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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女子买5桶过期油超市称恶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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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买5桶油发现过期,超市拒赔称“恶意购买”,法院:10倍赔偿
    作者:齐鲁晚报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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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买5桶油发现过期,超市拒赔称“恶意购买”,法院:10倍赔偿

    【果然视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旗下新闻视频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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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买5桶过期油超市称恶意购买 网友:错了还不认
    作者:小资看世界有感
    发布时间:2022-11-0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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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学生在学校旁边的商店,购买了十个火腿肠。回去以后,打开吃,发现味道变了,于是学生查看火腿肠的信息,发现火腿肠都是过期的。于是,学生就回去找商家,结果,商家辩解,只是过期,不是质量有问题,随后很不情愿的给学生退钱,这是十几年前的事情。近日,事发济南,一女子在超市里面买了5桶花生油,回到家里才发现,这些花生油全部都过期一个多月了,女子气不过,随后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确认该超市花生油的确存在过期现象。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进行罚款。女子认为超市损害自身合法权利,向超市索赔,双方协商未果,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花生油总价的10倍,超市则认为,女子有恶意购买行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买5桶过期油超市称恶意购买(网络图片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超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法院支持该女子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有网友就表示,错了还不认。

    其他网友则表示,大点的超市经常会出现这种过期现象。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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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本期就聊到这里,希望各位客官能够喜欢哦,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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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买5桶过期油,凭啥被看成“恶意购买”?
    作者: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22-11-0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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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摘要

    中青评论

    建立理想的食品安全环境,离不开一起起“小案”的推动。

    超市公然出售过期食品,被抓现行后还振振有词——近日,山东济南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登上热搜,让人大跌眼镜。据媒体报道,此前,济南的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5桶某品牌花生油,回家后发现已经过期一个多月,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当地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定事实成立,对涉事超市作出了罚款处分。然而,当汪女士向超市索赔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面对汪女士提出的4500元(相当于货值十倍)赔偿要求,涉事超市辩称:他们已经受到过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更荒唐的是,涉事超市还声称,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商品过期才进行购买,属于“恶意购买”。最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涉事超市的诡辩“套路”,也因此成了彻头彻尾的笑话。

    在这起事件中,涉事超市出售过期食用油,是双方均无异议、确凿无疑的事实。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与此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两条法律同时存在、并行不悖,说明在食品安全案件中,罚款是罚款、赔偿是赔偿,两者一码归一码,根本不是“有你没我”的关系。商家以“受到过处罚”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要么是胡搅蛮缠,要么是无知法盲。除此之外,商家指控消费者“恶意购买”的说辞,也令人倍感气愤。

    不可否认,在消费市场上,确实存在一批“职业打假人”,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故意购买假货或是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但是,且不说在这起案件中,汪女士只买了五桶油,涉事超市根本无法证明对方的购买动机,就算对方真是“有备而来”,出售过期食品也依然是商家的责任。如果不是涉事超市上架销售过期一个多月的花生油,谁也没法“恶意购买”这些产品。

    更何况,过期一个多月的食品仍未下架,已经很难解释为“无心之失”,十有八九是“恶意上架”。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不仅不能以端正的态度认识自身错误,反而试图倒打一耙,追问消费者的“动机”。唯有让法律对其施以当头棒喝,才能制止这类商家的嚣张姿态,使其有所醒悟和反思。

    在这起案件中,商家的说辞既可气、又可笑。然而,我们却不能因其荒唐,忽视这种诡辩“套路”的负面影响。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颇有一些“较真”的精神,把官司打到了法庭上。然而,在同类事件中,面对商家的诡辩,不排除有消费者觉得事情不大、依法维权的成本太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决定“就这么算了”。

    对此,社会各界还应大力宣传此类典型案例,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并提醒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即便涉案货值再小,最低也可向违法商家索取1000元赔偿。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在接获举报、介入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妨也顺便帮助提出举报的消费者维一维权,在作出处罚的同时,督促违法商家履行其赔偿责任。

    今天登上新闻的,或许只是一起不起眼的“小案”,但要建立理想的食品安全环境,却离不开一起起“小案”的推动。相信随着各级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判决越来越多,法制监管体系将愈加完备,不讲规则的商家也将受到有力震慑。

    撰文/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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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超市购买5桶油发现过期,超市:恶意购买不赔,法院10倍赔偿
    作者:三度山
    发布时间:2022-11-04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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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南的汪女士近期在楼市超市购买了5桶食用油,没有看生产日期,回家后发现5桶花生油都过期了,而且还过期1个月,心里非常不满意,汪女士变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监管部门确认了事实,对超市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罚,汪女士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超市认为:汪女士无端大量重复购买明知过期食品,属于恶意购买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的盈利行为,况且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行为已经进行了罚款处罚,超市只愿意调换和部分赔偿,拒绝多余赔付,汪女士把超市告到了法院,请求10倍赔偿共计4500元。

    本人认为:首先这5桶油是在超市购买的,毕竟不是过期一天两天是整整过期一个多月还在出售,已经不是工作瑕疵是严重失误这就是超市的责任所在。过期食用油不下架,继续摆在货架上售卖,那么就属于故意行为,不管人家是不是你所说的恶意购买,你超市过期油都敢放在货架上卖,就该受罚。即使消费者知道过期,故意买回去向商家索赔,那么商家也必须承担这个后果,除非提前告知消费者该食用油巳过期,并准备下架,而消费者不听非要买回去,那消费者就属于恶意购买了,得承担法律责任。就连临期食品,都需要单独摆放,更何况是过期食品。

    明明是自己管理缺失,这么严重的问题,不诚恳道歉,还要反怪消费者,真要是故意的话,买五箱不好么,就说过节送人用。真要碰到了打假人,恶意购买就不止5桶油了就不是这么点钱了此时超市不应该纠结于赔偿问题,而是及时了解为原因何不清理过期的商品,重查一下有没有其他的商品也有这个情况,及时止损,整改。监管局罚款是监管局的,而个人的赔偿也是个人的。不能因为被监管局罚后而不给赔偿个人吧。

    最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 行政处罚法 》 第八条的规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 《 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汪女士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值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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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买5桶过期油,被超市说恶意购买,法院判10倍赔偿
    作者:十七曰
    发布时间:2022-11-0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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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星视频 报道:近日,山东济南,汪女士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未果打起了官司。

    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5桶某品牌花生油,回家后才发现这5桶花生油均已过期一个多月。随后,汪女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监管局立案调查后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

    但超市却一直没有对汪女士进行赔偿,在与超市协商未果后,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十倍赔偿共4500元。

    而超市却辩称,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还称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

    网友对此评论:

    “笑死了,你不卖过期的东西她会买得到嘛”

    “店大欺客!卖过期的油,居然说老百姓恶意购买”

    十七认为,如果是恶意购买就不止5桶油了,过期把油都买了,让超市赔去吧。

    超市此时不应该纠结于赔偿问题,而是及时了解为原因何不清理过期的商品,重查一下有没有其他的商品也有这个情况,及时止损,整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诉讼请求(十倍赔偿),现该判决生效。

    这是5桶油所以汪女士提起诉讼,要是其他人买到1桶过期的食用油,也就和超市讲一下,然后换一桶就完事了。普通消费者没有精力去维权,监管部门又难以监管到每个角落。想靠商家自觉搞好食品安全,是不可能的。

    所以十七支持“职业打假人”,能让商家意识到一直有人盯着食品安全问题,被发现将面临严重损失。

    游乐园不让带食品饮料,车票和保险不提供开票,雪糕不明码标价当刺客,电影院不能自带零食奶茶。这些乱象,都是靠法律人士和媒体人士,无数的努力和付出才换来了今天的改变。

    每一次社会和法律的进步,都离不开较真的人,请珍惜那个替你维权的人。

    你曾买到过期食品吗?是怎么处理的?评论区留下你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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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买5桶过期油超市称恶意购买,网友:咋不说自己恶意销售呢?
    作者:科技生活快报
    发布时间:2022-11-0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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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的汪女士,在超市买了5桶花生油,回家后却发现,这5桶花生油都已过期了一个月,于是就举报了该超市,随后市场管理局对超市进行了罚款。

    而王女士认为超市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于是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十倍赔偿。而超市却辩称,相关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所以没必要再进行赔偿;还称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还进行恶意购买,就是为了索赔。

    对此,有网友表示,还“恶意购买”,你能售卖,人家就有权购买!愿赌服输!你咋不说你“恶意销售”呢?超市本身就存在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贩卖过期产品被罚,超市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是不占理的。汪女士举报超市,这是为了防止超市继续售卖过期油,避免其他人上当,帮助大家避雷。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和要求10倍赔偿并不矛盾。

    有人称,就问是不是你们超市卖出去的?你卖过期产品就要罚款,接受法律制裁。人家只是发现超市问题,自己有过期商品 ,有错在先还说别人 ,超市说什么都是无理的,你做好了自己的工作,不卖过期的东西,就不会有其他任何的事情,还是守法经营吧。

    此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一个女子在超市买东西,走了有半个小时回来说买的一个面包过期了,员工就怀疑是不是调包了,当然没有直说。只是这个女的要求有点高了,要求超市赔偿一万,超市没同意。

    第二天上午女子又来了,超市就不理她了。下午带电视台记者过来,超市员工说一个面包4块多钱,索赔一万,而且中间岀去了半个小时。这女子当时说是坐在肯德基半个小时,调监控后发现,她是出了超市大门直接走了,并不是进肯德基,而且超市方说给她五百元她还不同意。后来记者建议这女的接受调解,拿五百元算了,但是女子不接受。

    在购买到过期物品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并向经营者追偿,但不能漫天要价,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经营者拒绝,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提醒大家,在购买物品时,为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看清楚物品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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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买5桶过期油超市称恶意购买 就算职业打假也得十倍赔偿
    作者:直来职去
    发布时间:2022-11-0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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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买5桶过期油超市称恶意购买,山东济南汪女士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向超市索赔,超市却说,她知道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所以不赔。最后法院判了:十倍赔偿。

    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5桶,但是回家后发现5桶花生油都是过期一个多月。她就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监管局调查后也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但超市不愿意对汪女士做出赔偿,理由就是:市场监督局已经处罚了,而且她是知道过期还买。汪女士无奈就将超市告上了法院。

    网友表示:过期食品,跟打不打假有什么关系,卖过期就应该接受处罚。就算是职业打假又怎样呢?超市错在先,应该十倍赔偿。

    但凡超市自己做好商品过期检查,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职业打假出发点是个人利益,但是打击了部分商家的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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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买到五桶过期油,超市认为其故意购买拒绝赔偿,法院判了!
    作者:齐鲁壹点
    发布时间:2022-11-04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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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黄健

    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即将来临,线上商城早已开始火热预售,线下商家也毫不示弱开展了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们在“买买买”的同时,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是合法权益遭损害的购物经历。近日,济南的汪女士就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未果打起了官司。

    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净含量3L/桶)5桶,单价为90元/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购买上述商品,回家后发现五桶花生油,食品包装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均已过期一个多月。汪女士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某超市确实存在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汪女士认为某超市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其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故将某超市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

    某超市辩称,首先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其次正常情况下不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汪女士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即使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该惩罚性赔偿无须损害后果。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做斗争,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永远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放在第一位。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对经营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食品经营者只有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广大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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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源于生活|女子买到5桶过期花生油索赔,是知假买假又如何
    作者:刘律或修律都可以
    发布时间:2022-11-04 10:45
    快照:

    今天读到一则新闻,山东一女子在某超市购买了5桶花生油,回到家后发现均过期了一个多月,她向市监局进行了举报并向超市进行10倍索赔。超市称该女子为恶意购买。

    新闻中的女子是不是知假买假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是不是知假买假不重要,知假买假不是过错,法律容许知假买假!

    这让人联想到“职业打假人”这个角色,纯粹是靠着知假买假索赔来赚钱的。既然法律允许,那就无可厚非。但需注意“打假”行为也要在合法限度内,不能采取诈骗、敲诈勒索、毁坏企业名誉商誉等方式,否则也会“被打假”!

    案件源于生活,欢迎关注,一起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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