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甬道休息时,被车碾压身亡,车主张海巨被控过失致人死亡。11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张海巨的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处获悉,日前,汤阴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巨无罪。
视频截图。图片来自网络王艳涛告诉澎湃新闻,法院认为,张海巨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王艳涛介绍,他们于10月下旬收到法院已于当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的通知,目前他们暂未收到原告家属上诉或申请抗诉的消息。张海巨的哥哥表示,弟弟此前被羁押了三百余天。今年9月底,张海巨获取保候审。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张海巨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张海巨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足部分由张海巨承担。被害人在地下车库入口的车行道内躺卧,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情节,确定张海巨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确定的530813.1元赔偿数额中,根据责任赔偿比例,保险公司应在180000元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90487.86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汤阴县检察院认为,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海巨驾驶小汽车在进入汤阴县某小区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车库甬道的被害人碾压致死。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8日,张海巨的哥哥张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开出事的车辆在事发现场放置了参照物,模拟了近百次,都难以看到参照物。他认为,进库上下坡有盲区,此事系意外。
2021年9月30日,张海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逮捕。张先生称,他们曾和死者家属多次谈判未果。
据东方今报此前消息,涉事小区地产商工作人员梁先生表示,死者是分包公司聘用的一位清洁工人,当日因天气炎热,便前往地下车库休息,横躺至入口处地面,被过往一辆suv汽车碾压头部,当场死亡。
2022年4月11日,该案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时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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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无罪!河南汤阴,一男子开车回家在驶入小区地下停车场时,因路中间有一保洁阿姨在睡觉,将其碾压身亡。案发后,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男子。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索赔60多万元。最终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河南汤阴县法院)
事情是这样,去年9月30日中午时分,小区68岁的保洁工人张大妈在工作完成后,因天气太热,于是突发奇想,遂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入口处,铺好编织袋躺在路中间睡觉。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小区业主张先生当时驶车回家时,因没有发现地上的张大妈,导致张大妈被车辆碾压。虽然张先生发现后,已经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但张大妈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本案案发后,引来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张大妈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车来车往的地下停车场路中间处睡觉的危险性,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因此该网友们认为,张先生不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连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
也有网友认为,张先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作为驾驶员,从法律上讲,负有谨慎驾驶、认真察看的义务,因此张先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只是部分责任,并非全部。
可最终警方、检方仍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先生的刑事责任。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行为人自信或过于自信,对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危险的发生而却持放任态度,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3条明确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7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或拘役。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若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法院认定张先生的罪名成立,那么张先生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同时还要经济赔偿。
1、那么张先生构成过失犯罪么?
张先生及其辩护人认为,地下车库入口是用来行车的,张大妈躺在车库通道地面睡觉,存在重大过错。且张先生当时完全无法预见在那种路段居然会有人敢躺在路中间睡觉,因此其一方认为张先生不构成过失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张大妈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且对其行为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
其次,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张先生在进入地下车库仅几秒,且是地下车库特殊地形及受光线影响情况下,是无法预见到车库通道会有人躺睡觉的。
据此,法院认为张先生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因此不能苛责于张先生对张大妈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认为张先生不构成犯罪。
最后,法院同时还认为,虽然张先生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未充分全面履行注意义务,属于一种过错行为,且与张大妈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酌情判定张先生需承担6成责任,即需赔偿39万元。
目前,由于本案被告人、检方、被害人家属均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且已过法定有效上诉期,因此本判决已经生效。至此,张先生在被羁押365天后被无罪释放。
2、既然法院已认定张先生无罪,那么被羁押365天的张先生,可以获得国家补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17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采取逮捕措施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可依法行使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的无罪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理论上,张先生是可以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
注意!《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得很清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行使该权利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自己的主张。
所谓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一般是指当事人收到无罪判决书之日算起两年内。也就是说,如果自知或应当知道两年后,再来申请赔偿,会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获得支持。
那么大家认为,张先生承担60%的民事责任,合理吗?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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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河南68岁清洁工午休时被车碾压致死一事,引发大众关注。据红星新闻报道,
案发现场是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某小区车库通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车主进行起诉。
案外律师殷清利认为,被告车主张海军(化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看一般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此前,张海军的哥哥张先生曾公开表示,他们打心眼里觉得,这件事冤死了,他们都觉得这件事应该是意外事故。
事发地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9月30日中午12点28分许,一辆黑色轿车缓缓驶入地下车库。透过栏杆的缝隙,隐约能看到有人躺在车库的通道内。
随后,黑色轿车开到了车库前,栏杆抬起后,车就直接开了进去,压到人后,司机就立即停车查看情况。一声刹车声后,监控视频中传来有人说话的声音。
另据大象新闻报道,地下车库入口处的监控视频中记录,案发前40分钟,死者与同事结伴出现在画面中,两人手里还拿着编织袋和水瓶等物品。
期间,死者曾返回电动三轮车前取编织袋。事发前8分钟,死者的同事先将编织袋铺好,在靠近墙壁的位置躺下休息,随后死者也铺好了编织袋,并躺在上面。
司机张海军发现有人被压伤,便用电话报警。事发约13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
小区的工作人员表示,死者是分包公司聘用的,事发当天气温比较高,所以死者就躺在了入口通道处,后被SUV轿车碾压了头部,当场死亡。
该小区的地产工作人员曾接受大象新闻记者采访时证实,死者是分包公司聘用的一位清洁工,当日因天气炎热前往地下车库休息,躺至入口处通道,被过往一辆SUV汽车碾压至头部,当场身亡。
据澎湃新闻报道,当地检察院认为,张海军在驾车进入车库时,由于过于自信,在视线不好的区域内,司机没有尽到观察义务,将躺在甬道里的清洁工碾死,应被追究刑责。
据张先生介绍,事发时,弟弟开车回家,刚过栏杆就压到了在那睡觉的保洁阿姨,当天弟弟就被警方刑拘了,14天后被批捕。
张先生表示,当时,警方给出的测定数据是距离栏杆5.9米处。事发后,他在事发地放了一个海绵包,找了代驾、路过的小区业主等人做了近百次测试,大家都无一例外压到了海绵包。
张先生认为,这是一场意外,死者躺着的地方属于视野盲区,应该判弟弟无罪。
被告家属还表示,他们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人道主义赔偿。此外,物业没有对工作人员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上海荣安闵行分校的教练张红军表示,确实每辆车都存在视线盲区,而盲区的大小要根据车辆的大小决定。涉事车是一辆SUV,视线盲区也会比一般的小轿车大,且车库是个下坡路,车前的盲区也会比在平路上开更大。
据大象新闻报道,涉事车并未安装行车记录仪,警方也曾到案发现场进行模拟测试,但结果与张先生所做的测试有出入,司机是能看见测试物的。
2022年4月11日,案件一审开庭,但并未当庭宣判。据审理法官介绍,本案暂未结束审理,宣判时间待定。
部分素材综合自大象新闻、澎湃新闻、红星新闻等
编辑: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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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交通安全文明标语,大多都是劝司机认真开车,但作为行人也要时刻注意自身位置,若是麻痹大意,指望对方有足够安全意识的话,那就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
去年,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发生了一起惨烈的地下车库碾压事故,一辆黑色的SUV在驶入车库时不小心将横躺在车库入口处的一位68岁的小区清洁工碾压身亡。
事发之后,车主被检方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现已被公安局刑拘,那么车主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如果属于,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合理?若不属于,那是否能定义为意外事件?
案情回顾
俗话说“秋老虎热死个人”,干了一早上的活,已经68岁的清洁工李阿姨吃完午饭后有些昏昏欲睡,外头艳阳高照,找不到一个睡觉的好去处,这时清洁工李阿姨想到小区的车库倒是颇为阴凉。
大中午的,车库连个人影都看不着,清洁工李阿姨索性就在身下铺张编织袋,然后横躺在车库入口处,打算睡个午觉。
这时不远处驶来一辆黑色SUV,正是外出回家吃饭的张先生的车辆,SUV爬上车库上坡,正当下坡驶入车库时,SUV颠簸了一下,张先生感觉像是轧到什么东西。
张先生慌忙熄火,打开车门一看,眼前的一幕令他惊呆了,只见他的车轮下赫然躺着一位浑身是血的老人,张先生颤抖着手拿出手机打了120后,又赶紧报警。
不幸的是,还没等到120赶来,清洁工就已经当场死亡。
从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车库入口处光线比较暗,清洁工横躺的位置,大概占据了车库过道一半的宽度,这种情况下,张先生驾车入库时几乎不可能避免轧到清洁工。
事发之后,涉事小区地产商工作人员梁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死者并不是他们小区的工作人员,而是分包公司聘用的一位清洁工人。
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案发后张某于当天被警方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汤阴县检察院以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SUV在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提前仔细观察视线不好的路况的义务,以至于将横躺在车库入口处的被害人碾压致死。
对此,被告人张某应该对此案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一旦被坐实的话,那么张某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此,张某感到自己很冤屈,他认为没有人会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会躺在车库入口处睡觉,所以事发当天他根本就没想到会有一位保洁阿姨在车库入口处休息。
张某的哥哥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张某在事发当日开的是一辆黑色的SUV,从视频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辆黑色SUV小汽车的底盘较高,清洁工横躺位置确实处于司机张某的视野盲区。
为了证明自己所述的真实性,张某的哥哥还专门做了一项实验,他将两个与人相同体积的灰色海绵放在事发当日清洁工所躺的位置。
又向周围邻居借了几辆不同的车型,最后邀请对案件毫不知情的代驾用不同的车型来试验,无一例外,他们都没有看到灰色海绵的存在,直接开车轧了过去。
为了进一步证明张某是无罪的,张某的哥哥反复观察数遍当天的监控视频,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当天光照射在车辆和地面与建筑物的阴影反差很大,再结合当天当地电视台的户外新闻镜头可以证明当天的阳光很大。
进入停车库之前,有个90度的转弯,司机经常边转弯边上坡,这个坡是为了阻止雨水倒灌进车库的,所以坡度比较大。
转过弯正式上坡时,车头的朝向是正南方,当天是9月30号,是秋分之后的第8天,也就是说车前方是正对着刺眼的太阳,在这种情况下,强烈的镜面反光是很难让人看清栏杆后面下坡处静物状态的物体的,更何况清洁工李某所躺车库位置离栏杆约有六米远。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张某的哥哥在案发相近的时间,又找了不同的代驾进行测试,结果也都是一样。
因此张某的哥哥坚信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张某是无罪的。
遗憾的是,张某哥哥的实验证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张某无罪的证据。
尽管如此,但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仍然坚持认为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司机张某无罪,那么从张某哥哥的实验来看,检察院所提起的公诉是否真的存在不合理之处呢?
先来看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
案发地点是在居民居住区内,道路是小区内部的道路,所以就构不成交通肇事罪,且监控中张某下坡时似乎有加速的嫌疑,从这一方面来看,检方指控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并不是没有道理。
不过,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很明显,事故发生时,张某没有预见到仅仅是停车入库就会导致他人死亡,而且车主存在视野盲区,也并不属于疏忽大意的没有预见,而是根本预见不到,那么这就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从这一点上来看检方所提出的公诉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
按照司机张某的情况,案件定性为意外事件更为妥当,我国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由于存在视野盲区,而且按照常理,被告人张某也根本预料不到会有人在停车库入口处休息,所以清洁工李某的死亡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本案或可以定义为意外事件。
争议
由于本案与另一起车库碾压案相似,而且案件事实比较容易引发社会大众的同理心,所以当张某被检方以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消息被一些媒体报道出来时,就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大的热议。
有的网友说:“这盲区谁看的到啊?告物业还差不多,是他们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
也有网友认为死者应该负主要责任,正常人谁也不会在车库的入口处睡觉。
网络上,众多网友一时议论纷纷,不过大多数网友都认为车主张某是无罪的,相反,清洁工和物业应当负主要责任,不过,讨论归讨论,但我们对检方所提起的公诉存在的质疑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此案件已经到了法院,该案计划于2022年1月11日在安阳市汤阴县法院开庭。
自从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张某的家属就曾私下里多次找到清洁工的家属商谈赔偿谅解事宜,不过对方多次反悔,将谈好的赔偿数额成倍增加,最终,因为严重超出张某家属的经济承受能力而没能谈妥。
私下协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径,死者家属称,他们相信公检法会给出公正客观的结果。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我们可能会有疑问,单从结果上来看,的确是车主的客观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可难道死者就没有责任吗?
首先,死者已经68岁,是一名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事发当日,她应该能预见到自己睡在车库入口的行为会将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
应当能够预见到危险结果的发生,而自信能够避免,心存侥幸,放任结果发生,死者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说,受害人对最终结果的发生是有责任的。
不过由于事发地点是属于封闭式住宅小区,不属于法定交通范围,因此,不能被定性为交通事故,所以无法按交通事故进行分责,这也是本案的难点之一。
另外,按照常理来说,车库是禁止行人步行入内的,那么,清洁工在车库睡觉本身就是违规行为,放任年迈的保洁员进入车库睡觉,这也从侧面证明,小区的物业管理存在漏洞。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清洁工能够在地下车库入口处睡觉,很显然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清洁工的培训也没有到位,物业管理不规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类似案件
2019年7月,同样发生在河南的一起“男子碾死车库入口醉酒卧倒者”案件和这起案件比较类似。
那天车主王琦驾驶车辆驶入车库,升降杆抬起,王琦刚开进1米就感觉自己的车颠簸了一下,随即车外传来一声惨叫。
王琦赶紧下车查看,只见一个浑身是血的男子躺在自己车底下,王琦赶紧拨打120并报警,然而该男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三门峡市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检方认为王琦在停车入库时没有判明路况,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发后王琦被刑拘,在经历长达457天的关押后,因本案存在争议,王琦被取保候审,最终湖滨区检察院对王琦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认为王琦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琦对死者当日凌晨因醉酒后绊倒在地下车库起落杆附近存在注意义务,王琦的行为不属于过失,也不存在故意,因此应当定性为意外事故。
王琦案件中,在事发条件下,司机是否能注意到躺在升降杆下的醉酒者是本案的关键点,根据王琦一案的《侦查实验笔录》,王琦在案发时空条件下,通过驾驶室左侧玻璃,是能看到地下车库入口升降杆下躺人的情况,这也是三门峡检方认定王琦存在过失的理由。
为了证明王琦无罪,王琦的家人也做过多次模拟实验,在相似的时空条件下,王琦的家人准备一个人体模特放在案发地点相同的位置,结果试验的几十辆小汽车都毫无例外地碾压了过去。
王琦的家属据此提出质疑,既然大家都看不见,那么凭什么认为王琦就一定能看见?
针对王琦一案,业内律师殷清利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是否成立疏忽大意过失的问题,对于是否应当预见,司法实务上主要根据一般人的行为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来判断。
案发时间是深夜凌晨,灯光昏暗,车库入口情况复杂,越野车底盘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会阻挡司机的视线,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几乎无法有人能在当时的条件下准确判断有人躺在事发地面。
除此之外,死者也严重违反从车库步行出入的常识性规定,再者也不排除事发小区的物业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在这种综合过错体系下,检方以刑事案件对王琦进行指控欠妥。
好在王琦一案最终结果还是好的,检察机关最终还是坚守了法律的底线,还王琦一个清白。
纵观王琦和张某的案子,会发现许多相似之处,首先两起事故中的被害人都有过错,再者事发当时王琦和张某都存在视线盲区。
王琦能被无罪释放的主要原因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琦对醉酒倒在车库入口处的男子存在注意义务。也就是说,王琦案中不能预见即将要发生的危险是王琦脱罪的关键点。
那么参考王琦一案,张某能成功脱罪的关键在于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不对横躺在车库入口处的清洁工存在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张某确实存在视野盲区,不能够预见将要发生的危害结果。
结合两起案件来讲,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两件案子也存在些许差别之处,但王琦一案是否能给本案一个参考和借鉴意义呢?
案件现状
当然以上也只是笔者个人的主观推测,张某究竟是否无罪?还需等待法院的判决。
张某的哥哥告诉记者,他收到法院通知,该案本定于2022年1月11日在安阳市汤阴县法院开庭。
不过,受疫情的影响,汤阴县人民法院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自2022年1月10日起,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
张某一案暂时被搁置,或等疫情结束另择时间开庭。
不过按照目前的证据,检方提起的公诉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张某有很大可能被判无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估计是难以避免的,此外,作为用人单位小区物业也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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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清洁工躺车库入口休息被车碾轧致死,车主是否有罪?
近日,河南安阳汤阴县,一名68岁的女清洁工躺在地下车库入口休息时被进入车库的车辆碾压身亡。事发后,司机下车报警求助,老人却仍然不治身亡。司机家属称,曾多次与对方家属协商赔偿金额,却未能达成一致。目前,司机仍处于刑事拘留中。(来源:猛犸新闻)
#清洁工躺车库入口休息被车碾轧致死##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躺在车库门口休息,是过失还是意外?】
小区清洁工今年68岁,年事已高,本应是在家享清福的年纪。而基于一个理性人的判断标准,清洁工老人刻意将车库入口作为休息场所的可能性不大,更有可能是因为在高强度工作后,因体力不支或突发疾病而倒下,却无人发现,从而酿成悲剧。
司机正常驾驶车辆驶入小区,在一般判断能力下不可能预料到有人躺在车库门口,且当时是中午,车库入口属于背阳面且车库内未开灯,光线极差,车库入口下坡路段时的车辆前方又属于司机的视觉盲区,司机并不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应该属于纯粹的意外事件。
故其一,司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及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司机正常驾驶,而小区车库具有密闭性,视频中也清晰显示有自动识别并放下抬起的栅栏存在,不可认为该事件发生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故司机的行为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故其二,司机也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司机基于场地光线差无法探知路况、车库入口休息行为并非正常理智的选择、车辆行驶下坡时具有的视觉盲区等多情况综合,应当被判定为并非过失,而是纯粹的意外事件。而在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故司机应当无罪。
【无罪以后,是否还应当对家属进行补偿?】
在确认司机无罪后,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消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自然无据可依。但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法院通常会基于人道主义关怀,判决司机及雇主对受害者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赔偿。所谓人道主义赔偿,就是指在法律上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但出于同情和关爱,予以受害者一定的补偿。
在该事件中,不仅司机需要进行补偿,其雇主也应当进行补偿。以较低薪水聘请高龄员工本就应当承担更多的风险与责任,事件发生于清洁工的工作时间,而雇主方也本应当尽到巡逻、保护小区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如果雇主方尽早发现躺在地上休息的清洁工,及时劝离或送治就医,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为什么司机仍旧被刑拘?】
公安机关应当是基于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嫌疑未被排除所以仍旧将其刑拘,该案现在仍旧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若能在此时找到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对其情况进行深度了解,并为其辩护,帮助其与死者家属进行积极的协助沟通,将有较大机会被判无罪。
#清洁工躺车库入口休息被车碾轧致死#,您对该事件如何看待?在评论区谈谈你的看法,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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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监控画面显示,张海巨驾车进去车库后,将躺卧在车库通道的张某某碾压。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实习生 李龙靓 发自河南汤阴
实习编辑 朱洁英
中午时分,张海巨驾车进入居住的小区,拐弯进入地下车库时,升降杆抬起。
车辆向前行驶数米,张海巨听到有人在车后大声喊叫。他停下车,发现地上躺着一个伤者,便立刻拨打报警电话。
被碾压的是一名时年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40分钟左右,张某某与另一名同事从车库入口步行进入车库;事发前8分钟左右,两名清洁工将编织袋铺在车库通道的地面,随后躺下休息。最终,张某某被碾压致死。
2021年9月30日,这起悲剧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海巨被警方刑拘,后被提起公诉。汤阴县检察院认为,张海巨在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应当被追究刑责。
在张海巨家属看来,这是一场意外,“车库通道并非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我们在这个小区住了几年了,每天开车出入车库,从来没有想到这里会有人躺在地上。更何况,车辆拐弯进入车库时,死者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今年4月,汤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目前尚未宣判。6月24日,汤阴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案目前已经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关注,待判决结果出炉后,将以相应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清洁工躺卧车库通道午休
遭入库车辆碾压身亡
出生于1986年的张海巨,是汤阴县森林半岛小区的一名业主。
事发当天,2021年9月30日中午12时28分左右,张海巨驾车回家。沿着道路九十度拐弯后,车辆上坡;在小区地下车库的入口,摄像头自动识别车牌,升降杆抬起,张海巨继续开车往前,沿着车库通道下坡。
↑事发车库入口。
在小区居住了两年多,这一套入库动作,对张海巨而言已是“驾轻就熟”。但这一次,却发生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事:车辆驶入车库通道数米后,他感觉“压到了什么东西”。
随后,张海巨听到有人大声喊叫。张海巨停下车辆,摇下车窗后,他听到一名女子喊到,“撞到人了,你不要走”。
张海巨赶紧下车,看到车辆底盘下躺着一个老太太,“腿朝外,头在车辆底盘下面,我的右车轮从她上身压过去了。”当时,这名老太太还有生命体征,张海巨还听到她说“你不能走啊”;张海巨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事发时该案死者躺卧在车库通道上。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下了这起发生在地下车库通道的碾人事件。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11时46分许,两名女子出现在地下车库入口的监控画面中,她们手里提着编织袋、饮水瓶等,从车库入口步行进入车库通道。期间,该案死者张某某还曾折返回来,前往电动三轮车处拿编织袋。两人将编织袋铺在离车库入口约五米处的通道右侧,随后,两人先后躺在编织袋上。
案件资料显示,两名女子是物业临时聘请的清洁工,事发当天,前来小区车库打扫积水。其中,死者张某某时年68岁。
监控视频还显示,两人在车库通道躺卧数分钟后,12时28分左右,张海巨驾驶车辆行至车库外侧道路,右拐上坡驶向地下车库,升降杆抬起后,下坡进入车库通道,随后,碾压发生。
检方:
车主未尽提前观察义务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司法鉴定,张某某符合机动车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
事发当日,张海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21年10月14日被批准逮捕。一个多月后,汤阴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海巨提起公诉。
↑汤阴县检察院认为,车主张海巨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方认为,张海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车路甬道的被害人张某某碾压致死。
“张海巨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阴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
↑汤阴县检察院认为,车主张海巨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获悉,《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案件资料还显示,事发后,警方曾进行侦查实验,分析张海巨在事发时的条件下,能否看到车库通道躺着的张某某。
《侦查实验笔录》显示,民警在某日中午,将两个模特假人摆放在案发时张某某及其同事所休息的位置,驾驶车辆至车库入口,在拐弯上坡时,能看到两个假人躺在车库通道;车辆继续行驶,由于汽车前引擎盖遮挡,到自动升降杆抬起、车辆下坡撞至假人前,均无法看到假人模特。
↑今年4月,汤阴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今年4月11日,汤阴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6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汤阴县法院试图就该案进展进行采访。该院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案尚未有审理结果,承办法官暂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鉴于该案目前已经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关注,待判决结果出炉后,将以相应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车主家属称系意外,“谁能想到有人躺车库通道午休?”
“进车库前、进车库后,我都确定,没有看到有人在车库通道躺着。”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海巨曾说。
张海巨家属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这就是一场意外事件,无法构成刑事犯罪,“他是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不慎碾压了 她(该案死者张某某)。”
张海巨家属还说,事发后,为了“证明”此事纯属意外,他们还自行进行了模拟实验,在相似的时空条件下,将沙包放置在张某某躺卧的地方,结果,五六辆车都碾过去了;他们还专门找了几名从事“代驾”工作的司机,“他们开车技术好,经验丰富。但是,他们也都没有注意到车库通道‘躺’着的沙包。”
“连专业开车的代驾师傅,都不能看到通道的沙包。凭什么要求张海巨就该看到躺着的人?”张海巨家属认为,要求他看到车库入口几米处下坡通道上躺着的人,是“强人所难”。
张海巨家属还说,张海巨不慎开车碾死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家属愿意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死者同样存在严重过错。
“我们在这个小区住了两年多,在这条地下车库通道通行了无数次,每一次,都安全、顺利,从来没有看到过有人躺在这里。”张海巨家属说,事发时,有人躺在地下车库通道,这本身就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范围,“谁能想得到,这里也能躺着午休?”
此外,张海巨家属提出,事发的地下车库入口地形特殊,不仅在入库前需要先转一个90度的急弯,紧接着就是一小段上坡,引擎盖逐步抬高,加上事发时中午强烈的阳光照射,导致驾车人视线存在一定的盲区,“整个过程发生在十秒钟之内,一般人都难以预见。”
6月28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死者张某某的一名家属。他表示,“死者为大”,不愿意被打扰,并表示“相信法律公正”。
案外律师:
本案是否构罪
要看一般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不慎将躺卧在车库通道的68岁清洁工碾死,究竟是一桩“意外事件”,还是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此前,天津曾有一桩类似的案件,与张海巨一案有诸多类似之处。
根据北京青年报2020年10月19日题为《地库通道里的车祸:躺卧男子被撞身亡,司机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报道:2018年10月,王明驾车进入天津一银行地下车库时,将躺卧在入口通道处的赵军碰撞致死。
事发后,王明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历经多次开庭后,2020年9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王明不构成犯罪。
针对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按一般常识分析,司机无法预见仅供单位内部使用的地下车库车行道上会有躺卧的行人,根据案发现场的地形,车辆下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视线盲区,对于该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苛责于被告人,完全出于其意料之外。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王明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张海巨被控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两名长期从事刑辩业务的案外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指出,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一直是刑事司法试图区分的焦点,二者共同点在于均是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且主观上均没有预见到该结果的发生;区别则在于,这种“没有预见”是否属于“应当预见”的。
卢义杰表示,具体而言,意外事件系对死亡结果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故可适用刑法第十六条作为出罪理由,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系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可再细分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两种情形,即常说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卢义杰分析认为,本案中,界定是否“应当预见”,可以考察分析以下因素:一是按照常理,案涉车库管理规范是否允许行人躺在通道;二是在实践中,平常是否经常有人醒目地躺在案涉通道;三是结合车库的路线、坡型等实际情况,案涉车辆的车型、车身、引擎盖长度等数据,以及驾车人的身高等特征,判断驾车人是否有条件看到躺在通道的清洁工;四是如果可以看到,可进一步分析能看到的显著程度、时长占比,以及看到之后客观上是否能有足够的反应时间,而如果确存在完全或较多的视线盲区,通常不应对驾驶人过于苛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应该采取的是一般人的标准,而不是专业人士的标准,也不是站在上帝视角的标准。家属请多名专职代驾做了模拟实验,均造成了碾压,如果这些实验科学合理的话,这已经能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卢义杰认为。
“预见能力因人而异,有高低大小之分,需要进行具体的判断。”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刑事审判第346号参考案例列举了判断内容:(1)判断的基础,应当把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和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2)判断的方法,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与具体行为人的智能水平结合起来;(3)判断的标准,应当在考察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智能情况。
殷清利认为,在本案中,张海巨及家属提出了当时现场客观环境地形特殊(先转90度直弯、紧接着上坡)之因素,同时小区入住两年多来同样的驾驶习惯,还有被害人作为物业临聘人员违反规定及常识,在车库出入口放置编织袋躺地面休息,具有重大过错。
“在衡量一般人注意义务时,是否进行充分调查、侦查实验,即本案的现场情况一般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殷清利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如果经调查、实验,涉案小区大部分业主无法预见,本案对张海巨的指控就不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本案检方应当撤诉或法院应当判决无罪;如果大部分业主均能预见,本案对张海巨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具有合理性、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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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县,张海巨驾驶车辆回小区车库,轧死在通道处午休的清洁工,公检部门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法院有不同看法,被羁押365天后判无罪。(案件来源:红星新闻)
2021年9月30日中午时分,张海巨像往常一样驾驶车辆回家,当他走到小区车库入口时,张海巨怎么也没有想到,这条开车走了两年多的路线,会在那一天出了“岔子”,摄像头自动识别车牌后,升降杆抬起,车辆继续前行,沿着车库通道下坡。
这时,在车库通道的地面上,躺着两名午休的清洁女工,张海巨就在毫无预料的情况下,轧死了其中一名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
这两名清洁女工是受物业临时聘请的,进入车库打扫积水。事发前数分钟,她们将编织袋铺在车库通道的地面上,并躺在上面午休。
悲剧发生后,张海巨就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汤阴县检察院逮捕,后被汤阴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案件到了法院环节,法院对该案却有不同看法。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张海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释案说法
检方认为,张海巨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造成清洁工被碾身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海巨及其家属始终认为,这就是一场意外事件。车库通道是用来行车的,不是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清洁工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张海巨在进车库时,并没有看到有人躺在车库通道,是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不慎碾压了死者。
同时,张海巨的辩护人也认为,在该案中,现场客观环境地形特殊,致使驾车入库时存在一定视觉盲区,不应对驾驶人过分苛责;死者违反规定及常识,躺在车库通道地面休息,具有重大过错。
双方各执一词,在庭审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张海巨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是否能预见到自己驾驶车辆进入小区车库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导致他人死亡的事实。它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是否能够预见到。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进入小区车库时光线较暗,需要打开车辆驾驶灯,并且在小区的车库通道内是禁止人员走路通行的。被害人张某某躺卧在仅供机动车单向下行的地下车库通道内,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的预见范围,张海巨是不可能预见到在车库的通道内躺着人,加之当时的视线较暗,是无法看清车辆前方的地上躺着有人的。
本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最终法院判决张海巨无罪。
从张海巨被拘留到判决无罪,张海巨被羁押365天,给张海巨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谁来赔偿张海巨的损失呢?
张海巨对于被错押的时间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谁呢?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张海巨的逮捕决定是汤阴县检察院作出的,张海巨在被法院宣判无罪判决生效后,2年之内可向汤阴县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年上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张海巨宣判无罪后,张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来赔呢?虽然张海巨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张某某的死亡和张海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张海巨并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事发时躺在供车辆通行的车道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对于自己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张海巨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死者家属39万余元。
至此,一年多的时间,本案终于落下帷幕,给双方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希望本案能给人们带来警示。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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