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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 明确界定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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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明确界定性骚扰,具体明确了什么内容?
    作者:云中资讯0352
    发布时间:2022-11-0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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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明确界定性骚扰,10月30日,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具体明确了哪些内容?

    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对一些重要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延伸性规定,在总则中对“歧视妇女”增加了正向解读,即“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性骚扰成为增加最多的内容之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这样法律将能获得更好的落实,有助于减少职场性骚扰发生,为女性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

    对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有所加强。

    新的保障法可以有效的增强妇女个体和群体的全面发展。更有效的保护了妇女各方面权益。

    在保障妇女权益的事情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也祝愿广大妇女同志身体健康。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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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建立防性骚扰规制
    作者: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1-12-2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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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 牛其昌编辑 | 赵孟1

    施行近30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再次迎来“大修”。这是自2005年以来,中国时隔16年再次对该法进行全面修订。

    2021年12月20日,据新华社消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重点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作出修改,并增加了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保护措施和基层政府对妇女保护的责任等相关规定。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分别于2005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改。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修法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囊括妇女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自然应将社会上最新、最前沿的妇女权益保护经验做法纳入该特别法,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法立法的应有之义。”长期从事女性维权工作的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对界面新闻表示,此次修订的意义在于,把当前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拟纳入该法。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在工作、劳动、学习中,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占7.8%。针对当下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列举了关于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等。

    其中,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愿,实施性骚扰的做法包括: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吕孝权表示,《草案》对性骚扰行为的界定予以细化,并采取例举加兜底相结合的立法呈现方式,比如较为常见的言语表达、文字信息、肢体行为等,对职场性骚扰、校园性骚扰的行为进行规范,实际上是对《民法典》第1010条关于性骚扰内容的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除明确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外,还要求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其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此外,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也已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这就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防治职场性骚扰规章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后续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吕孝权表示。

    不过,吕孝权也表示,从目前公布的条文来看,上述规定只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学校的义务,并无法律责任(问责)内容。“用人单位将如何担责?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进行约束,违法意味着基本没有太大成本,甚至是没有成本,那么再好的制度也可能只是一纸空文,真正价值将大打折扣。”

    吕孝权表示,从实践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尽管施行多年,但法院判案甚少引用,原因与立法的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有关。对此他建议,《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应该体现务实、针对性和刚性的特点,为有效落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而更普遍地被执法、司法机关所引用,使其真正具备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基础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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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权益保障法迎大修,两会热议妇女权益保护|关注2022
    作者:北京知道
    发布时间:2022-03-09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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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意味着该法即将迎来第三次修订。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间,草案共收到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次超8.5万。

    妇女的权益保护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如反家暴、反性侵、反PUA等话题曾引发过广泛讨论。特别是去年,全社会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关注度尤其高。今年的全国两会对“打拐”问题做出了回应,“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的背景下,上会委员、代表热议包括“打拐”在内的女性人格权益保护、包括消除就业歧视在内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等具体议题,同时也建言草案的修订方向,呼吁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

    3月7日,江苏淮安,法官为女性居民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IC photo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

    界定“歧视妇女”“性骚扰”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于2005年、2018年经过了两次修订,共9章61条。

    此次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修改后共9章86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目前修订草案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权益(权利)的保障。

    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长期关注女性权益相关议题,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之所以称这次修订为“大修”,是因为它在立法技术上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它不仅是一个原则性、倡导性的法律,而且很多条文写得很具体、可操作,法院和公安系统都是可以直接用的。”

    此次修订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对精神控制残害妇女,即PUA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曾多次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含义不够清晰。此次修订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订时,将“性骚扰”一词首次纳入中国的法律条文,但当时并未对性骚扰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作出界定。此次修订则详细列举了性骚扰的表现方式,并且再次明确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当建立性骚扰预防和制止措施。

    2021年12月24日到202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1月22日,本草案意见征集在中国人大网上共有85221人次参与,意见数达423719条,数量远超同时期征集意见的其他法律修订草案。

    对于此次草案意见征集,律师、关注妇女权益的专家学者以及妇女权益保障组织在互联网上起到了积极的动员作用。

    吕孝权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立法,在整个妇女权益保障体系里处于基础性地位。“这样的定位,其实就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吸纳其他部门法里面已经有的相关规定。此外,应该将国内部分地方实践中的优秀试点经验囊括进来。还要对照国际公约,进行本土化的吸收。无论是细化的规定还是原则性的规定,都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有所体现。”

    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受关注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打拐”

    妇女的人格权益保护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包括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反性骚扰、反性侵等多个涉及女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重要议题。

    去年以来,全社会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关注度尤高。3月2日,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根据要求,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今年的全国两会也对“打拐”问题做出了回应。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

    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呼吁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实施“买卖同罪”,以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作家、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认为,目前关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轻的。但拐卖从来都不是拐卖者的孤立行为,恰恰相反,这是由收买方集体主谋悬赏,拐卖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非法暴力掳劫的行为。因此她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的提案。在呼吁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起点的同时,朱征夫还建议,通过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打击范围,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认定因收买妇女、儿童而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等,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打拐”议题之外,反性侵问题也受到委员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华职教社常务副主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建议,健全女童保护长效机制,铲除熟人性侵滋生的土壤。

    谈及中小学防性侵教育的难点,胡卫表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大部分受到性骚扰、性侵行为的受害未成年人,往往都与施害者熟悉甚至亲近,因此防范熟人性侵成为健全女童保护长效机制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环节。

    就业问题依旧是热点

    代表委员热议女性劳动权益保护

    女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同样受到上会代表、委员的极大关注。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此次草案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其中包括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特殊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自2021年全面实施“三孩”政策后,各地均出台了相应配套政策,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国各地规定的女性产假范围大概是128至190天,主要省市基本上都是158天。而男性陪产假在7至30天,主要省市基本都是15天。对此,多位委员代表提醒,需警惕延长女性生育假可能带来的就业歧视。

    蒋胜男指出,女性产假和男性陪产假之间的天数差异进一步加大,可能加剧女性因生育遭受的就业歧视,进而降低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因此她建议,将男性的带薪陪产假增加到30至42天。

    蒋胜男在接受央视网采访时还表示,育儿是夫妻双方的责任,目前的产假实质上默认照顾新生儿的大部分责任由母亲承担,应给男性更多的时间照顾产妇和新生儿。

    在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看来,目前各省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延长了产假,但如果延长产假的成本由企业负担,那么企业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就很可能尽量不招聘女职工。因此她建议,国家财政应承担延长产假的成本,消除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提出,可以通过补助企业的方式,鼓励企业招聘育龄女性以保障女性就业权益,进而促进生育。

    呼吁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

    据央视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初审修订草案时,李锐委员曾坦言,从目前我国现实来看,妇女被拐卖、性侵,遭受家庭暴力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今年两会上,部分委员、代表认为,目前的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存在不完善之处。

    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致公党湖南省委会副主委谢资清在提案中表示,该条款应增加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和保护内容,强化公检法系统的职责。尽量避免一些妇女受害有法可依,却仍然存在求告无门、无人能管的情况。他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归属,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胡卫委员在建言女童保护机制时同样提到,熟人性侵的并不少,但是现实中报警的并不多。他认为,实施强制报告制度,不仅是对被侵害人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其他未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除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外,部分法律专家、委员认为还应当引入公益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认为,现有草案未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而且,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因此,彭静委员建议,应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以增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力度和效果。同时,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妇女权益保障的合力。

    妇女权益保护的关键不单在于法律自身,执法和司法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上海市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马金芳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在社会治理层面,基层乡村因经济、文化、宗族等原因常成为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外之地”。很多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长期不作为,让犯罪分子更加猖獗。

    马金芳建议,要让法律在执法和司法环节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绩考评机制,把妇女儿童保护纳入政绩考评范围,将妇女儿童保护落入实处。同时,她还表示,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刑法有效衔接。“要让前两部法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法律’,形成有效的惩戒和救济机制。”

    吕孝权同样向记者表示,有法可依之后,需要面对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这就需要执法、司法人员的理念和意识能够跟上,对法条所蕴含的立法精神有严肃深入的理解。”

    吕孝权还表示,后续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地方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层面的立法做细化规定,出台地方层面的、具可操作性的保障办法或者条例。

    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一些社会组织也在行动。万飞于2014年发起成立了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长期以来主要从事家暴干预、困境妇女儿童保护等工作。他向记者表示,国家的法律是在逐渐修改和完善的,法律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细节。“拿反家暴法来举例,虽然我们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发现仍然存在许多新问题,比如关于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的庇护问题,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流程应该如何操作,民政部门和妇联部门应如何联动等。目前我们也在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稳定可靠的庇护场所。”

    记者|展圣洁 胡闲鹤

    编辑|陈静 刘茜贤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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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预防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作者: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21-12-2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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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了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现象将更普遍”“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妇女权益保障话题再引热议。

    针对此次修订草案中提到的“禁止性骚扰,完善维权途径”这一要点,记者采访了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完善对隐蔽环境中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性骚扰是违法行为,具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认定,严重的将会构成猥亵或者强奸等犯罪行为。

    “此次关于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详细规定性骚扰,对于性骚扰的宣传和预防,发生性骚扰之后的认定与处罚,都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王茉莉告诉记者。

    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因此,修订草案要求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在公共场合的性骚扰一般都易于发现和取证,且适用于治安处罚法,便于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但对于学校和用人单位这种隐蔽性较强的场合,性骚扰现象比较多,但难以发现或者取证,并且界定也比较难。”王茉莉认为,此次修订是对于性骚扰规定的一种完善。“特意提到学校和用人单位,我认为是因为这两种场合性骚扰现象较多,但又难制止或者察觉,并且之前这两种场合的预防措施及宣传教育也没有完善。”

    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现象将更普遍

    离婚时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在以前的《婚姻法》当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即要求分别财产制,才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所以比较难执行。

    王茉莉告诉记者,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将该条款修改之后,去掉了这一前提,适用性和务实性更强,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多起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

    但相比离婚诉讼案件整体数量而言,判决补偿的案例不算多,不过毕竟才实施一年,以后肯定是越来越多的趋势。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也没有细则参考,“不过司法实践中,法院参考的依据主要是:结婚的时间长短、家庭经济状况、为家务劳动付出的多少等。”王茉莉告诉记者。

    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鉴于实践中存在接受性骚扰投诉的主体消极对待投诉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妇女维权不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妇女权益受侵害后可以寻求援助的途径包括:各级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公安部门、社区街道组织等。现在长沙地区的妇联都有单独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直接指派相对应的律师帮其维权。

    王茉莉告诉记者,目前她代理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由长沙市雨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一位单亲妈妈带着孩子,而孩子的父亲自2013年离婚后就一直不愿意支付抚养费。

    这位单亲妈妈到法律援助中心去申请了援助,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相应的律师,这个案子已经在雨花区法院立案了,下周就会开庭审理。

    此次修订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王茉莉表示,全国统一的热线算是新的创举。“我们知道110、120、119、12368、12345等公众服务热线,但是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妇女维权热线。”

    潇湘晨报记者章杨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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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阐释“歧视妇女”含义回应职场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修改
    作者:中国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1-12-21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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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眼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宁宁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面对这些情况,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亟待进一步拓展和强化。”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介绍,此次修法立足国情实际,逐步健全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尊重地区差异,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

    阐释“歧视妇女”具体含义

    我国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含义不够清晰,而这一立法空白多次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被指出,成为敦促我国完善法律政策措施的关切重点。

    修订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这可以说是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曲相霏指出,在总则中对“歧视妇女”含义进行阐释,有利于表明我国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的国家立场和决心,更好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推进男女平等的现状,修订草案还新增了关于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时特别措施的规定。

    实践经验成为法律规范

    近年来,党和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旨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修法将适应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实践中,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制度在各地已普遍建立。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有的已经写入地方立法。这一制度此次被吸收,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由于现行法律缺少妇女统计制度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常常遭遇缺乏统计数据支撑的困境,给决策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修订草案新增性别统计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项目,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开展与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有关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

    列举规定就业性别歧视

    职场性别歧视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仍普遍存在。此次修法一个重点,就是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进一步完善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权益的保障。

    由于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矛盾争议多。此次修法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实践中识别和处罚。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对他们客观上提出更高的要求,修订草案的这些新增内容将对女性就业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还需要从社会福利以及实施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说。

    丰富人格权益保障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涉及宪法和民法典、刑法以及劳动、教育、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基层政权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反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次修法坚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专门法的定位,注意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同时,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

    非暴力化手段是近年来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一些地方还查处了一批开展PUA培训、网售相关课程的组织和个人。此外,“女德班”以言语自侮、自轻自贱摧毁女性人格尊严、荼毒女性,屡禁不止。针对这些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童的规定。

    结合妇女特点和实践中出现的因未付医疗费、男方不在剖宫产手术单上签字,医院拒绝提供医疗救助的案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在孕产妇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

    解决性骚扰认定难问题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作出原则性规定。针对实践中性骚扰“认定难”问题,修订草案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便于识别和界定。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鉴于实践中存在接受性骚扰投诉的主体消极对待投诉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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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呼之欲出,六大亮点全面解读修订草案!
    作者:吴堡县妇联
    发布时间:2022-04-0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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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此后经过2005年的全面修订、2018年的个别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新老问题交织,保障内容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改势在必行。2021年12月20日至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修订草案》呈现六大亮点,值得期待。

    一、首次对“歧视妇女”作出明确法律定义我国早在1980年就加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但现行法律缺乏对“歧视妇女”的明确定义。《修订草案》参考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和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首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进行规定,即“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二、“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提升至法律层面在《2011—202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妇女与法律”主要目标二中提出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2021—203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妇女与法律”主要目标二继续强调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2020年4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要求对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评估,有效避免或者纠正涉嫌性别歧视的相关内容。因此,《修订草案》建立了 “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制度。这样,一方面将法律也纳入评估范围,另一方面将政策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得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更加健全。

    三、“妇女协商议事”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中国妇女十二大提出依托城乡社区“妇女之家”普遍建立妇女议事会,引导妇女有序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实践。2016年,全国妇联将“普遍建立妇女议事会,组织妇女开展议事协商活动”作为基层妇联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支持妇女开展协商议事活动。《修订草案》中新增“妇女参与协商议事”条文,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

    四、落实农村土地及其相关权益方面男女平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是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一些地方在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问题上,依据村规民约中的不平等规定或者通过村民会议一事一议,以“多数决”的方式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用形式合法替代实质公平。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村民自治应当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在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时,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还增加了“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规定。加强了对农村妇女土地及其相关权益方面保障力度。

    五、完善人格权益保障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将“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同时,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近年来,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呈现出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迷信、精神控制等残害妇女的规定,还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婴的规定,是对《民法典》所列举的人格权的必要补充。

    六、性骚扰的界定、预防和制止措施进一步完善在社会中,女性仍然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针对实践中性骚扰“认定难”问题,《修订草案》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新增了学校针对女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义务,明确规定接受投诉的主体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对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何种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助于鼓励受害妇女积极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包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诸多问题,较之前2005年、2018年两次修订,进行了重大调整,立法更完善,操作性更强。回应了妇女群众新期待,符合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必将推动我国妇女事业再上新台阶。本期说法嘉宾张小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智库专委会主任,陕西妇女婚姻家庭理论研究会法律专委会主任,陕西省妇联、西安市妇联志愿者律师,2013年3月荣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共同颁发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8年被评为陕西“最美巾帼志愿者”,2021年被陕西省妇联评为优秀志愿者。来源|秦女子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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