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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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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参加人每年缴纳上限为1.2万元
    作者:新湖南
    发布时间:2022-11-0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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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4日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介绍,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

    办法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贾江说,账户里的资金可购买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

    办法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为维护参加人利益,办法强调,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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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你关注的在这里
    作者:天眼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0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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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五部门4日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同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业内人士指出,个人养老金的推出,是落实二十大精神的一个利民生的举措。

    那么,个人养老金是什么,怎么缴纳?与存款有什么区别?围绕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了解。

    个人养老金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介绍,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第三支柱保险中有国家制度安排的部分。

    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公共养老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截至9月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0.47亿人。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截至3月末,参加职工约7200万人。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目前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专家表示,这次《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发布,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实质性推动落地阶段。

    “作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个人养老金有利于参加人在基本养老保险之上再增加一份积累,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教授彭浩然说。

    按照实施办法,在中国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每年缴费上限为1.2万元。

    “这个缴费额度,主要从保持适度补充养老水平、体现增量改革的角度出发确定的。今后,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缴费上限。”贾江表示。

    个人养老金账户怎么开,如何缴费?

    参加个人养老金,首先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按照实施办法,账户由参加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用于信息记录、查询和服务等。

    接下来再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这个资金账户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缴费、购买金融产品、归集收益、领取个人养老金等。

    “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贾江说,“两个账户开立后,参加人就可以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了。”

    对于参加人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自主决定是每年都参加还是部分年度参加,以及年度内缴多少、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次缴纳。现金、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等渠道均可缴费。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提前支取。按照《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

    在彭浩然看来,“账户制”是此次实施办法中的一大亮点。

    “相对于过去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养老金不仅扩大了金融产品的选择范围,更重要的是让缴费全部归集到个人账户。参加人能够用一个账户‘通吃’所有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税收优惠也落到唯一的个人账户上而非产品上,大大提高了便利性和可及性。”彭浩然说。

    资金怎么使用,与存款有何区别?

    实施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银行的储蓄存款是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一个种类。”贾江说,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产品要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四个属性,从而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实施办法强调,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与普通存款、理财产品相比还有个不同,是个人养老金能享受税收优惠。

    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个税优惠将引导和鼓励居民参与,增强百姓自我保障意识。特别是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原来的7.5%降为3%,国家用‘真金白银’提高了群众的受惠度。”

    按照实施办法,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来源 新华社客户端

    编辑 吴一凡

    二审 李劼

    三审 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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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年上限12000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出台(附纳税优惠政策)
    作者: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22-11-05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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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检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并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实施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

    结合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获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缴费凭证。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两部门: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2023年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运》

    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综合中国妇女报(记者:富东燕)、中国新闻社

    责编/田园黄蝶

    审签 监制/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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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怎么领取?《实施办法》来了
    作者: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2022-11-0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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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1月4日正式对社会发布。这意味着,社会关注已久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个人养老金是什么?为什么要推出这项制度?谁可以参加?怎么参加?又如何领取?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目前受到普遍关注,那么到底什么是个人养老金呢?

    人社部表示,个人养老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主体部分,目前覆盖人数已达10.4亿。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截至2021年底,两项年金参加职工7000多万人。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为什么要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为什么要开展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有什么用?来听听人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怎么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个人养老金是第三支柱里有制度安排的部分,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实现老年生活更有品质、更有保障。

    参加个人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参加个人养老金有什么条件吗?《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广泛,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这也让个人养老金成为一项“普惠式”的制度,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一是从制度功能看,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保“基本”这一前提,再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就能够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二是从覆盖范围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目前参保人员已经达到10.4亿人,基本涵盖劳动年龄人口;三是有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可以实现个人养老金长期缴费,可以持续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个人养老金账户如何开户?

    如果满足个人养老金的参加条件,应该如何办理呢?

    据了解,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包括两个账户,一个是个人养老金账户,另一个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账户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参加个人养老金为什么要设立两个账户?

    为什么要设立两个账户,两个账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另外,个人养老金也有缴纳上限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首先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由参加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用于记载参加人全流程信息,作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在开立了个人养老金账户以后,资金账户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开立。这两个账户都具有唯一性,而且互相对应。其中,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今后,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缴费上限。对于参加人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灵活选择是每年都参加还是分部分年度参加,也可以在年度内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缴费额度,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次缴纳。

    个人养老金账户里的资金怎么用?

    钱存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后,这笔钱该怎么用,又怎么实现保值增值呢?

    《实施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产品和一般金融产品一样吗?

    个人养老金账户里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金融产品,那么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产品有什么不同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个人养老金产品具有多样性,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投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开发出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参加到个人养老金制度里来。和一般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产品要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几个方面的属性。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个人养老金是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政府政策支持体现在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参加人参加,按规定领取待遇。

    参加个人养老金能享受哪些政策?

    首先,在缴费环节,每年不超过缴费上限12000元的部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在个人所得税前办理扣除;其次,在投资环节,取得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最后,在领取环节,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不区分领取方式和领取额度,均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率是比较低的。

    个人养老金怎么领取?要达到哪些条件?

    个人养老金该如何领取呢?在《实施办法》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为了更好实现补充养老功能,政策规定,参加人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领取方式由参加人自己决定,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 贾江:一是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才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更好地体现补充养老功能;二是从领取条件看,(与)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的领取方式也大体相同,有利于未来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衔接。

    参加人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会向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会根据个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和额度,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到参加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由参加人自主支配。

    个人养老金可以继承吗?

    个人养老金是否可以继承这个问题同样备受关注。

    在《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出国或出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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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作者:中国税务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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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我们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10月26日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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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 年缴上限1.2万元
    作者: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2-11-0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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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 珂

    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的推出,一方面,健全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国内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满足多元化养老需求;另一方面,通过个人养老金制度顶层设计,为后续具体实施细则、商业运营创新、规范发展等指明了方向,对于增加多元化养老金融产品服务供给具有长远意义。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谈及如何进一步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认为,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可以参考德国和我国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对低收入特定人群进行直接补贴。另外,还可以参考美国,放开第二、三支柱的转存。这些措施均对我国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加大个人养老金宣传、科普力度。同时,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考虑兼顾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个人收入差异等问题,以及尽可能简化操作流程,提升个人参与便利性。”周茂华称。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获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缴费凭证。

    根据11月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公告显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更多报道详见A2版)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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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出台,第三支柱建设再提速
    作者:北京日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2-11-0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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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潘福达

    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同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表示将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

    个人养老金是什么?怎么参加?对养老第三支柱建设有何意义?记者针对热点内容予以梳理。

    年缴上限1.2万元

    此前,在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我国个人养老金政策顶层设计靴子落地。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可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11月4日最新发布的《实施办法》标志着个人养老金业务相关细则在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端进一步明晰,业务落地进一步提速。《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银行布局个人养老金业务

    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对于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

    《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记者注意到,多家银行近期纷纷披露了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相关情况。在个人养老金业务方面,建设银行已经在系统、制度、营销、服务等方面做好了充分准备,已在同业首批实现系统功能连通,支持在柜面、智慧柜员机、手机银行和网银渠道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同步加快打造个人养老客群服务体系,搭建养老资金积累、养老服务消费一体化金融生态;中信银行表示,从资金账户准备、产品准备、服务准备、队伍准备四方面,积极备战个人养老金业务落地,其中在产品准备方面,养老理财、养老基金、养老保险产品线“三管齐下”,对接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在商业养老金、税延养老年金基础上,与国内头部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对接专属商业养老金产品。

    在2022年三季报中,多家银行透露了相关业务进展情况。邮储银行表示,将持续关注民生养老,搭建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服务平台;民生银行表示,将加速个人养老金系统建设,重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发展,积极布局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业务;光大银行表示,将全面推进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业务,稳步建设个人养老金系统集群,推广第三代社保卡应用。

    助力养老第三支柱

    与我国老龄化趋势相对应的是,我国养老金三大支柱发展不均衡,过度依赖由政府主导的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养老金体系压力和居民财富管理的需求加剧,以个人为主导的养老第三支柱地位逐渐凸显,近年来,建立国民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标志性事件频出。

    自2021年12月份,工银理财、建信理财、招银理财、光大理财四家理财公司率先在深圳、武汉、成都和青岛四地发行养老理财产品“试水”后,今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等10个地方,试点机构也扩展至农银理财、中邮理财、中银理财、信银理财等10家机构。

    此外,被外界称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国家队”的国民养老保险公司于今年3月正式开业。11月4日晚,国民养老保险公司披露,目前,国民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拓展银行代销渠道,已与近20家银行建立合作,将全面落实个人养老金政策。

    “目前,作为首批入选四方联测的保险公司,我们正在积极参与人社部、行业信息平台、合作银行的联合测试工作,该系统投产后,将为个人养老金业务开展、养老产品落地奠定良好基础,成为有效连接国民养老需求和公司养老产品的桥梁,实践科技与业务的高度融合。”国民养老保险公司方面表示。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暂行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提出要求,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的机构网点、客户资源等优势,也有助于选择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较强的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推动个人养老金业务平稳起步、健康发展。

    “接下来还可以加快开展和不断优化养老储蓄、养老保险、养老基金、养老信托等与养老理财产品形成补充,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选择。”董希淼建议,金融机构应着眼于养老市场长远发展,构建更为完善的养老金融体系,抓住资管、存款、托管等直接业务机会,挖掘账户、发卡、结算等间接业务机会,推动健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缓解我国日益增长的养老压力的同时获得自身发展。

    图片来源: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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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出台首批开办机构公布在即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0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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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郭博昊 秦燕玲

    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银保监会也同步公开《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并表示将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

    每年缴纳额度上限12000元

    《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指出,参加人可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同时,参加人可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办法》提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办法》还指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所谓递延纳税,一般指纳税人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推迟期间纳税人无需对应纳税额支付利息,相当于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具体优惠举措上,《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公告》明确,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明确机构业务范围

    此次银保监会在《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规定了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商业银行的养老产品服务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在购买范围或缺乏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许办理交易手续。

    对于理财公司的个人养老金产品类型,《暂行办法》规定,理财公司所销售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包括: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布可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理财行业平台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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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关个人养老金!五部门发文明确
    作者:身边24小时
    发布时间:2022-11-0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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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11月4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介绍,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哪些人可参加?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

    参加个人养老金可通过哪些渠道?

    《办法》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贾江说,账户里的资金可购买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

    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

    《办法》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符合条件者可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检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并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

    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结合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办法》明确,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获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缴费凭证。

    《办法》规定,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另外,《办法》对个人养老金相关信息报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其他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来源:观威海】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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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每年缴纳上限1.2万元
    作者:新华社新媒体
    发布时间:2022-11-04 21:01
    快照:

    02: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11月4日联合发布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的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的上限为12000元,账户里的资金可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策划:马婧妤

    记者:李苑 李丹

    视频制作:安然 王渊

    视频编辑:马婧妤 张骄

    监制:林艳兴

    上证音视频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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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百度-每日时事热点(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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