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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深圳:痛经确诊后可给予1至2天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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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休1-2天“痛经假”来了
    作者:自由的饼干盒
    发布时间:2022-11-1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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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句话是那么形容女性朋友的——流血一个星期还活着的生物,当然那是玩笑话。痛经,只有女人才最清楚那种难以言喻的痛,相信很多女性每月因为此事困扰,我老婆就是其中之一,那几天看她是茶饭不思,脸色苍白,就像生了病一样,看她痛苦的样子再想那些在经期还要上班工作的女性,岂不是更加难受。

    每个月总有几天难受的日子

    现在好消息来了,据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了针对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的答复函明确: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身体乏力、小腹胀痛

    深圳市人社局表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持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生理期休假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共同推动深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特区人的开创精神,总是走在时代的前面,探索如何更好地为女职工谋福利。

    关爱女性朋友

    消息一公布就有网友表示此举对女生“很友好、很贴心”,还有说有“假期有必要,合理且人性化”,更有甚者问“男同胞有陪经假否”,同时不少网友表示落地实行问题,是否还要去医院排队开个证明,要多痛才算是痛经呢?会不会加重对职场女性的歧视等等。问题肯定会有,迈出了第一步开了头,相信所有的问题都会有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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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拟出台规定,每月给女职工至少发50元卫生费 痛经可带薪休假1至2天
    作者: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8-04-2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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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大河网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50元卫生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单位支付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侯梦菲

    阅读提示

    在孕期,女性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用人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放50元卫生费……4月23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1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等,降低工资待遇

    此次,《办法》给女职工送来了各种福利。根据《办法》,河南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可享受。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

    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上夜班

    记者关注到,《办法》规定非常细致,对于在经期、孕期或是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要给予相应的保护。

    在经期,女性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带薪休息。

    在孕期,女性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

    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的孕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在生育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4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费用问题,也是民生关注焦点。《办法》要求,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了,还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吗?《办法》提出,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5

    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50元卫生费

    在更年期,女性有时候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等情况。对此,《办法》提出,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6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可依法起诉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办法》正处于征求意见期间,您有好的建议或者意见,可以在5月24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板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

    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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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拟出台规定,每月给女职工至少发50元卫生费 痛经可带薪休假1至2天
    作者: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8-04-24 08:36
    快照: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50元卫生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单位支付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侯梦菲

    阅读提示

    在孕期,女性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用人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放50元卫生费……4月23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1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等,降低工资待遇

    此次,《办法》给女职工送来了各种福利。根据《办法》,我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可享受。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

    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上夜班

    记者关注到,《办法》规定非常细致,对于在经期、孕期或是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要给予相应的保护。

    在经期,女性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带薪休息。

    在孕期,女性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

    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的孕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在生育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4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费用问题,也是民生关注焦点。《办法》要求,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了,还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吗?《办法》提出,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5

    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50元卫生费

    在更年期,女性有时候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等情况。对此,《办法》提出,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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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可依法起诉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办法》正处于征求意见期间,您有好的建议或者意见,可以在5月24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板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

    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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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人社局答“保障女职工生理假期”:按规定可适当休1至2天
    作者: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22-11-0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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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澎湃新闻

    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11月2日消息,深圳市人社局近日答复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称,《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程宗玉委员建议根据女职工的个人实际情况,给与每月生理期休假1-2天。深圳市人社局答复称,《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生理假有明确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答复表示,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持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生理期休假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共同推动深圳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关于逐步推广并健全企业女职工关爱卫生室的建议,深圳市人社局答复称,《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健全企业女职工关爱卫生室有明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深圳市人社局表示,深圳市贯彻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不断促进女职工“四期”保护落实和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一是率先在全国将母婴室建设纳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重点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等场所建立“母婴室”1100多间,并纳入百度地图系统和“i深圳”信息化平台,实现一键导航,方便女性使用。

    二是市总工会牵头推进“工会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截至上半年,在用人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建成437家,其中公共场所113家,为“四期”女职工提供有力保护。

    澎湃新闻注意到,1993年,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中,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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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人社局答“保障女职工生理假期”:按规定可适当休1至2天
    作者:观察者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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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11月2日发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20220077号提案的答复函》,回复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

    程宗玉委员建议根据女职工的个人实际情况,给与每月生理期休假1-2天。深圳市人社局答复称,《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生理假有明确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该市人社局还表示,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持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生理期休假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共同推动我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针对程宗玉委员逐步推广并健全企业女职工关爱卫生室的建议,深圳市人社局答复称,《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健全企业女职工关爱卫生室有明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该市人社局表示,深圳贯彻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不断促进女职工“四期”保护落实和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一是率先在全国将母婴室建设纳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重点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等场所建立“母婴室”1100多间,并纳入百度地图系统和“i深圳”信息化平台,实现一键导航,方便女性使用。二是市总工会牵头推进“工会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截至上半年,在用人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建成437家,其中公共场所113家,为“四期”女职工提供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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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2022年第80号)
    作者:伊州网信
    发布时间:2022-11-09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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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2022年第80号)

    近期,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企业组及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分别制定出了外委单位、装备制造、危化、冶金工贸、市政公用行业疫情防控规范,现予以公告。

    附件:

    1.哈密市外委单位疫情防控规范

    2.哈密市危化企业疫情防控规范

    3.哈密市冶金工贸企业疫情防控规范

    4.哈密市政公用行业疫情防控规范

    5.哈密市装备制造企业疫情防控规范

    哈密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1月8日

    附件1:

    哈密市外委单位疫情防控规范

    一、履行防疫工作责任

    (一)各企业(甲方)工作责任

    各企业(甲方)要落实疫情防控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对于外委单位要同样视为“自己人”,纳入一体化的疫情防控措施当中,同管理、同安排、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处置。要掌握外委单位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加强各类人员、所有区域、全部环节的闭环管理,做到全区域、全链条、全环节防控,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外委单位(乙方)工作责任

    各外委单位(乙方)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积极配合好甲方单位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更要主动加强人员、车辆、物资、环境等方面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员核酸检测,严格落实扫场所码,查验行程码、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情况等各项措施,确保相关流程的安全可靠。同时,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向甲方汇报疫情防控工作,报告疫情防控工作动态信息、风险隐患和人员、车辆、物资管理等事项。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各企业(甲方)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中要将外委单位纳入管理,明确对外委单位的管理措施及疫情防控重点岗位、重点目标的具体负责人,督促建立健全相关人员、车辆、物资等管理工作台账,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形成工作机制,结合各外委单位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科学划分企业类别、重点区域、重点人员,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予以分区分类分级实行清单化管理。

    按照“一个企业就是一个网格”的要求,各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责任人,应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定专人承担疫情防控具体事务,严格落实“一单四书”工作机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形成疫情防控工作机制。

    三、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外委单位要认真对照落实《哈密市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清单(2022版)》中关于管好人员、管好车辆、管好物品、管好环境4个方面26项内容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以及从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异常情况处置、企业发生疫情处置、加强隔离管理、应急状态处置6个方面19项内容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完善与甲方单位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疫情防控联合应急演练,提升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能力。同时,从建立奖惩机制、探索信息化防控2个方面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一)强化人员日常管理

    1.个人卫生和健康监测。各外委单位职工应加强个人卫生和自我防护,正确规范佩戴口罩和穿戴防护装备,养成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使用公勺公筷、注重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不聚集,不扎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应安排专人对职工每日开展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体温和健康状况无异常者方可上岗,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如实记录职工体温和健康状况。

    2.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各外委单位应按照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动员本企业职工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做好倒班人员和人员变化更新的动态管理,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确保核酸检测“全覆盖、无遗漏”。同时,应组织职工在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建立疫苗接种台账,确保“应接尽接”,提高企业人群接种率,共同构建全民免疫屏障。企业应将核酸检测情况和疫苗接种情况纳入职工健康管理档案。

    3.动态管理员工。各外委单位应掌握在岗人员、出差人员、休假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变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按照有效管控、精准溯查的要求,建立流入、流出职工登记台账,职工动态信息要登记齐全,做到可追溯。职工进厂后严格落实“闭环管理”要求,出差人员、休假人员原则上不去中高风险地区。

    4.外来人员管理。各外委单位应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入,应在大门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场所码和健康提示牌,进入人员必须扫场所码,检测体温,查验行程码、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规范佩戴口罩。对于中高风险地区的外来人员,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相应措施。

    5.经常性出入人员管理。各外委单位采购人员、产品运输车驾驶员和装卸人员等经常性外出人员,以及保安等,在外和工作期间应注意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避免与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减少交谈时间,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对于上述人员,应单独设置办公室和宿舍,降低交叉传播风险。外出员工返回后按照外来人员管理,落实相应的查验措施。

    6.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培训。各外委单位应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积极宣传各项防疫政策,结合具体案例,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醒,教育引导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健康素养,自觉履行防控义务,主动配合、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同时,要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二)加大车辆及物资运输管理

    各外委单位要不断建立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进企货物、车辆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流程,完善防控措施,按风险等级不同,对进企货物装卸人员、司乘人员进行分区分类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1.外地进企车辆。凡中高风险区域进企车辆,需提前向甲方企业报告,由甲方企业汇总后提前3天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报备,研判同意后方可运输,做到即装(卸)即走。要紧盯车辆运输环节的风险漏洞,采取无接触、全过程监督的闭环管理模式,坚决杜绝疫情通过司乘人员输入。

    对于中高风险区域来企车辆,抵哈后由企业安排专人(接车送车人员应为同一人,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前往检查站点接送车辆(压接货人和司乘人员身份证),途中点对点行驶,闭环管理。车辆进厂时要严格进行查验,体温和核酸检测报告无异常后进厂,司乘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由专人在专用卸货场地装卸货物。车辆装卸完货物后,由原接车人员护送至检查站点离哈(取身份证)。各企业负责督促落实司乘人员运输、装卸、离哈全过程管控责任。

    2.本地运送物资车辆。各外委单位应安排本企业车辆或选择长期在市域内通行车辆运送生活物资、备品备件,抵达企业后司乘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即停即装(卸)、装(卸)完即走,严禁车辆长时间在厂区逗留。对于市域外低风险区域车辆,参照本地运送物资车辆管理。

    3.生产生活物资。应通过市场、商场、超市等正规渠道购买配件、设备等生产物资和食品、蔬菜、水果、日用品等生活物资,特别是要加强冷链食品管理,不采购无《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结果》的食品。采购各类物资时索要票据,每日登记,建立台账,确保可追溯。避免购买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商品。

    4.防疫物资。应保障防疫物资及设施,根据自身规模、员工数量等基本情况,储备不少于2个月用量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或N95口罩、一次性手套、非接触式红外测温枪、体温计、免洗手消毒凝胶、84消毒液、75%酒精、喷壶、喷雾器等基础性防疫物资。

    四、积极加强应急处置

    各外委单位要保持高度警觉,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随时掌握有关情况。要常态化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准备到位。要经常性的组织应急演练,在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应急恢复全过程上下功夫,确保出现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汇报、第一时间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五、强化督导检查力度

    各甲方企业要加强对外委单位的检查力度,全方位、无死角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外委单位举一反三,认真落实问题整改,并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成效。探索推行疫情防控“红黑榜”制度,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较好的外委单位纳入“红榜”名单,给予表扬;对落实各项制度不严不实、配合不力的外委单位纳入“黑榜”名单,可采取通报、批评、罚款等惩戒措施,合同期满后不准其参加相关服务后续的招投标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为各企业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各类型外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技术服务、维修保养、物资运送及其它提供外委服务的企业,各企业要认真对照逐项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疫情管控期间,严格落实属地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

    附件2:

    哈密市危化企业疫情防控规范

    一、履行防疫主体责任

    (一)压实危化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

    各危化企业要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领导体系,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疫情防控专干,分别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压实各部门、各车间疫情防控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到“一个企业就是一个网格”。

    (二)分级成立领导小组

    1.危化企业(包括劳务派遣与外委项目部)应当根据自身企业情况成立不同级别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不少于2人(实行AB岗)。

    2.领导小组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每项工作必须明确专人负责。

    3.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明确责任人,每日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全面摸清人员(包括在企家属)底数信息

    1.掌握企业在岗人员、居家人员、出差人员、隔离人员、异常人员以及外委单位、技术服务、维修保养、物资运送和其他临时性进出企业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变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流出人员姓名、去向、事由、返回时间等基本信息均要登记在册。

    2.建立流入、流出人员登记台账,对流入人员姓名、出发地、事由、驻留时间等基本信息均要登记齐全。

    (四)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安排专人对职工每日开展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体温和健康状况无异常者方可上岗,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如实记录职工体温和健康状况。进入厂区人员(含外委单位、技术服务、维修保养、物资运送和其他临时性进出企业等各类人员)必须扫场所码,查验行程码、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规范佩戴口罩。

    2.危化企业要参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关于相关行业部门疫情防控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中各行业疫情防控规范和本工作清单,依据自身特点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完善上岗生产、食堂就餐、后勤保障、宿舍管理、员工健康监测等一系列防控管理制度,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备案。

    (五)严格落实“一单四书”工作机制

    危化企业要层层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将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构建起疫情防控全程全员全责链条。(一单:企业全员核酸检测人员名单

    (六)加强疫情防控的培训与宣传

    1.危化企业应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通过调度会、晨会、班组会、每日岗前安全教育等,积极宣传各项防疫最新政策和防疫最新要求,与企业生产运行、安全生产等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教育引导企业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健康素养,自觉履行防控义务,主动配合、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同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加强企业内部防疫工作人员在体温测量、健康监测、消毒消杀、人员管控等疫情防控方面的操作技能培训。

    2.危化企业应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疫情信息的权威宣传解读,充分利用电子屏、展板、橱窗以及企业微信、钉钉等多种形式,将病毒传染性、危害性和科学防控措施宣传到企业职工,教育广大企业职工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坚定抗击疫情必胜信心。

    (七)强化责任追究

    1.对履行防控主体责任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2.企业员工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备手续、隐瞒和谎报个人行程或疫情接触史、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加强核酸检测

    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总体安排,积极组织动员全体职工分车间、分工种、分时段开展核酸检测,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交叉和聚集,特别是对于居厂隔离等重点人员要上门采样。要安排专人负责分类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做好倒班(夜班)人员和人员变化更新的动态管理,特别是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偏远企业要将企业用工人员(包括外委单位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等)全部纳入全员核酸检测范围,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开展“自采”,抽调人员经培训合格后,负责本企业核酸采样工作,人员避免跨企业、跨区域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在固定点位进行核酸采样,排队等候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三、加强环境防控

    (一)制定网格化管理方案

    危化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班组、部门等网格化管理单元,分区、分时、分批管控方案,避免交叉接触、人员聚集。

    (二)入口管控

    1.严控人员内部流动,包括劳务派遣与外委项目部人员,严格实行企业人员就地活动固定管理模式。

    2.危化企业人员原则上非必要不出企,确需离开的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报备手续。

    3.企业应加强外来人员(含休假返回职工、督导检查人员、外委作业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入。凡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哈密市的危化企业人员一律不允许直接返企,要经疫情防控部门、乡镇(街道)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返企。

    4.常态化管控期间,危化企业要严格落实外来人员测温、登记、扫码、亮码、查验行程卡、扫场所码等管控措施,检查正常者方可进入。

    5.发现健康码异常人员和发烧发热等异常症状人员,应禁止其进入企业,并上报疫情指挥部。

    (三)环境消杀

    1.一般管理场所(包括办公楼等公共区域),要求人员保持1米距离,并定期消杀。

    2.特殊管理场所(包括食堂、职工浴室、公共卫生间等区域),要求人员保持2米距离,应配备专人负责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每天不少于两次以上,建立有清洗消毒记录资料档案。

    (四)减少非必要聚集

    培训、年会等大型会议尽量采取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开展,必须线下活动的,应向区县疫情指挥部进行备案。

    (五)加强用餐管理

    1.企业应加强食堂餐厅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冷链食品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食品,做好防尘、防虫蝇、防鼠措施,及时清理餐厨垃圾,对食品加工储存设施设备做好清洁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加强通风,并记录时间,建立台账。餐具宜使用一次性餐具,使用非一次性餐具时清洗后放入消毒碗柜进行消毒消杀。倡导推行分餐制,错峰用餐,用餐人员应同向就座,保持1米距离,减少交谈。

    2.落实食品原料源头管控,建立进货台帐。

    (1)企业在购买进口冷链(冷冻)食品时,需查看并索取同批次食品核酸检测报告.

    (2)严格执行食品运输要求,严禁在非冷链货物运输车辆中私藏、夹带冷链。

    (3)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以班组为单位错峰就餐,隔位单人单桌,同向就坐。

    3.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落实食品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食堂供餐安全。

    (六)加强宿舍管理

    1.建立进出宿舍区出入登记制度。

    2.危化企业人员在宿舍期间不串门,多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不接触非本宿舍人员,在宿舍区的公共区域全程戴好口罩。

    3.宿舍内应经常通风,保持个人物品清洁,勤倒垃圾。

    4.各企业应当划最小单元,不同岗位、不同风险人员尽量不混住,住宿人员尽量固定。

    (七)加强垃圾管理

    安排专人定期对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进行消毒处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日消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公共区域应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垃圾箱定期清洁并消毒处理。

    四、做好个人日常防护

    (一)危化企业员工要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

    (二)支持配合防控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履行防控义务。

    (三)注意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养成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使用公勺公筷、注重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不聚集,不扎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四)出入口管控人员在常态化管控期,穿戴二级防护服;静态管控期,穿戴一级防护服。

    五、规范危化企业客货运车辆管控

    (一)建立健全危化企业货运车辆管理机制

    1.危化企业及外委施工单位,对所有外来货物运输车辆到企提前预约。

    2.出入后严格执行司乘人员不下车、零接触、货到消杀,货物装卸完毕后,立即离开,并填写车辆离开时间。

    3.规范货运车辆前段查控、中段封闭管控和末段企业管理,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人,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货运车辆管控到位,不漏一车、不漏一人。

    (二)本地运送物资车辆管控流程

    1.企业应安排本企业车辆或选择长期在市域内通行车辆运送生活物资、备品备件,抵达企业后司乘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即停即装(卸)、装(卸)完即走,严禁车辆长时间在厂区逗留。对于市域外低风险区域车辆,参照本地运送物资车辆管理。

    (三)重点区域来哈车辆管控流程

    凡中高风险区域进企车辆,需提前3天由货物源头企业(或目的地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报备,研判同意后方可运输,做到即装(卸)即走。同时,将货运信息向企业疫情防控组报备。要紧盯车辆运输环节的风险漏洞,采取无接触、全过程监督的闭环管理模式,坚决杜绝疫情通过司乘人员输入。

    对于中高风险区域来企车辆,抵哈后由企业安排专人(接车送车人员应为同一人,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前往检查站点接送车辆(压接货人和司乘人员身份证),途中点对点行驶,闭环管理。车辆进厂时要严格进行查验,体温和核酸检测报告无异常后进厂,司乘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由专人在专用卸货场地装卸货物。车辆装卸完货物后,由原接车人员护送至检查站点离哈(取身份证)。各企业负责督促落实司乘人员运输、装卸、离哈全过程管控责任。

    (四)加强进出车辆登记

    指派专人对进出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尽量减少非本企业车辆进入厂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厂区的,应对进入车辆司乘人员规范测量体温,扫场所码,查验行程码、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五)设置停车区域

    对于无法实现即装(卸)即走的中高风险区域车辆,企业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停车区域,配建厕所等基础设施,并安排专人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对司乘人员进行管理和做好服务保障,坚决杜绝和本企业员工交叉。

    (六)加强危化企业客运车辆疫情防控管理

    1.严格按照危化企业规定的路线和站点停靠。

    2.客运车随车携带消毒液、喷壶、测温枪、灭火器等。

    3.司乘人员要认真填写车辆消毒记录和人员信息登记表。

    4.发车前后,对车辆进行无死角消杀。

    5.人员登车前由司乘人员做好人员测温工作,发现可疑发热人员,禁止登车,同时严禁搭乘非本企业人员;

    6.人员乘车时全程佩戴口罩,在车内人员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行车过程交头接耳,勾肩搭背;

    7.客运车辆返回市区时人员只下不上,严禁半路载客。

    六、做好病例联动响应处置

    (一)制定疫情应急预案

    1.各企业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备案。

    2.应急预案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3.设立专门的隔离区和床位,准备一定数量的防护眼镜、隔离衣、防护手套、口罩、消毒用品等消毒防疫物资,保证储备充足(储备用量不少于2个月)。

    4.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

    (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各企业要常态化组织全员分场景、分规模、分类别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每月开展1次单一场景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把所有的应急环节都演练到位,通过实战演练不断完善优化应急预案,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强化实操考评和演练的总结,不断提高疫情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处置可疑症状

    1.危化企业要设立可疑症状临时观察区域及报告电话。

    2.对于出现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的员工,应首先考虑自己最近是否接触过哪些危险因素,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到就近正规医院就诊;身边同事出现上述症状的,及时提醒就诊。就诊过程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全程规范佩戴N95口罩,主动配合扫场所码,亮行程码、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情况以及测温,主动告知医护人员近期有无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等信息。

    3.健康状况异常人员送医后,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对异常人员经过区域或乘坐的车辆进行全面消毒消杀,做好善后工作。

    (四)企业发生疫情处置

    企业一旦出现核酸检测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导下采取妥善的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排查流调、密接人员转运、次密接人员管控等工作,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进行消杀处理。企业若发现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需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杀。企业重新组织生产前,需经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评估后方可组织人员生产。

    (五)做好应对静态管理准备

    危化企业要制定企业静态管理工作预案,明确员工封闭管理、物资进出保畅、严控社会面疫情输入等应对措施。

    (六)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1.已发现病例的危化企业,要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立即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

    (1)在救护车等交通工具抵达前,应将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职工安排至专门的隔离区进行隔离,在隔离区处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安排人员(穿戴一级防护服)值守。

    (2)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恢复生产。

    2.记录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职工的生活工作活动轨迹,对其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1)排查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职工的密切接触人员。

    (2)职工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自我隔离,主动联系当地政府或管理机构,按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

    (3)职工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自我隔离,主动联系当地政府或管理机构,按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

    七、不断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一)建立奖惩机制。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奖惩制度,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好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于不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给予相应处罚。

    (二)探索信息化防控。企业要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在现有各项机制、措施的基础上,寻求更加行之有效的办法、手段,如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技术辅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弥补人工工作漏洞。

    附件3:

    哈密市冶金工贸企业疫情防控规范

    一、履行防疫主体责任

    (一)压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

    全市冶金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企业内部各级管理负责人是所辖部门的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坚决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做实做细防控措施,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安全。

    (二)分级成立领导小组

    冶金工贸企业(包括劳务派遣与外委项目部)应当根据自身企业情况成立公司(厂)、部室(车间级)、班组等不同级别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不少于2人(实行AB岗)。领导小组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每项工作必须明确专人负责。

    (三)全面摸清人员(包括在企家属)底数信息

    建立流入、流出人员登记台账,对流入人员姓名、出发地、事由、驻留时间等基本信息均要登记齐全。掌握企业在岗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变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流出人员姓名、去向、事由、返回时间等基本信息均要登记在册。

    (四)加强疫情防控的培训与宣传

    关注政府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利用各类网络宣传载体和工作群转发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多种手段积极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员工关注权威发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随便听信、转发非官方媒体发布的虚假疫情消息。

    (五)强化责任追究

    对履行防控主体责任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企业员工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备手续、隐瞒和谎报个人行程或疫情接触史、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加强环境防控

    (一)环境消杀

    企业应在办公室、车间、食堂、卫生间等场所设置洗手设施和消毒消杀用品,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备设施正常。对办公室、会议室、桌椅、工作台、地面等公共区域和物体表面以及交通工具应定期消毒消杀,适当增加门把手、电脑键盘、启动开关等高频接触部位消毒消杀频次。要固定专人负责清洁消杀,定期开展培训,熟练掌握不同环境不同部位的浓度配比,每日消杀不少于2次,做好消杀工作登记。

    (二)加强人员集中区域通风换气

    冶金工贸企业要加强办公区域、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通风换气。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要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要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要以最大风量,要加强冷却水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三)加强聚集性活动控制

    冶金工贸企业要减少非必要的会议、培训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和集体性室内活动,倡导网络视频等线上会议方式。确需召开线下会议或活动的,要减少频次、缩短时间、精简人员,会议期间注意通风换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防控工作要求。

    (四)加强员工就餐防护

    企业应加强食堂餐厅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食品,做好防尘、防虫蝇、防鼠措施,及时清理餐厨垃圾,对食品加工储存设施设备做好清洁消毒,保持清洁卫生,每日至少2次消毒消杀,加强通风,并记录时间,建立台账。餐具宜使用一次性餐具,使用非一次性餐具时清洗后放入消毒碗柜进行消毒消杀。倡导推行分餐制,错峰用餐,用餐人员应同向就座,保持1米距离,减少交谈;食堂食品等原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来源可追溯。

    (五)加强宿舍管理

    建立进出宿舍区出入登记制度,企业人员在宿舍期间不串门,多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不接触非本宿舍人员,在宿舍区的公共区域全程戴好口罩;职工集体宿舍应当严格控制入住人数,盥洗室应配备洗手池和消毒用品,定时清洁,每日至少2次消毒消杀,每日至少开窗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企业划最小单元,不同岗位、不同风险人员尽量不混住,住宿人员尽量固定。

    (六)加强垃圾分类管理

    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垃圾清运处理和污水排放,要保持企业内环境卫生清洁,垃圾应分类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废弃的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用品要使用专用垃圾桶,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必须进行集中消毒,禁止未经消毒反复使用,要每天对垃圾盛装容器进行消毒。

    三、做好个人日常防护

    冶金工贸企业员工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履行防控义务,主动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和企业,按要求配合做好行程报备、核酸检测、流调溯源、隔离管控等疫情防控工作,应接尽接新冠疫苗,注意个人卫生,养成佩戴口罩、勤洗手、1米线、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或咳嗽时注意遮挡等良好卫生习惯,做到非必要不外出、不扎堆、不聚集。

    四、加强物流货运管控

    (一)加强企业货运物资防疫管理

    对进入企业的物资设置专用路线和固定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静置消杀区域,安排固定人员负责物资接收、装卸、储存、拆封、消毒等,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货品、邮件、快递等物资,按照“专仓库、专人员、专通道、专工具、专台账、专消杀”要求,强化储存、物流、拆封、使用等各环节防控责任落实,要做好日常抽检、内外包装及储存环境消毒通风、静置存放等防控措施,要严格冷链物流物品、食品、货品全链条防疫管理。

    (二)冶金工贸企业入口管控

    1.严控人员内部流动(包括劳务派遣与外委项目部人员),严格实行企业人员就地活动固定管理模式,冶金工贸企业人员原则上非必要不出企,确需离开的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报备手续,凡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哈密市的工贸企业人员一律不允许直接返企,要经疫情防控部门、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返企。

    2.外地进企车辆。凡中高风险区域进企车辆,需提前3天由货物源头企业(或目的地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报备,初审后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研判,同意后方可运输,做到即装(卸)即走。同时,将货运信息向企业疫情防控组报备。要紧盯车辆运输环节的风险漏洞,采取无接触、全过程监督的闭环管理模式,坚决杜绝疫情通过司乘人员输入。

    对于中高风险区域来企车辆,抵哈后由企业安排专人(接车送车人员应为同一人,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前往检查站点接送车辆(压接货人和司乘人员身份证),途中点对点行驶,闭环管理。车辆进厂时要严格进行查验,体温和核酸检测报告无异常后进厂,司乘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由专人在专用卸货场地装卸货物。车辆装卸完货物后,由原接车人员护送至检查站点离哈(取身份证)。各企业负责督促落实司乘人员运输、装卸、离哈全过程管控责任。

    3.本地运送物资车辆。企业应安排本企业车辆或选择长期在市域内通行车辆运送生活物资、备品备件,抵达企业后司乘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即停即装(卸)、装(卸)完即走,严禁车辆长时间在厂区逗留。对于市域外低风险区域车辆,参照本地运送物资车辆管理。

    4.加强进出车辆登记。指派专人对进出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尽量减少非本企业车辆进入厂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厂区的,应对进入车辆司乘人员规范测量体温,扫场所码,查验行程码、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5.设置停车区域。对于无法实现即装(卸)即走的中高风险区域车辆,企业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停车区域,配建厕所等基础设施,并安排专人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对司乘人员进行管理和做好服务保障,坚决杜绝和本企业员工交叉。

    五、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一)规范应急处置

    1.冶金工贸企业要按照《哈密市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清单》(2022版)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

    2.开展应急演练。各冶金工贸企业要常态化组织全员分场景、分规模、分类别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把所有的应急环节都演练到位,不断完善优化应急预案,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强化实操考评和演练的总结,不断提高疫情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3.人员体温异常情况处置。

    (1)对于进入厂区人员,若测温在37.3℃以上,安保人员立即启动发热预警,将异常人员指引到临时留观点,与异常人员保持1.5米以上距离,对其进行安抚。5分钟后,安保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采取无接触的方式向异常人员提供水银体温计,异常人员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腋下测温,若仍在37.3℃以上,安保人员应禁止该人员进入厂区,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发热人员处置流程开展后续工作。

    (2)对于厂区内人员,若测温在37.3℃以上,应保持静止状态。5分钟后,工作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采取无接触的方式向异常人员提供水银体温计,异常人员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腋下测温,若仍在37.3℃以上,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发热人员处置流程开展后续工作。

    (3)温度异常人员接走后,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对异常人员经过区域进行全面消毒消杀,做好善后工作。

    4.企业发生疫情处置。企业一旦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聚集性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导下采取妥善的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调工作、密接人员排查管理,对相关场所进行消杀处理,经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评估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做好应对静态管理准备

    若全市进入应急状态,冶金工贸企业应按照疫情防控总体安排部署进行管理。

    1.人员管理。企业可采取静态管理或相对闭环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的频次,由医务人员和培训合格的企业人员开展核酸采样,全体职工分车间、分工种、分时段进行,避免人员聚集和跨企业、跨区域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人员必须佩戴N95口罩。对于企业来哈(离哈)人员,严格落实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来哈(离哈)。

    2.车辆管理。督促各企业按要求做好车辆管理提前报备、信息推送、“点对点”闭环专人接送工作,严格落实货运司乘人员运输、卸载、离哈等全过程闭环管理责任,最大程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3.环境管理。企业办公场所应尽可能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分散办公,减少近距离接触交谈和人员集聚。原则上不接待外来人员。同时,加强食堂餐厅管理,尽量不采取堂食,减少人员聚集。

    五、建立奖惩机制

    冶金工贸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奖惩制度,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好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于不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4:

    哈密市政公用行业疫情防控规范

    一、完善内部制度

    (一)建立领导机构

    供水、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专班,并由各主要负责人带队,应针对行业防疫重点和企业生产需求,按照“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生产保障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五个方面要求,结合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疫情防控和生产保供工作方案》。

    (二)严格落实“一单四书”

    各企业员工要认真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落实“一单四书”要求,按时参加核酸检测,履行承诺事项,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出入场所主动扫场所码,规范佩戴口罩,不扎堆、不聚集,落实“婚事缓办、丧事简办”要求,不举办家庭聚餐、聚会等活动。

    二、加强人员管控

    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办公场所疫情防控,针对企业生产运营实际,进一步拓展防控措施延伸面。

    (一)员工健康管理注意事项

    一是加强员工健康监控,掌握员工社会接触动态和“员工密切接触者(如家属亲朋)”健康状况,每日上报职工健康情况。发现有发热、呕吐、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症状或者体温超过37.3℃的人员应立即转移至临时隔离点(区域),并立即报告转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是提前摸排未返岗人员的健康、出行和居家隔离情况等,将人员返岗计划纳入企业《疫情防控和生产保供工作方案》,按各区县防控指挥部要求抓好落实。

    三是疫情期间涉水、涉气、涉热项目建设、应急抢修工程,应尽可能使用固定的外包施工队等劳务派遣人员,并其纳入本企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要加强劳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防护意识,尽量减少施工聚集和扎堆作业,做好一线工人的防护保障。

    (二)内部场所防控注意事项

    一是严格办公楼和场站门禁管理。除保留必要的消防通道外,保留一条人员进出通道,对所有进出人员体温进行监测,并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情况。采用“非接触式”考勤和服务,停用自动查询机、充值设备、指纹打卡机等“接触式”设备。水厂、泵站、储备站、门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场站应全封闭管理,与生产无关的外来车辆和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域。疫情期间,尽量采取网上、电话业务办理,收费客服大厅、加气站、液化气站应设置客户等候区,在出入口设立提示牌和防控知识宣传栏,张贴场所码,提醒进出人员佩戴口罩,进出必须扫场所码,加强人车引导,保持间隔距离。

    二是尽量避免内部人员聚集。减少差旅,精简会议频次和时长,会议期间应当开窗或开门,建议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充分利用闲置会议室等场所合理配置工位,减少扎堆办公。

    三是做好办公场所通风换气和卫生消毒。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应环境整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环境清扫,消除蚊蝇孳生地,保持下水道通道通畅无积污。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应保持通风,每天至少通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使用中央空调应关闭回风,使用全新风运行,保持进风口清洁,出风口通畅,不具备全新风功能的中央空调不得开启运行。加强对场所内通风设备设施巡检,确保各类通风设备正常运转,定期对空调等通风系统清洁、清洗和消毒。便民自助设施应做到“使用一次消毒一次”。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或75%乙醇消毒液每日对办公室、电梯、食堂、卫生间等场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表面至少消毒一次,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或75%乙醇消毒液对电梯按钮、门把手、楼梯扶手等高频接触表面每日至少消毒两次。人流量密集的场所和使用频繁的设施设备,应相应提高消毒频次。

    四是规范垃圾分类处置,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

    (三)人员就餐及上下班注意事项

    一是餐厅餐饮场所(区域)、食堂和茶水间等应采取有效的分流措施,鼓励打包和外卖,避免人员密集和聚餐活动。食堂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供就餐人员洗手消毒。做好炊具餐具消毒工作,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应采取分时段、分区域、分批次就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排队时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尽量减少排队时间,用餐时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二是注意人员上下班防护。上下班期间均应正确佩戴口罩,交谈保持1米以上距离。保持勤洗手、多饮水的良好卫生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静、减少交流,接触扶手、门把手等后应及时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疫情期间,鼓励企业在工作地点就近统一安排住宿,减少职工外出。员工宿舍应当严控入住人数,设置可开启窗户或机械通风设备,定时通风。盥洗室配设洗手池和消毒用品,定时清洁。鼓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上岗人员,鼓励错峰上班或者分时段上班,尽可能避免公交出行,鼓励职工自驾出行或公司车辆接送。

    三是严肃返岗复工防控纪律。人员返岗严格执行“绿码行、黄码管、红码禁”的标准,领取绿码且体温低于37.3℃的职工,方能返岗服务。领取红码、黄码以及体温超过37.3℃的人员须按规定隔离;重视健康教育,将疫情防控知识健康教育培训作为复工复产第一课严格落实,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积极开展职工和市民的健康教育

    各企业在进出通道口要设立提示牌和张贴场所码,提醒进出人员佩戴口罩并扫场所码,安排专人对没有佩戴口罩的人员进行劝阻和宣传新冠肺炎及其他传染病防控知识。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要利用营业厅、公众号等对外平台,通过防控知识100问、微信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护知识。

    三、强化生产运行疫情防控

    (一)加强水厂安全运行管控

    在保证水厂工艺运行正常的前提下,保证足够的消毒剂浓度和接触时间。

    一是疫情期间和全面复工后初期,不宜将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水回用。

    二是鼓励适当提高加氯投加量,提高出厂水消毒效果。强化工艺参数调整,抓好运营生产,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

    (二)强化便民服务和入户管理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要保证用户正常交费,加大网上缴费和热线服务的宣传力度,注意服务期间的疫情防护。

    一是疫情期间,在保障燃气安全的前提下,供气企业一般不宜安排入户巡检和查表收费等作业,可通过网上、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遇有燃气泄漏等紧急突发情况,确需入户抢险抢修的,提前报备楼宇管理单位或业主同意,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入户作业。

    二是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上门服务时,作业人员须佩戴口罩、手套、鞋套,必要时应当穿隔离服、戴护目镜,遵从楼宇管理单位安排,工作结束后及时洗手消毒。

    (三)制定落实应急处置预案

    一是强化对重点机构保供。落实“点对点”联络机制,主动了解居民需求,及时提供水、气、热应急供应及抢修保障。强化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人员到位、联络畅通、反应及时。

    供水:加强对重点保供医疗救治机构、隔离点及重要保供单位供水管网巡查频次,采取探漏等方式检查管网完整性,提前掌握管网运行情况,及时提供针对性供水保障,如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组织抢修队伍进行抢修,最短的时间内正常供水。及时给封闭在小区居民充值水卡,确保居民正常用水需求。

    供气:加气站、液化气站应设置客户等候区,在出入口设立提示牌和防控知识宣传栏,张贴场所码,提醒进出人员佩戴口罩,进出必须扫场所码,加强人车引导,保持间隔距离;并加强市政供气管网巡查频次,加强配送燃气车辆通行效率,及时给下游加气站及时配足、配齐燃气量,保障用气设施稳定运行。及时给封闭在小区居民充值燃气卡,确保居民正常用气需求。

    供热:加强一级主管网、二级管网及换热站的巡检频次,提前谋划供热管网及换热站的检修工作,避免发生突发事件后发生供热不及时的情况。如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组织抢修队伍进行抢修,最短的时间内正常供热。

    二是做好疫情防控及公用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疫情发生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做好全面保供工作,提前做好人员调配和生产、防疫物资、应急物资储备。做好防疫物资准备,积极采购和储备口罩、一次性手套、84消毒液、75%乙醇消毒液、洗手液、红外体温检测仪、消毒工具等物资,按至少使用两个月储备。有条件的可配备超低容量喷雾器、快速红外热成像体温探测设备等。全面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有计划、分批次地组织隐患整改,加强易损易坏部件等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供水、供热、供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是针对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分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齐应急队伍和设备材料,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各市政公用企业应在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和社区指导下,设立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作为临时隔离点(区域),并配备口罩、消毒液、消毒工具等。

    附件5:

    哈密市装备制造企业疫情防控规范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各企业应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应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定专人承担疫情防控具体事务。严格落实“一单四书”工作机制,将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到每一名员工身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外委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对在企业服务的外委单位人员应视同企业员工做到同安排、同学习、同培训,做到一体落实、一体管理,落实封闭管理措施,减少流动风险,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外委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出了问题,要追究企业管理责任。

    二、强化人员日常管理

    (一)个人卫生和健康监测。企业职工应加强个人卫生和自我防护,正确规范佩戴口罩和穿戴防护装备,养成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使用公勺公筷、注重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不聚集,不扎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管理档案,实时记录职工健康状况,安排专人每日对职工开展不少于2次的体温监测(体表温度低于37.3℃)。

    (二)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企业应按照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动员本企业职工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做好倒班人员和人员变化更新的动态管理,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确保核酸检测“全覆盖、无遗漏”。同时,企业应组织职工在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建立疫苗接种台账,确保“应接尽接”,提高企业人群接种率,共同构建全民免疫屏障。企业应将核酸检测情况和疫苗接种情况纳入职工健康管理档案。

    (三)动态管理企业员工。企业应掌握在岗人员、出差人员、休假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变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按照有效管控、精准溯查的要求,建立本企业流入、流出职工登记台账,职工动态信息要登记齐全,做到可追溯。职工进厂后严格落实“闭环管理”要求,出差人员、休假人员原则上不去中高风险地区。

    (四)企业外来人员管理。企业应加强外来人员(含休假返回职工、督导检查人员、外委作业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入。企业应在大门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场所码和健康提示牌,进入人员必须扫场所码,检测体温,查验行程码、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规范佩戴口罩。对于中高风险地区的外来人员,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相应措施。

    (五)经常性出入人员管理。企业采购人员、产品运输车驾驶员和装卸人员等经常性外出人员,以及保安等,在外和工作期间应注意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避免与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减少交谈时间,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对于上述人员,企业应单独设置办公室和宿舍,降低交叉传播风险。外出员工返回企业按照外来人员管理,落实相应的查验措施。

    (六)健康教育培训和宣传。企业应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疫情信息的权威宣传解读,做好防护知识宣传普及。积极宣传各项防疫政策,与企业生产运行、安全生产等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教育引导企业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健康素养,自觉履行防控义务,主动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加大车辆及物资运输管理

    企业要不断建立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进企货物、车辆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流程,完善防控措施,按风险等级不同,对进企货物装卸人员、司乘人员进行分区分类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一)园区内装备制造企业产品及原料管理。企业严格按照《哈密高新区企业疫情防控分级分类管控工作机制》《哈密高新区企业疫情防控货运车辆管理工作机制》要求,落实中高风险货运车辆闭环管理要求,持续规范中高风险货运车辆前端查控、过程管控和末端管理,压实各环节责任,对低风险落实进厂测温—查验行程码、健康码及核酸检测报告—登记车辆、司乘人员、货物信息—由专人带领至指定区域进行装卸货物—送出厂区,登记出厂时间进行闭环管理,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人,确保货运车辆管控到位,不漏一车一人。

    (二)社会面装备制造企业产品及原料管理。企业应与原材料供应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避免从中高风险地区运送原材料,选择低风险地区车辆承担运输任务,实行点对点运输,途中做好开窗通风,减少进入服务区的频次。抵达企业后司乘人员不离开驾驶室,即停即卸、卸完即走,严禁车辆在厂区逗留。对进企货物装卸人员、司乘人员进行分区分类管理,避免交叉感染。按要求落实中高风险货运车辆闭环管理措施,持续规范中高风险货运车辆前端查验、过程管控和末端管理,严格执行“提前报备—专人接送—进厂管控—出厂送达”的工作流程,压实各环节责任,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人,确保货运车辆管控到位,不漏一车一人;对于非中高风险区域来哈车辆,落实“测温—查验—登记—装卸—送离”的工作流程。应将各类原材料分类放置专用库房,做好入库、使用登记,建立台账。

    (三)企业内部生产转运车辆管理。企业轨道平车等内部转运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指定专人负责,当日使用完毕后应对车辆方向盘、座椅、门把手、轮胎、车身外表等进行清洁消毒。

    (四)日常生活及防疫物资管理。生活物资方面:企业应通过市场、商场、超市等正规渠道购买配件、设备等生产物资和食品、蔬菜、水果、日用品等生活物资,索要票据,每日登记、建立台账,确保可追溯。避免购买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商品。应安排本企业车辆或选择长期在市域内通行车辆运送生活物资,抵达企业后司乘人员不离开驾驶室,即停即卸、卸完即走,严禁车辆在厂区长时间逗留。防疫物资方面:企业应保障防疫物资及设施,根据单位规模、员工数量等基本情况,储备不少于2个月用量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或N95口罩、一次性手套、非接触式红外测温枪、体温计、免洗手消毒液、84消毒液、75%酒精、喷壶、喷雾器等基础性防疫物资。

    四、常态化做好环境管理

    (一)做好办公作业场所日常管理。企业应尽可能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分散办公作业,减少近距离接触交谈和人员集聚。接待外来人员时需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企业应尽量减少集中培训,鼓励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企业微信会议等线上形式开展工作。原则上不举办50人以上的现场会议和培训活动;对确需举办的现场会议和培训活动,企业要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判同意后方可举办,会议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二)做好食堂餐厅日常管理。企业应加强食堂餐厅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食品,做好防尘、防虫蝇、防鼠措施,及时清理餐厨垃圾,对食品加工储存设施设备做好清洁消毒,保持清洁卫生,每日至少2次消毒消杀,加强通风,并记录时间,建立台账。餐具宜使用一次性餐具,使用非一次性餐具时清洗后放入消毒碗柜进行消毒消杀。倡导推行分餐制,错峰用餐,用餐人员应同向就座,保持1米距离,减少交谈。

    (三)做好员工宿舍日常管理。职工集体宿舍应当严格控制入住人数,盥洗室应配备洗手池和消毒用品,定时清洁,每日至少2次消毒消杀,保持通风顺畅。同时,要加强管理,登记每日入住情况变化信息。另外,企业应根据人员数量和场所规模等实际,设置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

    (四)做好公共卫生环境管理。公共卫生间应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及相应的卫生、消毒用品,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保持卫生间的通风,保证冲水设施完好,如厕垃圾及时清理,增加清扫消毒频次。企业职工应分批分散更衣及淋浴,避免产生拥挤。更衣及淋浴室内不得留存任何个人遗弃物品,在职工更衣或淋浴之后进行消毒和通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定期对办公区域、生产车间、餐厅食堂、职工宿舍、各类库房等重点场所进行环境卫生清理。

    (五)做好垃圾处理和消杀通风。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垃圾清运处理和污水排放,垃圾应分类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公共区域应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垃圾箱定期清洁并消毒处理。企业应在办公室、车间、食堂、卫生间等场所设置洗手设施和消毒用品,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备设施正常工作。对车辆、办公室、会议室、桌椅、工作台、地面等交通工具、公共区域和物体表面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定期消毒,适当增加门把手、电脑键盘、启动开关等高频接触部位消杀频次。加强办公场所、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和职工宿舍区的通风换气,固定专人负责清洁消杀,定期开展培训,熟练掌握不同环境不同部位的浓度配比。如:饮食具用原液按照1:9的比例兑水(半盆水倒入6盖),将需要消毒的器具置于稀释好的液体中浸泡20分钟。瓜果、蔬菜用原液按照1:29的比例兑水(半桶水倒入4盖),将需要消毒的瓜果、蔬菜置于稀释好的液体中浸泡20分钟后用清水过净(不推荐使用,瓜果、蔬菜的消毒用果蔬净就可以了,或者多用流水冲洗几次)。一般物体表面(厕所、马桶、地面等)和公共场所环境(下水管道、沟渠、垃圾桶等)用原液按照1:29的比例兑水(半桶水倒入4盖),浸泡20分钟或抹布、拖把擦洗,或用塑料壶喷洒。织物(毛巾等,衣物尤其是彩色衣物不要使用)用原液按照1:29的比例兑水(半桶水倒入4盖),浸泡20分钟后用清水过净。

    五、针对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常态化组织全员进行疫情防控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做到熟练掌握应急处突流程、环节、步骤。如发现个别体温异常(≥37.3℃)或有其他症状(咳嗽、乏力等)的可疑病例时,尽快就医,向医疗部门说明有关症状,确保明确诊断。发现2人以上有聚集性的体温异常(≥37.3℃)或有其他症状(咳嗽、乏力

  • 人社2022劳动用工指引124条:用工方式、工资支付、社保、工时等
    作者:法律名家讲堂
    发布时间:2022-11-0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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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用工方式

    一、用工方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两大类:劳动关系用工与劳务关系用工。劳动关系包括一般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派遣关系,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务关系用工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

    二、劳动合同关系的选择和注意事项

    1.一般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用工的基本形式。符合下列情形的,即适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年龄的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我国主要的用工方式。

    2.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关系的选择和注意事项

    1.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劳务派遣服务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2.注意事项:劳务派遣关系是我国现行用工方式的补充形式。企业与劳动年龄的劳动者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有企业存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需求时,才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务关系的选择和注意事项

    1.劳务关系。对于上述一般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适用情形之外的用工方式可统称为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2.注意事项:用工双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约定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纠纷处理办法等事项。用工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章 工资支付

    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1.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2.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3.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提倡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4.支付对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5.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6.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假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假日前支付。

    7.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备查。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主包括劳动者工资的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二、加班工资支付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的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1.用人单位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也可按所任岗位,参照同等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标准。按所任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2.按照有关职业培训规定,劳动者经批准脱离工作岗位学习、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学习、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6.劳动者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7.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8.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9.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0.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将面临以下风险:(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章 参加社会保险

    一、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以下风险:(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2)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或者赔偿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3)被有关机关处理处罚以及信用受损等。

    第四章 企业工时制度

    一、工时制度的类别

    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两大类,标准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此外,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工时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2.特殊工时制

    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对于有些岗位因工作时间弹性机动或者工作时间忙闲不均而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向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特殊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单月可以超过36小时,但是周期内总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规定总数(如以一年为周期,年总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36×12=432小时)。

    3.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工时制度选择注意事项

    1.标准工时制适用范围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使用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上班时间和休息日,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可自行实施。对于不同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实行不同的上班时间及休息日,但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时制度予以明确。

    2.特殊工时制适用范围

    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主要是订单任务不均衡造成工作时间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生产一线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包括企业高管、外勤人员等。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所在地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3.非全日制用工适用范围

    对于企业有生产需求、但是所需工作时间少而不足以安排全日制用工的,可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可自行实施。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我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五章 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一、假期的种类

    企业职工假期种类有:1.周休日、2.法定休假日(含全体公民、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3.婚假、产假、配偶护理假、4.带薪年休假、5.其他假期。

    二、周休日注意事项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三、法定休假日注意事项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依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注意事项:(1)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企业的休息日,则不补假。(2)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3)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参加社会和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适逢企业的休息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的,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四、婚假、产假、配偶护理假注意事项

    1.婚假

    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

    2.产假、配偶护理假

    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10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3.其他假期

    按照《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女职工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2)对孕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3)对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4.相关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婚假、产假、配偶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婚假、产假、配偶护理假的请假办法及相关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注意事项

    1.休假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休假天数(5--1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休假天数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职工离职应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休假安排(由用人单位安排)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注意事项: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办法。

    4.应休未休年休假

    (1)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本人不愿意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不可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

    (6)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

    (7)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2)至(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六、其他假期注意事项

    其他假期如:病假、工伤假、独生子女护理假、丧假、探亲假、事假。

    1.病假

    对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给予医疗期,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具体规定本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的请假办法。

    (1)医疗期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九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医疗期是按累计病休假时间计算,达到规定的医疗期即视为医疗期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4)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

    因病休假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60%;满5年不满10年者,为70%;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80%;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90%;满20年以上者,为100%。执行疾病救济费的休假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55%;满5年不满10年者,为60%;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65%;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70%;满20年以上者,为75%。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工伤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子女护理假

    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4.丧假(1--3天)

    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注意事项:该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是否执行丧假制度,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5.探亲假

    (1)休假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注意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除此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探亲假制度,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6.事假

    事假是指职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职工请事假的条件程序以及事假期间待遇,由用人单位规定并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

    本指引所指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过程中制定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管理规则及相关制度。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

    1.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延伸和补充(如对《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条款的细化明确,本指引中也对制定企业工时制度、休假制度提出建议)。

    2.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内部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大工具。

    3.合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1.依法制定。企业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在制定、修改和决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公示告知。企业应将经合法有效程序制定、修改的劳动规章制度及时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加强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确保广大职工了解掌握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4.及时修订。因新法律、法规出台,修改不合法的内容;因无法满足管理实践需要,修改不协调的内容;因工会与职工建议,修改不适宜的内容。

    注意事项: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做好宣传工作。

    第七章 共享用工

    一、共享用工的概念

    共享用工是原企业(劳动力富余企业)与职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职工安排到缺工企业(劳动力短缺企业)工作,同时实现原企业降低人力成本、缺工企业增强生产能力、职工获取劳动报酬三赢局面的用工模式。

    二、共享用工的法律依据

    共享用工实质上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职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三、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

    共享用工不改变劳动关系,职工依然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职工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共享用工。

    四、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的关系

    共享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人力资源共享,是企业之间自行调配人力资源的方式,因此,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属于合同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原企业不具备劳务派遣单位的盈利性质。

    五、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签订的协议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

    共享用工协议应当妥善约定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补偿办法以及职工退回情形等涉及被调剂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

    六、共享用工的期限

    共享用工期限不得超过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七、共享用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职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企业可与缺工企业约定补偿办法。

    八、能否跨地区共享用工

    可以,但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的规定。

    九、共享用工期满后,职工如何管理

    1.共享用工合作期满,职工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2.缺工企业需要、职工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

    3.原企业不同意的,职工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原企业在共享用工中享有的权利

    1.有权知悉缺工企业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等。

    2.有权与缺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3.有权要求缺工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4.对严重违反本企业或缺工企业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职工,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5.共享用工期满的,有权要求缺工企业退回职工;有权要求职工返回原企业,对于不按时返回的职工,有权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十一、原企业在共享用工中应履行的义务

    1.不得对本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共享用工外派;不得以共享之名进行违法派遣。

    2.共享用工外派前应征求被外派职工意见,与职工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

    3.如实告知外派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职工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5.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职工权益保护义务时,职工要求返回的,不得拒绝接收。

    6.职工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时,不得拒绝缺工企业退回职工。

    十二、共享用工的职工享有的权利

    1.与原企业平等协商并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

    2.了解缺工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有权要求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5.缺工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保护职工权益的义务的,有权返回原企业。

    6.不能胜任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协商不成的,有权返回原企业。

    十三、共享用工的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缺工企业和原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原企业和缺工企业的商业秘密。

    2.服从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缺工企业组织的岗前、转岗等培训。

    十四、缺工企业在共享用工中享有的权利

    1.有权对职工依法进行管理。

    2.职工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情形的,可以将职工退回原企业。

    十五、缺工企业在共享用工中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告知职工和原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职工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2.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及时按照协议向原企业结算并支付费用。

    十六、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共享用工期间职工与原企业仍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发生争议后,原企业、职工或缺工企业可自行协商,也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大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柔性方式解决争议。

    第八章 平台经济企业用工(新就业形态)

    一、劳动用工

    1.新业态企业与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业态企业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鼓励双方签订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2.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劳动者按照约定为新业态企业提供劳动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新业态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新业态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新业态企业通过外包、代理、加盟或其他合作关系将业务外包给合作单位,或者新业态企业搭建互联网平台供关联单位(“合作单位”“关联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合作商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业态企业与其合作商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企业依法依规用工责任,督促合作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5.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通过外包、合作或其他模式,与从业人员建立民事合作关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并明确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严禁以假外包、假合作、多层外包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6.在新业态领域开展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倡导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鼓励用人单位选择通过“石家庄市人社业务一体化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官方网站https://www.sjz12333.net:9000/pc/#/user/anon/login,登录并使用“石家庄人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二、劳动报酬

    1.新业态企业在制定关于工资支付、劳务费结算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明确支付(结算)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及依法代扣的情形和标准以及各方主体责任,并充分听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的意见。新业态企业应当督促合作商落实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劳动者劳动报酬按时足额领取。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结算)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新业态企业确定、调整劳动定额,要保证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新业态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考核制度,不得随意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结算)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实行计件制或其他类似结算形式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依法约定,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5.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严格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结算)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此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企业适当给予补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的合理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

    6.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采用外包、合作等模式,直接与从业人员建立民事关系的,双方可以参照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在协议中协商明确报酬支付有关内容。

    三、休息休假

    1.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进一步完善休息制度,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依法确定休息办法。工作时间(计费时长)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通过停止派单等形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2.对于网络餐饮、网络约车、快递物流等涉及交通安全的新业态行业,新业态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设置强制休息规则,在当日连续累计工作四小时后,应积极鼓励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劳动者休息。网络餐饮平台对连续送单超过4小时的,休息20分钟后再派单,防止因连续作业产生事故隐患。

    3.鼓励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经申请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待岗培训、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4.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采用外包、合作等模式,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双方可以参照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时制度,在协议中协商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四、社会保险

    1.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使用全日制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企业参保办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如符合条件,个人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企业应当为其参加非全日制工伤保险。

    2.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受户籍限制。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积极引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水平。

    五、集体协商

    1.推动新业态企业工会组建,以重点行业特别是互联网平台服务业为重点建会领域,积极探索适应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切实强化新业态就业群体权益保障。

    2.推进集体协商,督促、引导产业(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服务标准、劳动保护、意外保险和争议处理等方面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3.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企业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企业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权益维护

    1.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加强劳动关系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密切关注新业态领域发展变化,对突发情况开展预防和应急反应,加强对其用工模式和趋势等问题的调研分析,要督促新业态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新业态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及时处理因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依法受理,加大对新业态行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使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较多,存在用工风险隐患的重点企业,视情况可对企业进行约谈警示,引导企业及时规范整改。

    3.推动新业态领域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指导新业态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提高争议调处质效,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4.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快立快审快处。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形,要会同法院、司法、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发挥“一站式”多元化调处机制作用,畅通法律援助救济渠道,加大劳动权益救济力度。

    本指引仅作用工指导与风险提示作用,未尽事项或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冲突之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依法规范用工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防范用工风险的基础。依法是最大的风险防范,违法则面临纠纷解决成本、赔偿风险、行政处罚风险。

    来源:石家庄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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