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多次猥亵女童,在女童家人报案后被依法抓获。2022年11月15日,北京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全社会都要尊重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参与教育教学的从业人员,应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王某某案发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而其在教学过程中,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师德败坏,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整体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王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淀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从重处罚。
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业制度。被告人王某某趁“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据悉,该案系在《意见》公布实施后,全国首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三十七条之一及2021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该案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亦能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净化校园环境。
(原标题:全国首例教职人员猥亵儿童被宣告终身禁业)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号
流程编辑:TF063
举报/反馈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多次猥亵女童,在女童家人报案后被抓获。记者今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近日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一审开庭审理,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同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据悉,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未成年人是家庭和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全社会都要尊重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参与教育教学的从业人员,应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海淀区人民法院指出,王某某案发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而其在教学过程中,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师德败坏,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
此外,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王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从重处罚。
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业制度。被告人王某某趁“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该案的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亦能在社会上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净化校园环境。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举报/反馈
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多次猥亵女童,在女童家人报案后被依法抓获。2022年11月15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全社会都要尊重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参与教育教学的从业人员,应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王某某案发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而其在教学过程中,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师德败坏,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整体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王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淀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从重处罚。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业制度。被告人王某某趁“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据悉,该案系在《意见》公布实施后,全国首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三十七条之一及2021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该案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亦能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净化校园环境。
法条链接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号)
举报/反馈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北京一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多次猥亵女童,在女童家人报案后被依法抓获。海淀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海淀法院表示,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三十七条之一及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庭审现场。 海淀法院供图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被害女童家人报案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法院介绍,案发时,王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整体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王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淀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从重处罚。
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业制度。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该案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亦能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举报/反馈
来源|都市现场综合央广网
未经授权 请勿转载
记者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近日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同时采纳了检察院提出的从业禁止令,即禁止刘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起五年内从事医师职业。
刘某某是一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师,且取得了医师资格证。2021年8月,刘某某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在被害人的监护人离开期间,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触摸、拍照隐私部位等猥亵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和身心健康。小店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并委托专业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避免直接询问、反复询问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违背医师职业伦理道德,违反医生职业程序和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实施猥亵犯罪,可以认定符合从业禁止的条件要求。对于性侵未成年人这样的罪恶行为,要零容忍,更要重预防。”承办检察官结合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再犯可能性等,提出了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和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采纳。
从业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的内容,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举报/反馈
来源 | 南方都市报
未成年人保护再添“防火墙”。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落实从业禁止 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防火墙”
记者了解到,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此后,为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判法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上述负责人称,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为此,《意见》明确裁判规则,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上述负责人称,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教职员工犯罪案件裁判 应30日内送教育行政部门
在职责分工方面,《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同时,《意见》规定,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意见》还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于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举报/反馈
本文转自:东方网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11月12日《法治日报》)
我国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从业禁止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仅限制了犯罪人员的再犯能力,同时也对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作出了警示。
但是,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就在日前,深圳龙华检方一项入职查询行政公益诉讼引发外界关注,检察机关在办理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案过程中发现,涉案机构不仅缺乏办学资质,涉案老师亦未进行入职查询。这反映出相关行政机关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存在漏洞,犯罪教师刑满出狱后仍可能混迹于教师队伍,或从事相关职业,继续心存侥幸实施犯罪行为。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此判决,既能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向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那么,如何确保法院对从业禁止的判决落到实处,避免犯罪教师隐瞒身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比如,法院判决生效后,要确保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收缴犯罪教职员工教师资格证书等后续处理;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法院、检察院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意见》最引人关注的是,用人单位要落实从业查询义务。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2019年,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提出,在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各地也有必要探索建立强制查询制度,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还需要构建更加科学、完善、可操作的防范体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让犯罪教职员工在相关行业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和机会,从根本上限制其再次实施涉性侵等犯罪的危险,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
举报/反馈
“被育才小学聘请为法治副校长,我感到很荣幸……”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华受聘为育才小学的法治副校长。聘任仪式上,陈晓华真诚表示,希望能与老师们同绘一幅育人画卷,并在其中添加法治的一笔。
“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是我们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举措之一。”陈晓华介绍,近年来,针对校园暴力欺凌、学校教职工与外聘人员侵害学生案件增多的趋势,该市检察机关将校园安全防控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对侵害学生权益犯罪打击的同时,不断探索构建社会化预防机制,努力为校园安全筑牢防护网。
依法惩戒对校园暴力“不纵容”
今年3月29日,17岁的小松因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他3名同他一样崇尚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哥们儿”也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去年8月13日晚,小松和朋友小俊一起,将“看不顺眼”的初中生小江约到武汉市青山区一个网吧内打了一顿,并将殴打视频发到QQ群中与朋友们分享。与小江“有过节”的小龙看到群里的视频后,便要小松他们将小江“带过来,一起解决问题”。与小龙等3人汇合后,小松他们便将小江带至长江边一个小公园内,轮流对其扇巴掌,并持砖头对其进行恐吓、辱骂,还强迫其吸烟、唱歌,之后又将录制的多段视频上传至QQ群和QQ空间内进行炫耀,供他人观看、评论。
案发次日,民警到小俊家中调查昨晚之事时,在其家中的小松竟将愤怒的拳头挥向了民警胡某,导致胡某左眼被打伤。
公安机关认为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标准,以妨害公务罪将小松,以非法拘禁罪将其余4人先后移送审查批捕。
“性质比较恶劣。”这是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未检部检察官吕似竹拿到案子后的第一感受,“而且,妨害公务与非法拘禁这两个罪名并不能囊括他们所有的犯罪情节和心态动机,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教训、侮辱被害人。”吕似竹仔细观看了案发时小松他们拍的视频,发现里面有拿砖头恐吓小江的片段,“这符合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的犯罪形态,还有他们在公园这种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也属于该罪名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吕似竹遂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寻衅滋事罪将小俊等3人,以该罪和妨害公务罪两项罪名将小松移送审查起诉。还有一名同案犯小勇,因多方调查后其年龄是否满16岁仍旧存疑,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吕似竹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撤案。一边办案一边对几个孩子开展帮教训诫、亲职教育和心理辅导,即使是撤案的小勇也不例外。孩子们最终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认罪,几家人对小江也作出了赔偿,但即便如此,吕似竹综合评析整个案子后,依旧决定对他们提起公诉。
“宽容但不能纵容。”该市江汉区检察院未检部负责人郭艳萍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味从宽处理,我们也要让这些涉罪未成年人敬畏法律,懂得为自己的触法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和后果。”她表示,在她去年初办理的一起类似校园欺凌案中,被殴打侮辱并强拍视频的15岁女孩小雪因此遭受严重心理创伤,对于伤害她的几名女生,郭艳萍综合考量后也作出了起诉决定。
全力保护对侵权犯罪“零容忍”
2018年9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针对一起猥亵儿童案发出的从业禁止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31岁的杨某系江岸区一校外辅导机构的培训老师。2017年9月1日起,杨某开始对11岁的学生小云进行一对一的语文辅导。辅导期间,杨某多次对小云实施猥亵行为,直至2018年1月,小云将此事告诉家长,杨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查,江岸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建超发现,杨某于2010年12月考取《教师资格证》,曾在外地多所学校代课,有多年教师经历。王建超认为,杨某不宜继续从事教师职业,于2018年4月27日以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三至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的建议。
同时,针对辖区学校和培训机构较多的区情,该院及时向教育部门和杨某所在培训学校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教育部门严控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加强教师师德考核,多开展法治教育,增强学生防范侵害意识;要求涉案培训学校在教学机构内安装同步监控探头,依规向教育部门及时报备开设、增设的教学点,主动接受监管。
“对于侵害在校学生权益的犯罪,我们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并适时提出从业禁止建议。尤其是侵害学龄前儿童的犯罪,更是依法从重从快办理。”武汉市检察院未检部负责人黄静告诉记者,“去年以来,武汉市检察机关已向法院发出5份从业禁止建议,均得到采纳。”
精准预防构建社会化支持体系
“谢谢大家的帮助,让孩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他愿意改变,希望他能越来越好!”今年4月12日,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心桥工作室里,初中生小洋的父亲在每月一次的见面会上,向未检检察官彭艳玲介绍了小洋的近况。
检察官对小洋进行约谈和心理帮教
去年6月,小洋受人邀约参与了一场聚众斗殴,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武昌公安分局未将其作为同案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但基于与区检察院建立的临界预防线索通报机制,该局仍将小洋的涉罪线索通报给了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后,武昌区检察院对小洋启动了临界预防帮教。
“所谓临界预防,就是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涉罪风险的未成年人也纳入我们检察机关的帮教范围,比如像小洋这种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予刑事处罚,但又有再犯罪风险的孩子,是一种前置性犯罪预防。”彭艳玲介绍,去年3月,他们通过调研发现辖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低龄化趋势明显,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予处罚的未成年人重新涉罪的现象增多。该院便开始探索这项工作,主动与公安机关就临界预防案件信息互通、线索快速移送等环节进行多次沟通。同年4月,正式启动“七色阳光、守护成长”临界预防品牌项目,在全市率先建立起临界预防工作机制。
经过一年的摸索,该院的“三步走”工作法基本成型,即“训诫教育”“扶心关怀”“跟踪帮教”相结合。值得一提的是,该院在此项工作中广泛借助社会资源,通过团区委青教办,引入妇联、街道、专职社工等多方力量,组建成“爱心帮帮团”,共同帮助小洋这样的“触法少年”,预防其再犯罪。
回忆起今年2月对小洋的第一次训诫教育,彭艳玲表示,刚开始并不顺利,“他很抵触”。在同公安人员一起耐心指出其对法律的认识误区和行为的危害性后,小洋的态度开始有了转变。当天,彭艳玲还向小洋和其父亲分别送达了《检察警示书》与《责令管教通知书》。这之后,“爱心帮帮团”成员、武汉大学专业心理咨询师张老师接手了小洋的心理疏导工作。通过张老师,彭艳玲她们也更加了解了小洋涉罪的“心理症结”,她们为小洋父子组织了一次亲子约谈,引导他们换位思考,走进对方内心。
根据与小洋居住地社区达成的帮教协议,“爱心帮帮团”成员对小洋的个性化帮扶之路还在继续。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周晶晶 张薇
举报/反馈
可怕!
武汉一校外培训老师
竟然趁着一对一辅导语文课时
多次猥亵学生
长江日报记者22日岸区检察院获悉,该院针对某辅导机构老师杨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发出该区首份从业禁止量刑建议,被区法院采纳。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3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31岁的杨某系江岸区一校外辅导机构的培训老师,2017年9月1日起,杨某开始一对一辅导学生刘某某。
在此期间,杨某多次在培训机构的教室内实施猥亵刘某某的行为,直至2018年1月19日,刘某某将此事告知家长,杨某终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审理,杨某于2010年12月1日考取了《教师资格证》,曾在丹江口等地区的多所学校代课,其有多年的教师经历。
“我自己曾经也是猥亵儿童的受害者,如今却又成了施害者,出狱后,我将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孩子们一定要懂得保护自己。”面对检察官,杨某后悔莫及地说道。
办案检察官介绍,杨某理应深谙为人师表的道理,但他的所作所为严重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并对学生造成深远的不良影响。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江岸区检察院向教育部门和杨某所在培训学校发出检察建议:
1.要求教育部门要严控教师职业的准入门槛,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多开展法治教育,增强孩子们防范侵害的能力;
2.要求辅导学校在教学机构内安装同步监控探头,依法在教育部门报备接受教育部门监管。
类似这样让人痛心的例子
其他地方也有发生
现在越来越多的孩子
都在校外接受辅导
尤其是在一对一进行辅导时
这些一定要注意
防止被侵犯,家长该怎么教?
1.在和任何陌生人单独相处时,要保持应有的警惕,注重自己的隐私,不谈论、不做辅导学习之外的事情。
2.树立正确的性观念,任何人提出的性接触,都要断然拒绝。
3.要知道身体某些部位是属于个人隐私,别人不可随意触碰。
4.对于不当或不舒服的身体接触,要勇敢说“不”。
5.不要因为对方的各种威胁或者利诱而屈服,不因对方的恐吓而保守秘密。
6.如果发生了侵犯自己隐私的事情,一定要及时告诉家长,谨防伤害继续发生。
如何判断孩子可能遭遇侵犯?
当孩子出现以下反常表现时,家长就要警惕孩子是否遭遇侵犯。
1.孩子身体出现非理性的不舒服状态。
2.突然出现的恐惧感。
3.性格突然发生较大转变。
4.在行为上,孩子可能明显表现出对他人的愤怒和侵犯。
5.孩子突然画特别的画。
6.饮食突然没有规律。
7.家长需特别留意侵犯造成的生理变化和身体异常。
如果不幸发现孩子遭遇侵犯
家长应当如何应对?
1.除第一时间报警以外,必须及时进行治疗,并进行心理辅导。
2.家长要避免在孩子面前表现消极,尤其不要因此责怪或打骂孩子,更不要在孩子面前大哭大闹。
3.向警方求助之后,家长还要注意保护孩子的隐私,避免或减少外界舆论给孩子带来的二次伤害。
4.同时,家长需要带着孩子去医院接受检查,在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之后,及时进行治疗。
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转发提醒!
作者:长江日报记者梁爽 通讯员梁冬
举报/反馈