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汪女士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未果打起了官司。
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5桶,发现5桶花生油均已过期一个多月。汪女士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监管局立案调查后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
然而,王女士与超市协商未果,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十倍赔偿共4500元。
超市却辩称,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还称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
最终,法院支持汪女士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举报/反馈
01:00
“双十一”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消息 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即将来临,线上商城早已开始火热预售,线下商家也毫不示弱开展了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们在“买买买”的同时,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是合法权益遭损害的购物经历。近期,济南的汪女士就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未果打起了官司。超市为何拒绝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一起来看槐荫法院立案庭郭元龙法官审理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01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净含量3L/桶)5桶,单价为90元/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购买上述商品,回家后发现五桶花生油,食品包装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均已过期一个多月。汪女士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某超市确实存在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汪女士认为某超市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其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故将某超市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
某超市辩称,首先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其次正常情况下不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
0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超市应否向汪女士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03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汪女士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04
法官说法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该惩罚性赔偿无须损害后果。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做斗争,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永远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放在第一位。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对经营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食品经营者只有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过期食品。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星视频)
举报/反馈
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黄健
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即将来临,线上商城早已开始火热预售,线下商家也毫不示弱开展了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们在“买买买”的同时,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是合法权益遭损害的购物经历。近日,济南的汪女士就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未果打起了官司。
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净含量3L/桶)5桶,单价为90元/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购买上述商品,回家后发现五桶花生油,食品包装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均已过期一个多月。汪女士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某超市确实存在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汪女士认为某超市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其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故将某超市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
某超市辩称,首先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其次正常情况下不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汪女士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即使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该惩罚性赔偿无须损害后果。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做斗争,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永远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放在第一位。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对经营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食品经营者只有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广大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过期食品。
举报/反馈
超市公然出售过期食品,被抓现行后还振振有词——近日,山东济南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登上热搜,让人大跌眼镜。据媒体报道,此前,济南的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5桶某品牌花生油,回家后发现已经过期一个多月,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当地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定事实成立,对涉事超市作出了罚款处分。然而,当汪女士向超市索赔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面对汪女士提出的4500元(相当于货值十倍)赔偿要求,涉事超市辩称:他们已经受到过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更荒唐的是,涉事超市还声称,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商品过期才进行购买,属于“恶意购买”。最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涉事超市的诡辩“套路”,也因此成了彻头彻尾的笑话。
在这起事件中,涉事超市出售过期食用油,是双方均无异议、确凿无疑的事实。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与此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两条法律同时存在、并行不悖,说明在食品安全案件中,罚款是罚款、赔偿是赔偿,两者一码归一码,根本不是“有你没我”的关系。商家以“受到过处罚”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要么是胡搅蛮缠,要么是无知法盲。除此之外,商家指控消费者“恶意购买”的说辞,也令人倍感气愤。
不可否认,在消费市场上,确实存在一批“职业打假人”,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故意购买假货或是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但是,且不说在这起案件中,汪女士只买了五桶油,涉事超市根本无法证明对方的购买动机,就算对方真是“有备而来”,出售过期食品也依然是商家的责任。如果不是涉事超市上架销售过期一个多月的花生油,谁也没法“恶意购买”这些产品。
更何况,过期一个多月的食品仍未下架,已经很难解释为“无心之失”,十有八九是“恶意上架”。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不仅不能以端正的态度认识自身错误,反而试图倒打一耙,追问消费者的“动机”。唯有让法律对其施以当头棒喝,才能制止这类商家的嚣张姿态,使其有所醒悟和反思。
在这起案件中,商家的说辞既可气、又可笑。然而,我们却不能因其荒唐,忽视这种诡辩“套路”的负面影响。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颇有一些“较真”的精神,把官司打到了法庭上。然而,在同类事件中,面对商家的诡辩,不排除有消费者觉得事情不大、依法维权的成本太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决定“就这么算了”。
对此,社会各界还应大力宣传此类典型案例,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并提醒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即便涉案货值再小,最低也可向违法商家索取1000元赔偿。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在接获举报、介入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妨也顺便帮助提出举报的消费者维一维权,在作出处罚的同时,督促违法商家履行其赔偿责任。
今天登上新闻的,或许只是一起不起眼的“小案”,但要建立理想的食品安全环境,却离不开一起起“小案”的推动。相信随着各级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判决越来越多,法制监管体系将愈加完备,不讲规则的商家也将受到有力震慑。
(原题为《消费者买5桶过期油,凭啥被看成“恶意购买”?》 作者 杨鑫宇 来源 中青评论微信公号)
举报/反馈
女子买5桶过期油超市称恶意购买,山东济南汪女士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向超市索赔,超市却说,她知道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所以不赔。最后法院判了:十倍赔偿。
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5桶,但是回家后发现5桶花生油都是过期一个多月。她就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监管局调查后也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但超市不愿意对汪女士做出赔偿,理由就是:市场监督局已经处罚了,而且她是知道过期还买。汪女士无奈就将超市告上了法院。
网友表示:过期食品,跟打不打假有什么关系,卖过期就应该接受处罚。就算是职业打假又怎样呢?超市错在先,应该十倍赔偿。
但凡超市自己做好商品过期检查,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职业打假出发点是个人利益,但是打击了部分商家的不道德行为。
举报/反馈
前言
食品安全历来是人们极为重视的大事,早年的三鹿奶粉等事件让人们记忆犹新,一刻也不敢放松对这方面的注意。
但类似于三聚氰胺事件、苏丹红事件的发生机率其实并不是太大,而且需要极高的技术鉴别力,不是我们常见的情况。
在我们身边最为常见的食品安全事件,除了异物污染外,应当就是保质期问题了。
本案即与保质期问题有关。
案情概要
2022年1月末,家住济南的王女士家里的油用完了,便动身前往当地超市买油,不曾想却买回来了一大堆麻烦事。
原来当天王女士来到超市购物后,一口气买了五桶食用油走,花了450块钱。
但回到家后,王女士却发现自己买回来的油有很大的问题,保质期过期已经1个多月了!
在其后来的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这一批油都是2020年6月1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当时理应做下架处理。
手上拿着五桶过期油的王女士气愤难当,决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惩戒超市的违法行为。
经过市监局调查后,超市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监管局也依据其违法后果开出了罚单。
但在市监局面前低头认错的小绵羊转身面对消费者就硬气了起来,并在之后屡屡爆出惊人之语。
举报超市过后王女士理所当然地向超市提出了索赔(大概是10倍),却被其断然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超市的动机也很好理解:如果王女士直接索赔,没有对外举报,为了息事宁人,他们倒是很可能同意王女士的索赔要求。
但现在已经被举报了,超市接到了罚款,商誉也已经消失殆尽,自然对王女士充满仇视,不愿赔偿。
最终,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王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0倍过期油价款4500元。
法眼浅见
本案案情并不是十分复杂,属于常见情况,王女士之所以维权不成功,主要在于对方有怨气,而非找不到法律依据。
在庭审中,超市方主要有两点抗辩理由。
一是认为,虽然自己有错,但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罚过了,不应当再向王女士赔偿,再接受一次处罚。
二是认为,王女士并不是受害者,是为了向超市索赔才恶意购买的过期花生油!
这两点抗辩理由水平之拙劣,让人不禁猜测,超市方应该没有请律师,大概也不是有自己法务部的大超市。。。
如果对方真的是一个小超市的话,想来这笔钱对它来说应当不是个小数目,所以始终不愿支付。
但无论如何,这笔赔偿金是其自身的过错所造成的。其应当主动承担,改正错误后避免再犯。
而回到庭审中,本案既然是食品卫生案例,自然适用的应是《食品安全法》。
对于其第一个抗辩理由,即便是没有怎么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也能看出是无稽之谈。
一个是行政责任,一个是民事责任,两者自然不可能存在替代关系。
否则在刑事犯罪中坐牢的罪犯,岂不是就不用对受害者再进行赔偿了吗?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会影响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
而第二个抗辩理由“恶意购买”,则是类似案件从第一次出现开始,就被人反复议及的一点,即“职业打假”。
其起诉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职业打假是否能被允许?讨论的声浪自第一起案件出现后就没有停下来过。
与大众认知不同,在一开始的案件中,这条“恶意购买”的抗辩理由其实还是能够成功的。
虽然商家形式上违法,但法官会以诸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
更有甚者,部分职业打假人还会被商家以敲诈勒索报案,陷入到疑似犯罪的泥潭。
好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商家占据着市场交易环境中的优势,屡屡欺诈消费者,为了整治这一现象,司法开始对职业打假人网开一面。
最典型的如最高法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这一鼓励做法在应用中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很多打假人为了能获得更多收益,开始放弃向大型商超进军,转而挑选个体户等营业人发难。
特别是乡村小型网店,由于大多是由早年的“路边摊”转型,往往专业知识不足。虽然食品本身没有问题,但总是在包装信息上被人抓住把柄索赔。
为了维护这类弱势商户的权益,法院又会做出打假者为“牟利”,并非消费者,故而不能索赔的判决。
正因如此打假乱象,目前普遍的判罚趋势仍不明朗,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没有根本性好转。
回到本案,这些纠结的问题则较为好解决。
首先在购买数量和索赔金额上,王女士5桶油4500元的索赔与大多职业打假者差距明显。
即便超市怀疑其真实动机,也拿不出什么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为索赔故意购买。
既然这样,王女士自然不属于职业打假的范畴,和敲诈勒索罪就更是不挨边了。
其次,则是超市的过错明显较前文提到的包装问题更大。
法院维护这一类商户,根本上是因为其本身食物品质并没有问题,并不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
而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显然是食品安全法设立最大的初衷。
但本案中的超市销售的食品则是本身品质已经存在问题,自然无法对其产生同情。
最终结果也不出所料,自然是王女士胜诉。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王女士的索赔合理吗?
举报/反馈
我还以为是过期一两天那种。结果是【均已过期一个多月】。
出现这种事情超市居然没有选择大事化小把影响降到最低,居然还敢叫嚣别人是“恶意购买”?
过期一个多月是什么概念,知乎的大家伙可能不知道,但我在超市干过啊,过期这么长时间还能被买走,只有两种可能。
1,超市就是成心的赚脏钱。
2,这家超市已经超过一个月没有理货了。(我之前在超市干的时候,每个礼拜都要点货,规定是产品还有三个月过期就要报备,甚至个别种类是需要直接放到打折处理区的)
这么长时间没人管,我是不信的,就算是员工没有,管理员呢?不查货不点货吗?
我就在山东,这家超市叫啥名?爆出来好不好?不管是哪种情况我都不会再去了,同名的都不会去。
举报/反馈
近日,济南的汪女士,在超市买了5桶花生油,回家后却发现,这5桶花生油都已过期了一个月,于是就举报了该超市,随后市场管理局对超市进行了罚款。
而王女士认为超市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于是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十倍赔偿。而超市却辩称,相关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所以没必要再进行赔偿;还称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还进行恶意购买,就是为了索赔。
对此,有网友表示,还“恶意购买”,你能售卖,人家就有权购买!愿赌服输!你咋不说你“恶意销售”呢?超市本身就存在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贩卖过期产品被罚,超市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是不占理的。汪女士举报超市,这是为了防止超市继续售卖过期油,避免其他人上当,帮助大家避雷。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和要求10倍赔偿并不矛盾。
有人称,就问是不是你们超市卖出去的?你卖过期产品就要罚款,接受法律制裁。人家只是发现超市问题,自己有过期商品 ,有错在先还说别人 ,超市说什么都是无理的,你做好了自己的工作,不卖过期的东西,就不会有其他任何的事情,还是守法经营吧。
此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一个女子在超市买东西,走了有半个小时回来说买的一个面包过期了,员工就怀疑是不是调包了,当然没有直说。只是这个女的要求有点高了,要求超市赔偿一万,超市没同意。
第二天上午女子又来了,超市就不理她了。下午带电视台记者过来,超市员工说一个面包4块多钱,索赔一万,而且中间岀去了半个小时。这女子当时说是坐在肯德基半个小时,调监控后发现,她是出了超市大门直接走了,并不是进肯德基,而且超市方说给她五百元她还不同意。后来记者建议这女的接受调解,拿五百元算了,但是女子不接受。
在购买到过期物品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并向经营者追偿,但不能漫天要价,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经营者拒绝,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提醒大家,在购买物品时,为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看清楚物品的保质期。
举报/反馈
今天读到一则新闻,山东一女子在某超市购买了5桶花生油,回到家后发现均过期了一个多月,她向市监局进行了举报并向超市进行10倍索赔。超市称该女子为恶意购买。
新闻中的女子是不是知假买假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是不是知假买假不重要,知假买假不是过错,法律容许知假买假!
这让人联想到“职业打假人”这个角色,纯粹是靠着知假买假索赔来赚钱的。既然法律允许,那就无可厚非。但需注意“打假”行为也要在合法限度内,不能采取诈骗、敲诈勒索、毁坏企业名誉商誉等方式,否则也会“被打假”!
案件源于生活,欢迎关注,一起研读!
举报/反馈
近日,山东济南一位汪女士在一家超市买到了某品牌的过期花生油,发现均过期一个多月,于是汪女士向某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市场监管局经过查实验证后此向超市进行罚款,而汪女士于超市协商未果,从而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十倍赔偿共4500元。
超市辩解:市场监督局已经对其进行罚款了,因为没有再次进行赔偿,还称汪女士明知道是过期花生油还进行购买,称汪女士是为了索赔。
事实真是如此吗?
我们可以了解到这5桶油是在超市进行购买的,油过期了一个多月还在出售,这就是超市的职责所在,监管局罚款是监管局的,个人赔偿是个人的,不能因为被监管局罚款而不赔偿给个人。
超市声称是该女子恶意购买为了赔偿,如果汪女士真的是恶意购买,就不止买5桶了。
此时超市不应该纠结于赔偿问题,而是要及时了解为何不清理过期的产品,查看一下其他产品有没有这种情况,及时止损和整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诉讼请求(十倍赔偿)生效。
现在不管是大型超市还是小型超市,就连临期食品都是单独摆放的,更何况是过期食品,明明是自己监督管理能力的不够,反而去怪消费者,如果维权都要小心翼翼还要被嘲讽,那么以后商家都将会变本加厉,超市还应该感谢消费者,及时发现了问题,要是碰到了“职业打假人”就不是这么多的钱了,这可属于重大失误。
所以大家购买商品的时候也一定要养成看保质期的习惯哦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