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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女童玩滑梯摔倒送医不治 警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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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屯溪警方通报“女童玩滑梯摔倒送医不治”: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作者: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2-11-10 11:46
    快照:

    编辑 邓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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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屯溪警方通报“女童玩滑梯摔倒送医不治”: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1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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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屯溪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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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屯溪警方通报女童在幼儿园玩滑梯摔倒送医不治:排除刑案
    作者:湘湘带你看社会
    发布时间:2022-11-10 13:55
    快照: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公安分局11月10日发布《警情通报》: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房颖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屯溪警方”微信公众号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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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黄山,6岁女童在幼儿园滑滑梯处昏迷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作者:以身说法
    发布时间:2022-11-10 13:48
    快照:

    “痛心!”11月9日下午,安徽黄山,程先生到幼儿园接6岁女儿放学时,因未见女儿身影,遂自行到幼儿园内寻找女儿,结果却在幼儿园内的滑滑梯处,发生脸部已经发青的女儿。程先生抱起女儿立即往门外冲,并喊着来个老师帮个忙,结果却没有一个老师愿意过来帮忙。

    就当程先生觉得特别无助时,在学校门口做生意的李先生建议程先生将女儿送到附近的社区卫生院救治后,再拨打120电话求救。程先生觉得有道理,但孩子经过医院抢救后,最终还是不幸死亡。

    事后程先生称,其通过监控得知,女儿在玩滑滑梯时,旁边就有一个老师,可该老师当时却因在玩手机,没有察觉女儿摔倒。最终才导致女儿被压倒窒息两分多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据幼儿园工作人员称,目前幼儿园没有开园,但关于此事,其不方便多说,以警方通报为准。

    事发后,有网友认为,程先生将活泼可爱的女儿,送到幼儿园学习知识,女儿却因老师的疏忽大意,导致死亡,幼儿园及涉事老师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还有网友认为,幼儿园管理者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过失责任,因此应当承担管理过失将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而涉事老师则应承担个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即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却因个人自信或过于自信的态度,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构成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外,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对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是持可以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的。

    目前,警方经深入调查取证后发布通报称,已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换而言之,虽然幼儿园和老师都存在过失责任,但其一方对于这个后果,是不可预见的。通俗地说,就是属于意外事件。

    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从民法角度来说,这是属于一个因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因此幼儿园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程先生6岁的女儿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先生支付费用将女儿送到幼儿园读书上学,幼儿园就负有保障孩子安全的法定义务。如若其一方因未尽到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幼儿园一方就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

    注意!上述法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如果因有重大过错员工造成的侵权,幼儿园可在承担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员工追偿。

    综上而言,程先生女儿的死亡,幼儿园是第一责任人,其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其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向有过错的老师追偿是他们之间的事,与程先生无关。当然,幼儿园想要追偿,也必须要能够证明该老师确实存在过错行为才行。

    最后,相信对于程先生来说,无论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即便赔偿再多的钱,都无法弥补孩子死亡对其造成的伤害。笔者认为,这一点才是最让人痛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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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一女童幼儿园内昏迷,送医后不治身亡,警方介入调查
    作者: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09 21:51
    快照:

    极目新闻记者 张万军

    视频剪辑 轩逸遥

    00:10

    11月8日下午,安徽黄山屯溪区戴震路一所幼儿园发生一起意外:一名6岁女童在园内昏迷,家人将其送医后不治身亡。目前,当地警方正对此展开调查。

    11月9日,事发地点附近一位商户李先生(化姓)告诉极目新闻记者,8日下午5时许,他在店内突然听到外面有动静,出店看到幼儿园门口一名男子抱着一名女童,女童四肢下垂。神情紧张的男子朝幼儿园大喊:“来个老师帮忙”,但没有老师过来。他见女童的情况紧急,建议男子赶紧将女童送往附近不远处的卫生院急救,再拨打120急救电话。男子听从了他的建议,急忙抱着女童冲向卫生院。9日早晨,他才得知,女童没有抢救过来。

    视频截图

    李先生介绍,女童今年6岁,是博爱幼儿园昱西分园的学生。

    当地一位市民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9日早晨,他在幼儿园门口从不幸身亡的女童家属处得知,女童上大班,放学时父亲没接到孩子,就去校园里找,结果在滑滑梯那里找到女童。找到时女童的脸都是青紫的,送医院没抢救过来。

    博爱幼儿园昱西分园一名工作人员介绍,今日幼儿园没有开课,关于此事她不便多说,具体情况要等相关部门的官方通报。

    黄山市黎阳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事正在调查中。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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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怜的孩子!一幼儿园内,6岁女童昏迷送医不治,警方介入调查!
    作者:潇洒左手哥
    发布时间:2022-11-10 09:15
    快照:

    可怜的孩子!黄山一幼儿园内,6岁女童昏迷送医不治,警方介入调查!

    根据知情人表示,女童上大班放学时父亲没有接到孩子,就去校园里找在滑梯处找到女童,找到的时候脸都是青紫的,送医院没抢救过来。幼儿园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多说,具体情况要等相关部门的官方通报。

    点评:为什么幼儿园老师可以疏忽到这种程度,太难过了,孩子的爸妈可怎么办啊!必须好好追查原因,让该负责的负责,让此内事情不发生少发生。朋友们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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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黄山6岁女童幼儿园出意外,家长找到时昏迷,送医后不治身亡
    作者:雪峰说法
    发布时间:2022-11-10 08:44
    快照:

    11月8日,安徽黄山,一所幼儿园发生一起悲剧,一名6岁女童在园内发生意外,家人找到她时脸色青紫,连忙将她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女童仍不治身亡,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先生,8日下午17时许,他在店内突然听到外面有动静,出店时看到幼儿园门口一名男子抱着一名女童,女童四肢下垂。

    此时该男子朝幼儿园内大喊:“来个老师帮忙”,但没有老师出来,李先生见女童情况紧急,建议男子赶紧将他送往附近的卫生院急救,再拨打120,男子听从他的建议后抱着女童冲向卫生院,9日早晨,李先生得知女童没有抢救过来。

    据悉,女童今年6岁,是博爱幼儿园昱西分园的大班学生,当地另一位市民介绍,9日早晨,他从女童家属处得知,放学时女童父亲没接到孩子,就去校园里找,结果在滑滑梯那里找到女童,找到时女童的脸都是青紫的,送医后没抢救过来。

    幼儿园一名工作人员则称,9日开始幼儿园没有开课,关于此事她不便多说,具体情况要等相关部门的官方通报,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则回复称此事正在调查中。

    女童在园内发生意外,家长找到送医后不治身亡,此种情况实在令人惋惜,结合女童被找到的地点,很可能是玩滑梯时不慎摔伤,但幼儿园却一直没有发现,存在重大失职:一是滑梯的安全设施可能存在隐患;二是儿童在高危场所游玩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三是儿童出事后园方没有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发现。

    根据民法第119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女童显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发生意外,园方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即使不存在其他人为因素,幼儿园至少在教育管理上存在漏洞,此种漏洞和女童身亡存在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过错,因此园方应对女童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此外,在调查结果没有出来前,还无法排除存在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若女童是在玩滑梯时被其他儿童不慎推倒或故意推倒,儿童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但因为儿童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 此种行为在民事上属于侵权,儿童家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若女童是被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推倒致伤,则该人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233、234条,这3种罪名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但因为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不同,处罚有所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刑为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还可处3年以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故意杀人罪(既遂),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情节较轻,也要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这3种罪主要是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没有任何伤害故意,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3者主观恶性逐渐增大,客观危害也递增,因此刑罚也逐渐增重!

    目前该事件仍在调查中,希望只是一起民事纠纷,若真存在刑事案件,犯案的人可谓丧心病狂,对6岁女童下此毒手,必须予以严惩,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可在基准刑20%幅度内加重处理!

    在为女童惋惜的同时,也希望此事能够得到公正处理,警方能够查清事情原委,还女童家人一个公道,当然若真是意外,已不能过分拔高处理,该是什么责任就什么责任,不能因为舆论关注就随意加重处罚,这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素质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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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百度-每日时事热点(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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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照时间:2022-11-10 16: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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