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张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过世。
没想到他留下了大笔遗产,结果旁系亲戚们纷纷动了心思,想继承他的财产。
更让人意外的是,张老伯的堂妹、姑姑、表弟还因为财产继承分配问题闹上了上海浦东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张老伯就是因为没有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只能走法定继承。
那么,法定继承顺序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张老伯的堂妹、姑姑、表弟,都不是在顺位内,所以是无法继承张老伯的遗产的。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都没有继承权,这3个人怎么又会因为遗产闹上法庭呢?
因为,法律鼓励民间帮扶义务,所以《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个人最大争议的焦点在于,三人中谁对张老伯抚养较多?
没想到经过法院调查,三个亲戚虽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照顾,但都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抚养人数较多的程度,于是判决驳回了其亲戚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张老伯的财产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这些所谓的亲戚,如果真的为老人做了很多事情,真正关心照顾老人,那么,老人肯定会被感动,留下遗嘱把财产留给他们。
但是张老伯没有立遗嘱,说明他们只是为了自己的私心,提供表面上的行为,所以此刻来争财产是不对的!
其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是对善意者的肯定与激励,更是警醒。
此案也告诫为人子女的应更好地履行抚养照顾老人义务,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小枫说法,从经典案件中品味百态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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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旁系亲属争遗产
近日,上海一名70岁老人无子去世,旁系亲属争夺遗产,引发关注。据悉,上海一名70多岁的老人未婚,没有孩子,也没有亲兄弟姐妹。他死后,留下一大笔遗产。姑姑、表哥、表哥平时都是帮忙的,所以在老人去世后,他们都觉得应该分担更多的财产。三人无法争辩,表哥将两人告上法庭。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经庭审,法院认为张叔自身经济能力较好,不需要三个人提供经济支持,不存在赡养关系。张叔虽然得了癌症,但恢复得很好,保持了独立生活的能力。生活可以在帮助下照顾自己。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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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三名亲属属于亲友日常接触,不符合法律要求多赡养的要求,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最后,张叔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他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所以他的财产属于国家,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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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名七旬老人,一生未婚无子女,无亲生手足,在离世后呢,留下了大笔遗产。姑姑,表弟,堂妹平时都有去帮忙照顾,所以在老人离世后,都觉得自己应该多分财产。
三方争执不下,于是堂妹将两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好,无需三人提供经济支持,因而不存在供养关系、虽然老伯身患癌症,但是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在居委会和护工的帮助下生活完全可以自理。
三个亲戚呢,属于一般亲朋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抚养较多的程度,所以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但亲戚各执一词,姑姑说:他的丧葬是我张罗的,平时我给他的心理关怀最多,我是长辈,理应继承全部遗产。
表弟说:他重病期间我经常带东西去看望他,陪他聊天、陪他看病,也护理过,理应我继承遗产。
堂妹不甘示弱:我离他最近,远亲不如近邻,况且我还是他没出五服的堂妹子,经常给与他照顾和帮忙,不应该获取遗产吗?
但法院自有继承遗产的标准,他们的言语让人作呕。
最后,张老伯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他又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所以其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三位旁系亲戚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一分没争到反倒贴诉讼费,若请律师还要搭上律师费。更伤心的是,三位旁系亲戚撕破脸,从此成了老死不相往来的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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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无子女死后遗产没有任何遣嘱者,旁系亲属无权索要老人的遗产,为什么老人不留遗嘱下来,足以说明老人对旁糸亲属的没有付出所作出的表达,也说明了老人心里早就把这笔遗产,捐给了需要得到救助的弱势群体了,国家必须立法按照老人的心愿,将未立遗嘱又无亲生儿女的遗产,收归国有以便重新使用到穷人身上,这些旁系亲属要不是看人家老人有钱又没有伴侣和子女,想着平时关照一下到时遗产有他们一份,功利性实在太强缺失了对待亲人真诚以待的情感,所以我们还是要尽早地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分配好,为了避免老人的情况再次重现,提前规划自己的未来总是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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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离世无子女 旁系亲属争遗产# 上海一位七旬老人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亲生手足,离世后留下大笔遗产。
为了得到这笔遗产,老人的姑姑、表弟、堂妹等旁系亲戚。都表示老人在世期间,自己照顾了老人,尽到抚养义务,要求分到一部分遗产。
法院认定,这些亲戚虽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抚养,但都属于一般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抚养较多的程度,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老人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老人生前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这起诉讼判决,引发极大争议。
有人认为,老人无子无女,他的遗产应该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法定继承人循序:
第一顺序,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顺序,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老人没有子女,肯定有旁系亲戚,老人遗产应该按照循序,由相关亲戚继承。
也有网友赞同法院判决。网友认为,老人没有留下遗嘱,说明他没有将遗产留给任何人的遗愿。
根据规定: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我认为,老人遗产全部归国家所有也不合适。老人虽然没直属亲属,但这些旁系亲戚也来看望和照顾,说明他们心里还有老人这个亲人。
在分割老人的遗产时,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继承。而不是全部充公。
你们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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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位终生未娶且无亲兄姐妹的独寡老人去世后,生前门庭冷落,死后却有多个所谓的亲戚因想继承老人的巨额遗产,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案情显示,张大爷离世时70多岁,父母双亡、终身未娶、未有养子养女、未立有遗嘱,但有一套房产及巨额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分配遗产;第1127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法定第二继承人: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也就是说,由于张大爷生前未立有遗嘱,且没有法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只能适用法定其他继承的情形。
《民法典》第1131条同时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具体而言,非法定继承人但出于个人自愿的原因,在张大爷生前长期予以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支持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关怀等情形。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照顾义务,但在被继承人生前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就可以适当分予一定的财产。
注意!上述情形只能是真心实意且长期的。比如说,张大爷生病后,才来“照顾、抚养的”、死后只是支付了丧葬费,走一下过场的,这些情形不算。另外再强调一点,正常亲戚往来的情形也不算!
总而言之,是否“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情形,必须以社会大众普遍情愿认知来判定。
以下是本案原、被告三人的辩解:
首先,本案的原告是张大爷的堂妹。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前其每周都会去看望一次,且为张大爷洗衣做饭、陪其聊天,应当多分一点。
其次,本案的被告之一张大爷的表弟。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病后为其找过离自己家比较近的地方找了房子,还照顾了一段时间,因此也想多分一点。
最后,本案另一被告人张大爷的姑姑。其一方认为,自己经常去看张大爷且张大爷死亡后的丧葬费都是由自己一个人负责的,因此其认为自己不是要分一点,而是应当继承张大爷的全部遗产。
粗看之下,这几个亲戚好像都对张大爷履行过照顾的义务,而且都是亲戚,确实是应该多少分一点遗产。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法院经过审理调查后给出了答案:
第一,法院第一个就怒斥了表弟的辩解。
法院认为,经查,表弟在住得离张大爷比较近时,确实有给予一定的照顾,但仅仅是4个月,张大爷还给予其酬劳补贴。也就是说,表弟是收了钱的。
第二,法院同时认为,张大爷的经济能力不需要任何人提供经济支持,因此三人均声称对张大爷有一定的经济支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张大爷患病后,出资请了护工,且生活完全能够自理。也就是说,张大爷生病后实际上主要是靠护工给予更多照顾的。
第四、堂妹及姑姑是张大爷临老时,才与其有所来往的,且未有其两人所述经常照顾的情形。
第五,《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为,既然三人都认为自己不仅给张大爷提供了经济支持、履行了照顾义务,且给予了精神上的慰藉,那么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给张大爷精神上的慰藉,到底在哪里?
最终,法院认定三人与张大爷之间只是亲戚间的普通往来,达不到法定可分配遗产的资格,故驳回三个人的诉求。即谁也不能分。
有网友问,如果没人继承那张大爷的遗产该怎么处理?这一点无需担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话,一句话概括: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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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七旬老人一生未婚,老人去世后留下了大笔遗产,让人感慨的是,这大笔遗产竟然成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老人的堂妹将老人的姑姑和表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分割遗产,法院:驳回诉求。
原来,张老伯一生未婚未育,后来张老伯不幸患了癌症,老人做了手术之后,身体每况愈下,但是依然具有能够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居委会和护工的帮助下,老人生活完全可以自理。
当张老伯去世后,张老伯的堂妹张女士将张老伯的姑姑和表弟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在张老伯生前多次探望,为其洗衣做饭,陪他聊天说话,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应多分配遗产。
不过,被告的姑姑则称:早在张大爷没得病之前,她就一直在照顾张大爷的生活。在张大爷去世后,她还承担了全部的丧葬义务,故自己有权全额继承张大爷的遗产。
对此,被告的表弟同样称:自己帮张大爷找了住处,他生病后,身上挂了一个造粪口袋,自己经常帮他清洁,这份赡养义务不比张某和姑姑少,故自己对张大爷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
那么,此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对张大爷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首先,《民法典》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很明确,它主要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由于张大爷在去世前并未立下遗嘱,所以其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予以分配。法定继承人则包括张大爷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其中,这里的“兄弟姐妹”指与张大爷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来看,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均不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所以他们不能依法继承张大爷的遗产,只能依照继承外的其他规定分配这笔遗产。
对此,《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此,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不具备继承人资格,所以他们谁对张大爷抚养得较多,谁就能多分得张大爷的遗产。
2、“尽到扶养义务”需满足多重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扶养义务的内容较为广泛。它既包括对被扶养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对被扶养人精神上的慰藉。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张大爷自身的经济条件不差,养老金较多,故无需原、被告提供金钱上的支持。原、被告三人对张大爷不存在经济方面的抚养。
其次,在生活上,张大爷虽然身患癌症,但恢复状况良好,且一直都在独立生活。在当地居委会的帮助下,他的生活可以自理。虽然张某和姑姑自称照顾张大爷,但次数较少,且张大爷也曾多次给她们发了“补贴”。
最后,对于精神上的“扶养”,原、被告三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虽然原、被告都对张大爷进行过抚养,但远不能称作他们已对张大爷尽到了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求。
3、张大爷的遗产到底归谁?
如上所述,既然原、被告三人均不能完全取得张大爷的遗产,那么对于其遗产中剩余大额部分,法律又会如何分配呢?
对此,《民法典》第1145条先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及时选出遗产管理人。其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在张大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就自动成为了其遗产的管理人。
接着,《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遗产归该组织所有。
结合上述规定来看,由于原、被告均无权全额分配张大爷的遗产,且张大爷是非农户口,所以遗产的剩余部分在经公示等司法程序后,一般归民政部门所有,主要用于做公益。
最后,本案在此提醒大家,立遗嘱的重要性,现实中因为争夺遗产闹得不开交的事件屡屡发生,立个遗嘱,不仅能够遵循自己意愿自由处分,还能避免亲人之间因为遗产问题反目成仇。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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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血缘不是遗产分配的唯一标准在《民法典》中,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来讲,不尽扶养义务的,在遗产分配时,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而对于血缘关系之外的人来讲,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那么在遗产分配时也可以分得部分遗产。因此,遗产的分配不以血缘关系为唯一标准。二、是否可以分得遗产主要看是否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是在本案中,三人对张老伯的扶养属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属于扶养较多的范畴,因此无权继承遗产。《民法典》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民法典》注重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该规定既是对善意者的肯定,也是对子女、家属的警醒。那如果被继承人无人继承,而又没有遗赠人,遗产该怎么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组织所有。所以,没有人继承的遗产最终会被国家用于公益事业。我是婚姻继承律师信金国,更多法律问题欢迎点击问一问或者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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