消息,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盘活方式:
优化在用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按规定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加强资产调剂。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实施公物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公物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鼓励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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